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提供书证申请书 书证命令提出申请书(8篇)
- 上传日期:2023-01-10 11:3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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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提供书证申请书(推荐)一
经查,你(单位) 食堂员工着装不规范、佩戴耳环,食堂距离厕所仅隔一墙,地面不易于清洗、不平整、有积垢,墙壁不光滑、有积垢,无防蝇防尘防鼠措施,屋顶污秽不光洁,无通风排烟设施,采光照明不足,餐具消毒无记录,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厕所和食堂必须相隔25米以上;
2、食堂员工工作期间着工作服、帽子、口罩,不佩戴首饰;
3、食堂环境整洁卫生;
4、食堂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地面整洁无裂缝、无积垢、无油渍,排水沟出口有金属格栅且网罩或网眼孔径小于6mm;
5、食堂墙壁应光滑无积垢,门窗配备严密有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6、食堂屋顶与天花板应表面光洁、无脱落现象;
7、添置通风排烟设施;
8、加强照明;
9、餐具消毒有记录;
10、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制度,清洗消毒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菜肴加工过程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以上内容责令你单位于15天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公章)
20xx年9月10日
责令提供书证申请书(推荐)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 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
座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本物业分 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墅 万平方米 商业 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该项目是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四)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五)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七)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九)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二)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三)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四)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五)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的形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 费用。
(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纳;
(四)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甲方交纳。
(五)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六)交纳费用时间:
(1)甲方于 交纳;
(2)业主于 交纳。
(七)甲方或者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一比例交纳违约金。
(八)业主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车位使用费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机动车辆: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用于养护维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 等。
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1、
2、
3、
场地占用费的收支情况于每 个月公布一次。
2、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委托乙方管理服务,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3、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与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二)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费
(一)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 等有关部门或者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二)特约服务费
业主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布。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 建筑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物业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应当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 。
(二)乙方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甲方未能及时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五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七、八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及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业主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第十五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4、 。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一)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备案
(一)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售房现场公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二条 合同责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当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一
物业构成细目
一、房屋建筑细目
楼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 构总层数备 注
总计:楼 幢 门 个
附表二
二、设施细目
项目内容型 号单 位数 量备 注
附表三
三、设施细目
项目内容型 号单 位数 量备 注
附表四
四、其他
责令提供书证申请书(推荐)三
________铺位:
依消防管理部门及本商城管理要求,我市场工作人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你经营场所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经营场所存在下列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1、在场内吸烟且不听劝阻。
2、在场内烧水、烧饭。
3、电器产品的安装或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4、货物乱堆放超高、超量。货物压住开关、灯线。不符合堆放货物的“五距”要求。
5、乱拉乱接电线插座。
6、在市场内烧香拜佛。
7、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8、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9、在市场内使用明火。
10、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
11、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商城管理规定,现责令你店铺停业整顿_____天(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你需在此期间内前往新亚洲市场部接受处理,逾期未前往市场部处理,本商城将收回你承租的______铺位,另行安排处理。
签收:_________
市场部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责令提供书证申请书(推荐)四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于_______号《___________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普__________________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其购买的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原________-_______室)户外顶棚进行修缮,建成后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权限。被申请人接到物业公司举报申请人搭建违法建筑后,在其不能提供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承诺自行整改,经复查发现确已整改。被申请人再次接到群众举报申请人搭建违法建筑后,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约谈申请人,告知其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因其不配合导致无法制作询问笔录。后被申请人开具了《违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书》及《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维持被申请人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作出(普)长征责停决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________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责令提供书证申请书(推荐)五
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11434
组织机构代码:31946435-x
地址:
负责人: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xx年8月6日,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厂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20xx年8月31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xx〕第10号之5),监测结果显示:你厂北厂界下风向的臭气浓度最高值为57,超过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的标准限值1.8倍,氨浓度最大值为1.65mg/m3,超过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的标准限值0.1倍。
20xx年9月2日,我厅执法人员经会同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自20xx年7月27日开始停产,于20xx年6月22日开始恢复运行调试。根据你厂生产月报表显示,20xx年6月22-29日、7月1-14日、7月18日、7月22日、8月4-6日、8月8-25日,你厂均在处理污泥,日均处理污泥约为50吨,其中8月6日处理污泥量为32.1吨。
上述事实有《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xx〕第10号之5)及其《恶臭现场采样记录》和《大气采样原始记录表》、20xx年9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的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6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7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8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上洋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升级改造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坪环批〔20xx〕140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为证。
你厂上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xx年9月2日以留置送达方式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xx〕9号)。20xx年10月14日,我厅以留置送达方式向你厂送达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xx〕8号)和《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粤环限告字〔20xx〕1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20xx年10月29日,我厅组织召开了关于拟对你厂作出的责令限制生产决定的听证会。你厂在听证会上及《申辩意见书》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20xx年8月6日,你厂没有生产;2.我厅只有1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不符合法律要求,且你厂不是我厅的执法管辖地域;3.我厅的调查询问笔录是你厂负责人受到恐吓、威胁和引诱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采样记录中的点位与监测报告中的点位序号不对应,监测报告的卫星示意图中指向你厂的位置错误。监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5.监测报告得出的数据违反常理,根据环保部门网站公布的坪山环境园内企业的监测数据,你厂一直以来都是达标的,20xx年8月6日的超标数据不正常;6.采样记录表中显示污染源是你厂和上洋污水处理厂,因此,你厂的监测数据是受到其他污染源影响的;7.我厅已经对你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在再作出行政罚款和责令限产的加重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8.你厂自20xx年8月26日后就没有再生产,9月初就已经没有任何污泥在厂内,属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1.粤环境监测lb字(20xx)第10号之5《监测报告》中的各项监测内容均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监测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计量仪器均经计量检定或测试合格,质量控制措施能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该《监测报告》合法、有效;2.根据我厅及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8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你厂20xx年8月6日排放废气的事实,证据确凿;3.你厂提出的执法人员及执法管辖权问题异议的理由不成立;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与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均不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我厅拟作出的罚款决定和责令限产决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厂提出的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对你厂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我厅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决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三个月。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厂应当立即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杨 联系电话:
传 真:
环境保护厅
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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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养猪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清水蓝天”检查小组及我局执法人员20xx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部分养殖废水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xx年6月29日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8月1日前整改到位,整改内容如下:
完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进行按日计罚。
联系人:吴隆
电 话:2330369
地 址:xx大街12号
xx县环境保护局
7月1日
责令提供书证申请书(推荐)七
夏城管改字[ ]第 号 存根
xx单位:
经查,你(单位)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已违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条第 款第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下列要求改正:
1、
2、
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夏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 事 人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执法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责令提供书证申请书(推荐)八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永环停建字〔20xx〕03号
詹志强(永安市中安机制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481600207251
组织机构代码: l6457750-6
地址:燕西街道大炼牛山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詹志强
我局于 20xx 年 6 月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扩大建设炭化窑等生产设备,有1、永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并于 20xx 年 6 月 22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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