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园博园实习心得体会报告 南宁园博园案例分析(八篇)
- 上传日期:2023-01-10 10:2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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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南宁园博园实习心得体会报告一
受聘人员(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方聘用乙方为机关工勤岗位人员。现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以下聘用合同:_______________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见习)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止。
(二)聘用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二、聘用期间管理
(一)甲方按南宁市机关工勤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依法享受机关工勤岗位人员的权利。
(三)乙方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或“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制”。
(四)乙方享受所在机关的医疗等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一)聘用合同确需要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予解除聘用合同:_______________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两________年考核不合格的;
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________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_______________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六)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_________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按有关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档案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甲方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南宁园博园实习心得体会报告二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甲方出卖人:合同编号:
乙方买受人: 合同传真件有效,涂改无效。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汽车品牌、产品名称、公告型号、数量、金额、主要配置:
品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辆)单价(万元)总金额(万元)备注
红岩渣土车cq5256zljhtvg384l1
配置说明
1.发动机:依维柯350马力(国五);
2.变速器:12jsd180t;
3.驾驶室.杰狮平顶(绿);
4.后桥:5.214速比菲亚特大扭矩桥;
5.轮胎:12.00r20钢丝轮胎;
6.400l油箱,油浴式空滤器,豪华手动后视镜,中控锁,行车记录仪,自动空调,;
7.u型车厢、5600*2300*1200mm、底10边
8.高强度板、海沃157前顶、后门槽钢、车厢满焊。其它以实物为准。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安全操作和维修保养。
2、质量保修期按甲方《保修及强、定保手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质量保修期内,乙方违反甲方《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违章、违规使用或装卸及因乙方责任而造成的车辆故障修复、损坏等,甲方仅提供有偿技术服务。甲方将车辆交付给乙方后,乙方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或加装附件的,则车辆质量保证期自乙方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或加装附件之日起自动终止。
三交货期限、方式、地点、运输费用负担1、交货期限:现车。
2、交货方式:需方验收。
3、交货地点: 南宁市 。
4、运输费用:公路送达,有正常的机械磨损,交货地点前的运输费用已含价格内,由甲方承担。
四包装标准整车裸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甲乙双方在交货地点当面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验收完毕且付清相应款项款项后双方交接车辆、随车文件、工具和备件。乙方签署车靓交接单即终止异议,乙方对交接车辆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在交接单上说明,非配置以及基本使用功能差异,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车辆。
六随车工具随车工具和配件规格、数量及供应方法按随车清单随车辆交付。
七付款方法、期限及结算方式
八合同纠纷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免责条款任何情况下甲方都不对乙方因购买甲方销售车辆产生的间接损失负责,不论该间接损失是否可预测。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所购车辆未付清全部车款前车辆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还款,若逾期还款,则按当期欠款的0.5%/天收取违约金。如逾期两个月,甲方有权远程油门锁车,收回乙方车辆,收车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有异议。
如乙方因逾期还款厂家锁车,则每解锁一次甲方收取______元/台解锁费用。
若车辆货厢因乙方改制要求造成车辆超重无法正常上户,与甲方无关。
2、车辆交接给乙方后,车辆的风险及发生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如乙方违约或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条第一款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且将车辆另行处置,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遇价格调整,以本合同价格执行,若乙方未按约定条件提车,按甲方书面通知价格为准。
5、车到交货地后,甲方以乙方预留在本合同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或短信或快递或传真等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接车,甲方的这些短信或快递或传真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乙方;交货期限到期后三日内,乙方还未验车、并未付清相应款项办理交接单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将车辆另行处置,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联系方式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7、车辆货箱的板厚均为负公差。
8、乙方(买受人)凭该合同原件进行车辆交接及办理相关手续。
备注底盘号:
本合同壹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订金后生效。
备注
甲 方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税号: 邮政编码:
关于南宁园博园实习心得体会报告三
南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是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简称“邕”,别称“邕城”,历史上的南宁属百越领地,东晋大兴元年(公元320xx年),从郁林郡分出晋兴郡,郡治设在晋兴县城即今南宁,这是南宁建制的开始,距今已有1680多年的历史。
地理条件: 南宁位于中国广西南部,地处低纬度(22.49°n,108.21°e),地形平坦,地势自东北向西南倾斜,四面山丘环绕,面向东南亚,毗邻粤、港、澳,南临北部湾,背靠大西南,西接印支半岛。邕江穿城而过,是珠江水系的主要支流。
面 积 全市总面积22112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面积152平方公里。
气 候 南宁属于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夏长高温多雨,冬短温暖干燥,无霜期长。年太阳总辐射量为每平方厘米111.9千卡,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827小时,日照百分率39%。年平均气温21.6℃,极端最高气温40.4℃,极端最低气温-2.1℃。霜期短,年平均有霜日数仅4.3天。年降水量为1304.2毫米。风向随季节发生变化。但由于地形的影响,全年盛行东风和东南风。年平均风速为1.8米/秒,极大风速34.4米/秒。风速的季节变化不明显,以春季最大,夏季次之,秋季最小。
行政区划 南宁现辖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6个城区和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6县。
人口民族 全市总人口为648.85万人,其中城区人口为150.06万人。聚居着壮、汉、苗、瑶等36个民族,各民族和睦相处,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情和传统习俗。
土地和矿产 南宁地处岭南有色金属地带,现已勘查发现有锰、锌、铝、金、银、煤、石英砂、水晶、重晶石、白云石、花岗岩等41种,为全国已知矿种的三分之一。
首府南宁市是一座历史悠久、风光旖旎、充满诗情画意的南国名城,可谓是“半城绿树半城楼”,有花园城市的盛誉。她处处绿叶婆娑,满目青翠,槟榔、棕榈等亚热带风景树,遍植街头、公园、城里和城外。这些乔木的果实与菠萝、香蕉、荔枝、龙眼等南国佳果,给南宁带来了芳馨的四季。山、河、湖、溪、绿树鲜花与林立的高楼、繁华的街景交相辉映,构成了富有南亚热带风光的园林风貌特色,被中外游人盛誉为中国的“绿都”。
山、水、人、情构织成了南宁多层次的旅游景观,展现出撩人的亚热带风光和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强烈地吸引着众多的中外游客,踏上南宁之旅。
辖6个市辖区、6个县。市人民政府驻青秀区。
关于南宁园博园实习心得体会报告四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物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 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龙光?玖誉湖(二期)项目雅湖组 团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实施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 恪守。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 物业名称:龙光?玖誉湖(二期)项目雅湖组团(以下简称本物业)
2. 本物业位置:
四 至:北至庆林路、南至规划路
西至规划路、东至延庆路
3. 占地面积: 平方米
4.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5. 车位数量: 个(其中地上车位 个,地下车位 个)
6. 物业类型:混合式住宅
上述指标,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备案数据为准。 如相关指标变化,不影响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履行。
第二条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 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三条 本物业的交付时间为甲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暂定为: 年 月。甲方若需变更交付时间,则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一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 内外墙体和基础等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第二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室外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用水设施、共用照明、天线、加压水 泵房、电梯、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中央监控设备、配电系统、建筑物防雷设施、
信报箱。
第三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 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四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 育娱乐场所。
第五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六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
收集、清运(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清运按政府有关规定另行疏一清运,统一收
费)。
第七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但不含车辆及车上财产的保险和保管 责任)。
第八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但不舍业主、使 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第九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料、业主 及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等。
第十一条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提出 委托时,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临时管理 规约\)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 求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对无故不交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 关费用或者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予以 解决。
第十三条 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电 梯电费、车位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 用人收取政府规定的各项代收代付费用。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以上委托管理事项,均指本物业范围内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服务期限:
1、 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 员会与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 本物业交付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甲方限定的交付期限届 满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承担。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络和协 调依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务。
第二条 在本物业正式销售前,负责协同乙方制定、龙光?玖誉湖(二期) 项目雅湖组团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龙 光?玖誉湖(二期)项目雅湖组团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应得到购房人的书面确认;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三条审定乙方拟定的与甲方或业主有重大关联的本物业管理文件。
第四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牧业管理的情形下,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灼业管理 服务过程。
第五条审定乙方提出的本物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费用收支计划及基金使 用计划等。
第六条有权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牧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 金等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本物业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期 内,如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由甲方协助返修;甲方 应修但未能及时返修的,可委托乙方维修,由此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交付乙方管理的本物业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甲方在交付乙方管理前与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接受乙方对本物业公用部 位、公用设备设施的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
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 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 本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及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按照本物业原有规划设计及乙方提供的本物业整体标识设计配备 方案,对本物业各类设施、设备、房号、楼层号、栋号、消防疏散图、本物业总 平面图、宣传栏、公告、公约栏、会所、娱乐等公共场所、地下停车场及首层电 梯厅内外的各类标识警示牌、指示牌和告示牌等在审定后进行制作和安装。
第十条 在本物业内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住户对讲系统等技防设施,应统一 设置在一个值班室,以利于本物业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并在销售房 屋时告知业主本物业的各项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
第十三条 甲方承担本物业开办费及前期介入费。
第十四条依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使用要求并适应本物业档
次的管理用房。上述用房的产权属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内 享有无偿使用枳。
第十五条协助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 营活动。
第十六条 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负责处理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配备项目联络专人,便于与甲方沟通联
系。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 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方面制订专项规章制度,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 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要及时掌握本物业工程进展情况,并向甲方提 供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具体计划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本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 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六条 乙方须于本物业交付前60天内组建本物业管理处,配备主要物业 管理人员,本物业管理处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统 一委托乙方经营。
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经营管理服务(包 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轿厢、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 等,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服务 收费标准由乙方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和调整。公共区域经营收益30%用于乙方 管理成本,70。。纳入小区服务资金,用于弥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收支计划及管理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由乙方
实施。
第九条有权依法制订本物业管理文件,与甲方或业主有重大关联的文件报
甲方备案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告后实施。 第十条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
如需变动需按程序向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 案并组织实施,其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 在经营管理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向业主公布有关物业服
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本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登记情
况。
第十四条 开展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提供便民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 合同和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负责制定本物业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报甲方审定后向业主公示;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之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负责监 督落实;发现业主违规装修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同时报告 甲方。
第十七条在本物业交付后,对进入本物业提供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 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并支付费用,但不 得将本物业整体转让或委托给其他个人或单位进行管理,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 包给任何个人或单位。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理;如属甲方 责任的,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在本物业内有损甲方信誉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 方妥善处理。
第二"一条本合同终止后,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 资料,并详细列明清单,签署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收费釆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建筑 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及电梯电费分摊另计),具体标准如下:
【住 宅】每月每平方米2. 50元:
【商业】每月每平方米5. 00元。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员工生 活用房租金等。
2. 的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预装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外墙清洗(合同期限内不少于一次)、小区消杀费用。
6.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 乙方的办公费用(含电话通讯费、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费等)。
8. 社区文化活动费用(文化活动室管理成本和淮护费用、节日装饰费等)。
9. 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10.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 法定税费。
12. 乙方的利润及不可预见费等一切费用。
(三) 本啊业的物业服务费收取起始日为自商品房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入伙之 日起开始计收。若业主提前收楼,则从实际收楼之日计收。若业主因其自身原因 未能在交付期限内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也自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入伙 之日起计收;
(四) 改变原设计功能的物业,按改变后的实际使用功能类别的物业服务费 标准收取;
(五) 本物业服务费每月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月5日前缴纳当 月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补交,且业主要从逾期之日 起按逾期交款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缴交违约金;
(六) 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 承租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交纳,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 责任;
(七)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为促销楼盘而对业主承诺免收的物业服务费 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八)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风险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如遇政府政策调整, 则甲、乙双方协商,技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九) 车场收费标准(业主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费):
业主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狗业服务费60元/个/月o
车位使用人应从签收车位之日或视为车位交付使用之日起缴交费用,费用按 丑交纳,当月费用缴交时间为当月5日前。车位使用人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 上述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车位使用人限期补交并暂停车位使用人使用停车卡, 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追缴违约金。
(十)非机动车收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 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以上收费标准全额交纳。
第二条 乙方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 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反其它特约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三条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原则:
(一) 属于市场价调节价的按照市场调节价或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取;
(二) 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上述价格乙方均应当明示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四条 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 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 维修资金根据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收取,属于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专 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 挪作他用。
