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 城市轨道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与感悟(七篇)

  • 上传日期:2022-12-31 09:3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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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城市轨道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1、城区专项规划编制不到位,与建设国际旅游度假城市目标有较大差距。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虽于20xx年修编批准实施,但城市控制性详规及专项规划等重要规划不完善,且在具体实施中,规划变动随意性大,导致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相协调等问题出现。

2、城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到位,与完善的整体服务功能体系有较大差距。近年来,市委、政府虽然加大了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的投入,使我市城区基础设施配套整体服务功能体系有了较大的提升,但由于原有的基础设施配套较为滞后,与建设国际旅游度假城市的宜游、宜商、宜居环境要求及完善的城区基础设施服务功能体系不相适应。以至出现城区框架拉不开,道路交通拥挤,环卫设施差,排水排污管网不畅,中心农贸市场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速度缓慢。以及合福高铁即将开通,对接高铁的路网建设、优化城区交通体系和相应城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等瓶颈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3、城区建设管理力度不够、管理手段滞后,与建设国际旅游度假城市目标不相适应。随着我市建设国际旅游度假城市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建设管理的难度加大,城市建设管理等职能部门专业化和依法管理水平整体发挥不够,难以适应建设国际旅游度假城市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度假城市步伐,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应紧紧围绕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迎接高铁时代到来的总体要求,持续按照“一二三五五”发展战略,深化“项目落实年、争创文明城”工作主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城区建设按照“拉开城市总体框架、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目标,实现科学、有序的发展。因此,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区建设步伐,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1、如大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结合我市“六-五”普法和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开展,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多种形式广泛的向广大市民大力宣传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及城市文明公约。同时建立健全市、乡(街)、村(居)三级宣传网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增强市民知法、守法以及主动参与城市建设管理意识。

2、强化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作用,加快城区专项规划编制步伐为城区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法律保障。

在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树立高起点和前瞻意识,认真按照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度假城市目标要求,加快我市城区专项设施规划修编工作步伐,在总规确定城区功能定位和文化定位,明确各功能分区的性质、建筑风格、容积率、建筑密度、间距、高度等重要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道路面积占有率、绿地率、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环卫设施配置等重要专项规划指标。同时针对现状实际,正确处理好原有建设项目与新建项目规划关系,以及项目周边的相关关系。全面提升城区专项规划指导作用,有效提升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国际旅游度假城市建设进程

3、加大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投入,加快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市财政应加大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障完善和提升我市城区公共基础设施整体服务功能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发挥武夷山优势,加强向上对接相关政策。进一步整合资源、盎活资产,拓宽资金筹集融资渠道,积极拓展经营城市理念,运用bt、bot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建设,完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投融资平台建设,争取银行更多更大的信贷支持。集中财力实施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工程,高标准完成党校桥征地拆迁、工业路及滨江大道、中心农贸市场改造建设工作,加快武夷和园二期项目建设,加强和完善城市公园、城市夜景、城市景观、城区污水处理及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配套项目建设,以及城市道路、城区建筑立面、绿化、电网、管网等改造项目建设。

4、对接高铁枢纽建设,打通交通瓶颈,完善城市交通网络。把城区建设对接高铁站的路网作为工作重点,连接城区、度假区和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道路及连接线,要尽快建成通车,对制约发展的瓶颈道路建设,应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资金尽快解决。着力做好公共交通的线路设置和站点规划,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资源,使城市交通的站点设置与高速铁路站点充分衔接,实现零换乘、零对接。

5、强化功能定位,突出配套设施先行。

以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度假城市目标为抓手,进一步强化老城区的功能定位,结合“点线面”工程,分区域进行整治提升及开发建设。严格按照“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充分利用度假区改造提升的成功经验及模式,配套设施先行,适时启动老城区整治提升工程,分阶段有选择的开展城区主街遒示范段立面改造工作,实施城区架空缆线下地工程,落实部分公建单位退地还绿措施,凸现城市文化,做美做靓城区。

