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务管理细则(实用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03:5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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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管理细则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内务管理细则篇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付的安全职责。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配备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安全员。

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目标分解到人。

制定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挂钩办法,并严格落实执行。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企业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执行。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对查出隐患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从而达到保证安全的目的。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制度,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的隐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建立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和使用制度,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需要。

建立施工机具和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机具、机械设备使用安全。

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建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验收、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符合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及时抢救、事故快报、调查处理、事故分析,从而达到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目的。

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确保职工每天工程施工前了解当天工作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防止违章作业,从而保证作业安全。

建立健全安全档案,掌握安全动态,对每个时期的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

第二节: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安全职责。

生产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二)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

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施改进措施;。

做好本项目工程的劳动保护工作,保障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措施。

(三)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负责提出安全技术项目和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监督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四)安全科长安全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并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本科和各级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劳动保护法规学习。

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长远计划。

组织制定、修改、审查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医务劳动鉴定工作。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理工程,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在安全管理上不断探索新方法,逐步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对企业中存在的重大隐患负责逐级上报,对一切违章、违法行为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

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政策。

参加企业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

(五)班组长安全职责。

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

不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上级部门违章指挥。

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做好纪录。

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施工员报告。

(六)技术员安全职责。

对本人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深刻理解工程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

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本职范围的安全生产。严格贯彻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理工程,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原则。

审查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生产、检修、施工中安全可靠。

参加本职范围内的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七)施工员安全职责。

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反复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不违章指挥,并有权拒绝上级部门的违章指挥。

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伤亡事故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八)岗位工人安全职责。

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照规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做好文明生产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懂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上岗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然后立即报告。

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和标准。

第二条:实施定期检查。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公司下属单位及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车间及施工队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第三条: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安全检查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某项专业(如垂直提升机、脚手架、电气、塔吊等)的安全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检查。

第四条:经常性安全检查。

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日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第五条: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风季等)可能给施工(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施工现场还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第七条: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第八条:安全检查要认真、详细记录,特别是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

第九条:根据安全检查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研究对策,进行整改和加强管理。

第十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要建立隐患登记,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建立复查、销案制度。

第四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公司年度内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单位”,公司给予经理、分管经理五百元奖励,给予相关单位及部门五百元奖励。

第二条:年度内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及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其三百元至五百元奖励。

第三条:公司年度内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公司给予经理、分管经理五百元处罚;给予相关单位及部门五百元处罚。

第四条: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除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外,公司将另给予其五百元处罚,并不得参加本年度晋级、评先。

第五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及项目部奖惩办法,根据“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挂钩办法”执行。

第六条:安全生产制度内容的具体实施由公司财务科落实执行,公司安委会、工会、安全科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内务管理细则篇三

1、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旷课,有病有事及时请假,做一个守时的人。

2、认真倾听别人发言,按要求完成作业,读书执笔姿势要正确。

3、爱护学习用品,使用后立即整理好,不丢失。

4、主动获取知识,多读,多听,多看,多想,多做。

5、穿戴整洁,讲究卫生。

6、按时完成作业,及时上交,写字工整。

7、值日生按时值日,认真做好保洁工作。

8、遵守课堂纪律,听从班级管理,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9、不骂人,不打架,讲文明用语。

