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汇总17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04:22:36 |
  • ZTFB |
  • 7页

总结是提高自身发展和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不妨试着写一篇总结来梳理思路。切忌敷衍了事,写总结时要认真思考并付出真实的努力。以下是一些时间管理的实用方法,希望能帮助大家合理安排时间。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一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时使用的。

申请书。

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二

上诉人:张xx(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xx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xx市xx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x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监督xx法院依法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xxx年8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周维远院长发出了信访函;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赵长义主任发出了信访函;xx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审判衔接不够,审判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也已于xxx年6月25日在xx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却以“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法院立案庭承担。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审理,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信访、进京上访等)主张权利,从未停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起诉”裁定,这说明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其做法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符。请上级法院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xx。

xxx年7月15日。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三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二0xx年三月一日。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四

申请人对贵院受理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不服,现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五

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

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其二,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例如使用于汽水等商品上的”永远是可口可乐及图“商标。其三,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可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

本案申请商标能够获准注册是基于两个理由:第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文字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用的表达方式;第二,申请商标文字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力加“,该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一般来说,能够同时满足”独创性“、”包含有注册商标“两个条件的广告短语,比较容易获准注册。至于一些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则往往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如果企业希望根据新《商标法》有关”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规定来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要付出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而在制定商标和市场营销战略时需要认真研究、慎重考虑。

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一卡通”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叙述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深厚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的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点评:

一般认为,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文字、图形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开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直白,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读,所以有很多企业仍然乐于将其用作商标。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那么这一标志在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时所面对的只是一份申请书,申请人一般没有机会提交更多的证据材料,因而一些对本商品有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往往遭到驳回。在复审阶段尽可能地搜集、提供使用证据,对于能否获准注册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至于通过怎样的使用才能被a为是取得了显著特征,目前还没有、事实上也很难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而有赖于审查员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断。我个人认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至少应满足下面几个条件:唯一、长期、广泛、知名。所谓唯一,指的是这一标志只有申请人一家作为商标使用,而没有别的企业将之作为商品名称或商贸活动中的常用语来使用。例如,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所谓长期、广泛,指的是申请人使用这一标志的时间相当长、地域相当广,在这方面难以确定一个机械的界限,如果从”质量“上来分析,则应当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简单地说,就是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产源的作用。

北京某广告公司在第42类印刷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是由英文、数字和抽象的图形组成,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产生了相当的显著性,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及图”为字母、数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中“.com”为国际顶级域名,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中“it168”和图形的组合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申请商标整体用在印刷等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点评: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换句话说,域名就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一个标志,因此从本质上说,商业域名与商标都属于工商业标记一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域名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客观上产生了保护的必要性。鉴于域名与商标有着相近的“血缘”关系,很多企业自然地想到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这样就涉及到一个域名的可注册性问题。

域名一般是由拉丁字母组成。从开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开始受理二级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因此,在我国域名也可以由中文构成。根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从构成要素看,域名具备注册为商标的基本条件。

些类似之处,例如,企业名称中也有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等“通用部分”,商号(也叫字号)则为“专用部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一直是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从逻辑上讲,只要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没有违反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规定,也没有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同样应该允许将域名整体注册为商标,至于”com“、“cn”部分则依法不享有专用权。

某百货公司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提出“shanghait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译为“上海滩”,是旧时对上海的称谓,尽管使用的是英文,但仍未改变其地名的含义。故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上海滩(shanghaitang)”不等于“上海(shanghal)”。上海滩源自于20世纪代至30年代繁华的上海外滩,“上海滩”这三个字所涵盖的范围已远远超过了“上海”所包含的地域、地理概念的范围。“shanghaltang'’作为文字是有显著性的,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shanghaltang及图”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滩”的英文音译。“上海滩”是旧时人们对上海外滩地区的俗称,同时也是一个有着特定历史含义的名词,其整体含义与作为上海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上海”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

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将除外条款改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从而使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增加了两种。

