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优质16篇)

  • 上传日期:2023-11-17 23:57:55 |
  • ZTFB |
  • 12页

实践中的心得体会是宝贵的经验,可以为自己以及他人提供参考。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用词准确、简练,尽量避免冗长和繁琐的叙述,以提高文章的可读性。请阅读以下精选的心得体会分享,相信会对你的写作能力提升有所帮助。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管理办法成为确保农村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笔者在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农村管理办法以其科学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素质以及推动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内容将从引导乡村发展、加强农民意识、完善精细治理、落实责任制和加强社会管理五个方面,阐述笔者对农村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农村管理办法在引导乡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农村管理办法,政府能够明晰发展目标、制定政策、落实措施,形成科学的乡村发展规划。例如,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对土地规划、确权登记、流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依据。通过农村管理办法的引导,能够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其次,农村管理办法有助于加强农民意识的提高。农村管理办法不仅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他们提供了规范,推动了农民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例如,农村环境卫生维护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民应当保持农村环境的整洁,并采取防止农田水体污染的措施。通过这些规定的引导,农民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开始自觉投入到环境整治和保护中去,形成了良好的环保氛围。

第三,农村管理办法对精细化治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农村地区的管理难度相对较大,传统的管理模式往往难以实现全面、精准、高效的管理目标。而农村管理办法通过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推动了农村精细治理的实施。例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性、权益保障等内容,规范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促进了集体经济的有序发展。

第四,农村管理办法的落实需要强化责任制。农村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层级和多个部门的协同。要确保农村管理办法的落实,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责任追究。例如,农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扶贫部门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和义务,以确保扶贫政策的贯彻执行。通过落实责任制,能够推动各项农村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促进农村的持续发展。

最后,农村管理办法对加强社会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农村是一个集体生活的地方,社会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农村管理办法为政府、农民和社会组织提供了有力的管理工具,规范了社会管理行为。例如,乡村旅游管理办法明确了乡村旅游开发的要求和限制,加强了对乡村旅游业的监管,保障了农村旅游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管理办法在推动乡村振兴、加强农民意识、完善精细治理、落实责任制和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在加强、完善农村管理办法的同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农村管理工作的科学创新,为农村振兴和乡村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xx〕49号)以及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十一条按照国办法〔20xx〕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公路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五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xx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xx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九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公路局将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区县,停拨该相关区县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见附件)、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公路局。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设立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其他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构成,其中从汽车养路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车养路费总额的15%。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并应当侧重用于农村公路比重较大的经济欠发达的海岛、山区县(市、区)。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二条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

山区、海岛等确因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1、在高路堤、桥头引道、陡坡、急弯、临水库、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护柱、石砌护墩、石垛等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设钢质护栏;桥头引道、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漫水桥、过水路面上应设置标杆。

2、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标志、警告、减速等标志;在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道口标志等必需标志。

3、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速装置。

4、受限路段应在起终点处设置减速、限载、限高等警告标志。

在急弯、陡坡、大型构造物、学校等特殊路段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及必要的指示标志。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可设置里程碑、漆划标线。

提倡农村公路结合防护工程进行绿化,改善视觉环境,增强行车安全,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备注:目前我国乡村公路在建设过程中交通指示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还存在不完善制度,需要加大资金后续投入。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民建房热情高涨,建房以注重出行便捷、建房较为随意、浪费大量耕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现象,农村建房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下文是福建农村建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镇乡、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规划编制要注重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

第八条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三章建房审批。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分新建、扩建和改建两种情形报批。

第十六条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属新建、扩建的,应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由组织集中建房的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依据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建房户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方案,按照十五条、十七条新建扩建情形规定程序,统一、分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镇乡人民政府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对村民建房规划申请不予批准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和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规划许可审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住宅基础施工。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八条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

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村建筑工匠从事村民建房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匠培训,将建筑工匠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建筑工匠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鼓励和引导村民建房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

第三十条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村民建房按镇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

第三十四条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村住宅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住宅建设服务。

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章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三)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层高: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五)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六)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七)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八)配套: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镇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9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我国,土地从所有制形式上分为两大类,一是国有土地,也叫全民所有制土地;另一种是集体土地。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是公有制的。

集体土地有两大方面,包括耕地在内的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而集体建设用地则包括农民宅基地、集体公益性用地(如村集体管理用房、养老设施、道路等),以及村办工厂等用地。

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相对应的组织或农户个人是有使用权的,确权就是要明确其使用权。

集体土地的流转中,最前提和基础的就是产权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就是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只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才能合法流转。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当时条件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到20xx年底要把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原则,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坚持将便民、利民、护民要求贯穿全过程,同时尽可能提高效率;在中央有关文件总体要求下,允许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尽快完成综合改革实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需要。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证书应用,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xx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农村是我国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多元化、充满活力的地方。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一直承载着粮食生产、农民就业等重要责任。在我与农村生活接触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农村带给我的丰富而独特的体验和心得。下文将就我在农村生活中所体会到的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农民朋友的品质以及农村发展的潜力等方面进行论述。

