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制度心得体会实用 印章管理培训心得(7篇)
- 上传日期:2024-04-14 1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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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印章制度心得体会实用一
原始单据(发票)的一般要求:
1.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2.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一律为“乐成镇实验中学”)、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立即无效。
3.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4.在超市购买商品的,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范围。
5.各部门按规定领取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均要填制领款单据(或工资表),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并须相关人没签字。加班费、补贴、考核工资、酬金等统一由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签批后到财务室报销;临时工工资每月统一由所使用部门考核造册经审核报校长签批后到财务室报销。
6.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现金结算的要重新取得;非现金结算的,段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
7.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单位领导签字确认。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一)现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1.现金报销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
2.凡一次零星采购金额超过1000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均应办理转帐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进行结算,并应取得对方单位的完整名称和银行帐号。
3.因公借款及一次报销金额超过10000元者,必须提前1天告知财务室,否则由本人到银行凭财务室出具的现金支票提取现金。
4.报销时间规定:这为每周三五报销。请各位同志予以支持,自觉遵守。
(二)银行结算注意的事项
1.工作人员在当地或到外地购物,应有批准的预算计划,如属固定资产的安排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各项手续,所持结算凭证为合法凭证方可报销。
2.用款部门经办人凭办理好报销手续的发票或暂付款,经审核制单后可直接开具支票、汇票、汇兑。
(三)领取支票注意事项
1.支票不要折叠,密码、日期、金额不能涂改。
2.每月25日前办理支票转帐手续。
3.支票要在有效期内使用(转帐支票期限为10天)。
4.作废或过期支票一律由本单位经办人员换取,校外人员不予办理。
5.遗失支票由本人立即到银行挂失,并及时通知财务室,以免造成损失。
6.办理外地与本地汇款,经办人提供的帐号、开户行,单位名称必须准确无误,如有差错责任自负。
1.出差人员因出差所借差旅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差回来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月内结算的,应写出局面说明,列明具体归还日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由总务主任签字,并报校长审核批准。
2.零星购物所借备用金,应于购物后一周内到财务室结帐。
3.采用转帐支票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十天内办理报销帐款手续;采用汇票或汇款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三十天内输报销帐款手续。
4.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借款的,由财务室在有关经费中直接扣款,并且遵循“前帐不结,后帐不借”的原则。
(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学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所有的财务支出都必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办理结算。结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还须经校委会审核。
(二)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教职工到财务室报帐,必须携带报帐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标、收据;物资采购的需有“物资采购申请单”;符合固定资产的还须有固定资产入库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外出参加会议的还须有会议通知等。
2.票据须分别由经国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并经校长审批。
3.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凭证后所附的有关必票要整齐地粘在左上角,并在封面上写清楚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与封面内容必须一致。
4.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5.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帐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帐。
(三)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太要求
1.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的调整与变动由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并办理好相关调整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签发通知单,通知财务室造册,并报校长室审批后发放。
2.校内津贴按学校津贴考核分配方案执行,具体标准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并报校长审批,财务室按审批后的考核表造册发放。
3.外聘教师讲座费,需经校长室同意,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填制领款单据,交校长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室报销。
4.离退休人员工资由办公室根据政府有关核定,变动时需由办公室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签发通知单,通知财务室造册,并报校长室审批后发放。
5.学生奖、助学金由教务处、政教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室监督执行。社会捐助特困生专项助学金,由教务处、政教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具体评定,造册并报校长室审批后,报财务室发放。
6.职工探亲费:外市籍教师及招聘教师利用休假期间回家探亲的(包括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学期包干补助300元探亲费,其他费用包括路费、住宿费等不再单独报销,探亲费单据由办公室负责核定,并造表报校长室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室报销。
7.独生子女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每年发独生子女费50元,直至小孩14周岁。由学校财务室于每年年底造册,报校长室审批后发放。
8.丧葬抚恤费、遗属补助费由办公室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核定,财务室监督执行。其他福利费由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9.临时人员工资由各使用部门在每月下旬负责考核并造册,报校长室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室报销。
10.校内津贴、课时津贴等各种劳务费用报销表,需经办公室审核、校长室批准,财务室负责发放,并由领款人签字,本人不在时可由他人代签,但一人不得同时替多人代签。
11.在职工资、离退工资一律以银行储蓄卡形式发放至本人手中,所有相关人员有义务配合学校依据银行规定办理开卡、开折太挂失补办手续。若发生工资本遗失时,必须在每月20日前将补办的工资卡号告知财务室及时变更,以防发生差错(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的工资卡统一在市农业银行办理,其他银行无效)。
