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和感想(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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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乙方(企业):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有关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明十三陵位于北京昌平区天寿山,因明代迁都北京后有十三位皇帝埋葬于此,故称十三陵。明十三陵自永乐年间建长陵至今已有近620xx年的历史,它用一条总神道、一座石牌坊、一组石像生,把整个陵区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整体,是世界上保存完整、埋葬皇帝较多的帝王陵墓群。
明永乐年间,明成祖朱棣的皇后徐氏去世,朱棣命礼部尚书和一名江西术士前往北京一代卜选陵址。大概两年后,选中了今昌平区康家庄楼子营一带。这一带青山环抱,绿水长流。北面的“龙脉”奔腾而来,气势磅礴。至此三峰并峙,山前一马平川,蟒山绕其左,虎峪踞其右。外围重峦叠嶂,如“万骑簇拥,千官侍从”。正是风水理论中的“山川大聚”之势,真正只有帝王才配享用的宝地。朱棣亲临阅视后十分满意,封其山为“万寿山”,选择吉日,动工兴建。永乐十一年玄宫建成后,从南京迎皇后徐氏的棺椁北上,择吉入藏,并将陵寝命名为“长陵”。此后长陵的附属建筑仍在逐步营建,直至宣德二年,长陵工程在大体完工,历时20xx年,加之陆续建成的神道等设施,到长陵最终建成,共历时130余年。
朱棣在北京建造皇陵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是政治原因。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推翻了侄子建文帝朱允炆的政权,朱允炆在宫内大火中不知所终。朱棣登基后一直心有不安,除了派人寻找朱允炆的下落外,又制造的“壬午殉难”,大杀朱允炆朝臣,但人心终究不服。北京是朱棣经营多年的根据地,所以自他登基之初便计划迁都北京。皇陵随之建在北京,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其次是战略原因。明朝初年,元朝的残余势力逃到漠北,成为明朝北方的长期威胁。而南京鞭长莫及,难以控制北方的局势。所以朱棣迁都北京的同时在北京卜选陵址是极具战略意义的,而这一举措也确实对明朝疆域的巩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明正统年间,发生了“土木之变”,英宗被俘。这是就有人建议迁都南京,反对者就说“怎么能弃祖坟于不顾,丢给敌人呢?”这一道理保住了大明江山。
清朝时对明陵进行了管理、修葺,并找到了明皇室的直系后裔朱之琏,封他及其后代为一等延恩侯,世代负责明陵的祭祀及管理。
从第一代朱之琏开始,朱氏侯爵的身份延续了11代。民国年间最后一代延恩侯朱煜勋被民国政府委以明陵保管员之职,但他不但白拿钱不干活,还有监守自盗的嫌疑。民国政府下令撤销其职位,将明十三陵交由昌平县管理。从此明陵香火断绝,延恩侯退出历史舞台。
现在的明十三陵面积约80平方千米,陵内葬有13位皇帝,23位皇后,1位皇贵妃及殉葬宫人数十人。另外还有7座妃坟园寝和一座太监墓(王承恩)。现在明十三陵已成为闻名中外的旅游胜地,并于20xx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长陵神道总长约7.3米,走向随地形变化而回转起伏。在这条神道上,自南向北依次建有石牌坊、大红门、长陵神功圣德碑、石像生、棂星门。
石牌坊位于神道最南端,建于明嘉靖年间,是我国现存建筑等级最高的大型仿木结构石牌坊。此牌坊用青白石料组装雕琢而成,其结构为“五间、六柱、十一楼”。石牌坊是十三陵的标志性建筑,其位置的选择十分重要。南北方向上,牌坊中门正对着天寿山主峰,东西方向上与龙山、虎山相应。陵区南侧,龙、虎山相距稍远,欲连未连,石牌坊建在这里,正可弥补空间上的不足,使其地势贯通。
大红门是陵区的正门,位于龙、虎山之间,距石牌坊1.25千米。其规制为单檐庑殿顶,红墙黄瓦,开券门3洞。明朝时门两侧建有红墙,红墙上设有左右随墙门以便日常出入。门前左右立下马碑两方,正反面刻有“官员人等至此下马”8字。大红门正门为帝后棺椁及神御物品的通道,左门为皇帝谒陵时行走,右门为大臣们谒陵时行走。
穿过大红门继续向前走就来到了长陵神功圣德碑碑亭。碑亭为重檐歇山顶,四面辟门,正方形,碑亭四角各立有一座汉白玉华表。碑亭内便是神功圣德碑。
长陵神功圣德碑上为盘龙碑首,下为龟趺驮碑,碑首上刻“大明长陵神功圣德碑”9字。“神功圣德”指的是对帝王历史地位的评价。石碑的正面是明仁宗朱高炽为其父撰写的3000余字的碑文,其余三面原来没有文字,清乾隆时期在碑的背面刻了御制诗《哀明陵三十韵》,后又在碑的左侧刻御制诗一首。清嘉庆时期在碑的右侧刻了御制文一片,讲的是明朝亡国的教训得失。
穿过碑亭,走在神道上,可看到两侧的石像生。陵墓前设置石像生始于秦汉,是用来象征死者生前的仪仗用的。明十三陵的石像生沿用了明孝陵的规制,但增加了4尊功臣像。长陵石像生以一对望柱开始,望柱呈六边形,底为须弥座,柱雕云纹,顶为云龙纹柱帽。石望柱之后800米的神道上排列着石兽12对、石人6对,石兽每种两对,两立两卧。这些石像生分别是:
狮子:象征威武 獬豸:象征公平正义 骆驼:象征运输和坚忍不拔的精神 大象:象征力量和祥瑞 麒麟:象征太平和祥瑞 马:象征皇帝的御用仪仗 将军:象征帝王朝会中的将军 品官:象征帝王朝会中的各级官员 功臣:象征帝王朝会中的功臣。
走过神道,迎面可见的是棂星门。此处棂星门为三开间,门上中间各饰火焰宝珠,故又称火焰牌坊,也叫龙凤门。棂星门象征着天宫之门,宫殿、坛庙、陵寝中的棂星门均有尊天子宫寝之门为天门的意思。
有关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 ______日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第二条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
受益信托资金(元)_______________
受益账号 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 (小写)__________元。
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甲方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乙方营业场所或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1、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的信托资金。
2、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受托人权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贷款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 贷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
