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队伍新力量心得体会总结 警察队伍新力量心得体会总结范文(三篇)

  • 上传日期:2023-01-13 09:0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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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警察队伍新力量心得体会总结一

、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现检查剖析如下:本人认真学习了有关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教育材料,对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各方面有了很大的收获和提高。总体来讲,在党组织的培养下,在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能够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分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保持了政治上的鉴别力和敏锐性;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积极开展工作;能够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比较认真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能够牢记“两个务必”,想方设法为群众服务,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能够遵守党组织关于廉洁勤政的各项管理规定,加强自我监督和管理。

本人重点从思想、作风、纪律、执法等方面,认真对照先进党员的模范事迹,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按照人民警察的要求和标准认真检查

(一)业务知识不足,理论业务学习不够。参加工作以来,本人虽然一直比较重视学习,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远未达到新时期公安治安管理工作的要求。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应付目前的工作了,满足现状,对业务知识的掌握求精求深不够。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比如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还很肤浅,一些治安管理、群众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的业务技能还没有完全掌握。同时,我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与工作关

系密切的才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甚至不学。学习停留一般化,学习专题不突出,针对性不强,不分层次,一般通读多,重点精读少,虽然能完成读书笔记,但不够主动认真。平时虽然经常学习一些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的书籍,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从字面上理解,使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际脱钩,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用脱节,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有机联系起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二)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不够牢固。没有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和人生追求。认为共产党人要为人民服务,但不可能全心全意,更不会是最高的价值标准和人生追求,认为自己虽然是一名共产党员,但能力有限,职位有限,只能过一种平平静静、平平安安、平平淡淡的日子,只能是既没有大作为,也不会轰轰烈烈,因此,在工作生活中虽然与老百姓有一定感情,但亲民爱民的思想树立得并不牢固。不能始终与群众心贴心,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做群众的贴心人。不能牢记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变成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工具,时不时也在想着用自己这点权力为个人和亲戚朋友办点事,为单位谋点利。

(三)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开拓创新意识不够,领导艺术有待进一步提高。本人以前往往是领导安排什么工作就干什么,临时性的工作和活动较多,主动考虑工作还有欠缺,对自己的工作缺乏系统的考虑和研究;缺乏大胆管理,为顾及面子往往自我批评多一些,忽视对同志的批评,存在“老好人”思想;埋头干工作多,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和思想少;与同志们谈心交流不够,谈思想、交流业务较少。

考虑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有着诸多方面的思想根源,其中有客观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主观因素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学习积极性不足,理论水平还达不到时代要求。提高马列主义的思想理论水平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思想理论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一名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工作水平。自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满足于一知半解,在系统学、深入学、广泛学和联系实际学方面还不够。正是因为这样,才使自己在思想修养上做的不够,在工作的开拓进取上也就存在着差距,这是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和差距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够强。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一名人民警察的根本要求。具体到自己身上,就应当始终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尽心尽力地做好所担负的工作,并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改进、提高自己工作的标准。但是自己的这种观念树立的并不牢靠,在工作上、学习上、作风上不能高标准、严要求,提高自己、改进工作的紧迫感、责任心还不够强,离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三是创新意识不够。习惯用老办法、老经验来处理工作,不能勇于打破老框框、老套路,胆子不够大。

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还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意识和其他同志相比还有差距,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思路不够开阔。

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使自己看清了自己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关键不是查找了问题,分析了原因就行了,关键是今后怎样按照《党章》的要求,按照党性的要求,特别是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在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督促自己拿出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地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始终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党员干部如果不保持政治上的警惕,不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是非常危险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科学理论体系,只有全面、系统、准确地学习和领会,才能融会贯通,把握其精神实质,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将继续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做到政治上更加成熟,理想信念更加坚定。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公安工作方针政策,激发爱岗敬业的热情,积极投身到公安事业中去,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纪观念,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在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充分发挥助手的作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抓住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宣传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讲究工作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科学性,工作要想到前头,想细想全,克服盲目性,变被动为主动,做到“有的放矢”。

三、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在严以律己上下功夫。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更加严格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时处处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行动准则,时时处处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进一步强化廉政意识,锻炼意志品质,提高思想境界,自觉接受监督,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时时刻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第1文秘版权所有

四是摆正位置,充分发挥指导员职责。严格自我管理与监督,严格纪律和要求。工作中要讲原则,讲纪律,讲方法,不该得的不得,不该要的不要,不该办的不办,同时要善于查漏补缺,及时补位,争做一名优秀的副队长。

总之,我将以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为契机,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充实、提高和完善自己,为打造“平安白银”添砖加瓦。