10、课堂上要认真听课,不许东张西望、不许讲话,认真做作业。

11、认真做眼保健操,保护视力。

12、遇到需要帮助的人和事要主动去帮助。

13、上学、放学路上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坐车时要抓牢、扶好。

14、放学后不在校外逗留,不到建筑工地、池塘等危险的'地方玩耍,要先回家向家人报到,完成家庭作业。

15、不携带刀片、火柴、打火机,尖锐物品等危险玩具到校园,不攀爬栏杆、墙壁、大门,体育器材等。

16课间活动不在校园内狂奔乱跑,进出校门口不拥挤,不推搡,爱护学校公共财务。

17、自己不要,也不推搡他人碰撞到有棱有角的桌凳等危险物。

18、不扒教室门和窗户。

19、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言,认真完成作业。

20、不吃不干净食物,吃水果等必须洗干净,不喝生水,不用脏手吃东西。

21、不玩各种电器,以免引起触电、煤气中毒或火灾事故。

22、外出时要跟家长交代清地点及大概回家的时间,不能让家长着急,并准时回家。

23、不模仿电影电视的惊险动作,不玩暴力、危险性或不健康的游戏。

24、上厕所时,要小心慢行,要注意防滑,避免摔伤。

25、会拨打各种求救电话,如110匪警、119火警、120急救等。以上是根据班级现状制定的管理方案,还需要逐步完善。

内务管理细则篇四

一、按规定时间上学,不迟到,不早退,周一到周五7:35到校。到校后安静坐好读书,不在室外追跑打闹。领读员及时组织同学们早读。

二、上放学注意安全,必须走规定路线,不得在路上玩耍、逗留,、打闹、扒车等。

三、不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学校。不得私自回家,也不得无故在学校、在外或同学家逗留、玩耍。

四、上学时不允许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如零食、玩具或一些危险品。不允许用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做危险的游戏。

五、课间不追逐打闹。尤其是在上下楼梯时,要靠右行,不拥挤,不推搡。

六、保护教室环境卫生,不乱扔果皮、纸屑。认真做好值日。每一个同学都有职责教育和制止破坏班级卫生的'同学。

七、所有学生必须注意用电安全,未经教师允许不得使用校内室内的任何电教设备,电源插座不得靠近、触摸。

八、注意节俭用电用水。教室里的电灯,人离开后必须切断电源。

九、需要到专用教室或操场上上课时,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在教室。

十、积极进取,参加课间跳活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留在教室。

十一、认真做好眼保健操和广播操,动作准确到位,有精神。排队上楼有秩序,不讲话,不追跑。

内务管理细则篇五

一、班级共成立四个银行:学习银行、纪律银行、道德银行、劳动银行,每个同学可根据自我的表现和本事,经过班级相应负责人的监督和调查进行存钱。(注:钱都是虚拟的,但会有必须的用处)。

二、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各方面表现的程度得到相应的钱数。存下来的钱由自我保管和支配,在不违反社会及公共道德的前提下能够进行在班级内部的流通。年终进行评比,根据自我手中钱数的多少进行不一样层次的奖励。还要在班级组织捐物义卖活动,用自我的钱进行买卖活动。

三、银行行长由谭红和李博负责,谭红管钱,李博记帐。每周各个负责人在结帐日期放学前算好帐,写好帐单到行长处领钱,并作好记录工作。

四、具体标准如下:

1、每一天交作业时每科作业按时交上,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得到2角钱,如果不合格被退回,及时补上并且学习态度好,不会扣钱;如果不能及时补救或学习态度不好则要扣回1角钱。没有完成作业或不能及时交上作业的,如果在中午放学前还没有交上来的或对付完成的要扣掉2角钱;如果中午放学前交上来的且合格的可得到1角钱。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或学委或课代表留的学习任务并且保质保量完成的能够得到2角钱(比如背诵、记忆、小型考试等)。

3、每次的考试成绩可折合成钱存入银行相应的数量。每得1分可得1分钱。(总数以角为单位)。

4、每一天课代表详细记录,每周二结账,放学前学习委员算总账,到银行领钱将钱发给同学。

5、课代表的作业由学习委员负责检查记录每周总结并结账。学习委员的作业由课代表负责。

1、每一天考核分上午时两次,每半天课堂和下课纪律优秀的可得2角钱。标准是:上课不迟到,上课认真听讲,不打扰同学学习,下课不在公共场所喧哗打闹,能安静休息,中午午休到12:30包括在上午的考核之内,12:30之后包括在午时考核之内,自习时能安静上自习并有事可做,不打扰别人学习的。

2、得到学校、教师或班长的表扬的可奖励2角钱。被教师和班长或班级干部记名批评的不仅仅不存钱还要扣掉1角钱,如果得到学校的批评的或给班级扣分的要扣掉2角钱。

3、在上微机课前走廊里安静的带鞋套没有声音的要异常的奖励2角钱,对于大声说话的要给本人扣掉1角钱。班长和各组组长负责监督记录检查。

4、对于班级团体活动中(如升旗,间操,或在学校或在校外组织的团体活动)表现优秀的要奖励5角钱,违反纪律的和教师提出批评的要扣掉2角钱。班长和各组组长负责监督记录检查。

