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汇总1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0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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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良好的人际沟通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冲突和解散误会。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看到不同领域和不同主题的总结例子,希望能够给你一些灵感。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一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为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住址为,联系方式:__________。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__________。

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之日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委托书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每阶段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一份。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二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三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律师为_______案的第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止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五

申请人:张红举,男,1969年7月3日,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是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高教师。

申请人张红举对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麦初字第74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人张红举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2008)天刑二终字第10号,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人张红举是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业高级中学教师,男,生于1969年7月3日,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在发生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中,地方政府领导为了逃避责任,指示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提供伪证,并勾结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我施行刑讯逼供、栽赃陷害,转换事件性质,使高考事件由组织行为转换为个人行为,我被强制性抓为“替罪羊”。麦积区检察院给我栽赃受贿一万元,于08年7月7日以受贿罪向麦积区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改判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无罪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终审维持原判,于08年10月11日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我向甘肃省检察院和法院申诉未果,于12月26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我给天水市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逐级上访,所到之处互相推卸责任。我在万般无赖之下,于年3月底到全国人大上访,并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了我的申诉信函,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国务院温家宝发了我的冤情反映材料,此材料被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收悉。6月1日,我去甘肃省委、省政法委、省人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上访,直到208月13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送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我妻子申诉的驳回通知书。对我的申诉和全国人大上访视而不见,没有回音。当我看通知书时,我感到心寒。2010年11月甘肃省委第4次巡视组来天水麦积区巡视,我已多次向巡视组领导和专员反映了我蒙冤受屈的事实,并将冤情材料递交他们带回省委,至今未果。

申请再审的理由。

一、事实证明申诉人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这是一桩冤案。

1.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只是一个属事业单位的教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也没有受过什么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教育局职权范围的任何工作。

2.被告所从事的是学校安排的,统一地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高考材料,属学校工作范围的,不是“招生”工作,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教育局与学校之间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对象,学校向招考办报送材料属于行政相对人即被管理者服从管理需要向管理者报送相关资料,被管理者配合行政管理者的工作并不等于被管理者就从事管理者的工作,替管理者负责。

3.被告即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徇私舞弊行为。本人只是一名普通的教师,根据学校的安排帮办考务工作。根据校长的安排所检查的就是户籍证明和统一报送高考学生名册的工作,既没有弄虚作假,也没有隐瞒事实,一切都按领导的要求认真检查和办理。这些考生确实有属当地户口的证明,而且这些证明是法定机关正式办理的。并不是被告只听信了蒋鑫之言没有检查或隐瞒真相私自办理报考。学校也是争着要在外地上学回来的学生,以提高高考上线率,甚至还奖励介绍人,并不是像破案后所想的为给别人办事才办理的。

4、高考事件发生的主要问题是:考生的资格问题。而证明考生资格的证件是按照区招生办的要求,考生本人提供的,由当地公安局办理的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证明都是合法有效的。这些证件证明及考生资格的审查是由校长黄鸿福领导组织,由主管教育教学招生的副校长杨卫平直接负责,并经区招生办主任万录民、副主任刘永强等人员来校亲自正审合格的。高考报名时,我只是按校长黄鸿福和副校长杨卫平安排,将考生报名信息及表册送交区招生办。因此,在整个报名过程中我只是按安排负责送交由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的报名表册,再说至始至终没有任何组织和领导赋予我审查高考考生资格的资格和权利。为什么,真正检查资格的人都无罪,我无辜地被牵连受害,变成了“替罪羊”,我有何能徇私舞弊。

5、我被定罪判刑,开除公职的根本原因是受贿一万元。可事实是我根本没有受贿这一万元,这纯粹是麦积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徐卫东、王晓明采用刑讯逼供、诱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栽赃陷害的结果。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转换事件性质,把上上下下整个组织中领导的作为问题,转换成某个人的个人行为问题。该事件的处理应该实事求是,依法处治,却变成了领导逃避罪责,工作底层的人员替罪受害。这究竟是谁在利用权利徇私舞弊。在法律被利用,司法恣意生杀予夺的恐怖下,我个人又有何能,替自己鸣冤!

6、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栽赃陷害案,也是一起领导逃避罪责的政治事件。当时,影响极大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事关当地教育、公安、政府三部门,是三系统管理上的系统出了问题,按《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这无疑要牵扯到当地上上下下的头头脑脑,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区委领导的责任。作为麦积区区委书记蒋晓强,能袖手旁观吗?他们为了逃避罪责,暗箱操作,指示司法人员有组织有预谋进行事件性质的转换,栽赃陷害,我是其中受害者。我被区检察院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徐卫东和王晓明至始至终,口口声声,打着区委书记蒋晓强的旗号,给我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二人轮换殴打我的头部和脸部,为了达到给我栽赃一万元的目的,他们不择手段,强迫我不止一次的饮用含有麻醉人神志的半瓶半瓶的矿泉水,然后再一次又一次的从我的头部胸部重拳殴打,每当我神志不清时,他们就让我按他们的口吻供述材料、画押签字。本案是从麦积区检察院错了,其它执法部门就将错就错,徇私枉法相互包皮,欺骗上级政府和司法,欺骗媒体报道虚假新闻,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一审法院不放两次逼供,诱供录像视听资料,也不让主要证人蒋鑫出庭对质,枉法裁判。二审法院不但不调查,而且没有看我的上诉材料,(这是王卫红庭长亲自说的)按检察院提供的伪证枉法裁定。因此,我是被害冤枉的,我控告天水政府官员与司法人员勾结,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径,还我清白!

