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icp协议书详解汇总(模板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15:53:54 |
  • ZTFB |
  • 7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时候需要总结一下我们的经验和教训。在写总结时,要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不只关注个人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示和思考。

icp协议书详解汇总篇一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臭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宪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撇”。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箕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台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第二条 控制措施

1.(按照1990年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做出的调整订入第二a条中)。

2.由第二b条取代。

3和4,由第一a条取代。

5.任何缔约国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二a至二e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撒的任何数撇,只要有关缔约国所生产的任何一粪控制物质计算总颧并不超过遂些条款为该羹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绵约国通报秘书处,说酮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6.一个不是在第五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己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箕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董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有关

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办法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至少于拟议通过此种提议的缔约国会议的6个月以前通知各缔约国。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6个月后生效。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有本条及第二a至二b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b. 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第1至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和第二b条;

c. 第二条第5款内提到“第1、3和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条。

第二a条 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7个月第1天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闻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5.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6.缔约国将于1992年审查情况以期加速削减进度。

第二b条 哈龙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箕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4.缔约国应至迟于1993年1月1日为本条第2和3款的目的,通过一项决定,指明必要用途,如果有这种用途。此项决定应由缔约国后来的会议审查。

第二c条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序 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

念及 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承认 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到 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物之中。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 制成品之内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的数量。

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 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 控制措施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 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时期结束 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 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 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 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三十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 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 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 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 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方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 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 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 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 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 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

之二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另 外作出决定,则另当别论。这项决定将参照第6条所指的评估来考虑并作出。

5.任何缔约方,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 为了工业合理 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方,或从任一缔约 方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方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 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6.一个不是在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方, 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 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 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方控制物 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a) 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 约方,可以协议 联合履行本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 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方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a) 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方可以决定是否:

(i)附件a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

(d) 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方。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ii)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b) 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 虽有本条的各项规定, 各缔约方得采取比本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第3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2条和第5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确定附件a内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 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 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 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 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 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数量, 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 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出口缔约方 的消费量时,它向非缔约方的任何控制物质的出口量不应减去。

第4条:对于非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 进口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 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 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

3.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内规定的程序,在 一附件清单中 详细列出含有控制物质的产品。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反对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 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方应设法阻止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使用控制物质 的技术。

6.每一缔约方不应为了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出口可便利于促进生产控制物质 生产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 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控制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虽有本条的规定, 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方会议确 定充分遵守第2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则可以准许从该国作以上第 1、3及4款所称的进口。

第5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第4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该几款内规定的时限延迟十年。但此种缔约方每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应不超过平均每人0.3公斤。任何此种缔约方应有权或者使用其1995至199 7年时期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数,或者其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平均每人0.3公斤, 视何者较低为定,作为它遵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2.各缔约方承担义务,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取得环境上安全替代物质和技术,并协助它们迅速利用此种替代办法。

3.各缔约方承担义务,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术及代用产品。

第6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一次,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 , 对第2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在每次评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缔约方应召开上述有关 领域的合格专家组会议,并决定任何此种专家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 专家组应于举行会议后 一年内,通过秘书处向各缔约方报告其结论。

第7条:数据汇报

1.每一缔约方应在成为缔约方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a所列第 一种控制物质的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 计数据。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 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

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 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 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 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2条: 控制措施

1. 已订入第2a条中。

2. 由第2b条取代。

3. 由第2a条取代。

4. 由第2a条取代。

5. 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 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5之二. 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 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 分的缔约国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 且有关缔约国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6. 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国, 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 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 (a) 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 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2a至2h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及第2a至2h条规定的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 (a) 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i) 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时间应为何。

(b) 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国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国。

(d) 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 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

(a) 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

(b) 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严厉的措施。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 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

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 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 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2条: 控制措施

1. 已订入第2a条中。

2. 由第2b条取代。

3. 由第2a条取代。

4. 由第2a条取代。

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5之二; 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 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 分的缔约国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 且有关缔约国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6. 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国, 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 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 (a) 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 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2a至2h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及第2a至2h条规定的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 (a) 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i) 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时间应为何。

围、数量及时间应为何;

(b) 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国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国。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1; 虽有本条及第2a至2h条的各项规定, 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2a至2h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第四、第七次和第九次会议,根据按《议定书》第6条所作的评估, 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这里的案文体现了所有调整积累产生的结果):

第2a条: 氟氯化碳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 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十二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 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 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1999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

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

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02年完全淘汰。

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04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89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16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15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而且决定,自2004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

4、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10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15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

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01年1月起开始生效。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北京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

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宣言》,本次通过的《北京宣言》主要内容如下。

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贡献;

icp协议书详解汇总篇二

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授权甲方代为其办理_________经营许可证。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代办咨询服务范围如下:

1.为乙方代办_________经营许可证。

2.为乙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乙方的责任范围:

