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党章心得体会(优质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09:5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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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和概括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提升自我,不断完善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写心得体会时,我们要注重反思和总结,分析自己的经验和教训,给出合理的建议和见解。小编收集了一些精心编写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

财政党章心得体会篇一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们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恪尽职责,践行初心。其中,党章是我们遵守的基本法规。今天,我想分享的是我在党章财政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财政大权。

财政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职能部门,它的任务是为国家提供资金保障。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深刻认识到财政在国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以及财政大权的重要性。财政大权在手,能支配这个国家的全部资源,为全民福利,国家安全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同时,党员干部在财政管理中要强化意识,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使用。

第三段:保障财政安全。

财政安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财政管理中,我们不能仅仅关注当下的财政状况,更应该长远谋划,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践行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同样适用于国家财政管理。我们要提高警惕,严防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财政安全。

第四段:坚持改革创新。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变局,财政管理也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管理的需要,我们应该坚持改革创新,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设,推进公共财政的市场化改革,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模式,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第五段:合理利用财政资源。

财政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在财政管理中必须合理利用这些财政资源,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比如,加强对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好的服务。同时,我们还要鼓励、支持科技和创新,培养创业创新的人才,激发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财政支持。

总之,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党章财政管理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党员干部应该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把党章财政管理意识融入到具体工作中,深度参与财政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为己任。

财政党章心得体会篇二

负责人:

地址:

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根据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编号为szdw20xx-g-008号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此次确定的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或单位。

1.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5“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具体采购单位。

1.6“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7“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8“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9“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本次采购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苏州市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2投保实施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合同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本合同书;

3.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8)。

3.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9)。

3.4中标通知书;

3.5投保人的投保材料;

3.6投保单、保险单及批改申请书、批单;

3.7保险人应提供承保及赔案处理情况月报表;

3.8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4.1.1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包括客车、货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1.2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附件四、六、七):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原则上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人)、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五个险种,特种车辆及采购单位有特别需要的的另行协商处理。

4.3.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根据投保车辆具体情况而定。

4.4保险费率。

4.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标准费率发生政策性变化,未生效保险单经投保人提出书面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

4.5保费优惠率。

4.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除外)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70%,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95%,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并及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4.5.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保险市场机动车辆保险优惠比例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按新的优惠比例计收保费。

4.5.3固定优惠率同样适用于进口车辆。

4.6保险期限。

4.6.1保险期限由具体保险采购单位选择确定,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期限最长为壹年;

(2)起保时间与车辆初次登记月份一致。

5.组织实施。

5.1甲、乙双方、具体采购单位等合同当事人应该为该合同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5.2甲方通过新闻媒体或文件通告等形式将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及相关情况传达给各职能部门,并督促落实。

5.3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承诺。

6.操作流程。

6.1投保。

(1)中标的保险公司持证人员根据投保资料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并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投保单且保费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2)对新购置车辆,中标的保险公司应按投保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投保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交正本)且保费到账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各投保人。

6.2保费结算。

由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乙方按规定方式结算保费。

6.3.理赔。

乙方应保证政府采购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必需程序完成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上门服务方式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切实遵守其在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

7.相关服务。

7.1乙方应严格按照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理赔服务”履行职责,江苏东吴保险经纪公司全程监督并定期进行抽查。

7.2乙方每季度向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承保清单,由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按区域建立健全客户档案资料库,供甲方参阅。

7.3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各区域投保情况,定期走访参保单位,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汇报甲方,根据甲方指令,通知乙方,责令进行改正并提高服务质量。

8.违约责任。

8.1若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违约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违约二次,全市通报,即在苏州政府采购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扣除履约保证金7000元并补缴履约保证金10000元,;违约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后续的中标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失信行为并经政府采购部门认定,将按照苏财购字〔20xx〕3号《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1.1收到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或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投诉,经查情况属实;

