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监察制度范文(优质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7: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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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监察制度篇一

办公会议由综合科负责通知,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主任未列席会议时,由副主任或纪检组长主持。综合科做好会议记录。

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周一上午。

9:00。

特殊原因需延期召开、停开由综合科提前通知。

管理办公室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由于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例会的,应提前向综合科请假。

1

2

学习和讨论近期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传达区委区府重要会议精神等;

3

解决上阶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计划和布置本月工作;

4

学习和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方面的重要问题;

5

讨论和决定管理办公室近期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视工作情况适时召开。

学校监察制度篇二

一、在局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律检察机关和局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办法和决议。

二、实施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局机关作风建设。

三、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指导和督促局相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四、参与案件检查、审理工作,根据要求撰写有关工作报告。

五、协助书记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计划和党风廉政建设基础工作制度。

六、协助书记检查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局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办法、规定等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七、协助书记调查核实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八、联系工作实际加强研究,积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承办局党委和纪委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学校监察制度篇三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察工作程序,保证我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加强行政监察,促进我校干部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三)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四)经常了解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部门反映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情况;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当好党委的助手;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方针。

(二)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禁上宽下严或亲者宽疏者严的做法。

(三)坚持党纪、政纪、法纪分开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方法。在制定规章制度和执行纪律时,要深入群众中去,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重视群众的意见,对群众的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形成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纪,慎重处理,正确执行党的纪律。

1、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学校领导汇报,学校领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对已经调查核实的问题应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还须向上级汇报和向群众通报。

2、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仔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妥善处理。对来信来访人的意见不要轻易肯定或否定;遇到与其它单位或个人意见不同时,应从客观事实出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以便统一认识和避免出现偏听偏信、道听途说、先入为主,掺杂个人情绪的问题。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重调查研究,重事实证据,克服带个人框框、主观意断等偏向,确实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后,再作结论。

4、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严守秘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顺利进行。

(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纪监工作会议是纪委工作和监察工作合并召开的会议,是研究决策、重大纪监事项的主要形式,纪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经纪监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纪监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增减会议次数。参加人员:学校纪委委员、专职纪检员、各支部兼职纪监人员。

(三)会议议题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会前须将开会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位时由副书记主持。

(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与会人员到会,才能举行。凡接到开会通知,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申述原因。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也应在会议前—天提出。凡应参加而未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后应主动到纪监室了解会议精神。

(六)会议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必须得到与会人员超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才能决定。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步调查研究后,再重新讨论决定。

(七)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应以纪委文件形式,按发文程序,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后公布。

(八)每次会议由专人作好记录,并整理归档,必要时写出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审核后,发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一)学校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委换届同时进行。

(二)学校设立纪检监察,配备专(兼)职纪监干部若干名;学校各支部设行政监察员,由支部纪检委员兼任。

(三)下属支部的纪检委员和行政监察员的调整,须报学校纪委审批。

(四)学校纪监工作应自觉服从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组织(部门)的双重领导,坚决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组织(部门)的各项决定。

(五)纪委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纪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纪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纪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纪委的集体决定。但在纪委作出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纪委集体作出的决定,纪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可在纪委会上提请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违反纪委决定的行为,或经纪委书记同意暂缓行动。

3、遇到案发的重大事件,需要立即处理,而又来不及召开纪委会时,纪委成员可以采取应急措施,主持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六)纪监工作应提倡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反对自由主义倾向:

1、纪监人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谅解、团结协作。

2、对组织的工作有意见,要在会上说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能在群众中议论纪监工作内部的问题。

3、会议上讨论的内容,在没有发文公布或公开传达之前,与会人员均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传播,更不允许歪曲会议决定的意见和传播不同意见。

(一)自我培训。通过平时自我学习书本和报刊杂志有关专业知识及文件材料,总结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向先进学习,接受榜样力量的影响等等,达到自我提高之目的。

(二)参加上级培训。根据需要和上级安排,每年有目的、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安排专兼职纪监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

(三)学校组织培训。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兼职纪监干部进行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一)纪监干部原则上坚持每月半天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整改意见。

并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三)根据每年纪监理论研讨课题,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调研、撰写纪监工作论文,确保每年上交纪监论文不少于一篇,学校各党支部向学校纪委上交纪监论文一篇以上。

