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上磨练心纯见着心得体会 心上用功,事上磨练感悟(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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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事上磨练心纯见着心得体会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__________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__________万元,而且根据__________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__________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________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2事上磨练心纯见着心得体会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女,x年8月28日出生,汉族,xx市某村村民,现住某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男,x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某村村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于x年6月20日作出的()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撤销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 诉 理 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x年3月14日我向被上诉人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因被上诉人向我索要,我于一个月后向打工的罗某借款5000元,罗某把钱交给我后,当着罗某的面,我把5000元现金还给了被上诉人。当时,我向被上诉人索要欠条,被上诉人说没有带着欠条,不给我,说回去找到欠条就撕毁。我让被上诉人写个收到条,被上诉人也不给我写,并且说绝对不再第二次向我重复索要。当时,罗某就在现场,亲眼目睹了这一切。

x年4月25日,被上诉人竟然以我已还清借款、没有撕毁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令我十分愤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在某广场,我就质问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承认了我还款的事实,并承诺一定会去法院进行撤诉。同时,我拿到了被上诉人上衣兜内的一张欠条,该欠条与我所打欠条几乎一模一样,我以为是我所打欠条,就把它撕毁了。所以,在x年6月4日法院开庭那天我没有去法院,法院在开庭时也没有打电话提醒我到庭。我以为被上诉人果真撤诉了。谁知,6月26日法院通知我去拿判决书。在法院,我见到了我所打的真实的欠条,我才知道在某广场我撕毁的欠条,是被上诉人模仿我的笔迹假造的。我方知,被上诉人又一次欺骗了我。

由此基本事实可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二、被上诉人有“诈诉”行为,原审判决仅凭欠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在我已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不仅不撕毁欠条,而且凭该欠条恶意起诉我,全然不顾事实。

被上诉人假造我所打欠条,并携带至某广场,在承认我已还款的事实、承诺一定会去法院进行撤诉的情况下,却又按时参加庭审,言行不一致,属于“诈诉”行为。

如果原审法院提醒我到庭,我出示被上诉人承认我已还款事实的录音证据,原审判决结合欠条与该录音证据,一定会认定被上诉人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原审判仅凭欠条就轻易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三、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不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领取法院传票时,我已向法院留了我的联系电话号码,而在6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时,法院却没有“以人为本”进行审理,没有给我打电话提醒我,没有问我不到庭的原因,没有了解情况就缺席进行了审理。

在缺席审理后,法院没有贯彻“基层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以人为本、调解为主,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个电话也没有给我打,就于6月20日径行作出了判决。

法院图省事的缺席审理和判决,对我极为不公,使我蒙受了不白之冤,输得不明不白,也有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该对我不利的审理和判决,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使恶意诈诉的被上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使我万分冤屈和愤怒,在十几天内吃不下、睡不好、又气又恨,也使民间纠纷、邻里矛盾再度激化,逼得我不得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以申张正义、还我清白。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现依法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附:1、民事上诉状副本 份

2、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1份

上诉人:牛某

x年七月五日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央行在20xx年7月就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利率基准,最高院选择了固定的6%为计算基数,民间借贷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6%的四倍即24%。未超过24%部分的利息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经支付的不能再要求返还,未支付的不能在要求对方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规定对于借期内利息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条规定,约定借期内利率的,逾期按照借期内利率主张利息;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逾期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的借款,在出借人提示还款前均不可以主张利息,提示付款后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诉状后,可按照年利率6%主张利息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借款人作为被告,借款人所在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根据《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本条,出借人起诉主张归还借款,此时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故出借人所在地同样可以作为管辖法院起诉,此举可以减轻出借人的诉讼负担。

a县王某向b县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借期两年,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间内王某按约定向张某支付利息,两年期满后王某停止支付利息且不归还本金。张某遂向b县法院起诉,诉请王某按照3分月息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本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收到诉状副本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王某是被告,管辖法院应当是王某住所地即a县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a县法院。b县法院依《规定》第三条认为张某要求归还借款应为接受货币一方,b县有管辖权,驳回王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庭时,王某提出法律规定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王某按每月3分利率支付利息,应将多支付的利息返还。最后法院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判决不采纳王某的抗辩,已经支付的3分月息不返还,同时判决王某应该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及借款本金。

