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防止教育微腐败心得体会如何写(七篇)
- 上传日期:2022-12-27 23:3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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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防止教育微腐败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一、指导思想:
根据“《幼儿园规程》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为指导思想。
二、幼儿情况分析:
大班幼儿已具有简单的安全知识和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但由于幼儿年龄小,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但仍有部分幼儿需要教师不断地提醒与督促。在新的学期里为了加强幼儿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让幼儿健康的成长,特定计划如下
三、安全工作目标的制定:
1、建立班级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班级日常活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四、具体实施方案:
首先,教师应该在思想上必须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做到工作到位,时刻注意孩子活动情况,不离开幼儿,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培养幼儿良好的个人卫生、作息等习惯;培养用药安全的意识第一周(9月2日——9月6日)
活动一:怎样保护好我们的身体
1、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求幼儿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学会洗手,洗脸,不随地吐痰,讲究个人卫生,预防流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平时在幼儿园时就应时常观察幼儿的入城生活习惯。
活动二:做一个健康宝宝
1、帮助他人有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教幼儿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
2、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做一个健康、快乐的幼儿。活动三:保护肘关节
1、了解关节在人体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形成保护肘关节的意识。
2、知道保护肘关节的方法。
活动四:预防疾病我知道1、了解有关传染病的情况,说出或画出预防疾病的方法。
2、培养幼儿的表达能力。
3、增强幼儿预防疾病的意识。
活动五:防食物中毒
1、指导小学生知道变质的食物有害身体健康。
2、学会辨别常见的变质食物和过期食品。
3、培养小朋友注重饮食健康的好习惯。
4、注重饮食安全,不食用变质或过期食物。
活动六: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
1、吃完中午饭自己将碗筷收拾好,送到水房。
2、按时上床睡午觉,不和周围的人说话。
对于防止教育微腐败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 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于防止教育微腐败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伴随着一首好听的音乐《红灯停绿灯行》。我们开始了今天的广播。音乐很好听吧!在我们刚入校时,老师就教育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请同学们回想一下,你真正做到了吗?
从今天起,我们将通过广播一起学习各项安全知识。希望各班班主任组织好学生认真收听。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很多时候,我们走路都是步行的,所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交通法规对行人的要求。交通法规对行人的要求有:
1、遵守车辆、行人各行其道的规定,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2、遵守“红灯停、绿灯行、黄灯闪烁多注意”的原则;
3、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与管理;
4、不要在道路上爬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在道路上躺卧、纳凉、聚众围观等;
5、不要强迫、纵容他人违反交通法规,同时对任何人违反交通法规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作为小学生,我们在放学和集体外出时应怎样做?
在放学路上,要遵守纪律排好队,在教师的护送下,有秩序地在人行道上行走。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我们走路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路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或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
集体外出活动,要有教师的带领,排成两列纵队,在人行道上行走。不要随便离开队伍。不要在队伍里你推我拉,嬉戏打闹。不做妨碍交通安全的事,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过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要看清路面情况,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
大家知道吧!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为什么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呢?因为骑车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体力、智力和骑车技术,还需要有一定的交通常识以及对各种事物的识别、分析和判断能力,才能安全使用车辆。
根据医学、生理学和心理学资料分析表明,一个人的发育期通常要满十二、十三岁,才能初步达到上述最低要求。因此交通规则从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出发,规定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车。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要做文明人。那么文明乘车应当尊守哪些秩序?
文明乘车,确保安全。等乘公共汽车,应在站台上有秩序地等候。车停稳后,让车上的人先下,然后依次上车,不要争抢。上车后要主动买票,遇到老弱病残和怀抱婴儿的人应主动让座。车辆行驶时,要坐好或站稳,抓住扶手,防止紧急刹车时摔倒。不能将头和手伸出窗外,不能在车厢内大声叫嚷,乱扔果皮、纸屑,要做一个文明的小乘客。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千万不要去乘坐车况不好或者没有合法手续的车,比如我刚才给大家讲的黑龙江的那起车祸,翻车的一个原因就是车况差。
在我们上街和横过道路应该怎么做?
1、行人上街要走人行道,不要走车行道。
2、横过街道和公路要走人行横道,不要斜穿或猛跑。
行人横过道路时,应站立在路边,看清来往车辆后,选择离自己最近的人行横道通过。通过时,须先看左右方向是否有来车,确认来车距离远无危险后才能通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要突然改变行走路线,突然猛跑,突然往后退,以防来车驾驶员措手不及,发生危险。
横过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时,要十分注意驶近或停下的车辆旁边是否还有车辆驶来,没有看清时不要冒险行走。
横过未设人行横道线乡镇街道或公路时,要看清左右有无来车,千万不要奔跑,不要同来车抢道。
3、行人横过人行横道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必须遵守信号灯的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进入人行横道。还须注意:即使信号灯已经变成绿色,也应看清左右的车辆是否停稳,然后再穿越道路。
4、设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地方,行人过街要走人行天桥或地道,不要横穿街道和公路。
5、列队横过车行道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队列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待车辆过去后,再继续通过。
以上是交通法规中和我们学生相关的一些规定。只要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做,就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之,我们的交通安全,不光要靠全社会的方方面面来关心、支持,还要靠我们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也只有这样我们的道路交通才会有序、安全、畅通,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大家的生活更加美满幸福!
