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大厅前台心得体会范文 出入境管理心得体会(7篇)

  • 上传日期:2023-01-10 11:4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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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2出入境大厅前台心得体会范文一

范围:全体员工

权责:人力资源部

一、工作时间安排

1、公司实行10.5小时工作制,凡每月工作满28天者可享有2天有薪假期,采用轮休制。

2、由人事部负责日常的考勤管理工作

二、考勤依据

1、本公司考勤依据为:指纹打卡、请假条时间,加班证明单来进行人员的薪资结算工作。

2、员工应遵守工卡管理规定以及假期管理规定。

三、打卡时间

1、公司全体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所规定各级别工作时间及排班表进行打卡。

2、因出差无法按时打上下班卡者,由部门主管和人事部进行签卡方有效,人事部需留档备总经办查核。

四、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或部门要求集合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均视为旷工。

五、本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打卡。

1、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店长以及总经理核准予不打卡者。

2、因公差填妥出差申请书并经主管,总经办核准者。

3、因事请假经核准者(请假时间以获批下班打卡开始)。

4、临时事由,无法打卡者,事后说明理由,由主管证实,人事部可给其补签卡。

六、正常打卡人员:

1、按照上下班出入时间进行打卡,严守秩序,不可插队。

2、应于规定时间前打卡,打卡后不得随意进出商场,不得外出。

3、下班者应在下班时间超过后,方可打卡外出,时间未到不得在打卡处等待。

4、业务务人员须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5、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6、未办理请假手续在上班时间外出办理私事的,经发现者按旷工处理。

7、上下班时间,由防损部防损员监督打卡情况,如遇打卡机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记录当时人员考勤情况。

七、须遵照公司规定的时间打卡上、下班。上、下班必须按规定时间打卡,不打卡者视为缺勤,加班不打卡者视为未加班,规定如下:

1、迟到、早退1至10分钟罚款10元,10至30分钟罚款30元,超过半小时不足四小时的扣除1天工资,超过四小时的扣除二天工资处理。当月发生早退和迟到无当月全勤奖。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者,取消当月各种奖励的评选资格。

2、无故不上班,视作旷工,旷工半天扣发全月奖金和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将扣发全月奖金和三天基本工资。累计旷工三天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3、未打上、下班卡的扣当天工资,如卡钟坏而导致打不到卡由部门主管签名上交人事部主管或店长签名,如没有出示相关证明的当旷工处理,

4、特殊情况漏打卡,需要及时向主管说明并进行补签,否则视旷工处理。但每个月不能超过3次,否则扣除全勤奖。

八、全勤奖

每月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记录,且按规定打卡者享有100元全勤奖。

九、指纹损坏要及时到人事部更换,遗失由部门开具证明到人事部补办。

十、加班

1、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按时高效率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延时或加班。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书经店长批准后交人事部,以备查核。

2、员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而需计发加班工资的,由部门负责人书面申报,报店长或人事经理审批后交人事部核查备案,人事部按规定将员工加班准确计入《考勤统计表》后交财务部计发加班工资。

3、凡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理的劳动定额和工作任务而超时工作的不计加班(不包括盘点此类)。

十一、其它相关规定参考《员工手册》及相关制度

2022出入境大厅前台心得体会范文二

县直机关工委:

受阿联酋中国商会、塞德堡市政府、华丰建筑工程公司的邀请,王晓林同志将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现将王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

王,男,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x年x月x日出生,x年x月参加工作,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中共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二、因公出国人员主要表现

王党性观念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一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和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平时注重理论学习,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有较强的领导水平,能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对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埋头苦干,廉洁自律,团结同志,没有参与有损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及活动。

三、出国(境)人员上次出国(境)的情况

王曾于20xx年赴香港执行城市建设考察任务,出入境证件现保管于中共青田组织部。

四、本单位党委(党组)、主管部门、县(市、区)委等意见

根据(涉外批【20xx】1223号)批件的要求,经研究,同意王于20xx年10月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在外停留12天。请予以审批。

以上请示若无不妥,请批准。

x年x月x日

2022出入境大厅前台心得体会范文三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

保安服务资质范围: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32/538-20______________)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594-20______________