新旧《商标法》都禁止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注册,是考虑到地名作为一定范围内人们共同使用的行政区划的名称,往往起不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同时,如果地名被一家企业作为注册商标独占、专用,将会妨碍他人对于地名的正当、合理使用(特别是作为货源标记的使用)。但地名禁用为商标并不是绝对的,《商标法》对此附加了一些限制条件,又规定了除外条款。其中,如何认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时也是黄山风景区的名称)、”灵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同时也是无锡灵山风景区的名称)之类;其三,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为一个明显有别于地名含义的新词。一般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指的是申请商标文字具有地名含义以外的、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简言之,也就是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含义。我个人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包括三种情况:其一,该地名文字本身是有着常见含义的词汇,例如”朝阳“(辽宁省朝阳市)、”长乐“(福建省长乐市)、”振兴“(丹东市振兴区)之类;其二,该文字是有着明确指称事物的名词,例如”黄山“(安徽省黄山市,同时也是黄山风景区的名称)、”灵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同时也是无锡灵山风景区的名称)之类;其三,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为一个明显有别于地名含义的新词。一般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指的是申请商标文字具有地名含义以外的、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简言之,也就是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含义。我个人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包括三种情况:其一,该地名文字本身是有着常见含义的词汇,例如”朝阳“(辽宁省朝阳市)、”长乐“(福建省长乐市)、”振兴“(丹东市振兴区)之类;其二,该文字是有着明确指称事物的名词,例如”黄山“(安徽省黄山市,同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滩“的英文音译,而”上海滩“中虽然含有文字”上海“,但其整体作为有着特定历史含义的名词,明显不同于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上海“。一提到”上海滩“,很多消费者就会自然联想起20世纪早期的旧上海各路人物闯荡江湖、风云变幻的社会环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shanghaitang“(上海滩)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并准许其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六

上诉人:张xx(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xx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xx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

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

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

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

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

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

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

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

(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

xxx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

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七

上诉人(原异议申请人)__公司,住所地yy县。

法人代表__,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异议被申请人)__公司,住所地淮南。

法人代表__,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号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yy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起诉的工程款并非仅是双方__年8月26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2#合同)项下的,应该包含了__年8月7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1#合同)。这从四个方面得到印证:一是1#合同明确约定余款10%一年后一次性付清,而该工程被上诉人诉称是__年11月19日完工,上诉人余款并未付清,现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全部下余工程款,当然包括1#合同项下的余款;二是从被诉人所举证据来看,序号1-8证据均是1#合同项下的,既然其仅起诉2#合同项下款项,那又何必牵扯进1#合同之事?实际上,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已付的300多万元工程款均系1#合同项下,也只是其一面之辞,双方并没有“协议”改变1#合同付款方式。三是1#、2#合同工程款相互交织,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未将其明确分开。被上诉人所谓的部分附属工程如办公楼加层等,正是1#合同项下的调整工程,理应按1#合同结算方法结算,扣除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在这种情况下,1#合同岂不是法院需要审理的范围?四是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查,1#合同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付清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也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个重要事实,而在此之前,法院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予认定。因此,__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的仅是2#合同项下工程款是错误的,应该包含1#合同,据此认为仅根据2#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同样是错误的。

二、不管是1#合同、还是2#合同,当事人的本意只能被理解为:约定两个不同的管辖法院供原告起诉时选择。其中1号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管辖地为法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法院,2号合同第九条约定为法人所在地或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根据经验法则,作通常理解,两份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应该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法院,而不是如__法院所理解的是两个相同的法院,这从合同用语“或”中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再从面上理解,《合同》中法人所在地的“法人”是合同当事人是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合同双方均是法人,从合同有关条款中又界定不出是哪个法人,只能理解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均可。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__法院非常肯定地认为,此处的“法人”即为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却又未说明认定理由。上诉人认为,__法院的理解违背常理,违背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本意,是非常牵强附会的,也是错误的。实际上,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不明确的,且不是唯一的,应该包含了两个以上的法院。