(四)根据需要,有目的地组织纪监人员到兄弟单位学习取经,尤其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比较好的单位考察学习。

(一)凡以学校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向学校党委及上级纪委的请示、报告,原则上需经纪委会议讨论通过,或经纪委书记同意并审核签发,未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的一律不得以纪委文件发出。

(二)需以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严格按发文程序、格式和保密规定办理,纪监室负责做好发文记录。

(三)对职工的检举、控告及来信来访,纪监室必须做好登记,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和纪委,对上级纪委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处理结果要报告上级纪委。

(四)纪委下发的文件,需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事项,由专职纪监员负责催办,并将办理结果向纪委报告。

(五)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纪委反映。

学校监察制度篇四

制度由人来设计、制定,也由人来执行和遵守,归根到底是为人服务的。而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之下,按制度设定的规程或范围行事,受制度的激励或限制。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中,人是主动因素,也是可变因素,而制度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核心是用制度管人。管住了人,也就管住了权和事。

在我国古代,就有一项以官为对象、以察官治官为主要目标的制度,这就是监察制度。它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内容丰富,历史悠久,连绵两千余年,为封建国家的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但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了解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对于今天的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古代官僚制度的形成有密切联系。据《史记》记载,战国时期官僚制度逐渐取代世卿制度,监察制度也随之产生,出现了执掌监察、整肃百僚的御史官职。自战国至晚清,监察制度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发展历程。汉武帝时,划分天下为十三部监察区,每部设部刺史一人,负责监察地方长吏与豪强势力。唐朝建立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三院,分管百官、朝仪、巡按。明朝建立以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特别重视御史巡按地方,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监察区,定期或不定期派御史巡按监察。清朝在关外肇基阶段便建立了都察院,入关以后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

概括起来,监察官的主要职掌有几点:一是维持朝廷纲纪,确保国家活动得以有序运转;二是纠弹官邪,即纠举弹劾违法失职的官吏,维持吏治;三是监察政务,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个监察网络,几乎涵盖国家的各项主要活动,以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为主;四是向中央荐举地方廉吏与人才。监察官员的品级不高,一般为八品官,但可监察地方长吏以及朝官;他们是天子耳目,既可以向地方宣传朝廷旨意与德化,又可把地方形势、吏治状态、农业丰歉等及时上奏朝廷,便于朝廷决策。监察官所起的作用主要是约束官吏权力的滥用,通过弹劾违法失职官吏来整肃官僚队伍,通过巡按地方来沟通朝廷与地方之间的联系,是整个国家机器运转的调解器与平衡器。正因为如此,明太祖说,“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朝廷纪纲,尽系于此”。

其一,监察制度需有法。我国古代的监察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着监察官的职掌与活动原则、据以察吏的法律根据等。早在汉武帝时,为便于刺史监郡,就制定了《六条问事》,这可以说是最早的监察法。《六条问事》确定以两千石高官与强宗豪右为监察重点。至唐朝,随着官僚制度的发展,其所制定的《监察六法》规定凡是品官均在监察之列,还规定了对德行孝悌的上报内容。至清朝,制定的《钦定台规》共八卷二十二目,可以说是集监察立法之大成,是一部完备的监察法典。

其二,监察官有较高任职要求。正是由于监察官乃察官之官,又称为风宪官,发挥着纠正风纪、维持国家大经大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对其任职条件较高。一是需要较高的文化素质,常是科举出身。二是重视思想品质,以刚正嫉恶为选任标准。如唐高祖时,以万年县法曹孙伏伽诚直,指陈得失,无所回避,升为侍御史。三是必须有实际的施政经验。唐时,不经历州县官的任职不得为监察官;明朝规定,只有经任两任县令者方可为御史。

其三,历史表明,监察制度对于维持国家纲纪、纠正官邪,保证官僚队伍的整体素质,养成“彰善瘅恶”的官场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封建专制制度自我调整、自我改进、自我补救的重要措施。为了强化国家治理,需要治官;而治官必须察官,察官尤依有法。这些在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中都得到了体现。

学校监察制度篇五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构成,监察制度在推动反腐倡廉、保持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廉洁性等方面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在实践中,通过了解并参与监察制度的运行过程,笔者获得了不少心得体会,以下将从几个关键方面分享自己的看法。