《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苏公通﹝20______________﹞157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___(注明名称及条款编号)

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项目:

出入口守卫(门卫)服务:按照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

目标部位守护服务:对指定的场所、物品或要害部位等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与守卫的服务业务。

武装守护服务: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为保安员配备公务用枪,为军工、金融系统、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信工程等单位提供专职守护服务。

□巡逻服务: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押运服务:按照要求将客户或者本单位的财、物安全地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业务。

随身护卫服务:通过随身护卫等方式维护特定客户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财产安全的服务业务。

安全检查服务:使用安检设备,通过目测等方法,对特定的人群和车辆、设备、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甄别安全隐患的服务业务。

秩序维护服务:为保持服务区域内正常工作、生活有条不紊,不出现混乱局面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人群控制服务:在特定的地点、区域、部位等人群聚集场所维持秩序的服务形式。

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运用科技手段和安防、消防等产品设备,为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监控系统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置和其他相关支持的服务业务。

安全风险评估服务: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可能受到侵袭、发生意外事故等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发现隐患并提出防范措施,策划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方案的服务业务。

二、服务内容:

1、出入口守卫(门卫)服务

1.1、乙方对甲方确定的出入口进行值守,查验出入人员、车辆的证件,阻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1.2、登记出入人员和携带的物品、出入车辆和运输的物品。

防止危险品、违禁物品入内及服务区域内物品被盗。

1.3、疏导出入口车辆和人员,确保出入口畅通有序。

1.4、做好出入口安全防范工作。

1.5、完成与甲方单位约定的其他任务(譬如协助甲方实施来访人员的接待)。

2、目标部位守护服务

2.1、甲方对甲方确定的目标部位进行检查看护、值守、守卫。

2.2、对出入目标部位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验证、登记,严禁外部无关人员进入。

2.3、指挥、疏导出入目标部位的车辆,清理无关人员,维护目标部位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2.4、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在目标部位巡回检查。

2.5、协助甲方发现并消除治安隐患。

3、武装守护服务

3.1、确保守护目标的安全。

3.2、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协助服务单位维护守护区域的秩序。

□3.3、预防和处置可能危害守护目标的事故和灾害。

4、巡逻服务服务

4.1、区域巡逻

4.1.1、维护巡逻区域内的秩序。

4.1.2、发现各种可疑情况,制止不法侵害。

4.1.3、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4.1.4、协助处置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

4.1.5、保护现场

4.2、人员密集场所巡逻

4.2.1、疏导人员有序行进和流动。

4.2.2、巡视、检查场所内的安全设施,确保运转正常。

4.2.3、进行安全宣传。

4.2.4、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4.2.5、协助处理紧急情况。

5、押运

5.1、押运目标______,押运装备______

5.2、制定详细的押运方案。

5.3、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

5.4、对押运财物的置放、运输条件、环境等做好押运前的勘察工作。

5.6、做好押运财物的交接工作。

6、随身护卫服务

6.1、敏锐观察周边情况,加强预测和防卫。

6.2、做好与安全有关的生活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

6.3、指定随身护卫方案,确定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6.4、了解护卫对象的活动情况、活动意图,与有关方面加强联系。

6.5、控制接触护卫对象的人员范围,掌握好活动时间,及时提醒其转换地点。

□6.6、遇有正在实施的针对护卫对象的突然袭击、滋扰等不法侵害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制服不法分子,将护卫对象转移到安全地带,防止事态扩大。

7、安全检查服务

7.1、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及时发现可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7.2、使用安检设备,对特定的人群和车辆、设备、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甄别安全隐患。

7.3、及时处理检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避免事态的扩大。

8、秩序维护服务

8.1、通过巡视查看、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及时纠正和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良行为。

8.2、疏导服务区域人员的有序流动。

9、人群控制服务

9.1、对聚集场所的人群进行疏导、分流限制,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9.2、查验人员证件及携带物品,维持特定地点、区域、部位的治安秩序,威慑不法分子,保护重点部位和目标的安全。

