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变更管辖协议书(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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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已有知识和经验的有机提炼和整体把握,有助于加深理解和记忆。写总结时,我们可以先回顾过去的工作和学习内容。无论你是新手还是有经验的运动员,以下的文章都可能对你有所帮助。
变更管辖协议书篇一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合同名称)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下称“原合同”)。由于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原合同条款: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删除原合同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生效及其它。
5、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变更管辖协议书篇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于20xx年7月1日特订立以下补。
1、甲方与乙方约定的位于甲方外立面南门及西南位置的广告位的租金,由甲方和乙方的相关广告业务合作中所产生的费用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乙方补齐,超额部分乙方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租金进行抵扣。
2、乙方因广告位的申请事宜在相关政府部门所缴费用,甲方外立面南面及西南面广告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西面及西北面广告位由甲方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变更协议书格式合同范本。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变更管辖协议书篇三
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电力设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出租电力设施情况:(电力变压器型号、功率: ) 甲方作为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电力设施作为乙方生产经营使用。并遵守国家和供电部门有关电力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电力设施,租赁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电力设施,乙方应如期返还甲方。若乙方需要继续租赁该电力设施,则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续租协议。
四、 租赁期间,该电力设施的管理由乙方根据供电部门对电力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和专人管理。
五、 电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的上交,由乙方负责向供电部门按时上交。
甲方需要在该电力设施上用电,乙方要保证供给,甲方在该电力设施上所用的电力,应按乙方当月同等的电价进行结算,乙方不得附加其它费用。
六、 乙方因生产需要另行铺设电力线路或增加电力设施零配件,因此而产生的材料工本等费用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 出现以下情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因乙方生产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超出用电负荷而造成的停电,产生的经济损失。
2.国家电网的停电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雷击、地震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
4.因偷盗电力设施和人为破坏电力设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 电力设施租赁前,甲、乙双方应对该电力设施进行检验和登记造册。
电力设施的登记造册范围为:电力变压器、配电间设施、房屋租赁区内的电线、电杆以及电柜等相应设备。所登记的电力设施清单双方各执一份、租赁期满,乙方应根据登记造册的电力设施和设备,完好的交还给甲方。如发现损坏应由乙方更换和修理完好以后交还甲方。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十、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意按协议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索赔。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连同电力设施清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地址: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管辖协议书篇四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变更管辖协议书篇五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年月日生育_子/女,名,现年_岁,读小学(或中学)_年级。
年月日,经__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或某年某月某日,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人民币_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抚养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抚养权。
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_,每季度给_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_日,以后每隔_个月_日为付款日。
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物价变化而调整。具体调整多少,由双方协商解决。
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_%,乙方承担_%。此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出示票据后的第 个生活费付款日一并支付。
乙方有权探视子儿。每月原则上探视_次,尽可能安排在_日,并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限。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每_‰。逾期未支付抚养费,甲方可到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相应抚养费。
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
2、如一方有要求,另一方应配合通过人民调解出具调解协议,并共同到法院经法院确认。但是无论是否经人民调解或是否经法院确认,均不影响本协议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摁手印):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摁手印):
联系方式:
变更管辖协议书篇六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张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张男生活在a地,冯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张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冯女的踪影,张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张男与冯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张男与冯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法律管辖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变更管辖协议书篇七
乙方:(员工工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在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第条第款作如下变更:
二、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变更管辖协议书篇八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
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
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
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1、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合同法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合同法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2、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履行地、委托合同纠纷管辖。
1、委托合同履行地。
2、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3、合同纠纷的管辖。
四、委托合同的种类。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合同法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变更管辖协议书篇九
甲方:乙方: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同意将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之乙方变更为本协议丙方。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原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本协议丙方代替本协议乙方承担《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责任。
三、《原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四、《原合同》期满终止后甲方返还押金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圆)给丙方。乙方已缴纳的押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圆)已经由丙方支付。
五、丙方确认房屋内装修及设施、设备与《原合同》中描述一致,无损坏或丢失。
六、本协议生效前根据《原合同》规定承租方所应支付的费用(包括房租、水电费、物管费等)由乙方支付。
七、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签名:签名: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更管辖协议书篇十
一、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管辖,采取"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注意: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a、一般情况合同的履行地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b、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c、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可以协议管辖:必须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择一选择(即五选一)。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这一选择需是明确的,若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则选择无效,依照民诉法第24条确定管辖。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关键所在。笔者收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判决,对实践个案中合同里各种各样的选择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5条作出了相关意见。
1、法经〔1993〕72号通知认为,“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结合案件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
2、法经〔1994〕158号处理意见认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3、法经〔1994〕256号通知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4、法经〔1994〕278号通知认为“原告当地法院受理”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关于选择管辖规定的。
5、法经〔1994〕307号复函认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法函〔1995〕86号通知认为,“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7、法函〔1995〕89号复函认为,“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第25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
9、法函〔1995〕157号复函认为,如果约定选择的法院是民诉法第25条所列举的5类人民法院以外的,因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认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10、(2005)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分别享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
11、(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上认为,“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约定是有效的。
从上述材料看,最高法院在对协议管辖效力判断的标准是基本上是看该约定能否认定为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但其中也存在着有违这一判断标准的地方,如法经〔1994〕256号通知和(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笔者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和“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实际上是违反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理由如下:
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管辖法院仍在供方所在地,这时则成了“被告住所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的结果也是如此。显然这样的约定有违于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在结果上只要有纠纷发生最后均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地方保护主义还实际存在的今天,也使合同各方间权力天平发生倾斜,这样的协议有违公平原则。
2、法律规定5类可选择法院的表述实质等同于涉外案件连接点的确定。因为在诉讼法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变动,如自然人迁移户籍、法人变更营业地跨越法院辖区时,起诉时和合同订立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的法院显然是不一致的,如果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来确定管辖,显然即不符合密切联系原则,也不符合便利诉讼原则。故所谓协议管辖必须固定为某人民法院的观点也是不对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协议管辖时必须严格按照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进行选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管辖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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