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诉意见书范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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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点滴才是我们最真切的感悟,而不是那些华丽的词句。写总结时,要避免主观臆断,要有客观事实支撑。我们整理了一些总结的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诉意见书篇一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正是接受许、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年×月×日。

公诉意见书篇二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公诉意见书篇三

公诉意见书如何写?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公诉意见书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郑、范、王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郑、范、王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郑、范、王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郑、范、王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郑伙同范、王于20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郑、范、王四人于20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郑、范、王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正是接受许、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

简历。

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年×月×日。

公诉意见书篇四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__]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王震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采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承认了其杀人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10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10点30分离开。陈力丰虽辩解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达到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王震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王震欠其5万元与王震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5月30日晚持刀至王震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王震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王震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杀害了王震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杀害了王震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处,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黑俊鲜、张语时。

20__年5月14日。

公诉意见书篇五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一)首部。

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二)正文。

1.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3.具体意见。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

(三)尾部。

公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当庭发表。

最后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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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篇六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xx、郑xx伙同范xx、王xx于2012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四人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v^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xx、郑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xx、王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xx、郑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xx、王xx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意见书篇七

听课实施方案词语,社会主义竞聘政治表现保证书,剧本组织生活会条三字经员工手册了广告词说说节日文化建设公司简介了顺口溜阅读答案自我介绍:细则比喻句章程辛弃疾!考试工作计划我同义词陆游:新闻宣传记事感言。

公诉意见书篇八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证和质证,充分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是:

1、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吴某的犯罪行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五名被告人以极其残暴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了令人发指的殴打,致其当场死亡。案发现场的多位目击者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五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证人刘某在案发现场录制的视频,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了各被告人的部分犯罪过程。这段视频虽然只有短短的2分56秒,但能让每一位善良的人从中看到各被告人行凶时残暴的程度。各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认。

2、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具有杀死被害人吴某的直接故意。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在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就将其认定为“邪灵”,必欲杀之而后快。在被告人张帆率先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并通过语言明确无误地表达出要将被害人杀死的意思后,其他各被告人基于邪教组织内部规定与要求,听从、服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的指令意见,积极响应,与张帆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殴打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3、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在作案时均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实了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证据是:

1、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xx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xx〕39号)中明确认定“全能神”为邪教组织。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山东省公安厅出具的《邪教组织认定情况说明》进一步明确认定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等人所宣扬散布的理论、拥有使用的书籍和参加的主要活动方式均符合全能神邪教组织特征,所以应认定吕迎春、张帆、张立冬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对此,各被告人也是十分清楚的。

2、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客观上实施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在“全能神”被国家明确认定为邪教的情况下,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仍然继续进行“全能神”活动,多次非法秘密聚会,并通过互联网传播邪教信息,点击量达十七万余次,进而发展到在公共场所索要他人联系方式,为进一步传播邪教、发展教徒做准备。各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自己是在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仍然故意为之。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所参加的每次聚会均是秘密进行。尤其是20xx年8月,当各被告人听说自己的活动已经引起公安机关注意的时候,迅速躲回张帆的河北老家,以逃避打击。由此可见,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实了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

通过侦查机关侦查获得的证据,让广大群众清楚地看到了,实施残暴犯罪的犯罪人,是早已被国家取缔的全能神邪教成员。全能神邪教的组织者和成员通过对《圣经》的一系列的曲解,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所谓“教义”,集中表现为对科学的无知、无视、无感。为了宣扬邪教“教义”,被告人张帆、吕迎春撰写各类宣扬“全能神”邪教思想的文章近百篇,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大肆进行传播,形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1、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具体表现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漠视。被告人张立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和当庭的供述中,均公然声称信神不信法。证据证实,从20xx年起,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先后成为招远“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全能神”教徒频繁进行秘密聚会。据不完全统计,先后有四十余人参与其中,聚会达百余次。不仅很多本地群众受到蛊惑,甚至有广东、内蒙古、山西等地的信徒闻风而来。吕迎春、张帆等人并不满足于在招远本地,还到青岛、莱芜、东营与当地“全能神”邪教信徒进行聚会,宣传邪教教义,从事邪教活动,破坏法律实施。

2、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具有明显的反人类性。今年5月28日晚上,淳朴善良的吴某无辜被害,年幼的孩子永远的失去了自己的母亲,年迈的老人失去了自己的好女儿、好儿媳。该案曝光之后,举世为之震惊。各被告人对于一个与他们素不相识,更没有对他们造成任何威胁或伤害的妇女,在繁华闹市中的麦当劳餐厅这样一个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之下,在短短几分钟内,竟将被害人活活打死,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反人类的邪恶本质。