7、检察院司法人员操控、诱骗他人,提供伪证。

作为本案公诉的主要证据是蒋鑫的证言、本人供述交代的材料以及其它证明材料都是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伪证。

(1)本人的供述和交代材料是他们刑讯逼供、诱供、殴打栽赃陷害取得的。

(2)蒋鑫对我行贿的证言是伪证。

首先,蒋鑫对我行贿的证言是对蒋鑫刑讯逼供、诱供的结果;。

其次,司法人员所取得的证言又是主题先行,违反司法程序,倒行逆施的。区检察院司法人员在东方宾馆305室完成栽赃之后,他们强迫蒋鑫按给我栽赃的材料补供的。

再次,蒋鑫在法庭上供述:根本没有给张红举一万元的事,检察院办案人员提供的笔录是他们对我刑讯逼供、诱供、欺骗下,他们拿着的张红举的供述所做的伪证。

另外,麦积区教育局和学校所出示的:本人是麦积区第三职高教导处干事和考务员的证据是伪证。因为,没有任何一个组织行文任命我担任这两项职务。再说,我服刑期满后,询问了学校负责出示证明的领导彭玉明书记,问他此事时,他说他没做此证,不知是谁写的盖有校印的伪证。可从取证的时间来说,他就是当时学校的负责领导(08年6月19日校长已被撤职)。彭玉明为什么讳忌而推卸其责呢?检察院人员为了达到刑讯逼供、栽赃陷害,掩盖他们知法犯法的真相,在一万元没有查实的并无人上交的情况下,检察院人又到学校叫新任校长彭玉明交了这一万元,说是他们要了事,彭拒绝了此非法无理的要求,此事可以查实。

10、麦积区检察院人员徐卫东和王晓明对我刑讯逼供诱供,威逼,欺骗、殴打、欺骗以及不止一次逼喝含有麻醉性质的矿泉水等非法手段取证。逼供、诱供经过如下:。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2、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六

甲方因企业经营需要,借用乙方企业经营性平台进行 项目贷款 ,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有关合作服务内容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合作关系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房屋资产进行商业贷款服务。乙方利用所属 xxxx有限公司 ,进行全程贷款策划服务,甲方负责提供必须的资产权属抵押与证明材料,并协助乙方完成本项工作。

第二条:合作时间与服务期限

全部合作时间为 2年 ,自 20xx 年 9 月 22 日至 20xx 年 9 月 22 日止。如合同期满后,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续约服务,则双方商议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生效以由甲方与委托人共同签字为准。

第三条:工作分工与双方责任

一、甲方应指派项目专员协助乙方开展谈判工作,项目专员由甲方出具委托书以书面形式指定(可以变更),并将委托书原件提供给乙方做为法律文件。

二、全部贷款服务与策划工作以乙方为主导,并与甲方协作进行;而牵涉到资产抵押及贷款使用去向的签字工作以甲方为主导,乙方提供适当的协助。

三、乙方在此项贷款服务期间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四、甲方贷款抵押物到期后,应及时还清银行本金, 延期还款后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续约应征得双方同意方可进行,并及时缴纳相关约定的贷款服务费用。

五、贷款抵押物到期后, 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撤出抵押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至撤出困难,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负责事项与贷款服务完成后的费用支付

一、 乙方完成的本项目贷款需全部进入甲方指定账号。

二次支付。

三、 本次年贷款利息及服务费用(0000个月)按年息14.4%计算, 贷款完成后甲方按实际到账金额如期支付第一笔(即贷款到账后的前6个月费用)。第二笔支付贷款利息及服务费用(即贷款到账后的第6个月)需提前0000天打入乙方贷款账号, 违约后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其它依据与责任

为完成本次合同的顺利完成, 甲乙双方提供的文件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_xxxxx__,

2、《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编号:_xxxxxx__,

3、甲方的房产证与乙方的企业资质等与本次相关贷款资料。

以上甲乙双方提供的文件, 是为完成本次项目贷款而签订, 不作为单独合同的用途或目的来执行。主要是因甲方(需方): xxxx 申请银行贷款用途之理由,不作实际购买(供方)用途。

4、协议后所汇入的材料购销合同款项(含银行与任何第三方汇入的指定合同购销款项),乙方财务可用往来账款方式汇出至甲方指定帐户, 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与风险由甲方承担。合同编号:_00000,与合同编号:_0000_,有效期为:乙方收到合同购销款后并全额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后失效,(包括甲方实际收到的全额贷款) 。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 在乙方恶意严重损害甲方利益且证据确凿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在另一方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该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追加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方式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若乙方违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支付协议报酬总额的 10 %做为违约金,发生合同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由甲方所在地直属管辖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并以补充协议规定。

第九条: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四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限,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20xx 年 9 月 22日终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名称: 名称:xxxxxxxx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电话: xxxxxxxxxxxxxxx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生)

双方经协商,就以下问题达成协议。

1.乙方修业期间,甲方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法规及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使其成为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

3.按期向乙方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代付学生学习生活用品、技能鉴定所需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按照省教育厅有关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学生毕业前的实习安排及毕业后的就业安置,维护乙方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益。

5.因甲方过错不能按时推荐乙方就业,甲方负责乙方上岗前每月_________元的生活费。(期限_________年)

6.为促进学生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健全人格、正常完成学业,甲方规定:

(3)对思想品德差,因违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并在毕业前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安排就业。

(4)对未交清所规定费用的学生,必须待交清费用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再准予毕业,之后安排就业。