监察制度的现状是笔者在夜以继日地学习和了解之后形成的认识。目前的监察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例如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替换了纪检监察体制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同时,监察机关人员选举方式、从业资格证书要求的不断加强,使得未来的监察体系能够更加专业化、公正化。但同时,一部分监察机关的从业人员发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雇佣非法手段避免受到监察的批评,这种现象削弱了监察制度的效力。因此,完善制度同时也需要对制度的执行及其验收进行深入研究。

第二段:如何建立更好的制度。

此外,笔者认为,对于建立一个更好的监察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应该建立更加科学的监察评估体系,来判断监察机关的运行效果。在评估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和见解,在考虑全局的前提下,全方位地分析问题。其次,应该细化监察机关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每项任务都有一个具体的责任人来负责。第三,应该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来增强监察机关的工作效能。例如数据分析应用等技术手段,以及举报热线、专项咨询等多样化的举报渠道。

第三段:监察建议的发表。

同时,笔者认为,我们大家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监察的建言献策当中。作为新时代的公民,我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关心应当比过去任何时期都要更加强烈,亲力亲为总是要好于漠视。有建议就要坚持提出来,及时地向相关部门提交变革意见,毕竟只有我们自己积极地行动,才能是社会文化与政治意识不断地进步。

第四段:监察机关的作用。

监察机关贯穿了监察制度的每一个环节,是监察制度得以正常推进的核心机构。作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下属的实体机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应当是防范、查处那些将权力滥用为个人或集团私利的行为,与核心监察体系形成一体化。而在全民监察的应用中,人民监察员是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着公民在反腐倡廉与冤狱甄别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国家的民主进程。

总的来说,针对监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们需要全面深入的思考和讨论。近年来,随着中共十九大对强化“国家监察”制度的高度重视和推广,以及对国家监察委员会机构的优化开展,正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勤政的领导核心、强大的技术、高资质精英和普通公民组成的紧密结合的新型监察体系。这预示着,未来的中国将得益于这一新体系的有效管理,体现出高度现代化与透明化特质,化瘤开花。

学校监察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自身监督,树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考勤管理,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缺勤情况的考核与管理,具体包括迟到、早退、旷工、请休假等。

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超过规定时间上班为迟到,擅自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未请假无故缺勤为旷工。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秩序,上班时间不得擅自脱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委局机关召开的会议、学习和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第七条办公室(干部室)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开展常态化检查,建立考勤日志,做好考勤登记,每月汇总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

第八条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下同)是各室落实考勤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室工作人员违反考勤管理的行为必须做好登记,并加强考勤管理、监督、检查,每周向分管领导和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汇报。

第九条办公室(干部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不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进行联合抽查,抽查情况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未能按时参加机关考勤的,应事先报备,室副主任(含,下同)以下工作人员向室主任报备,室主任向委局分管领导报备,常委(副局长)向主管副书记报备。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外出工作要事先报备,室副主任以下工作人员向室主任报备,室主任向分管领导报备,常委(副局长)向主管副书记报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规定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三)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请休假或离开广佛地区出差、学习(经由委局组织的除外),需提前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和请休假的,先口头请示,事后补办书面审批手续。请休假包括请事假、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等。

(一)副书记(局长)外出和请休假向书记报告;常委(副局长)外出和请休假须经主管副书记同意,向书记报告;出国(境)的,经书记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室主任外出和请休假,经分管常委(副局长)同意,向主管副书记报告;出国(境)的,由分管常委(副局长)加具意见,经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区纪委派驻纪检组正副组长外出和请休假,由驻在部门主要领导加具意见,经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干部室)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出国(境)的,报区纪委书记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室副主任以下工作人员请事假。

1

天(含)以内的,由室主任批准;外出和请休假超过。

1

天的,经室主任同意,报分管常委(副局长)批准;出国(境)的,由室主任、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呈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第十四条外出和请休假期间,需保持通讯工具畅通。需逾期返回的,必须先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返回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请休假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办公室每月将休假、请假情况进行汇总,向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工作人员出满勤的,年度考核优先推荐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一次由室主任批评教育,第二次书面检讨,第三次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一年内被约谈。

3

次,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效能问责及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第十九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学校监察制度篇七

1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安全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司实施安全监督的有效方法,也是公司自身安全管理的需要。

