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上诉开庭陈述范文(优质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17:4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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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记录了我们经历的点滴,让我们从过去的经验中获得智慧和教训。如何提高写作水平这些范文中还提出了一些进一步学习和提高的建议,为我们的学习和工作指明了方向。

行政上诉开庭陈述篇一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时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杏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具体格式中除了正文还要有标题、落款、附项等。法庭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案件证据进行判决,但当事人也可选择不陈述或请代理律师陈述,最好能够进行陈述,会诉讼会有帮助。

行政上诉开庭陈述篇二

实践是最好的磨刀石。必须在实践上反复锻炼,法庭陈述的规则和技巧,从理论上都是容易记住的。难的是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法庭辩护的实践中去。因此,律师应当把有关的规则条文和技巧熟记于心,认真研究、仔细揣摩,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参与诉讼,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发展,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当然,凡事都有个从生疏到熟练的过程,也许开始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疵漏,甚至贻笑大方。但失败是成功之母,从失败中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于提高律师的法庭陈述的技巧,是大有裨益的。

随着实践时间的增加,律师的思维将越来越灵敏缜密,语言将越来越简洁精练,方式方法将越来越灵活多样,直至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例如,有位律师的一段法庭陈述是:当一个人提到委托金时,他就会联想到孤儿寡母以及已经去世的委托人,联想到他的嘱托里包含着的眷眷情意。诚然,这句话对于律师承办的具体案件的观点是可有可无的。然而,它对于发挥法庭的陈述的威力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段话中,并列着“孤儿、寡母,已经去世的委托人”给听众以十分强烈的印象,胜诉的砝码无形之中加重了。

象这样出色的法庭陈述,绝非一日之功可以达到的。当然,出类拔萃的人才毕竟不多。不过,律师只要在实践中长期锻炼,他的法庭陈述的技巧必定会大加长进,质量也必将大大提高。

以,而某律师是这么说:“他在凄凉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这生动形象的语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严酷性,激起听众的怜悯心和同情心。

单调乏味的语言固然令人听而生厌,但过分追求语言的华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师的演讲意浮言散、繁琐冗长。象园艺家修筑园林供人观赏一样地展览他的华丽词藻是不可取的。

律师必须象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律师法庭陈述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法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换,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实现辩护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

当然,律师不是魔术师,他不应当使他的法庭陈述象耍魔术一样,使听众目不暇接,眼花缭乱而又不知所云。语言的多样性是为律师阐明事实,发表主张服务的,它不应当影响其表达意思的清晰、明了。

在自已和听众之间坚起一道栅栏。一个讲稿的奴隶,是不会成为一个有出息的律师的。

巧妙地记住极少数具有统摄作用的词语,而后围绕这些词语调遣材料,安排内容,实在是一种十分简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发表陈述,阐明观点时,不少优秀的律师都是这样的。

律师必须加强对法律理论的研究,以便时刻准备着,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实。

法庭陈述,是律师辛勤劳动的凝聚,是他聪明智慧的结晶。当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陈述博得听众的啧啧赞美时,他将感到一种胜利了的喜悦,一种成功后的陶醉,而这种感情也许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难以获得的。

被告方在接到我方订货单后,在我方未写明建材具体型号的情况下,就给我方当事人发了不含dop的建材,而被告方此前的所有相关交易中给卖方提供的都是含有dop的建材。我方认为被告方这种发货行为太过随意,存在过失。

针对被告方所述我方当事人未写明所需货物的型号,于是就随意发货,而且认为我方当事人是专业建筑商,应该明确货物的不同型号,以及被告方提到的我方在收到货物后没有进行审查,我方认为,论专业性,即使我方是专业建筑商,那么对方作为生产者,我方作为消费者,对方显然应在此专业比我方更为专业,如果我方在订货单中没有写明,那么对方对合同审查后应该与我方进行确认,然后发货,若更专业的被告都不知道不同型号货物会产生不同的效果的话,似乎对我方应知道dop塑化剂的添加与否会产生如此大的不同效果就更无期待可能性。

