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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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问题是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在写总结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避免重复和冗长的叙述。接下来是一些成功人士的总结经历,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借鉴。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一

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条______第______款______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_。

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__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二

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条______第______款______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_。

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__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三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执行方式),并处×××(附加刑)。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四

案由:涉嫌交通肇事罪。

起诉书文号:吴检刑诉字(20xxx)第1号。

被告人宋小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宋小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具有自首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犯罪嫌疑人辛二朝没有与被害人刘波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小平有期徒刑三年。

此致

吴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成。

助检员:艾金鹏。

20xxx年1月9日。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五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认定标准编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1]。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1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法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3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六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建议的主刑属于必填项,如果主刑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则一般应有一定的幅度。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属于选填项。执行方式指是否适用缓刑。附加刑可以只建议刑种种类。如果建议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不再建议主刑、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

1.量刑建议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量刑建议书的年月日,为审批量刑建议书的日期。

三、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分别指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内容,确有必要提出总的量刑建议的,再提出总的建议。

四、一案中有多名被告人的,可分别制作量刑建议书。

五、对于二审、再审案件需要制作量刑建议书的,可以此格式样本为基础作适当调整。

六、对于量刑建议的原则及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等,以《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据。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七

20xx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量刑程序意见》),该法律文件的发布标志量刑建议从地方试点到全国试行。作为我国量刑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在检察实务过程中,量刑建议书是具体量刑建议的载体,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能够保证量刑建议的有效进行,更能够促进整个量刑程序的规范。

一、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和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

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则明确指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意味着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出现在刑事庭审过程中,这为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依据。可以说,这是量刑建议的最重要法理基础。

要意义,这点毋庸置疑。

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关键在于公诉方在多大程度上还原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只有获取全面和准确的量刑信息,才能制作出规范的量刑建议书。

(一)量刑建议所需信息。陈光中教授指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交锋焦点首先往往集中于被告人犯罪在事实上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这两个问题上控辩双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前提在于获取全面的量刑信息,不但要全面掌握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还应掌握酌定的量刑情节,如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退赃情况、赔偿情况以及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情形,而其中中立方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对量刑建议具有重要意义。《量刑程序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涉及未成年犯罪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质证。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有学者指出:“社会调查报告不仅要考虑有关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还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以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对成年被告人而言,社会调查报告同样具有量刑信息和证据功能。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应突破未成年案件的限制,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同样可以提出社会调查报告。

(二)量刑建议信息的不完整。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在于公诉被告人,说服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是公诉的主要目标。这导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中强调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过分关注法定量刑情节,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诸如被告人的认罪悔过、被害人是否获得民事赔偿等酌定量刑情节。当然,量刑建议书的量刑信息的不完整性与侦查机关亦具有一定的关联。通常而言,侦查机关移送的量刑证据是形成量刑建议的基础,而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重点在于侦查破案,只有收集足够的有罪证据,检察机关才能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而忽视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检察官重定罪轻量刑,不重视量刑建议,甚至错误认为量刑建议增加工作量,而不愿提制作量刑建议书。由于目前对量刑建议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体系,往往以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作为检察官绩效考核的标准,如疑难、复杂案件的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进而引起上诉或抗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官的职业风险,使得检察官不愿制作量刑建议书。有的量刑建议书仅提出建议结论,完全不说理,或者采用模板式理由,说理不完全,特别是没有准确反映出量刑情节。究其原因,量刑信息不完整是量刑建议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建议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这些事实和证据若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将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产生影响。检察官基于不完整的量刑信息所作出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等量刑建议必然是不准确的,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量刑建议不被法官接受,或引发被告人的上诉,从而减低诉讼效率。

三、证据开示对量刑建议书规范化的意义。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据的内容都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笔者认为,规范量刑建议,特别是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可以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入手。通过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检察机关掌握更为丰富的量刑信息,可以作出合乎规范的量刑建议书。

(一)我国证据开示概述。证据开示,源自英国刑事司法实践,其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在检察实务中,证据开示则要求控辩双方将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开示。目前很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相对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无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避免突袭辩护,要求辩方将其掌握的无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提前告知控方,在某种意义可以将辩方证据开示视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萌芽。

(二)证据开示的主体。在规范量刑建议方面,负有开示证据义务。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八

整个人类刑事法律的文明史就是一部追求量刑公正的历史。如何降低量刑偏差或实现量刑公正,这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量刑公正需要有科学的量刑理论、方法、观念和制度作保证。量刑建议制度就是在西方国家率先实行的旨在维护量刑公正的一项制度,而近年来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进行尝试性的运用。对于该制度的理论评价及其实践尝试,我国学术界褒贬不一。虽然肯定的观点诸多,但是理论上的认识尚存在模糊之处。《量刑建议制度研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量刑建议的类型、根据和适用程序进行了讨,同时提出了我国建构该项制度的设想。在《量刑建议制度研究》之中,关于量刑建议的事实根据的讨论不乏开创性,关于量刑建议适用程序的比较研究也不乏借鉴意义。《量刑建议制度研究》希望对当前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有所裨益。

陈岚,1962年出生于湖北蕲春。高中毕业进入湖北省公安学校学习,后回县城当警-察。1990年考八西南政法学院攻读刑事诉讼法方向硕士学位。1999年考取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07年获得博士学位,现为该院副教授。参编或主编的著作有:《中国金融刑法全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证据法学》、《模拟法庭教科书》等。发表论文30余篇。

当这部书稿修改完毕的时候,我一直在犹豫一个问题:要不要请名家作序?反复翻阅我的这部书稿,我觉得不成熟的东西太多,有些内容甚至大有商榷之处,我担心在名家作序之后读者会产生以名家的影响来提升我的这部著作的价值的'议论,尽管当下的理论著作汗牛充栋而无人问津者居多。我完全可以放心地请名家写一个序言,给我的这部不太成熟的理论著作增添一些亮点或肯定,哪怕是在出版之后根本没有人去读它。我担心万一,所以决定自己为自己作序。