2公司除迎接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自身也要组织好安全检查。

3公司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3.1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3公司主管公司每月和重大节日要对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4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技术状况、灭火在作战预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5定期安全检查重点:(1)季节性检查: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房建筑物倒塌为重点;夏季以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风为重点;秋季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和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2)节日前检查:针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作业准备等进行检查。

6专业性检查。每年对装车机、电气设备、储存设备、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雷防静电等方面进行专业性检查,必要时聘请具有安全检查资质的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7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公司能解决的`,按照“四定”原则,应限期抓紧整改,明确时间、措施和责任人,并要记录在案;公司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8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整改建议书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由于整改不力,出现事故,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9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结果登记在册,台账保存期限为一年。

学校监察制度篇八

监察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改革进程中,监察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最新的《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深度打击了腐败,维护了政治生态,而实现这些成果的关键,是良好的监察制度,其心得体会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段:实践认知。

我亲身涉猎了若干个与监察制度相关的领域,在职中,经常有接触到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可以说是不乏于深夜接到电话前往变态废弃厂宿舍处理突发事件,但坦然面对这些困难,我的认知也在不断的深化。

第三段:落实政策。

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督促行动,而通过了解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才有助于落实制度。其中,在落实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好权利的清单和责任的清单是非常重要的,这将大幅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段:提高自我水平。

现代社会规则变革速度之快称之为前所未有,而我们则需要适应这种快速变革,在保持对制度的敬畏之心的同时,也要积极获取新知识。通过自学以及与业内人士的交流,提高自己综合能力,不断提升专业素养,这是维护监察制度正常运转的关键。

第五段:总结。

在实践中,我不仅可以切身体会到监察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惩戒腐败的重要性,而且可以认识到自身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优秀的人才去支持监察制度的落地实现,我们的理想是很难实现的。所以,我会更加努力的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专业能力,积极配合监察机构,为社会发展做好服务,推动我们国家监察制度的再上一个新台阶。

学校监察制度篇九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督工作程序,保证我校纪委、监督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促进我校干部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魏优湘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二)监督委员会:

主任:魏优湘副主任:吴沣。

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一)纪委的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监督条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负责检查并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党员的纪律处分;受理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控告案件。

3、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党员、教职工遵纪守法、清廉从教的教育工作。

4、负责纪检、监督工作制度的制定制定和落实工作。 。

5、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

6、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校务监督委员会是县委统一领导、单位党组织具体领导、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业务领导的校内监督机构。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行规建设的相关规定,当好政策法规法律的宣传员,做好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教育宣传工作。

3、对学校“五权十公”(即决策权、管理权、审批权、人事权、开支权;公共经费、公务用车、公共用房、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公权决策、公开事务),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4、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记录、整理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认真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学校相关信息。

6、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党委、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为学校发展做贡献。

1、权利: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

知情权:了解学校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基建项目、物资采购等,了解学校财务状况和财务开支情况。有权列席行政会,必要时可列席校务会、党委扩大会。

监督权:对单位事务、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质询权:对干部职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质询。

建议权:根据群众意见和了解到的情况向班子领导提出事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2、义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报告工作、按时参加会议、支持班子工作、带头遵纪守法。

魏优湘:负责纪委的全盘工作,负责监督委的全盘工作。安排布置廉政监督、反腐防腐工作,处理纪律检查、廉政监督、校务监督等事务。

吴沣:负责行政、涉生意见的收集、反馈,会议月例会的筹备、会议记录,月例会内容的公示,协助主任处理廉政监督的有关事务。

徐娅:负责2016级意见的收集、反馈;资料整理;材料撰写。

沈铁辉:负责2017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尹国胜:负责2018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2、召开监督月例会(每月25-30日)。围绕监督事项,听取各部门的报告,并通过例会的形式,向单位领导班子反映到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听取上月例会监督事务的整改报告。

3、调查核实(每月1-5日)。对于收集到或了解到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账目等形式进行核实。形成监督报告,党委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落实(每月6-25日)。对全程监督监督事项的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向单位党组织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1、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支持、配合班子工作为目标,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的原则。

3、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在执纪监督时,要深入群众,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重视群众的意见,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严于律己,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校监察制度篇十

1、积极接受各安全监察部门的检查。

2、对安全监察部门举行的各种会议和学习应认真听取,及时向领导传达和汇报并记录在案,并予以实施。

3、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应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4、按时向安全监察部门汇报安全方面的'工作情况。