1.乙方在修业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努力学习、认真实习,力争取得毕业证书。

2.按照规定,按期向学校缴纳应缴费用。

3.乙方家长应努力配合学校教育管理好自己的子女。

4.乙方上岗就业试用期间,应努力钻研技术、遵纪守法、吃苦耐劳、服从管理。若因个人原因被单位退回,甲方视情况最多再给一次就业安排机会;乙方试用结束,经录用单位考核转正后,若因个人违纪和个人辞职等原因被解雇,甲方不再负责安排就业;若因录用单位生产减员,甲方可再次负责安排就业(有效期_________年,推荐次数为_________次)。

5.若甲方未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乙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

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双方均须严格遵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家长(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八

甲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甲方签订的《_______项目装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对装修项目进行维修保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装修施工合同中的甲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免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例如业主使用过程中自身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等),但是经双方协商需要乙方施工的,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工程内容及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甲方通过工程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给业主,按照工程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贰年(特殊的见施工合同约定)。

三、维修费及质保金:

1、甲方委托乙方维修时的维修费用含:乙方维修人员的管理费、维修人工费、材料费及车旅费等相关费用;费用在其质保金中扣除。取费标准按当时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办理。

2、质保金:乙方在维保期完后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跟踪追回质保金,乙方应协助和配合。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不得任意增加该施工承包合同之外的工程量予乙方。若需增加合同之外的`工作量,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相关维修增项协议。

2、甲方需在工程交予乙方维修前,完善该工程的所有验收和交接手续,并保证该工程质量的合规、合法性。

3、维修期间,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业主及物业管理人员关系,保证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4、交接期间乙方必须安排专业人员陪同甲方交楼人员进行验收移交。

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6、接到维修通知后,乙方必须实行第一时间先检查维修,后论责任的服务原则。

7、因甲方或乙方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的全部责任、费用,经第三方鉴定后,由责任方承担。

8、乙方应建立回访制度,即半年一次派专人与物业管理处、甲方一起,进行一次对业主的上门回访,及时了解业主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处理,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

9、对每一次维修完毕后,乙方必须填写《工程维修派工单》,同时交一份给业主及管理处保留备案。

10、在维修期间,甲方必须指定维修联络人,与乙方、物业相关负责人对接,全力协助乙方维修服务工作,甲方维修联络人手机等通讯方式必须保持24小时通畅。否则因无法沟通导致经济损失的,皆由甲方负责。

甲方维修联络人:联系方式:

五、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执,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即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不可预见,在本协议履行时不可避免发生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性突发事件,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协议生效和终止:。

1、协议生效期: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协议方可生效。

2、协议终止期:在双方本协议执行完毕后,协议终止。

3、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单方解除本协议时,需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完成的工作情况对乙方实施补偿。

八、本维修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双方各持壹份,与装修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九

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我为______市______市场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现委托______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内,代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我关于______市______市场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买断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有关手续,代为收取相关买断款。

二、全权办理我关于______市______市场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______年______月的肛瘘手术的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有关手续,代为收取相关医药费。

三、全权办理我关于社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有关手续,代为收取相关公积金。

四、全权办理我关于______年工资的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有关手续,代为收取相关工资。

五、全权办理商品房出租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有关手续,代为收取相关工资。

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手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十

委托人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律师为涉嫌_______案件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的辩护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出庭辩护、提起上诉、申请抗诉、申请再审、复印案件材料、签署、送达与接受有关法律文书等。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辩护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十一

___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祝________已与四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陈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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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十二

合同编号:( )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向阳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明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二.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事宜,并为其还款提供担保;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并同意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甲方以自有房产(产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坐落于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作为贷款抵押物。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所有证件和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2.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贷款,甲方拒不协助乙方贷款,则本协议终止,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 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相关事实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据此可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 贷款金额

1.甲方计划此贷款额度为 万元。

2乙方应尽可能帮助甲方高评贷款,贷款金额以贷款银行批准额度为准,评估金额以银行指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最终以银行批准为准,若甲方最后不能接受银行的实际贷款金额,须终止本协议时,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贷款成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贷款金额的%作为办理贷款所产生的综合费;如因客户原因(如征信问题)和银行政策要求需要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在签订贷款协议当日向乙方支付定金 元

六.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甲方单方面终止贷款申请,或甲方向银行提供的资料问题导致的银行退件,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甲方在贷款发放后,承诺每月按时间向贷款银行还本还息,如发生逾期现象乙方将受银行委托进行催收。

真诚提示:重庆向阳投资有限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所有费用都应公司财务处处理,如出现客户经理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情况,公司会开具委托收款凭证,如没有委托收款凭证,客户可以拒绝付款。

受委托方:重庆向阳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方:

地址:璧山县璧兴路63号 身份证号:

客户经理: 电 话:

业务电话13436012737 地 址:

年月日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十三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本人)与关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和执行款物等。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必须有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十四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如果是应当由本人自己完成的行为,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不能由律师代理。

委托人:

说明:

1.写明聘请某人为法律帮助者或辩护人。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刑事案件的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是法定的,因此无需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

2.写明授予权利的期限。

3.尾部。

委托人签名,注明时间。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司法机关一份。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十五

甲 方:(用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电 话: 传真:

乙 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约定了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形式的人力资源服务,对于《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关于派遣员工工资发放的约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委托代发工资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工作的乙方派遣员工工资由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按时足额发放。

2、派遣员工工资支付周期为月度支付,本月支付上月工资,核算周期为 至 日。由甲方每月根据派遣员工的上月工作时间与工作考核结果,结合派遣员工工资待遇标准计算派遣员工上月应得工资数额。