被告答辩说我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无效,不应该适用,所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如前所述,被告方对于此次是百事大厦外墙的损失是有很大一部分责任的,既然被告方有责任,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即使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条款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的法定赔偿条款,被告基于自己的过失也应该对我方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应当承当损失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交易秩序以及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只进行形式检查,被告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在答辩状中这种说法所采取的纯粹是一种不以失职为耻和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被告是政府行政职能机构,依法负责《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所以,严格把关,审查《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按国家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否合法是国家授予被告的权利,因而也是被告不可推卸的责任。所谓“无权”和“不需要”完全是没有依据的托词。

关于被告发放的《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之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的问题,其答案是十分清楚的:《拆迁许可证》违法,则第三人不具有提起裁决申请的主体资格。被告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当然也就是废纸一张。怎能说与本案无关联性呢?!

侵犯原告合法的私有财产。原告的现有房屋是原告合法的私有财产,依照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受侵犯。这里讲的不受侵犯,既包括不受第三人即“拆迁人”的侵犯,也包括不受被告的侵犯。原告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样受到国家保护。

现在,对于原告的现有房屋、合法的私有财产,以及对于原告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和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违背原告的意志,企图通过《房屋拆迁裁决书》而实施侵犯。是谁授予了被告凌驾于国家宪法之上的权力!

我和被告xxx经人介绍,于年月认识,当时我已是28岁的大龄了,这让我没有了谈恋爱了解对方的机会,所以认识没多久便于1998年6月仓促结婚了。

对我的老父老母指手划脚,骂二老“是只供人养不挣钱的猪”;

对我的姐妹蛮横无理,“不准登她家门”。看她这样,我嘴上不说,心里却不禁暗暗叫苦,“老天爷,我给全家娶了个奶奶回来了”。蜜月没度完,我便回部队上班去了。

之后的日子空虚寂寞而烦乱无章,被告在市里住,我在部队住,总是聚少离多,在难得一见的时间里,被告总是轻蔑地指责我“窝囊废、没本事,挣不下钱”,侮辱我“活着是个废物”,在被告不断的呵责和甩打中,我心里那种小别胜新婚的喜悦也随之烟消云散,被苦恼和无奈纠结着,经常落荒而逃。在之后长达几年的时间里,虽然我和被告也一起生活、买房、生育,完成着人生的必修课,但期间五味杂陈,痛苦和怨恨充斥着我生活的方方面面,没有哪件事情是双方高高兴兴、快快乐乐达成一致的,被告象热锅上的蚂蚁那样安份不了,在折腾着自己,同时也在折磨着我。随后,被告于2005年8月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去北京干她所谓的大事去了,我曾经去北京叫被告回来,她说她不想回,想在这边发展,而且在北京上学对孩子的成长也有利,咱们在北京买套房子,你单位不是很忙,来北京也方便,就在北京安个家吧。看被告兴奋的样子,又激起了我对美好婚姻的憧憬,只要一家能合合美美地过日子,买房就买房吧,于是在被告多年独揽经济大权的前提下(要举证),身无分文的我又东挪西借,四处举债,借了?钱(要举证),于2007年在北京市朝阳区金海国际买了一套房子。本以为房子买下后就是美好生活的开始,可谁料才真正拉开了我人生的悲剧。

我是有稳定收入的人,但是却债台高筑,入不敷出,并且要靠借钱来维持我的日常开支。我高价筑了个窝,却连居住的权利都没有。

到2009年,我和被告已分居4年,在这漫长的四年里,我一个人默默地承受着来自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夜深人静时,我常常一个人泪流满面,我经常问自己,一个家庭,感情上不能得到满足,甚至连正常的生理需求都得不到,那么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痛定思痛,抽刀断水,我决定离婚。

于是我打电话与被告协议离婚一事,与其都这样苦着,不如大路朝天各走一边,被告恶劣地拒绝了,她说她不苦,她是快乐的,看着我痛苦、日子不好过她就很快乐,这辈子她要耗死我。她是个变态狂?无奈,于2009年4月份,我向法院提起了第一次离婚诉讼。

