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平安守望者心得体会及收获 观《平安中国之守护者》心得体会(6篇)

  • 上传日期:2023-01-07 14:4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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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铁路平安守望者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摘 要:本文主要讲述了自控型班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自控型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关键词:班组管理;安全制度;

在生产力布局调整、铁路局直接管理站段体制改革后带来的管理战线延长、管理难度增大,加强自控型班组建设,不断提高班组的自控、互控、他控能力,实现班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完善,应对危机,迎接挑战,促进发展显得很有实际意义。

班组是铁路单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线,具有保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作用,打个比方:班组是细胞,企业是躯体。只有每个细胞都健康了,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要想让企业安全,就应从班组的安全管理抓起。

班组安全管理的重点:

1.建立班组的各项管理制度。

2.工长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凡上级颁发的与本班组有关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措施、岗位作业标准、危险预知以及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文件及各类操作证、票、表、安全学习资料等,在班组内必须齐全,并妥善保管,经常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班前会是班组长安排布置生产任务、凝聚人心的大好时机,在每天的班前会上,班组长应该进行安全讲话,提醒班组成员注意安全生产,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安全讲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当天生产任务的特点。

②生产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与预防措施。

③上一班曾发生的违章行为与纠正处理方法。 ④提醒班组成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键入文字]

⑤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指示。

⑥根据每一时期的思想倾向和季节变化,讲解安全注意事项。传达企业内外近期发生的伤亡事故教训及本班组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⑦要求全组人员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班前会过后,应将班前会的内容及时进行记录,以备发生事故时查阅,达到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目的。

通过召开班前会,大家一起讨论出现的问题,使每个人都关注安全,起到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的作用。别人今天的失误,可能就是你明天的事故,班前会上互相交流安全信息对大家都非常有益

①班组必实行安全互保(联保)制,即每两人(或三人)之间结成互保(联保)对子,班组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

②结成互保(联保)对子应遵循以下原则:a.能力互补(师傅与徒弟、技术水平高的人与技术水平低的人、老工人与新工人等)。b.性格互补(粗心人与细心人\\\\胆大人与胆小人、鲁莽人与谨慎人搭配)。c.与岗位作业内容密切联系。 ③工作前,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不利遗漏。

④在每一摊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保(联保),应认真履行互保、联保职责。

⑤工作中互保(联保)对子之间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负责,做到四个互相:a 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b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c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互相检查,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共同做到遵章守纪。d互相保证:保证对方安全生产作业,不发生各类大小事故。

⑥班组各互保对象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在作业过程中要实行联保。联保的主要内容:a在工作中发现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呼唤应答。b在工作中对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创条件。c 在工作中与互保对象外的人员要互相监督,共同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

①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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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检查职工是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责任心是否强,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各种安全生产制度,对于不安全的行为是否敢于纠正和制止,是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产,是否正确、合理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 2 )检查本班组是否贯彻了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建立和执行了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贯彻执行了安全生产“五同时”( 班长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伤亡事故是否坚持做到了不放过,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凭证操作,班组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建立与健全,并严格贯彻执行。

( 3 )检查生产现场是否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防护罩、防护栏(网)、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指示报警装置等是否齐全灵敏有效,接地(接零)是否完好;检查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是否有缺陷。制动装置是否有效,安全间距是否合乎要求,机械强度、电气线路 是否老化、破损、超重吊具与绳索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设备是否带“病”运转和超负荷运转;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贮存、运输、发放和使用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通风、照明、防火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生产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有哪些不安全因素。有无安全出口,登高扶梯、平台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堆放、工具的摆放、设备的安全距离、操作者安全活动范围、电气线路的走向和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区域是 否有护栏和明显标志等。

( 4 )检查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的操作

① 检查有无忽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现象。比如:操作无依据、没有安全指令、人为的损坏安全装置或弃之不用,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注油、检查、修理、焊接和清扫等。

② 检查有无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比如:在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开玩笑、打闹、精神不集中、脱岗、睡岗、串岗;滥用机械设备或车辆等。

③ 检查日常生产中有无误操作、误处理的现象。比如:在运输、起重、修理等作业时信号不清、警报不鸣;对重物、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品等作了错误处理;使用了有缺陷的工具、器具、起重设备、车辆等。 ④ 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比如:进入工作现场是否正确穿戴防护服、帽、鞋、面具、眼镜、手套、口罩、安全带等;电工、电焊工等电气操作者是否穿戴超期绝缘防护用品、使用超期防毒面具等。

⑤ 及时发现并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安全生产检查不仅要查出问题,消除隐患,而且还要发现安全生产的好典型,并进行宣传、推广,掀起学习安全生产经验的热潮,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结束语:

班组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财富,作为一个自控型班组,应该做到管得好、理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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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铁路平安守望者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汽车在马路上行驶,需要看信号灯,列车在铁路线上开行,同样需要信号指令,来确保运行秩序与安全。在铁路主要行车工种中有一批职工,日夜维修养护信号设备,确保状态良好,这就是铁路信号工。我先谈一下我眼中的信号工的生活:

一、上千万个线头要个个完好

太原电务段原平车间位于交通较繁忙的忻州地区,承担着多条线路的铁路信号设备的保养维修任务。

旅客看到的信号灯,只是铁路信号设备的冰山一角,机房内有数百个机柜,接线线头有上千万个,室外线路上有900台联锁道岔,每台道岔用5台马达驱动,以便使动车组驶向相关股道。

铁路信号设备非常精细复杂,上千万个线头,只要有一个出了问题,信号显示就会异常,我们必须争分夺秒通过计算机分析,是哪里出了问题,然后迅速将故障排除。

车间x余名职工,干的都是科技含量颇高的“绣花”活儿。

二、工作从午夜零点开始

信号工们每天的工作是从午夜零点开始的。列车白天运行,夜间维修保养,从零点至四点这段时间叫做天窗点,列车线路上不开行列车,信号工们便可以安全地上线路检查各种室外信号设备。每个月,我们都会将所有信号设备彻底检查一遍。

冬天的夜晚,铁道上寒风凛冽,比地面更加寒冷。但是,我们这铁路工班长述职报告些信号工们依然架设好照明设备,一丝不苟地检修着。凌晨四点,天窗点到了,我们便清点工具,陆续回到工区。洗漱之后,再吃点东西,早晨六点才能入睡。午饭后,新一天的工作计划下达,我们又开始做准备,研究方案、安排分工、准备工具材料。晚上9点,开点名会,又一个天窗点作业即将开始。

三、厚厚的线路图册被翻旧了

我从事铁路信号工作已经有x个年头了,有时候会带领一帮年轻人不分寒暑、不分日夜,时刻监控着信号设备状况,来确保铁路信号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

信号设备的状态,由计算机进行24小时监控,一旦有细微变化,通过微机监控曲线就能看出异常。因此,我们这些信号工们除了能武,还要能文,夜间去现场检修保养,白天还要轮流值班看视频监控,看数据,看曲线,通过比对看出异常信号的蛛丝马迹。

由于铁路信号科技含量较高,我们都为能成为一名铁路信号工而自豪。车间学技练功氛围很浓,工区文件柜内厚厚的线路图册,被信号工们都翻旧了,车间技术能手不断涌现。

进入电务段转眼几年了,这几年时间尽管有限,但是在工区师傅和同属矜矜业业的教学和关切下,我掌握了许多的铁路方面的知识。回想这一年的难忘经历,我的确学到了许多,成熟了许多。见习期间的学习是以往所学理论知识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我对铁路的认识也从书本上的感性认识升华到现在工作中的理性认识。在工作期间我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虚心学习,努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让

自己完成了从普通信号工人向信号工技师的转变过程。我可以独立的开展一些工作,这也是一段完善自我,充实自我的过程,受益匪浅。在工区师傅和同事的教导和帮助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我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现将总结如下:

首先,在岗前培训过程中,我学习了许多规章制度,以及初步了解现场的信号设备。在培训过程中我学会了做事要认真特别是铁路工作,它关系到生与死。做事认真才能使得我们的工作更加有效率,才会使得我们少犯错误;在学习中我还学到了了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责任代表了一个人的品质,责任使人变得稳重,使人知道自己的义务,使我又迈入了新的起点。在电务段的这几年工作对我而言就是质的积累,量的飞跃。

这里的事由陌生到熟悉,这里的环境由艰苦到适应,还有那望不到头的钢轨又迷茫到热爱,工作使我懂得了什么叫兢兢业业,什么叫知难而进,什么叫学无止境,在这一年的工作中,在各位领导的殷切关怀和耐心指导下,在通过书本的学习以及自己不断的实践学习到了许多书本上没有的现场知识,使我对以前学习的理论知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真正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使我受益匪浅。其次在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学习中,我掌握了信号机、轨道电路、转辙机的基本知识,这三项是铁路信号的基础,所以学好这三项对今后的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几年的工作中我学习到了很多东西,同时我也积累了作为一名合格信号工技师应该具有的基本能力,这一刻我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以“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的精神来面对一切困难,同时在这

几年的工作过程中我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对工作态度的不积极,对标准规范掌握不清楚,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还不够,我想这些问题在我以后的工作中还有可能会遇到,所以我一定会努力改正,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必将以高昂的斗志投身到铁路事业中去。

有关铁路平安守望者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过境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铁路运输及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范围。

第二条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__________,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_____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