【自然环境-美丽与伟大】。

农村的自然环境广阔而壮丽,无论是高山峻岭,还是江河湖泊,都给人以深深的震撼。在农村,我曾经徜徉在金黄的稻田间,聆听着水稻的低语,领略到了大自然的美丽和伟大。与此同时,农村的自然环境也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纯净的空气,清澈的河水,让人仿佛回归到了最原始的生活方式中。

【人文景观-传统与淳朴】。

农村不仅有原生态的自然环境,还有那传统的人文景观。尤其是农村的古建筑,呈现出传统的韵味,让人感慨万分。我曾经在乡间小道上走着,看见一座古老的庙宇,那座庙宇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虽然历经沧桑变迁,但始终保持着民间信仰的浓厚氛围。这种古建筑给予了我一种回归本源,沉淀心灵的感受。

【农民朋友-勤劳与坚韧】。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他们是农村发展的中流砥柱。我曾经与农民朋友们相处过,他们充满了勤劳和坚韧的品质。他们每天早起,耕作田地,无论天气如何恶劣,也从未辞退过,这种顽强的精神深深感染着我。而且农民朋友们乐于助人,他们经常自愿帮助邻居,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这种团结协作的精神在农村特别明显。

【农村发展-潜力与机遇】。

农村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农村发展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政府积极出台各项政策措施,以支持农村的发展。我曾经看到农村出现了许多新兴产业,比如农家乐、生态农业等,这些新兴产业不仅为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农村的发展也需要着重解决一系列问题,如教育与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提升。

【结论】。

农村生活给予了我无尽的思考和启迪,我见识到了农村的美丽与伟大,感受到了农村的传统与淳朴,同时也结交了许多勤劳坚韧的农民朋友。农村的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富民兴旺的关键。我相信在政府的引导和农民的努力下,农村一定会展现出更加美好的景象。我期待着能够亲眼见证农村的发展壮大,为农村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意见》(泰府办字〔20xx〕188号),进一步落实和压实全乡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管养责任主体,促进全乡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通行能力,现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省、市相关部署,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四好农村路”为总目标,牢固树立农村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是保证”可持续发展观念,基本实现全乡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坚持“分级负责、乡村尽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检查和考核,维护农村公路“畅、安、舒、美”的出行环境,为广大农村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公路保障。

在乡交通运输站组织领导下,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落实。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行多样化的养护模式,主要采用专业化养护和群众养护,但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乡、村养公路按路产路权属地养护,具体养护管理模式由乡政府、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管辖内乡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日常养护合同(协议)和养护人员花名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实行全覆盖,采取日常巡查考核和常规考核方式。日常巡查考核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常规考核按乡道季考、村道半年考的原则进行;实行百分制评分,综合考核分值(100分):日常巡查考核(30分)、常规考核(70分)。

(一)日常巡查考核。

1.加强日常巡查,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每月巡查路线里程原则上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20%,每次巡查后要签发养护巡查通知单(详见附件一),根据管养实际情况当场给予评分,养护责任人签字确认。

2.日常巡查考核内容(30分):养护管理(25分),其中:路基养护(5分)、路面养护(15分)、桥涵构造物养护(2.5分)、沿线设施养护(2.5分),组织管理(5分),其中:养护组织、人员(2分)、内业资料(2分)、路政巡查(1分)(详见附件二)。

(二)常规考核乡、村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会同各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负责考核。

1.养护考核分内、外业同时进行。内业以基础台账及日常管养工作资料为主,外业检查路域随机抽取确定检查里程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10%。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2.常规考核内容(70分)。

养护组织机构建立情况(8分);养护管理:路面(20分)、路基构造物(8分)、桥梁涵洞(3分)、交通工程(3分)、绿化(3分)、内业资料(5分);路政管理:内业(4分)、外业(6分);资金管理(5分);群众满意度(5分)(详见附件三、四)。

3.综合考核分值=日常巡查考核得分平均值+常规考核得分平均值。日常养护资金拨付以综合考核分值为依据。

1.资金标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安排不得少于以下标准:乡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

2.资金拨付方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每半年拨付一次。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养护资金;得分在80分-89分之间的(含80分),拨付90%养护资金;得分在70分-79分之间的(含70分),拨付80%护资金;得分在70分以下的,暂缓拨付养护资金,待整改,验收达到70分以上的按80%拨付养护资金。年度考核结果与各村日常养护资金拨付、年度交通工作考核分值和次年建设计划挂钩。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农村是我成长的地方,这里的经历让我体验到了农村生活的独特魅力,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和体会。首先,农村的传统文化深深烙印在我的心底,使我感受到了淳朴、真诚和团结的力量。其次,农村的艰辛劳动教会了我坚持不懈和勇往直前的精神,并培养了我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再次,农村的美丽景色和丰富资源让我从小就注意到环保的重要性,保护和维护环境成为我责无旁贷的使命。最后,农村人的亲情观念和彼此之间的互助精神使我明白了珍惜家人、朋友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并懂得了感恩和乐于助人的情怀。