12.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购置各类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报校长室审批后,统一由学校总务处安排购买。所有购置物品,必须遵循先入库(经办人、保管人签字),再签准报销、后办领用手续的财务程序。报销时,发票必须由经手人、保管人、证明人签名,同时连同《物资采购申请单》和《入库单》一并到财务室报销(办公用品的购买统一归口学校总务处负责,所有手续统一由总务处负责办理)。
13.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购置各类小额教学用品或专用材料,由总务处负责人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报校长室审批,统一由总务处安排购买。如有必要,由总务处联系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所有购置物品,必须遵循先入库(经办人、保管人签字),再签准报销、后办领用手续的财务程序。报销时,发票下面必须由经手人、保管人、证明人签名,同时连同《物资采购申请单》和《入库单》一并到财务科报销。
14.固定资产的购置,按年度学校计划,一律由总务处办理好政府采购(或政府采购特例)手续,凭政府采购(或政府采购特例)单经校长签批后到学校财务室先办理暂付款手续,待固定资产交付时,随同政府采购单(或政府采购特例)和固定资产入库单,经校长签批后至财务室办理结算手续。
15.差旅费的报销:
(1)教职工的出差一律由校长室安排批准,凭开会文件及校长室批准通知由教务处调度课务,填制出差通知单。
(2)出差人;回校后一周内需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差旅报销单”,数人一起出差使用一张差旅费报销单时,要将每个人的姓名都填上,内容填写要齐全,要有经手人、证明人、负责人的签名,将出差的车票和住宿费发票按规定动作在“差旅费报销单”后左上角整齐粘贴好,并附出差通知和有关会议通知。
(3)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县市20元,外市一般地区30元,特定地区50元,已享受承包单位伙食补贴或讲课补贴者,不再享受出差补贴。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城关内交通费15元,乐清市内城关以外6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时使用自备车的,也按以上标准发放。
(5)出差住宿费标准:乐清市内乐成镇以外每天50元,外市一般地区80元,特定地区100元;
(6)“差旅报销单”先经财务人员技术审核,再由校长审批,最后到财务室报销。
16.教师学习、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规定:
(1)经学校批准参加非学历学习、进修、培训的:
①、住宿费、往返费按相关规定凭据限额报销,报名费、考试费、书本费、学费、培训费等开支凭据全额报销;
②、伙食补助费每天补助20元。本地学员原则应回家食宿,不发伙食费补助。
(2)教师参加本科段学历学习的费用学校不再给予报销。
17.业务招待费:学校的接待任务统一归口学校办公室负责,上级单位、同等级别或重要客人、其他人员的接待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正常接待一律安排在学校食堂,特殊情况需到宾馆饭店接待的需报校长室批准,所有接待都必须由办公室填制《乐成实验中学来客接待审批单》方可到财务科报销,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财务室不得支付接待费用。
18.校内零星维修归口总务处负责,学校发生的零星修缮费,都必须由总务处开具派工单。零工在结算时,总务处按实际支出额填写《工资表》发放。
19.基建工程支出:学校所有基建工程都必须执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结束预付款不得走出工程预算的80%,基建工程项目完后须报相关审计处审计后方办理报销手续。
21.当年各类票据的报销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三月底,超过期限的票据,财务室可不予办理,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22.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有关印章制度心得体会实用二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有事必须事先请假;
2.当天值班人员要提前10分钟上班;
3.对领导安排的重要、紧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主任汇报;
4.办公室事务处理要及时、准确,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无故拖延;
5.工作时间不准闲聊;
6.不得私自套、配办公室钥匙(包括门钥匙、抽屉钥匙等);
7.及时将电脑内的资料分类整理交资料管理员汇总归档(半月一次);
8.尽职尽责,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不得相互推脱工作;
9.工作中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严格遵守行政办事程序;
10.对同事及办公室工作安排有意见,应先向主任反映,不得越级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主任有意见或建议应当面提出或直接向分管领导反映;
11.到市内办事原则上只能乘坐公共汽车,特殊情况须经主任同意后才能派车或坐的士。
后勤处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办公室和各部门各类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1、印章的刻制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后勤处党政公章由学校统一刻制;后勤各部门的公章必须经后勤处批准,报院长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刻制。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本部门公章。自行刻制公章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院长办公室验印登记发文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由后勤处办公室登记后统一上交院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使用程序和权限
1、以后勤处名义发出的文件,一律凭文稿上的处长或副处长签字用印。
2、以后勤处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必须凭处长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后勤处印章。
3、以后勤处名义向校领导和机关各部、处上交的报告、请示和文书材料、凭处长、副处长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印章。
4、各部门对外签署各类合同、协议、若需加盖印章,必须先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处长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5、后勤处各部门印章只限校内使用,使用本部门印章,一律凭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用印。
三、印章的管理
1、后勤处及各部门各类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按规定用印,保管人员因事离岗,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暂代管。
2、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并在单位负责人指导下,与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端正清晰。
4、印章要严格妥善保管,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用印后,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5、严格用印登记,凡使用后勤处印章,对印用人、用印单位、用印时间和用印内容均需进行登记,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和向院领导、院机关提交的报告、请示、材料,使用后勤处印章后,一律由后勤处办公室复印留底归档。
6、凡用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事故者,将追究保管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会议室管理制度
为管理好会议室,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职责,理顺管理职能,搞好会议服务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室的管理
1、会议室由办公室管理并统一安排使用。
2、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内容包括开门、保管室内配备的各种设施用具,打扫卫生,操作有关设备(如空调、电灯、饮水机等)。
3、会议室桌椅必须摆放整齐,开水瓶、茶杯、烟缸放置有序。
4、会议室常备茶叶、开水,逢春节和重要会议,经领导同意适当摆设水果、点心。对外来人员参加会议由管理人员负责接待,服务要求做到热情、周到,态度和蔼、有礼貌,召开会议时负责供水。
5、会后应及时清理、打扫卫生,发现遗忘的茶杯、笔记、书本等物,须及时交还失主或送交办公室。
二、会议室的使用
1、启用会议室后,为保持室内干净、卫生、安静、舒适,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电器、乱张贴标语、广告,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乱丢果皮、纸屑,未经许可小孩不得进入室内追逐吵闹。