学校监察制度篇十一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

(一)对党员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但需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以下任何一项处理的,可使用《纪检监察建议书》: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进行的违纪行为;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二)对监察对象违纪问题,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使用《纪检监察建议书》:

1、拒不执行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校的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4、录(聘)用、招生、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法律、法规,部门或个人有违纪行为,应当暂停其行使职权或给予政纪处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校的规章制度,需要作出纪律处理的。

二、使用办法

1、《纪检监察建议书》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填写,对党员违纪问题,由纪委书记签发;对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由监察处长签发。

2、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送达有关单位或部门。

3、对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4、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5、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议内容的落实。

6、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办案工作体会和建议范文

**区第六纪工委、监察分局自组建以来,在区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加强与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不断增强协调配合,注重整合资源,大力开展办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止目前,受理行政投诉件4件;初核信访件的9件;立案查处案件5件(其中大案要案2件),结案5件;处理党员干部的5人。

现结合近年来的办案实践,就如何履行查办案件职能,确保查办案件质量,谈几点思考、体会和建议。

一、查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综合素质有所欠缺。

一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从其他单位交流过来的,以前少有或基本没有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的经验,导致人员工作能力及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二是“传帮带”活动开展较少,使纪工委、监察分局新进人员转变角色较慢。

三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缺少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而纪检监察工作法规性、业务性和原则性又很强,造成少数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在掌握纪检监察业务时主动性不够,缺乏独当一面的业务骨干。

2.工作机制需要完善。

一是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都要面对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多个内设科室,因职能、任务、联系单位性质及分工等原因,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机关内设科室的工作难免有时会出现重叠、交叉、脱节、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导致工作难以沟通和协调,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二是虽然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科室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纪工委、监察分局规格却高于机关内设科室,各科室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指导或跟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是由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下的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管理和运作经验,而原有的管理模式或传统固有的管理机制,又限制了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挂点联系各单位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能的发挥。

3.办案阻力有待克服。

因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大都是本地人,在现行体制中无法实现异地任职和异地办案,且身处一个复杂的社会和无法避免的人情环境中,难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遭受外界的各种白眼和不理解,承受种种外界压力,导致家人、朋友因为自己的职业性质得罪人而遭到种种排挤和打压。

在这种压力下,少数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思想认识不深,党性觉悟不高,一遇到办案压力

就会出现种种畏难情绪,办案时抱守“多栽花、少栽刺”中庸之道,不敢坚持原则,不敢较真碰硬,导致办案效率低。

4.线索分析不够全面。

一是不善于发现和挖掘办案线索。

来信来访、效能监察以及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及清理,都是发现违纪违规线索的重要渠道。

但在实际工作中,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因缺乏办案经验,不善于发现问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缺乏案件破解的方略、技巧与敏锐性,或就事论事、坐失良机,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只停留在面上,不善于挖掘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造成信访件成案率不高,导致案源流失。

二是缺少必要的沟通交流。

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查办案件方面,由于线索来源单一和匮乏,加之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缺少部门彼此间的沟通,一定程度上堵塞了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渠道。

二、有效开展查办案件工作的建议

1.争取各级支持,推进办案环境优化。

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查办案件工作能否取得成效,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基础。

一是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对查办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不搞“禁区、特例”。

二是争取区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

把纪工委、监察分局当成查办案件新的主力军,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办案工作做到“三倾斜”(领导重视倾斜、力量调配倾斜、后勤保障倾斜)。

精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到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

区纪委、监察局内部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也加强协

调配合,建立完善分工协调、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案件从线索发现或提供到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整个过程高效运转。

三是争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纪工委职能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相关科室沟通,互通有无,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发现并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与公检法部门相互移送案件线索和已结案件跟踪制度、查办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复杂案件会审制度、整合办案信息、人力资源、措施手段,形成强有力的横向协作机制。

2.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办案人员素质。

一是开展跟班业务培训。

办案的意识。

二是开展“传帮带”实践培训。

在查办案件时,采取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办案骨干“传帮带”作用,实现“办案一线”实践培训。

三是开展

专门的办案工作培训。

制定培训方案,编制专业培训教材,聘请高校老师或刑侦、预审专家讲授办案方法、办案技巧,交流办案心得,提高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思想认识、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增强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四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

