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通用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03:4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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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尊重和包容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是非常重要的。7.总结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精确度这里整理了一些成功人士的自我总结经验,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自己并提升个人能力。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一
调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查人:。
:(好,知道)。
先讲一下你的个人基本情况?
:我叫,男/女,族,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是(或经商、农民、无业等),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是。
:
……。
好,今天就到这里,看看笔录,如果和你所说一致,请签字、写日期。
:
……。
此笔录也可用作询问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二
会见人:a,b(______律师事务所)。
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c。
涉嫌罪名:盗窃。
记录人:b。
笔录内容:
问:你叫c?
答:是。
答:同意。
问:你是哪年出生的,籍贯何处,因何到______市?
答: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籍贯______,在来______市前在______中专学______专业,到______市是为了给自己找个工作。
问:______市公安机关认为你涉嫌犯有盗窃罪,并且是盗窃团伙主犯,你有何看法?
答:盗窃行为我确实有,但从未参加盗窃团伙,我只是个人偷过几次东西。
问:你把参与盗窃的情况如实陈述一下。
答:冤枉啊!我只是和他们认识,聊过几次,我可从来没和他们一起偷过东西啊!
问:你把同王___、蒋___、于___认识交往的经过谈一下。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三
一说起“水火无情”,我就自然想起了去年下半年发生在校门前至今让我记忆犹新的那场火灾。
那天,我和往常一样兴高采烈地去上学,可校门前的异常景象不由自主地吸引了我的目光:一大群人正在七嘴八舌地议论着,还有些人在看热闹。原来一完小对面的一间门面不知是什么原因在凌晨时突然着火了,有人赶紧跑过去灭火,有人拨打119火警电话,后来消防车来了,是消防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把大火给扑灭了。天哪!这还是以前的那间房子吗?一间好好的房子就在一股熊熊大火中变成了一片废墟。据说虽然房子的主人损失了五万多元,但是却没有一人死亡,真是不幸中的万幸呀。
自从人懂得使用火以来,火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火能为人所用,但如果失去控制,就会给我们带来非常巨大的伤害。一个个火灾悲剧及所造成的惨痛损失告诉我们,一旦大火烧起来的话,就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速度蔓延,想要扑灭是非常困难的。要防患于未然就必须提高我们的安全防火意识,要增强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提高灭火逃生能力。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正处于求知时期的我们更容易吸收消防安全知识,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自觉加强防火、防触电等基本常识的学习,这样就可以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湖南常德石门县石门县楚江第一完全小学三年级:饶梓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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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四
第九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三)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
(四)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载明,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九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第九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九十七条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变更听证日期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
第九十八条听证由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未设置法制部门的,由非本案承办人员组织听证。必要时,可以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派员组织听证。
第九十九条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制作听证笔录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指定;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本案承办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承办人员;
(三)证人、鉴定人;
(四)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零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一百零五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承办人员、证人询问;
(五)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与质证;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和承办人员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暂时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第一百零八条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四)承办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七)承办人员、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辩论与质证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承办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零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条听证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一百一十五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法律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强制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单位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其他需要终结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二节罚款的执行。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五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场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在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中,与勘验笔录并列。实践中,对于现场笔录的识别及其证据力的确定存在某些模糊的认识,甚至某些法规、规章中也常将现场笔录混同于其他一般的证据种类,学术界也几乎无人问津。笔者试图对现场笔录的有关问题进行粗略的论述,以期对我国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体系的确定和完善有所裨益。
有人认为,所谓现场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及其人民法院在案件发生的现场制作的笔录。其基本要素包括:
1、制作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最基本提供者。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程序中负有调查收集证据和保存证据的责任。现场笔录主要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在行政诉讼发生以后,由于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此时的行政机关(被告)不可能再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由于人民法院享有依法收集和调取证据的权力,当然它就可以制作现场笔录。
2、制作的地点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现场。这是现场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凡是在案件现场制作的笔录都是现场笔录。不在现场制作的笔录都不是现场笔录。
3、制作的时间,既可以是在案件发生的同时,也可以是在案件发生之后。
4、制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有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到场,有的需要当事人签字,有的必须依照法定的格式和形式制作。
5、现场笔录的种类包括许多种,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验笔录、现场制作的音像视听资料等。
还有人认为,现场笔录是一种特殊的证据种类,在实际中也确实存在。但是单纯的、与其他证据截然不同的“现场笔录”是不存在的。这些现场笔录都或多或少的与其他证据种类相联系,具有其他证据的特征,可以被其他证据所吸收。如现场检查笔录,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的笔录。这种笔录实际上是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所做的证言,没有必要再单纯的作为一种证据种类。只不过在采信证据时对这些证据的“份量”予以特别考虑即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人民法院是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出现的,不能再为被诉的行政行为调取证据。因此,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不能包括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对于现场笔录的理解和把握,应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程序的实际。一切证据的规则都是理性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缺乏理性的、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规则是毫无用途的,等于空想。我国法律将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确定下来,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和行政证据特点的。现场笔录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独立的必要性。现场笔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现场笔录制作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的组织(可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包括人民法院等其他司法机关。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的,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证据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收集,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越俎代庖。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到现场制作的勘验、调查笔录等证据,都不是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的。并且时间发生在行政行为之后,事过境迁,此现场已非彼现场。人民法院不可能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
2、现场笔录制作的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应当属于原始证据。人们不可能先后踏入同一条河流。脱离案件发生的过程,在事情发生之后根据印象或者回想记忆制作的笔录就会“失真”,或多或少的出现偏差。
3、现场笔录制作的地点是在案件发生的现场。这与现场笔录制作时间的现场性是一致的。脱离案件现场就不能保证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制作现场笔录。
[1][2][3][4]。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六
地址予以调查和进行现场勘验。
事实与理由:
请驻xx中院对两公司的现场距离及关系予以查明并勘验。申请人与本案中其他当事人及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宜多次协调未果,双方争议较大,为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故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对该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和现场进行勘验。以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依法正确处理定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勘验申请书。
申请人:田书忠,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惠民县何坊乡福田村。电话15154367681.
被申请人:李环山,男,汉族,51岁,无棣县泊头镇中学教师,住无棣县泊头镇北李家寨村,电话:15954313913.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建造的二层房屋进行实地测量,验证该房屋南北为米、东西为23米。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建房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人为被申请人人李环山承建砖混结构二层房屋一套,约定为包清工,单价为200元每平方米,该房屋南北宽为米,东西长23米,总包价为87400元。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合同中,被申请人李环山又要求申请人对房屋结构进行变更,将房屋南北变更为米,并对房屋进行了间隔。上诉人按被申请人要求做相应变更,致使增加了工程量,使得原定工程包价为87400元,增加为96600元。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增加的工程量,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进行证据保全,进行实地测量,以保护我的合法利益。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田书忠二0一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开展现场监督类公证质量自查自纠的报告。
xx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司法部5月31日召开的开展现场监督公证专项整顿规范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省厅贯彻落实会议的精神及市局“关于开展现场监督类公证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处于200x年x月x日组织全处同志对200x年至200x年x月期间办结的现场监督类公证进行了自查自纠。我处总共自查了x本卷宗,其中招投标公证x件,有奖销售x件,拍卖公证x件,证据保全公证x件,发信函公证xx件。
通过这次自查自纠活动的开展,对照《xxx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开奖公证细则》的规定,没有发现错假证,但发现我处公证员在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资料的收集审查不够仔细。如有的招投标公证缺少招标文件和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材料未及时补齐,有的发信函公证缺少原始的债权依据。
二、谈话笔录做得过于简单。如有的证据保全公证中的现场工作记录只有很简单的几句话,没有将保全行为的全部过程写清楚;有的发信函公证的谈话笔录形同虚设,没有写明发信的理由。
三、发信函公证没有做到由两名公证员或公证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往往只由公证员一人办理。
四、表格资料填写不完备。有的公证卷宗中申请表、送达回证等材料填写不全。
针对我处办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开奖公证细则〉及规范现场监督类公证的办证程序,经全处处务会讨论商量,我处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及时汇报请示。