到我父母姐妹家,谩骂中伤,恶言相向。另一方面,被告用法律手段来折磨我,小小的一个离婚案子,开庭通知书就下了数次,到最后还没开成。被告是律师,会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但她运用法律不是维权,而是将我们婚姻生活中一惯的作派在这里作了个延续。被告不在与我能否继续生活,怎样生活这些根本的事情上有所改变,有所协商,只是一味地制造一些客观的麻烦和障碍折磨我,先是管辖权异议,后是延长举证期、请假等手段,四次开庭都没开成,我被被告折腾得身心疲惫,她却乐在其中,宛如我们平时的生活一样。最后一次开庭时,我们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看着被告一副后悔不已、涕泪交流、痛下决心的样子,还有孩子那可爱却受伤的眼睛,我再一次在被告面前败下阵来,多年来郁积起来的痛苦和愤恨在那一刻土崩瓦解,与被告签了一份附条件的调解和好协议。协议以一年为期限,期限一到,如有一方仍要求离婚,法庭将依法判决离婚。我赌上了自己一年多的时间,谁知寄托着我全部希望的调解书却成了一纸空文,被告没有丝毫与我和好的想法,反而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偷偷变卖了北京的房子,转让了粮转站的房产,公然挑衅法律的权威,无视贵庭的调解协议和我的存在,这样的人难到不应该受到制裁吗?尤其是想起协议一签,迈出法庭的大门,被告谢正英就对我口出恶言,威吓要和我一直耗完这辈子,使我终生不得安宁。我就不寒而栗。10月24日和25日,被告又到我父母家和姐妹家大吵大闹,骂了好多难听的话,把我父亲都给气病了,根本没有和好的诚意。随后我们便形同陌路了,被告再没跟我联系过,我不知道被告对我的折磨与伤害是否构得上家庭暴力,但我的的确确感到了生活的痛不欲生。

以上事实说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多年来只是靠面子、孩子、老人等一些与感情无关的因素维系着,我恳请法庭理解我,支持我,尽快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让我早日摆脱这段让人苦不堪言的炼狱般的日子,结束恶梦般的生活。依法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至于孩子,请法庭本着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

实践是最好的磨刀石。必须在实践上反复锻炼,法庭陈述的规则和技巧,从理论上都是容易记住的。难的是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法庭辩护的实践中去。因此,律师应当把有关的规则条文和技巧熟记于心,认真研究、仔细揣摩,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参与诉讼,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发展,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当然,凡事都有个从生疏到熟练的过程,也许开始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疵漏,甚至贻笑大方。但失败是成功之母,从失败中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于提高律师的法庭陈述的技巧,是大有裨益的。

随着实践时间的增加,律师的思维将越来越灵敏缜密,语言将越来越简洁精练,方式方法将越来越灵活多样,直至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例如,有位律师的一段法庭陈述是:当一个人提到委托金时,他就会联想到孤儿寡母以及已经去世的委托人,联想到他的嘱托里包含着的眷眷情意。诚然,这句话对于律师承办的具体案件的观点是可有可无的。然而,它对于发挥法庭的陈述的威力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段话中,并列着“孤儿、寡母,已经去世的委托人”给听众以十分强烈的印象,胜诉的砝码无形之中加重了。

象这样出色的法庭陈述,绝非一日之功可以达到的。当然,出类拔萃的人才毕竟不多。不过,律师只要在实践中长期锻炼,他的法庭陈述的技巧必定会大加长进,质量也必将大大提高。

法庭陈述还要借助生动的语言。律师在法庭上陈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使他的观点为审判官们接受,而生动的语言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手段。生动的语言具有一种诱人的魅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从而不知不觉为他的观点所折服。比如:某人“在晚年受到打击”作为讲述某个事实固然可以,而某律师是这么说:“他在凄凉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这生动形象的语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严酷性,激起听众的怜悯心和同情心。