5、各组组长作好记录总结工作,每周三总结,放学前各组组长领钱结帐,将钱发给同学。

6、如果班级得了纪律红旗则奖励班级每人1元钱。

每周四总结,团支书在放学前领钱结帐,将钱发给同学。具体规定如下:

1、监督小组每一天认真观察记录,同学每做一件好事可奖励5角钱,如帮忙同学、教师、低年级或弱小的同学解决各种困难、捡到东西交给失主或上交学校和班级、随手捡垃圾丢进垃圾箱等等。

2、每周评选出10名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帮忙他人、对人有礼貌、有道德、有修养等方面的道德典范,每人奖励1元钱。

3、如果发现骂人、打架、不尊重教师同学、抄作业等没有修养和道德的人,或者利用自我的钱做没有道德的交易的人要扣掉5角钱。

4、监督小组可发动班级所有同学进行监督和报告,如有检举他人错误并调查属实的,要对检举人进行保护和奖励1元钱。但检举人如有虚报、谎报现象,要对检举人进行惩罚要扣掉1、5元钱。

5、监督小组的同学要不怕邪恶、善恶分明、公正、公平、奖惩有度、不能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一旦发现监督小组成员有不良现象,班级同学负责监督并直接向班长和班主任汇报,经调查核实则割去职务,班级不再委以重任。

内务管理细则篇六

为加强班级物资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培养学生爱护学校班级公物的良好习惯,进一步提高班级管理积极性。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l、要对全体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把爱护公物的教育与学生道德品质教育结合起来,与建设良好的校风班风结合起来,与班级财产包管制度结合起来,在全体学生中形成爱护公物为荣,损坏公物为耻的好风气。

2、加强教室安全管理,开、关门窗时要全部固定好,预防大风损坏门窗。

3、教室里应保持正常秩序,公物摆放要整齐,使用要爱惜,不准在教室内追逐打吵,不准动用清洁工具或其他公物相互斗欧,不准有意关门堵人、踢门等。

4、提倡自已动手,检修公物。

1、各班负责保管的公物,班主任有负责登记、监督及经常检查维护的责任。

2、各班设公物管理员若干名(责任到人),协助班主任做好教室门窗(含锁)、玻璃、黑板、班级栏、桌凳、橱柜、电灯、电扇、开关插座、喇叭、墙壁整洁、清洁用具、饮水机、多媒体设备等公物管理,发现公物遭破坏、涂抹等,简单毛病各班及时自行修复,不能自行修复的立即通知总务处记录并解决。管理员名单一式两份,班主任及总务处各保管一份备查。

3、学生课桌凳,由学生保管,本着谁用谁负责的原则,要离开墙壁5公分以上。

4、教室内外墙壁、走廊的'公物,由相应班级负责管理,不得有任何损坏、涂抹。

5、每学期开学时,由各班班主任督促学生对本班负责保管的公物详细检查,如有不完整者,应报总务处修理、补充;不能立即修复的,由总务处另行登记备查。

6、各班公物有损坏时,由保管人报告班主任,责任者应负责赔偿或修复,若不能查明原因的,由班级负责。

7、各类电器(饮水机、日光灯、多媒体等)的使用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做到用时开,不用时关;放学(晚自习结束)或离开时间较长必须关闭室内电源,不开长明灯、无人灯。在自然光较充足的情况下,白天不开灯。

8、每学年初各班填写公物保管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班主任及总务处各保管一份备查。

9、总务处每月检查一次班级公物保管情况,纳入班级量化管理成绩。

10、人为故意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要加倍罚扣或给予处分。

11、实行班级物资管理基金制,每学期每班100元。每分扣1元,不足者从班级管理费中扣除。

1、视损坏程度扣1-10分/次。

1、玻璃损坏扣2分/次。

2、窗帘损坏扣1分/次。

1、出现无人灯、扇现象,每次扣1分,自然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开晴天灯,每次扣1分。

2、开关、插座、面板被损坏,每次扣1分。

3、夜间、周末、节假日饮水机(值周班级负责)未关,每天扣3分。多媒体、微机未关每天扣5分。

4、多媒体或微机开机而无人使用每次1分,学生利用教室微机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扣2分。

