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协议书(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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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协议书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凡列入昆明市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上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活动。未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由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一上地供应计划和市场的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出让、转让、租赁,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供应。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确定招标、拍卖底价。招标、拍卖底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必须保密,参加招标、拍卖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协议书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海洋资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管辖海域区域且属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国防建设项目;。

(三)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对拟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评价和海域评估,并根据其结果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海域使用类型(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和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域位置图(宗海图)、海域使用条件、投标文件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本。

第十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根据海域评估结果等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费用的总和。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发售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海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支付要求;。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内容。出让人开标时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

(四)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标;。

(五)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处理: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所投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中规定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标底的;。

(七)重复投标的。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则应确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竞买人填写报价申请单报价;。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申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日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让人确定为无效报价申请:

(一)超过挂牌截止日所提交的报价申请单;。

(二)报价申请单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报价申请单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九条挂牌期限指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截止日期间。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限内,出让人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情况确定海域使用权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不确定竞得人。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履行合同约定付清海域使用金后,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海域使用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折抵海域使用金。竞标、竞买不成的,出让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已交付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出让人报经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交回海域使用权,需要恢复海域原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按出让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海域原状。

第二十七条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5月15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协议书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含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类型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由出让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手续。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受让人后,计划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或备案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发规划有关证件。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九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勘察投标或竞买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在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标底和底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5月25日印发的《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连政发95号)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协议书篇四

国土资源部于4月3日通过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部门规章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务操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规定》的若干条文和制度设计与基本法律不相一致甚至冲突或者没有实际意义,使该规章大为逊色。现试述一二如下,请方家指点。

首先,《规定》规定了一种“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挂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没有规定这么一种方式,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规定》所称这种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换言之,《规定》想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立法空白,参考了证券连续交易方式,创造出“挂牌”交易方式。但是,由于这种挂牌方式本身存在缺陷-土地使用权的卖方有限,而买方通常也非数量众多,所以其交易价格不会呈上下波动,只能是单向上涨-使其与拍卖无本质区别。《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挂牌成交的三种情形: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3、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均为某一高出底价(保留价)的最高价为成交价(第二种情形规定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实际上没有意义,因为后出价的竞买人不会出一个比前一个出价低的价)。由此可见,“挂牌”与拍卖并无区别,《规定》的新创举-“挂牌”实无必要。

其次,《规定》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初衷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的市场原则。但是,“投标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并不等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间有20日间隔,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因此《规定》第八条关于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发出时间与法律规定亦不一致。

再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相一致,该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即不得邮寄标书。而且,即使允许邮寄,该项规定“到达主义”的采用似不合理。

最后,若干名词术语的使用技术太差。如《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等条文中规定的“竞得人”(拍卖中最高应价者)应为“买受人”,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法定术语一致。同样的疏漏还有《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条文中的“底价”,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术语的使用一致,即称为“保留价”。

作为有较大影响的部门规章,应在颁布之前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求得尽可能的严谨和科学。

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协议书篇五

房地产项目包括: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商业项目用地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餐饮旅游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汽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质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四)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

第十五条出让人应当组织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的地块(地段)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的基础上确定标底或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等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出让人按照年度出让土地计划,拟订具体宗地的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方案内容应包括:出让宗地情况(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设计条件,标底或底价,出让方式,时间及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七条出让人组织施工单位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整理,以使其达到出让条件。整理费用(包括成本费和业务费)列为出让成本费用在出让宗地价款中支付。

第三章招标。

第十八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对土地受让人的条件或资格有特别限制的。

第二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人不得少于三个投标人,少于三个被邀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邀请招标无效,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改变出让方式。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书和标书、《中标确认书》、《出让合同》。.投标申请书、标书和《中标确认书》由招标人编制;《出让合同》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印制的样式。

第一节公告或邀请。

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时间离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

(二)投标人范围、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标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截止时间;。

(五)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给付方式、数额、帐号;。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及要求;。

(八)评标方法;。

(九)招标人,代理单位名称;。

(十)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邀请投标书日期离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投标书内容应包括本条第一款(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投标意向人应当在投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规定的投标申请截止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标合格者发出通知书、标书和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当退回申请材料。

招标人在投标申请截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勘察招标的地块(地段),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二节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并盖手指印。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标书一经发出,招标人一般不得更改招标内容,确需更改的,必须在公告或邀请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公告更改内容或通知更改内容,并应当对更改内容承担责任。

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三节开标。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或代理机构公开主持,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必要时邀请公证机关鉴证。

第二十八条开标程序如下:

(一)由主持人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及标底;。

(二)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招标主持人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

(三)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

(四)开启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由评标小组认定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第四节评标。

第三十条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一条评标原则。

(二)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评标程序。

(二)评标小组确定出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三)招标主持人对中标人当场宣布,并签订《中标确认书》;。