8.2乙方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以任何形式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提供回扣和变相回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8.3甲方会在本保险年度内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履约情况,检查发现乙方有违反《保险合同条款》和本投标文件中已承诺内容的违约行为的,则除投保单位有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法》等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取消乙方下次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8.4保险具体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定点保险的机动车辆,向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8.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乙方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9.不可抗力。

9.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9.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9.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0.履约保证金。

10.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并经双方无异议后,中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凭收款收据取回(不计息)。

可款账户名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开户行:发展银行支行。

炕款帐号:

11.保密条款。

11.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2.合同的解释。

12.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2.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2.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3.争议的解决。

13.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4.合同的终止。

14.1本合同的终止以合同期内所有签发的机动车保险单的保险责任结束为限。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4.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4.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4.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4.3.1乙方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4.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法律适用。

15.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6.权利的保留。

1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7.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7.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通知。

18.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9.合同修改。

19.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9.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转让。

20.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1.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1.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3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1.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处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政党章心得体会篇三

负责人:

地址:

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根据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编号为szdw20xx-g-008号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此次确定的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或单位。

1.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5“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具体采购单位。

1.6“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7“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8“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9“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本次采购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苏州市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2投保实施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合同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本合同书;

3.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8)。

3.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9)。

3.4中标通知书;

3.5投保人的投保材料;

3.6投保单、保险单及批改申请书、批单;

3.7保险人应提供承保及赔案处理情况月报表;

3.8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4.1.1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包括客车、货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1.2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附件四、六、七):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原则上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人)、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五个险种,特种车辆及采购单位有特别需要的的另行协商处理。

4.3.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根据投保车辆具体情况而定。

4.4保险费率。

4.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标准费率发生政策性变化,未生效保险单经投保人提出书面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

4.5保费优惠率。

4.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除外)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70%,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95%,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并及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4.5.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保险市场机动车辆保险优惠比例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按新的优惠比例计收保费。

4.5.3固定优惠率同样适用于进口车辆。

4.6保险期限。

4.6.1保险期限由具体保险采购单位选择确定,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期限最长为壹年;

(2)起保时间与车辆初次登记月份一致。

5.组织实施。

5.1甲、乙双方、具体采购单位等合同当事人应该为该合同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5.2甲方通过新闻媒体或文件通告等形式将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及相关情况传达给各职能部门,并督促落实。

5.3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承诺。

6.操作流程。

6.1投保。

(1)中标的保险公司持证人员根据投保资料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并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投保单且保费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2)对新购置车辆,中标的保险公司应按投保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投保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交正本)且保费到账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各投保人。

6.2保费结算。

由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乙方按规定方式结算保费。

6.3.理赔。

乙方应保证政府采购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必需程序完成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上门服务方式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切实遵守其在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

7.相关服务。

7.1乙方应严格按照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理赔服务”履行职责,江苏东吴保险经纪公司全程监督并定期进行抽查。

7.2乙方每季度向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承保清单,由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按区域建立健全客户档案资料库,供甲方参阅。

7.3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各区域投保情况,定期走访参保单位,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汇报甲方,根据甲方指令,通知乙方,责令进行改正并提高服务质量。

8.违约责任。

8.1若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违约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违约二次,全市通报,即在苏州政府采购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扣除履约保证金7000元并补缴履约保证金10000元,;违约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后续的中标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失信行为并经政府采购部门认定,将按照苏财购字〔20xx〕3号《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1.1收到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或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投诉,经查情况属实;

8.2乙方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以任何形式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提供回扣和变相回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8.3甲方会在本保险年度内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履约情况,检查发现乙方有违反《保险合同条款》和本投标文件中已承诺内容的违约行为的,则除投保单位有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法》等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取消乙方下次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8.4保险具体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定点保险的机动车辆,向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8.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乙方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9.不可抗力。

9.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9.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9.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0.履约保证金。

10.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并经双方无异议后,中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凭收款收据取回(不计息)。

可款账户名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开户行:发展银行支行。

炕款帐号:

