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汇总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1:3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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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我们对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感悟和总结。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用词准确、简练,尽量避免冗长和繁琐的叙述,以提高文章的可读性。如果你正在写心得体会,不妨先来看看下面这些范文,或许会对你有所启发。

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一

2015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

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按照局党委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

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2015年6月11日起,《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方案开始施行,该方案共分8章、39条,全面的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2015年,党组织建设已经有70年的历史,立足于当下国情的党组工作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

党组制度在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纵观历史,凡是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的时期,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而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党赋予工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人民团体职能的机构,工会党组是整个服务工作的基石。

当前新形势下,遵循《条例》实施要求,工会党组在新常态化现实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

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制度治党,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出台为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具体方案,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将依照《条例》,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推进党支部“四风”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夯实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促发展。

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深入基层、走进职工群众当中,才能真正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考虑、为职工群众谋事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的生命和路线决定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与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是基本一致的。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基石。

国家主席同志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这个论断揭示了脱离群众的险恶之风如果任其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出现背离,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削弱直至坍塌。

群众路线在我们党内就是民主路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就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当中,尽可能多地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诉求,从职工群众中来,到职工群众中去,以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为已任,努力获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

这既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领导制度赖以依存的实践基石。

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二

大学招生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每一个大学的发展和未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学校在招生工作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大学招生工作条例》是我国高校招生管理的基本法规,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大学招生工作条例》,我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积累经验,深刻领会和掌握《大学招生工作条例》的精神实质,取得了不断发展和进步。

首先,《大学招生工作条例》中要求在招生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开、公平,表现了国家对大学招生工作的高度重视。这要求高校在招生中不能以任何形式的权力滥用或者以其他不公正的方式影响招生结果。要充分尊重招生者的权利和尊严,确保招生过程的公正性和阳光化,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选择适合自己的大学。

其次,《大学招生工作条例》中规定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表现出高校的法治意识和自治意识。高校在招生过程中要始终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招生者合法权益,同时要表现出出台和实施学校自治规章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最后,《大学招生工作条例》中规定高校在招生过程中要保护招生者的隐私权,表现了高校在招生工作中必须坚定的道德责任。高校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保密,尊重招生者个人隐私权,充分保障招生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促进招生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首先,高校应加强诚信教育和文化素养的培养,充分发挥学校在某些领域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全面培养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负责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和实施各种制度和管理程序,落实人员责任和职责分工,合理配置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促进招生工作的高效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再次,应采取完善的招生政策和措施,确保招生的时机、方式和标准的有效性和透明化,增强招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完善考试制度和评价标准,增加多元和公开的招生渠道,根据不同的考生类型开展专业化招生和针对性的服务,促进教育机会的平等化和机会的公平化。

最后,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和推行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相关政策法规与制度流程,建立共同协作的招生合作机制、反腐机制、预警机制和质量监控机制等,全面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推进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首先,《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在招生过程中强调了公平、公正和公开,对高校树立文化和思想的教育导向是极其重要的。大学是高水平人才的孵化基地,更是铸成大繁荣的文化高地。只有我们真正贯彻到位,在实施过程中严格依照步骤和措施,才能更好的实现《大学招生工作条例》的目标。

其次,《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在招生过程中注重落实法治意识和学校自治规章,具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现代化大学必须作为社会主体参与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树立和自觉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守的意识,形成制度文化思考的含义,进而达到政治稳定和人民幸福的目标。

最后,我们必须将《大学招生工作条例》的意义和落实贯穿于日常工作中,这既是对高校自身任务的负责,也是对国家教育事业的履行责任的体现。不断深刻领会、掌握和贯彻《大学招生工作条例》的精神实质,为全面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段,总结。

《大学招生工作条例》代表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是高校招生工作的基本法规和管理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深刻领会、掌握和贯彻《大学招生工作条例》的精神实质,认真贯彻执行这项基本法规,不断推进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唯有如此,大学招生工作才会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化,高校才能不断推进自身发展,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三

