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汇总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09:5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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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篇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而设立的,在设立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对缓解民事案件压力也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弊端慢慢的凸显出来,尤其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我国法律规定的过于狭窄,无法充分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引发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因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必须进行改革,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和存在的问题(一)刑事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未明确是否包括间接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里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予以规定。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能涵盖被害人遭受的所有物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等非财物损坏案件,对该类案件的解决,该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同的类型的物质损失需要适用不同的诉讼模式,这样的规定既无必要,又为被害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增加了难度。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畴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队在外。精神遭受损害获得司法救济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但从刑法和刑诉法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同时,又未规定被害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显然是无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一)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物质损失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一种是认为已经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为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是可能遭受的损失,故而不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直接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为间接损失。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赔偿范围中不包括间接损失,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规定“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完全可以用“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了。因此,为平息理论界的争论和实务界的困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应当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下来,实践操作中便有章可循。同时更应进一步明确其中所包含的项目及计算的标准,防止实践中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权过大,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出现。(二)侵犯财产罪等非财物损坏案件造成的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被害人因同一犯罪行为遭受了不同的损失,却只能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要求赔偿,这会造成如下问题:一是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会增加被害人的诉累;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要交纳诉讼费,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这会增加被害人的经济负担;三是同一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两次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四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如果被告人同时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可能再无其他财产,这会影响被害人民事判决的执行,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优于罚金或没收财产执行,能够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这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立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初衷相违背,同时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并没有区分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权利犯罪,只要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应当将侵犯财产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篇二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李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x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如果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xxx年×月×日。

附:

2.其他证明文件×份。

相关知识。

答辩状,是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起诉状及其上诉状和民事/行政起诉状、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辩驳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篇三

(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8)在什么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谁有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0)鉴定应按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中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篇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5、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6、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康复后情况你没说,不好给你意见。

9、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5、律师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1号),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篇五

答辩人:xxx,男,19xx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xx县xxxx,身份证号码:4329xxxx…….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系被告人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就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y某、y某某、z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xxx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xxx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xxx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此之外,其他都不属于物质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赔诉讼。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可以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xxx。

xxx3年9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下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篇七

答辩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范文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因____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做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份。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篇八

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__________、张__________、张__________、赵__________、石让_____诉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_______________车运输公司及陈__________、方__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祝__________已与五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____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车运输公司及陈__________、方__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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