大多数著作的序或前言无非是在对本书的来龙去脉作一介绍的同时,对本书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和评点。关于我的这部书稿的主要内容,现有的文章摘要和内容目录足以说明。而至于评点,那不是我可以做的。我在这里首先要说的是我在完成这部书稿过程中的苦恼。对本书的这个曾经炒作得很热的题目来一个近20万字的长篇论述,稍不小心就会落入资料汇编或者长篇垃圾的窠臼。在垃圾作品几乎达到盛行程度的今天,我也可以厚颜无耻地凑一凑热闹。我不想落下一个垃圾作品的骂名,又不想人云亦云。而极有可能的情形是,在我尽到了我的努力之后,我的这部著作最终还是难逃垃圾作品的命运。这就是我在选题和为文之时遭遇的第一大苦恼。我力所能及地在中外文原始材料中作出自己的介绍和分析,试图澄清在我看来是模糊的甚至错误的既有观点,试图唤起人们对我的这个题目及其相关内容的重视。但是,这种努力是否能够达到目的,或者是否有一点点意义,现在我还无法知道。时下的理论研究多半是自我陶醉式的,少有顾及他人的观点,更谈不上激烈的批评。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九

摘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指控犯罪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的一种权力,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没有量刑建议权的存在,公诉权是不完整的。关键词:量刑建议权;控诉权;公诉权;平衡;合理量刑建议权制度确立与否的问题,近年来被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等诸多不同观点推上了风口浪尖,量刑建议权伴随着一片质疑成为法学界议论的焦点。所谓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指控犯罪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的一种权力。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机关控诉职能的一部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将刑事犯罪起诉至人民法院,其前提必须是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量刑建议只不过是在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对应该判定的刑罚给予法定刑期之内的建议请求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没有量刑建议权的存在,公诉权是不完整的。宋英辉教授认为,推行量刑建议的做法有四项意义,首先,可以使控辩双方就具体量刑问题进行争辩,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更加全面、充分,有利于神话审判方式改革。其次,辩护方不仅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防御,而且可以针对检察机关具体的量刑意见进行防御,对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再次,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第四,检察人员提出量刑建议,辩护人对此进行防御,审判人员在监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量刑做出判断,所有这些都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赞成宋英辉教授对量刑建议权意义的精辟总结,在宋教授总结的基础上,笔者也对推行量刑建议权的意义有了一些不成熟的理解。1、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控诉权,量刑建议权的确立使检察机关之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公诉权趋于完整。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公诉权,其目的是为了使犯罪的人得到刑罚的惩罚,使其行为得以规制,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工作中,检察院在控诉过程中只是较好地发挥了定罪请求权的职能,侧重强调通过控诉行为得以有效定罪的确定性,却忽视了在定罪请求权的基础上的另外一项尤为重要的权力――量刑建议权,也即忽略了量刑的确定性。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就放纵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发生(因为只要法官在法定刑的规定幅度内判决则都是有效的)。对量刑的结果难以预测,对量刑的结果更难以监督,从而导致量随意性较大。因此造成“相当数量罪责相近的犯罪行为,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的合议庭之间所做的裁量结果往往存在很大差异”。这与我们的宽严相济的政策是有冲突的。检察机关充分利用量刑建议权来平衡刑期的适用,就可以使量刑趋于合理。2、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现在的庭审制度,控辩双方只是围绕着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展开辩论,对于案件定性后的量刑部分,作为控方的公诉人不曾涉及,现实中的公诉书也只是在最后加入从轻、从重或者是减轻等相当笼统的建议,没有将量刑建议相对具体化。所以只要是法官在法定刑的范围幅度内裁判,就都是有效的。这样就会造成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如果法官素质相对不高,那么这种毫无制约机制的“随意性”裁判环境,就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细菌的温床。3、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使辩方充分发表量刑异议,增强庭审的抗辩性。建立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辩方在庭审过程中提前获取量刑建议的信息,在是否成立犯罪或者成立何种犯罪的基础之上,更加关注量刑幅度的裁量是否合理,在量刑期限上加大辩护力度,这种在量刑期限上的正面交锋,可以使量刑问题得到充分的辩论和质证,作为审判者的`法官也可以总和双方的观点,做到兼听则明。这样不但可以扩大被告的量刑知悉权,强化辩方在庭审中的辩护地位和作用,而且可以使判决更加趋于公正和合理化,使判决结果更加容易得到双方的接受和认可。4、有利于审后监督,形成有利的抗诉制约机制。就像是法庭笔录当仁不让地成为判决的理由一样,量刑建议的明确记载也可以成为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不当提起抗诉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在制度设计上讲,应该是科学的合理的,审判者基于同一法治环境下的同一法理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判断从常理上讲应该是大体相当的。如果审判者有违常规,作出不当判决。检察机关就可以把量刑建议作为有纸化依据提出抗诉申请。这样形成的抗诉制约机制,更加有利于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执行。5、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推进和落实,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实要人的执行和运用上来。所以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和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在落实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过程中都担任着不可或缺的总要的主人翁的角色。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宽严相济政策的推行进度和进程。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在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时更加重视公诉权的完整的行使,使检察人员更加重视公诉权的全面性和重要性,主动地深入研究和探讨公诉权的重要和神圣不可侵犯。自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会直接牵制到法官的审理效果,审理的结果如果是差强人意的话,检察机关则会以量刑建议为依据提出异议,或许要求审判者作出解释,这样就要求法官必须提高个人素质,加强法官个人的修养和职业素养。6、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使得法庭审理过程对峙程度加强,各种事实及证据充分辩论、质证。其中包括案件定罪性质的有无轻重,甚至还涉及到了量刑期限的具体确定。这样庭审得出的结果必然更加容易让双方接受,避免了上诉抗诉带来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和诉讼资源的重复浪费。因此,笔者认为,设立量刑建议权是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公诉权的必然趋势,也是检察机关行使量刑监督的重要工具。量刑建议权有其确立的必要性和重要使命。(作者单位: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参考文献[1]苗生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化与公诉裁量权的适用》,法律出版社版。[2]季美君:《专家学者纵谈“量刑建议制度”》,载于《检察日报》10月2日[3]季美君:《专家学者纵谈“量刑建议制度”》,载于《检察日报》2010月2日[4]李志平:《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控制探析》,载《中国法学》,1984年第4期。[5]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6―417页。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十