自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四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定下了规规框框。政法队伍作为纪律部队,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政法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政府形象。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所以《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古语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更应以身作则,以上带下,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奋进的作风;心系全局、关心群众,发扬励精图治、开拓进取的作风;廉洁自律,淡泊名利,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政法机关领导干部要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人为镜、以《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警。同时,在全警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新要求,不断强化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和领导班子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固化完善常态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不断提高政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凝神聚力,勇毅笃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党坚强领导下的政法队伍不断淬炼忠诚警魂、浇铸坚定信仰,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恪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随着从严治党、管党的深入,随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深化,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宏观背景下,如何加强地方党委工作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课题。《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能更好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条例》在宏观上搭建了全党科学配置党内权力的平台。邓小平同志有一句名言:“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根本建设。这十几年以来,从制度反腐到制度监督再到制度建党,制度建设的实质越来越涉及到权力结构。从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到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必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这都是一脉相承地在解决我党在执政治国中出现的问题,全党在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内权力上,达成了越来越多的共识。地方党委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的关键一环,是地区重大事项的“真正决策中心”,对地方党委工作中出现的痼疾“开刀”,对症下药,去伪存真,在“破”“立”结合之间,不仅给地方党委提供了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立了规矩,拉起了“红线”,提供了制度保障,更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让其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条例》在微观上抓住了是地方党委工作的根本。随着改革发展的逐步深入,有的地方党委抓经济“得心应手”,抓党建却敷衍应付,存在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的问题;个别独断专行的领导在重大决策上造成失误后,不负任何政治或经济责任,拍拍屁股走人,成了“没事人”,主要领导干部主责意识不强;有的地方会代替全会决策,大包大揽,越俎代庖;一些地方党委仍然按照传统的经验方法进行决策,不注重征求广大群众和专家智囊的意见建议,让决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偏离“航线”“正规”,结果事与愿违。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是治党治国的“重器”,必须用好。地方党委要树立“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理念,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紧密联系本地方实际,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涵盖从集体到个人、从指导到规范、从激励到约束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着力在选干部、配班子、强组织、聚人才和谋划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决策,创造性开展工作,在落实依法依规全面治党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就是密切联系群众。《条例》强调,地方党委要在聚力实现“两个百年”目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所以贯彻执行好《条例》要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上做好硬功夫,确保其“中枢神经”的运行跟上党中央的“大脑”行动节奏。

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六

新版的《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作出了全面规范,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各种电子交易的普及,密码已经逐渐成为个人和组织重要信息的保护方式。为了规范密码的使用和管理,我校制定了密码工作条例,并在全校进行了推广和实施。通过参与密码工作条例的执行和应用,我深刻体会到了密码的重要性和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首先,密码工作条例的推行让我意识到密码的保密性对于个人和组织的重要性。在过去,我常常忽视密码的安全性,喜欢使用相同简单的密码用于不同的账户。然而,在参与推行密码工作条例之后,我认识到这种行为是十分不安全和不可取的。通过条例的学习,我学到了制定安全密码的方法和技巧,如不使用常见密码、定期更改密码等。我理解到保持密码的机密性可以预防个人和组织的隐私泄露和财产损失。

其次,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使我对密码的管理与使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作为一名大学生,我需要使用许多账户和密码,包括学校的教务系统、邮箱、社交媒体等。过去,我常常将这些账户和密码保存在电脑或手机上,以方便记忆。然而,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学习,我明白了将密码存储在云端或使用密码管理软件的重要性。现在,我使用密码管理软件来帮助我生成和储存密码,有效地保护了我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此外,密码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让我认识到了密码在保护企业和组织机密信息方面的重要性。作为大学生,我经常参与一些实习或志愿者工作,接触到了一些组织的机密信息,如财务报表、客户信息等。在过去,我对这些信息的保护常常不够谨慎,比如将密码写在纸上或告诉他人。然而,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学习,我明白了保护组织机密信息的重要性。现在,我严格遵守密码保护的规定,不将密码泄露给他人,确保了组织机密信息的安全性。

最后,密码工作条例的推行对于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是十分必要的。在过去,我常常收到一些网络钓鱼邮件,要求我点击链接或泄露我的账户密码。然而,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我学习到了识别和防范网络钓鱼的方法。我了解到,在收到可疑的邮件或短信时,不能轻易点击链接或回复个人信息。我也学会了通过多因素认证和加密技术来增强我的账户安全性。通过这些措施,我成功地避免了网络钓鱼的损失,提高了自身的网络安全性。