加强与上级机关业务部门和培训中心的联系与沟通,争取业务培训指标,有针对性选派干部参加培训;有条件的,也可选派干部参加党校、大专院校的脱产学习,系统学习法律、金融、经济、管理、资本市场等现代科学知识和办案业务知识。

3.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办案力量增强。

为促进纪工委、监察分局规范有序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建立一支查办案件的生力军,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必不可少。

一是建立查办案件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办案具体任务,落实办案责任,增强办案的使命感和主动性。

二是建立查办案件联动机制。

将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与纪委机关若干个科室捆绑重组,合理整合成几个查办案件的大组,实现优势互补,壮大查办案件力量。

三是建立案件查处机制。

严格办案制度,完善办案规章,规范办案流程,促进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办案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四是建立查办案件激励机制。

对成功查办大案要案的办案组及办案人员给予嘉奖或予以记功,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还可以开展优质案件、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对办案质量差的科室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从而充分调动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办案的积极性。

4.把握重点环节,致力办案程序规范。

从办案重点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集体排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纪工委、监察分局案件查办工作。

一是把握案件线索处理环节。

明确案件线索收集范围和处理程序,规定案件线索在限期内办理信访登记手续,经领导交办后方可进行信访初查。

二是把握初步核实环节,是成案的基础,对初核的问题和现象加以认真仔细分析解剖,注意从的蛛丝马迹中发现案件线索,寻找问题的根源和症结。

三是把握立案调查环节,是成案的关键。

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立案调查的工作要求和调查权限,准备充分的立案前预审材料。

四是把握案件移送审理环节。

明确案件移送审理工作程序和案件装卷规范,加强对案件移送审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浅析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日趋突显,特别是培养一支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的纪检监察队伍事关重要。

目前,反腐倡廉工作制度日趋完善、要求越来越严格,并且反腐领域又不断出现新的课题,遇到新挑战。

作为纪检干部身处反腐倡廉建设第一线,在腐化与反腐化的激烈斗争中备受关注、承载期待。

识,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目前乡镇纪检建设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部分乡镇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认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只是一种形式,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因此对乡镇纪检工作不够重视、不够关心、支持不力,甚至有干预的现象。

二是有的乡镇干部包括基层干部认为开展乡镇纪律检查是束缚他们的手脚,就是整人,存在应付和抵触情绪。

三是农民群众参与意识淡漠,认为在乡镇纪检组织

只是为领导服务的,走走过场、做表面文章,做做样子给老百姓看看而已。

2、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的硬件设施不到位。

四川省省委出台了《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2]3号)文件中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纪检组织的设置“九有一落实”的规定。

但大部分乡镇都能按要求落实,极少数乡镇不重视规定,办公场所,硬件设施等,仍然和其他办公室共用,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基本的交通费都很模糊。

3、制度落实不到位。

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制度不到位。

只部署不检查,只发文不落实,规章制度仅仅是停留在嘴上、墙上、纸上,如同虚设。

4、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的设置有待改进。

乡镇纪委书记管理工作多,负担过重,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一名专职纪委副书记,甚至部分乡镇还只是一名在乡镇上不享受中层待遇的党政工作人员,三到四名纪委委员都是各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作上的事还得纪委书记来领导和安排,所以也就达不到减轻纪委书记工作负担的效果。

事实上乡镇的纪检监察工作都是一个人在做,只不过有些地方是纪委副书记在做,纪委委员只是挂个名而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职不在岗。

待遇一样、职责一样,难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打击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消极地认可或变相鼓励“懒政”,给干部的规范管理带来障碍。

如果查办案件,还会产生更大的矛盾,将履行职责、认真工作的纪检

干部推到矛盾的对立面。

报复纪检监察干部的事例时有发生。

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比较强,对从事这项工作的干部要求也比较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化工作不断遇到新的课题,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加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国家主席胡总书记总书记指出:“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队伍”。

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既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也是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化斗争形势的需要,同时也是落实反腐化斗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是我们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对于增强政治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切实解决纪检监察系统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政治意识不强、学习动力不足、思想观念陈旧、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敬业精神、工作作风不实、工作能力欠缺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化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该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1、配齐配精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乡镇纪检干部务必做到专职专用,尽量不兼管其他工作,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纪检工作。

