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课程微课堂心得体会总结 金融课程的收获(3篇)

  • 上传日期:2023-01-12 07:2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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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主题金融学课程微课堂心得体会总结一

甲方系一家经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工商局核准注册,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票据代理业务,贸易,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合法公司,秉承“诚信、共赢、联合、创新”的理念,依托公司管理团队拥有的丰富社会资源和专业投资优势,开拓广泛的投资渠道,构建社会资本与产业结合的直接高效投资平台。公司具有强大的专业资产管理和业务创新能力,与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密切,联合发行与管理众多金融产品。 乙方系一家地方金融办公室,属于地方金融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金融法规及产品宣传、引导、协调、执行等工作的政府金融机构。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帮助企业理顺银企对接合作,为企业投融资出谋划策,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国家各项法规政策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长期深入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乙双方本着“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双赢互利”

2、甲乙双方建立合作新模式,实现地方金融办,金融机构平台,企业三方互通机制,乙方为甲方提供具有金融产品需求的企业,甲方在金融办督导协调过程中给企业优质服务,甲方所服务的企业信息及时反馈给金融办,同时企业也积极反馈甲方的服务信息,金融办及时建立信息档案综合评价甲方服务水平,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的水平。

3、甲方可以通过自身的p2p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机构与企业实现无缝对接,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推进本地区各项产业的大数据化,数据产业化进程,提高当地金融办创新服务能力。

4、甲方服务内容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过桥,信用证议付,p2p,众筹股权,融资租赁,抵押贷款,股权投资,新三板,企业债,城投债,私募债,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

5、乙方向甲方推荐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甲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以及内部信贷审批制度的规定,对乙方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提供融资方案,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协助企业完成各项需求。

6、乙方在推荐企业时,应向甲方提供推荐企业的联系方式、基本资料,并为银企之间的合作努力进行牵线搭桥,尽量发现并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乙方应尽可能及时地向甲方提供该企业经营

稳定性和成长性方面的动态信息。

7、为保证甲、乙双方更稳定的合作关系,甲方每月及时将最新金融产品信息传递给乙方,包括服务企业融资信息,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召开联席会制度,及时查找自身的优缺点,更好的服务企业。

8、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双方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本协议一式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如有其它可以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题金融学课程微课堂心得体会总结二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及分析

(2)

3、合同约定可以直接对借款人、保证人扣款,具有侵权之嫌。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保证人未按期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评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相互抵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的条件:

(1)应当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4)一方债务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在通知到达对方时才发生效力。在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其开立的账户中扣取,就会涉及到以下的法律问题:

(1)借款人可能在有多种类型的债权,有存款,包括长期和短期存款、理财产品等等。而欠贷款尚未到期,被推定到期,即未按月支付利息,即可以视为贷款全部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款予以抵消,不符合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条件;

(2)即使符合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法律规定也要通知借款人,而在诉讼中,都没有提供已经通知借款人的证据,而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扣款,这不符法律规定的抵销程序要求;

(3)在商业实际营业过程中,各分支机构通常是经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合同主体资格,而其他分支机构与借款人没有借款合同关系,只有存款关系,直接对借款人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

(4)如果借款人负债多,而且与其他债权人也签订了债务相互抵消的协议,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特别是扣除了本金和利息以外,还扣除其他“相关费用”,这个扣款的效力值得探讨。

4、在合同条款中所表述的“监管部门”并不明确,以“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停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其意思容易发生误解、争议。例:“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提出控制贷款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评析:作为制定格式合同条款的,在上述条款中所称的“监管部门”范围过大,可以理解成金融监管部门(即“央行(中国人民)、证监会、监会、保监会);也可以理解为商业自身设置的监管部门,如:行长、贷款检查、审批监管部门等等;还可以理解为其他监管部门。如果以不明确的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可以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而且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更显得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设置。如果该条款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解释其中的意思表示。