10、安全技术防范服务

10.1、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防范目标设计、安装报警器材。

10.2、接到入网客户的报警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10.3、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10.4、对于误报警应迅速给予排除。

10.5、对于联网报警客户的技防设备定期维护,防止出现设备故障。

10.6、对于客户提出的技防设备报修和技术方案的修改意见及时给予解决。

11、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11.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可能受到侵袭、发生意外事故等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11.2、安全风险评估中发现隐患及时提出防范措施,策划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方案。

三、服务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2022出入境大厅前台心得体会范文四

千灯湖是属于城市中轴线大型综合公园,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园由一境外公司完成规划方案,建成之初就其形式、营造方法、设计理念等都有不少给人耳目一新之处。对这些异同之处,也产生了一些争议,既得到部分人好评,又受到部分人批评。目前,公园投入使用3年多了,其实际使用效果如何?实际使用中存在哪些优点和缺点?本文着重对千灯湖公园使用者进行实地调查,并在调查结果基础上加以分析研究得出一些结论,希望这些结论对大型绿地空间的设计、建设有一定参考意义。

千灯湖公园(图1)位于南海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中心位置,处在由南七路、南八路、海三路、海八路围合成的中轴线开放空间中。属于城市中轴线大型综合公园。长3㎞多,宽260m左右,占地约70hm2,其中湖面面积约19hm2。千灯湖的整体空间骨架是“挖湖堆山”而来,中部形成长3㎞的宽阔湖面,周边是高4-5m的山体围合。

绿化空间:大部分植物集中在山体上的自然、多层次式的树群式栽植中。结合瀑布配置有别于其它地段的水边植物,密集而生长烂漫,充满潺潺流水的野趣;位于千灯湖南入口附近的几个可进入的小岛,采用自然式栽植,浓密的灌木配以或散或聚的塑石,凭添许多趣味。

公共活动空间:主要是由环湖的游步道把与周边山体结合的掩体商业建筑、管理房等,以及各个节点如迷宫小广场、塑石山谷、市民广场、步道相应局部扩大的休息空间、廊架等相连组织成有序又变化多样的公共活动空间;其次是沿山体顶部安排了园路连接组织一些观景平台及节点,平台和节点上安排了廊架、灯塔等构筑物,既充实、限定了节点空间,又能形成标志物起到控制和组织全园景观空间的作用。

交通空间:全园共设有8个出入口通向城市干道,完全是开放性的,仅市民广场入口设有独立停车场空间。入口的开放不仅是空间的开放,而且是心理感受上的真正开放。公园与城市干道相交的几个交叉口都与公园形成一体化设计。

视觉文化空间:包括视景、天际线、历史文化因素等。由山体围合了整个公园,阻隔了城市交通的噪音、废气,营造出一个基本上没有视线干扰的自然开放空间;山体的高差加上山体上的树群式植被和灯塔及廊架等构筑物,产生了起伏有致的天际线;各个景观空间相互交叉叠合,有序分布,产生对景,相映成趣。游步道沿着弯曲流畅的水岸线,因着山体的坡度和山体的弯曲的边缘线,引领着人们步移景异、景观亮点在山体的剪影背后层出不穷;对建筑小品、坡道、栏杆等运用统一的设计语言,如粗毛石与红色砂岩的组合,统一的色彩体系和细部特征,增加视觉的驻留,突出了景观空间的特征与印象,形成景观空间特定的基本情调。

关于历史文化因素的体现,千灯湖公园主要是为人们提供一个舒适、健康的外部休闲、游憩的场所,注重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使用的舒适及协调美观的景观效果。

千灯湖植物空间丰富,主要有以下植物景观类型:

(1)树群植物景观植物材料选择:大叶榕、小叶榕、水石榕、羊蹄甲、印度紫檀、阴香、木棉、麻楝、刺桐、塞楝、黄槐、蒲葵、海枣、大叶紫薇、散尾葵、南洋楹、非洲榄仁-红继木、四叶红花、黄榕、簕杜鹃、杜鹃、大红花、小叶紫薇。使用效果:形成植物景观整体风格,起均质连续作用,片植灌木的景观效果好,树群草坡的配置使可进入性良好。