6、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城市建设管理机制。

规范、科学、高效的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是确保我市城区建设管理全面围绕建设国际旅游度假城市目标,科学、有序、顺利开展的关键。从有利于提升和加快城区建设管理步伐出发,应加强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规划、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各环节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管理体系。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城市建设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加大城区建设要素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征、安、迂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单位负责、项目业主落实”分级管理机制,坚持“安置在先、连片征地、整体推进”原则,集中人力、集中财力突破城区建设发展瓶颈,全面加快落实城区建设各项工作。以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度假城市步伐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最新城市轨道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1、中国梅花鹿乡,自然氧生天堂。——作者:吕素勇

2、休闲目的'地,畅游在双阳。——作者:杨宁

3、朴连生、王爽,展鹿城美景,绘锦绣双阳。——作者:

4、山青水美,乐在双阳,人杰地灵,爱在双阳。——作者:徐,娜

5、春鹿长鸣双阳美——吉好双阳。——作者:范,纯

6、长春醉美后花园,北国生态宜居城。——作者:王春义

7、生态双阳,氧生天堂。——作者:郭玉军

8、景·秀鹿乡,醉·美双阳。——作者:朱欢

9、天然氧吧休闲地,好山好水双阳美。——作者:姚木兰

10、生态宜居新区,魅力中国鹿城。——作者:吴海洋

11、多元文化,多情山水,多彩双阳。——作者:陈贤丽

12、山水人文画廊,生态度假天堂。——作者:赵保坤

13、鹿城明珠,魅力双阳。——作者:栾林涛

14、长春南部后花园,生态秀美新鹿城——双阳欢迎您。——作者:鞠小林

15、长春后花园,魅力新双阳。——作者:陈福英

16、寻梦中国鹿乡,情醉生态双阳。——作者:黄永民

17、中华鹿乡,生态双阳。——作者:潘胜男

18、千转云山地,峰回平湖边,百年阳城,福绕南山。——作者:赵伟学

19、绿韵双阳,鹿鸣天下。——作者:陈玉恒

20、北国山水天堂,醉美鹿乡双阳。——作者:周,峰

21、温泉之城,生态之城,崛起之城—长春双阳。——作者:宫克

22、中国梅花鹿之乡,让世界欣赏双阳。——作者:李静香

23、双阳,大自然“氧”生之地。——作者:李江

24、乡野的天堂,都市的故乡,山水传承,魅力双阳。——作者:林国彬

25、梅花鹿乡,秀美双阳。——作者:杨硕

26、百年鹿都通天下,蒲公英茶惠古今。——作者:李季

27、长吉经济走廊,景天洞地双阳。——作者:陈德银

28、长春南郡明珠,鹿城大美双阳。——作者:刘春艳

29、鹿鸣双阳,生态画廊。——作者:黄丽华

30、氧生之地,鹿的天堂,长春城市副中心——双阳。——作者:王丽娜

最新城市轨道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1.手牵手共建文明绵阳,心连心共筑和谐家园

2.手牵手共创文明城镇,心连心同建美好家园。

3.创建文明城市、建设文明武汉!

4.武汉城市精神:勇立潮头、敢为人先、崇尚文明、兼收并蓄!

5.红灯、绿灯、灯灯是令;直道、弯道、道道小心。

6.创建文明新海,营造和谐家园。

7.关爱他人,严于律己;点滴小事,从我做起。

8.礼让是一种修养,文明是一道风景;

9.文明,成就校园之美。

10.擦亮服务窗口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11.深化文明创建打造联通品牌。

12.与文明同行,做可爱的襄樊人。

13.全校师生员工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学校”活动!

14.树文明新风,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城市

15.擦亮服务窗口、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16.文明连着你我他,创建造福千万家。

17.文明让生活更美好!

18.知荣辱、树新风、讲文明、促和谐!

19.我排队、我文明、我礼让、我快乐!

