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幼教名师听课心得体会报告 幼儿名师课堂听课心得(二篇)

  • 上传日期:2023-01-04 13: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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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主题上海幼教名师听课心得体会报告一

欢迎来到上海城隍庙参观,我是这里的x导游,希望能在后面的讲解中给大家的游览带来很好的帮助。

城隍庙

上海立县之前,在镇西约 6 里处的淡井里,有一座华亭城隍行殿,俗称淡井庙。建县后经过一百五十余年,明永乐年间 (1403—1424) 才将方洪北岸原金山神庙加以扩充,改为上海县城隍庙。相传,城隍是道家保护城池的神,同时也庇佑着市民,城隍庙是地方神的祭祀之地,城隍神则多为生前有惠于民的清官良吏,以期其殁后也能为民“御大灾、捍大患”。上海城隍庙其前身原为金山神主、西汉大司马霍光神祠,故今庙内前殿仍由霍光坐镇,后殿供奉上海城隍神秦裕伯,民间俗称“一庙二城隍”,国内罕见。

沉香阁

位于城隍庙西北面的沉香阁,原由豫园主人潘允端所建。潘允端于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 年)督办漕运疏浚淮河打捞沉船时觅得一尊精美观音佛像,甚为喜欢,又于当夜梦见其母嘱托,即派人护送佛像回上海建阁供奉。因佛像由名贵海琼水沉香木雕制,芳香十分浓郁,故名“沉香阁”(据考,该佛像系隋代大业年间南洋赤土国回赠隋炀帝之礼,在淮河中遇风浪沉没,已卧伏河底近千年)。明代之后,沉香阁迁址重建,曾改名为“慈云禅寺”,拥有丛林寺院规模,与龙华、静安、玉佛三大名刹齐名今沉香观音虽非原像,但仍形神兼具、仪态万方,为佛中珍品,香火终日兴盛。阁内现还开设尼众班,已成为全国最大的比丘尼寺院之一。

豫园花园

明代豫园为沪上重要的传统旅游胜地,享有“奇秀甲于东南”之誉。该园由明代进士、曾任四川布政史的上海籍人士潘允端于 1559年(明嘉靖 38年)始建,有“愉悦双亲”之意。初占地 70余亩,曾盛极一时,后几经战乱,现尚存 30余亩。园中布局精致、景色宜人。亭台楼阁参差错落,曲经回廊交相掩映,池水萦绕与假山怀抱,名贵花木与奇石争辉,尽显“江南名园”之风范,并留有清代上海著名“小刀会”起义的遗址。

大假山是豫园景色的精华所在,也是江南园林中黄石假山的典范之作,由明代最具权威的叠山名家张南阳精心设计,并亲自参与建造,用数千吨浙江武康的黄石堆砌而成。

玉华堂前的“玉玲珑”是江南三大名石之一,也是豫园中的瑰宝。古人品评石之高下,有“皱、漏、透、瘦”四个标准,玉玲珑则四者俱佳,而以“透、漏”论之,更是冠盖全国,称誉海内外。豫园中有许多砖雕、泥塑、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十分精美。

豫园中的名树古木也为数众多,百年以上的古树就有三十余棵。园中最古老的树是万花楼前的银杏树,高寿已四百余年。

当代大诗人郭沫若一九六一年参观豫园时,写下了“玲珑玉垒千钧重,曲折楼台万姓游。坐使湖山增彩色,豫园有史足千秋”的诗句。

湖心亭、九曲桥

典雅、别致的九曲桥,与湖心亭相依相伴成为上海的标志之一。人们行走在桥上弯来拐去、斗折蛇行、移步换景。而曲桥为什么以“九”为数呢?按中国人民的传统习俗,九是阳数最高的数,具有吉利之意,故取名“九曲桥”,实有取其吉祥如意之意。民间更是流传着“儿童走九曲,幸运久久久;学子走九曲、考分九十九;情侣走九曲,天长而地久;老翁走九曲,活到九十九”的民谣

主题上海幼教名师听课心得体会报告二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上海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消险种。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本地区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主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三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一年七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当有薪病假日累计超过七天后,甲方将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定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两份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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