作为一个农村孩子,我时常沉浸在祖国大地的传统文化中。在农村,耕作、捕鱼、织染都伴随着丰富多彩的传统习俗,这一切都将我深深烙印在心。在这里,我学会了尊敬长辈、孝敬父母;在这里,我明白了团结互助的重要性,感受到了邻里之间亲密友好的相处。这些都让我深深感受到了传统文化所带来的内心力量,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为人处世原则。

农村生活让我在艰辛中求生存,也锻炼了我的意志和毅力。长期的农活曾经让我觉得劳累不堪,心力交瘁。但是,我并没有选择放弃,而是坚持不懈地努力下去。从一开始的嫌弃到现在的喜爱,我逐渐发现劳动不仅仅只是为了生存,更是一种快乐和成长的方式。透过辛勤的农活,我学会了努力奋斗和坚持到底,这些无疑会成为我走向未来的强大备战力量。

农村的自然风光和丰富资源让我更加关注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农村的田园风光和干净的空气让我感受到了自然的美丽和宝贵。为了保护这片土地上的一草一木,我主动参与了环境保护活动。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植树造林以及水源保护等活动,希望自己能够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发挥一点微薄之力。农村的环保意识无疑会丰富我的人生体验,也让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注重与环境的和谐相处。

农村人的亲情观念和互助精神让我明白了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在这个大家庭中,每一位家庭成员都坚守着自己的责任和角色,积极互助,共同承担家庭的重担。在这里,我从小就明白了家庭的温暖,懂得了感恩和珍惜。同时,农村人之间的互助精神也让我懂得了助人为乐和乐于奉献,我愿意扩大帮助他人的范围,为社会做出一份贡献。

通过生活在农村这些年,我感受到了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学会了劳动和坚持,关注环保并乐于助人。这一切都使我成为一个更加有责任心、勇敢向前的人。农村,是我成长的地方,也是我心灵的家园。在农村的生活中,我学到了诸多宝贵的心得和体会,这将会伴随我一生,为我走向未来的道路指引方向。我深信,我所获得的这些经验将成为我生活的力量和动力,推动我不断追求更美好的明天。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农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村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我所在的村委会近期刚刚实施了一项新的农村管理办法,通过参与实践和学习,我对这项办法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认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从适应性、规范性、激励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阐述我对于这项农村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个人认为这项农村管理办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农村地域广阔,资源分布不均,各地农村发展水平和问题存在差异。因此,一味地套用一种管理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这项农村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各地情况,并根据具体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在我们村委会的案例中,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流转费用的确定、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制定等一系列具体操作,使得管理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其次,这项农村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农村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比较混乱,很多问题都存在许多模糊和灰色地带。这项办法通过具体明确的条文和细则,对于农村各项事务进行规范和界定。比如,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办法中对于农村垃圾的分类、处置、回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要求,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三,这项农村管理办法还具有很强的激励性。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经济发展。办法中在农村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如提供贷款支持、奖励先进个人和单位、组织培训等。这些激励措施不仅能够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四,这项农村管理办法强调了公平性。办法明确规定了各项事务的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公正无私,不偏袒个别人或单位。这对于增强农民的信任感和参与感非常重要,也能够避免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最后,这项农村管理办法也具有可持续性。办法中强调了对农村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比如,在农村土地利用方面,办法规定了土地保护和节约利用的原则,以及土地污染治理和修复的要求。这些措施能够帮助农村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提升农村的整体素质。

总之,这项农村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的发展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适应性、规范性、激励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农村管理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福祉提升。同时,农村管理办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农村发展状况,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具备很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变化。在我的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在管理方法上寻找合理途径,这些积累之后,我获得了一些关于管理的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沟通技巧。

沟通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非常关键的技能,必须善于沟通的管理者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在沟通过程中要注重表达的形式,而不仅是内容。要抓住对象和场合的特定要求,才能更好地将想要传达的意思表达出来。在处理问题时,可以采用充分的听取意见、迅速发现问题、尽快解决的方法,以更好地满足每个人的需求和利益。

第三段:团队建设。

一个弱小的团队很难撑起一项大型工程,而一个强大有凝聚力的团队可以让工作事半功倍。因此,团队建设是管理工作中的又一重要工作。一方面,管理者应该重视对团队的组建和管理,包括培训和激励等有效手段;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和配合,以便快速响应外部变化和问题。

