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如何写 责令被告提供证据原件申请书(5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09: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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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如何写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xx456102371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隋

20xx年12月31日,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齐环法〔20xx〕238号),责令你单位降低动力分厂、焦化厂、硝铵分厂、双氧水分厂以及尿素分厂50%的生产负荷。同时要求你单位在限制生产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201xx年1月29日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锅炉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75吨1号炉烟尘浓度342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10.4倍;氮氧化物浓度为257mg/m³,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200mg/m³,超标0.28倍。烟尘、氮氧化物排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75吨5号、7号、8号炉烟尘浓度为1390.8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45.36倍;氮氧化物浓度为247mg/m³,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200mg/m³,超标0.24倍。烟尘、氮氧化物排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属于环保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法定情形。

我局于20xx年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齐环法〔20xx〕50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有《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齐环法〔20xx〕238号)送达证、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齐环法〔20xx〕50号)送达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二)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措施、责任人员等事项;

(三)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单位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四)我局将对你单位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产整治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你单位有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我局将依法报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单位停业、关闭。

(五)我局将在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进行跟踪检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3月4日

2023年《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如何写二

机制炭厂、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查:机制炭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利用落后生产设备(土窑炉)进行机制炭生产。在未建设任何污染物防治处理设施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烟尘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对外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多次被群众投诉。县环保局于20xx年1月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但该厂一直我行我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至今仍在进行非法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曾明其机制炭厂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立即停业关闭并拆除所有设备。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1.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进行取缔。

2.电力部门依法实施彻底断电措施。

3.环保部门依法不予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

4.公安部门对拒不执行关闭决定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5.凤冈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加强监督,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向县环保局反映。

6.监察部门对在此关闭取缔行动中工作不力,取缔不到位的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3月15日

2023年《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如何写三

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11434

组织机构代码:31946435-x

地址:

负责人: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xx年8月6日,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厂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20xx年8月31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xx〕第10号之5),监测结果显示:你厂北厂界下风向的臭气浓度最高值为57,超过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的标准限值1.8倍,氨浓度最大值为1.65mg/m3,超过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的标准限值0.1倍。

20xx年9月2日,我厅执法人员经会同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自20xx年7月27日开始停产,于20xx年6月22日开始恢复运行调试。根据你厂生产月报表显示,20xx年6月22-29日、7月1-14日、7月18日、7月22日、8月4-6日、8月8-25日,你厂均在处理污泥,日均处理污泥约为50吨,其中8月6日处理污泥量为32.1吨。

上述事实有《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xx〕第10号之5)及其《恶臭现场采样记录》和《大气采样原始记录表》、20xx年9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的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6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7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8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上洋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升级改造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坪环批〔20xx〕140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为证。

你厂上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xx年9月2日以留置送达方式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xx〕9号)。20xx年10月14日,我厅以留置送达方式向你厂送达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xx〕8号)和《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粤环限告字〔20xx〕1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20xx年10月29日,我厅组织召开了关于拟对你厂作出的责令限制生产决定的听证会。你厂在听证会上及《申辩意见书》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20xx年8月6日,你厂没有生产;2.我厅只有1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不符合法律要求,且你厂不是我厅的执法管辖地域;3.我厅的调查询问笔录是你厂负责人受到恐吓、威胁和引诱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采样记录中的点位与监测报告中的点位序号不对应,监测报告的卫星示意图中指向你厂的位置错误。监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5.监测报告得出的数据违反常理,根据环保部门网站公布的坪山环境园内企业的监测数据,你厂一直以来都是达标的,20xx年8月6日的超标数据不正常;6.采样记录表中显示污染源是你厂和上洋污水处理厂,因此,你厂的监测数据是受到其他污染源影响的;7.我厅已经对你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在再作出行政罚款和责令限产的加重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8.你厂自20xx年8月26日后就没有再生产,9月初就已经没有任何污泥在厂内,属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1.粤环境监测lb字(20xx)第10号之5《监测报告》中的各项监测内容均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监测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计量仪器均经计量检定或测试合格,质量控制措施能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该《监测报告》合法、有效;2.根据我厅及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8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你厂20xx年8月6日排放废气的事实,证据确凿;3.你厂提出的执法人员及执法管辖权问题异议的理由不成立;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与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均不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我厅拟作出的罚款决定和责令限产决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厂提出的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对你厂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我厅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决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三个月。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厂应当立即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杨 联系电话:

传 真:

环境保护厅

年11月25日

2023年《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如何写四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三十五、四十八条规定,根据 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公( )社戒/社康决字[ ]第 号,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与 签订如下协议。

一、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负责组织安排工作,下列单位指导、协助:

(1)民政局 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助理员;

(2)卫生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3)司法局 法律服务所、司法所;

(4)劳动局 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站;

(5)公安局 派出所/( 社区警务室);

工作站联系电话: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1)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社区戒毒(康复)地点: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2)社区戒毒(康复)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职责:

(1)组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指导、教育、帮助、管理;

(2)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宣传《禁毒法》和辅导戒毒知识;

(3)定期体检尿检,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阶段性康复工作计划;

(4)对无职业缺乏就业能力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帮扶;

(5)对戒毒(康复)人员入学、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6)对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医疗给予指导;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享有以下权益:

(1)入学受教育的权益不受歧视;

(2)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不受歧视;

(3)享有社会保障不受歧视;

(4)参加戒毒医疗治疗不受歧视。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必须自觉服从工作小组教育、监督和管理;

(3)定期报告康复情况和接受戒毒知识辅导;

(4)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严禁吸食、注射毒品;

(5)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公安机关尿液检测;

(6)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需书面报告);

(7)请假外出三个月以上,按检测要求,必须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尿检证明。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拒不按规定报告社区戒毒(康复)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仍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体检尿检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时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七、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安机关经二次书面告诫,社区戒毒人员仍不愿作出书面承诺保证的,可决定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八、本协议壹式叁份:乡镇(街道)禁毒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人员各执壹份。

工作站负责人: 签名(加盖镇乡办场公章)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签名(捺印)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023年《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如何写五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责令交出被征收集体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xx-07-22 发布者:国土局 浏览次数:5092各区国土资源分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市征地和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中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为依法规范我市市区责令交出被征收集体土地(以下简称责令交出土地)行为,维护被征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xx〕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责令交出土地

(一)申请责令交出土地应符合的条件

1、被征收土地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并作出了征地批复;

2、市、县人民政府已经依法依规按程序自征地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启动了征地程序并完成了“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程序;

3、被征收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按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且自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4个月内未交出土地。

(二)责令交出土地应当履行的程序

责令交出土地应当按照“申请→审查和受理→办理→决定→送达”的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人应当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受理人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函名称统一为《关于要求责令××户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函》。申请函应当说明要求责令被征收权利人交出土地的原因、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并加盖区政府印章。申请责令交出土地的相关材料应当一并报送。

2、审查和受理。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政策法规科审查并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送市征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市征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应当在3日内对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4、办理。申请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办理。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根据受理材料和审查意见,应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同被征收权利人谈话不少于两次,对被征收权利人的要求、理由和依据,做好询问笔录。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要注明情况并请有关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根据现场踏勘和询问笔录,在5日内制作《关于××户×××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通知书》并送达被征收权利人。《答复》要对被征收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给予答复,并说明答复依据;《通知书》要说明征收土地依据和对被征收权利人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答复》和《通知书》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统一编号(具体示例见附件),报经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并盖支队印章。

因工作需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可以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现场踏勘和询问笔录。有关现场踏勘和询问笔录人数、程序等要求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在现场踏勘情况和询问笔录完成后3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5、决定。被征收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提交书面或者口头意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应当给予答复。被征收权利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制作《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二)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的理由和依据;(三)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统一编号(具体示例见附件),报经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核,由市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盖市国土资源局印章。

6、送达。《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应由所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直接送达被征收土地权利人。被征收土地权利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征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交出土地的,自《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满三个月,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函名称统一为:《关于商请对××户拒绝交出被征收土地实施强制执行的函》。

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的,制作《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催告书》并送达被征收权利人,催告其履行交出土地决定。催告期限为10日,期限届满,被征收权利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件: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模板

20xx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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