二、 乙方按照;'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反相关流程使用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直接导致乙方无法完成管理 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岑?限内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目标的,乙方有 权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和名,喜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达到相应的管理目标或无法达到物业管理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 定期限内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和 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直接经济补偿。
第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以外,任何 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终止本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造成守约方经济和名誉 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条 甲方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 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 鉴定结论为准)。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一条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均须以书面方式签订修改或补充 协议,修改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 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logan
龙光服务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灼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 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遵循本合同当定的各项内容。
第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到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软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 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十五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政
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藐。(正文完)
甲方:南至市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署 盖章: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附件一:规划总平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幢数数量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 套
商业
地下停车位 个
物业管理用房
社区管理用房
合计
备注:实际面积以测汇报告为准
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 绿地
2、 道路
3、 化粪池
4、 污水井
5、 雨水井
6、 门禁系统
7、 安防监控系统
8、 垃圾中转站0个
9、 加压水泵15个
10、 水箱2个
11、 电梯20部
12、 发电机1台
13、 消防设施
14、 公共照明设施
15、 避雷设施
16、 共用天线
17、 机动车库
18、 露天(生态)停车场
19、 非机动车库
20、 停车场管理系统
21、 物业管理用房415. 25平方米
logan
彷光販务
附件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房屋外观定期丞查;
2、 根据房屋使用年限,编制年度维修计划。
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建立设备房巡查制度和设备管理台帐;
2、 停水停电提前通知(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及设备突然故障除外)
3、 电梯困人:15分钟到达现场处理;
4、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及检测:2次/年,检测结果合格;
5、 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三、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 道的疏通
1、 服务时间:每天7: 30— 19 :00;
2、 楼道清洁:清扫 1次/天,拖洗 1次/天;公共场所、绿地、道 路:清扫 次/天;沟渠池井、标识牌、信报箱:清洁 _ 次/周;垃圾清 运:j _次/天;公共雨、污水管道疏通:一次/'年;
3、 消杀:蚊虫消杀4次/月(夏),_2__次/月(冬);
4、 雨雪天气后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四、 公共喙化的养护和管理
1、 防治病虫害;
2、 乔木修剪:1次.'年:草坪修剪:4次/年;灌木修剪:4次 年。
五、 车辆停放管理
1、 经营性停车场有合法手续,有交通标识和进出凭据;
2、 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对乱停放车辆进行提醒;
3、 经营性停车场有巡视,发现问题按照车主留下的联系方式尽快与车主取 得联系。
六、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安全管理部门建立21小时值班制度;
2、 对火灾等突发事件有相应预案;
3、 定期开展消防和居家安全宣传,消防演习:2次/年。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 业主在办理装饰装修时,告知其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现隼及时劝告、阻止、报告 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 建立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 档案资料有专人管理,借阅有记录。
九、其他服务
1、 报修服务时间:24小时,急修: 15分钟到达或按约定时间到认:
2、 向业主公布紧急联系电话、日常服务电话和公司投诉电话。;
3、社区文化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
临时管理规约
目的: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 护、养护、合理使用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 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管理 有序、整洁美观、服务规范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是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商品房之前, 为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而制订,并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 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物业名称:龙光?玖誉湖(二期)项目雅湖组团 ;
建筑区划物业座落: 南宁市良庆区良庆大道9号;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混合式住宅。
第二条物业管理模式
本物业区域内,在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 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 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三条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 部分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 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 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 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 第1页,共15页
二、由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 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 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共有部分的管理及经营
一、 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 或者改作他用;
二、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理由不履行 义务;
三、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设立前,统一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经营管理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轿厢、道路和绿地,通道、楼 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和调整。公共区域经营收益 30%用于乙方管理成本,70%纳入小区服务资金,用于弥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开发 建设单位享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 地下停车场(库)、地面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
2. 未出售的其他住宅、经营性用房;
3. 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房屋如会所、商务中心、教育用房等;
4. 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部分如泳池、运动场等。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m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 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界企业提供的服务。
2. 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监督前期牧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 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枳。
5. 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 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 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7.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规约的建议。
8.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9. 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二、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1. 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按其专有建筑面积向物业服务企业交 纳物业服务费用。
2. 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3. 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 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 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5.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 助友爱,和睦相处。
6. 出租、转让牧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7.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三、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管理的行为:
1. 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 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 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 用设施设备。
4. 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 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 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 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灼的用途。
8.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提前告知初业服务企业,按当 地政府规定办理注册、免疫等手续。
9. 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10. 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 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四、 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 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 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应及时举报。
2. 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居住(1个月以上),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物业服 务企业申报。
3. 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4. 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5. 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6. 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五、 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 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 保管。
2. 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 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 进入本物业区域,应当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的交通管理规则。