2、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不允许随意挪动和搬走会议室的设施,会议结束,应负责关门窗,关闭电源等,要保持会议室的卫生清洁和安全。
三、会议室的使用程序
1、各部门需使用会议室开会,必须预先通知综合办公室,然后由综合办公室部统一安排。未经同意不 得使用会议室。
2、会议结束后应通知综合办公室。
办公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爱护公物,使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必须按规程进行操作。
2.注意节约使用办公易耗品,降低管理费用。
3.不得使用办公设备准备私人资料或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4.不得使用电脑玩电子游戏或上网聊天。
5.复印机使用需登记。
6.保持办公设备的清洁,下班时切断办公设备的电源。
7.若出现故障,及时报综合办公室维修。
8.各办公室使用的设备均需登记造册,并明确设备管理负责人。
后勤处办公室安全保密制度
1、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机密。
2、认真做好各类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好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密级文件传阅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截留;绝密文件要专门管理,用完后及时归还保密部门。
3、打字室闲人免入。工作人员打印文件内容不准外泄;不准给私人打印文件;不得打印未经批准的打印文件;不准将打印的秘密等级以上文件截留。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借用公司文件。
四、妥善保管印鉴、支票、收款收据等。
五、做好后勤处的防火、防盗工作,对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学习。
六、严禁违章用电,经常检查水、电设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下班做到随手关灯;检查门窗扦销、搭钩。
七、严格节假日值班制度,工作人员值班期间不准脱岗。
八、定期对后勤处所属部门进行生产安全检查。
有关印章制度心得体会实用三
1、总则
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
为了保证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私刻滥用乱用印章行为,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
2.1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法人代表授权)同意,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刻制;
2.2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公司印章;
2.3行政章(公章,以下简称公章)、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章)、董事长及总经理 个人名章由杨军保管、使用;
2.4因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复制、备份公章、合同章以利营销部、工程部等驻 外机构使用;
2.5印章在发放使用前,由杨军进行登记备案:《关于公司 章新印签备案登记及允许用印范围》。
3、印章的使用范围
本规定必须规范管理和使用的印章包括:
3.1公章
3.1.1江苏山力漆业有限公司;
3.2合同章
3.2.1江苏山力漆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3.3 财务专用章以及董事长(法人)、总经理个人名章
3.4各职能部门的专用章-如生产、检验、质量专用章、造价师专用章等。
3.1公章使用范围
3.1.1对内对外以及向上级部门上报的文件;
3.1.2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合作协议文件;
3.1.3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文件;
3.1.4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
3.1.5规章制度、命令、章程、协议;
3.1.6员工调动、任免聘用文件;
3.1.7企业资质证书;
3.1.8投标文件、报价单;
3.1.9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3.2合同章使用范围
3.2.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3.2.2产品销售合同或协议;
3.2.3采购物资合同或协议;
3.2.4对外承接建筑防腐、保温、防水、地坪、防火涂料等施工合同或协议;
3.2.5对外承接涉及建筑防腐保温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合同或协议;
3.2.6本公司发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
3.3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由财务部门管理。
3.4董事长(法人)、总经理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个人名章的合同、财务报表、人事任免、投标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各类文件。
3.5除产品检验专用章用于质检报告外其他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
4、印章管理
4.1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
4.2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私自将公章、合同章带出公司使用;
4.3因工作需要将公章、合同章携外使用,需经总经理同意;
4.4印章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5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授权人专人审核后方可加盖印章;
4.6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4.7对私人取物、挂失、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需用公章时,由杨军严格审核,符合要求后办理;
4.8任何人员不得在申请人所持空白便签、空白文件上加盖公章和合同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4.9建筑工程合同、协议等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必须:
4.9.1该合同覆盖的项目使用本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
4.9.2若是本公司注册营销员、工程分公司、办事处则必须取得委托书(杨军保留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4.9.3若是非本公司注册营销员则必须签订《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使用协议书》,取得委托书(杨军保留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文本1份、建筑工程合同副本1份);
4.9.4建筑工程合同/协议内容得到总经理审议批准;
4.9.5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杨军保留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至少1份);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公司 章新印签备案登记及允许用印范围
2)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使用协议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a-销售)、法人授权委托书(b-施工)
江苏山力漆业有限公司
有关印章制度心得体会实用四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各种公章的管理,便于公章的刻制、使用、销毁等各环节的工作,减少和避免因公章疏于管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公章的刻制、使用、保管、销毁中负有责任的部门及个人;
适用于对公司将产生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作用的所有印章;
适用于公章的刻制、留档、保管、备案、使用、销毁全过程。 3 定义:
本规定中所称公章,是指以公司的名义经正常申报后统一刻制和销毁,在公司内予以保管,对各种文件加盖后将对公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作用的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授权委托代理人名章、各项目部印章、公司内各部门印章、涉及技术内容的印章、专门用途印章等。
4 公章等级:根据公章重要程度和使用分类,分为以下三级:
a级: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结算专用章;合同专用
b级:各项目部印章;公司内各部门印章;授权委托代理人名章;
c级:对文件、其他物资的收发章;日常生产、检验用章;在公
5 公章刻制:
5.1由公章使用人以书面申请形式向经理请求刻制。