描写警察队伍新力量心得体会总结二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描写警察队伍新力量心得体会总结三

最近,我召开了深化民警队教育管理监督动员部署会,会议上,党委副书记、政委饶兴权同志读了我所《进一步深化民警队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从六个方面继续深化监狱管理和队伍建设的大规模整备,加强特别警告教育成果,解决了我所民警队管理存在的问题弱点,建立了四铁监狱人民警察队的重要部署。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有什么重要的动作。

1.1的双曲馀弦值。

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落实党建责任。从严格把握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要塞的作用。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化、规范化、频繁化。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培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持续传导压力。各支部要严格落实团队教育管理主体责任,支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第一负责人责任,团队成员要落实一岗两责,分管政工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团队管理的具体责任。

加强团队分析。常态化开展团队分析工作,落实周例会、月例会、季度会和半年一度的团队分析会制度。民警异常情况、违法违纪情况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分析问题要深入细致,不要浮在表面上。

2。我是2号。我是2号。

的双曲馀弦值。的双曲馀弦值。的双曲馀弦值。

进一步完善采访制度。

针对团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程度,采用一级谈话一级方式进行采访,采用面对面采访、书面采访、内线电话采访等方式。支部书记由党委书记约定的分管政工领导由政委或政治所主任约定的机关科领导由分管所领导约定的管区副职领导、分管区主要领导由管区分管部书或分管政工领导约定的分管区民警由分管区长或领导约定的机关普通民警由分管部书记约定。采访应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严肃性。采访包括定期采访、警告采访、催促采访、访问采访采访等。

3的双曲馀弦值。3的双曲馀弦值。

进一步加强监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治党、管警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员、民警八小时以外纪律作风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加强重点人员监督。通过交流心、注意对话、廉政对话、家庭访问等方式,立即咬紧袖子,敦促遵守8小时以外的纪律规则。

加强重要节点监督。针对苗头问题,对民警进行廉政教育,对8小时以外发生的邀请礼物、拉扯等违反纪律的问题,立即报告,立即调查。

重视家庭监督。加强与党员、民警家属特别是配偶的联系,及时宣传党风廉政、纪律作风建设的要求和禁令等,及时向家属了解民警八小时以外活动的表现情况。

执行报告制度。所属民警团队发生重大应急事项时,各支部应迅速了解情况,第一时间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分部书记或分管政工领导采用口头、书面方式,报政处。

4的双曲馀弦值。的双曲馀弦值。

进一步改善工作风格。

严肃的工作纪律。抓住三条规定、六条禁令、六条一律、六条绝对不允许等铁规、禁令的学习教育和执行。

改善工作风格。不断推进作风建设,健全团队作风情况,经常分析研究、审查巡逻、大众反映问题及时检查和大众满意度调查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调查问题责任。

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推进一线工作法,坚决防止和消除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加强评价比。常态化开展机关作风建设督察检查,采用日常巡查、重点检查、随机访问等形式,对民警容风纪、日常工作、办公秩序、履行职责、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5的双曲馀弦值。5的双曲馀弦值。

进一步实施爱警工程。

关心警察的心理健康。进一步健全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体系,逐步建立民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定期组织心理健康调查,建立心理健康文件,开展心理测试、心理训练、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为民警缓解心理压力,解决心理障碍,提高心理素质

加强困难的帮助。对于家庭困难、生病住院、发生重大事故的警察,必须立即安排访问慰问的各级领导班子的成员联系协助基层警察的工作,通过基层警察反映困难的诉求、意见建议途径,广泛听取基层警察的声音,立即跟进解决困难的问题。

深化文化建设。全面推进民警职业荣誉制度。进入警察、立功授奖、给予警察称号、从警察的特定年限、退休等警察职业生涯的重要节点举行荣誉仪式,坚持提高警察职业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持续推进警察文化建设,浓厚基础文化氛围。广泛开展各种健康文体活动,坚持每年开展大众文体竞赛活动。

6的双曲馀弦值。6的双曲馀弦值。

进一步加强统一协调。

坚持党的领导。党委对全体民警队伍建设负责,定期研究分析民警队伍建设情况。党委班成员实行一岗双责任,在各自的管理领域抓住团队建设工作。致力于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团队建设工作责任制。

加强部门协调。政工部门应落实团队教育管理责任,组织政工例会和团队分析会,重视团队建设情况收集分析。各科管理区应在各范围内执行所属民警教育管理监督责任,监督队、值班主任履行职务,及时提醒发现问题。

加强监督执行纪律。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监督责任,加强纪律威慑作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敢于咬耳朵撕袖,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深入开展专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嫌违反纪律的立即变成问题线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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