从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争议事实来看,也恰恰表明了管辖法院双方约定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yy,因此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上诉人认为,法院管辖正确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与前提,否则,判决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影响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恳请中院重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予以依法裁决。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八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九

申请人:

住所: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审理申请人与原告等(__)厦民初第号纠纷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否承担本案中的还款义务,前提之一便是《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印章是否系b私自刻制、是否为申请人所实际使用,《借款合同》是否系b冒用申请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在泉州___法院号案件审理之中。

既然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则本案就应当中止审理。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十

姓名:刘x工作单位: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名称:xx市x区人民政府地址:xx市x区xx路x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市x区政府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府〔20x〕x号《xx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x年x月x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府〔20x〕x号《xx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xxxxxxxxxx。

20xx年xx月x日。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十一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十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厂在————年——月——日以__________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第_____号通知书驳回,依照《商标法》第32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

申请人: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说明:可以提供证明材料。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十三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十四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xxxx)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回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一案,官渡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7月6日受理后,于xxxx年7月18日出具(xxxx)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属于重复起诉。上诉人不服官渡区人民法院裁定,官渡区人民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后诉的被告是鄢某某,前诉的被告为xx×××××公司。虽然前诉上诉人起诉了xx××××公司和鄢某某,但是法院判决的实际责任人是xx××××公司。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前诉的诉讼标的是167075.6元。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的xx××××公司工作时受伤,经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640元。上诉人与xx××××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三方就判决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50000元,丙方的赔偿款分三次支付给甲方,第一次于xxxx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第二次于xxxx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剩余的16000元丙方于xxxx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但是被上诉人到期后拒不支付,被上诉人迫于无奈依据《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并且后诉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诉诉讼请求是以前诉判决为前提,依据《和解协议》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原告赔偿款5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前诉是以受伤为由要求xx××××公司及鄢某某连带赔偿167075.6元,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公司赔偿上诉人105640元。

四、官渡区人民法院下了判决后,上诉人、被上诉人、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出现新情况,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提供劳务受害一案进行过判决,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属于发生了新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也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根据二百四十八条,出现新情况,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院撤销(xxxx)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汪某某。

xxxx年7月28日。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十五

申请人因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__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__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__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__年6月17日交给____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____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__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__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__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__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200_年9月8日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十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山大南路xx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指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和xxx,而济xx检公刑诉[xx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xxx的担保行为。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x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xxxx年3月11日)xxx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xxx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xxx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xxx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商标驳回申请书简短篇十七

今天来分析商标驳回复审的一个成功案例。――“aolian”商标,驳回理由是与“aoliao”商标近似。表面看来,商标都是由6个字母组成,首字母相同,前面5个字母都相同,只有最后一个字母有区别。这种商标是高度近似,通常是要被判驳回的,而客户的公司名称就是“aolian”,也使用了多年,一定要争取到这个商标。具体如下:

由于商标申请人已经在使用“aolian”商标,所以提供了较多的商标使用证据。

而我们做为代理公司,则主要负责收集类似案例,当时找了很久,对于6个字母里,前面5个字母均相同的批准案例都没有。后来,我们又换了思路,从引证商标的申请人这里收集证据,通过了解到在商标局的地址,结合百度搜索,结合商标网上的数据一起去查询。

通过我方的仔细查询,我们发现引证商标“aoliao”的注册人敖牡记是广州澳力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商标“aoliao”应该也是其公司名称“澳力澳”的拼音直接得出,并且找到了官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引证商标的读音其实就是:“澳力澳”,而我方代理的商标复审人,公司名称是“奥联”,二者读音上差别巨大。

通过上面的有力证据,再结合商标复审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最后商标局采信了我方观点,批准了“aolian”商标。

可见,对于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商标申请人与代理公司共同努力去争取,要重视。如果就准备三页两页的使用证据,在成功率上可能会偏低一些。

更多关于商标驳回复审事宜,欢迎与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