5.2经理批准后转办公室向国家法律法规指定有资格刻制的单位统一刻制,其中需要向公安、工商、银行等申请并备案的由办公室办理。
第六条:公章使用
1、加盖a、b级公章须进行登记。登记册保留于公章责任人处。登记项目包括盖章时间;加盖公章文件名、份数、用途内容摘要;经办人;文件传递对方全称等。
2、盖章由保管责任人在盖章申请人在场情况下加盖,之后立即收回存放处。
3、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可由公章使用人列出详细资料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批准后随时加盖。如:税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表、经批准后的支票签出等。非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须经以下程序: 4、a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①、 盖章申请人填写《书面请示书》; ②、 对需盖章文件报本部门负责人确认;
③、 非日常、常规业务范围的报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④、 报总经理确认批准;
⑤、 由公章保管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5、b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①、 盖章申请人将需盖章文件进行确认。 ②、 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③、 由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6、c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由公章责任人自行确认、登记并加盖。 第七条:公章留档和备案:
1、公章刻制完成后,由行政办公室在印章登记册上登记,包括刻制时间、刻制经办人、公章全称、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保管责任人等。
2、在将公章交付保管责任人之前,行政办公室须在公章预留印鉴上第一次加盖,以区别于伪造、仿制、冒用行为。 3、a级印章除以上登记、预留印鉴程序外,还须向公安、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公章保管:
1、公章一律存放于公司内。其中a级公章存放于保险柜内;对于b级、c级公章,有保险柜的部门存放于内,没有的,存放在办公桌抽屉中并须加锁。
2、公章保管人为公章责任人,要与公司签定《公章保管责任书》。对公章的使用负有首要责任。
3、因事由特殊必须将公章带离公司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a级公章带出必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其他公章带出必
第九条:公章丢失: 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丢失责任人以《书面请示书》形式向总经理报告。写明丢失时间、原因、可能去向、自己应负的责任和建议处罚程度,公章使用范围和可能对公司造成各种权利、义务上的损失等。 2、丢失公章按本规定第五条进行重新刻制:留档、备案和保管。 3、a级公章须向有关部门重新备案,并在公章丢失后三日内由行政办公室办理在报刊上刊登原章作废和启用新章的声明。 4、由总经理决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需要向业务关联单位通报的,在公章丢失后三日内由行政办公室备案,公章保管责任人负责进行。 第十条:公章损毁:
1、由保管责任人以《书面请示书》形式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写明损毁时间、原因、公章使用范围。
2、重新刻制程序和对责任人的处罚执行上一条规定中第1、2、4项。
第十一条:公章销毁:
1、由责任人以《书面请求书》形式向总经理报告,写明销毁时间、原因、公章使用范围等。
2、由行政部在两人以上监控下彻底销毁并登记。
3、需办理登报作废或需向业务关联单位通报的执行第九条第3、5项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
1、对于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有关人员、主管部门领导均有权责令其改正和执行(或提出建议)相应处罚措施。 2、严重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害时,给予责任人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警告;书面检讨;降职;降薪、开除(解除劳动关系)。
2、经济处罚:罚款—x元,对损失予以赔偿或部分赔偿。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动列入公司规章制度序列中。
本规定附件包括:《书面请示书》、《公章级别一览表》、《公司印章留存表》,有关原公章作废或启用新章《声明》、《盖章登记簿》、《公章保管责任书》等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书 面 请 示 书
备注:1、须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中记载的程序、级别向有批准权的递交。
2、有关协商内容,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征询其意见。
3、批准一经作出,不管执行人如何理解,都必须严格按照行。 4、被批准事项完成后,本表交行政办公室存档。
公 司 印 章 留 存 表
备注:1、销毁时须经过总经理批准。
2、销毁时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进行并备案。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附表3
声 明
因 原因,本公司原 _____章(原章全名)现声明作废。自20_ 年 月 日起启用新章 _______ ___(新章全名),请予注意。
特此声明。
xx公司
20_ 年 月 日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附表4
盖 章 登 记 簿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附表5
公 章 保 管 责 任 书
一、保管人(责任人): 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 部
二、被保管章全称: ______________
三、保管时间:自20_ 年 月 日起至:20_ 年 月 日止; □无限期至交回日止。
四、保管人责任:
1、严格执行《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在固定地点保存。采取必要措施对公章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出现公章丢失、损毁、被盗、不当使用等情况或事件的发生。
2、用章前,要取得有关领导的批准。批准人在《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中已明示。
3、用章中,由保管人加盖,并在《盖章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保管人须全过程在场。
4、用章后,须及时收回存放处。所用章文件,应留复印件一份。因盖章有误而造成的作废文稿须立即销毁。
5、本责任书与保管人保管公章期间同时生效和废止。
公章保管人: 20_ 年 月 日
有关印章制度心得体会实用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xx]5号),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超过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 元。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 元。
3、借用现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承德市会议培训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5、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八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1、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任务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2、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在途实际天数核领。在出差地工作期间,无接待单位的,凭出差地就餐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凭接待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发伙食补助。
5、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领导批示件,并经人事教育机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8、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局领导批示件。以上手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不需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回国后应凭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财务收支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额度各单位可以自定,但对于重大支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