5、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的约定,应符合规范性要求。例:“本合同项下抵押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担保人承担。”评析: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人利息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这个约定并不符合有关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等规定,房屋或土地的抵押权设定登记,均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依据发改价格〔〕924号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费用,应当由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不动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中,抵押权人是不动产抵押权利人,理应由抵押权人负担相关费用。

6、一方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而是以“连带共同债务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连带共同债务人”慨念模糊。例:“本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与贵行产生的下列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具体权利义务按照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这个承诺主要是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由预先设置好格式文本,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及有关人员作出的书面承诺。评析:上述承诺的是连带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人,则应当共同偿还,不需要外加连带共同还款。如果是连带债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主要是保证的连带债务、合伙的连带债务、代理的连带债务、监护人的连带债务、共同侵权的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区别于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轻于共同债务人,而在起诉时,就根据承诺书的承诺,不是要求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请求承担直接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笔者认为,在设置标准合同文本时,对诸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等等的对象,应在正式的合同文本签字为宜,由借款人的亲属另加一份单独的承诺书来作出承诺,容易与主合同的内容发生歧义。“连带共同债务人”这个名词,既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人,也可以理解为共同债务人,在诉讼中应当怎么确定处理,值得探讨。

7、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签订了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条款,不利于合同的实际履行。例:“贷款人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评析:上述借款合同条款中,事先与借款人等合同当事人约定可以把债权债务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我国《民法典》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里就牵涉到如下的问题:

(1)从效力上分析,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可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另一方视为同意,而且确实在合同中签字同意,这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但这个约定要到合同签订后去履行,特别是合同义务转让,会产生转让给谁,转让的内容和条件等,需要与对方再次协议后确定,在实际履行中容易引起争议;

(2)作为金融机构,有的权利属于金融特许权,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应由有关部门批准,笔者对此没有进行研究,认为这个转让的效力值得探讨;

(3)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向借款后,如果转让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但作为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反之,如果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是否也以此合同条款来对比呢尽管笔者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遇到过这个问题,但认为对这一条款是否有必要签订是值得一提的。三、金融借款合同在签约与履行过程中的认真与任性。笔者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注意到以下的一些问题:

1、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是认真的。有很多的贷款手续要由内部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与借款人先签订授信合同等等。在名称多且篇幅长的金融借款、担保等合同文本中,根据已经设置的合同内容,逐一审查签约。而对有些借款人而言,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就不是那么认真了,往往是为了实现借款的目的,在合同文本中随便签字画押,表现得有点任性,只要有款可借,对合同文本很少顾及。

2、在履行金融借款合同时,作为贷款方的就会显得有点任性。当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付息时,会依据其预先设置的有利条款和地位采取措施。常见的方法是:

(1)对未到期的借款,没有通知借款人即提前收回全部本息;

(2)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扣款并加收罚息、复息;

(3)走诉讼程序,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缺少相互之间的沟通,以在法律程序上可以交代为先,期待起诉的司法效果。笔者在审理金融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一家出庭的是委托授予一般代理权律师,在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是该职员,而这个特别授权代理人却不出庭,这好像已经成为该惯例。也就是只有一个一般代理权的律师出庭,不能在法庭上行使调解等权利,并且还声称,反正借款的事实很清楚,一位律师出庭就足够了,法院会判胜诉的等等。另有一家,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没有调解权,而是要在开庭结束后,经行长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调解。对借款人而言,有部分借款人在没有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就显得认真了,他们为自己不能还款寻找多种理由,在诉讼中予以抗辩,而且也确实能找到其中的抗辩理由;另有一部分借款人,在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对债权人()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在诉讼中,采取不答辩、不出庭的方法,有的甚至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等为由,故意拖延时间,他们认为反正还不了借款,打不赢官司,随他去吧;还有的借款人已经是走人关门,下落不明了。四、注重合同的实际效用,营造自觉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的氛围的一些粗浅的想法:

