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谈话范文通用 家庭谈话记录范文(六篇)

  • 上传日期:2023-01-11 15:31:37 |
  • ZTFB |
  • 14页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写家庭谈话范文通用一

我说:爸爸妈妈不在的时候我需要手机给你打电话;平时可以用手机查资料;课间也可以玩游戏,看动画片。

爸爸说:陆睿买手机有点早。我一般和爸爸或者妈妈出去;学校有老师,托管班有奶奶;家里有平板电脑,有电话;出门的时候还手机不安全,我们就想,等等,初中的时候买!

妈妈说:我同意爸爸。陆睿现在长大了,手机有辐射,对身体不好;陆睿现在在学习。每天玩手机对学习不好。其实我和你爸已经讨论过了。等你长大了,我们自然会给你买!

嘿!买手机的计划泡汤了!突然想到我几个同学都有手机。为什么我不能拥有它们?我很难过,眼泪都出来了。

妈妈说:陆睿一定要控制住自己的眼泪,不能用眼泪解决问题,一定要学会提出合理的要求。现在爸爸妈妈都很努力,愿意为你的学习和学习设备花钱。从小到大,我买了很多玩具,希望你快乐成长。爸爸妈妈会想尽办法满足你需要的,你不需要的,或者你现在不需要的,爸爸妈妈不能随便给你!

今晚这个会我没有买手机,但是我不后悔。我父母是对的。我想要一部没有父母想象中那么完整的手机。以后,如果我需要什么,我真的需要认真考虑,不能要求不该要求的。

谢谢爸爸妈妈!

如何写家庭谈话范文通用二

同志们:

今天我们以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这里对这次新调整任用的位正科级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今天的任前廉政谈话,既是学习勉励的过程,也是警示教育的过程,目的是告诉同志们党的纪律和廉政规定,明确哪些能做、应做,哪些不能做、不应做。教育在先,预防在前,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真正的关心,真正的爱护。加强廉洁自律,是对每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最基本要求,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客观体现。这次系统新调整任用的正科级领导干部,是我们发展的中流砥柱,同志们必须带头廉洁自律,自觉做到廉政勤政,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工作的双重责任。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也是向大家提出四方面的要求。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是各级党政领导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这次新调整任用的干部都是领导班子成员,是建设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决策者,也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因此大家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一岗双责”。既要抓好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亦要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业务工作二者关系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良好的党风政风,能够为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人际环境,党群、干群关系好,领导就有威信,班子就有凝聚力、战斗力,在发展中就可以攻坚破难,无往而不胜。同样,经济发展得好,又能够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干部群众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得到实惠,党风廉政建设才能得党心民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都进行,从考核的结果来看,各级各部门都能贯彻执行,但离完全达到目标要求则还有差距。在实际工作中,确有一些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不够,认为是虚的东西,能过关就可以。必须切实认识到,长期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党群、干群关系中的矛盾不能及时得到疏理,肯定会出事,甚至会出危害社会稳定的大事;相反,只要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敢抓敢管,一个班子、一个单位乃至一个地区就不容易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容易得到纠正。所以,一定要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廉政勤政,还要带好班子。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反腐倡廉的任务分解到下属各部门单位和每个领导干部,抓好检查落实,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自己分管范围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护短,绝不姑息。要维护群众利益,坚决刹住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等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按照xx说的,“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做到“看‘权’要自重,掌‘权’要自省,用‘权’要自律。”,加强自我修养,切实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慎友。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活动圈。要加强作风建设,包括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把作风建设的成果转化为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的实际行动。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不仅是亲情维系、道德养成、文化价值观念传承和每一个家庭成员健康成长的重要社会组织,而且是加强教育、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制腐败的重要阵地。从近年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来看,很多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都与其家庭成员密切相关。我们对此要引起警觉,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还要注意关注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摒弃特权思想,让他们明白,群众的眼睛在看着他们,决不允许他们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行不义之举,谋不义之财,决不能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要经常与他们交谈交流,引导他们正确看待权力地位和金钱、待遇,保持一颗平常心。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制止。