2、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执行。
3、在单位经费预算内的单项经费支出数额在 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的报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4、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开支(差旅费除外)—财务报销。
第十条 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2、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3、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4、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单位内各科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2、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因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机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或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4、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承市政【20xx】140号)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8、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单位(指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部门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根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五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单位)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单位)先将旧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第十六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和收、罚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罚项目的票据,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4、定期分析本级和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8、负责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作用和调配。
9、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10、与本单位负责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八条 总账会计岗位职责制度
1、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月分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级、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7、做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出纳岗位职责制度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2、熟练使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市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
8、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9、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10、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稽核员岗位职责制度
1、协助审查本级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2、负责逐笔复核本单位各户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
3、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5、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六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条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三十一条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
1、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2、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3、计算机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4、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2、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会计电算化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2、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3、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2、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6、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备、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7、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七章 往来款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的款项。单位往来款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暂付款、暂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四十条 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坏账核销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立债权债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四十一条 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形成的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八章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收入的管理
1、各项收入中国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收入与支出有对应的,要划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
2、其他收入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先收后支、量人支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其他收入年度预算,纳入本单位的收入预算,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其他收入要及时入账,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的财务管理,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帐外帐,公款私存。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1、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财务机构汇总各科室(单位)上报的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分“款”、“项”来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务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并结合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余存情况来拨款。