六、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安装空调、装饰装修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1. 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 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 空调机》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 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4.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 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 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在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 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业主大会
一、 业主大会的设立
当本建筑区划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 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依法在项目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 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 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 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 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 规定执行。
二、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 规则履职。
三、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 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 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 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 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五、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 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
一、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 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二、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 容等进行表决。
三、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 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五、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 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 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 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一、 业主自当有部分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 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月i日前足额交纳当月 物业服务费用。
二、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对使用人的交纳 义务向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 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 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一、 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 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二、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足额交纳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费用, 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 约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或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釆取行动停止服务。
三、 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控 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 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维修费用。
四、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 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 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 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 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 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 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 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 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地 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将装修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并取得其同 意,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 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 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 期间应釆取有炊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 的影响,晩间18: 00时至次日上午8: 3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
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 的,应及时恢怠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 应与啊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 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 关管线、设备;
七、 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 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 阳台封闭,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本规约和其他相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 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 等部位设施的顔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 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 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 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
六、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七、 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 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 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彖地等;
八、 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
等; ..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 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仆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 内壁;
十三、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 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应事先告知 相关业主(紧急情况除外),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 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 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 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即将或者已经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 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 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 表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責任人承担;
五、 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 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 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 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七、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 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按照《房屋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规定 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 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 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续筹和管理本建筑区划内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二、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前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 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
四、 业主分户账面牧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 续交。相关业主续交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数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 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首期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五、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 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 同时转让。原业主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六、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大会专项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 接组织实施,费用按相关规定列支:
一、 属相关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 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 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皿元以下。
除上述情形外,需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应经相关业 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一、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 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 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 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 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三、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 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 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四、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 即终止租赁行为。