1.积极协助甲方提供本公司相关信息。

2.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按照本协议金额的10倍对甲方做出赔偿。

3.不得为甲方提供虚假,不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的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2.本协议总金额为_________元。此金额为代理咨询费用,不包括向其他部门应该交纳的费用。

3.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乙方交纳本协议总金额的60%,甲方为乙方开具相应收据。

4.通信管理部门批准乙方_________许可证的申请后____日内,乙方交纳本协议总金额的40%,甲方为乙方开具本协议总金额的发票。

六、甲方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发生的通讯,交通以及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八、若由于乙方在材料提供方面因时间拖拉,或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导致_________许可证申请失败,甲方将不退还乙方交纳的本协议总金额的60%,但不再收取剩余40%的协议总金额,并退还乙方全部资料。

九、若由于甲方原因(除上一条所述后的其他原因)造成_________许可证申请失败,甲方向乙方退还乙方交纳的本协议总金额的60%,并不再收取剩余40%的协议总金额,并退还乙方全部资料。

十、甲方和乙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十。

icp协议书详解汇总篇三

(一)、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及程序: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icp协议书详解汇总篇四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协议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作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地点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____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____铁总发____号)、《____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补充办法》(____铁总发____号)、《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等有关文件的各项规定。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甲方施工不能影响乙方在甲方施工范围内的设备正常运行,甲方按乙方要求对乙方在施工范围内的设备及设施进行防护。乙方负责监护在甲方施工范围内供电设备安全。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方在第一次与乙方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前,需由甲方牵头组织甲乙双方到施工现场,依据施工平面图向乙方介绍施工时间、地点、作业范围、施工工艺和办法;使乙方清楚甲方施工的方案、内容和位置,明确因施工有可能对乙方供电设备造成的影响和不良后果,做好预防;并共同确认乙方地上地下供电设备,做好书面调查签认记录。甲方在第一次与乙方签订施工配合协议时,须同时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特别是施工中涉及乙方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相关(改造)设计文件及图纸、审查(鉴定)意见、现场调查签认记录(原件)提供给乙方。每月与乙方签订具体施工配合协议前,甲方均应到乙方配合施工的车间确认甲方具体施工的地段内乙方设备情况,确定甲方的本次施工类别划分。

2.甲方本次协议施工属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中有影响供电设备时需与乙方签订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3.在甲方施工前,特别涉及到需参加运输部门组织召开的施工例会时,甲方须将签订的安全协议送至或传至乙方配合车间,乙方根据施工协议和现场勘查,制定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甲方施工顺利进行。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例会取消,甲方不能施工时责任自负。乙方未接到由甲方负责送交的安全协议时,可拒绝配合施工。

4.甲方进行施工时,在施工____小时前,甲方与乙方配合施工联系人联系,确定施工的时间、地点及需配合的内容,并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具体施工时间、地点,以便乙方做好人员安排和相应的准备工作,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配合。甲方负责接送乙方配合人员(含工具、材料)。因甲方接送时间不及时,影响配合施工,由甲方负责。

5.施工前,根据施工平面图或在施工现场,由乙方向甲方介绍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动土施工前乙方指导甲方进行挖验,使甲方明确乙方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以便甲方作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确认有乙方设备地段及安全范围内,甲方动土施工时禁止动用镐(钎)、机械化设备和有可能对乙方设备造成损害的器具,防止对乙方设备(特别是地下电缆)造成损害;必要时甲方应在施工作业面内设好安全警示标记。对不能判明的地下电缆经路,甲方未挖验确认电缆安全情况下不准施工;确认乙方电缆路径后,电缆需要防护(包括挖验后或未明确乙方电缆是否废弃)时,由甲方负责,在乙方人员监护和指导下,用槽钢或角钢对乙方电缆进行防护。未对乙方电缆进行防护,严禁甲方在此区段通行重车、车辆碾压施工或动土施工。如甲方违反协议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动土施工(包括挖验)发现任何电缆时,必须找乙方人员确认是否乙方设备。

7.甲方施工不得影响乙方设备的埋深及安全距离的有关要求;因甲方施工(包括挖验)造成乙方隐蔽设备外露、埋深不足等不能满足乙方技术要求,并且不能立即按乙方标准恢复时,由甲方负责,____小时设专人防护并保证设备安全,同时与乙方进行书面签认;并由甲方负责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按乙方标准进行恢复。

8.根据甲方施工情况和请求,在施工时由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指定人员,负责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乙方派出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所属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听从乙方人员的指导。乙方人员没有到场禁止施工,擅自施工造成后果由甲方自负。