要针对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定位不准、情况不明、业务不熟的特点,及时组织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并将培训范围从以往仅培训乡镇纪委副书记,拓宽至乡镇纪委委员,确保新任纪检监察干部尽快熟悉业务、迅速进入角色。

外汉”,尽快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

2、创造顺畅优越的乡镇纪检监察办案环境。

一是乡镇纪检工作压力大,纪委书记除了要从事纪检工作之外,大部分时间都被安排在重点工作、驻村工作和分管工作当中。

有的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甚至身兼三、四职。

纪检监察干部全年大部分时间忙于此类事务,本职纪检监察工作倒成了“副业”。

所以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高度重视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要把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落实在健全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上来,落实在解决经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上,落实在为纪检监察干部撑腰壮胆、解除后顾之忧上,切实担负起对纪检工作的领导之职。

二是加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把乡镇纪检工作经费纳入经费年度预算,并单独列支,确保工作经费充足到位。

首先要确保纪检监察干部的岗位津贴发放到位,调动纪检干部的工

作积极性;三是要加大乡镇纪委硬件建设,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乡镇纪检组织的设置“九有一落实”的规定,使各乡镇纪委全面实现了电子化办公和办案,切实优化乡镇纪委的工作环境,确保乡镇纪委各项工作运转顺畅高效。

3、提高纪检干部素质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对纪检干部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实施以提高干部履职能力为核心的素质建设工程,其主要内容是围绕提高干部政治素质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围绕提高领导能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围绕提高岗位实践能力加强干部业务培训,围绕提高干部自我发展能力推动干部人事工作创新。

学校监察制度篇十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于商周,初步形成于秦汉,成熟于唐宋,明清时达到历史的顶峰。历代王朝虽然多次兴替,但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却始终向前发展,一脉相承。认真研究秦汉及更早历史时期的古代监察制度,可以准确把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哲学基础及衍化逻辑,有利于现代中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法家催生了古代监察制度,秦朝开始通过上级对下级官员的考绩来实现监督。

进入春秋时期后,周王室对诸侯国的控制能力日益下降,出现了“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局面。诸侯国为了各自国家的生存,都或多或少地在尝试新的治国方略,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战国时代。国家制度创新的客观需求,激发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空前繁荣,史称“百家争鸣”。公元前536年,郑国丞相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开创中国成文法的先河。此后陆续涌现出一批政治家、军事家反对传统的“礼治”,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后世将这一批人统称为法家,正是法家催生了古代监察制度。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等,其中以商鞅最为知名。商鞅在秦国执政近二十年,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以重刑厚赏来确保法律执行,创建了当时最先进的国家制度,使秦国的国力在秦孝公以后长期凌驾于其他六国之上。到李斯为相时,则帮助秦王嬴政利用法家的理论,灭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并一手将君主专制制度推向了极致。

法家人物在创制覆盖整个社会的律令体系时,非常注重对官吏的管理。1975年湖北云梦县出土了睡虎地秦简,其中的《秦律杂抄》提到了“除吏律”,《秦律十八种》记录了“置吏律”的三条律令,是关于官员任命、调动、代理的规定。同期出土的《语书》,有6支简记录的是南郡守腾命其所属各县书曹对吏实行考绩的事情,附带写明了当时“良吏”、“恶吏”的标准。这些存世的简书不仅表明秦律中已经包含了吏治的内容,而且也证明秦朝已经开始通过上级对下级官员的考绩来实现监督。

此外,秦朝还设置了具有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根据《史记》的记载,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主管监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掌副丞相”。御史大夫的属吏有两丞,一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内协助大夫处理日常公务;中丞则在殿中掌图书秘籍,并外领监御史以督郡县,内领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在御史中丞之下,设有15名侍御史,为临时性的派遣监官。在郡一级地方机构,则设置了监御史,负责监督郡守和其他官员,即“秦有监御史,监诸郡”。关于秦朝的监察机构设置,尽管尚未出土直接的文物证据,但后世的这些史料已足以证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秦朝时已经完成初创。