从监管主体来划分,金融监管框架主要有四种:(1)以美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主要是美国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国家财政部货币监管局、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的保险监管局负责监管。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保险立法,保证各州保险法和保险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2)以英日为代表的统一监管模式。主要是对于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是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均是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或是单独成立的金融监管局来负责。目前韩国、中国台湾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3)以巴西为代表的牵头监管模式,即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特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4)以澳大利亚和奥地利为代表的双峰式监管模式,即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情况。

中国开始是金融集中管理体制,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从19开始实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责的分业监管,4月,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形成了中央银行代表中央政府对我国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多,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金融法规也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分业监管在我国金融发展初期是必要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业将逐步开放,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发展趋势,商业银行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第三方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在保险业务方面,投资联结险、万能险等新的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3]。这些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对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分业监管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不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配置。

在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模式下,三家监管机构属于平行部门,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也缺乏为自己和对方约定义务和权利的法律效力,加之各监管主体均是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共享程度低;而且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个监管机构的设立容易造成监管设施的重复投资,不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在206月形成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旨在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来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但由于监管协调会不定期召开,并且透明性差而被普遍认为形同虚设[4]。

(二)分业监管易造成监管效率低下。

混业经营使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金融结构也趋于复杂,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头监管容易造成多个监管主体对开展某项交叉性业务公司的重复监管,导致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各监管主体由于监管侧重范围不同易造成冲突,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和有效控制风险,容易导致监管疏漏和监管缺位同时并存,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分业监管阻碍金融创新。

我国监管形式主要以审批制为主,目前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融合不同领域的产品而研发的,而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监管机构只对自己负责的范围比较了解,需要通过部门间多次协调商讨才能作出决定,增大了监管时滞和协调成本,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时间对金融创新尤为重要,这种低效率的监管将逐渐不适应国际金融的发展。同时,分业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因为业务的局限盲目扩大新产品的风险,抑制金融创新。

(四)不利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外资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后,大量外资银行不断涌入中国市场,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参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压力,国内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存在许多监管空白和盲区。金融控股公司为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有可能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下属各子公司之间转移资产,或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引起的监管真空。这对目前中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来说,都是一个挑战。

四、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重要工作。

(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建立有效的信息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

可以建立综合大型的数据库,由各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由牵头机构负责维护该数据库和向有需要的监管机构提供数据,通过法律加以约束,保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发展与合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从而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复、提高监管效率。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化风险防范作用,重视舆论监督,依靠市场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控制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由于混业经营必将大大增加混业经营机构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的作用。因此当前监管重点就是要督促银行、证券和保险各监管机构努力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权责制衡机制,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各监管机构应加快监管方式电子化的步伐,努力实现监管标准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三)加强国际合作,不断创新监管制度。

中国的金融监管发展还不成熟,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在向混业经营过渡和中国金融市场不断融入全球市场的过程中,要加强国际合作,广泛参加国际联络和信息交流,通过参加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进行金融监管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对跨国金融机构进行联合监督及金融监管国际规范的推广应用等,积累监管经验,从而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创新,完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3]孔曙东.对我国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可行性探讨[j].武汉金融,2007,(9):9-10.

摘要: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使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开始向混业经营趋势发展,金融经营模式的转变要求金融监管体制的相应变化,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针对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体制在混业经营趋势下显示出很多弊端,探讨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显得尤为重要。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十一

摘要:健全与完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能够有效保障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预防和排除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高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高校法治化建设。本文剖析了当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高校法律顾问职责,构建“独立机构”与“外包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模式,不断健全法律顾问工作程序规则,优化法律顾问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关键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职能。

随着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深入落实,国家教育部门和各地区相继出台有关“依法治校”、“推进教育法治化建设与发展”等工作的实施意见,一些高等学校也结合教学科研实际,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制度措施。有的高校建立并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力求推进学校法治化建设。笔者感到,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顾问工作尚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实践工作中暴露出组织机构不健全、法治思维不牢固、作用效果不明显等不足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这项制度在促进高校法治建设中应有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予以改进与完善。

一、建立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内涵式发展和校外联系合作的深化拓展,高等院校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高校对外关系中会签订涉及设施设备采购、科研项目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等协议,这些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解除事由等内容,都直接关系到校方工作能否顺利推进以及经济效益的获取。再比如,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罚决定时,既要保证程序正当,又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诉讼纠纷。这类涉法问题还包括颁布校纪校规是否合规、劳资纠纷处理是否合法、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充分等等。上述法律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规避,将会给学校或师生造成声誉影响和经济损失。法律风险防范以及案件纠纷处理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即便是高校领导决策层和机关部门,也没有足够专业的法律知识支撑去处理这类问题。因此,在高校内部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并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非常必要。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设置专门法律部门及专业人员,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参谋意见,审查、预防和排除法律风险,并采取法律手段处理各类涉法矛盾纠纷,保障学校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制度。高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推广实施,其必要性、重要性还在于:(1)有利于树立与培养高校领导层和机关部门的法治思维,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推进高校法治建设;(2)有利于保证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因决策不当、把关不严引发不利法律后果;(3)有利于及时发现涉法问题苗头,提早做好证据固定与保存工作;(4)有利于对师生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提供维权服务;(5)有利于主动采取法律措施或应诉答辩,稳妥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二、当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部门机构。