2、拨入专款的管理。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财务机构在收到专款时分别设置账户,并单独组织会计核算。要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拨入款的使用情况和事业成果情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处理。
3、事业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己确定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取得的收入及时入账。
4、各项收入都要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管理。各相关的科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九章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开展的必须开支。
2、加强经费项目使用情况分析,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3、严格专项支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设帐、专门核算,及时监督资金支出、结算等情况。
4、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5、有计划并结合实际业务进展安排资金使用,既要节约开支,又要讲求支出实效。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事业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2、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在各项事业支出之间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要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公用经费支出,促进事业活动的不断发展。
4、划清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一是达到基本建设额度的支出,报请相关部门从基建投资中安排,不得挤占事业经费;二是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单位负担;三是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四是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不得计入本单位的事业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承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有关印章制度心得体会实用六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
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有关印章制度心得体会实用七
办公费主要是指维持日常办公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办公用品方面的支出。
(1)办公用品由经办人员填写物资申购单交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行政部,行政部审批后交财务部审批。
(2)经办人将审批后的物资申购单交公司行政部统一购买。
(3)行政部购买人凭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并附购买办公用品清单后报销。
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费用,下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零星杂支等费用。
(1)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表”(见附表1),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借款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2)员工出差回到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的时光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3)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
①员工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光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②出差地点区分为1类区,2类区,港澳台地区三种,即:
一类区:特区、上海、北京、天津、南京、广州及省城市;
二类区:除一类区以外的地区。
③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元人天)
职务一类区二类区港澳台地区
董事长实报实销
总经理...
部门经理...
一般职员...
④出差补助:指公司员工到深圳以外地区出差,每一天给予50元补贴。
⑤员工出差交通费报销标准
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可乘坐飞机、软卧、轮船一等舱;部门经理级:可乘坐飞机、软卧、硬卧、轮船经济仓,但需报董事长批准、其余员工乘坐火车硬卧、轮、如特殊情景需乘坐飞机、软卧、硬卧需报董事长批准。
⑥员工长途出差交通费,部门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的陆路交通费可实报实销;其余员工原则上不得随意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景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
(4)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①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景,超标部分由财务部核实后报董事长审批方可报销),节俭归已。
②业务招待费用由部门领导核定,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③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用时,则可按住宿标准的50%领住宿补助。
④员工出差回到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光报销的,财务部门则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⑤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贴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1)原则上公司员工外出办事,自行乘坐公交车,特殊原因需用公司派车的,需填写“出车申请单”,按申请单上的审批程序审批,由行政人事部派车。当日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2)员工在本市内出差,只报销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连号。无特殊情景,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因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用于各种业务招待、业务交往所支付的费用。
(1)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用,公司总经理以下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业务招待费。部门经理受领导批示需请客的,必须先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表”(见附表2)。请客发生的餐费应严格控制在限额内,无特殊情景超额的,超额部分个人负担。
(2)事先未填写审批表的餐费一律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景必须电话申请)。
(3)公司员工(含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礼品费用,如有特殊情景,事先向部门领导请示。
(1)所有费用单据原则上是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且须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允许出现收据或白条。特殊情景需事前请示或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同意能够特殊处理。
(2)凡是购买物资或物品的发票或清单上要有明确的数量、单价,否则不予报销。
(3)发票上的要素要完整。
(4)对于丢失发票的规定,由丢失人写出详细情景(丢失发票、收据的原则上应向发票、收据开出单位取得书面证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此程序报销。丢失住宿费发票的,无论住宿费多少,只能按无住宿发票参照第二条差旅费⑷-③执行。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务费、员工户外拓展费等由财务部在利润中按5%计提福利基金列支。
发生以上费用前由经办人先填写“赞助费申请表”(见附表3)“或“福利费用申请表”(见附表4),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本制度从深圳市利景高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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