最新合同纠纷诉讼证据范文(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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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在合同中,应当注明支付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细节。以下是一些合同撰写的注意事项和技巧,供您参考。
合同纠纷诉讼证据篇一
五、假如(仅仅是一种假设),物业服务。
合同。
真实有效,对被告也具有约束力,并且假如合同约定的也是“违约金”,而不是违法约定的“滞纳金”,那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对于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予以裁决,而本案中答辩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相反,因原告的误导和过错,造成被告的汽车被盗、被损坏等重大损失,所以,原告不存在实际损失这个基础和前提,并且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任何实际损失,因此其主张的违约金也不应该得到支持。
六、原告主张的附61号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该处物业,故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本代理人特此发表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树林。
20xx年11月28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反诉被告)潘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定案时参考:
一、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56000元。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4月21日签订了《装饰工程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经营的位于襄城县东怡小区一楼门面进行装修。协议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4000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第一次于开工三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第二次于中期支付15%,第三次于竣工时支付5%,第四次于竣工后六个月内结清余款。然而,在原告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被告仍然拖欠原告56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都以没有钱为由拒付其所拖欠的工程款,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6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涉案工程的完工时间是20xx年的6月19日,且原被告双方于对延工全部费用11000元做出了处理。被告声称该工程的完工日期为20xx年的7月1日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原告出具的20xx年6月17日所写的。
保证书。
及被告反诉状陈述的内容可知本案工程完工时间双方重新约定为20xx年6月18日事实上原告是在20xx年的6月19日完成全部工程。具体证据有证人李燕飞、葛新立、张小亮及闫坤政的证言可以认定。
(证人二)葛#立系涉案工程的油漆工。据葛新立所说,在6月19日至7月1日之间,他对涉案工程进行过维修,而不是施工。
(证人三)张#亮系涉案工程油漆工,据张小亮所说,该工程完工的时间是20xx年的6月19日。至于被告称证人一、证人二、对其证人证言是在20xx年6月19日晚上吃饭前还是吃饭时写的说法不一致,证言自相矛盾的观点更是无稽之谈,吃饭前和吃饭时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而且个人理解也不同,有的人认为只要坐上了饭桌,这顿饭局就已经开始,就是吃饭时。而有的人认为大家开始吃之后才叫吃饭中。因此上述两位证人的证证言并不矛盾,完全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至于证人三说没有看到他们在吃饭时写证言,这更是在情理之中,证人三在吃饭时仍然有人身自由,他可以随时离席,因此证人三没有看到他们写证言也并不能说明以上证人证言自相矛盾。
(证人四)闫#正,现住址离涉案工程所在地仅500米,因此在被告发出试营业免费体验的宣传后,闫坤正于20xx年6月23日去被告的花园足道体验。当时去的时候没有见到有建筑垃圾。至于被告说原告家庭住址离涉案工程距离遥远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告情况一说,更是混淆概念,因为证人四的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与现住址并不一致,被告根据证人四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来衡量其与被告的距离当然是无理的。
以上一系列的证据已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本案工程完工时间是在20xx年6月19日。
其次,从原告打给被告的收据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已经就延期完工做出了扣款处理。至于被告所称收据上的备注是原告自己所写,他并不认可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既然是收据,当然是收款方亲自写给交款方的,只要交款方接受了收据就是认可收据上的所记载的内容。
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如果被告认为所属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被告应当在保修期内及时通知原告,然而,原告至今也没有收到任何有关维修的通知。
四、反诉人没有依法缴纳诉讼费,应当驳回其反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反诉人提起反诉请求的时间是在20xx年4月21日,应当在4月28日之前缴纳诉讼费,然而直到本案开庭时间20xx年6月7日,反诉人诉讼费分文未交,严重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其反诉。
综上所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完工日期为20xx年6月19日,被告所诉称的7月1日完工,60000元超期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加上其没有依法缴纳诉讼费,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上依法驳回其反诉。原告已于20xx年6月19日全部履行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告严重违背诚实信用,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无无故拖欠工程款56000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56000元及相应利息。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以采纳!