(四)中标人应在签订《中标确认书》的同时交足标价20%的履约保证金。

(五)约定签订《出让合同》时间。

第五节其他。

第三十三条对所有标书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时间。

第三十五条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评标小组可重新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原中标人的投标履约保证金暂存招标人帐户。若招标人重新出让土地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时,原中标人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差额部分的赔偿费;若招标人重新出让土地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时,招标人将履约保证金扣除上次招标费用后(不含利息)退回原中标人。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让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对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四)使用划拨性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破产、撤销、合并而致使原使用的土地改作他用的。

(五)法院在执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过程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出让人在拍卖或挂牌前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市人民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八条拍卖或挂牌文件包括:拍卖或挂牌公告、竞买申请书和《成交确认书》。

拍卖或挂牌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拍卖或挂牌的地点、时间、投标挂牌期限、竞价方式等;。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给付成交价的方式和时限;。

(八)竞买保证金;。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由拍卖人、挂牌人编制。

第一节拍卖。

第三十九条拍卖程序包括:拟定拍卖方案、发布拍卖公告、竞买申请、资格审查、竞买编号、现场勘察、举行拍卖会、落槌确定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十条出让人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日期至拍卖申请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拍卖公告需更改或撤回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后十五内作出,并在原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发布相应公告。

更改拍卖公告,其竞买申请截止日应当顺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六)不低于公告数额的竞买履约保证金;。

(七)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拍卖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要求可以邮寄的竞买人申请文件,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应当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五日内向合格者发出竞买通知书、竞买编号及相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竞买申请人。

竞买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一经发出,拍卖人不得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被认定为无效申请的,拍卖人无须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解释。

第四十四条拍卖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竞买申请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竞买人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拍卖举行前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发给与竞买申请登记一致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资格。

在拍卖进行中,竞买人一经举牌视为应价,在新开价之前,不得撤回;其他竞买人应更高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第四十六条拍卖人应在公告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拍卖会由拍卖主持人主持。记录人员对拍卖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拍卖主持人由拍卖人确定。拍卖主持人必须具有土地拍卖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四十八条拍卖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节挂牌出让。

第四十九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申请书及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五十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五十一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中标人或竞得人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让人。出让人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中标价或拍卖价的,原中标人或原竞得人还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二)不按规定签订《出让合同》的;。

(三)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交纳土地出让金的;。

第五十三条对违约人已按《出让合同》交付部分或全部出让金,出让人除按第五十二条处理外,还应依法解除《出让合同》,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退还,但必须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和《出让合同》约定的赔偿之后。

第五十四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的,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出让人退还保证金,中标人或竞得人还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五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租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矿产开采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协议书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协议书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拍卖文件,审定招标标底和拍卖底价,审定竞标人和竞买人资格,确定招标、拍卖主持人,确认评标结果等。

第七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城市规划要求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必须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在土地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集体决策,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竞投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竞投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的成员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作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很难有受让意向的。

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六条以价格作为评标标准,全部标书均低于底价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采取综合评标的,对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经招标、拍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中确定的发布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向被邀请投标书发出邀请招标书的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不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投标意向人必须在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将申请资料退回投标意向人。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勘察招标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更改其内容。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必须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三条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定标时应当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

中标人必须按照《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落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中标确认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执照、取销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销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确认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拍卖。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对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发出拍卖公告日期至截止日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拍卖公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竞买人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委托竞买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资料的,竞买人必须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必须对竞买意向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第三十四条拍卖通知书和拍卖文件一经发出,拍卖人不得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在发出拍卖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及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五)竞买人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拍卖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竞得价15%的标准交纳定金。

竞买人少于2人的,拍卖人应当宣布本次拍卖无效,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者改变出让方式。

第四十条《拍卖成交确认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及价款;。

(四)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保留价,设定保留价的,主持人在拍卖前应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竞得人拒绝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应当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报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退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要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四十四条参加招标、拍卖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竞买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证,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竞买人之间、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或招标无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的0.3%以上1%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协议书篇八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协议书篇九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标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原则、中标确认书、落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招标范围及投标人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市土地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投标人投标时应编写投标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一卜列附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投标人提交不低于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可以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市上地交易中心收到的,方为有效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面履行。

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作出变更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第十七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十八条开标时由公证机关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由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市土地交易中心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并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

(三)文件和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和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条评标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依法组成评标小组具体负责。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定标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并同时向其余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其他竞投入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之口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标底被泄露时,市土地交易中心有权终止招标活动。终上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协议书篇十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供地机制,合理优化配置北海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合浦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参照执行。

第三条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出让人,以下简称为出让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但拍卖或挂牌公告中对竞买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拍卖公告或挂牌公告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北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年度出让土地计划由出让人根据北海市土地市场发展需求、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于每年初拟订,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出让人可根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亦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实施完成。但所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成立的中介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

第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中标人或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或汇票限时支付的承诺,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向市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投标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地段)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投标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标底和底价。

第二章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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