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需求儿童心得体会实用(3篇)

  • 上传日期:2023-01-01 23: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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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特殊需求儿童心得体会实用一

有这样一群孩子,正值天真烂漫的年龄,本该在双亲的呵护下无忧无虑地成长、本该享受生活的快乐、家庭的温馨,却由于父母双亡,或抚养人无抚养能力而限入生活的困境,过早地品尝着生活的艰辛。他们有的寄养在亲戚家,有的由年迈的老人隔代抚养,他们不能像其他同龄的孩子那样欢绕在父母膝旁,得到家庭的呵护,他们需要家的温暖,他们梦想在父母的关心教育下成长……

根据县妇联调查摸底,截止20xx年9月底,全县共有14岁以下特殊困难儿童149人。其中,父母双亡的18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改嫁,事实上无父母抚养的42人;一方死亡,一方重病或残疾的15人;一方(双方)服刑在教、一方死亡或离婚,暂时无父母抚养的14人;单亲困难家庭的儿童8人;父母双全但双方残疾或重病、隔代扶养的26人,父母一方重病或智障的21人;残疾(病)孩子5人。他们正值道德品质形成、文化知识掌握和身体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他们比一般儿童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爱护和帮助。

因此,县妇联、县教育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向全社会发出倡议:“关爱特殊困难儿童 传递爱心共享和谐”。请伸出您温暖的双手,擦干特殊困难儿童脸上无助的泪水,抚平他们心头的忧伤,为他们托起理想与希望的朝阳;请奉献您无私的爱,积极参与n+1关爱行动,用爱的阳光哺育祖国的花朵,使每一个特殊困难儿童都能幸福快乐的成长!

爱心点燃希望,行动播撒阳光。无论您是个人还是企业,无论您从事何种职业,男女不限,只要您具有一定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充满爱心,身体和心理健康,愿意帮扶特殊困难儿童,就请加入到关爱特殊困难儿童的队伍中来。我们会根据您的意愿,安排需要帮扶的儿童与您结对。您可以单纯对特殊困难儿童进行经济救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可以作为爱心家庭为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港湾;可以做儿童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的辅导员、宣传员,向特殊困难儿童的家长和监护人提供科学的家教观念、知识和心理疏导服务;可以担当“爱心父母”,做孩子们生活的知情人、学习的引路人、成长的保护人;可以为一个或几个孩子开通“亲情电话”,给他们书写“亲子书信”,安慰这些幼小的心灵;甚至可以通过一餐便饭,让他们享受家的感觉。也许您的资助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也许您的一封信就可以改变他们对世界的看法!……

“赠人玫瑰手留香,雪中送炭心留暖”,让我们牵手特殊困难儿童,使这些处在人生成长关键时期的孩子们,能够健康快乐成长。您的慷慨解囊将被他人铭记,您的乐善好施将永远被他人尊重。我们期待您的加入,和我们一起为特殊困难儿童撑起一片爱的蓝天。

xx妇女联合会

20xx年12月19日

关于特殊需求儿童心得体会实用二

现代汉语中状语置于谓语之前,若置于位于之后便是补语。但在文言文中,处于补语的成分往往要以状语来理解。例如:

《鸿门宴》:“将军战河北,臣战河南。”“战河南”即“战(于)河南”,应理解为“于河南战”。《促织》:“覆之以掌”即“以掌覆之”应理解为“用手掌覆盖(蟋蟀)”。

另外,还有定语置于中心词之后,修饰名词的量词放在名词之后等特殊现象。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寡人之于国也》《孟子》

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可以不负戴于道路也《寡人之于国也》《孟子》

举所佩玉抉以示之者三。 《鸿门宴》《史记》

若亡郑而有益于君,敢以烦执事。 《烛之武退秦师》《左传》

虽董之以严刑,振(震)之以威怒 《谏太宗十思疏》魏征

孰与君少长?——与君孰少长? 《鸿门宴》《史记》

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 《劝学》《荀子》

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 《劝学》《荀子》

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 《师说》韩愈

为坛而盟,祭以尉首。 《陈涉世家》《史记》

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 《邶风?静女》《诗经》

况吾与子渔樵于江渚之上。 《赤壁赋》苏轼

相与枕藉乎舟中,不知东方之既白。 《赤壁赋》苏轼

柱以白壁,砌以青玉,床以珊瑚,帘以水晶。 《柳毅传》李朝威

命坐于灵虚之下。 《柳毅传》李朝威

关于特殊需求儿童心得体会实用三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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