五、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 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 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 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 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物 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啊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 主应按欠付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 务企业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 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选择以下第二、三条款方式解决:
一、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栽;
二、 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釆取让为合适的行动催收。
第二十三条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 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 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 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釆取下 列措施予以制止:
1. 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 采取必要措施限制业主、使用人使用共有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式之一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 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 的;
二、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 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 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本建筑区划规 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企业的方案;拟定选聘方案,应事 先吸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 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 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 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约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 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本建筑区 划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规约的制订与生效
一、 本规约的制订:
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订,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二、 本规约的生效: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窪设单位签订物业房屋预售买卖合同时,一并签署本规 约,承诺遵守本规约。本规约自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业主 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新的《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二十九条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 发生变更时,规约的読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三十条规约备案
制订和修改的临时管理规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备案。
第三十一条规约保存与执有
本规约一式四份,开发建设单位执壹份,物业服务企业执壹份,业主执壹份, 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 民委员会部门备案壹份。
承诺书
致:
本(人/公司)为 栋 层室(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 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 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 确让已详细阅读南宁市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二、 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 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 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法 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 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 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 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 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南宁园博园实习心得体会报告五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 年 月 日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采购内容
1.1 服务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
1.2 数量: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
1.2 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服务技术资料表
2. 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元)。(详见投标报价表)
3. 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和地点
3.1 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3.2 提交服务成果地点:
3.3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响应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
4. 履约保证金
4.1 乙方交纳(大写)人民币 (¥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4.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5. 产权
5.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5.2 乙方保证所交付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0.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 技术资料
6.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提交服务成果所必需的有关数据、资料等。
6.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7. 验收
7.1 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7.2 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等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作出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7.3 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8. 合同款支付
8.1 付款方式:
8.2 支付合同款时,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南宁市财政局提交《南宁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证明和资金支付申请表》等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请材料;南宁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8.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延期支付合同款。
9. 售后服务要求
9.1 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9.2 质量保证金为(大写)人民币 (¥ 元)。(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所提交的服务验收合格后自行转为质保金。)
9.3 在本合同第9.1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待质保期满后由甲方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9.4 在本合同第9.1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9.5 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按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内容执行。
10.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服务费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0.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 乙方逾期交付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服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1.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1.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 诉讼
12.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13. 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3.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
(3)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
(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投标函、投标报价表;
(6)投标服务技术资料表、商务条款偏离表、售后服务承诺书;
(7)中标供应商澄清函。
13.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3.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
供 应 商(乙方)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合同使用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
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就 服务事宜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履行。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 使用人提供管理服务。
第二条 服务区域基本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具体管理范围及构成细目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 ;
(二) ;
(三)具体服务内容包含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竞标文件的《服务方案》和乙方的所有承诺服务内容;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及乙方在竞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第五条 合同金额: (¥ ),服务期: 。
付款方式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按季度支付。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审定乙方管理服务方案和工作计划,听取乙方管理情况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二)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工作计划,全面履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履行的义务和乙方在竞标文件承诺的所有内容,每月向甲方通报一次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尽管理责任导致损坏、损失的,应按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费用;
(二)甲方违法、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个月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违法、违约,不履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竞标承诺和约定服务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三)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合同或因违约被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共为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总和的违约金;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
第九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一方可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附件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凡本合同及附件未规定的事宜以及合同词语,均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西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甲乙双方各贰份。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广西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关于南宁园博园实习心得体会报告六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南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房,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出租房屋内属出租人所有的设施、物品暂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赁期满与出租房屋一起收回。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权利义务
