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复盘情况心得体会和感想 关于复盘的感想(4篇)

  • 上传日期:2023-01-01 22:59:53 |
  • ZTFB |
  • 8页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案件复盘情况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连续发生犯罪分子抢劫银行、杀害银行职工的重大刑事案件。截止到4月底,全国共发生此类案件40起。为保护国家财产,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分子进行了英勇斗争,共有16人牺牲,13人负伤,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今年发生的几起重大案情通报如下:

1月6日下午,浙江省东阳市巍山信用社三名职工到所属营业网点收取当日营业款。在返回该社准备卸款入库时,运钞车车门左侧出现一持枪蒙面歹徒,驾驶员奚海港迅即从车内取出防暴器械进行自卫,歹徒见状便向车内开枪,将车内职工杜巧英击伤。车内另一职工刘媛媛不顾个人安危,迅速跳下车厢高声呼救,并用电话报警。歹徒见抢劫不成遂与另一名同伙骑摩托车仓皇逃走。

1月19日下午,两名歹徒潜入中国银行江苏省锡山市支行前洲办事处,将值班人员葛寿林、吴玉祥杀害。该行会计沈燕君听到楼下有异常响声,遂下楼查看,被躲藏在暗处的歹徒打成重伤。歹徒抢走现金77万余元后逃离现场。身受重伤的沈燕君苏醒后不顾伤痛,爬到楼外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部署堵截,将犯罪分子全部抓获。

4月2日下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支行运钞车到车站办事处接款时,突然遭到四名手持冲锋枪和双管猎枪歹徒的袭击,运钞车司机史伟刚被杀害,办事处主任韩英伟、出纳员李娜被打伤。押运员李建亭举起手枪还击时,被歹徒开枪击断手指。歹徒抢走车内现金50余万元后逃走。

4月2日下午,一名持枪歹徒闯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巧报信用社海拉尔分社抢劫,该社职工周俊琴、云海珠面对凶恶的歹徒临危不惧,迅速拉响报警器、拨乱保险柜密码。歹徒残忍地将她们枪杀后逃离现场。由于周俊琴、云海珠的勇敢行为,使歹徒的抢劫活动未能得逞,信用社财产未受损失。

4月2日下午,两名持枪歹徒闯入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三峡分行东湖储蓄所抢劫。面对歹徒的枪口,营业员王健不顾个人安危,立即触发了报警装置,营业员孙芳机智地将款箱甩入柜台下。歹徒见无法进入柜台内抢劫,连开两枪后逃离现场。储蓄所资金和人员均未受损失。

以上案件表明,当前抢劫银行案件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气焰嚣张、手段残暴,对金融工作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金融系统的“三防一保”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大力宣传金融系统干部职工为保护银行资金安全,同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英雄事迹,隆重表彰为保卫国家财产,面对凶残歹徒奋不顾身英勇牺牲和光荣负伤的银行工作人员,号召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资产安全。

二、各地政府要对当前抢劫银行的犯罪活动引起高度重视,动员全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抢劫银行的各种犯罪活动。要结合这次通报的案情,对全社会特别是金融系统的广大职工进行一次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要组织公安、司法、金融等部门对各金融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三、各金融机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安全保卫、“三防一保”工作的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章操作的现象。要针对犯罪分子作案的特点,组织安全保卫等部门对运钞沿途和营业网点的周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防抢劫应急方案,并搞好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公安部门要将打击抢劫银行犯罪做为近期的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斗争。金融单位的报警系统要与“110”报警台联网,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公安部门要将银行运钞车和营业网点列为安全防范重点,加强保卫力量,一旦发生案件,要快速出动,快速堵截,尽快破案;对尚未破获的案件,要组织精干人员进行跨地区协作,尽快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对已发生的抢劫银行案件进行审理,力争做到快审理、快宣判,积极配合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抢劫银行犯罪的嚣张气焰,震慑犯罪。

最新案件复盘情况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为了全面掌握我镇非法集资活动基本情况,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摸清我镇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消除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隐患。同时,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工作氛围,维护我镇经济金融秩序。