3、甲方于每月 号按时足额的发放派遣员工上月工资,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的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并提供发放凭证至乙方和派遣员工。

4、派遣员工离职,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的,其离职工资应按正常结算日期发放。

1、派遣员工工资标准由甲方确立,但应符合国家及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合肥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员工与甲方员工同工同酬。

2、甲方应足额的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但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中扣除如下项目,并将派遣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至乙方:

1)派遣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派遣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应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甲乙方与派遣员工约定的其他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1、在本协议周期内,由于派遣员工工资数额或发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或纠纷由实际发放方承担解决。

2、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除本协议约定内容外,《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3、本协议生效周期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确立的劳务派遣服务周期一致。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十六

李亚童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系申请人之子)。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依刑诉法203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重庆市渝一中法刑终字(2010)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序言。

12月12日晚,重庆公安在北京将申请人秘密抓捕,并连夜押往重庆,制造了一场荒诞离奇,令人瞠目结舌的司法闹剧。重庆相关人员蔑视法律尊严,践踏司法程序,肆无忌惮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严重伤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6月11日,申请人刑满出狱,开始践行当年“藏头诗”中立下的誓言--“础去间决神诉”。

半年多来,除向有关国家机关不间断控告、申诉之外,并于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按最高院要求“应经当地高院处理后,再来最高院”的司法惯例,申请人今日正式向重庆两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许这是一场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或许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灾难。但,“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一个律师的崇高信仰,也是驱使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终极理想。

李庄事件不仅仅浪费了纳税人的巨额钱财,而且摧残了中国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纵使再用一万个谎言去描,也描不圆;再用一万个假话去撑,也撑不住。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终究要大白于天下!这场冒天下之大不韪,且有违法治、人伦底线的徇私枉法闹剧,到了该谢幕的时候了!

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对得起神圣的法律,对得起人性的良知,对得起所有关注该事件的民众!

下面,从十个方面分述再审理由:。

第一部分一季一审。

一、以“速度”掩盖一审真相。

自年12月12日至30日开庭,仅18天,“李庄案”就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纪录。被海内外称为“重庆速度”的背后,掩护着一个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诉讼过程。

第一,“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够“罪”,应以龚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为要件。而在龚案尚未开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况下,一审提前判定申请人有罪,无异于宣告了龚案中没有刑讯逼供情节。前案之车,必然导致后案之辙,对申请人的有罪判决,使得龚案在开庭前页已盖棺定论。换言之,也只有使申请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龚案。这正是“李庄案”公诉人,同时兼任“龚案”公诉人的诡异所在,此荒.唐做法,赤裸裸地显现出了制造“李庄案”的真正动机。

针对上述枉法现象,律师界、法学界发出了呐喊。年8月、12月,全国人大连续两次对刑诉法草案进行审议,专门对此罪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既,先审本案(龚刚模案)再审衍生案(李庄案)。其立法目的,就是将该罪的诉讼逻辑加以法制化。以杜绝今后类似重庆式的司法程序混乱。

第二,申请人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除主体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备。首先,伪证在哪儿?哪个证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此,控方自始至终支支吾吾不能举证。正如申请人当庭陈辞:你们哪怕找出烟头大小的一片证据,判我1,我也认!”

第三,检法两院2009年12月4日联合对龚刚模查体,龚刚模自述左肩痛,双手感麻木,法医鉴定龚刚模手腕部色素沉着留有疤痕,一审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将司法鉴定依法送达申请人,这不仅协助隐瞒了刑讯逼供的黑幕,还无端的剥夺了申请人的异议权。

事实上,在申请人介入龚案之前的2009年夏天,龚刚模因刑讯逼供,就已经不能正常行走,(详见申请人再审提交录像)。

第五,龚案侦查半年之久,形成109本卷宗,2200套证据,而龚案中每位辩护人看到、拿到的,甚至不足全部案卷的1%。为什么绝大部分资料对辩护人保密,有哪些怕见阳光的东西(对申请人有利)?强大的司法,看似无情剥夺的是律师的阅卷权和辩护权,实际撕毁的是法律的底线。

第六、第七、第八……诸如开庭传票的送达时间迟延、审讯笔录没有两名侦查员签字、所有勘验鉴定报告均未送达申请人、会见受阻、被监视监听等程序瑕疵,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这些,都被一个“快”字所遮掩。

二、全部用“言词”堆砌的证据链。

现代刑法体系,一切犯罪均以证据证明为定罪根据,是证明之罪原则,试看公诉人指控证据。

其一,委托协议、律师证、身份证、律师费发票、委托书、律师所函、机票……这些证据,除证明辩护人身份之外,与指控犯罪无任何关系。

其二,八名证人书面证言。

其三,申请人供述辩解。除“藏头诗”外,没有任何“供认价值”。

对申请人定罪的所有依据,都赖于八份书面证言。“证言指罪”须经法庭公开质证,这是常识,亦是铁律,因它关乎一个人罪与非罪,甚至生与死。在如此重大问题上,质证的唯一方法就是证人出庭,然而,警方为将申请人定罪,竟然将全部证人抓捕,关进看守所迫其出证,并阻挠出庭。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刑诉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甚至是犯罪。也是本案证据体系的一大污点,为世人诟病。

刑诉法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没有一条法律授权:抓捕证人取证。

马晓军律师夫妇,最近同时对重庆市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揭开了证人“不愿出庭”的冰山一角(详见公诸于世的行政起诉状),这也是申请人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