自教育部颁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来,一些高校探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关于如何设置机构方面,做法不一。有的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与机关其他部门平行运行;有的挂靠或内设在高校行政办公室;有的不设单独编制,仅设立临时法制办公室或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工作;有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律师承办合同审定与涉法纠纷处理等工作;有的借鉴美国高校治理模式,设立高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等等。一方面原因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视不足,另一方面也表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工作运行模式还未进行充分论证与改革。

(二)职能定位不清晰。

对于高校法律顾问机构及人员的工作任务、职能范围和责任要求尚未达成共识与明确界定。有的履行法制办公室职责,仅对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和签订合同进行审查;有的承担司法援助职能,仅对教师和大学生个人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有的是沟通联络部门,依托地方律师解决涉法问题;有的是高校管理者的“法律参谋”,对领导机关决策和对外事务分析预判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三)专业化人才队伍匮乏。

当前,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总体上层次不高、效率低下,很重要的原因是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队伍实力不强。有的是从机关其他岗位“借调”或“改行”的,虽教育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欠缺;有的虽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但不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也没有司法实务工作的历练与经历;有的虽然聘请法学院教授或律师,但由于兼职身份无法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工作。此外,由于职业发展与平台薪酬的局限性,有的专职人员一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从业资格后,就选择辞职“跳槽”谋求更大的发展平台,导致人才队伍难以处于持续稳定状态。

(四)缺乏科学完备的程序规则。

无论采取何种组织机构模式,许多高校都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律顾问运行流程和制度规范。比如,对于合同的法律审查,由谁提出,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审查,法律顾问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不采纳走什么流程等,没有明确的规范。法务部门在高校层级内的地位不高,法律顾问经常成为领导想起来征询意见才会出现的角色,往往是被动式地开展工作。也就是说,如果有的高校领导法治思维意识不强,对于高校建设发展、人事处理等一些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工作,如果不要求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那么法律顾问即便是想主动作为、靠前服务,还是会“插不上手,说不上话”,更不要说是履行“依法治校”参谋作用了。

三、完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高校法律顾问的职责任务。

法律顾问要想成为高校法治建设的实施者与促进者,避免高校在法律层面出现风险漏洞或利益受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高校重大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与决策,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与防范意见;(2)组织对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机关职能部门对各类规章进行立、废、改;(3)审查修改科研合作、社会化服务等各类合同或协议;(4)组织实施法制教育与法律咨询,增强领导机关与师生的法律素养;(5)对机关部门的`教学管理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人事、学籍、薪资、福利等处理决定予以纠正;(6)处理涉法涉诉案件纠纷,参与和解或代理诉讼;(7)为师生个人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二)设置“独立机构”与“外包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兼职法律事务机构和单纯购买外包服务模式既不能保证法律顾问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也无法确保从全局上掌控法治工作,难以实现法律服务与教育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此,建议统一在高校机关设置具有行政编制与独立身份的法律顾问机构,该机构应与教务、党建等机关平级,至少处于中层管理地位。在配齐专职人员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与实务技能协助。法律顾问机构专职人员主要承办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日常法制宣传等一般性常规工作,对于重大疑难事项论证和案件纠纷代理则由外包服务律师协助专职法律顾问办理。

(三)健全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规则。

为解决当前高校法律顾问普遍存在的工作脱钩、信息不畅、服务方式随意等问题弊端,建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流程,至少应建立如下程序规则:(1)参会研究制度。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有权以顾问专家身份列席学校党委会和办公会,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学校领导必须听取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建议;(2)法律审查制度。学校各机关和学院就合同或其他涉法事项向学校申报法律服务需求,经校领导同意后,交由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出具意见书并签字;(3)登记备案制度。法律顾问参会发表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材料均登记入册,法律意见是否采信,要做好登记并连同被审查项目材料一并入册,意见不采纳的,还必须说明理由;(4)情况通报制度。学校机关和各学院每周向法律顾问机构通报主要工作安排和任务完成情况,法律顾问有权实施法律监督,有权开展情况调查并发表意见;(5)诉讼代理制度。有关部门对涉法涉诉案件,需呈报校领导同意后,申请法律顾问启动起诉或应诉工作。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协助调查事实,提交证据材料;(6)检查问询制度。法律顾问机构有权就某一教育管理事项要求某一部门说明情况、陈述理由,甚至提出整改意见。

(四)严格入职条件,加强岗位培训。

从严把控法律顾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是确保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根本,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1年的;(2)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具备教育管理相关知识能力;(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疑难问题处置能力。有条件的高校,应当从法律专家、优秀律师或辞职法官中高薪聘请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法学院校、律师协会定期组织对高校法律顾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五)优化职业发展,建立奖励机制。

吸引保留人才是破解当前法律顾问工作低效运作的焦点和难点。建议对法律顾问人员设置有别于高校一般行政管理岗位的职业发展平台与路径,法律顾问可以评任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晋升专业技术等级。符合条件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为国家公职律师,更加便捷地行使律师职权,从事调查取证和出庭应诉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及奖励制度,综合考虑工作数量、避免经济损失等因素评估工作业绩,给予经济奖励。法律顾问的薪酬福利待遇应比同资历的管理岗位人员高,以增强人员从业的积极性与荣誉感。

参考文献:

[3]李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完善构想.北京教育.2010(11).。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十二

