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要求增加待遇诉求范文(优质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03:04:18 |
  • ZTFB |
  • 8页

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上的总结,都可以帮助我们更有针对性地提升自己。阅读是拓宽视野和开阔思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下面是一些成功的总结写作例子,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要求增加待遇诉求篇一

xxx民政部:

我们是1984年10月从老家湖南省石门县应征入伍到原昆明军区11军32师的部分退伍人员,1984年12月至1985年4月曾参加对越老山防御作战,4月份后,我们换防撤回营地,部队即行精减整编,我们被整编到未参战部队直至退伍。

__年7月,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简称民发[__]99号),我们现在要求组织上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解决我们的相关待遇。理由如下:

一、我们原部队属于该文件规定的参战部队。虽然我们被精简整编到非参战部队,但是我们确实参加了对越防御作战,这一事实是不容否定的(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实),因此,我们属于参战部队的退伍军人。

二、同部队的其他战友已经按照该文件规定解决了相关待遇。虽然原32师没有参战鉴定,但有原贵州与我们同部队整编退伍的战友潘棋龙、杨朝银、周锡明等都有作战鉴定并已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这完全可以证明原32师是参战部队。

三、与我们同部队同时入伍的常德籍战友42人(附清单)都已被认定为参战军人并已全部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四、关于原32师是否是参战部队的问题。是否是参战部队,参战鉴定(记录)不是唯一的证据。事实上该师部分退伍军人有参战人员鉴定(附清单);并且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如现任__委员及总后勤部部长的xxx上将就是当时的军长;又如,1985年春节,32师所属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35112部队)给曾经驻守在老山前线的全体指战员家属发过慰问信(附慰问信);还如,该师在对95团的肖向福(易家渡镇人)、94团的覃道国(雁池人)、印长青(常德人)、朱文胜(常德人)等颁发的嘉奖令中都有明确的老山作战记录;此外,我们还保存有原部队的老首长、老战友给我们的一张详细介绍我们32师简历及参战实况的光碟(附光碟),这些足以证明我们师是参战部队。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参战部队是否保存有参战记录档案的问题,这是组织上的问题,与我们没有关系,不能因为没有或者没有查找到相关作战记录档案就否定是参战部队,从而损害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总上所述,我们原所属的32师是作战部队,我们退伍军人是参战退伍军人,请求有关部门查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民发[__]99号文件规定落实我们的相关待遇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要求增加待遇诉求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某某某,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现特申请加工资x元。

2、xx工作技术性强,稍有不慎都会影响产品的外观和性能,且本人现在工位不稳定,哪里有需要就到哪里帮忙,可以说是身兼多职,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我工作内容的繁多和技术的娴熟。

3、相比去年,xx今年又少了两个人,所以我的工作负担又增加了不少,通过我的工作成绩,我希望老板给我增加工资薪酬待遇以资鼓励,带动我上班的积极性,以保证将工作做的更好。

4、xx部门工作环境差,噪音大,粉尘多,且来货多出货紧急时还需要无偿加班。

5、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原有的工资水平已远远不能满足我的消费需求及生活水平,在这个什么都在涨价的社会,我希望老板也能让我的工资见涨以满足我的生活要求!

以上几点,我希望老板能从实际出发,对于我所提的要求给予考虑,谢谢!

在完成涨工资申请书后,建议员工选择一个合适的方式与时间与老板交流,最好是面对面的提出申请,如果老板当场拒绝你的申请,也不要气馁,找到工作中需要提高的方面;另外如果老板同意考虑,不要忘了询问大概什么时候有回复,以免在递交涨工资申请书后,员工的加薪要求变得不了了之。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要求增加待遇诉求篇三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山市人社局昨日就新《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新《条例》的最大突破是打破了户籍和身份的界限,参保农民合同工将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待遇标准也将大幅提高。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多个促进就业的补贴项目,包括求职补贴、生育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科长张锦宁表示,随着新《条例》大幅提升待遇标准,申领的人数预计会大幅增加。

农民合同工失业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具有重大意义,最重大的突破是打破户籍和身份的界线,目前农民合同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执行不同的缴费和待遇标准。“张锦宁说,“新《条例》消除两个群体的差异,统一了农民合同工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缴费及待遇。”据了解,按原来的规定,参保农民合同工失业后只能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待遇标准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一个月加发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而按照新《条例》,农民合同工将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缴费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另据张锦宁透露,由于农民合同工原来的失业保险待遇较低,又嫌办理手续麻烦,一些农民合同工失业后干脆放弃申领。这就导致中山此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合同工人数较少,每年仅有两三千人。不过,他表示,随着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农民合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未来申领的人数预计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新增求职补贴等三项待遇。