1、墙面上乱涂乱画,扣1分.乱刻乱砸扣2分。

1、未经许可将其他班级或学校的桌凳搬入教室使用的扣1分。

2、桌凳、讲台上乱画乱刻乱贴的扣1分,人为损坏桌凳的除赔偿维修费外,扣2分。

1、黑板损坏的每次扣2分。

2、到功能室上课,破坏功能室设施(如综合楼楼梯、楼道、墙壁、墙壁开关、实验室设施设备、音乐教室设施设备、微机室设施设备等)的扣1-10分。

3、学年结束,不交还教室钥匙,多媒体钥匙等,每次扣10分。

4、不及时申报维修(隐瞒损坏情况),每次扣10分。

5、厕所维护情况与值周班级挂钩。

6、检查真实无误,而班主任拒签者,按最低分处理。

内务管理细则篇七

为强化班级常规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建设良好的班风、校风,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比细则。

一、班主任到位:

课间操、班会或晨会每项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缺席一次扣2分,学校重大集会(如升旗仪式、全校性学生活动等)缺一次扣3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并经同意。

二、组织纪律:

1、不讲文明礼貌,行为粗鲁、下流、说脏话或辱骂别人者,每次扣0.5分。

2、打架斗殴者,每人次扣2分。

3、偷盗、敲诈勒索者,每人次扣2分。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花草树木者,每人次扣2分。

5、乱写乱画乱刻,乱涂乱擦乱撕毁张贴、悬挂物者,每人次扣2分。

6、染发、留长发、戴耳环、涂指甲、佩戴饰品、穿拖鞋到学校或教室,穿奇装异服到校者,每人次扣1分。

7、在学校内吃游食、乱丢纸屑、果皮、乱吐口痰、往墙上弄球印、脚印、手印或其它污迹、乱倒垃圾以及其它破坏清洁卫生等行为者,每人次扣2分。

(1)桌椅摆放不整齐,扣0.5—1分。

(2)地面打扫不干净,有纸屑、杂物等,有一处扣0。5分。

(3)门、窗台、门窗玻璃、墙裙砖未擦干净,有一处扣0。5分。黑板、阳台、楼道等均应做到整洁,发现问题每处扣0.5—1分。

(1)地面打扫干净,无枝叶、纸屑、瓜壳。一处不合格扣1分。

(2)包干区内花园、草坪保持干净,无纸屑杂物,墙面无蛛网,一处不合格扣1分。

(3)楼梯间、走廊过道无纸屑、球印、脚迹、痰迹;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四、胸卡及胸卡佩带要求:要求对胸卡要爱惜保管好,不得故意损坏或涂改、张贴其它图像。如有发现每人次扣0.5分。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胸卡,每人次扣0.5分。(1)要求学生进校时及在校园内都必须佩带。(3)要求学生胸卡佩带要规范,必须挂在胸前。(4)如有丢失,应到德育处说明情况并及时到总务处办理新的胸卡。五、自行车管理:各班应安排人员及时负责本班的自行车停放,凡乱停、乱放、不整齐者扣1—5分。不得在校园内骑车,违者每人次扣0.5分。不上锁每辆扣0.5分。六、两操:3两操动作不到位、讲话、打闹等不认真者每人次扣0.5—1分,整体纪律不好扣5分,队列不整齐扣1—2分,两操迟到者每人次扣0.2分(以两操音乐为准),旷操者每人次扣2分。七、资料上交:

(1)广播稿:按要求每班每周一篇并及时上交,缺一篇扣0.5分。

(2)德育处要求上交的各种资料:不按时上交一次扣1分,缺一次扣3分。

八、奖励加分。

1、学生每次参加各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征文比赛“、”手抄报比赛“、”运动会“等),班级被评为各项先进集体的按以下标准实行加分(同一内容的奖励以最高项计分)。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校级2分1.5分1分。

镇局级2.5分2分1.5分。

市级3分2.5分2分。

省级4分3.5分3分。

国家级5分4.5分4分。

2、对拾金不昧(2元以上)者、做好事影响大以及班级组织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受到相关方面奖励或社会影响极好者,可加1-2分。

3、凡涉及有奖励加分的情况,各班主任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每月5号前)将原件复印件一份交德育处核实后方可加分。复印件由德育处保存。