现实生活中,许多民间借贷是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很多不约定还款期限,即便是催还欠款也没有留下证据。等到最后不得以“对簿公堂”时,却发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0xx年5月李先生向张先生借款20万,表示会在3个月内还款,由于关系较熟,欠条并未写明还款期限。20xx年8月份,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先生归还借款,李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xx年4月张先生只好诉诸法院,开庭时李先生以该笔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应分两种情况分析:一种为约定了还款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借款人在还款日没有还款的,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一种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向借款人提示还款,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只要在诉讼时效内要求还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只要向借款人提示还款,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两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故本案中李先生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不成立,法院应该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及时催还借款并保留催款证据比如快递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应当就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的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以是借款协议、借条甚至口头协议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实际支付的事实,根据《合同法》自然人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自然人只签订合同并未支付借款,借贷合同尚未生效。在出借款项时应当保留支付凭证,对于大额资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更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中要有明确的被告,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民间借贷协议中均未写明借款人身份信息,给诉讼造成了很大障碍,建议在借贷协议中写明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便于诉讼中准确确定被告,以减少相应的诉讼成本。

2022事上磨练心纯见着心得体会三

“妈妈”一个既平凡又伟大的词,我想,每个人都不会对这个词感到陌生吧,可是,却很少有人去报答这个让自我学到很多做人道理的人,也极少有人去回忆自我从妈妈那里学到的一切……

十四年前在那炎热的夏天,我降临到了这世上,妈妈则用温和的眼神看着我,我明白,这是妈妈忍着开刀的痛把我这个小生命生下来的,而我也能够享受大自然的完美了。

两岁时,妈妈开始教我说话,教我走路,当我摔倒时,本想着妈妈会来扶我,可是她却站在那里用鼓励的眼神看着我,我当时真的有点恨妈妈,觉得她不爱我了,觉得她不关心我了,虽然想哭,但还是忍住了,依靠自我的力量站了起来…

十岁时,妈妈开始培养我的干活本事,每一天中午,妈妈就会站在我身边看着我洗碗,有时她还会问我一些学校的事,我也会很乐意的给她讲,因为,妈妈能陪我一齐笑一齐难过,就像两个好朋友在一块一样,无话不谈,就这样,我从妈妈那里学会了劳动与善解人意。

十四岁了,我此刻已经上八年级了,有时也不愿与妈妈交流了,虽然,在洗碗时,妈妈还会依然陪在我身边,但我对于妈妈的话,总是“嗯。哦。啊”的应付着,就这样,房子里不再充满笑声,而是我和妈妈压抑的呼吸声。

妈妈也很了解我,她不曾说过我一句,而我却不以为然,不明白去体会妈妈的良苦用心,直到有一天,妈妈提议带我去澡堂洗澡,我很吃惊,家里又不是没有热水器。洗澡时我看到了妈妈肚子上的刀疤,不禁一震,这就是我最初的一个家么,我就是从那里出来的么我摸着妈妈的肚子问“十四年前,因该很痛吧…”“不痛,那时的我是最幸福的”我看着妈妈那含着泪光的眼睛却又包含一丝笑容的脸时,我才发现我错了,我是那么的傻,我摔倒了妈妈不扶我是因为想让我学会坚强。自立,妈妈终归是妈妈,是我一生中最亲的人…

所以,我们要学会感激妈妈,哪怕是在生活中一点一滴的小事上,我们稍微改变一下自我的一丝想法,仅次是这样而已,妈妈也会感到一丝欣慰。

妈妈,一生中既平凡又伟大的人,也是我一生中最值得感激的人。

2022事上磨练心纯见着心得体会四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民法院(20__)楼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国资委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2022事上磨练心纯见着心得体会五

1、一个国家只有在战争时期才会处于和睦状态(休·金斯米尔)

2、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老子)