内容提要:量刑建议是指控方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从重量刑情节所反应出来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刑法及刑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的有关对被告人量刑结果的指控。其作用在于在庭审中塑造出一种“控方提出量刑建议、辩方展开量刑辩护、法官居中裁量刑罚”的“分包制”量刑模式。鉴于中国量刑建议实践还存在着严重的摆设化、混乱化和随意化现象,应从制度层面上强化与细化量刑建议规范。

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才能在完善量刑规范的同时兼顾公平,从而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启动控方的量刑建议和辩方的量刑辩护之间的对抗,并使法官能居中裁量刑罚,就成为正在开展的量刑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我们应意识到,量刑建议的讨论既然源自量刑制度改革的困境和强烈的自我发展要求,其讨论也就自然关涉到量刑建议的界定、实践和建构等基本理论问题,目的在于对已经出现的量刑建议实践给予回应并提供理论支撑,以带动量刑建议制度自身的发展完善。

一、概念与特征:量刑建议的本体属性。

量刑建议概念的本质是什么,有没有一个可以涵括中西的量刑建议制度的内涵?不论要深入认识量刑建议制度的过去,还是要进行中西量刑建议制度的比较,或者展望和规划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未来发展,该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

抛开各种纷繁芜杂的观点,直面事物本身。量刑建议就是指控方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从重量刑情节反应出来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刑法及刑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的有关对被告人量刑结果的指控。长期以来,量刑被法官独自“包揽”,并以“大包干”的形式实施。这种“大包干”的方式必然带来量刑的专断化和随意化,这是造成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畸轻畸重的重要因由。量刑建议力图改变这种状况,其制度目标显然是针对量刑“大包干制”带来的重重问题而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营造一种“控方提出量刑建议、辩方展开量刑辩护、法官居间裁量刑罚”的三方“分包制”量刑模式,以满足量刑公正的需求。在这种量刑模式之下,由法官一方独揽的量刑“大包干制”被打破,其必须考虑控方的量刑建议和辩方的量刑辩护,并在量刑中对此做出说明和说理。因此,它是量刑“分包制”的一次勇敢尝试,于量刑公正实现意义重大。归纳而言,量刑建议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量刑建议只能由公诉机关提起。有学者认为,被害人也享有量刑建议权,[1]笔者不能认同这种观点。这是因为,在法治之下,公权力和私权利分开这是法治原则和精神的体现,作为引发争议的“被害人的量刑建议”这一概念消弭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使检察机关丧失了责任感并产生对被害人的依赖,这就违背了“量刑建议”条款的初衷,因而是对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背叛”。因此,对于犯罪的控告而言,只能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自诉案件除外)。这是法治原理得以正确实施的不二法门,并无变革的必要与可能。在这种界定之下,我们并不是不考虑被害人原谅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只是想说明,被害人的意愿完全可以通过公诉机关的调查和辩护方的调查而向法庭宣示,使其在庭审中得以体现。因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更何况被害人陈述也是法定证据之一,如果允许被害人在开庭中陈述自己的量刑建议,不但会造成法庭审理中的诉累,而且违反了应由国家追溯犯罪的诉讼原理,并不可龋从这个意义上,中国既无把量刑建议的实施主体予以拓宽的必要,也不具有这种拓宽的制度空间。

2.量刑建议是求刑权的应有之义。国家刑罚权从理论上讲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其中,求刑权,也称起诉权,是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惩罚的权力,它包括国家求刑和个人求刑两种。从类型上分析,求刑权包括审判请求权、有罪判决请求权以及判处刑罚的请求权。在刑事法治之下,求刑权应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而公诉则是行使求刑权的主要方式。[2]一般认为,判处刑罚的请求权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在起诉书中明确请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科以具体刑罚的权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求刑权的中心元素恰恰就在于提出一个具体的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因为检-察-院享有不起诉权,如果一则案件在审查起诉中,检-察-院认为不应当起诉的,可以径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一则案件之所以起诉到法院,在检-察-院看来,都是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由此来看,量刑建议就是检-察-院的求刑权行使的直观体现,既然检-察-院享有求刑权,那么它就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3.量刑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不难看出,量刑建议是针对量刑情节以及案件基本事实,由检察官代表公诉机关所提出的一个初步的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这个意见只是检-察-院行使诉讼职权的必要组成部分,更多的是具有程序意义,而不具有实体意义,并不能构成对法官量刑的制约,也不是法官最后判刑的'标准。因为在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之下,只有法官才享有最终判刑结果的决定权,其量刑结果才具有终局性。明乎于此对于我们正确认识量刑建议的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在某种意义上说,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就是量刑审理程序上起点,起到的往往是“引子”的作用,只有将其和量刑辩护、法官量刑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现其积极意义。因此,一方面,那种单独强调法官享有独占的量刑权,进而否认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的观点是十分片面的;另一方面,检-察-院因为自己的量刑建议没有被法官采纳而不断抗诉的做法也是十分错误的。而此又恰恰说明,量刑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效力,而且也不应该具有强制效力。毕竟,量刑建议属于“建议”或“意见”,“建议”或“意见”对于被建议者(法官)是可以听取,也可以不予理睬的,这是最简单的道理。

4.量刑建议的内容为量刑结果。量刑建议本身不是量刑结果,但其内容体现为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在这里,量刑建议从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即请求法官量刑的权力,这种权力更多是在程序运行中体现出来,并以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的形式表现出来。认识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那种将量刑建议定位为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而请求科处刑罚的权力本身表明:控方在公诉书中应当明确如下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应不应该判刑,二是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这都是求刑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里,“判处什么刑罚”的主张就是量刑建议。因此,从直观上分析,量刑建议表现为一个量刑意见或量刑结果,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个是么类型的刑罚或什么幅度的刑期。归纳而言,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建议判处一个确定的刑罚,比如,建议判处3年有期徒刑,等等;二是建议判处一个相对确定幅度的刑罚,比如,建议判处4至5年有期徒刑,等等。这两种模式都是量刑建议实施的具体表现,都是有效模式,其中,前者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且无量刑情节或量刑情节单一的情况;后者则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且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情况。