张锦宁表示新《条例》还突出了促进就业的功能,新增了求职补贴、生育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三项待遇。

根据新《条例》,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为保障女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新《条例》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另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此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方式上,新《条例》也做了多项修改。其中,原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要求在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办理,新《条例》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即失业人员在未重新就业前都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同时,为促进就业和创业,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如果失业人员经核定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了一个月他就重新就业了,那么他可以申请领取余下5个月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取的期限则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张锦宁说。

同时,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要求增加待遇诉求篇四

昨日我们的工作人员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于去年底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根据新《条例》,广东女性在失业期间生育,可额外一次性领取3倍的失业保险金。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待遇同等。

较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最显著变化是消除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按照旧条例,农民工个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但一旦失业仅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而按照新的条例,农民工需要像城镇职工那样逐月缴费,同时一旦失业也将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按新《条例》,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将大幅提高,由原规定的每缴费满一年领取失业前缴费工资的20%提高到在领取期限内按月领取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前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

在条例修订时,曾有省人大代表提出,广东是劳务输入大省,农民工流动性大,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每月办理求职登记。对此,新《条例》人性化地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失业保险上增加求职补贴。

之前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不高问题,曾受到舆论批评。新《条例》针对性地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允许单位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浮动缴费;二是大幅增加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

新《条例》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女职工增加了生育保障: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此外,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由个人支付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要求增加待遇诉求篇五

某相关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模式将从原来统一缴费基数,调整为分别按各险种规定基数来申报缴费。养老、失业、工伤3个险种将分别按照不同缴费基数、费率申报。

其中,养老保险的申报工资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最低缴费基数为1960元。失业保险的申报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为基数计算缴费,最低缴费基数为1310元。而工伤保险的申报工资为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缴费标注为1310元。

另外,中山市医保缴费基数7月1日起也进行调整。其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至2240元,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至2200元。

[算笔账]。

目前待遇:如果农民合同工按照目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1960元缴费满一年,那么他失业后可领取392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新《条例》:按中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可以领取一个月的1048元失业保险金,相比原来的增加了600多元。

要求增加待遇诉求篇六

本文是针对单位终止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劳动关系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汇总。

办理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办理材料。

劳动关系证明。

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

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

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一寸照片。

3张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

1

单位解除合同关系后15天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

2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

失业登记完成后,需要马上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并自行选择银行发放。

4

失业人员还须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

办理地点。

北京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电话。

办理时限。

60日。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办理,逾期无效。

所需费用。

不收费。

要求增加待遇诉求篇七

近日,笔者从市人社部门举办的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新《条例》)培训班上了解到,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该《条例》从统一制度、完善待遇、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了许多积极的变化,比如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劳动者享受同等失业保障、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加发失业保险金等。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缴费相同。

在《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新《条例》增加了生育保障,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此外,新《条例》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特殊情形,可以不接受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必每月办理领取手续。

增加求职补贴。

新《条例》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完善了医疗保障。

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由个人支付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失业人员技能鉴定可申领补贴。

新《条例》增加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鼓励其提高技能,尽快就业。

增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就业鼓励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增加了创业鼓励措施。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外省户籍人员可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

为了便于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提供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或社保卡、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和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要求增加待遇诉求篇八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本人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工伤生育业务窗口领取《徐州市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享受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认证表》)。单位填写《认证表》基本信息后,交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其本人持《认证表》、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后将表交回单位,由单位盖章后在6月20日前统一报送工伤生育科;破产单位的1-4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填写《认证表》基本信息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认证,并于6月20日前将表报送工伤生育科窗口(徐州市西安南路128-2号);本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工伤生育科窗口直接认证。逾期未认证的,从2014年7月起暂停发放其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要求增加待遇诉求篇九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的;。

(二)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三)未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赔偿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失业保险基金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失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失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未按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等失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失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少收的失业保险费或者退还多收的失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时间按月计算。

本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自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开始计算之日起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后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本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情形。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

(二)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出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要求增加待遇诉求篇十

近日,记者从滕州市人社局了解到,滕州市连续第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范围为12月31日前享受相关待遇人员。

此次调整标准是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枣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据悉,该政策自201月1日起执行,提高后的津贴和费用将于近期发放到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安全,滕州市人社部门加强稽核认证管理,对享受工伤待遇人员严格进行身份认证,认证一人、发放一人,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准确、及时,切实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

要求增加待遇诉求篇十一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______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___________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_____________元及加发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项金额共计为___________元。七、本案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被告聘用原告于_________________公司处任___________一职。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告发生_________________事故。后于______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出院,住院共计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告的伤被鉴定为伤残___________级。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出________________字___________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_元。原告在受伤前的每月平均工资为___________元。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劳动仲裁,但仍旧未能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rphpdown]。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