3、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害人害己。具体到本案,不仅被害人吴某失去了生命,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张航一家,又何尝不是“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牺牲品。他们一家原本儿女双全,家庭美满,经济富足,衣食无忧,是多少人羡慕的对象。但在信奉“全能神”之后,一切都变了:张帆从一名大学生,变成了狂热的邪教组织成员,不仅对外大肆进行邪教活动,而且与吕迎春一起对自己的家庭成员进行严格的精神控制。张立冬等人也逐渐成为坚定地“全能神”邪教信徒,并积极投身到邪教活动当中。证人陈某证实,吕迎春、张帆对每个教徒的日常生活和精神层面都有严格控制,长期要求写灵修笔记,对不听话的直接驱离。陈某为免骨肉分离,只好听从她们的各种差遣,甚至拱手献上千万家财。即便这样,最后还是被赶出家门,并被指为最大的“邪灵”,全家视其有若仇雠,一旦再见到,就要予以杀害。

由此可见,本案的发生,偶然之中亦有必然!表面看来,似乎是被害人没有向张航提供手机号码招致飞来横祸,但实际上,由于张帆、吕迎春等人的邪教思想已经处于极度狂热的状态,即使这一天她们没有遇到本案的被害人,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也随时会有不特定的无辜群众成为受害者。从这个角度说,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人,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又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也充分体现出“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巨大危害。

“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实施的“5.28”案件,充分表明了该组织对组织成员严密的精神控制,残害生命的极端残暴以及对法律的无知蔑视,充分暴露出其残害生命、泯灭人性、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质。只有远离邪教,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严厉打击邪教,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彻底根除邪教,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

(一)被告人张帆应负的法律责任。

1、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张帆既是指使者,又是实施者,更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对于案件的发生发展,起到了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归案之后,仍然坚持其歪理邪说,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必须依法严惩。

首先,是张帆与吕迎春为了下一步发展邪教信徒,指使张航等人在麦当劳餐厅向其他顾客索要电话号码,引发与被害人的口角,进而导致本案发生,系本案的始作俑者。

其次,在张航向被害人吴某索要号码遭拒绝后,张帆即与吕迎春认定被害人系邪灵,并率先用餐厅椅子打砸被害人,后又直接与被害人厮打,在被害人已被打倒在地的情况下,张帆仍不罢休,用手撑住桌子,跳起来反复踩踏被害人头面部,直至力竭,是对被害人行凶的直接实施者。

第三,张帆不仅自己残忍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还要求其他被告人一起上前共同殴打,必欲杀死被害人而后快,是本案这起共同犯罪的组织者。

第四,张帆在作案过程中,先后用拳脚和头盔击打麦当劳工作人员,阻止其施救和报警,在公安人员赶到后,又极力阻挠对张立冬的抓捕。

2、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中,张帆犯意坚决、作用突出,不仅在招远秘密进行邪教活动,还有意识的向外部扩展,其踪迹远至青岛、莱芜、东营等地。非但如此,其还利用互联网等途径,伙同吕迎春撰写各类文章近百篇,通过国内外多个网站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信息,点击量达到十余万次,情节十分严重,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张立冬应负的法律责任。

1、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张立冬在张帆指令下,反复踩踏被害人头面部,用拖把反复打、砸被害人头面部。在被告人吕迎春的指令下,将被害人从桌子间拖出,在更大范围里继续殴打。通过公诉人播放的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张立冬的暴行令人发指,是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实施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系本案主犯。而且,张立冬在归案之后,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必须依法严惩。

2、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中,被告人张立冬积极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在招远购买、租赁房屋供邪教组织成员居住,租赁店面供邪教组织成员聚会,奉献钱财供邪教组织活动,提供车辆供进行邪教活动使用,为吕迎春、张帆等人进行邪教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和后勤保障,对于该邪教组织的生存、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应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吕迎春应负的法律责任。

1、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吕迎春发挥了重要作用。案发当晚,其与被告人张帆共同认定被害人为所谓“邪灵”,应予消灭,不仅如此,吕迎春本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了踢、打,并指令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张某共同殴打被害人,阻止其他顾客和麦当劳工作人员的施救,还扬言“谁管谁死”,对当晚案件的引发、殴打的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亦应认定为主犯。在归案后,吕迎春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严惩。

2、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过程中,吕迎春参加邪教组织时间最长、活动最多、作用最大,不仅频繁组织教徒聚会,大肆宣讲邪教教义,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开展邪教活动,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四)被告人张航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5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航向被害人索要电话号码是案件引发的导火索。当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人开始残暴殴打被害人,要将其杀死的时候,张航积极参与其中,至少使用过两种工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今天播放的麦当劳餐厅监控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到达时,张航手里仍然拿着沾有被害人鲜血的犯罪工具。被告人张航不仅在主观上与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杀人故意,在客观上也积极参与,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实施了具体的殴打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亦是主犯,应依法惩处。

(五)被告人张巧联应负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张巧联案发前两天刚到山东,在往招远走的车上就被吕迎春、张帆发展为全能神邪教信徒。5月28日晚,当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人开始残暴殴打被害人,要将其杀死的时候,张巧联也参与其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不仅在主观上与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杀人故意,在客观上也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实施了具体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系张帆等故意杀人的共犯,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结合其当庭供述及悔罪表现,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宋钢、姜增堃、刘艳霞。