以上关于量刑建议的概念和特征的界定,构成了我们认知量刑建议制度的重要起点。有此,我们就有了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内在规定性的认识,这是建构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基矗然而,量刑建议之所以能在司法实践中运作,并在理论上能得到学界的中肯,皆源于其具有独特的价值。因此,在认识了量刑建议的本质属性之后,我们尚须上升到其价值层面,探寻其制度底蕴,展现其重大意义。

二、演进与问题:量刑建议的中国实践。

量刑建议的实践其实发生在学界的呼唤之后。长期以来,学术界通常以三角诉讼模式作为一个重要标志来分析量刑建议的产生和发展,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促成了量刑建议制度的发展。就此来说,量刑建议作为量刑公开化、客观化、程序化的表征,作为控方对法官量刑的必要监督的体现,这一呼声从90年代末开始就出现了。[3]之后,学界关于量刑建议问题的论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比较后不难发现,尽管学术界对量刑建议批判声音有之,[4]但更多的是赞誉之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其合理性。

从这些肯定的立场中不难看出学者的一个基本主张是:现代量刑制度是以实体和程序的双重保障为基本原理和出发点的,实体的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与程序的确定性、平等性和技术性源于量刑的本质的规定性,其中,量刑建议就是通过量刑程序的制度设计以实现正义,纠正偏差。在这里,提出量刑建议在于强化求刑权,使量刑在由法官独占享有的同时,增加法官量刑的客观性、全面性与公正性,这使其与量刑公正的目标发生互动。而此,正是它在量刑实践和量刑理论上中经常受到推崇的根本原因。

实务界的反应也大抵如此。几乎是在同时,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从9月在国内首次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制度。之后不少地方的检-察-院开始摸索和推行这一制度。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初步确定11个单位开展试点,旨在加强法律监督,促进量刑公正。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院还制定了规范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试行量刑建议的意见》;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量刑建议规则(试行)》;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量刑建议制度的操作规程》;等等。由此可见,量刑建议的兴起,是司法改革的产物,是量刑从观念到实践被引入新的司法改革成果的结果。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十三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执行方式),并处×××(附加刑)。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

【相关阅读】。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

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五)建议的内容。

建议的主刑属于必填项,如果主刑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则一般应有一定的幅度。

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属于选填项。

执行方式指是否适用缓刑。

附加刑可以只建议刑种种类。

如果建议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不再建议主刑、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

(六)尾部。

1.量刑建议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量刑建议书的年月日,为审批量刑建议书的日期。

三、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分别指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内容,确有必要提出总的量刑建议的,再提出总的建议。

四、一案中有多名被告人的,可分别制作量刑建议书。

五、对于二审、再审案件需要制作量刑建议书的,可以此格式样本为基础作适当调整。

六、对于量刑建议的原则及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等,以《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据。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十四

上诉人:____,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

上诉人: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现羁押于四川省双流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xx)成少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xx)成少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____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上诉人____作为____的老乡,经其邀约进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总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他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说上诉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无从谈起。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上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上诉人平时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____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并不参与拟定、签订、履行合同,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事实。

(2)、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无从谈起。

上诉人在公司上班不到两个月,总共领取约4000块钱的工资收入,并无其他任何非法获利。上诉人作为一个农民,两个年幼孩子的父亲,经同村人____介绍进入公司打工,是为了挣得一点辛苦钱,养活贫困的家庭。同时由于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上诉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规的公司。现在大学生毕业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诉人认为找个工作不容易。上诉人一直都希望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挣钱,从未想过通过欺骗等不法手段来牟取暴利。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仅凭上诉人第一次的口供无法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从本案来看,本案是单位犯罪,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既不是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所以上诉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朱洪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过重。

上诉人____有两个小孩,一个十三岁,一个八岁需要抚养。上面还有年迈的父母亲需要赡养,家庭十分贫困,特别是母亲身患重病。同时上诉人也有先天性心脏病,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上诉人本想靠自己的双手挣点养家糊口的生活费。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着合法的旗子干着非法的勾当。事情出了以后,上诉人也多次表达对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积极退赃,弥补自己的过错,良心的不安。

四、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十五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院印)日。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五)建议的内容。

建议的主刑属于必填项,如果主刑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则一般应有一定的幅度。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属于选填项。执行方式指是否适用缓刑。附加刑可以只建议刑种种类。如果建议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不再建议主刑、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

(六)尾部。

1.量刑建议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量刑建议书的年月日,为审批量刑建议书的日期。

三、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分别指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内容,确有必要提出总的量刑建议的,再提出总的建议。

四、一案中有多名被告人的,可分别制作量刑建议书。

五、对于二审、再审案件需要制作量刑建议书的,可以此格式样本为基础作适当调整。

六、对于量刑建议的原则及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等,以《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据。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十六

摘要:黑龙江省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为农业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条件,但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农业旅游产品还只是雏形,黑龙江省农业旅游面临着资金不足、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特色等问题。本文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发展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建议。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促使旅游不断向多元化、多领域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渴望回归大自然,观赏田园风光,参与农业活动。黑龙江省农业旅游还处于初级阶段,农业旅游产品还只是雏形,在农业旅游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