1、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始终,提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合同关系中,双方要确立相互尊重的平等互利关系,依法维护各自的`权益;在合同当事人与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关系中,不能利用合同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对金融机构,更应在遵循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促使借款人在签约、履行以及变更合同过程中自觉履行义务。政府、司法机关在行政、司法活动中,要共同做好诚信守法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诚信守法的目的,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使金融借款合同在良好的法制氛围中得到切实履行。

2、提供金融借款合同格式条款应简明易懂,便于理解合同文本的真实意思,达到实际履行的目的。金融借款合同基本上由负责提供格式条款,有的甚至由信贷员代为借款人填写空格栏的内容,诸如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数额、利率等等。在合同空格栏要求借款人负责填写的内容,是让他们充分理解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由负责对有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防止发生合同文义上的争议。作为借款人更需要了解借款利率以及借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信息,尤其是关键性的重点内容,应当尽量在填写过程中让借款人懂得其中的意思。合同文本的内容既要合法合规,又要体现合情合理,意思表示明确,使用法律用语和文字应当准确易懂,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主旨,不能使用容易发生歧义的词语而引发争议,不能人为地把合同条款内容复杂化,添加没有实际意义的条款或词语及法律用语,使合同内容过多过长,以影响对合同真实意思和目的性的理解。3.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增强金融市场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通过诉讼活动,保护信贷资产不流失,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同时,还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签约、解决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公平合理。对违法、违规等非法金融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运用司法手段参与金融秩序的整顿,使借贷双方树立全局观念,共同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对于少数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故意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行为,在运用法律予以制裁的同时,还要运用金融管理、行政和经济手段予以必要的制裁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与少数借款人勾结,采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或担保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人民予以行政制裁。发现金融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决不能作为一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处理了事。金融借款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简单,涉及到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和金融法等。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新情况、政策性和新的法律规范很多。在金融改革的实践中,作为法官,要学习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法律、法规,随时注意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掌握金融借款案件的基本处理方法,以保证国家金融法律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主题金融学课程微课堂心得体会总结三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是xxx,xxx大学金融系的一名毕业生。怀着对贵公司的尊重与向往,我真挚地写了这封自我推荐信,向您展示一个完全真实的我。从xx年入校到现在,我一直恪守“奋力攻坚志在必夺,坚定信心知难而进”这句格言在学校努力学习。同时在老师的指点下,在知识的熏陶中,在实践的砥砺上,成为了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我热爱自己的专业,通过对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已经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无论是手工记帐还是应用财务软件,都可以熟练操作。

在校期间主要学习的课程有:金融市场学、货币银行、基础会计、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工商管理、保险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西方经济学、证券投资、商业银行经营学、中央银行学、投资经济学等。在四年的大学生涯中,让我学到了许多,不但牢牢掌握专业知识,还参加了学校、社会等各项活动,它不仅赋予了我强健的体魄和吃苦耐劳、不畏艰难的品格,也使我养成了严于律己,稳重而不乏激情的生活作风。

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外,课余时间我还努力学习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以及成本会计等一些应用性较强的知识,同时还学习和了解了经济法、管理学、税法等一些相关性知识,通过金融专业知识和财务知识的结合可以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提出管理上的一些建议,我还熟悉数据库、金蝶和用友财务软件、熟悉计算机操作。

实践是检验人才的途径,我始终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勤奋踏实,积极进取是我的优点,民主的家庭培养了我乐观、自信的性格;十几年辗转求学的经历造就了我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协作精神以及坚韧不服输的性格。

时代在前进,但每一个人都在重新开始,愿我的这个开始在今天这个时刻,因您的慧眼而大放异彩。失去现在就失去了一切、失去了未来,我是您的现在,愿您是我的未来。衷心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机会,提供一个展示自己能力的平台。

求职意向:我希望能到您单位做会计及其相关的工作。最后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推荐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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