今天的交通安全知识就学习到这里,老师们、同学们再见!
对于防止教育微腐败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感恩”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解释为“对别人所给的帮助表示感激”,感恩是人类生活的重要情感行为,这种情感和行为包含着尊敬师长、关爱他人、回报祖国、珍爱生命、追求和谐等伦理价值。一颗颗感恩的心,组合成社会的良心、善心与爱心。加强感恩教育,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培养出健康和高尚的人。
感恩教育是培养传承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基本要求。感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历来就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的感恩思想,鲁迅先生则要求人民要“感谢命运,感谢人民,感谢思想,感谢一切我要感谢的人”。加强感恩教育就是要培养健康的学生,让他们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做品德高尚的人。
感恩教育是培养健康心理的基本要求。感恩之心是一个人幸福的源泉,一个心存感激的人,往往就是最快乐的人。在感恩的氛围中,人们面对很多事情都可以平心静气;在感恩的环境里,人们可以认真、务实地从最细小的事情从容做起;在感恩的空气中,人们自发地真正做到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在感恩的气氛中,我们将不会感到自己的孤独……加强感恩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让他们拥有一颗阳光的心灵、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感恩社会、感恩父母、感恩老师和同学,从而与人与社会和谐相处。
首先,要循循善诱,引导大学生学会感知他人对自己的帮助。巴尔扎克说:“骄傲的人,很少感恩,因为他永远不会认为自己已得到他应得的一切”。处于成长阶段的大学生,尤其是部分独生子女身上存在的自我中心意识,使他们很出国留学容易形成“成皆由我,败皆由人”的思维习惯,总是过高地估计自己的努力,而看不到别人的付出。因此,要有意识地逐步引导大学生用辩证的方法多角度地分析问题,在看到自己努力的同时,也要看到他人对自己的帮助,养成谦虚进取的心态,由此知道感恩、学会感恩。
其次,要培养大学生的权责意识。如卢梭所言“当舒适地享受一旦成为习惯,便使人几乎感觉不到乐趣”。当外来的帮助和关怀成为习惯时,人便容易变得漠然。在日常生活中,师长们更多的只是履行了自己的“责”,而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师生关系、长幼关系中理应享有的“权”,亦即忽略了孩子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孩子因没有付出的体验,久而久之,老师、父母的付出在孩子眼里就会变得理所当然了。长此以往,又何谈对师长的体谅和感恩呢?因此,要培养孩子正确的权责观。师长在付出努力的同时,要有意识地让大学生看到和感觉到,让他们理解师长的艰辛与付出,进而要求他们也要尽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逐步让他们在享受拥有的同时懂得回报,养成感恩的心态和习惯。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感恩教育,提高实效性。要使感恩意识成为大学生的一种思维习惯,成为他们的品德中的组成部分,无疑是要经过长时间的引导和熏陶,找到正确的学校途径。
感恩教育心得体会,要充分发挥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在课堂教学中,既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用身边的实例教育学生,要触及学生的灵魂。要防止感恩教育平淡化、平凡化以及过分理论化,收不到实际效果。
其次,要充分发挥教师的言传身教作用。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过,“教师的人格,就是教育工作的一切。”思想政治教育尤其如此。教师的模范榜样作用早已为人们所共识,要引导大学生学会感恩,教师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懂得感恩的人。感恩教育心得体会,感谢学生的配合和帮忙、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感谢邻里的互助和照顾……学生从老师日常生活的点滴言行中,最能够学会知恩和感恩。
对于防止教育微腐败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 2021防止溺水主题班会教案5篇
★ 2021防溺水主题班会教案5篇
★ 2022预防学生溺水专题节目暑假安全第一课观后感10篇
★ 《生命安全教育之“防溺水”》专题课观后感精选10篇
★ “暑期平安大讲堂”直播活动观后感范文10篇
★ 小学防溺水安全作文素材精选5篇
★ 国家安全教育主题班会5篇
★ 2022安全生产月主题活动方案(10篇)
★ 见习班主任工作计划6篇