总而言之,密码工作条例的推行和实施让我意识到了密码的重要性和合理使用的必要性。通过参与密码工作条例的执行和应用,我养成了制定安全密码、储存密码、保护机密信息和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的好习惯。作为一名学生,我将继续保护我的个人信息和组织机密信息的安全,共同建设一个更安全的网络环境。

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八

大学招生工作是每年的一件大事,其意义不仅在于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同时也是大学自身的发展和壮大。为了规范招生工作,我校制定了《大学招生工作条例》,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这个条例的重要性,也有了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加强宣传,引导学生选择合适的专业。

大学招生工作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向考生宣传学校的办学方针、特色和专业设施等各方面的情况,引导考生家长充分了解办学情况,按照个人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在实际招生工作中,学校需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自己的特色,切实引导考生选择合适自己的专业,避免了因为选择不当导致学生在大学学习中出现困难的情况。

二、加强考生管理,维护招生秩序。

学校的招生工作条例中还规定了各种工作流程,包括招生的时间、招生过程中的考试规范和评分标准。这个条例明确了考生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学校对招生过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认为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试,也要加强对考生的管理,保证招生过程的顺利进行,维护招生秩序,使得选择进入本校的学生具有可靠性和公正性。

三、建立健全考试纪律,加强执纪和信访工作。

这个条例还强调了考试纪律的建立与实行,并建立了完成它的相关制度。考场纪律的维护对于这场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建立一个健全的执纪和信访制度则对维持考试纪律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考试执纪制度的建立为保证考试纪律提供了一定的手段;通过加强信访工作,能够快速响应考生的疑虑、纠纷等,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对于学校的形象和招生的稳定,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关注特殊学生,建立完整服务体系。

大学招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特殊学生群体,比如才艺类考生、籍贯贫寒学生、农村学生等。这些学生可能需要额外的关注和帮助才能获得平等公正的待遇,学校通过建立相应的服务体系,为这些学生提供了专属的咨询和服务,使得他们能够在招生过程中获得更好的参赛体验和更公正的行政待遇。同时,也是为了保持学校的形象和招生质量。

五、加强招生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招生工作的复杂性、领域性、政策性等特点是招生人员所面临的难题,因此,大学应该向招生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和专业知识等。在招生工作中,我们要做到有条不紊,制度落实,对招生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引导和帮助,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基本的招生管理制度能够使得招生人员的工作更有章可循。

总之,大学招生工作条例是大学招生工作迈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步骤,以其严格的流程、规范的考试纪律、系统的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强化、落实的工作制度等方面为广大学生、家长以及社会提供了一个安全、公正、富有诚信的招生平台,为我校的发展提供了一项重要的保障。因此我们招生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这个条例,挖掘学生的潜力和才能,为学校培养出更多实践能力与领导素质全面人才。

大学招生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九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团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团支部工作的思想:以党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培养新世纪的合格人才。团支部必须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广泛、活跃有效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团支部的基本任务: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执行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各种生产、文体和公益活动。

2、围绕党政中心开展敬业爱岗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岗位奉献、岗位成才;同时,要加强公民意识和法制教育,引导团员青年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多做奉献。

3、接收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表彰先进,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

4、加强团员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监督团员履行义务,保障团员所享受的权利。

5、教育和带领团员青年同一切危害党和国家利益,损害共青团光荣称号的不良行为做斗争。第四条团支部工作的基本原则:

1、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2、代表维护青年利益,引导青年健康成长。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团支部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同级行政的帮助和指导。

第六条团支部应围绕单位的“急、难、险、重、新”任务,积极开展突击活动和达标争先创优活动,当好党的助手、行政的帮手。

第二章团支部建设。

第七条团支部组织设置原则:

1、凡有三名以上团员的单位,均可建立团支部。

2、组建团支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将团支部“以大化小”或“集小合大”,以适应我管理区的特点,便于开展团的工作。

第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按照选举的基本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至两年。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推荐、组织考察提议和团员直接选举的办法,青年党员可以担任支部委员会成员。团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负责,负责处理和领导支部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团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团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支部的重大问题,如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定、制定支部工作计划、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接收新团员、决定对犯错误的团员的处分等,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交团员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团支部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团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如果支部委员会发现团员大会的决议不正确,可请求上级团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大会决定。

第九条团小组的基本任务:

在团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团员努力完成团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团员的汇报,有针对性地做好团员思想工作;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协助支部活动和业余文体活动。