11.保密条款。

11.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2.合同的解释。

12.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2.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2.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3.争议的解决。

13.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4.合同的终止。

14.1本合同的终止以合同期内所有签发的机动车保险单的保险责任结束为限。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4.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4.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4.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4.3.1乙方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4.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法律适用。

15.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6.权利的保留。

1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7.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7.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通知。

18.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9.合同修改。

19.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9.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转让。

20.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1.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1.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3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1.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处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政党章心得体会篇四

财政是一个国家或组织管理及分配财务资源的重要部门,党章则是政党的基本章程和指南。作为一名财政干部,我深入学习了财政党章,并从中汲取了丰富的经验和启示。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与党章的一致性、责任担当、廉洁奉公和创新推进等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财政干部,我们必须与党章保持一致。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党员干部要始终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做到政治立场、观点和行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财政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宏观经济政策,秉持党的初心和使命,为实现党和人民的经济发展目标努力奋斗。同时,在财政工作中要坚守纪律和规矩,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做到始终与党章要求保持一致。

其次,作为一名财政干部,我们必须担当起责任。党章要求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善于担当,在实践中为党和人民充当“劳动者、革命者、建设者、教育者和战士”。在财政工作中,我们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努力为人民创造更多福祉。我们要勇于解决难题,勇于面对挑战,善于分析问题,及时解决困难,尽责履职,为财政改革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作为一名财政干部,我们必须坚持廉洁奉公。党章要求党员干部要树立良好的作风,敢于清除陋习,坚决抵制腐败现象。在财政工作中,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和廉洁意识。我们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种规定,杜绝任何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只有做到廉洁奉公,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充分发挥财政工作的作用。

最后,作为一名财政干部,我们必须推动创新。党章要求党员干部要有创新意识,勇于开拓创新,在财政工作中想方设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我们要积极学习贯彻实施新的科技和管理理念,推动财政工作向着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的目标迈进。同时,我们还要鼓励干部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出改进和优化财政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和形势变化。

总之,学习财政党章对于提高财政干部的素质和工作水平至关重要。作为一名财政干部,我们要坚持与党章保持一致,担当起责任,廉洁奉公,并积极推动创新。只有不断补充和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才能更好地履行好财政干部的职责和使命,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财政党章心得体会篇五

党章财政是中共党内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基本规定,铸就了我国古老的、革命的、新型的经济组织形态,是党建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财政工作中,我们要充分理解和贯彻党章财政中的重要精神,不断加强党的财经工作,切实提高党对经济建设的领导水平。

党章财政是党内财经工作所遵循的法规,它为党内各级财政人员提供了基本原则、制度和限制等指导性意见,使我们在财经活动中合法、有序、科学地进行。首先,我们应该充分认识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意识到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监管和防范财经风险的紧迫性,以不断提高党的治理的水平。其次,我们应该坚持一切从经济工作客观出发的原则,郑重贯彻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还要”和“四个意识”等指示精神,积极创新财政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确保我党的财经工作无后顾之忧。

三、把握财政职责。

党章财政为我们规定了财源的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分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通过明确党内财经的职责分工和管理制度,保证了资金的合理分配和管理,解决了各级财务管理上的基本问题。对于我们财经工作者来说,一定要始终牢记党章财政的职责,确保党的财经工作不受经济风险、突发事件等干扰。

四、强化财产监管。

财产监管是党章财政的核心内容,必须深入贯彻“四个意识”,严肃党内财经纪律,大力推进财产监管工作,协调各个部门,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以实际行动保证党内财经资金的公开、公正、公平。我们必须提高精神状态,充分认识到加强财产监管的重要性,创新监管方法,完善财产监管体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党内财产安全。

五、结论。

总之,贯彻党章财政精神是党管理财经工作的一道高悬在头顶的大旗,我们财政工作者要始终记得党章财政的职责和要求,在工作的全过程中加强监管,坚持节约用钱,推进有效管理,确保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无论是从注重合理管理,还是提高财产监管的层次,我们都要认真学习党章财政的精神和规定,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有序化,以实际行动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财政党章心得体会篇六

“土味”是什么意思?作为网络新语,其通常用来形容一些俗气、不符合潮流、不洋气的的东西。但随着“土味”这个概念的生活化,逐渐引申出另一层含义:不仅“接地气”,而且又“潮”又“暖”。例如时下很火的“土味”情话:

“你今天有点奇怪……”“哪里奇怪?”“怪漂亮的!”