一旦有当事人提出大型开奖活动公证及其他群体性的现场监督公证,应在正式受理前及时向上级公证管理部门汇报请示,在得到答复以后方能受理,并在办理过程中及时汇报请示办证细节。
二、严格办证程序。
我处在今后办理现场监督公证时,将按照〈xxx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开奖公证细则〉的规定,包括发信函公证在内的所有现场监督公证,从人员要求到管辖规定均应按照程序认真执行。
三、加强实体审查。
今后我处在办证中还将着重对申请人资质的审查,尤其是开奖公证、招投标公证、证据保全公证,对主办方的资格应作全面审查,要求公证员从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文件批复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审查;对抽奖活动规则、拍卖规则、招标文件等资料应事先作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的审查;对整个现场活动作好监督检查工作,把握好每一个活动细节。
四、细化谈话笔录。
要求每位公证员不忽视谈话笔录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将申办理由、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申办事项的具体情况作为谈话笔录的必要要素。
五、健全卷宗制作。
对公证卷宗中的每一份程序性表格均应按规定认真填写,严禁形式主义,以备随时自查和上级领导的检查。
xx市第x公证处。
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概念和意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对勘查过程、勘查方法、勘查结果所作的文字记录,其内容要反映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过程、现场状况,并且用文字叙述表达出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中无法反映的各种交通事故情况。单独对某一客体勘验或者检查时,可以单独制作勘验、检查或检验笔录,如尸体检验笔录、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检查笔录等。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七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今天,忻州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现场会在我县隆重召开,我代表岢岚县委、岢岚县人民政府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自己处在前沿阵地的位置。也就是说,司法行政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大家都是这一防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这次会议无疑是对这些经验和成绩的一次大检阅、大交流,这对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全县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无疑将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可以这样说,这次会议将是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一块里程碑。
大家知道,我们岢岚县是一个穷县、小县,自然环境相当差、经济基础十分脆弱,2004年全县财政收入刚过2000万元大关,是历史上最好的一年。我所说的最好,是纵向比,不是横向比,是自己和自己比,不敢和兄弟县(区)相比。我们岢岚就这么一点家底,各项社会事务均要发展,还要搞建设,还要给职工干部发工资。我们凭的是什么?凭的是党的正确的领导和各项方针、政策,凭的是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就是艰苦奋斗的精神,这是我们的政治优势。我们司法战线上的全体干警们就是凭着这种优势,在基础设施建设,在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普法依法治理及基层人民调解和矛盾排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全县人民有目共睹的成绩,为我县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有了这样一个环境,全县人民才能够立足县情奋力赶超,在基础设施改造、生态畜牧建设、市政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有了这样一个环境,全县的农、林、牧才能够协调发展、科教文卫整体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有了这样一个环境,我们以养羊为主的畜牧业才能够长足发展,才能有42万只绒山羊、畜牧业五项指标获全省第一的好成绩;同样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环境,才能有畜产品龙头企业的蓬勃发展,使岢岚骑在羊背上一步步奔向小康。可以肯定地说,战斗在司法一线的全体干警是为我县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的。
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县委、县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是到位的,思想是统一的,并通过他们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实践和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使我们不得不对他们高看一眼、厚爱一分。2005年在县财政十分吃紧的情况下,就司法行政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一项,投资不下五万元,这对一个发达县区来说也许是一件区区小事,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国家级贫困小县,确实不是一件易事,在有限的财政收入中,尽可能多地给予了照顾与倾斜。2002年以来,正式将普法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保证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好司法行政方方面面的工作;2002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县政府组成局撤销合并为19个,司法局挂靠在政府办,在一年的工作实践中,由于司法局法人地位的'动摇,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所以主体不合法,其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依法治理、依法行政诸多工作的合法性受到及大的冲击。2003年我们重审机构改革方案后,立即向人大提出了建议:恢复其法人地位,恢复政府组成局建制,重新成为由人大任命的22个政府组成局之一。此外,县委、政府的领导和人大、政协的其它领导也对司法行政工作倾入了极大的关怀,在司法所的建设中多次亲临现场进行指导,并主动与其它相关单位协调、商定有关事项,使得我县第一个司法所能够如期、高标准地建成并投入使用。事实证明我们的期望和投入是值得的,他们交给党委和政府的答卷也是令人满意的!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飞速发展的形势不断地为我们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县的干部群众特别是司法战线的干警,一定要抓住这次会议的良机,虚心学习,用兄弟县(区)的好经验、好方法充实自己,提高自己,使我们今后的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这次会议尽管时间很短,我还是真诚地邀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出来看看:看一看我们这里的避暑胜地荷叶坪,领略一番华北最大的高山草甸,目睹世界珍禽-----褐马鸡的风彩,看一看地处王家岔乡,全国绝无仅有的宋代长城,看一看震憾人心的太原卫星发射基地,看一看我们的岚漪公园和岢岚人民引以为豪的县城象征性建筑钟鼓楼,看了以后,请你们留下宝贵意见,对你们的关怀和支持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愿各位领导和来宾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谢谢大家!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行为,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进入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用户的用电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电力事故调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进行的专项检查,其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实效。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未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