汉代健全的监察机关的设立以及专门监察法典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全确立。

公元前206年,秦帝国在建立15年后就走向了崩溃,李斯所主张的对官吏和百姓实行“轻罪重罚”的做法是负有重要责任的。西汉初年,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在政治上采取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的做法。当时以陆贾、刘安为代表的思想家,融合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形成了重德轻刑的黄老学说。道家“无为”的治国理念虽然使国家富裕,但是同时也造成了“七王之乱”的混乱局面,国家也无法应对北方匈奴民族的入侵。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吸收道、法、墨、阴阳等诸家思想,发展了新儒学,在获得汉武帝的信任后,提出了“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主张,从而使儒学成为官学。此后儒家的很多思想以法律的方式体现出来,使儒家真正融入到国家的治理之中,“春秋断狱”就是儒家入法的一个反映。汉武帝的治国并没有纯儒家的色彩,而是将儒家的形式地位和法家的实际运用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例如,汉武帝重用不折不扣的法家人物张汤、赵禹等人进行了大规模立法。据《汉书·刑法志》载,当时共有律令359章,以至于“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武帝采用“阳儒阴法”的政治手段,缔造了一个富裕、强盛的西汉王朝,创造了中国封建历史发展的第一个高峰。

汉朝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非常注意对官吏的治理,统治者效仿秦朝的做法,建立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制度。

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汉代中央设有御史大夫,建御史府,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并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这与秦朝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汉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内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并协助丞相“督录诸州”,丞相府的监察机关使得丞相对各郡县官吏的监督增强,同时也是对御史大夫为首的监察机关的制约,这样汉代的中央监察机关就处于互相监督之中了。另外,汉武帝征和四年设置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及其临近各郡,司隶校尉受制于御史大夫,位在司直之下,但是其职权较重,可纠举包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在内的百官。

在地方上,汉初废除了秦设置于各郡的监御史,改由丞相派出的“丞相史”监察郡县。武帝时期,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于元封五年废除丞相史,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个州部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刺史遂成为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

在建立完整的监察机构的同时,汉朝还开了监察立法的先河,这有别于秦朝时对官吏的要求散见于各律令中的做法。据东汉卫宏《汉旧仪》一书记载,汉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役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这就是后世所称的《监御史九条》。汉武帝在推行刺史制度后,在《监御史九条》的基础上制定《六条察郡之法》,历史又称为《刺史六条》,主要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以及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强宗豪右”为主要监察对象。汉代健全的监察机关的设立以及专门监察法典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全确立。

在皇权专制之下,监察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橡皮图章”

《史记·商君列传》记录了商鞅这样一句话:“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一针见血地指明了法治的前提是统治阶级中的“强宗豪右”必须守法。商鞅获得了秦孝公最大的支持,使得“商君之法”向统治者让步最小,可以约束秦王以外的所有人。在“徙木立信”、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等案例之后,法树立了绝对的权威性。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虽然只有简单的监察制度,但也使秦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罕见的法治国家。商鞅“尊君卑臣”,用“律”限制了“强宗豪右”的特权。秦统一六国后,废分封制为郡县制,皇帝高度集权,“强宗豪右”分享天下的希望彻底破灭了。于是当一场农民起义发生时,“强宗豪右”没有站在皇帝的一边,而是推波助澜,顺势葬送了武力强大的秦帝国,也结束了中国历史上短暂的“法治”时代。

进入西汉以后,不管是采用道家与法家相结合的治国方法,还是儒家与法家相结合的治国方法,本质目的就是要废除秦朝只有皇帝能逍遥法外的做法,保证“强宗豪右”都能逃脱法律的硬性管制,而只受到“礼”、“德”的软性束缚,以此保障和平衡统治阶级的内部利益。在这个背景下,监察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成了“橡皮图章”。所以,汉代以后的监察制度虽然比秦朝复杂,但它只在皇帝贤明时能成功治吏,皇帝昏聩时就几乎完全失效,而且它再也没有给任何王朝带来真正的法治。

站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源头,我们感慨古老制度设置的巧妙,对祖先的智慧无限敬仰。但这段历史也明确地告诉我们,封建王朝中的“强宗豪右”和皇帝,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任何触犯他们利益的制度就会被果断抛弃,监察制度只不过是他们手中的一个圈套玩具,只会套别人,绝不套自己。新中国的建立,翻过了沉重的历史,消灭了“强宗豪右”和皇权专制,这给中国法治和中国监察带来根本性的希望,古代监察制度所凝聚的智慧也才有了借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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