此致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王伟平、崔晶晶律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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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证据篇二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公司起草、制订、完善以下相关规章制度。
(1)公司员工手册。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三)、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四)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在本单位设法务部,并指派法务部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律师工作;。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过错认定以律师执业规范为依据)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专案代理(诉讼与仲裁)收费:
在顾问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代理件20万以下(含10万)标的或无标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但甲方应按20__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办案费用。
除此之外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乙方收取的律师费须按顾问单位标准给予优惠,具体标准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办案费为人民币20__元,并根据争议金额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
(2)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至200万(含100万),收取比例为3%;。
(3)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收取比例为2%。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3、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项目收费:
对于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甲方企业并购、收购、对外投资等项目以及出差办案,甲方需要乙方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
4、以上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办案支出费用,此类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也不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咨询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或者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条件继续有效。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附则。
1、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可申请调换;。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本合同补充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唐齐斌律师持有一份;。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合同纠纷诉讼证据篇三
____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___纠纷一案,聘请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
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
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
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
七、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费依收回金额的____________%,甲方在实际收到每一笔债权款项后____________日内支付相应律师费。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诉讼证据篇四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减少授权项目)。
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代理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诉讼证据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
受委托人。
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在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诉讼证据篇六
原告:____________,女,出生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女,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每个星期回家看望一次原告;。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纠纷诉讼证据篇七
案中被告吴某xx与原告均未提供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任何证据,因此不能认定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假设被告魏某xx对涉案借款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还款利息也只能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本案逾期还款利息只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以上代理意见,期待法庭合理采纳,谢谢!
代理人: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二零一二年十一月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a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万元的合同义务,而b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9月10日,a与b签订a流借字(20)第870号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从年9月10日起至4月10日止)。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a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b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b与a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13年9月10日,但实际放款日为2013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2013年11月13日为准。且还款日期调整为203月13日,借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b违约时,由b承担贷款人a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本案a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应由b承担。
二、b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仍拖欠a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1、2013年11月12日,b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发放的300万元借款。2013年11月13日,a根据b的指示将借款300万元转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上(卡号为),并由案外人c将该借款转交b。以支付凭证为依据,且经过庭审核实确认,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3、以a与c借款发放回收凭证和a与b借款发放回收凭证这两组证据清楚表明,b与a签订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过案外人c的账户接收借款,通过案外人c或f的银行账户予以还款,虽存在交叉还款,但案外人c与a之间的借款关系同b与a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区分开,借款还款账目一一对应,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现象。至于b在2013年11月11日归还的300万元,并非其偿还本案诉争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偿还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项。因放款日期调整,2013年11月13日,a才将本案诉争的300万元借款转入b指定的c账户,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
因此,请求b偿还300万元借款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三、d本人与a签订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证合同的行为,d与g系夫妻,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1、g与d系合法夫妻,经协商一致,g签署了配偶同意确认书,同意d以夫妻共同财产为b与a签订的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2013年9月10日,d与a签订了a流保字(2013年)第870-1号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和a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该保证合同真实有效。
3、d和g承认该保证合同系对2013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进行的担保,即承认对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而本案诉争就是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证合同的事实,d和g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望贵院公正判决。
此致
xxx法院。
代理人:
2.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文一则。
8.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合同纠纷诉讼证据篇八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成都溢阳茶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雷云友、王仕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参与诉讼的代理人。接受案件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现经开庭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物业服务合同均属无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2款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本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不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故违背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溢阳绿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也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即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经过半人数且占过半面积的业主表决同意,因此,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没有起诉的合同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原告从未向被告履行过物业服务义务,无权主张物业服务费。事实上,本案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履行过诸如房屋维修、养护,水、电、气设备维修、保养,绿地、花木种植养护管理,垃圾清理,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代缴水、电、气、宽带、垃圾清运费用等物业服务义务,并且,原告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履行过诸如前述的物业服务义务,被告所举的诸如保洁记录等资料,不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相反,被告所在的附56-57号商铺,早在建房过程中就已单门独户、大门朝外(有公证处保全的现场录像光碟内容为证),自行直接独立向相关部门申请了专用的水、电、气、宽带等配套设施,并直接向相关部门缴费(有缴费发票为证),而且,被告就56-57号商铺聘请了专门的保安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维护人员、保洁人员对商铺外围进行服务,有相关证人的书面证词和出庭作证、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为证。因此,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却主张物业服务费用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三、诉讼时效已过。假如(仅仅是一种假设),被告与原告存在真实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那20xx年9月以前的物业服务费也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因为合同约定费用每季付,即每季度的费用为一笔债务,按照司法解释之规定,各笔债务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而20xx年9月以前各季度的各笔费用均超过了诉讼时效。