第四段:目标管理。

作为一名管理者,最应该做的就是设定明确的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制定出恰当的计划。当然,目标的设定不仅需要符合实际,还需要进行合理的时间安排和进度管控。同时,管理者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激励和奖惩措施,使每个人充分理解和认可公司的总体目标,并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

第五段:总结。

作为一名管理者,我总结了很多关于管理的心得体会。在沟通技巧、团队建设和目标管理方面,我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通过接受不同的挑战和变化,不断学习和成长,我认为我可以更好地发挥我的优势和潜力,为企业和团队做出更大的贡献。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不断地学习和探索,不断创新和优化,实现更好的管理工作。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进入农村,仿佛进入了一个与城市迥然不同的世界。简朴的农舍,青山绿水,无边无际的田野……一切都让我陶醉其中。农村的生活节奏不像城市那般紧张,人们更注重的是生活质量而不是物质财富。以前,我对农村的认识仅停留在书本上,而现在,我深深感受到了农村的美好与独特。

第二段:农村生活的艰辛。

尽管农村生活美好,但也有自己的艰辛。农民朋友们的辛勤劳作和无私奉献让我深受感动。他们每天早早起床,冒着严寒或酷暑劳作,为了我们城市人的生活供应了大量的农产品。他们的付出让我明白,我们享受的一切离不开农村的辛勤努力。在农村,我还看到了许多留守儿童和老人,他们是农村留给城市的一份祝福,同时也是农民们的担忧。他们的艰辛生活让我深感痛心,也让我更加珍惜自己所拥有的。

第三段:农村文化的魅力。

农村虽然相对于城市来说文化氛围较弱,但农村的文化魅力却是独一无二的。我喜欢走进乡村的文化广场,欣赏舞蹈、歌唱、戏曲等各种丰富多样的艺术表演。农村的传统文化更具原味,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在农村,我还看到了许多有趣的民俗活动,如打年糕、包饺子等,这些活动充满了欢声笑语和浓浓的节日气氛。这一切让我深深感受到了农村文化的魅力和人情味。

第四段:乡村旅游的兴起。

近年来,乡村旅游在农村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城市人涌入了农村,寻找一份清静和乡愁。乡村旅游让大家可以亲身体验农村生活,了解农村文化,感受大自然的美妙。这不仅带动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也为农村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乡村旅游的兴起,为农村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活力。

第五段:我对农村的期望。

在与农村的接触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自己与农民朋友之间的差距。我深深感受到了农民上下求索的精神和对未来的渴望。作为城市的一员,我希望能够为农民朋友们贡献自己的力量。我期望农村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为农民打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我期望农民朋友们的收入能够提高,生活质量有所改善;我期望农村的教育能够发展得更好,给农村孩子一个更好的未来。我相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农村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

这篇文章通过五个连贯的段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农村的美好与独特。文章以自己进入农村的感受作为开头,然后从农村生活的艰辛、农村文化的魅力、乡村旅游的兴起以及对农村未来的期望等方面进行展开。整篇文章立意积极向上,旨在让读者更加了解和关心农村,以及农民朋友们的辛勤付出。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二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三

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说,管理是一个企业或一个组织内部的灵魂。能够管理好工作的人,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的稳定,而且还可以驱动企业的发展。而我们经常听到的管理心得,就是一些成功的管理者对于自己的管理经验和心得的总结,通过这些心得,我们可以汲取许多的经验,并加以实践,让自己成为更好的管理者。

第二段:管理的思维方式。

管理者必须要有一种系统化的思维方式,能够远离临时应变,把工作逐一分析,将其划分成一个个小任务,然后分配给团队中的每个成员去完成。而作为管理者,必须要对团队中每个人的能力和限制进行全面的了解,并根据这些信息,灵活地调整工作的进度和重点,让整个团队从容面对每一个挑战。

第三段:团队中的领导力。

在管理团队的过程中,领导力是非常重要的,这种力量可以让整个团队朝着同一个方向努力,并持续地迈进。同时,团队中的领导者也应该在与其他成员互动的时候,积极思考如何让每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因此,领导必须清楚地知道每个成员的长处和短处,制定出最好的激励计划,让每个成员完美地发挥自己的优势。

第四段:泛领域经验的积累。

管理者必须要有一些泛领域的经验。只有把握了一些泛领域的经验,才能更好的指导整个团队,处理各种棘手的情况。要想累积这些经验,需要广泛接触不同的领域,多读书、多思考、学习不同的知识和经验,并将其融合到自己的管理实践中去。

第五段:创造与领导。

成功的管理者不仅要具备一些泛领域的经验,还要具备创新和领导能力。创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能力,可以让你在管理工作中,想出许多新鲜的创意,开拓业务新领域,推动企业的发展。领导能力则可以让你在团队中占有更有效的领导地位,让其他成员更好地跟随你,并发挥自己最好的能力。