1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现状。

1.1社会认识明确。

农业旅游是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有机结合,对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带动高效特色农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各级党委、政府,还是基层管理部门,对发展农业旅游的认识正在得到不断更新[1]。政府部门积极鼓励广大农民利用土地发展农业旅游,加大对农业旅游的资金投入,加大对农业旅游的宣传力度,广大人民逐渐从不了解农业旅游到积极开展农业旅游转变。由于农村中一小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率先开办家庭农业旅游项目,从中获得财富,使得广大劳动人民对发展农业旅游有了新的认识,积极开展农业旅游活动,主动与旅游部门进行沟通与咨询,开发并创新农业旅游项目。随着农业旅游业的发展和普及,旅游者也充分了解了农业旅游的内涵,不再认为农业旅游仅仅是从事农业活动,因此参加农业旅游活动游客的数量不断增加。随着旅游者的需求不断增强,促使农业旅游不断向多样化、多领域、全方位发展。

1.2具备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黑龙江省地域辽阔,四季分明,风景独特,农业旅游资源极为丰富,农耕文化历史悠久,民俗风情丰富多彩,具有下列良好的基础。

1.2.1具备了优越的生态资源。

黑龙江省土地条件居全国首位,拥有辽阔而肥沃的黑土地,是世界著名的三大黑土地带之一,同时也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区,农业机械化程度比较高。黑龙江省现有耕地近932万hm2,草原面积753.2万hm2,拥有高等植物2000多种,陆生野生动物470多种,全省天然湿地面积占全国天然湿地的1/7,水资源较丰富。这些优越的生态资源,为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2.2具备了丰富的文化资源。

在漫长岁月中,黑龙江省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挹娄文化、龙山文化、北大荒文化等。作为金、清两朝的发祥地,黑龙江省历史文化悠久。19世纪时,帝国主义国家入侵我国东北地区,同时,也带来了不同的饮食文化、建筑风格、先进的科技等。另外,除了汉族以外,黑龙江省还聚居着赫哲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等46个少数民族,不同民族文化各具特色,使黑龙江省地域差异性较明显,从而使黑龙江省农业旅游资源具有独特性,黑龙江省发展农业旅游已具备丰富的文化基础。

1.3具备了特殊的地缘优势条件。

黑龙江省地处东北地区,是我国纬度最高、经度最东的省份,拥有中国两个地理位置极点———北极漠河(中国唯一一个可以看到极昼及北极光的地方)和东极抚远县(中国最早迎接太阳的地方)。黑龙江省北部与俄罗斯相邻,边境线长约2981km,边境城市异国风情浓郁,界河界湖风景秀丽,为黑龙江省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黑龙江省是中国与俄罗斯、朝鲜、韩国等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是东北亚国家和欧洲国家主要旅游目的地之一。

1.4形成了一些新的模式。

黑龙江省独具特色的生态资源、文化资源以及地缘优势,为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具有其独特的模式,发展模式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四点。第一,利用花草果木开展观光旅游。近年来,为了使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统一,黑龙江省广泛开展退耕还林,大面积种植果树经济林,在郊区建立动植物园、采摘园。为了加强游客在园林中观赏和参与,这些地方一般都在公园里设置了旅游线路,设立各种景点或饰品,有些景区推出个性化服务,例如在园中出租自行车、小火车、观光旅游车等,吸引游客来观光旅游。第二,开展民俗旅游。黑龙江省除了汉族以外,还聚居着赫哲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等46个少数民族,保存了完好的民族传统文化。一些地方利用空置的房间举办民族风俗节日、品尝特色美食、开办特色旅馆等,吸引游客参与到农业旅游中来。第三,发展农业科技旅游。近年来,黑龙江省不断引进国内外高科技和花草新品种,使农业旅游景区四季姹紫嫣红,景区内花草、果木、动物等品种众多。园内根据不同的品种划分为多个区域,并设计一条科学的旅游路线。景区内配有自动化灌溉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解放了农村劳动力。有些地方还将玻璃温室、采用无土栽培技术等用于农业旅游活动中,游客对此感到十分好奇。第四,建立绿色农业基地。黑龙江省地处我国东北边陲地区,土地肥沃,是世界三大黑土地带之一,黑土地开发历史比较晚,破坏程度轻,农业产品没有受到污染,价值比较高。据了解,2012年,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经济总量居全国首位,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绿色食品已达15个。截至2012年,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增加到550家,其中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增加到68家,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已经发展为14个大类、2000多个品种。早在,黑龙江省就参与了第一届哈尔滨国际经贸洽谈会绿色食品展、绿博会暨东北四省第六届中国区农博会和中国国际产品交易会活动。目前,黑龙江省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产品检验、环境监测、人员培训等有关工作都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2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存在的问题。

2.1发展农业旅游的资金投入不足。

黑龙江省农业旅游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有的地区很多支持农业旅游发展的政策或项目并没有实施,不利于乡村农业旅游的发展。因此,黑龙江省旅游农业开发建设所需资金不足,已成为当前影响黑龙江省旅游业发展的突出问题[2]。黑龙江是一个农业大省,虽然农业基础比较好,但是投资的主体始终没有解决,解决农业旅游所需资金问题是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发展的重中之重。

2.2基础设施尚未完善,有待更新。

第一,农业旅游地点分布在距离城市比较近的郊区,或在比较偏远的农村和山村。由于我国城乡贫富差距比较大,农业旅游的基础设施一般都相对落后,乡村道路质量差,污水垃圾随处可见,水电设施不完善,使游客感到诸多不便。许多农业旅游景区只重视景点景区的利益及收入,忽视了景区内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保养。一些景区管理者在配套基础设施还没有建设完毕时就急于开发利用;一些景区不重视对景区内的配套设施的保养,致使景区内设施老化,经常发生一些安全事故,使游客望而止步;而部分老景区的配套服务设施比较落后,难以满足当今游客多样化的需求,直接影响了游客的体验感受。第二,从事农业旅游的服务人员大多是广大农民,文化素质不太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培训,整体的接待服务水平比较低。第三,资金投入不足也是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基础设施不健全的原因之一。