《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的实质在于监督权力。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人民群众作出大贡献;用得不好,也可以害人害已害国家。用权受监督,就不会出轨。相反,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党性锻炼和世界观的改造,在党和群众的监督下,是能够做到正确行使权力的。但也确有少数领导干部,不注意世界观改造,又拒绝监督,时间一长就会越走越远,从而导致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对自己的监督。在党内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办事,要自觉接受来自上级的监督,不能把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不信任,怀有抵触情绪;要自觉接受班子内部或同级对自己的监督,不能把同级的监督看成是为难自己,怀有戒备心理;要自觉接受下级对自己的监督,不能把下级的监督看成是不尊重自己,怀有反感情绪。要切实坚持民主集中制,注意听取不同的意见,不搞“一言堂”、“小圈子”,不搞个人说了算。要严格按照党内设定的程序和规定办事,自觉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领导班子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办事,不越轨、不越位、不搞自由主义,自觉地维护班子的团结和威信。要形成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对于重要事项、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实行集体研究决定,保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正确处理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特别是“一把手”,不能把主要领导负责制看成“一个人负责制”,搞“一言堂”,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同时,领导干部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这里我特别强调要抓好学习。大家提任到新的领导岗位,一定要在学习上下功夫,加强业务修养、党性修养。

一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政治上的坚定。有的干部常常以工作忙、应酬多为籍口逃避学习,或者搞形式主义的学习,这些都是不可取的。当前,要重点学习研究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全面准确地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努力提高我们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领导干部要明辨是非,明了制度程序,掌握行为规范。许多违纪违法案例表明,法纪知识贫乏是犯错误的重要原因。大家要注重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党内条规。尤其是与自己岗位、单位有关的法规法纪条款要重点掌握。要结合个人的思想现状,通过学习,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要给自己设置一条底线,超过底线的事坚决不做,做到警钟长鸣,勤政廉政。

三要学好业务知识、文化知识。使自己尽快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专家,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使自己的思想观念和知识水平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通过学习,培养高尚的情趣爱好。将学习与创新工作结合起来,将研究工作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以不断进取的精神,解决公路系统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群众生产生活中的迫切问题、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组织领导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以上几点,也是我与各位的共勉之言。最后,祝愿大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以良好务实的作风、实在的政绩向全市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谢谢大家!

如何写家庭谈话范文通用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如何写家庭谈话范文通用四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规范家庭居室装修的施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建(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概况

1. 甲方装修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为本省(市)具有建筑装饰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 装修施工地点:市 区(县) 路(村) 巷 号 楼 层 室

3. 住房结构:

4.总价款: 元(其中人工费 元,材料费 元,详见清单)。

5.工期:自 年 月 日 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为 日。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的,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伪劣商品的,应按提供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操作规程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3、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四、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他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的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维修和赔偿;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 约定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计 元; 年 月 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计 元; 年 月 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计 元; 年 月 日 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计 元;尾款甲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一次付清。

2、乙方施工中甲方要求增加工作量或中途改变施工内容、要求,甲方应另行支付费用,工期顺延(具体内容双方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3、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发票(或收据)。

六、 其他

(一) 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楚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设备,并说明实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 乙方工作

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 指派 (姓名)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 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 乙方在其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

七、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为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 %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累计付款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 天以上的,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甲方。

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其他物品,如由损坏,应照价赔偿。

4、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八、 纠纷处理方式

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装饰施工住房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调解。

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对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 其他约定

十、本协议一试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有:

甲 方(签章): 乙 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址: 住 址: 电 话: 电 话: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如何写家庭谈话范文通用五

我认为一个家庭良好的行为标准就是家训,一个家庭独有的风尚就是家风,良好的家风能够体现家庭成员的家教和素养,然而,需要每个家庭成员的遵守,好的家风能够熏陶出有教养的家庭成员,家长的言行对于孩子非常重要,这就是所谓的言传身教吧。我是一个在美好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幸福孩子,欢乐的笑声,优美的音乐声,琅琅的读书声一直萦绕在我的幸福小屋,伴随着我成长。爸妈总是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我努力学习,积极锻炼,从而让我对学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当然,这还少不了爸爸制订的家训的功劳。我的家训是“五为”准则,即是:为人、为学、为用、为体、为生。为人是根本,为体是基础,为学是手段,为用是目的,为生是理想。

一个家族的振兴与发达,离不开引领家庭家族走向成功者所创立的家风和家教。家风与家教的形成都会经历一代甚至几代人的积淀和努力,它总结了前世中无数家庭的得与失以及经验,结晶成为独一无二、适合自己家庭或家族实际的法宝,引领家庭或家族走向辉煌。

的确,在生我养育我的这块土地上,父辈的经历过太多的艰苦日子,到我们这一辈虽然还时常有听到“旧社会”“土地承包到户”等,但那些艰苦岁月留给我们没有太深的印象;因为我的父亲母亲早已把往日的磨难当作一种精神,一种积极面对生活,勤劳节俭的家风传承给我们这一代。