结语:

以上几种经验在管理实践中都非常重要,只有将它们结合起来,你才能成为一位真正出色的管理者。因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们必须理性地思考,并适时地调整自己的管理方式,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能力。同时,在经验积累的同时,还要注重向他人学习和借鉴经验,互帮互助,相互促进,才能最终达到更好的管理目的。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四

近年来,我国农村管理办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作为广大农村居民的一员,我深切体会到了这一改革带来的实际效果。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我对农村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农村管理办法的推行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保障和权益。过去,农村居民在土地、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了限制,生活条件较为艰苦。而现在,农村管理办法的推行使农民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土地使用权得到明确,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政策也在逐步完善。农民可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近的福利待遇,这让我们感到非常欣慰和满意。

其次,农村管理办法的推行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生产地,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以前,土地流转率低,农民效益不高,导致大量土地荒闲和资源的浪费。而现在,农村管理办法的推行使农民可以将农田流转给专业农民或农业企业进行种植,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时,改革还引导了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大幅提高。

第三,农村管理办法的推行对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农村是我国社会的基石,农村社会的稳定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至关重要。以前,土地问题常常是引发农村纠纷和矛盾的主要原因,不少农村发生土地流转纠纷、土地丧失等问题。而农村管理办法的推行使得土地权益的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了保护,有效避免了土地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安定的环境。

第四,农村管理办法推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是政策落地执行的问题。虽然农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农民的权益保障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改善,但是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农村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受到影响。其次是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一些地方在农村管理办法实施中对于资源的分配不均,导致一些地区的农民收益较低,待遇不公平。这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改善政策执行的机制。

最后,农村管理办法的推行是一个长期的进程需要持续努力。虽然农村管理办法在短时间内为农民带来了巨大的改善,但是要实现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的幸福生活,还需要政府、社会和农民共同努力。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管理办法的认识,积极参与农村事务,共同推动农村管理办法的落地和实施,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生活条件。

总之,农村管理办法的推行使得农民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和和谐。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管理办法,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实施。只有这样,我们的农村才能实现真正的脱贫致富,农民才能实现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五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事关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国家、集体、农户之间的分配关系。目前,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经营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集体资产总量剧增,同时,越来越多的财政性支农资金直接拨付到了乡镇,势必要求各乡镇能规范地进行核算和使用。然而当前很多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财经观念不强,加上农村财务人员管理一直未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的从业资格管理范围,各乡镇对会计人员的任用随意性较大,造成农村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公开不规范,甚至引起因农村集体财务混乱问题的信访和上访,从而加剧了党群、干群矛盾,乃至酿成恶性群体事件等不良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改革传统农村会计人员的选任模式,完善农村财会人员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农村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可确保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民-主化,杜绝村级财务中的违法、违纪和假公开、半公开等不良现象,使群众对干部由误解变成理解,由怀疑变成信任,由怨气变成和气。因此,加强对农村财务人员的管理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

二、临安市农村财会队伍的基本状况

课题组于2011年3月至6月,采用了问卷调查、典型乡镇重点走访和关键信息人访谈等方式,对临安市18个乡镇401名农村财会人员进行了调查,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情况如表1所示。

1.性别结构

据问卷结果,男性有255人,占所调研总人数(401人)的63.59%;女性占36.41%。其中,男性中,持证人员的比例比无证人员低了16.71%,女性财会人员的持证比例比无证则低了8.47%。总之,持证比例明显低于无证比例。

2.年龄结构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临安市农村财会人员中,25岁以下3人,占0.75%;25-35岁56人,占13.97%;35-45岁106人,占26.43%;45-55岁224人,占55.86%;55岁以上12人,占2.99%。任用人员的结构趋向较为合理,但中老年所占比例偏大,另外,在专业工作年限状况调查中,会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为160人,占39.9%;会计工作年限10年-20年的为124人,占30.92%;会计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117人,占29.18%,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3.学历结构

初中学历104人,占25.94%;高中学历224人,占55.86%;中专学历46人,占11.47%;大专及以上学历27人,占6.73%。农村财会人员的学历层次普遍偏低,高学历人才凤毛麟角;且持证人员的学历也较低。

4.专业技术资格结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为144人,占35.91%,其中:初级专业资格125人,占31.17%;中级专业资格19人,占4.74%;无专业资格人员257人,占64.09%。据从业资格证的持证情况来分析,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仅为148人,占36.91%;无证人员253人,占总数的63.09%。持证比例低于无证比例26.08个百分点。调查中还发现电脑操作和会计电算化证的持有情况:会操作电脑的人员为229人,占57.11%,持有电算化证的财会人员127人,占总数的31.67%,无会计电算化证和不会操作电脑的人员分别为274人和172人,占比分别为68.33%和42.89%。