第八条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检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如实地向检查人员作出说明,不得隐瞒、捏造事实。
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时,被询问人应当当场校核询问笔录并签字。
第十条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文件。
检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责令限期改正的,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限期改正的情况报告。逾期未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基本结论以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结束后,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
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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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九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列为第七种证据,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烟草专卖系列执法文书中相对应的就是检查(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作为现场笔录的一种,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是烟草专卖机关发现案源、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
实践中,检查(勘验)是我们烟草专卖执法最主要的手段,特别是稽查人员,可以说大部分精力和时间都用在检查(勘验)上,几乎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离不开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按说应该达到得心应手、熟能生巧的地步了,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笔者曾经参与了一个县局组织的专卖稽查人员考试,结果发现很多人对检查(勘验)的一些基本问题知其一不知其二,记录不用法言法语,内容不够全面客观,甚至一些程序性问题也出现错误,天天搞检查(勘验)却“灯下黑”,还有些工作多年的老稽查遇到了新问题,过分依赖老经验,对国家局的新规章新制度把握不准,致使在执法时“翻船”。在此笔者就当前烟草专卖执法检查(勘验)的现状结合自己的认识谈一下检查(勘验)及检查(勘验)笔录制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烟草专卖机关办案工作中的现场检查(勘验),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在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有两种检查(勘验):一种是对烟草制品市场的常规性检查(勘验),这种检查(勘验)是例行性的,没有明确的目标;另一种是发现线索、接到举报或在办理上级和其它机关移交移送案件时,为了调查取证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场所进行的检查(勘验),这种检查(勘验)针对性和目的性较强,说白了就是有备而来,想要找到我们想找的东西,我们今天所讲的主要是指第二种。
烟草专卖机关办案中进行的现场检查(勘验),是短兵相接地与违法当事人较量。其基本特点主要有:
现场检查(勘验)是针对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存在的财物、现场的检查(勘验),而随时空条件的变化,现场可能灭失,财物可能转移,战机可能贻误。因此,执法人员能否适时进入现场,抓住现场,非常关键。兵贵神速,办案人员进入现场,应立即进入角色,聚精会神地利用有效的短暂时间,完成各项检查(勘验)任务。可以说,赢得时间,就赢得了本次检查(勘验)甚至整个案件查办工作的胜利。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十
在浓烟密布的火灾现场,或充满一氧化碳的房间内。救护人员要匍匐进入,发现被浓烟毒气熏倒的伤者后,应迅速将伤者的前臂重叠捆绑套在救护者的颈部迅速将伤者拖出危险之地。
在火灾现场因为地表的空气温度较高处低,浓烟向高处走。而一氧化碳比空气略轻而浮于上层,距地面30厘米以内的烟或毒气比较稀薄,故匍匐前进可使伤者和救护者尽可能少吸入毒气,防止中毒。但请注意,这种方法不适合有脊柱损伤的伤者。
如何制作搬运工具:搬运中使用的担架可以就地取材现场制作。
可以用大床单将伤者放在中央,两端卷起,两侧各站三人,一起抬起,搬运伤者。用粗绳在两个竹竿间交叉结成锯齿状结构,即可做成一个简易担架。利用木捧与大床单折叠也可快速制成简易担架。急救现场一时找不到粗绳或大毛巾,救护者可将衣裤脱下套在两个木棒之间制成简易担架。将两个椅子背重叠捆绑在一起.再铺上被子也可用作搬运伤者的担架。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十一
第八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按照规定需要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应当在法制审核前完成。
第八十五条法制审核后,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处理意见,退回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依法处理。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八十六条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纳。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十条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的印章。
第九十一条一个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第九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
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验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六章听证程序。
第九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三)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
(四)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载明,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九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第九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九十七条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变更听证日期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
第九十八条听证由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未设置法制部门的,由非本案承办人员组织听证。必要时,可以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派员组织听证。
第九十九条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制作听证笔录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指定;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本案承办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承办人员;
(三)证人、鉴定人;
(四)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零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一百零五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承办人员、证人询问;
(五)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与质证;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和承办人员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暂时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第一百零八条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四)承办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七)承办人员、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辩论与质证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承办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零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条听证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十二