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2、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乙方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利率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偿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交付的时间、方法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贷款期限分别为:一年期、两年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产生的贷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后的余额作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预期收益率分别为一年期 %,二年期 %。
2、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为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日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受益人、乙方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不超过 %,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乙方管理佣金 %,包括乙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托管费用。
第十五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1、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影响信托业务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将有关情况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作临时通报。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在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
2、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持信托合同与受让人共同到乙方处办理转让手续。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不得对抗乙方。
3、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 %分别向乙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当事方无权变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a 经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
b 信托期满。
c 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资金中所占比例归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终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财产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内,乙方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其他
1、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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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明十三陵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天寿山脚下,这里埋葬着明朝13个皇帝,所以叫明十三陵。自永乐七年(1409)开始修建长陵,到清朝顺治初年建思陵,营建时间前后长达22019年之久。明十三陵体系完成、规模宏大,是世界上保存最完成、埋葬皇帝较多帝王陵墓群。2019年明十三陵被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纪遗产名录》,成为中外游客到北京的必游之地。
明朝有十六帝,这里为什么只有十三陵呢?那是因为明朝有三个皇帝没有埋在这里,一个是开国皇帝朱元璋;一个是明朝第二皇帝朱允炆;还有一个是明朝景泰皇帝朱祁钰。明朝第一个在北京修建陵寝的是明朝第三个皇帝,明成祖朱棣。
明朝永乐五年(1407)七月,明成祖朱棣的皇后徐氏去世,朱棣命礼部尚书赵羾和江西术士廖钧卿在北京一带选址建陵。最后选中今天昌平区康家庄楼子营一带,作为陵址上报给皇上。朱棣亲自现场考察后,非常满意,封这里的山叫“天寿山”,选择“黄道吉日”开始动工修建陵寝。
从永乐七年到宣德二年(1409-1427),历时2019年之久,陵寝才大功告成。徐皇后先入葬,然后是明成祖朱棣本人。朱棣生前把自己的陵墓命名为“长陵”,这就是十三陵的“首陵”。
长陵的后续装修工程并没有结束。明朝嘉靖年间,朱厚熜下旨修建了长陵的神道。大石牌楼,神道上的碑楼陆续建成。如此算来长陵最后建成历时130余年。这条长陵的神道,也随着明朝后续几位皇帝的陵寝依次完工,成为了明十三陵的主神道。
清朝入关后,在统治国家的问题上遇到极大的困难,为此朝廷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来缓解老百姓激烈的反抗情绪。如暂缓实行剃发易服、恢复科举考试、重用汉臣,以及对明朝陵寝的管理。
康熙年间,康熙皇帝每次南巡,都会特意到南京的明孝陵为朱元璋上香祭奠,而且特意走在明孝陵神道的右侧(古代以左为上),来表示对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尊敬。雍正年间,雍正皇帝“子成父愿”,下旨寻找明朝皇帝的直系后裔。找到后封官。乾隆年间,乾隆皇帝赐朱家皇室后裔为一等延恩侯,世袭。并且清廷在政府机构上专设司香使,也就是守陵太监,负责具体相关事宜。设陵户负责看管陵园建筑与陵区内的树木。
民国时期最后一代延恩侯叫朱煜勋。由于他本人好吃懒做,又监守自盗,被民国政府撤销了他和看管陵区有关的一切职务,从此延恩侯退出了历史舞台。
那现如今的明十三陵在政府的大力保护与修缮下,恢复了部分景观。整个陵寝是长、献、景、裕、茂、泰、康、永、昭、定、庆、德、思十三个陵墓分别排列在天寿山脚下,一条道进出。左有象征青龙的蟒山,右有象征白虎的虎峪。山前有一条小溪流过,在东南方,形成水潭,这就是有名的十三陵水库。这片区域还埋葬着23个皇后、1个皇贵妃、殉葬宫人数十,另外还有7座妃坟和1座太监坟。