第十条团的基层工作干部是团的工作最基本的骨干力量,又是党政干部队伍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必须做好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热心团的工作、责任感强、组织能力好的团员或青年党员选举到团的支部委员会来充实基层团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内容: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课。

第十二条团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1、团支部每季应召开一次支部大会。会前要做好准备,内容应及早通知。流动分散的团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几次召开。

2、团支部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团小组会,互通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3、团小组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团小组会,传达支部决议、决定和要求,落实具体工作。

4、团支部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工作,沟通思想。

5、团支部每季度至少要上一次团课。

6、外出助勤、短期培训和长期出差的团员,应凭临时团组织关系或团员证参加当地的团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团支部组织生活方式,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组织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团员证分级管理制度。

团支部主要负责:每月收缴团费时在团员证内团费收缴卡中注明;根据《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团委规定的团籍注册时间,组织团员进行年度团籍注册后,段团委将根据各支部团籍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

第十五条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1、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支部定期对团员进行正面教育、提高团员意识、开展自我批评的工作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每年一次。教育评议工作分民主评议、评议表彰及组织处理三个阶段。

2、对民主评议中评出的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团支部应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并在团员注册栏内注明“教育评议活动注册”。对已评出的经帮助可以合格的团员暂缓注册,并提出限制改正措施;对已评出的不合格团员,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团纪处分甚至开除团籍。处理和处分团员均按正常组织程序进行。第十六条团支部汇报请示制度:

1、团支部每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和本月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

2、团员每季度应向支委会(团小组长)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3、团小组长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内容是:执行团支部大会决议的情况,支部布置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建议及要求等。

4、团支部委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每月向支部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七条团员考核制度。

1、团支部应建立健全团员的评比制度,每年按达标创优标准对团员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公布考评结果。对成绩优异的团员,团支部应向同级党政组织或上级团组织提出建议,给予更高层的表扬或奖励。

2、对团员的考核评比结果应作为评选优秀团员综合表彰的主要依据。

1、确定积极分子。根据青年的表现情况和申请,团支部应建立积极分子花名册,对要求进步的青年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培养。

2、增减考察积极分子。把要求进步的列为积极分子,团支部应指定专人帮助培养,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团的会议和活动,定期给他们上团课,使他们了解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半年时间)。

3、接收积极分子为新团员时。当申请入团的青年积极分子培养成熟,具备入团条件时,团支部应及时做好接收新团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临时团支部不能发展青年入团,但可以接收青年入团申请,并负责转递到其原工作单位的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应积极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向党组织提供推荐者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团支部应每季或半年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并及时登记入册。

第二十四条团支部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时应把好“四关”:即对象确定关、教育培养关、推荐关和跟踪考察关,以确保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团支部对违反团章,触犯刑法以及路风、路誉,给团风带来严重损害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团员,应当给予批评、帮助,并提出团内处分意见,报请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根据团章规定,凡年满二十八周岁又未担任团干部职务的团员,在本人提出超龄离团要求时,应及时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七条担任团支部委员的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后,应待本届委员会任期满后再办理离团手续。

第五章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

第二十八条团支部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

2、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的教育。

3、团的基本知识、共产主义理想和爱国主义教育。

4、“四有”、“五爱”教育。

5、团性教育。

6、公民意识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第二十九条共青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通过团的各项活动来完成的,团支部应通过组织座谈会、演讲、出版报、生产突击、义务奉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团支部的后进帮教工作应建立帮教包保制度,要有重点和针对性,每月至少找重点人谈话一次。

第六章团费收缴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按比例交纳团费。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三分之二的0.5%;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三分之二的1%。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支部应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团员,一律按自动退团处理,本支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团费管理。

1、对团费建立严格的制度进行妥善管理,严格收缴手续,定期向团员公布收缴情况。

2、团员每月缴纳团费时,团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应做好记录,并在团员证上注明。团小组长向支部缴纳团费时,应将团费收缴记录交支部签名盖章,然后由支部组织委员填写《团支部工作手册》的“团费收缴情况记录”表。团支部向段团委缴纳团费时应填写《团员交纳团费清单》一式两份,段团委应在团支部交来的《团员交纳团费清单》上加盖公章,一份存底,一分交支部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第三管理区团支部,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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