(2)溪谷岩石景观植物材料选择:大王椰子-散尾葵、花叶良姜、蒲葵+辟荔、肾蕨。使用效果:运用叶形、叶色的对比使多样性的植物组合成层次丰富的瀑布溪流景观,成为视觉趣味点。

(3)树阵景观植物材料选择:小叶榕。使用效果:形成舒适的覆盖空间供观看广场的活动;但节假日使用高峰期位置不够用。

问卷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来此公园频率;到此公园路程耗时;到此公园的目的;对此公园的整体印象;对此公园哪里印象最深;在公园活动地点选择;进行的主要活动;还应该增加项目情况;公园的长度感知;对户外空间性质的取向;绿化感知及取向;出入口的设置;的小品、设施使用情况等。

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350份,收回341份,回收率97.4%;有效问卷326份,有效率93.1%。有效问卷被调查者中男性占54%,女性占46%。少年儿童(15岁以下)占11%;青年人占(16岁~35岁)32%;中年人(36岁~55岁)占24%;老年人(56岁以上)占33%。

调查结果及初步分析如下:

(1)总体满意度

从调查结果看,使用者对于千灯湖公园总体非常满意,说明人们确实是需要这一类的户外空间。

(2)使用者特性

使用者包括老人、家庭主妇、学生、小孩等各种年龄层次,大部分经常性到这个公园游玩。千灯湖公园较远离城市中心区,而且尺度大,使用者包括能步行到达的附近居民,及乘坐交通工具到达的本市居民,经常还有旅游观光的团体和个人到来。

(3)关于空间层次

从调查中可知,绝大多数人们对户外游憩空间的取向都倾向于开阔。使用者对千灯湖的空间感觉是开阔并视线良好(占100%),但有许多使用者反映千灯湖公园不够舒适。由此可见,在带状公园中营造休息、滞留等多种空间层次的重要性。

(4)关于整体印象

使用者对公园的总体印象都是整体性强、印象完整。对千灯湖印象最深的是灯塔构筑物(占48.8%)。关于千灯湖的整体协调性,无论从使用者或是专业人员的角度,都处理得较为成功。使用者对水中不可到达的大型亭的建设表示不满(占75%)。可见对于使用者来说,出发点是健康、安全、舒适,更注重设施的使用功能。

(5)关于中心

许多使用者在使用带状公园时,经常是直接到达某个节点空间,或散步过程中受吸引而停留在某个节点(占61.7%)。而且许多使用者喜爱就近活动(占82.9%)。因此,在各个区段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完善的,类似中心的节点空间,以供人们聚集。

(6)关于绿化形式

多数使用者认为千灯湖公园的绿化应该以大树为主(占81.7%)用来遮阴,草坪、灌木不要太多(分别占53.8%和49.1%),说明人们在大尺度空间中对遮荫等的需求。

(7)关于活动内容

使用者在公园的主要活动内容是散步,其次是体育锻炼、陪伴小孩、骑自行车、聊天、放风筝、拍照等较为多样性的活动。促进运动、利于交往、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

(8)关于运动场地

较多使用者建议增加活动场地,特别是羽毛球、篮球等场地及游乐设施场地。另外,较多使用者认为垃圾桶及公厕等设施不足。同时还认为雕塑、小品等艺术景观较缺乏。

(9)关于出入口

多数使用者认为公园的出入口标志性较强、各出入口相距较合适而使用方便。

(10)关于长度

48.9%的使用者认为千灯湖公园有点长。主要原因是千灯湖公园沿园路系统的驻留性小空间不足,缺乏休息设施,造成容易产生疲乏感。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总结出以下若干结论以供同类或相近类型公园设计、建设时参考。

(1)该类型公园应充分考虑市民到达方式,合理设置出入口。

(2)该类型公园保持空间视线开阔的同时应该营造丰富的空间层次,例如休息滞留空间等。

(3)该类型公园应该有具有标志性的构成元素,有利于人们认知。

(4)该类型公园不适合建筑过多功能单一(例如纯观赏功能)的大型设施。使用者注重健康、安全、舒适以及设施的使用功能。

(5)该类型公园应该考虑中心分主次,分区段设置中心,多中心的并存。

(6)该类型公园应该十分注重遮阴、休息及其它人性化设施。

(7)该类型公园活动内容及空间尽可能丰富,促进运动、利于交往、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