二、排查时间

本次排查时间从20xx年8月28日至20xx年9月7日。

三、排查内容

本次排查内容主要是对房地产、农业、林业、服务业等非法集资案件多发行业,特别是对新出现的非法集资活动苗头、动向、特点进行了解掌握。对已发生的案件要逐步摸清案件状况,对群众举报和行业监管中发现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要通过全面和重点排查,摸清我镇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案件隐患、区域分布、法案地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等,及时提出处置预案,将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及早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工作步骤

本次排查工作共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xx年8月29日—20xx年8月31日)。镇、村要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部署;要成立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风险排查方案,落实排查责任,明确排查任务和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村(居)要全面摸清辖区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集资方式、集资金额和参与人数等情况,确保不留死角。

(二)排查阶段(20xx年9月1日—20xx年9月7日)。排查工作由镇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村(居)委会全面实施。各村(居)排查结束后,应认真汇总分析,于20xx年9月4日前,将整理后的排查工作总结上报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对排查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案件和线索进行梳理,并逐项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对高风险案件和线索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工作。排查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排查工作开展情况;非法集资类型及运作模式;非法集资总体风险评估和风险隐患分析;排查涉及案件基本情况(排查发现案件要求逐案报送专题案例,详细说明涉及项目、单位、规模、主要方式、集资使用方向和范围、对象人数、性质认定、处置情况等);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村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维护全镇社会和谐和经济秩序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面具体的排查工作方案,加强调查研究,突出重点,宽严相济,防止出现负面影响,确保风险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舆论引导。镇、村要召开工作部署会议,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对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的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投融资政策。要加大非法集资危害性的宣传,经常开展对社会公众的风险提示,通报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特点及其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原理非法集资活动,共同抵制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三)注重工作实效。针对本次风险排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短、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等特点各村(居)委会要加强和县、镇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村(居)委会间齐抓共管,确保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做好排查工作,做到排查数据真实可靠,排查情况不失真,统计数字不缩水,科学、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非法集资的风险情况。

(四)加强信息报送。镇、村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各村(居)要加强与镇领导小组的信息沟通,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县政府金融办及县处非办的日常联系,并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案件信息上报机制。

(五)依法进行处置。镇、村和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对排查中发现可能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的案件和隐患,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置,防止风险扩大。参加排查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排查工作的相关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最新案件复盘情况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6、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

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合同期限)的界定,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

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14、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五、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关问题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21、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方面的问题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__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__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__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七、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

33、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5、一审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审查核实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6、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

[20__]125号)的规定,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__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示例:计算某农民工20__年5月至20__年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 435元×8个月×19%+(435元×3个月+465元×12个月+465元×12个月+545元×4个月)×20%=3590元

八、关于实体方面的其他问题

37、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九、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考执行。

最新案件复盘情况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同志们:

按照《关于在全市开展案件警示教育工作方案》安排,采取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通过学习《关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很是震惊,xx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涉嫌受贿犯罪,违纪金额超亿元,是“红皮黑心”隐藏在党内危险分子的典型和执纪违法使反腐利剑生锈蒙尘的典型,严重损害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形象,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严重破坏了我市政治生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自我净化的政治勇气,我本人坚决拥护党中央、中央纪委的决定。要深刻认识严重违纪对政治生态的严重危害,充分认识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查处案件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和市委决定以及市委安排上来,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件为借鉴,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明辨大是大非,认清流毒影响的深层根源、严重危害,以刀刃向内的勇气进行“自我革命”,深刻反思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必须以毫无信仰、政治投机为鉴戒,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xx入党动机不是信仰共产主义而是出人头地光宗耀祖的功利之心。走上领导岗位后,心里想的不是党和人民的事业,而是一己之私、一家之利。理想信念出问题是他走上违纪违法歧途的祸患之始、思想之根。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必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领袖权威,坚定理想信念,把牢政治方向,筑牢信仰之机,补足精神之钙,永葆忠诚之心。