作为旅游景点对外开放的是其中的四处,它们是长陵神道、长陵、定陵、昭陵。我今天要讲的是长陵。
长陵的墓主是明成祖朱棣,明朝第三个皇帝,明太祖朱元璋第四个儿子。1360年生人,1424年去世。
朱棣一生跌宕起伏,生于群雄争霸的年代。11岁被封为燕王,17岁娶徐达的长女徐氏为妻,21岁在北平(也就是北京)走马上任,成为北平地区,集军、政、权于一身的最高行政长官。40岁以“靖难”名义起兵,历时4年拿下南京,从侄子朱允炆的手中夺得皇位,成为大明朝第三个皇帝。
朱棣执政22年。当政期间,勤于政务,关心百姓,生活俭朴。
最突出的功绩有三个:第一,主持编纂了《永乐大典》;第二,派郑和下西洋;第三,修了四处被今人评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古迹。(故宫、天坛、十三陵、湖北武当山道教建筑群)。
当然朱棣一生也有被今人看来不太光彩的事迹。如设立东厂特务机关;发动“靖难之役”篡夺皇位;“壬午殉难”大杀朱允炆时期的朝臣,给人留下凶暴、好杀的坏印象。
朱棣是位“马上天子”。因武功而立威名;因武功而夺皇位;因武功而开疆拓土。但死,也死在了行军的途中。朱棣是在第五次亲征漠北时,死在榆木川,今内蒙古多伦一带,享年65岁,葬于长陵。
朱棣是继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之后又一位雄才伟略的皇帝。
朱棣的陵寝长陵,位于天寿山主峰南侧的山腰处,是十三陵中规模最大、营建时间最长、保存最完整的一座皇陵。布局特点是“前方后圆”。“前方”指的是一组三进院落,“后圆”指的是宝城宝顶,也就是朱棣的坟墓。
前方这三进院落,第一进院落的大门是陵门,单檐歇山顶,面阔五间,中开三门,建于月台之上。第一进院落里现在能看到的只有一座碑亭。其他建筑都毁于清朝中期。
第二进院落的大门是裬恩门,进入裬恩门就看到了裬恩殿。
长陵的裬恩殿,上覆黄色琉璃瓦,重檐庑殿顶,开间,由60根金丝楠木大柱支撑,内铺“金砖”,占地面积达1938平方米。这么大的大殿,而且还都是金丝楠木的大柱,在国内的古建筑中实属罕见。金丝楠木本身就十分珍贵,长陵裬恩殿内的32根金柱,高达12.58米,直径都在1米上下。中间四根最粗,直径达1.124米,俩人相抱都无法合拢。而且明朝没有留下官修古建工程的标准。长陵的裬恩殿就成了研究明初官式建筑不可多得的实物,而却它是明十三陵中唯一保存完好的裬恩殿,非常值得游客到此参观。
过了裬恩殿,穿过内红门,我们就来到了第三进院落。首先可以看到棂星门,然后是石供案,案上放着石五供。它们分别是:中间是香炉、两侧是烛台、再两侧是香瓶。石五供的北面就是明楼。
明楼属于“后圆”部分,“后圆”指的是朱棣的陵寝。它由明楼、方城、宝城、宝顶(宝山)而组成。凡是您看到十三陵地区有这样一座明楼,就说明里它的后面埋葬着明朝的一位皇帝。
明楼是建在方城之上,重檐歇山顶,明楼内是“圣号碑”。碑首用篆字刻有“大明”字样,碑身上刻有“成祖文皇帝之陵”。碑身下面的碑座分四层,第一层二龙戏珠,然后是白云、群山、海水。“圣号碑”就相当于陵墓前的墓碑,说明里面埋葬的是成祖朱棣。
明楼的后面就是宝城宝顶。宝顶又叫宝山,人工夯土堆砌。宝山四周围有一圈城墙,高7.3米,上有垛口,周长是1千米,它叫宝城。宝山下就是地下宫殿。但长陵的地宫并没有打开,十三陵中唯一打开地下宫殿的是定陵,朱翊钧的陵墓。
原来在明初皇帝死后有一种殉葬制度,叫人殉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奴隶主要用大量的奴隶和牲畜作为陪葬品和自己一起下葬。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就实行了这种野蛮残暴的人殉制度。朱元璋死时,埋了38人;朱棣埋了16人;朱高炽埋了5人;朱瞻基埋了10人。陪皇帝殉葬的宫女或爱妃,被皇帝赐封家里为 “朝天女户”。到了明英宗朱祁镇才下诏废除这种人殉制度。
英宗朱祁镇昏庸无能。当过俘虏,丢了皇位,被敌人释放回京后,在太监的帮助下,利用计谋重新当上了皇帝。有俩年号一个正统,一个天顺。在明史上绝对不是个好皇帝,但他却废除了人殉制度,也算是在有生之年,做了件好事。
不过明十三陵地区殉葬宫女究竟葬在何处,尚未知晓,仍需后人考证。
好,明十三陵中长陵就给您介绍到这里。
有关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_____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_____、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_________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_________(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第十七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有关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目录
1)总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元
乙2方:×%××元
乙3方:×%××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方要以合适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方签名:外方签名:
有关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会上,校长、党支部书记谭xx传达了xx乡党委政府在11月19日关于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会议要求。由于时间关系,他组织大家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部分。谭书记并就学习方法对全体教职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在每周例会时间,由工会牵头,组织分片段学习;
二是在校园qq群中共享中发学习资料,供教职工自学,要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三是在年底结束时组织专班检查每位教师的政治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计入教师绩效考核和个人成长档案。
会上,所有教师畅所欲言,多角度阐述对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理解与感悟。大家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科学回答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开启了新的改革窗口,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在中国大地上进行的一场新的伟大革命。“五位一体“的改革设计,是众多亮点中最大的亮点。这与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形成了相互支撑的关系,释放了强烈的改革信号。