1、租赁期为________年,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承租方若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权转让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出租方: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结构和装修的;
、承租人毁坏出租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物品的;
、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续签租赁合同又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对承租
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租赁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元,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元。
2、如承租方续签合同,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十五日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纳租金时,出租方应出具收条,出租房屋的有关税费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可在付清税费后取得发票。
第四条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第五条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以及在租赁期间,政府部门需征收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按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后果严重的,出租方还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条承租方应自行负担费用,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
第七条承租方任何时候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均不允许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自行装修。
第八条出租房屋内的设施、物品清单及使用义务
7、截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水表底度为度,电表底度为度。
承租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时对房屋质量及房屋内设施、物品进行确认,双方对本协议一经签字,即视为承租方已经确认完好及验收,以上设施及物品已随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应尽保管维护之义务,租赁期满保持原状归还出租方,..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担费用维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复原状则由承租方照原价赔偿。承租方应在交纳第一次租金时向出租方交纳押金________元,租赁期满,承租方依据书面确认书保持原状完好返还出租物的,押金退还承租方。如有损害,应先从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条合同终止
如双方不再续签时,承租方应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赁房屋钥匙、房内设施物品交还出租方,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方可将属于其个人物品带离,合同期满超过三日不搬离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出租方并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给承租方使用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至各条款规定的,应支付违
4、租赁期间,如承租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租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变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南宁园博园实习心得体会报告七
买方: 身份证号码: 合同编号:
卖方: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车型型号车架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元)备注
总价款(大写):
二、本合同在买方交付定金后生效,至双方均履行完约定的义务后终止。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所供的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该产品的质量标准执行,卖方供给买方产品质量按三包条例执行,三包标准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车辆服务手册执行。
四、运输方式、交(提)货地点:交货地点: 南宁西乡塘区市安吉大道9号 ,提货方式:买方自提 。
五、交(提)货日期:交(提)货日期为合同生效、定金到卖方帐上后 30 个工作日内交(提)货,逾期交(提)货后产生的货物风险责任按民法典规定执行。注:具体时间以车到为准。
六、交货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卖方随货提供随车工具及车辆服务手册。
七、结算、付款方式和期限:定车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0000.00)元/台,余款买方于提车前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或现金支付车款 。
八、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到卖方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买方执壹份,卖方执壹份。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南宁园博园实习心得体会报告八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 年 月 日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采购内容
1.1 货物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
1.2 数量(单位):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
1.3 品牌、厂家、型号、规格、配置: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与澄清函不一致的以澄清函为准)
1.4 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
2. 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详见投标报价表)
3. 交货要求
3.1 交货期:
3.2 交货地点:
3.3 交货方式:
3.4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质量标准等向甲方提供全新、完整、未经使用的货物。
4. 履约保证金
4.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5.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1 质量保证期 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5.2本项目不收取质量保证金。
5.3 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现场及时处理。
5.4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与该货物相关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合同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5.5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处理解决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并承担一切费用,所有非故意性损坏以及正常使用范围内造成的损坏均要免费维修,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乙方也要积极帮助采购人修理,并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5.6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货物,乙方提供终生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5.7 乙方随时优惠提供备品备件,优惠提供产品更新、改造服务。
5.8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按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及澄清函(商务条款偏离表与澄清函不一致的以澄清函为准)内容执行。
6. 合同款支付
6.1 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供应商交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6.2 支付合同款时,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南宁市财政局提交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请材料;南宁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6.3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需求数量不一致时,甲方可以在报经南宁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数量提供服务,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数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6.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延期支付合同款。
7. 产权
7.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7.2 乙方保证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货物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1.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8. 技术资料
8.1 甲方向乙方提供采购货物的有关技术要求。
8.2 乙方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8.3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9. 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9.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9.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保修单据、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9.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9.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9.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10. 调试和验收
10.1 乙方将货物运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外观、说明书符合要求的,给予签收;对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不予签收,可立即要求退换,乙方不得拒绝和延误。
10.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0.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10.4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
10.5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合同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1.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中扣除。乙方逾期超过本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1.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2.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2.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3. 诉讼
13.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14.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4.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
(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4)投标报价表;
(5)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商务条款偏离表;
(6)中标供应商澄清函;
(7)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
14.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4.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副本三份,甲方执一份,二份由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代理机构备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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