20.不准打架骂人斗欧。

21.安静地学习知识,自觉地维护秩序。

22.优美的环境需要美好的心灵来呵护。

23.安全与文明携手,健康与美丽同行。

24.三国文化古城,满目文明新风;共“襄”美丽梦想,同沐文明“阳”光。

最新城市轨道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福建省建设厅编制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为:

(1)甲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特许经营项目

本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为。

1.4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2.3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气。

2.4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2.6燃气管网设施:指在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8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独家建设、运营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克服和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

3.1授予

乙方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2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乙方投资、建设达到特许经营项目估算投资的%并供气后,可撤消该履约保函。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质押和担保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擅自将燃气设施作为资产抵押向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3.7特许经营权的收回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管理:

(1)无法满足本协议5.1要求或气源无法保障的;

(2)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3)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5)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擅自停业、歇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管理期间,乙方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保障正常供气。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然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第3.7条约定,甲方终止本协议;

(3)因特许经营权被终止,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4.4终止协议的补偿

特许经营权终止前,乙方应负责清偿其在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所有债务。特许经营权终止后,乙方经营的全部燃气管网及设施应移交给甲方,甲方对乙方移交设施给予补偿。

(1)自然终止、协商终止的补偿

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设施的评估值,给予补偿。

(2)特许经营权被提前终止的补偿

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投资建设和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资产进行评估,扣除乙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款项后给予补偿。

4.5燃气设施及资产移交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终止后,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燃气正常供应所必需的设施、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甲方指定的单位。

乙方须向甲方移交的燃气管网及设施资产包括:

(1)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全部燃气设施、设备;

(2)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燃气工程档案资料和其他保障正常供气的文件资料。

4.6人员处置

协议终止前后,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处置职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及人员稳定。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日内,依据燃气专业规划和特许经营权投标时的承诺,制定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实施计划,报甲方备案。该实施计划应包括管道燃气工程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计划、供气时间、管道燃气气化率指标、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等。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按照实施计划投资建设管道燃气工程。本协议生效后年内,达到投资规模,自年月日开始供气。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及其配套生产服务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养护、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1)乙方为保持或恢复供气能力所需要的投资;

(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的合理补偿或赔偿。

第六章 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6.1资产权属

(1)谁投资谁所有;

(2)乙方负责对其经营区域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建设、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设施的良好运转。

6.2处置权限

(1)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2)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合理补偿;

(3)乙方不得转让或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燃气设施。

第七章 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7.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的投资主体应保持稳定,其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得受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的影响。

7.2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如改变股东及股权结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控股股东擅自转让控股权的,甲方有权作出是否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决定。

7.3乙方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不得将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及其所衍生的权益作价转让,仅对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后转让,转让过程发生溢价部分不作为燃气销售价格调整的依据。

第八章 供气安全

8.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负责。

8.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

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8.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议,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8.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购买保险。

8.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配备抢修人员和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设备等,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8.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乙方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

8.7应急供气要求

乙方的燃气工程设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对应急供气的要求。

第九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9.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对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供气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居民用户,乙方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燃气行业标准。

乙方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并通知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在恢复供气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乙方不得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恢复供气,企业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章 价格与收费

10.1燃气销售价格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10.2收费

乙方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遵守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

10.3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可按体积计价,或者采用热能计价。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仪表的记录为准。

10.4价格调整程序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经甲方核实后,乙方可提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调整申请。

10.5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乙方应予配合。

第十一章 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权利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乙方经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甲方认定乙方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时,有权提前终止本特许经营协议;

(3)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处理;

(4)在本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因乙方原因无法满足供气需求的,甲方可调整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11.2甲方义务

(1)在特许经营期间,非乙方原因,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授予第三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甲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1.3乙方权利

(1)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乙方独家经营管道燃气业务;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者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按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6)乙方承担甲方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7)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1.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1.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乙方不出具定期报告,或定期报告有重大虚假内容的,甲方可根据其对正常供气或本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作出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的决定,乙方应予服从和执行。

11.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

(3)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4)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5)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6)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章 临时管理

12.1乙方出现本协议3.7条行为之一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对其实施临时管理。

12.2甲方有权组织临时管理机构或委派管理人员或指定单位进驻乙方进行接管,并监管乙方的资金帐户。

12.3临时管理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其工作人员、生产物资的调配,保障正常供气。