三、“为判而审”的庭审过程。

李庄案一审持续了16小时,司法程序乌龙百出,世人瞩目,其审判的单一目的非常明确:为治罪而开庭。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刑诉法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李庄案一审中,审判长未经批准,当庭擅自驳回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已经令人瞠目。之后,又未经公诉方检察长批准,(江北检察长也无权决定上级检察院的全国十佳公诉人回避)屁股不离坐位,当庭驳回了对公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更是令人咋舌。全然无视回避制度的明确规定。再一次引起法律界的猛烈抨击。无怪乎申请人当庭斥责:你们哪怕是去一趟卫生间,装装样子,回来再驳回也行啊。

第二,庭审前,公诉人未依法“提前5日”将证据提交法庭,搞当庭突袭式举证,宣读了多份辩方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证人证言,申请人多次要求查验质证,竟遭公诉人躲躲闪闪的无端拒绝。使得一审质证程序有名无实。然而,就是这样一些没有进行质证、怕见阳光的东西,仍然被一审判决作为判决根据。

第三,为充分揭露指控虚假,辩方多次申请调取江北看守所申请人三次会见时的监控录像,甚至,还提供了当年为看守所安装录音录像监控的生产厂家招投标证明,但合议庭视而不见,以不能调取为由,放任控方拒绝提供视听资料。无奈,辩方又向法庭申请调取曾用来向北京举报申请人使用,用以“固定证据”的专案组偷拍录像,亦遭非法拒绝。

第四,大量矛盾证据,充斥着整个控方证据体系:。

1、如刑讯逼供是申请人编造,为何申请人再三要求,对龚刚模双手腕部“色素沉着”的伤痕进行成因鉴定,难道是自揭谎言?一名外地律师,一次会见就能“编造”出完全吻合龚案中的审讯者姓名、刑讯时间、地点、方式、看伤医生姓名等详细信息,这可能吗?用这些指控,明显荒.唐,认定这些指控,则彻底丧失了可信度和公信力。

2、龚刚模案开庭时,几十名被告人对遭刑讯逼供的事实,异口同声进行了描述,这些与申请人素未谋面的人,是谁“教唆”的呢!

3、申请人执业多年,明知审判阶段,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此证言与吴家友、龚刚模完全相反且有违常理,事实上,申请人自始至终也未与龚刚华所称的员工有任何形式的接触,他们之间所谓的证据链,根本没有申请人这一环。

4、控方提供的四位警察证言显示:“被告都是白天受审,夜间睡觉……一般都是六、七个小时”。但从申请人及龚刚模供述中可明显看出,很多笔录都在连续审讯数十个小时以上完成,期间,不让睡眠,限制吃、喝,申请人亲身体验了连续几十个小时,被固定在一把专用椅上受审,岂是几个警察可以自证推翻的?通过再审,看看有多少笔录形成的时间是在半夜、凌晨,看看有多少笔录是在连续审讯几十个小时以上完成,相信,这些龌龊,定将曝光于世。

5、申请人依据《律师法》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与警方的据理力争,成了被追究犯罪的把柄。三次会见,三次阻挠、三次监视、三次争吵,谁之过错?龚案34名被告人,几十名律师,哪一名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会见过被告人?哪一名律师在不受监视的状态下会见过自己的当事人?哪怕只有一名!

8、由于公诉人断章取义地宣读了那些前后矛盾的证言,所以,辩方在要求质证时,公诉人躲躲闪闪不敢出示,面对上述异常尖锐的问题,公诉人采取了缓兵之计的解释:辩论阶段再解释上述矛盾。直到庭审结束,尽管辩方穷追不舍,公诉人对此始终未敢将据以认定有罪的证据交辩方质证。法庭对此默认。

四、击碎法律底线的一审判决。

至一审庭审结束,疑似伪造的证据始终没有出现,被妨害作证的证人亦未出现。可一审法院仍在众目之下、厅堂之上,作出了令世人鄙视的判决。除了前述相互矛盾的证据被采纳外,还有很多十分荒.唐的逻辑。

其二,马晓军、龚刚华、吴家友等证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为公诉机关的证人,所出证言只是显示申请人以动作、眨眼、眼神暗示龚刚模翻供、声称被刑讯逼供,而不是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但一审判决却罔顾事实,将此歪曲成“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法理何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龚刚华、吴家友、龚云飞他们知道的会见过程,都是听申请人介绍的。

其三,龚刚模在认识申请人之前自述被黑社会多次敲诈的口供是公诉机关向重庆一中院提供的。但一审判决却无视这一证据,强行认定是申请人故意编造。至今,仍在网上流传的龚刚模庭审录像片段,也充分证明了龚刚模自己“自述”被敲诈事实,而不是申请人编造。(详见网上庭审录像片段)。

一审判决,无论在形式、内容、还是目的上,都与起诉书如出一辙,应属意料之中:从申请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起,便早已料到预设的结局--为龚案的开庭扫清障碍,无怪乎审讯者有恃无恐:大三长已经定了,不把你送进监狱,我这警察就不干了!