通过学习,看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把教育工作提到了更高一个高度,让我把教育工作做好的信心百倍增加。为了贯彻学习好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
我作以下表态:
1、作为一名党员教师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上来,要以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学校实际,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以饱满的热情将学习精神落实到每一节课、每一次教研活动和每一次主题教育活动中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于地方百姓。
2、本学期后期的政治学习内容重点是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好,落实好。加强自己的业务学习与职业道德观,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的成长,以实际行动提高教学质量。
3、进一步以“比教学”工作和创建高效课堂为抓手,要提高学校整体质量和效益,用课题研究、校本研修促进学校文化建设,向精细化管理迈进,提高工作效益,促进学校发展。
全会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党在新时期的总目标和总任务,明确了党的政策方针和具体措施,使我们更加坚定了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使我们更加强化了跟着党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使我们更加明确了自己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我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攻坚克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教师十三五规划培训心得体会(二)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结构性矛盾凸显,新旧增长点青黄不接,各类风险挑战增多,旧的增长路径难以为继,转变发展方式日益紧迫。“十三五”期间,安徽必须把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放在突出位置,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切实摆脱旧的路径依赖,推动经济发展转入新轨道。 一、摆脱对投资拉动的过度依赖,走投资消费联动的新路 二、摆脱对传统产业的过度依赖,走创新驱动的新路 三、摆脱对要素资源粗放投入的过度依赖,走绿色化引领的新路 四、摆脱对非均衡发展的过度依赖,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新路 五、摆脱对政府主导经济的过度依赖,走市场和政府协调配合的新路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坚持市场化方向,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经过30多年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掌握的权限过大,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不惜拼土地、拼环境、拼政策,干扰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导致竞争不充分、要素价格扭曲等问题。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新型城镇化、医药卫生等改革先行先试,一些领域的改革走在全国前列,但传统体制束缚依然严重,发展活力亟待释放。新增长动力机制的形成有赖于市场化改革。 “十三五”时期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随着行政管理、科技体制、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逐步深入,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科技经济“两张皮”、市场准入“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有望逐步破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将得到充分释放。安徽应抓住用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新型城镇化、医改等先行先试机遇,探索构建市场化发现培育增长点的新机制,推动市场和政府作用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一是强化系统思维。国际国内需求收紧,资源环境约束强化,传统发展路子已走不通了。只有把眼光放到需求升级、民生改善、生态保护、体制创新上,加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才能发现新的增长空间,也才能找到稳当前、管长远的现实路径。 二是强化底线思维。在经济下行周期主动进行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可以为长远发展增强动力、预留空间。我们有必要明确经济运行底线,在守住稳增长、保就业下限和防通胀上限的基础上,努力在调结构、促改革处着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增长蓄积能量。 三是强化创新思维。新常态下,新技术、新业态、新政策快速涌现,不仅对企业、也对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新常态,各地既要勇于担当,在国家顶层设计明确的框架内主动作为,更要破除在经济平面扩张下形成的思维定势,积极探索适应简政放权、职能转变要求的新思路、新办法。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_____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_____、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第二十一条?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有关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和感想八
有关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和感想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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