内务管理细则篇八

为了加强物资仓库安全管理,确保物料及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定物资仓库安全管理细则,本管理细则仅适用于中央空调事业部顺德工厂财务物资仓库。

4.1.5清洁人员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进入仓库区域;

4.1.6各个部门业务往来的同事必须根据部门要求整齐穿好厂服和佩戴好厂卡。违反规定未佩戴厂卡进入仓库的,一经发现将直接“请”出仓库现场,情节严重的报事业部进行通报处理。

4.2物资财产管理。

4.2.5夜晚要保证仓库现场照明,保证仓库现场一目了然,不存在阴暗死角;

4.2.12仓库现场只允许物流和仓库叉车通行,其它一切车辆禁止入内;

4.2.13安全员每月不定期根据各仓库情况实施防盗演习,并根据演习结果实施奖惩;

4.2.14安全员每月不定期对仓库贵重物资进行抽查,根据结果进行通报;

4.4.2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厂卡才进入施工现场;

4.4.3施工人员建议统一穿着施工单位发放的工作服进行施工;

4.4.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4.4.6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能在没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在高空行走;

4.4.8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的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持上岗证才能进行特殊工种作业;

4.4.11技改施工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物资仓库安全员及各主管的管理;

4.4.12技改必须由分厂指定人员监控下才能进行施工操作。

4.5.2任何人员出入立体货架区域必须佩戴安全帽;

4.5.3严禁攀爬货架。

4.5.7禁止叉物悬空时驾驶员离车;

4.6.7机动叉车严禁带人作业,特殊情况要经安全主管同意;

4.7.1违反规定进出仓库现场的,将处以100元/次罚款;

4.7.2现场检验或领用过的物料不归位、摆放不整齐,将处以50元/次罚款;

4.7.4值班人员违反仓库门窗灯的管理规定,将对相关人员处于50元罚款;

4.7.6攀爬立体货架的,将处以200元/次罚款;

4.7.7违反规定取用物料的,将处以200元/种罚款;

4.7.9叉车在仓库现场随意行驶的,不按规定停放的,将处以50元/次罚款;

4.7.10仓库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扣罚1~10分;

4.7.11防盗及外来人员安全演练不合格的将处以50元/种罚款;

4.7.12此管理办法关于供应商方面由供应链管理部负责宣贯。

内务管理细则篇九

为了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各项目标,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创建"优秀班级"的活动,经学校班子成员、德育处、少先队大队部决定,特将细则公布如下:。

(一)文明礼仪。

1、交谈时使用礼貌用语。发现说脏话者一人次扣0.1分。

2、进出校门文明,不大声喧哗,主动向师长问好,发现不文明行为每人次扣0.1分。

3、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队礼,高唱国歌。发现讲话或不文明行为一人次扣0.1分。

(二)纪律。

1、早晨除打扫卫生区的学生外,一律进教室早读,违者每人次扣0.1分。

2、节约水电,违者一次扣0.1分。

3、学生在校内外发生偷盗、赌博、下河游泳、损坏公物,经学生举报或查证属实,一次性扣2-5分(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4、爱绿护绿,不攀折学校花草树木。发现不文明行为一人次扣0.1分。