2.3缺少文化内涵和自身独有的农业特色。

现在很多地方的农业旅游都只局限于单纯的自然田园风光观光,无法满足游客对文化品位的需求[3]。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总体发展规划和专业的设计,农业旅游逐渐出现了相互模仿,低水平重复开发的现象。盲目的.模仿之风渐渐改变了广大农民原有的农耕文化和特色民俗文化,导致乡土气息日益被冲淡。相互竞争,规模比较小,景点较分散,缺乏文化内涵和自身特色。同时,忽略了游客在农业旅游中的参与性,使游客在农业旅游活动中兴趣不大。

2.4缺少健全的管理体制。

一方面,从事农业旅游的服务人员大多数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农民开办农业旅游项目,投资少、收益快,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地方不讲条件,没有标准,质量低下,只要有利可图,人们就一哄而上。这些造成人为的破会或农业旅游资源的流失,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农业耕地被占用,人造景观的不协调,等等。有些地方农民为了获得利益,不惜牺牲游客利益,出现了欺客、宰客的现象,使农业旅游信誉扫地,这对于农业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在对农业旅游区的管理上,农业、国土、水利、工商、税务、规划等多个部门都能插手管理,存在旅游管理的条块分割、职能交叉、管理重复、政出多门等诸多问题,从而使旅游管理缺乏效率和力度[4]。

2.5季节性差异性大。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东北部,地形复杂,四季分明,冬季寒冷而漫长,夏季凉爽,春秋两季比较短暂,各地四季形成了显著的差异,使黑龙江省的农业旅游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淡旺季反差特别明显。夏季时,树木丰茂,气候宜人,农村是城市人们避暑游玩的好去处,此时是农业旅游的旺季;冬季,黑龙江省寒冷而漫长,城市人们除了去大型滑雪场滑雪外不愿外出旅游,此时是农业旅游的淡季。明显的季节差异使农业旅游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除此之外,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边疆省份。包括汉族在内的48个民族,各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不论在饮食、服饰、居住、节庆、婚姻等诸多方面的风俗习惯以及宗教文化信仰、心理素质等都有所不同,导致黑龙江省各地区的农业旅游地域性比较强,每个地区农业旅游的发展水平各不相同。

3发展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建议。

第一,广开财路来源,加大资金的投入。解决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开发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主要还是要依靠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来缓解。因此,我国政府要广开财路,加大对农业旅游开发的资金投入,加大旅游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力度,适当降低农业旅游贷款利息,实行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鼓励农民建立农业旅游合作社,并配备专业人士加以指导或管理。政府部门也可以积极鼓励并帮助农民招商引资,扩大景点景区规模,实施统一化管理,等等。

第二,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接待服务水平。农业旅游景区的可进入性越高,景区各方面设施会更完善,农民的旅游意识较强、素质较高,再加上其自身的农业旅游资源具有特色,对游客才有较强的吸引力[5]。因此,农业旅游景区必须不断健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接待服务水平。一方面,农业旅游景区要认识到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聘请一些专业的基础设施维修人员,定期保养或维修景区基础设施,不仅可以减少景区内的安全事故,也可以延长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各地要重视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团队与服务人员队伍,可以采取定期培训、“走出去”、“引进来”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接待服务水平;政府为农民提供免费的农业旅游知识课程,鼓励从事农业旅游的农民积极参加一些管理和接待的专业课程,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政府派专业人士教授农民接待游客的方法或技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并注意精心树立当地良好的接待服务形象,重视品牌建设,制定星级评价标准,以榜样的力量带动全面文化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三,挖掘区域资源潜力和文化内涵,打造资源特色。在农业旅游发展过程中,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充分体现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不同的文化内涵,对旅游者才有吸引力,才能形成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良好形象。因此,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开发应该立足于当地旅游资源,因地制宜,深度挖掘当地资源的文化内涵,打造资源特色。首先,要突出农业旅游的自然性。黑龙江省具有丰富的农业旅游资源,应该打造具有原始气息、民风淳朴的农村景观,建设具有农村气息的小村庄形象,保留原有的农村建筑风格和居住特点,减少周围新建高层建筑物对农业旅游造成的视线污染,保存农村特色。创新农业旅游项目,形成自己独有的风格。其次,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省份,不同的民俗习惯和节庆活动形成了多种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民俗文化和民间艺术。深度挖掘各民族民俗文化,展现各民族文化的内涵,使农业旅游与各民族民俗文化相结合,在各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以民俗风情、饮食等为特色的民族村,开展度假、休闲、体验等形式的农业旅游活动。传承和发扬各个民族的民间文化艺术和民间工艺品,满足游客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

第四,健全农业旅游的管理体制。健全农业旅游的管理体制,这是促进农业旅游快速发展的关键,所以农业旅游的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农民严格依照有关农业旅游开发方面的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按照农业旅游项目审批、建设的基本程序与步骤逐步开展。建立一套灵活的管理体制,并成立一个由旅游、农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农业旅游的各项工作。聘请专业的设计人员对资源进行合理统一规划,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济运营成本,避免跟风模仿和重复开发的现象。创新管理模式,鼓励农民建立农业旅游合作社,扩大农业旅游的规模和种类,增加投入资金,提高农业旅游的专业化程度。

第五,注重产品类型的创新,因地制宜。从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发展现状来看,其农业旅游活动的开展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欣赏花卉、采摘瓜果蔬菜、烧烤等表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且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季节性比较强,所以,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发展必须要注重产品类型的创新。冰雪是黑龙江省最独特的自然风光,农业旅游可以在冬季时在村子内,放置一些精美的冰雕,开设冰雕大赛、亲子堆雪人比赛、冰刀赛、雪地打雪仗等项目。

参考文献:

[3]张德成,朱若男.关于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思考[j].学习与探索,2004,(02):1-2.

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范本篇十七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认定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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