又属意料之外:作为全国乃至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一审法院竟然无视证据体系中的两大污点、六大矛盾、三大漏洞,悍然出判,这份判决岂止是申请人不能接受,关注、了解此案的人,有谁能接受这样荒.唐的判决?这份判决被全国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同仁群起而批之,更激起了社会各界良知正义之士的一致愤慨。

第二部分一季二审。

五、不应该有,也无效的二审。

2010年2月2日,二审开庭十分钟,申请人突然向法庭宣布:“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诉‘理由’。”(详见庭审录像、法庭记录)。此言一出,等于认可、服从了一审判决。申请人静待法庭反应。如果审判长此时宣布: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生效,取消二审,押李庄回看守所,交付执行。申请人肯定将早已准备好的“新上诉理由”提交法庭。

奇怪的是,法庭既未宣告终止二审,亦未讯问新的上诉理由,只是一味闷头继续把这个既定的庭审搞下去。殊不知,构建二审的法定基础此时已悄然撤销,荡然无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论二审的审判内容和结果如何,继续开庭早已毫无任何法律意义。众多法学家称二审判决是“一个釜底抽薪的判决”。而做出判决的法官们至今仍浑然不知,亦或佯装不知。这也是二审法庭跳下“藏头诗”陷阱,至今不能自拔的原因。

2010年2月2日,二审开庭第一天休庭后,当晚回到看守所,申请人坦诚地告知看守所领导:二审已在不知不觉中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而且这个错误还在继续,这位领导问:什么错误?申请人说判决后再告诉你。

2月3日继续开庭。最后陈述时,为让旁听记者记录,申请人故意一字一顿的陈述“认罪六条”,突出强调了“藏头诗”。

2月4日凌晨,“藏头诗”被外界破译。

2月6日上午,二审书记员携全部庭审笔录到看守所,找申请人核对签字,申请人当场对庭审笔录记载不正确的六条陈述,按照“藏头诗”首尾的12个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使其与原文保持一致。

2月9日宣判,申请人当庭抢夺话筒,大爆“诉辩交易”内幕,回到看守所,申请人将二审非法且无效的真正原因,告知了看守所那位领导,此时,木已成舟,李庄案彻底进入了程序死穴。

以上,是“藏头诗”之外,导致构陷人恼羞成怒的另一个主要原因,那就是:一季不扎实。之后,一定要整出李庄一个二季,寻找铁的“漏罪”,就是为了要出这口恶气。

六、“迟到的”、“未到的”和“不准到的”证人。

二审,申请人战术性“认罪”,法院也为避免再现一审无证人到庭的尴尬局面,为挽回影响,控方组织了六名经严格训练的证人出庭,但是,这些证人出现集体失忆,对辩方提出的关键问题,统一回答:不晓得、记不清、不知道、听不懂、脑壳痛……但本案最为关键的证人--申请人的助理马晓军律师,却依然没有到庭。

而马晓军自2010年1月9日离开看守所之后,被“人间蒸发”,其妻子从北方前往重庆接人,也被“人间消失”,他们的父母找寻不到自己的儿女,前来二审法庭寻人、作证,竟被无端拒之门外,甚至不给一个询问的机会。

刑诉法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上述两位证人是否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所述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法院未见其面就武断拒绝其出庭,不知害怕什么。殊不知,朱明勇律师与申请人在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时,在江北看守所共同、直接参与了拒绝专案组监视会见的争执。

至于某些领导所说:“二审有六名证人出庭,接受律师百多次提问”的说法,不知是没有参加庭审的缘故,还是被下级有意欺骗瞒报所致。

七、关于马晓军律师不能出庭,被“人间蒸发”的疑问。

马晓军律师于2009年12月13日,以同样罪名被重庆警方抓捕。本来与我同罪同案却不同审,其中原委,迟早曝光,他的遭遇,更是令人闻之毛骨悚然。

他遭到了何种变相刑讯逼供!

他遭到了何种诱供和恐吓!

他遇到了哪个警察,制作的笔录不容修改!

他遭到了什么阻挠没有出庭作证!

他遇到了何人拿着申请人的“悔罪书”给他洗脑!(当时也未发现藏头诗)。

是谁?逼迫他按照警方事先编造的言词,经多次训练之后,再接受一审法官“不愿出庭作证”的询问!

是谁?反复挑唆他:李庄已经揭发检举你了!(其实申请人庭审中多次阐明此案本人完全担责,与马无关,望尽快将其释放)。

2010年1月9日11时许,警方为马晓军办理了所谓的“监视居住”手续,将其带离了江北看守所,之后:。

他是如何被人间蒸发?

他又是如何被押往一个普通居民小区被“监视居住”?

他是受谁逼迫,按照事先编好的台词,经多次演练之后,打电话给高子程律师:“李庄二审我还是不愿出庭作证”,并反复拨打两次,且全程录音!

是哪两位局长,在凌晨2点给马晓军夫妻二人做工作,强迫马按照事先编好的台词去检察院接受询问!

他又是在谁的押解下前往重庆一分检,接受二审检察官询问,并逼迫他只能按照事先编好的笔录,且经过训练后去回答!

是谁?将前来重庆为马晓军办理“监视居住”,接马晓军回家的妻子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与马晓军关押在了一起!

是谁?逼迫马晓军妻子写“自愿与马晓军被监视居住”?

是谁?收缴了马晓军爱人的手机,掐断她与外界的联系,让她人间蒸发!(马的岳父寻找不到女儿)。

是谁?为了营造“轻松”氛围,逼迫夫妻二人佯装在商场挑选商品并给他们拍摄录像!

是谁?为了制作“和谐”画面,逼迫夫妻二人去重庆“统景温泉区”旅游,然后为他们拍摄录像!

是谁?为了体现“自由”景象,强带夫妻二人去饭店、看电影!

是谁?在马晓军爱人请假期限已到,恳请回家时,发号施令:“李庄二审开庭前,你不能离开”!

是谁?在李庄二审开庭之后,才将马晓军爱人送走,并赠送大量土特产!