(8)该类型公园应当充分考虑人步行疲劳距离因素,适当设置休息设施与空间。

2022出入境大厅前台心得体会范文五

担 保 函

名单附后)要求参加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至20xx- 月 日 )前往旅游(团号: )。为保证客人能按期随团回国,不滞留中国台湾,本公司自愿为客人提供担保,若出现客人擅自离团、未按期回国、滞留不归的情况,本人自愿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向贵司支付保证金每人人民币,本人保证接到贵公司通知后即日内付清此款项,如果未能付清此款,本人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逾期付款,贵公司有权加收每日0.5%的滞纳金; 2、向贵公司支付因客人滞留不归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中国台湾移民署的遣送和中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费、因本担保书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本人已清楚明白地了解了根据本担保书所负有的责任,谨此明示,一旦担保实现,本人放弃对担保书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力。

本担保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特此担保!

单位负责人(担保人)签字:

联系电话:

担保人盖章(公章):

担保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的程序

1、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应附有相关证据(护照号、身份证号等信息资料)。

2、申请人的担保

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审查决定。

3、审查与执行

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符合:(1)被申请人与未了结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请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责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无法执行。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甚至有时会在国际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宜依法从严掌握。对境外企业法人在我国有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可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的主管人员依法限制出境。

对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该企业资不抵债,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不应限制外方的代表人和投资者出境;只有在外方股东利用投资蓄意欺诈的情况下,方可限制外方股东的有关人员出境;

确需限制外方当事人出境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理、有利、有节。另外,还应当注意:1)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当事人临出境时处理;2)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3)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

限制出境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未了结之前不得离境;2)扣留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证照有效期内处理。注意需送达给扣留证件的证明。3)对于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境管理局交控。紧急情况下也可向边防检查站办理临时布控措施(48小时),然后按上述规定补办交控手续。

4、办理限制出境应提交给出入境管理局的手续有:1)协助办理限制出入境函一份;2)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3)填写好的边控对象通知书二份;4)填写好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二份;5)案件处于审理阶段时提交起诉书副本,如果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2022出入境大厅前台心得体会范文六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2出入境大厅前台心得体会范文七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佛山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用餐标准早餐____次,正餐___次,标准:_____

导游服务派领队及导游服务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若不同意通过佛山_____委员会_____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称“须知”)适用于中国公民参加佛山市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

一、报名出团

1、游客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经旅_____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

2、旅游证件(护照、通行证,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孕妇、健康状况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

4、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约定行程内容,并初定出团日期。双方签订旅游合同。

5、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团费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

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游客,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

行程表应列明以下内容: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

二、团费通常包括

l、一次行程签证费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境外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三、团费不包括

1、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2、个人旅游意外_____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卫生检疫费;

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7、办理分团的费用;

8、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游客要求退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确定出团日期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已确定出团日期的:

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支付团费总额的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团费总额的10%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前6至4天,支付团费总额的1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前3至1天,支付团费总额20%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当天,支付团费总额2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2、游客要求更改出团日期,旅行社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游客承担;不能安排的,按游客退团情况处理。

3、旅行社收齐旅游证件15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确定出团日期后,旅行社不能按时出团的,应与游客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支付已收团费5%;

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已收团费10%;

出发前6至4天,支付已收团费15%;

出发前3至1天,支付已收团费20%;

出发当天支付已收团费25%。

4、游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不足14天,报名后游客要求退团的,游客应按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在游客报名时将预计的实际损失额如实告知游客。

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约定日期出团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5、游客如不同意1、3、4所确定的赔偿标准的,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与旅行社协商,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_____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_____。

3、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4、游客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色情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5、因申请旅游证件、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游客个人客观原因导致游客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造成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旅行社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

6、旅途中,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旅行社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游客书面同意。

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不能按约定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

9、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游客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0、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与游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有关条款赔偿游客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游客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提请_____机构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须知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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