5、不在校园内乱涂乱画,经学生举报或查证属实,一次性扣0.1分。

(三)安全。

1、不允许学生不请假出校门,违者一人次扣0.1分。下午放学后由当班老师负责排好路队,不排队的班级,扣0.1分。

2、不允许学生带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一经举报查证属实者一人次扣1分。

3、课间(除体育或活动课)、午间休息时,不大声喧哗吵闹,不追逐嬉闹、不做危险游戏,发现违者一人次扣0.1分。

4、同学之间不允许互相殴打,造成人身伤害的,一次性扣5分,并承担一切责任。

5、严禁学生攀爬校园栏杆,严禁学生在教学楼梯间的栏杆上玩耍,一经发现,一次性扣0.1分。

6、不允许学生在楼道、走廊进行如跳皮筋等游戏活动,否则一次扣0.1分。

7、放学后发现未关好门窗的班级一次扣0.1分,如造成损失的由班级自行负责赔偿。

(四)卫生。

1、教室内外整洁无纸屑、杂物、痰痕。发现一张、一处扣0.1分。教室桌椅、扫把及教具等摆设整齐,否则扣0.1分。

2、不能把饭菜抛洒在课桌上(包括教室外的走廊),保持地面桌面干净,剩余饭菜必须倒入指定地方。发现违者一人次扣0.1分。

3、教室内外保持墙面整洁,无脏印,桌椅门窗无明显灰尘,无蜘蛛网。否则一次扣0.1分。

4、校内不乱倒垃圾,不能乱丢废纸、果皮。发现违者(经举报或查证属实)一人次扣0.5分。

5、坚持每天两小扫,每周一大扫,不按时打扫除的班级每次扣0.1分。清洁大扫除评比为"最清洁"的.加2分。

(五)两操。

1、认真做眼保健操(除考试、体育课、信息课、在多媒体教学外),当班教师应跟班监督,否则每次扣0.1分。

2、眼保健操播音结束后学生才能出教室,提前出教室扣班级分0.1分。

3、学生成纵队整齐走入操场做操,要求做到静、齐、快。队列不整齐或在楼梯拥挤,大声喧哗、起哄者,扣0.1分。

4、学生做操要求队列整齐、动作规范,不认真做操或在操场上嬉戏打闹者扣班级分0.1分。

说明:两操无当班教师的,扣班级0.1分。

(六)红领巾的佩戴。

1、2—6年级学生不佩戴红领巾者,每人次扣0.1分。

2、每周一早上升旗后,各班中队长进行调换检查少先队员红领巾佩戴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如实报告大队长,大队长作好记载,交大队辅导员。

3、除周一外,每天早读课时,由值周学生检查学生的到校情况和红领巾佩戴情况,发现一人扣0.1分。

(七)财产保护。

桌椅无刻痕,墙面无损坏、涂画,门窗、玻璃、电线灯具无破损,否则,一处扣1分,并照价赔偿。

1、班级黑板报(教室布置)获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

2、学生作品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每人次加2分。

3、鼓励学生积极向红领巾广播站投稿,每采用一篇加0.1分。

4、好人好事视情况给班级加0.1—2分。

1、每周由值周、值日、少先队采取不定时检查,日常评比由学生干部检查记录,每天评比结果交值日教师签名。

2、各扣分和加分每周五行政值周者进行统计,并由大队部和值周教师公布在学校公布栏上,根据得分高低评定流动红旗。

3、此评定结果将直接决定优秀班主任的评比。

内务管理细则篇十

为了加强学校的用药管理,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学校药品的保管、采购、检查制度。

一、药品的采购。

1、采购药品前必须制定采购清单,经学校领导同意,由学校统一购买。

2、校医务室药品应由正规药房或医药公司购买,不得从私人或非正常渠道进药。

3、购买时要检查药品的合格证、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避免购入假冒伪劣药品,破坏师生身体健康。

4、建立药品的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二、药品保管。

1、设立专门药品存放专柜,根据药品的品种与性质分别定位存放,(特殊药品按照管理使用办法保管使用)做到标记明确。并有专人负责领取与保管。

2、教师和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并做好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3、凡抢救药品,必须放在专用位置,或设专用抽屉加锁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

4、要保持药品柜的干净整洁,药品必须摆放整齐,不能随意摆放,做好药品的防潮、防压。

三、药品的检查。

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发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应及时清理报损。

四、药品的使用。

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内务管理细则篇十一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三、制度内容。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

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

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

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

3、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

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保持鱼缸清洁,定期换水和给鱼喂食。

定期给植物浇水、打虫、施肥,保证植物茁壮成长。

5、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1)每天上班后,行政文员及各部门工作人员按要求清扫各自负责的卫生区,并保持卫生清洁。

2)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提前一天由行政文员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

3)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清扫总经理办公室的卫生。

内务管理细则篇十二

第四十一条法务课负责公司业务及采购合同的管理与汇总工作,管理课指定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门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法务课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素质;。

4、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办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8、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

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9、建立合同档案,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合同档案。

应根据各部门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台帐内容详见附件二、合同管理台帐)。

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协助法务课合同管理的义务是:

1、负责保管好本人锁签合同的一切资料,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时交法务课存档;。

3、发货部门一个月转交一次到货单;。

第四十五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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