3.3.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_____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

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第五条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5.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

5.3乙方应当在通关后_____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货物的出运

6.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_____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6.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6.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6.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6.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6.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保险

7.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__________。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8.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8.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8.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8.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8.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__________年。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_____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10.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第6.1条、第6.2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违约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一般性条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_________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11.4合同的修改:

11.4.1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11.4.2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1.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

有关铁路平安守望者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乙方在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某某站台资源良好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铁路运输;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 ,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3.3.2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 ]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第五条 货物的出运

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 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5.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铁路发站名称]站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5.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5.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

5.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6.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无条件处理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7.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7.2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7.3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7.4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7.5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8.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8.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1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9.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5.2条,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9.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9.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9.2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9.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10.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0.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10.4 合同的修改:

10.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10.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0.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0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0.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有关铁路平安守望者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年来,我镇的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和县护路办的指导下,紧紧围绕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这一目标,全面落实铁路护路联防承包责任书,努力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大护路宣传力度,加强护路联防队伍建设,适时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了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现将20_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政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一是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平安铁路示范镇”工作,始终把“平安铁路示范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总体规划,与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在镇、村护路办和镇、村、组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狠抓各项护路措施的落实,使“平安铁路示范镇”创建成果不断得到巩固和扩大。

二是层层签订铁路护路联防承包责任书。在年初召开的全镇政法综治工作会上由镇党委政府与涉路的金吉布、白芒、新祉、堂下、桥边、下田、松山、石枫、防里等9个村(居)签订了铁路护路联防责任书。此后,镇护路办又及时与各村驾驶员签订新余市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镇、村、组、户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目标、工作措施、领导责任及具体任务。

二、明确任务,落实各项措施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三月综治、护路宣传月”活动,组织人员到铁路沿线开展爱路护路宣传,在金吉布、白芒、新祉、堂下、桥边、下田、松山、石枫、防里9个村(居)刊出黑板报3期,张贴宣传画78幅,到铁路沿线的10个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宣传10场次,到中心学校以有奖问答的形式组织开展“四个一”宣传活动,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通过爱路护路宣传,进一步增强了铁路沿线干部群众及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二是认真开展涉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出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处,确保铁路沿线社会稳定;抓好“抓两降、保畅通”工作,严厉打击和防范偷盗路材路料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抓好路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积极预防路伤事故的发生;认真开展“三乱”治理,对在铁路两侧安全保护区内开荒种地、挖沙取土、堆放农作物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清理,全力维护铁路沿线的社会治安稳定。

三是进一步做好对“五残”人员监护工作。与“五残”人员监护人签订责任书,并落实了村、组干部对其进行稳控。明确了“五残”人员的监护责任,由于监护责任落实,未发生“五残”人员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情况;对铁路沿线耕牛进行调查统计,并与耕牛养户主签订责任书,有效地防止了耕牛上路影响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是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镇护路办及时制定下发了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对辖区铁路沿线出现的随意倾倒废土、违规种植树木等问题进行认真整治,及时消除了不安全隐患,对涉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建档、落实。

五是动员铁路沿线广大人民群众和护路队员,积极开展“平安铁路示范镇”创建,参与铁路部门的防洪抢险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六是健全完善镇、村护路办台帐资料,切实加强护路资料痕迹管理。七是调整充实了镇、村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镇护路办主任由分管政法的镇人大主席、综治委常务副主任罗卫群同志担任,对镇、村、组三级护路联防责任人实行风险抵押机制,增强了护路工作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一步落实四进“个统一”规范,统一规范了镇护路办机构设置,统一规范了专职护路队员工资780元,统一规范了每2.5公里一名专职护路队员,统一规范了护路队员上路巡查制度。通过镇、村、组三级的共同努力,半年来,我镇管辖段铁路内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重大人、畜路外伤亡事故,确保了过境铁路安全畅通。

有关铁路平安守望者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粮库、黑龙江北方*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民法典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民法典》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民法典》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与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须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认真履行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相信铁路货物运输是安全可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审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首先要适用全国人大制订的《民法典》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铁路法》的规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至于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条例、规程等,除非是经过国务院发布,否则作为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顺序是民法典、铁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从大到小的顺序。后面与前面的内容有冲突的地方,后者的规定应该元效。最后,特别是对于责任及赔偿额的限制,属于运输企业的单方声明,仅对自身和其职工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应及于旅客和货主。也就是说,这类规定只能约束铁路企业自身,应视为其一种服务承诺,而旅客和货主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铁路对于旅客的人身伤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几种免除情况免除赔偿责任的,都必须要由铁路直接证明,而不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身无过错来间接证明是旅客自身责任导致损害。铁路要在取证时,要应尽量请车上的旅客作为证人,以符合合同书面证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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