“你是什么血型?”“a型啊!”“不,你是我的理想型!”

可以说,“土味”这个东西真的很“上头”。作为年轻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应当响应“时代潮流”,不惧“土味”,扎根基层。

脚踩泥土,常做“土味干部”。“你这个小同志,总坐在办公室,身上缺点土味儿啊!”我将此处“缺失的土味”理解为:对基层工作了解太少,脱离了基层与群众。年轻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能以迎检迎评、材料报表论英雄,更不能搞华而不实的“面子工程”,只有脚踩土地才真实,身沾“土味”才成熟。要主动沉下身子静下心,在真抓实干中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年轻党员干部要多到田间地头走一走,多去村民家中坐一坐,用饱满的工作热情去回应群众期盼、解决群众问题、激发群众动力。

胸怀淳朴,常过“土味生活”。“你这个小同志,很会享受么,生活不够有土味啊!”我将此处“缺失的土味”理解为:安逸享乐,不够艰苦朴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共产党人更应该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在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年轻党员干部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若一味追求表面的光鲜亮丽,不甘染上“土味”,终将陷入贪腐的泥沼。年轻党员干部应当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在干事创业的征程中抵住诱惑,顶住压力,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培养正直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廉洁防线不塌方,信仰阵地不沦陷。

扎根基层,常说“土味情话”。“新来的干部,说话文绉绉,一套一套的,没有土味儿。”我将此处“缺失的土味”理解为:官腔洋调,不接地气。年轻党员干部更要转变思想,树立“扎根”意识,在哪里工作,就把心放在哪里,少些油光水滑,多些赤诚相待,避免成为群众眼里“满嘴胡话、办事不牢”的“干部”。多些“土味”,少些官气,年轻党员干部要借助思维活跃的优势,勇于创新,多对群众讲些“土味情话”,在政策宣传工作中,避免照本宣科,将政策宣传与基层实际相结合,化抽象为具体,变深奥为通俗,使“大道理”在“侃大山”中被接受,让“好政策”在“拉家常”中深入人心,真正做到让老百姓听得懂、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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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党章心得体会篇七

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大法,财政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治理领域。财政管理与党章的实践密切相关,为中国共产党创造了有力保障。在长期的财政管理实践中,我认为充分贯彻党章中有关财政方面的精神和要求,准确把握党章关于财政管理的规定和精神,对于发挥财政管理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二段:财政和党章的紧密关系。

党章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宗旨、基本纲领、组织制度等内容。这些规定中涉及了许多与财政管理密切相关的要求,如:保证财政管理公开透明、合理使用和节约财政资金、加强财政监督等。党章还规定,必须树立全面统筹、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稳步推进财政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支撑,从而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和民生福祉。

第三段:如何落实党章的要求。

党章的精神可以通过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实践中落实党章有关财政管理的要求,从而实现财政管理的自觉性和有效性。首先,加强财政管理制度建设,形成有效的财政控制机制。其次,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系,确保财政资金的公开透明和合理合法。第三,改革财税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对公共财政资金的监督,推进政府财政公开和监督机制,做到用得好、用得尽、用得安心。

贯彻落实党章中有关财政管理的精神和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面,也是财政管理的重要保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党章财政精神对于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财政工作贯彻了党章的要求,才能保税体系的健康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