二是必须以当面是人、背后是鬼为鉴戒、始终对党忠诚老实、做到表里如一。xx是典型的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政治两面人,他貌似忠诚老实、朴素正直,实则口是心非,心术不正、工于心计、善于伪装,长期用假象欺骗组织,蒙蔽群众。对党忠诚、永不叛党,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对党忠诚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有条件的而是无条件的,必须体现到党的信仰的忠诚上,对党组织的忠诚上,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忠诚上,要强化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端正思想品德提升道德境界,带头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三是必须以蝇营苟且、织“网”自缚为鉴戒,始终保持党性原则、严肃政治生活。xx是投机钻营的“专家”,为了升官又发财,利用手中权力上下协调,左右活动,积累人脉、谋取私利,一心信奉庸俗的“关系学”,精心编制权力“关系网”,是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严重破坏。我们要坚持不懈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明是非、辨真伪,养正气、祛邪气,我个人认为为官要修德,要把立德摆在首位,牢记入党誓言,筑牢理想信念这个主心骨。以德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共产党人历来重视个人的修养和品行,在信念意志、道德操守、修养品行等方面应当有更高的要求。“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心思不正,动作必然走形,信念不坚定,言行必有松懈,党员领导干部从严修身做人、为官从政,首先要做到诚意正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怀为民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四是必须以滥权妄为、执纪违纪为鉴戒,始终公正廉洁用权、自觉接受监督。xx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他把监督保障权利不被滥用的权力肆意滥用,从源头上污染了权力的公正性、廉洁性。警示我们要时刻牢记权利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的,坚守红线和底线,自觉接受监督,公正廉洁用权。无论大事小事都能把得住小节;无论事前事后,都能守得住规矩;无论何时何地都能挡得住诱惑,心正了,人才行的端,事才做得正。要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要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讲操守,重品行,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五是必须以破明规矩、行潜规则为鉴戒,始终树立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逾越规矩、破坏制度贯穿xx违法违纪问题始终。我认为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制度权威,对党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有强烈组织观念。要做到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存敬畏,严格遵守制度。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脑子要特别清醒,立场要特别坚定,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处理好全局与局部、部门和个人关系,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二、努力方向要以案为鉴戒,牢记履职之本,坚守初心之要,勇担使命之责,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持之以恒强党性,不断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科学价值观,努力在干事创业和服务群众的实践中锤炼党性,努力做到三个坚定不移:

(一)坚定不移提升精神境界。一要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要有适当的爱好、追求和欲望,想得透、看得开,有诚实心、宽容心、善良心、感恩心,把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时刻放在心上;二要约束小节,要从小处着眼、细微入手,从落实每一条规定、每一条禁令入手,从减少每一次铺张浪费、拒绝每一次公款吃喝、搞好每一次基层调研上,躬身践行、自检反省;三要丰富业余生活,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尽量参与一点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多参加一下群众性的文艺活动,多融入一些群众性的郊游活动,多看一点书,这样生活就充实了,精气神就足了,志趣就更高尚了,不良嗜好就不容易近身。

(二)坚定不移提升工作能力。一是不断提升政治定力。始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领袖权威,坚定理想信念,把牢政治方向,永葆忠诚之心。二是不断提高能力水平。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工作开展,紧扣工作大局,紧贴领导工作思路,紧靠基层群众实际,突出“服务”中心职能,明确工作重点,压实工作责任,不断提升做好各项工作的能力。三是不断强化责任理念和进取意识,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本领和能力。

(三)坚定不移做好廉洁自律。一是着力抓好作风转变。行百里者半九十,作风转变不可能轻轻松松,一蹴而就,必须要驰而不息、久久为功。要时刻把作风建设抓在手,把不良作风改到底,把长效机制建到位。大力发扬不怕吃苦、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有关制度,敬业守责、无私奉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多深入基层、群众,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为市委决策提供最真实的基层反映。二是着力抓好廉洁自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以党章为镜鉴,以党规为准绳,时刻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权力,不越红线、不逾规矩,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