三、临安市农村财会队伍的基本特点

1.持证比例低,无证上岗现象普遍存在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临安市从事农村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比例仅占36.91%,无证上岗会计人员为63.09%, 无证上岗成为农村财会工作的普遍现象。

2.学历、职称层次不高,财务人员整体年龄偏大

调查结果显示,初、高中学历人员占比达81.8%,中专和大专以上学历比例仅为18.2%。无技术资格比例达64.09%,有技术资格人员中,中级以上资格人员仅占4.74%。年龄结构中,45-55岁人员占55.86%。调查表明,低学历、低层次和无技术资格人员在当前临安农村财会队伍中占了多数,势必会影响专业知识的掌握和更新。

3.财务管理信息化与电算化水平较低

网络化时代,电算化是农村财务管理的治本之策,面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普及,调查发现,只有57.11%的人表示会操作电脑,而持有电算化证的财会人员更少,仅为31.67%。由此,提高农村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计算机操作水平,使财务管理工作由记账型向管理型转变势在必行,以最终实现财务管理网络化。

4.对自身岗位满意度较高,继续教育意向强烈

经调查了解,农村财会人员中对本岗位的满意度高达90.52%,有继续教育意向的比例高达84.79%。由此可见农村财务人员对自身工作非常热爱,自身素质提高的意识也较强烈,均表示希望有机会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5.岗位年收入不高,养老医疗参保比例低

尽管农村财会人员对自身岗位满意度较高,但调查表明,临安市农村财会人员岗位收入并不高,岗位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占比46.13%。其次,养老、医疗的参保率更低,仅为16.96%,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财会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以及农村财会人员队伍的后续发展。

6.人员队伍相对稳定,但其任用机制不健全

调查还发现,会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占60.1%,队伍相对稳定,但各乡镇的任用机制却大相径庭,有村委会指定产生,也有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通过村镇组织的考试产生的,也有村干部兼任。总之,会计人员任免随意性较大。其次,有些乡镇依然存在任人唯亲、近-亲顶岗的现象;个别乡镇换班子只换会计;甚至有些乡镇还是不倒翁式的会计终身制。这势必都将会造成财会人员无证上岗,村镇新旧账目衔接不到位,移交手续不清等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造成了村级财务不透明、操作不规范,弱化了农村财务的健康运行,并形成“历史遗留”问题。

四、农村财会人员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隶属关系不对口,持证人员多头管理

由于历史原因,浙江省在2002年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之初就确定以农业行政部门作为农村财会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该种模式下,各村设有报账员定期报账,乡镇设立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所辖行政村的委托代理记账,农村财务人员接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而《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均由财政部门负责;这就形成了目前农村财会队伍中两种证书并存,持证人员受多头管理的现象。由于农业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在考试形式、考试内容、继续教育、换证更新等方面与财政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与财政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相比,社会认同和流动性比较低,影响了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后续发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临安市目前尚有63.09%的农村财会人员处于无证上岗状态,尽快统一农村财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建立科学的、网络化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2.农村财务人员的培训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农村财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尚未统一,使得其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也处于分而治之的状态。首先,农村财务人员大多不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因此,财政部门未将其列入继续教育管理范围;其次,目前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虽然是农村财会人员主管部门,但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并非其主要的管理职责,因而,其未建立起完善、规范的农村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制。再者,不同的乡镇由于乡村干部的认识高度和经济状况差异等原因,使得在对待农村财会人员是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上态度也不尽相同,有些乡镇甚至视培训费支出为不合理支出,认为加重了农民负担。总体来说,目前农村财会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建设相当滞后,造成了农村财会人员缺少系统性、规范性的后续教育,没有专业的财会知识,缺乏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所以,农村财会人员后续教育和培训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3.农村财会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组织、经济结构和分配方式趋向多元化,农村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队伍素质与现阶段村级经济形势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同时,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复杂性随之增强,农村财会人员的工作性质要求其对农村工作相对了解,对各农户的基本情况相对熟悉,所以,建立稳定的、高素质的财会队伍有利于农村经济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解决农村财务问题,并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而目前农村财会人员由于任用机制不健全,无证上岗现象普遍,缺乏有效的考核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对乡村干部的依附性较强,依法执业能力弱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因此,改革农村财会人员队伍选任模式,推行农村会计职业化管理,成为当前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当务之急。

4.农村财会人员缺乏养老、医疗保障

调查发现,农村财务人员作为农村基层工作的主要开展人员,在很多农民心目中享有一定的威信。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普遍存在着农村财务人员兼职农村的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包括村户档案、合作医疗档案、集体资产及招投标档案、市民卡档案)及农村的各种普查工作,另外,触及各类农村经济问题的纠纷也需农村财务人员的密切配合。但农村财务人员却普遍未享受实质性的养老和医保等待遇。据了解,目前农村干部中有明文规定可以享受养老、医保等社保待遇的只有村长、书记和妇女主任。农村财务人员要求建立养老保障机制的呼声很高,特别是从事了多年农村财会工作的人员。因此,完善的社保机制对建立稳定的、高素质的农村财会队伍意义重大。