公诉意见书篇九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xx徇私舞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xx,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xx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xx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xx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xx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xx正是接受许xx、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xx的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xx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xx的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xx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xx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xx的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xx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xx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xx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xx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xx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xx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xx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xx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xx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xx“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xx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xx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xx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xx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xx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xx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xx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xx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xx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xx的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xx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xx的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年×月×日。

公诉意见书篇十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郑、范、王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郑、范、王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郑、范、王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郑、范、王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郑伙同范、王于20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郑、范、王四人于20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郑、范、王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意见书篇十一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公诉意见书篇十二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1.案由等有关情况。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2.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4.具体意见。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5.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

公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当庭发表。

最后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公诉意见书篇十三

庭、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如果公诉人为了进一步向法庭说明证据的科学性和鉴定的证明力,鉴定人还要针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鉴定的方法、过程、鉴定意见的主要根据等。被告辩护人往往提出证明被告无罪或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质疑,目的是当庭进行证据不足的辩护,是针锋相对的。如果出庭准备不充分,致使出庭效果不佳,会给法庭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一、鉴定人在受理案件时就应该做出庭的准备。

从受理案件手续,检材的提取、送检、保存、使用检验法、步骤、论证的理论根据,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等都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持高度的严密性、科学性,防止马马虎虎、草率行事、粗枝大叶、不负责任,遇到疑难的鉴定,要认真分析,反复斟酌。尤其是有些疑难的工具痕迹同一认定,死因复杂的尸体解剖,事先作了手脚,伪病、诈病的伤害鉴定,字迹奇少,样本不足的文字鉴定等物证,要格外认真仔细,千万不要为了完成鉴定而迁强附合,敷衍了事。

1.详知案情,认真受理案件。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时,要详细了解案情,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自然概况、鉴定目的等都要认真进行了解,制定统一格式的委托鉴定表格,逐项填写清楚。

2.保证鉴定意见书的科学性、严密性。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在法庭活动中的重要文件,是公诉人、辩护人及案件当事人针对鉴定提问辩论的主要依据,因此鉴定人在书写鉴定意见书时,一定要保证鉴定意见书的科学性和严密性。第一,要求鉴定意见书书写格式正确,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规定的书写格式书写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人物姓名、年龄、职务等事项必须核对准确无误,案情介绍和材料摘要,不能断章取义、先入为主,更不能任意更改、添枝加叶。要求尽量简明扼要。检验过程的描述要求客观、真实、准确,不能用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语言,应该详细描述的要十分详细,应该粗略叙述的,也要准确到位。整个鉴定意见书中的语言、文字力求精练,专业术语准确、层次分明、语法关系、标点符号运用等无任何差错。第二,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部分要求理论充足、科学性强,要求鉴定人熟知理论根据的出处。例如弹道的测定,要熟悉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现场资料,检验过程等,法庭运用时如同探囊取物,应有皆有。第三、鉴定意见要科学、准确,语言要精练、简明,直接确定鉴定结果。如果鉴定意见比较复杂,一次无法表述,可以分出几个条项说明,但绝不能前后矛盾,鉴定意见必须与鉴定委托要求、鉴定目的相一致,不能所问非所答。

3.鉴定档案的存档:鉴定意见是法庭审判中证据之一,是定案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按规定存档备查。

二、接到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做的准备。

1.反复研究鉴定文书及存档材料,对法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要拟好解答的提纲,找足理论根据,涉及到的法条,鉴定规定的规则章节条款要准确熟记.

2.对鉴定意见有争议的案件,要针对所争议的问题,充分搜集理论根据。为了达到出庭成功举证目的,开庭前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针对争论的焦点,作好充分的准备。

3.出庭前,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着装整洁、泰然自若、言谈举止落落大方,谈吐有理有据,防止猥猥琐琐、嘻嘻哈哈、心不在焉、藐视法庭、人身攻击等不良现象发生。

4.接到出庭通知后,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拒绝和无故缺席。准时等待法庭通知到庭,

三、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准备。

鉴定人有时在法庭中可起到举足轻生的作用,鉴定人的素质高低,会直接影响法庭审判的效果。因此,鉴定人要具务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1.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阅历。鉴定人是从事司法鉴定并具有的专门知识人员,相应的技术职务要有相应的知识阅历,要比法庭其他组成人员更多地具备专门知识,才能满足法庭其他人员的提问。相反,知识贫乏,一知半解,就会漏洞百出,出现法庭窘迫现象。鉴定人平时要不断积累相关的科学知识,要精通本专业,还要了解涉及鉴定业务方面的综合知识。尤其是要从罕见、疑难的角度研究和探讨问题,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科学依据又要客观、简明、有理、有节,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

3.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鉴定人出庭是为了澄清案件的本来面目,维护法律尊严的一种诉讼活动。因此,要求鉴定员除了要有较广的知识面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之外,还要头脑清晰,思维敏捷,口齿伶俐,语言精练,并有一定的应变能力,能够准确回答对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鉴定人出庭不是走过场、应付场面,而是对鉴定人的综合素质的检验。鉴定结论是否被采用,鉴定产品是否合格,要经得起审判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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