对于防止教育微腐败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为了增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掌握有关安全知识,提高应急逃生的本领,打造平安校园,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预防踩踏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本活动旨在预防校园踩踏事件的发生,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逃生要领,从容应对突发事件,主要达到以下目的.:
1.使全体师生熟悉撤离线路及疏散方法,在紧急状况下能迅速、有序、安全地通过教室疏散通道,撤离到指定地点。
2.使全体师生在人多拥挤道窄的地段,文明靠右行走,队伍静、齐、快;了解遇到紧急情况如何逃生的相关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xx年x月x日
所有同学从教室出来后,以较快速度赶到田径场按课间操队形站好。
注意:具体疏散还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听从疏散指挥教师的指挥。
演练启动信号:第二节课下课铃声
本次活动分两个阶段:
(一)教育训练阶段
1.各班利用班会课时间组织学生观看《预防踩踏事件》视频,并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撤离知识及撤离过程中的要求、注意事项的辅导、教育与训练。要求队伍做到静、齐,队伍整齐靠右行,不追跑,不推推搡搡,整个过程严肃认真(有讲话、追跑、打闹的班级要扣分),使学生了解活动概况,严格遵守撤离要求,避免在演习中发生意外,确保学生的安全与活动的顺利进行。
要求学生在演练的前几天按照疏散路线赶到操场做课间操,以熟悉疏散路线。并告知学生,今后的课间操、放学、集会等情况下都要按照这次演练的路线和要求去疏散。
2.各年级组要对组内老师进行防踩踏知识和活动要求进行培训,并明确责任。
(二)疏散演练阶段
1.第二节课下课前3分钟各组成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指定地点,班主任老师进班指挥,组织疏散学生,以防出现混乱。
2.学生疏散安排
每班靠门的前后学生立即把门打开,分两路纵队出门。由正在上课的老师负责疏散,年级组长、班主任如没课,应立即到班级所在教室处疏导学生。在撤离途中,如出现拥挤摔倒,后面学生及楼梯口老师应立即大声喊“停”同时停止不动,各班老师招呼本班学生停下,
等险情排除后,再招呼顺序撤出。
3.操场集结安排
各班学生集中到位之后,班主任立即清点人数,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全体学生集结后,总指挥对演练过程进行点评后,宣布演练结束,各班有序带回,对演练过程再次进行分析评点,总结经验教训,并强化防踩踏知识教育。
1.所有人员务必保持镇静有序,听从指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2.正在上课的老师,要负责所在班级学生的疏散指挥(没课的班主任老师要迅速赶到班级所在楼梯口疏散学生),在听到演练指令后,指挥学生将前后门打开,让学生以两纵列、有秩序的、较快的按指定疏散路线疏散,等最后一名同学离开教室后,老师才能跟着队伍一起疏散。疏散到操场后,老师应立即清点人数,并将情况报告给指挥部。
3.在教室门口指挥疏散的老师,应控制责任区域内学生的速度,不宜过快,提醒学生注意脚下,不要摔倒,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一旦发生拥挤、摔倒,应立即大声喊“停”,等险情排除后再按顺序疏散。
4.所有学生在疏散过程中一定要听从老师的指挥,不要大喊大叫,不要弯腰捡东西、系鞋带,撤离的速度不要过快,注意脚下,防止摔倒,与前面的同学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挤推前面的同学,以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发现前面的同学摔倒,应立即大声喊“停”,
等险情排除后再按顺序疏散。
5.全体师生应认真学习防踩踏知识,严肃认真、高质有序地完成各项演练任务。
对于防止教育微腐败心得体会如何写七
孩童泳池乐游游,成人伴实免忧愁。
加强安全教育,建设平安校园。
池水无情人有行,请三思而后行。
依法监护子女,杜绝溺水事故。
珍爱生命、谨防溺水,远离危险、平安成长。
游泳热身很重要,预防溺水要记牢。
水是生命的源泉,但也有致命的威力。
生命只有一次,请远离“水”边。
齐抓共管,联防联动,严防溺水事故。
珍爱你我生命,河塘切勿靠近。
不要因碧波蒙蔽了双眼,不要因清凉失去了判断——预防溺水,珍爱生命。
溺水事故揪人心,河道游泳不安宁。
如果你想变成死鱼一条,就请在此处下水。
安全游泳,预防为主。
珍爱生命谨防溺水,远离危险平安成长。
防范未成年人溺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溺水警钟时常鸣,安全时刻记心中。
体能泳术齐注重,碧波畅泳乐融融。
强化安全教育,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珍爱生命,预防溺水。
若果你嫌命长,请在此处下水。
河水湍急,小心溺水。
溺水事故揪人心,下水游泳不安宁。
安全第一,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从我做起。
儿童戏水泳池乐,成人照顾伴在旁。
切实增强安全意识,预防溺水事故发生。
安全使用游泳池,照顾儿童勿忽视。
不为一丝清凉,丢了一生性命。
玩水失足千古恨,回头是岸等来生。
珍惜生命,远离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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