单调乏味的语言固然令人听而生厌,但过分追求语言的华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师的演讲意浮言散、繁琐冗长。象园艺家修筑园林供人观赏一样地展览他的华丽词藻是不可取的。

律师必须象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律师法庭陈述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法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换,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实现辩护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

当然,律师不是魔术师,他不应当使他的法庭陈述象耍魔术一样,使听众目不暇接,眼花缭乱而又不知所云。语言的多样性是为律师阐明事实,发表主张服务的,它不应当影响其表达意思的清晰、明了。

在自已和听众之间坚起一道栅栏。一个讲稿的奴隶,是不会成为一个有出息的律师的。

巧妙地记住极少数具有统摄作用的词语,而后围绕这些词语调遣材料,安排内容,实在是一种十分简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发表陈述,阐明观点时,不少优秀的律师都是这样的。

律师必须加强对法律理论的研究,以便时刻准备着,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实。

法庭陈述,是律师辛勤劳动的凝聚,是他聪明智慧的结晶。当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陈述博得听众的啧啧赞美时,他将感到一种胜利了的喜悦,一种成功后的陶醉,而这种感情也许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难以获得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叫xxx,在王猫山煤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中,我只是在王猫山煤矿打工的一个普通打工人员,工作职责是在xxx等领导下从事驾驶和协助管理工作,不负责管理爆炸物品。

从李家寨煤矿运输生产需用的炸药只是一个打工人员在完成负责人xxx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已。由于我不了解储存爆炸物方面的法律知识,在打工中认为,老板xxx安排从李家寨煤矿运输生产需用的炸药只是一种普通工作任务,如知道运输炸药是违法的话,打死我也不会去运。

经过去年8月案发至今的一段时间,才只知道运输炸药是违法的。鉴于我在本案中,作为一个不懂法的普通打工人员是十分痛心的,也是第一次违法国家法律,这次违法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请求你们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予以从轻处罚,让我能够用我的行动回报社会。谢谢你们!

xxxxxxx年xx月xx日。

离婚案件开庭时,词没有一个规定的格式,也没有一说,主要是实事求是,具体个人情况如实陈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陈述或答辩时,抓住根本要点,比如分局事实,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给法官留下确实不适宜再成为夫妻的主观印象。

二、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冷静并控制好情绪实,对方陈述的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记得要有理有据的反驳。

最后陈述可以围绕具体的如家庭经济情况、有无法定的离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陈述词不在于文字,关键在于给法官留下的态度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主要围绕法定离婚事由开展陈述:

法条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原告: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

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此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原告: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被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原告(女方)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自由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因为被告(男方)经常殴打原告(女方),导致原告对被告产生恐惧,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被告(男方)辩称:

同意和原告(女方)离婚,但要求孩子由被告(男方)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不同意原告探视孩子,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可供分割。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3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大多数时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不主张分割房屋财产权利,原、被告均认可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

法院认为: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故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法院查明后认为,双方生育的孩子自出生后,长期跟随被告(男方)的母亲共同生活,且被告(男方)有独立的住房,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更有能力抚养孩子,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法院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现状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由被告(男方)继续直接抚育更加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双方所生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抚育后,原告(女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但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的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原告(女方)对儿子具有探视权,被告(男方)应当予以协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抚育,抚养费由被告(男方)自行负担;

三、原告(女方)对其子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两次,被告(男方)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女方)负担。

行政上诉开庭陈述篇三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

书写要求:

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写明申请人对何案件因何种原因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3、事实和理由:着重阐述申请人提出延期审理的原因,根据其具有的应当推迟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形,说明其申请延期审理的必要性。基于所述事实和理由,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

4、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5、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6、申请日期。

7、附项:附上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法律规定特殊情形并应该延期审理的证据材料。

举一范例以供制作时参考:

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县人,××省××市××厂职工,现住××市××区××街××号。

请求事项:

关于××区人民法院(1999)民初字第125号“申请人a诉b债务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无法按期出庭,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a诉b债务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时开庭审理。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腿骨折,现住院治疗,故无法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推延本案开庭审理日期。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附:(1)××市××厂关于a工伤证明;。

(2)××市第××人民医院对a伤势的诊断证明。

行政上诉开庭陈述篇四

原告: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

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此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行政上诉开庭陈述篇五

1、离婚诉讼原告开庭陈词的写法:一般情况下,应当写明离婚案件本身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做最后陈述时要就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充分表达,法官一般会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法律依据:

《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行政上诉开庭陈述篇六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国内、国际民商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xxx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参照《xxx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受理xxx(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向本会申请仲裁的,本会可以受理。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部分职责。

本会设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本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遵守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除外。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六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除外。

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合同之外达成的仲裁协议书以及以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有关记录。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也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向本会提出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一并提交一式五份。

第十二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在提交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会的仲裁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仲裁费由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组成。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前款规定交费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可以缓交部分仲裁受理费;否则,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书和本规则、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副本。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第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八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未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就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新组成的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委托的仲裁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但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向本会递交授权委托书的,视为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委托仲裁人”。

第五章证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指定当事人举证所需的必要期限。

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会或者仲裁庭认可。

第三十二条举证期限一经确定,本会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庭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本会或仲裁庭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

本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除涉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外,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进行,且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是原件或者原物,也可以是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第四十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庭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且无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决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个案不受本章有关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章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开庭应当在本会住所地进行,经本会秘书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四十八条本会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提出提前开庭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五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对方当事人质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补充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书面质证意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仲裁庭当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二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通过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证人在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以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人参加仲裁的,人在权限内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五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已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予以记录、说明。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遵循仲裁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决。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八条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或建议作为其主张的依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当视为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五十九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六十一条仲裁庭仲裁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但审计、鉴定、公告等期间除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三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六十四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五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本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十八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六十九条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会不再收取仲裁费用。仲裁庭依照本章第六十四条对裁决书作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的,本会不再收费。

第七十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第七章简易程序。

第七十一条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仲裁案件,适用本章简易程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本会可以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

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

第七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独任仲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未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七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变更反请求,适用本章有关提出仲裁请求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七十五条开庭仲裁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后,本会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仲裁过程中,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但仲裁庭认为影响的,可以向本会主任提请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适用普通程序仲裁。

本会主任决定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本会应当通知当事人在5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独任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新的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的仲裁庭决定;新的仲裁庭组成后的仲裁程序的进行,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程序。

第七十七条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八条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章仲裁中止与终结。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不愿参加仲裁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的情形。

第九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一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的仲裁,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书、本规则、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十三条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会。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本会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书后,应当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45日之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十四条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45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或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能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及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八十六条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八十七条本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3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10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30日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十九条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第九十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递交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人或当事人向本会指定的代收人。

第九十三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会或仲裁庭决定。

第九十五条仲裁协议订明由连云港(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仲裁协议中写明由连云港(市)的仲裁机关(机构)或者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由本会仲裁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第九十六条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行政上诉开庭陈述篇七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内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何地点。

法院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需要需要准备的材料并没有固定的要求,因为每个案件都有着自己的针对性,因此需要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递交的材料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在开庭前需要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到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处理。

行政上诉开庭陈述篇八

申请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_____诉_____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民(商)初字第(___)号。

_____诉_____东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并定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审理。因申请人____月____日向银行申请调取相关的借款及还款银行卡往来记录明细,银行答复在____月____日之前无法提供,需在受理后一周内提供,此证据第本案的重要证据,事关本案事实的查明。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推延审理该案日期。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上诉开庭陈述篇九

1、离婚案件原告陈述词应按如下方式书写:原告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陈述,且要注意陈述双方感情破裂的现实,将诉讼请求的理由和事实如实进行陈述。原告的陈述词主要是围绕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这一点展开的,因此应当尽量陈述上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并列举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上诉开庭陈述篇十

来自:新用户59986244《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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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开庭陈述篇十一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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