我家的家风家教有四条:一是积极的生活态度,二是认真做事、勤俭节约,三是善良真诚待人,四是孝敬尊长。

下面就把这四条做一个讲解:父母总说积极的生活态度对我们很重要,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总是和蔼的面容,从不在晚辈面前讲家中生计的困难,经常告诉我他们小时候每到开学前些天,父亲(我的爷爷)都忙于东奔西跑的筹借学费;记忆中父母亲讲给我们的都是明天会更好,你们遇上了好时代要好好学习,不管上什么学校家里都支持,没有解决不了的困难。只要是我们想要买的书籍或一些学习用品总是会如愿以偿,当我们由小学升到初中,到高中,每成长一个阶段,这种积极的态度便转换成一种精神,鼓舞着我们。

今天不必要建一堵完美的墙,只需要砌一块完美的砖,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向前走,这是认真做事的第二点家教;一口吃不了胖子,凡事不可心急但必须认真去做认真对待,从小事做起,不管是以前在校读书还是现在在家中,家里每个人都会主动的做家务;父母亲言传身教的是勤奋节俭,自己的衣服鞋子都是穿的实在是破了穿不出去了才买新的,吃饭时总是把好吃的菜让给我们吃,从小我们就耳濡目染传承这种勤劳和节约的风气,也教会了我们不浪费不奢侈。

第三点是为人要善良,真诚待人,在我年纪很小的时候,孔融让梨、司马光砸缸、等这些耳熟能祥的故事就印在我们的脑海里,父母亲教导我们做人做事要诚实,做人,要诚实、诚信、知错就改。“诚信是做人之根本,立业之基”这句则是爸爸的口头禅。父母从小就教育我做人要诚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要改正,不能撒谎。父母让我们知道了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富裕的生活要靠自己双手来创造,有奋斗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父母总说记得家中最开心的事情是我们考试取得了好的成绩,而丰盛的饭菜是父母亲一种鼓励的方式,与亲人们聊聊学习上生活上的事情总是那么开心、有趣,不管我的学业到哪个阶段成长到什么年纪,这种开心、有趣的感觉从未减弱。

四是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父母一直告诫我:百善孝为先!家风是一条应该牢记的座右铭。有了它,我们才可以在社会上立足,才能让自己走的更远!铭记家风,为自己的人生做奠定而坚定的基础,踏出坚定的步伐,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许多年以来我深深的理解这四点家风家教,也同样会传承给下一代,并且在我们这个大家族中,这优良的家风家教也早已根深蒂固深入人心,无论子女们学业有成走多远,或者事业有成有多么的成功;都忘不了父母亲的谆谆教导,以致于我们自己同样的要言传身教,教育我们的后辈代代传承。社会在不断的发展,生活环境和各方面的条件越来越好,但这些优秀的精神永远不会被弃忘,它激励我们积极向上,教会我们面对生活,遇见困难不气馁。

良好的家风传承是社会风尚的健康发展前提,每个家庭都应构建起具有各自特色的家风和家教,作为家庭的核心人物责无旁贷应该担当起这一重任,形成家庭的凝聚合力,给力社会风尚进步发展;给力伟大的“中国梦我的梦”的实现;千万个家庭组合成一股强大的振兴中华力量。

如何写家庭谈话范文通用六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签订合同前承包人须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供发包人核验,同时向甲方提交盖有乙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共用管线和设施。

四、所有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不限于合同、变更协议、材料验收资料等,双方至少各持一份原件。

五、家庭装饰装修每个隐蔽工程结束前都需经双方共同验收。工程竣工后,须双方共同验收签字认可,房子方能交付使用。如某项工程不合格,乙方应及时整改。

六、甲、乙双方经济来往均需开具收据。竣工验收付清尾款时,乙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七、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变更、材料变更和工期变化,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为依据。

八、建议甲方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且保留5%-10%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户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套内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造价

本合同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明细详见附件一《工程报价单》。工程竣工结算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5、开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二条工程图纸和工程变更

工程图纸由____________方负责提供,施工前____________日工程图纸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发生的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工期的任何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以此作为变更工期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甲方义务

1、开工____________日前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2、负责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和交纳应当由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

3、提供原始水电线路图纸及工程地点钥匙,保证工程地点通水通电并确保正常使用。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5、竣工验收前甲方不得擅自入住。

乙方义务

1、全面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2、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施工中应妥善保管甲方留存的家具、陈设以及工程成品、设备;在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第四条材料设备的提供

1、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工程报价单》的要求。

2、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若一方对对方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异议方先行垫付;经检测不合格的,则由对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验收方式

1、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______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验收方式由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双方可依照有关规定自行约定,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工程款后开具收据;工程款结清后,乙方应开具税务发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应当向乙方支付欠交工程款_____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元违约金。

4、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工,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承担。

6、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经甲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完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

______市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或者迳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