火灾。
1.2事故发生区域。
压风机房。
1.3事故发生的时间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
事故发生不受季节影响,矿压风机房安装有aed90a型三台压风机和四台注氮装置,担负着矿井掘进、洗煤等压风动力供应和矿井注氮防灭火任务。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也会涉及井下人员及设备安全;压风机房发生火灾时将造成压风机房停电和停机事故,影响矿井压风供应和注氮,将危及井下人员和矿井安全生产。
1.4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火灾主要为电气或油脂火灾,发生前可能会有焦糊味、冒烟等征兆。
1.5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
压风机房火灾事故可能引发中毒窒息、爆炸、停电等事故。
2应急工作职责。
2.1成立事故应急自救小组。
组长:基层单位负责人。
副组长:基层单位副职、技术主管、班长。
成员:基层单位全体作业人员。
2.2应急自救小组职责。
2.2.1专业教育、日常培训。
2.2.2组织指挥实施自救行动。
2.2.3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发出救援请求。
2.3人员职责。
2.3.1区队长: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积极组织区队人员开展自救工作;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及现场救援工作等信息;协调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3.2区队技术人员:是区队长组织开展自救工作的助手,在区队长领导下组织参与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准备与事故救援相关的技术资料。
2.3.3副队长:根据区队制定应急救援方案,负责组织好处理事故所需的人员、材料、设备等,带领人员进行救援工作;负责完成区长安排的某一方面的抢救工作;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以及正在进行的救援工作等事故信息。
2.3.4区队值班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了解事故经过、人员伤亡以及现场基本情况等详细的事故信息,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区队长、矿调度室,通知区队管理人员以及区队应急自救组织的职工到值班室集合,及时向矿指挥部汇报事故信息,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2.3.5班长:采取措施控制灾情;及时汇报现场事故及救援信息;积极组织现场救援或者引导避灾。
2.3.6职工:按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以及措施的要求,在事故救援指挥部指挥下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3应急处置。
3.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3.1.1发生事故,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瓦检员及现场其它人员要通过各种通讯方式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组织现场人员立即按照避灾路线撤离;设置危险警示标识;为救护人员做好向导。
3.1.2矿调度室立即指导现场人员安全撤离,停止灾区供电(掘进工作面不得停电),同时向矿长,迅速通知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通知医疗组赶赴现场待命。
3.1.3立即启动矿级预案,抢险救灾指挥部所有人员迅速到位,研究决定采取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相关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的设备物资、图纸的准备工作。
3.1.4调度室要立即通知作业区队、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调度室集合待命。
3.1.5抢险救灾指挥部责令相关单位清查伤亡人数。派遣救护队员灾区侦查,根据灾区地点及波及范围制定和完善救援方案。
3.1.6抢险救灾指挥部责令救护队救援按方案进行有计划的人员救治、抢险救灾救灾工作。
3.2.1现场应急处置的核心在于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和设备安全。
3.2.2发生电气火灾,立即切断火灾机组或线路供电电源,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严禁使用水灭火。
3.2.3发生油脂火灾,使用灭火器、水、沙袋等灭火。
3.3事故报告联系方式、汇报内容。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瓦检员、安检员等人员及时向矿调度室【电话:4850818、(4850)396、(4850)397、(4850)398、(4850)399】汇报。
汇报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矿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
汇报要求:汇报人员不得慌张,汇报时吐字清晰,汇报内容简明扼要。
4注意事项。
4.1加强压风机房巡检工作,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
4.2压风机房应储备足量的抢险救灾物资,严禁挪用。交接班要认真清点消防器材,发现缺少或损坏等问题要及时汇报队值班人员并及时配齐。
4.3发生火灾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设备供电电源,清除易燃物等,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如果火灾较大或发展迅速,应立即汇报矿和消防队请求救援。
4.4区队自救人员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抢险,但应及时向矿总指挥汇报。
4.5自救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好自保互保工作,在保证自身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
4.6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设施受到损坏时,除为了制止事故不再扩大和抢救受伤人员而采取必要措施外,应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待公安、劳动部门检查完毕后,才能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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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十三
申请人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申请事项:
地址予以调查和进行现场勘验。
事实与理由:
请驻xx中院对两公司的现场距离及关系予以查明并勘验。申请人与本案中其他当事人及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宜多次协调未果,双方争议较大,为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故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对该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和现场进行勘验。以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依法正确处理定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现场勘验笔录范文范本篇十四
第七十六条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当事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
(三)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
(四)依法可能没收违法所得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七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对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认错悔改、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条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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