是谁?为了编造马晓军被“监视居住”后自愿在重庆租房居住的事实,让其在一份租房合同上签字!

是谁?在马晓军告别重庆时,对其施以威胁:“这是一起政治事件,你要知道出去后改变证言的后果”!

是谁?在李庄二审宣判后(2010年2月9日)才将马晓军送上飞机,并随附大量礼品!

是谁?既是马晓军监视居住期间的看押人,又是文强执行死刑时放鞭炮打横幅的组织者,还是李庄案二季时法院门口举横幅的策划师!(网照,该人走近女交警,告知其不要阻止打横幅)。

群魔乱舞、百般阻挠,只为掩盖真相。但作为最关键证人的马晓军的今日出现,使得真相终于被实质性的揭开。

另外,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马晓军记下的笔录显示:。

李庄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

龚刚模答:我被吊起来了,是江北分局,地点是铁山坪的民兵训练基地204房间,我是被吊起来的,现在手腕上还有伤,一个手铐吊起来的,吊在2米多高的地方。

马晓军记录的第二次会见笔录显示:。

龚刚模说:同步录像是公安局让我背公安局的口供录制的。(与对付马晓军的惯用伎俩如出一辙)。

第三次会见笔录显示:。

龚刚模主动陈述了被吊打的具体过程和时间、场景、人物等等,包括刑讯者彭某、张某;看病医生王某、常某;悬空吊着、仅让脚尖触到一个电脑桌;大小便失禁、裸体被吊遭刑警支队领导何某制止等等。

以上,均有马晓军恢复自由后声泪俱下所写的《李庄事件经过》为证,马晓军强烈希望能够在申请人再审程序中出庭作证,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八、“无罪可悔”的悔罪书。

申请人在二审中以“藏头诗”形式的“认罪”,完全摧毁了二审判决的法律基础。

一审宣判后,申请人曾认真、愤慨的一气呵成了一份真实的上诉书,并于2010年1月18日上午,在看守所递交给前来提讯的一审法官。

回到监室之后,申请人从以下几点进行了认真思考:。

第一,如还像一审那样激烈对抗,二审无非是书面审理,结论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何打破大三长(公检法)既定的“八字”结果,只有寄希望以“认罪诈降”的方式换取缓刑、换取开庭、换取马晓军出庭、甚至换取高层进一步了解真相之后的无罪释放,核心是围绕“尽快出去,拿到证据。”

第二,09年12月12日傍晚,在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三楼330病房的龚刚模妻子程琪病房,申请人在与其协商更换辩护人时,突遭抓捕,而秘密拍摄的三次会见龚的录像及设备存放于病房卫生间水盆下面。只有尽快出去,拿到录像,才是最直接、最有效颠覆控方指控的唯一办法。(当时完全处于法律人的职业角度,丝毫没有考虑任何政治因素)。

第三,刑诉法46条,是最终驱使申请人痛下决心的最后动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方面,本案并没有任何有罪证据,另一方面,申请人再三嘱托辩护人,继续独立辩护,用既有事实和证据说话,如二审法院依法,绝不会仅凭申请人“悔罪书”来定罪,毕竟“认罪”和“有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以上,是申请人当时“认罪诈降”的内心真实写照(详见申请人博文《认罪背后的真相》)。书写“藏头诗”既是为了对外界、对历史有个交代,也是为今后出狱翻案提前夯实基础。最终定稿,各段首尾相连为:。

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

二审开庭时,虽然申请人口头认罪,但当庭的事实陈述、质证、询问证人时,对细节的穷追不舍、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证人胡说八道以及最后陈述“六条”,无不与“藏头诗”的内容相互映照。

2010年2月3日二审庭审结束后,4日凌晨,外界破译了申请人“藏头诗”式《悔罪书》,消息被爆出后,打乱了二审法院的预先构想,完全将二审法庭推到一个进退维谷的两难或多难的境地。

维持原判?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宽厚和仁慈”,就会遭世人唾骂。

如果缓刑?正中外界破译的“藏头诗”之实,完全暴露了“诉辩交易”黑幕。

发还重审?龚刚模案审限急迫,不可再拖。

还有,如何平衡和梳理李庄案与龚刚模案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历史关系?李庄案二审判决是否有效?是否撤销?是否再审?是否发还?是否抗诉?是否再次抓捕李庄恢复原刑期?将来李庄翻案,龚案怎么办?……这些纠结,永远是二审挥之不去的梦魇。

然而,在海内外的一片哗然中,二审法院明知“认罪”为假,依旧掩耳盗铃又无可奈何地判决“李庄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

申请人冒着声誉被毁风险,以“藏头诗”的方式“空壳认罪”,既是对法院在《刑诉法》46条“口供适用原则”执行力的检验,也是对司法实践中法院惯用的“证言定罪”陋习的挑战,但,二审法院至今也无法面对这一难题,无力接受这项挑战。

即便,当时有个别媒体刻意渲染“认罪”二字,但凡是参加了二审(包括一审)的人,都有目共睹且不可置疑以下事实:。

1、截止被刑拘,申请人在龚案中未曾提交、亦未调取、更未形成以任何物质为载体的客观证据,即: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2、截止被刑拘,龚案中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申请人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3、截止被刑拘,申请人未曾接触控方180名证人中的任何一名,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证据也已锁定。

4、截止被刑拘,申请人接触过的与龚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一人,依龚在央视被采访时的回答,申请人是以眨眼的方式让其翻供,但在侦查卷中却显示,申请人靠近铁窗进行教唆,出现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版本。(详见央视录像和卷宗)。