五、改善农村财会人员持证现状的对策

1.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均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因此,建议将农村财会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由目前的农业行政部门改为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允许设立适当的规范过渡期,过渡期间采取财政和农办两家齐抓共管方式,逐步规范农村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等会计管理工作,最终把农村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全面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的从业资格管理范围。

2.逐步规范,全面实行公开招聘、持证上岗制度

要加强队伍建设,必须建立“资格准入制”,但由于农村财会工作存在固有特性,建议财政部门区别于目前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定出适合农村特点的《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考试大纲,进行从业资格考试,以适合农村会计管理的需要。对目前持有农业部门核发的上岗证的会计人员,采取适当的过渡措施,允许其在二至三年内,通过财政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来换取财政部门统一证书;对在册的无从业资格证书的农村财会人员组织学习、培训,使他们提高业务水平,争取用三至五年时间使绝大多数人员能拥有财政部门统一的从业资格证书;对履职能力差、业务水平低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或限期整改。希望通过几年的努力,全面做到农村财会人员的持证上岗。

3.做好农村财会人员的日常管理,全面提升农村财会人员素质

除建立农村财务人员“资格准入制”外,还应该通过学历教育、职称提升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多方面提高农村在岗财会人员的素质。建议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村财会人员参加专业职称考试提升职称,鼓励其参加中华会计函授等财经自学类学历教育提升学历。同时,建议财政部门出台《农村财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将农村财会人员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把会计人员的网络化管理体制延伸到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中,加强对农村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工作指导,如:定期开展有关农业的会计、财务管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规范使用、农村土地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计算机操作技能等培训,不断充实和更新其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广泛开展农村财会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以促进农村财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4.加大农村财会工作的扶持力度,健全人员考核激励机制

将农村财会人员的工作经费开支提升到作为维护农村基层政权稳定的高度加以认识,特别是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基层组织经济来源有困难的地区。加大扶持力度,将其办公经费和培训经费纳入公共财政范畴,即通过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或给予一定经费补助,针对性地拨补一些农村财会人员办公经费和财政支农培训专项经费,也可采取对农村财会人员免费培训的方式,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整体财务管理能力。同时,健全农村财会人员考核机制,通过制度的宣传、指导、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农村财务管理机制的形成,明确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奖罚指导,使农村财会人员真正能做到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障其能客观、公正、独立开展工作。

5.完善保障体系,提高农村财会队伍稳定

目前临安市农村财会人员年龄结构基本合理,要想建立稳定的、高素质的农村财会人员队伍,除推行上岗“资格准入制”、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机制等措施外,还必须完善农村财会队伍的保障体系,建立完备的农村财会人员的养老保障机制,特别是对多年从事农村财会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障,妥善安置卸任人员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员的加入和现有队伍的稳定。因此,建议出台农村财会人员也能享受与村干部一样的养老待遇的有关政策,对个别贫困乡镇的财会人员,政府予以适当养老缴费补助,从而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地位。这些措施既能激发农村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不断加强会计人才的储备,稳定财会队伍。

总而言之,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适应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不断创新中实现与时俱进。面对新的财务管理环境,农村财务管理必须从现状出发,客观上需要探索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其次,通过农村财务人员持有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及其后续管理,把会计人员网络化管理体制延伸到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中,全面提高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进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基层农村的落实和“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这对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双赢具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农村财务审计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村级一切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3、农民负担项目是否有预算,项目的实施是否与预算相符。 

7、村级班子成员的离任审计。 

8、县、镇交办的临时性审计任务和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一、除招商引资等正常村务活动外,村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公-款吃喝。 

三、对村级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全年招待费总额不得超过村人口人均5元。 

村级“双代管”资金申领 制度及程序 

一、古城镇村级“双代管”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申领程序 

1、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核算中心领取申请书并核实代管资金额度。 

2、在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申请书并加盖经管站公章。

4、以上手续完备后,到核算中心支取现金并给核算中心开具收据,村级拿申请书记账联按时到核算中心记账。

农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xx〕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均为乡、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制路、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文明服务理念,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政企分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养机制。

第六条区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等资金;

(四)监督考核镇街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镇街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镇街具体职责如下:

(二)编制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三)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道路的养护质量;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九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镇街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镇街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第十条乡、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镇街应及时向区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以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采取路长负责制,养护和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镇街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一)养护主要内容:日常路基坑凼的.维修,加固路肩、边坡,疏通边沟,改善排水设施,维护修理各种防护构造物,清除坍方、检查险情,防治水毁等病害。

