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姑娘种菜心得体会及感悟 种菜的人生感悟(二篇)

  • 上传日期:2023-01-07 21:3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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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农村姑娘种菜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聘请乙方为 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 日确诊率,如 日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打印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 膳食费;

(五)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 %以上(二级医院 %以上)。

第二十二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 %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 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 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 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惩处

第二十六条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 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 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 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条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满前 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描写农村姑娘种菜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对市xx届人大七次会议23号议案的答复

张英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系统紧紧围绕“立足当前确保安全,着眼长远规范提升”工作思路,以创建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以“食安德州”建设为载体,以“风险管理”为抓手,以确保公众饮食安全为主线,创造了食品安全“天网”工程、食品电子“一票通”、农村自办宴席管理等经验做法,监管能力实现新提升,监管水平实现新发展,有力地保障了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规范管理,提升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能力。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企业内部各项制度,引导督促规模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认证,鼓励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控制,积极推进生产企业责任保险。研究制定了《德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着重开展小作坊规范提升活动,培育庆云、陵城、运河区试点,召开现场会,在全市范围推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白酒、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制定豆制品、熟肉制品、面制品、糕点、食用油等小作坊加工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小作坊加工作业流程,提高门槛,保证质量。

(二)社会共治,加强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围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大力开展宣贯活动。分期分批组织大规模监管相对人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药品安全进社区、进校园、用药安全宣传月、食品安全宣传周、12.4普法宣传日、网上安全用药科普讲座访谈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全市135个镇(街道)全部建立宣传专栏,共发放宣传彩页10万余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手册3万余册,现场解答咨询6万余人次。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与演练,进行理论培训和现场桌面推演。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微博、微信新媒体,市县两级开通政务微博、微信,全天候、立体化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严格执法,治理整顿工作打出新声威。按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健全现场检查、问题核查、突击检查、动态监督、随机抽检、明察暗访、量化督导等立体式监督检查模式,深化“网格化、痕迹化、规范化”监管,以风险防控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手段,强化全过程监管。推行约谈制度和企业承诺制度,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专项整治,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行动、食品安全“四大工程”、“重拳打假百日行动”和羊肉及其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9万余人次,检查单位10.2万余家,受理投诉举报2205件,查处违法案件5371件,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42件。查办国家总局挂牌督办案件2起,省局挂牌督办案件2起。

(四)落实责任,强化企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食品药品红黑名单制度》,扎实开展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督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可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完善质量安全授权制度、实施企业风险警示公示制度、健全食品药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等,公开曝光问题产品和企业。

(五)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制度。12331是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的公益服务热线电话,主要负责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为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平台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是完善工作制度,先后制定《12331投诉举报业务流程》和《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稽查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等,确保规范处置到位。二是强化基层投诉举报工作,全市11个县级局设立投诉举报坐席,保持24小时接听投诉来电,最大限度的方便基层群众投诉举报,提高处置效能。三是以投诉举报为重要线索,追根溯源、深挖案源,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20xx年,全市共接受各类投诉举报20xx余件,及时办结率100%、及时反馈率100%、群众合理诉求满意率100%。下一步,我局奖积极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做到应奖尽奖,鼓励民众积极投诉举报违法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xx年,我局将以创建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先进县市区)为统领,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各级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共治格局,推动全市食品安全水平持续向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宣传力度,重点做到“空中五条线”、“地上十个一”。“空中五条线”即在电视台、电台、网络开辟创建专栏,办好12331热线电话及承诺热线,利用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发送短信。“地上十个一”包括每个乡镇打造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一条街、开展一次大型食品安全知识竞赛、中小学校每学期上一次食品安全知识课等十项活动,构建全覆盖、全天候、立体化宣传化格局。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推进抽样检验和现场检查制度化,推行模块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加快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在全市推广食品“电子一票通”,逐步实现奶、婴幼儿乳粉、白酒、肉及肉制品等重点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三是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食安办牵头抓总作用,强化“公安、农安、食安”三安联动,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针对问题隐患多、风险高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重拳出击,重典治乱,力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年来,我局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政府的要求、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我们将以这次建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竭尽全力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最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还请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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