9.甲方严禁超范围施工,需要超范围施工的必须重新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按新协议内容执行。甲方作业人员及所持机具材料与临近带电设备(电力线路等)保持____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操作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对施工机械进行严格监控,防止施工机械刮碰电力支柱、拉线、设备基础和电力线路等乙方设备。各类料具在装、卸、运过程中与电力支柱、拉线、基础保持____米以上的距离,不碰撞以上设备;在电力支柱、拉线、设备基础周围____米以内、电缆径路及其两侧____米、贯通(自闭)等电力线路边线向外侧延伸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区域内,严禁擅自进行打桩、钻探、开挖、取土等作业,严禁堆放材料、机具和废弃物(施工垃圾)等。

10.施工前,双方共同到施工现场及甲方运输施工料具、废弃物的车辆通过的道路确认,甲方施工车辆是否对电力支柱、拉线、设备基础和电力线路等乙方设备构成影响。若有影响,乙方设备在未排迁前,由甲方负责,在乙方设备上粘贴反光防撞标志或设置防撞护桩。未设置防撞标志或护桩,甲方不得施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11.甲方施工中不得随意动用和破坏乙方设备;在乙方同意并有人监护下,甲方动用的设备由甲方负责恢复或赔偿;甲方施工期间造成乙方设备故障、损坏或影响行车、供电时,由甲方承担责任。同时甲方必须就相关情况到乙方交班,否则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的施工。因甲方施工引起的行车设施、乙方设备发生故障后或不能正常运行时,甲方应及时通知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抢修或处理,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2.甲方施工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的施工对乙方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可责令甲方立即整改;有危及行车、乙方设备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有权责令甲方停止施工。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等问题,甲方须立即进行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乙方。由于甲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协议内容对乙方供电设备构成严重威胁时,乙方有权给甲方出具《施工问题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有必要时上报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13.甲方施工涉及乙方设备排迁时,甲方应提前与此项工程主管部门反映乙方设备需排迁的问题,或与乙方协商排迁事宜;由乙方负责排迁时,甲方需提供有关排迁资料,并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示意图和有关施工预算。在乙方设备未排迁之前,甲方不得施工。

14.双方确定施工联系人,并确定联系方式,进行信息沟通,确认施工进度及要解决的有关安全问题。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1.未造成后果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局安全监察部门裁定。

2.对造成后果的由路局安全监察部门按《事规》裁定。

七、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1.安全抵押金。

2.安全监督检查费用。

3.施工配合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内容。

1.对发生的事故按《事规》及____铁总发____号文中规定的条款执行。

2.遇有下列事项时协议自然失效。

(1)提前或超出安全协议签定的日期;

(2)超出安全协议签定的范围;

(3)不履行安全协议内容,违背双方安全协议时。

3.此协议只能作为施工单位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之用。甲方正式施工前,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并每月根据施工具体情况与乙方办理具体施工配合协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配合施工或制止甲方施工。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设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icp协议书详解汇总篇五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深圳市万维网信息技术*限公司   联系人:陈*兰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华丰大厦2703    邮编:518000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项目与定义。

1、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2、icp经营许可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 icp经营许可证。

3、申请icp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3-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3-2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3-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5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6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3-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包括本协议附件)的规定及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关于申办icp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范围仅限如下:

1、根据本协议附件约定的范围,为甲方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提供相关服务和/或咨询。具体服务内容为:

1-1协议期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在协议附件约定范围内对甲方申办icp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问题进行指导和解答。

1-2在收到甲方按照有关申办icp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后 个工作日内将该材料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3如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办icp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收到甲方修改或补充后的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4如双方在附件中约定需要乙方提供材料整理服务(如撰写等)的,在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具体内容在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进行材料整理工作,并将整理好的材料及时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5在乙方完成本条所约定的相关服务后,甲方应自行与办理icp证的初审单位等有关单位及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其要求及规定履行填表、公示、取证等相关义务。必要时,乙方将予以协助。

在后面的文字中,除非特殊约定,均将icp证简称为“证”或“证书”。

2、本协议的签订即意味着乙方有权将甲方申请icp证的相关服务、资料等转交或报送初审单位等有关单位及部门。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范围:

1、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甲方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为乙方提供虚假、不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保证不将乙方提供或制作的任何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并保证不得将乙方提供或制作的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本协议服务范围以外的任何场合,否则按照本协议金额的10倍对乙方做出赔偿。(本条款不因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按照附件icp经营许可证咨询服务内容及价格体系选择服务内容并支付所有费用(详见附件一),乙方收到该等费用后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乙方因办理本协议约定事宜而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发生的通讯、交通以及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甲方已经明确认识到该申请是否成功是由国家政策、甲方自身条件、办理时间等多种原因决定的,因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乙方保证甲方icp证申请成功。如非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icp许可证申请失败,乙方要收取约定费用20%的手续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icp许可证申请失败,乙方向甲方退还甲方已交纳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甲方应自行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的费用)。

第八条协议提前解除的约定:

甲方签订本协议后,若提前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免责的约定:

1. 甲方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乙方没有义务对甲方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因上述行为导致的申请失败,乙方要收取约定费用20%的手续费。如因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2. 甲方应自觉地严格依法进行网站管理。乙方对于甲方网站内容所涉及之正确性、著作权归属,或是其合法性或正当性如何,并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必须保证对其提供的企业域名享有所有权或已获得所有权人的授权,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若利用自身网站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或进行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通过自身网站进行商务活动所引起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引起的任何争议,甲方应负责解决。如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任何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全部赔偿。

第十条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提交乙方主要经营地的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或因通信管理局的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但若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或通信管理局的原因造成icp申请失败,乙方将扣除甲方约定费用的20%作为手续费。

对于法定不可抗力的发生,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icp协议书详解汇总篇六

虽然离婚协议在民政局的备案导致反悔困难,但是签了离婚协议有时候是可以反悔的。什么情况可以反悔,什么情况不可以反悔,这个问题必须要进行区分:

如果是对于离婚这一行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如果男女双方为自愿离婚,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同时对于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如探视时间、子女姓氏问题等,可以向法院起诉。最后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行为,可以在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cp协议书详解汇总篇七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______市______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项目与定义。

1、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2、icp经营许可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3、申请icp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3-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3-2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3-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5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6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3-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包括本协议附件)的规定及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关于申办icp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范围仅限如下:

1、根据本协议附件约定的范围,为甲方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提供相关服务和/或咨询。具体服务内容为:

1-1协议期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在协议附件约定范围内对甲方申办icp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问题进行指导和解答。

1-2在收到甲方按照有关申办icp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将该材料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3如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办icp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收到甲方修改或补充后的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4如双方在附件中约定需要乙方提供材料整理服务(如撰写等)的,在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具体内容在____个工作日内为甲方进行材料整理工作,并将整理好的材料及时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5在乙方完成本条所约定的相关服务后,甲方应自行与办理icp证的初审单位等有关单位及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其要求及规定履行填表、公示、取证等相关义务。必要时,乙方将予以协助。

在后面的文字中,除非特殊约定,均将icp证简称为“证”或“证书”。

2、本协议的签订即意味着乙方有权将甲方申请icp证的相关服务、资料等转交或报送初审单位等有关单位及部门。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范围:

1、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甲方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为乙方提供虚假、不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保证不将乙方提供或制作的任何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并保证不得将乙方提供或制作的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本协议服务范围以外的任何场合,否则按照本协议金额的10倍对乙方做出赔偿。(本条款不因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按照附件icp经营许可证咨询服务内容及价格体系选择服务内容并支付所有费用(详见附件一),乙方收到该等费用后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乙方因办理本协议约定事宜而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发生的通讯、交通以及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甲方已经明确认识到该申请是否成功是由国家政策、甲方自身条件、办理时间等多种原因决定的,因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乙方保证甲方icp证申请成功。如非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icp许可证申请失败,乙方要收取约定费用20%的手续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icp许可证申请失败,乙方向甲方退还甲方已交纳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甲方应自行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的费用)。

第八条协议提前解除的约定:

甲方签订本协议后,若提前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免责的约定:

1.甲方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乙方没有义务对甲方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因上述行为导致的申请失败,乙方要收取约定费用20%的手续费。如因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2.甲方应自觉地严格依法进行网站管理。乙方对于甲方网站内容所涉及之正确性、著作权归属,或是其合法性或正当性如何,并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必须保证对其提供的企业域名享有所有权或已获得所有权人的授权,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若利用自身网站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或进行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通过自身网站进行商务活动所引起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引起的任何争议,甲方应负责解决。如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任何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全部赔偿。

第十条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提交乙方主要经营地的人民法院(______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或因通信管理局的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但若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或通信管理局的原因造成icp申请失败,乙方将扣除甲方约定费用的20%作为手续费。

对于法定不可抗力的发生,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本协议若因某种原因失效,或提前解除,或icp证申请失败,甲方应将乙方提供或制作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存储的材料和数字格式存储的材料)归还乙方或者销毁,并不得在以后任何情况下使用乙方提供的材料,或模仿抄袭乙方提供的材料的内容,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费用的10倍金额赔偿乙方,并保证以后不得再有此侵权行为。

3.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4.本协议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甲方若需要乙方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双方应另行签署其他协议。

6.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乙方相关服务和/或咨询义务履行完毕即告终止。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______市______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icp协议书详解汇总篇八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一、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7、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8、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四、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5、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6、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icp协议书详解汇总篇九

1、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协议的法律分析:

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明确、一致的约定。双方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也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出于急于离婚方面的考虑,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方面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一些让步,甚至是较大的让步,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一旦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轻易反悔。”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除非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一定要谨慎对待,一旦签订离婚后再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