(二)除特大型水毁工程以外,一般由日常保养维护人员操作实施,可以采用周期性养护与一般性养护相结合的办法,一般路段可在每年3—5月和9—10月进行周期性养护,集中进行路基整治工作,以提高路基质量,其他时间采用一般性养护,对小病害及时进行处理。

(一)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0.5米;

(五)路肩应严禁种植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以及修建影响交通的建筑物;

(六)路肩绿化选择的草种、树种应适应本地气候,应不妨碍路肩排水功能,有路缘石的路段种植草皮,草高应保持低于路缘石,保持排水顺畅。

第二十条边坡养护。

(一)边坡坡度一般不陡于1:1.5。

(二)边坡应保持坚实、平顺,对缺土、塌坡、冲沟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靠近河塘、沟渠一侧的路段边坡较陡时,应考虑设置挡土墙、护坡或采用种植草皮等防护措施,以稳定边坡。

(三)边坡应保持一条顺畅的坡脚线,垃圾、杂草、塌方等杂物应及时清理,保持线条清晰、轮廓分明。

第二十一条边沟养护。

(一)边沟线应顺直、通畅,与路中线大致平行;

(二)边沟应与河流、沟渠、桥涵等排水设施相协调,形成合理水系;

(三)线路交叉口的路段边沟排水处理方式应埋设直径不小于0.8米的砼圆管涵或石箱涵。

(一)水泥砼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丢弃物,保持路面清洁;

2、及时对路面进行排水、清理堆积物等;

3、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时翻修或压浆稳定;

5、对唧泥唧水板,应加设纵横向盲沟,排除基层顶面积水;

6、对水泥板麻面、露骨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

7、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8、水泥板严重损坏、路况严重下降路段应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经常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大补,圆塘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碎(砾)石路面及其他粒料路面。

1、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清洁、完好;

2、防止和修复路面的破损和变形;

3、保持良好的排水;

5、平时应注意洒水养护和加土保养。

第二十三条桥梁养护。

(一)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桥涵技术档案和桥梁健康卡片,做好桥涵安全防护工作,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二)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并要加快改建步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桥梁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施,栏杆定期刷白。

(三)每年应利用冬春枯水季节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桥梁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满足车辆通行要求。

(四)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六)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七)大梁底部裂缝或承载力不足时,采用粘贴钢板等措施进行加固或拆除更换。

(八)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清理。

(九)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掏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绿化养护。

(一)公路两侧如有绿化用地,要栽植乔木、灌木及花、草,合理覆盖宜绿化空地,以起到绿化、美化环境作用。农田路段绿化以经济林为主。

(二)绿化植树在土路肩、边坡上,品种、规格、间距,应根据自然条件确定,选择种植适合生长的绿化树种,保证成活率在95以上。

(三)绿化栽种不宜在较长路段内种植同一种树木,选择美化环境树种、花草和经济林树木相间,分品种种植。

(四)每年春天应对缺株段补植相同树种,选择规格大致与原树木相当胸径的树种补植。

(五)歪、斜树木应及时扶正,秋季或春季应治虫,冬季修剪、松土、施肥,经常性刷白。

(六)土路肩、边坡缺土时,应及时培土,满足绿化用地要求。

(七)在干旱季节,缺水树木应及时浇水,以防枯死。

(八)搞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加强绿化管理,路旁树木的砍伐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做好补植、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可实行联合执法、综合管理。区级交通、公安部门和镇街可按分工不同实行联合执法。镇街可负责本辖区内的乡、村道路政管理,区级交通部门可负责本辖区内的县道路政管理,公安部门可负责本辖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同时区交通主管部门、区法制办对镇街的农村道路政管理进行业务上指导。

未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执法。

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区、镇街两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其管辖道路上设置指路、警示、警告等安全标志及道路标线,维护好客运站、亭、牌,并定期进行公路巡查,保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和履带车上路行驶,确保上路车辆不损坏、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畅通。

(三)从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在此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取得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跨越公路的低压电力线、通讯、广播电视线及管道净空一律不得低于5米。

(四)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未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扩建。

(五)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活动。

(六)严禁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倾倒垃圾、废渣、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焚烧各类废弃物、设置路障等。

(七)严禁在路肩及边坡任意耕翻种植,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八)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语、企业名牌需经镇、街批准;增设平交道口应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属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保护路产路权,确保道路畅通,同时坚决杜绝和防止“三乱”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纳入镇街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的规定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镇街每年从财政支出中预留一定资金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作为维修经费的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用于当年农村公路建设、日常保养和维修支出。

第三十条坚持树立建养并重的思想,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机制,及时发现并大力推广以车养路、以名养路等农村公路养护新做法。

(一)以车养路,即农村公路建成通达小公交车后,通过公开拍卖线路经营权所得资金,作为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

(二)以名养路,即通过公开拍卖线路、桥涵名称所得资金,作为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

第三十一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