12.4临时管理时间不得超过个 月。

第十三章 违约

13.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3.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终止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决定。

13.4继续履行

违约金的追偿期,均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后 年。除非构成协议的解除,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4.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施设备或备用零部件存量不足而引起的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4.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15.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本协议15.2条的规定。

15.2仲裁或诉讼

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不选定的解决方式划去)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16.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

16.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6.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6.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6.6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7.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份,副本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7.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八章 其他

由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另外需要增加补充内容。

第十九章 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

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公司登记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注:由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六、项目实施计划

附件七、供气服务承诺

附件八、技术标准规范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签署本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

最新城市轨道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1、福地虞山山水秀,文明城市和谐新。

2、携手文明创建,共建魅力丹阳。

3、树行业先锋,创文明城市。

4、文明丹阳人人爱,你我都是践行人。

5、手拉手,心连心,虞城文明共创造。

6、创建文明城市,共建美好家园。

7、多一个文明习惯,多一片美丽风景。

8、融于心,表于行;讲文明,促和谐。

9、打造生态绿城,创建文明社会。

10、用文明浸润你我,让阳光照耀未来。

11、共建文明虞山,同享精致生活。

12、只有文明的`市民,才有文明的城市。

13、积极行动起来,投身文明城市创建。

14、同创同建同分享,爱家爱城爱丹阳。

15、文明新风尚,丹阳新风采。

16、用礼仪沟通心灵,让文明变成行动。

17、文明虞城你我共建.美好家园你我共享。

18、做文明有礼丹阳人,创强富美高文明城。

19、以法为规,以德为矩,画文明常熟圆。

20、昔日礼乐满琴川,今朝文明遍虞城。

21、市民的文明态度,虞城的幸福高度。

22、加强道德建设,共建美好家园。

23、传递文明能量,共绘丹凤朝阳。

24、文明相伴人生,和谐遍及虞城。

25、市民素质高一分,虞城形象美十分。

26、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

27、提高市民素质,贵在自身行动。

28、福地虞城树新风,文明琴川口口传。

29、你我文明多一分,丹阳形象美十分。

最新城市轨道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

(三)用气性质为 。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立方米阴(吨/月); 立方米旧 (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时止;或者 。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一sy7514";“人工煤气一gbl3612";‘‘液化气一gblll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 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量: 衡: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 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 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气人: 用气人:

(盖章) (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最新城市轨道建设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关于收回公交经营权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建议

提案人:刘景爱

内容:

城市公交汽车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它是最大民生问题之一。我县现有城市公交车22辆,全由私人出资购买,产权属于车主私人所有,分别挂靠在3家公司管理,其中城市公交公司10辆,茂源公司10辆,泰源公司2辆,挂靠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及其它代收税费。现在县城只有三条公交线路,分别是1路从塔山下--西门大桥--火车站往返;2路从塔山下——新大街——太鹤大桥——火车站往返;3路从平演村——临江东路——湖口头村往返。

随着我县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仅此三条公交线路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原定20xx年8月要开通公交环城路线,但至今仍未能开通。随着塔山大桥桥头、石郭苑、新人民医院等工程的竣工,开通环需公交线路已迫在眉睫。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迟迟不能开通环城路线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开通环城路线必定要增加公交数量,增加公交数量要影响私有化产权车主的利润最大化,他们就要减少利润空间,同时也影响着茂源公司开往油竹山口方向的客源。在现有利益的驱使下,一部分车主坚决反对环城线路的开通,他们到处上访,要求自己成立公交公司,以达到公交完全私有化的目的。

我县道路狭窄、县城人口密集,私家车日益增多,县城交通严重堵塞,发展城市公交事业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合理利用资源,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为此,我们建议:

一、请县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收回公交工具经营权,由政府统一管理。公交应作为政府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真正体现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不能作为一部分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改革现有的体制,由私有化转变为公有化,才能为老百姓谋取利益。

借鉴其它城市转变经营模式,如丽水市、江山市等地方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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