5、截止被刑拘,龚案尚未开庭,不可能发生申请人侵害庭审活动的事实。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又必须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

6、经过控方严格训练的六名出庭证人,集体失忆、集体失语,(不会普通话)除了“记不清、不晓得”,就是“忘记了、脑壳痛”,最终在法庭的掩护下,狼狈退庭。

7、辩方希望出庭的证人马晓军、朱明勇等,均遭非法拘禁和阻挠,均未出庭作证。

九、走过场的终审判决。

亲历这一过程的公诉人、审判长当庭以及事后,为何没有依法提起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这些无不说明,二审完全是按照一个早已拟定好的剧本,在法庭正中的国徽下面,演了一出荒.唐闹剧。

十、对申诉的十个假设。

此次申诉,十个假设。一项成真,黑幕撕破。

预先,成立一个高级别的专门委员会或调查组,由其去实践这些“假设”。

6、假设,责令:重庆警方交还李庄被抓当天,藏匿于龚刚模妻子程琪病房洗手间水盆下面的两部摄像手机(拟行政诉讼,要求退还)。即可完全展现律师三次会见中如何受阻与专案组发生争吵、龚刚模如何泪眼模糊的叙述被吊打经过、助理马晓军如何记载会见笔录。

7、假设,调阅李庄案二审的庭审录像、庭审笔录、“藏头诗”(诈降),能够看到:李庄在庭审中为何拍案而起、震翻水杯,如何怒斥出庭证人背信弃义。即可明白二审判决的荒.唐认定:李庄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同时,还可以想象到某副检察长庭后答记者时申明“没有诉辩交易”时有多滑稽。

8、假设,找二审证人逐一谈话,即可弄清他们何时、何地,如何被训练、为何集体失忆、集体不会说普通话、法庭为何配备普通话翻译。

9、假设,找到当年在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姓常、姓王的两个医生,让他们交出当时给龚刚模疗伤的药方和诊疗记录,即可证明龚刚模当时用药的针对性。

10、假设,逐一找龚刚模案、李庄案专案组警察谈话,让他们大胆揭发指使他们的幕后黑手,即可明白龚刚模案、李庄案的整个“制作过程”,前提,保证对他们宽大处理。

以上假设,若落实一项,即可将冰山完全暴露在炙热的阳光之下。建议,特别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不妨一试。

结束语。

从业二十年,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长存于心中不变的信仰。但“李庄事件”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无一不是对一个法律人内心的法律观、道德观、价值观的巨大冲击。出狱半年,“李庄案”似乎在程序上已经终结,但“李庄事件”巨大的社会影响尚未平息,也不会平息。该事件对申请人及家庭的伤害是难以弥合的,对中国法治的伤害也是至深至痛的。

法律被践踏,摧残的是生命,伤害的是社会,殃及的是国家。如果事实不再是依据,法律不再是准绳,则一切都将走向无序和混乱。““””的教训,令人生畏!

两年来社会各界对“李庄案”的置疑声,从未停止过,申请人与关注中国法治的各界朋友,都期盼能在阳光下公开透明地再审此案,还原事实,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再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终极防线,也是法律、事实、信仰、良心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再审,纠正错误,不仅可以倡导“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而且可以维护国家和公民双方的利益,并有助于提高政府依法执政的公信力。

要求再审“李庄案”,基于的是对法律尊严的信仰,捍卫的是内心深处的良知底线,向往的是中国法治昌明的春天。我们尊重事实,尊重信仰与良知;相信法律,也相信中国真正的法律人(包括重庆公检法的绝大多数执法者)。

为使真相得以曝光,错案得以纠正,冤屈得以释怀,公正得以体现,请求再审并宣告:李庄无罪!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庄。

2011年12月12日。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十七

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来源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三、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四、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会计的xx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十八

拟委托受理/代理其申请ce/国家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经委托方与受理/代理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委托方

(1)有权在认证开展的各阶段向受理/代理方了解认证工作开展的情况;

(2)有权要求受理/代理方保守其产品的技术秘密;

(3)保证遵守所申请的国外认证机构规定的认证规则程序;

(5)在签订认证协议后,应向受理/代理方交付受理/代理费用。

2.受理/代理方

(2)有权在委托方不能按期缴纳受理/代理费用时,停止受理/代理工作;

(3)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及所申请的国家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认证受理/代理服务。

(4)在开展认证的各个阶段向委托方提出认证要求时,其内容明确具体,不应使委托方产生理解上的歧义。

(5)保守委托方秘密,直至合同中止,合同中止后,未经委托方许可仍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1.协议生效后,委托方应缴纳:

申请/受理费用:_________元(须送样前交付)

资料审查费_________元;

ce/国际认证证书费:_________元;

试验费:_________元;

转报告费:_________元;

2.受理服务开始后,由于委托方的原因,撤销认证申请的,其申请/受理费不予退回。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委托协议书书通用篇十九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一案,委托乙方作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其辩护人;乙方指派律师履行上述约定义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或服务内容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申诉,申请回避,调查取证等。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阶段为__________________。

a、侦查阶段;b、审查起诉阶段;c、一审;d、二审;e、申诉。

第四条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用及交纳办法如下:

a、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

b、其他需要支出的鉴定、审计、评估、公证、证人出庭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c、差旅、食宿、通讯等办案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或由甲方支付乙方包干使用,多不退,少不补,该费用于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付清。

第五条乙方须本着勤勉、认真、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乙方因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免责。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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