3、这个时代的重大的问题不是演说和决议所能解决的……这些问题只有铁和血才能解决(俾斯麦)

4、对那些需要战争的人来说,战争是正义的;对那些失去一切希望的人来说,战争是合理的(李维)

5、所有的母亲都憎恨战争(贺拉斯)

6、战争在你愿意时开始,却并不你乐时结束(马基雅弗利)

7、战争的先决条件是:以好斗为唯一美德,以求和为唯一耻辱(肖伯纳)

8、战争是帝王的娱乐(英国)

9、战争是骄傲之子,骄傲是财富之女(乔·斯威夫特)

10、战争重要的是求取政治是的成果,而不是军事上的成功(蒙森)

11、战争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和平(亚里士多德)

12、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好斗的本能,但它同时还满足了人对掠夺,破坏以及残酷的纪律和专制力的欲望(查·埃利奥特)

13、战争一开始,地狱便打开(英国)

14、黄金和财富是战争的主要根源(塔西佗)

15、战争是人类生活中一种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生物法则,它是人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起调作用的东西(伯恩哈迪)

2022事上磨练心纯见着心得体会六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男,住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男,住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__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__年2月5日至20__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__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房屋租赁民事上诉状范文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2022事上磨练心纯见着心得体会七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        建筑事务所建筑师,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        公关公司员工,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身份证号        ,电话        。

上诉人不服        市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归上诉人抚养;

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        每两周可探视        一次,一次两天;

三、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为        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

婚生女        现年    岁,已超过    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        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        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人民币    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

总之,被上诉人        在        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

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往来照看车票及花费单据为证)。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

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改判。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基本情况:

涉案房屋为        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婚前父母有出资,当时三人有口头约定,        卖房时,会将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还,因此三人之间对房屋的关系是投资关系。与        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一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四证明双方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将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约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时质证如下:

1.该协议是在结婚登记第二日(    年    月    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压力下所写,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

2.即便法官认可该约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并未完成。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现被告正式撤销对原告的赠与。

3.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仅同意就婚后还贷的部分依法补偿给原告。

4.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原审被告)又补充了父母证言和出资证明,以证实该房屋系        与父母共同投资,其父母享有投资份额,父母不知道        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夫妻财产约定理应无效。

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1)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不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        所有,被上诉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        ,应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认定为赠与行为。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众所周知,不动产赠与的完成应以过户完成为准,既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未转移,上诉人依法可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与,房屋就应当按照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折价(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审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销赠与的前提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适用赠与,被告有无撤销权等未做任何论述和考虑,只是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看,赠与也是附条件和义务的,现条件和义务未达成,赠与理应可以被撤销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文写到赠与的应付义务及条件为“        ,孝敬老人,同心合居,以结永好,特此为证。”即赠与是以婚姻和睦存续为条件。

但实际情况为原告方父母于    年开始变本加厉干预原被告家庭生活,同时原告在    月(婚后不到    年)率先提出离婚,并于其后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显然违背该赠与约定的所附条件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诉人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漠视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房屋如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

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3、17和18,可以证明        父母曾向房屋出资人民币    元。该人民币    元为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        未经共同投资人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

且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确写道“        ,吾辈幸甚,当思父母扶助之恩,一丝一毫未敢妄置”,原告方当时明确签字,对于被告方父母出资购房,并享有权益之事完全清楚并认可。

一审法官未认定双方存在投资关系,但认为这是债权问题(判决书第6页),既然认为双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在认定房屋为共有的前提下,在        已提交了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对        父母的出资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方为公平,对此,        在提交证据13父母出资凭证时,也在证明内容里提到过,即便法官认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质,父母的出资及增值也应一并认定为债务才对,一审法官并未处理,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即便按照一审法官的认定,其房屋折价的计算方法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即便假设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审法官在折价的计算上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按照现最高院对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解释,房屋价值是包含银行贷款利息的,所以未还贷款利息也要计算在未还债务范围内,但是一审法官只将未还贷款本金进行了扣减,少扣减了约三十万的利息,导致在        应给付        的折价方面,多计算了约十五万元。一审法官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而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息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出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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