四、滞纳金违法属无效。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滞纳金属于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概念,它是特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特定行政法律义务而实行的一种行政执行罚,它不能适用于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且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里面,根本就没有滞纳金这种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也没有授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任意的违约责任形式。因此,本案合同里约定的滞纳金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滞纳金也应被依法驳回。
五、假如(仅仅是一种假设),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对被告也具有约束力,并且假如合同约定的也是“违约金”,而不是违法约定的“滞纳金”,那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对于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予以裁决,而本案中答辩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相反,因原告的误导和过错,造成被告的汽车被盗、被损坏等重大损失,所以,原告不存在实际损失这个基础和前提,并且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任何实际损失,因此其主张的违约金也不应该得到支持。
六、原告主张的附61号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该处物业,故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本代理人特此发表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树林。
20xx年11月28日。
合同纠纷诉讼证据篇九
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更进一步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来起诉,法院将不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1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受诉讼时效限制,返还财产的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判决、裁决生效之日,返还财产的义务就成立,从次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据作者讲,其观点也被最高法院的判决采纳。事实上最高法院关于无效合同(hetong)的诉讼时效问题也的确是采取否定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一期关于深圳安益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法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故即使事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这里不存在时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2004年7月,最高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最高法院认定,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五交化公司2004年4月要求合肥光银行(投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已罹于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的前提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有效时的.合同权利在实体上有利益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都已享有债权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已经具备了行使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理由在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也写道道关于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实质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进行干预。
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确认合同的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也有法官表示反对的,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认为,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如认定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则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
合同纠纷诉讼证据篇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反诉被告)潘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定案时参考:
一、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56000元。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4月21日签订了《装饰工程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经营的位于襄城县东怡小区一楼门面进行装修。协议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4000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第一次于开工三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第二次于中期支付15%,第三次于竣工时支付5%,第四次于竣工后六个月内结清余款。然而,在原告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被告仍然拖欠原告56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都以没有钱为由拒付其所拖欠的工程款,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6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涉案工程的完工时间是20xx年的6月19日,且原被告双方于对延工全部费用11000元做出了处理。被告声称该工程的完工日期为20xx年的7月1日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原告出具的20xx年6月17日所写的保证书,及被告反诉状陈述的内容,可知本案工程完工时间双方重新约定为20xx年6月18日,事实上原告是在20xx年的6月19日完成全部工程。具体证据有证人李燕飞、葛新立、张小亮及闫坤政的证言可以认定。
(证人二)葛#立系涉案工程的油漆工。据葛新立所说,在6月19日至7月1日之间,他对涉案工程进行过维修,而不是施工。
(证人三)张#亮系涉案工程油漆工,据张小亮所说,该工程完工的时间是20xx年的6月19日。至于被告称证人一、证人二、对其证人证言是在20xx年6月19日晚上吃饭前还是吃饭时写的说法不一致,证言自相矛盾的观点更是无稽之谈,吃饭前和吃饭时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而且个人理解也不同,有的人认为只要坐上了饭桌,这顿饭局就已经开始,就是吃饭时。而有的人认为大家开始吃之后才叫吃饭中。因此上述两位证人的证证言并不矛盾,完全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至于证人三说没有看到他们在吃饭时写证言,这更是在情理之中,证人三在吃饭时仍然有人身自由,他可以随时离席,因此证人三没有看到他们写证言也并不能说明以上证人证言自相矛盾。
(证人四)闫#正,现住址离涉案工程所在地仅500米,因此在被告发出试营业免费体验的宣传后,闫坤正于20xx年6月23日去被告的花园足道体验。当时去的时候没有见到有建筑垃圾。至于被告说原告家庭住址离涉案工程距离遥远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告情况一说,更是混淆概念,因为证人四的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与现住址并不一致,被告根据证人四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来衡量其与被告的距离当然是无理的。
以上一系列的证据已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本案工程完工时间是在20xx年6月19日。
其次,从原告打给被告的收据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已经就延期完工做出了扣款处理。至于被告所称收据上的备注是原告自己所写,他并不认可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既然是收据,当然是收款方亲自写给交款方的,只要交款方接受了收据就是认可收据上的所记载的内容。
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如果被告认为所属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被告应当在保修期内及时通知原告,然而,原告至今也没有收到任何有关维修的通知。
四、反诉人没有依法缴纳诉讼费,应当驳回其反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反诉人提起反诉请求的时间是在20xx年4月21日,应当在4月28日之前缴纳诉讼费,然而直到本案开庭时间20xx年6月7日,反诉人诉讼费分文未交,严重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其反诉。
综上所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完工日期为20xx年6月19日,被告所诉称的7月1日完工,60000元超期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加上其没有依法缴纳诉讼费,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上依法驳回其反诉。原告已于20xx年6月19日全部履行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告严重违背诚实信用,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无无故拖欠工程款56000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56000元及相应利息。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以采纳!
此致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王伟平、崔晶晶律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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