第五段:结语。

最后,落实党章财政精神是财政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应紧密贯彻党章有关财政管理的规定和精神,不断提高财政管理能力和水平,用好、用稳、用长公共财政资金,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福祉奠定坚实基础。

财政党章心得体会篇八

财政是一个国家的核心领域,对于一个党派而言,制定一套完好的党章是至关重要的。党章不仅是党派组织的准绳,更是党员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的指南。经过深度学习和思考,我对财政党章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本文将从政治信仰、党派组织、队伍建设、党员素质和制度建设等五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党章对于确立政治信仰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政治党派,一个党派应当坚定信仰,有一套明确的政治主张和目标。党章作为党派的法规文件,明确了党员的宗旨和信仰,规定了党派的理论基础和政治目标。财政党章提出了以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以完善财政制度和政策为出发点的政治信仰,我深感其务实性和指导性。只有通过坚定的信念,我们才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和行动来推动我们的党派发展壮大。

其次,党章对于党派组织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好的党章应当明确党派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工,规范党派内部的行为和制度,以保证党派的有序运行。财政党章对党派的组织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明确了党员的组织关系、党内民主和党派的组织关系等方面,为党派内部的运转提供了有力支持。通过党章规定的党派组织,我们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面资源,推动党派事业发展,为财政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三,党章对于队伍建设具有关键作用。一个强大的党派必须有一支坚强的队伍,队伍建设是财政党章亟需关注和加强的方面。财政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条件和入党程序,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为党员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基础。只有具备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党派的使命,为国家的财政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党章对党员素质提出了要求。一个财政党派的党员必须具备高尚的品德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财政党章强调了党员应遵守党的纪律和道德规范,注重党员的学习和培养。财政工作的专业特性决定了党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同时还要有公正、廉洁等职业道德。财政党章通过对党员素质的要求,确保了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力。

最后,党章对于制度建设起到指导作用。一个党派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以规范党派内部的行为和管理,提高党派的运行效率。财政党章明确规定了党派的操作程序和决策机制,规定了党派内部的权力运行和程序表达,为财政工作的决策和实施提供了制度支持。党章所确立的制度,有利于推动党派建设和财政工作的落实,为党员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总之,财政党章是财政党派的宝贵财富,对于党派的发展和事业的推动具有重要的意义。财政党章不仅为党员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指导和行为准则,更为党派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作为财政党员,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党章,将其贯彻到个人行动和实践中,以更高远的目光和卓越的表现为财政事业做出积极贡献。只有党员的团结奋斗和正确领导,才能为财政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财政党章心得体会篇九

财政问题是每个政党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起着重要的经济基础作用。针对这一议题,党章中的相关条款起到了规范和指导的作用。通过对党章中的财政条款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财政管理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文将从制定财政政策、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和保障人民群众福祉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党章中强调制定财政政策的重要性,即实行财政规划,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在我党章的充分引导下,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制定财政政策的重要性。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通过加强党章的宣传和培训,我们党员干部对财政政策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财政政策,为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其次,党章中要求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合法和合规运用。财政监督是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党章的明确要求和制度建设,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注重财政监督工作的细化和规范,加强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确保财政资金的合法和合规运用,有效防止财政风险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三,党章要求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切实提升政府运作的能力和效率。财政管理效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核心要素。通过对党章的研究和实践,我们认识到财政管理效率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创新。通过采用信息化手段,完善财政管理的系统和流程,提高政府运作效率,提升财政管理的水平,有效解决了一系列管理难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第四,党章强调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优化资源配置是财政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福祉的重要途径。通过党章的引导和指导,我们更加明确了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性,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领域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最后,党章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财政管理的根本目标是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通过党章的要求和指导,我们更加明确了保障人民群众福祉的重要性,注重加强民生领域的投入和政策支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民生工程和社保制度建设,我们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推动了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认同和信心。

综上所述,通过对党章中的财政条款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财政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合理制定财政政策、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和保障人民群众福祉等各方面的关键。财政问题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只有通过党章的引导和规范,才能够实现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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