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培训心得体会博客文档简短 银行授信业务培训心得体会(九篇)

  • 上传日期:2022-12-27 07: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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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授信培训心得体会博客文档简短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在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的贸易融资额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包含的额度种类与金额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 (币种、金额大写)的贸易融资总额度。

2、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图标“□”中画“√”并在“ ”处填列具体金额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

□ 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甲方在申请开立单笔信用证时需交纳不低于信用证项下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 %的保证金。在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提供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融资的条件下,单笔进口开证项下的押汇金额最高不超过付汇金额的 %。

□ 进口代收押汇额度:

进口代收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进口代收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进口代收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代收金额的 %。

□ 汇出汇款押汇额度:

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汇出汇款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汇出汇款金额的 %。

□ 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 出口托收押汇额度:

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在本单项额度项下,出口托收单笔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汇票或发票金额的 %。

□ 出口t/t押汇额度:

出口t/t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t/t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单笔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扣除进口商预付货款及定金后的发票金额的 %。

□ 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

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 开立保函授信额度

开立保函授信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开立保函授信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本单项额度项下,开立每笔保函需交纳不低于开立保函金额 %的保证金。

3、 本条第2款中乙方同意提供的各项额度称为“单项额度”。各单项额度限额之和可以超过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贸易融资总额度限额。但是,在第二条规定的任一单项额度的使用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占用的该类单项贸易融资额度不得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该单项额度的限额;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占用的各类单项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贸易融资总额度限额。

4、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贸易融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相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5、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1、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时,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甲方如需继续使用额度需重新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3、有关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在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项下因已发生的融资或授信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授信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或本协议的终止而受到任何影响和限制,甲方仍须按照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影响。

第三条 有关业务的界定与额度的适用范围

1、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开证授信系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免收部分/全部保证金的便利,免收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部分占用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甲方在申请开证的同时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押汇业务。就本协议而言,进口信用证押汇系指甲方为履行其向乙方申请开立的进口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向乙方提出融资申请,乙方经审查后同意于付款到期日代甲方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部分/全部款项,甲方于押汇到期日向乙方偿还融资本息的业务。

2、进口代收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进口代收押汇系指甲方为履行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义务,向乙方提出融资申请,乙方经审查后同意于付款到期日代甲方对外支付进口代收项下部分/全部款项,甲方于押汇到期日向乙方偿还融资本息的业务。

3、汇出汇款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汇出汇款押汇系指甲方为履行进口贸易合同中采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项下的付款义务,向乙方提出融资申请,乙方经审查后同意于付款到期日代甲方支付部分/全部款项,甲方于押汇到期日向乙方偿还融资本息的业务。

4、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出口信用证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或同意提供的一种以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基础的有追索权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5、出口托收押汇

就本协议而言,出口托收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对客户提交的托收单据进行审核,在符合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由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在未收妥国外银行付款前的短期融资。

6、出口信用证贴现

就本协议而言,出口信用证贴现系指应甲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贴现率有追索权地从甲方买入经国外银行承兑/承诺付款的信用证项下票据或债权的行为。

7、出口t/t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出口tt押汇系指,在甲方与境外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订单)中约定采取赊销作为出口结算方式的条件下,当甲方发运货物并出具以进口商为抬头的商业发票后,在收到进口商的全额货款以前,由乙方提供的一定比例的短期贸易融资。

8、开立保函授信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开立保函授信系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保函时,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免交全部/部分保证金的便利,免收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部分占用开立保函授信额度。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1、本协议第一条所称的“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多次循环使用的单项额度;所称的“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可循环使用(可在最高限额内一次或分次使用)的单项额度,分次使用的情况下,每次叙做业务时予以扣减单项额度,直至单项额度为零,不得循环使用。

2、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具体业务应符合乙方的规定,甲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第六条第2款列明的书面业务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关资料供乙方审核。乙方在对甲方的具体业务审查后,有权决定对某一具体业务是否需追加保证金或降低融资比例,并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该笔业务或拒绝甲方的该项融资申请。

3、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一经甲方使用,即构成甲方对乙方之负债。乙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银行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乙方关于贸易融资及授信、银行结算、贷款等的有关规定使用本协议项下之授信额度。

5、甲方在本协议授信额度期限内申请开立信用证、保函或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汇出汇款押汇、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贴现及其他类型的融资,如果信用证、保函的有效期或押汇/融资到期日在相应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后三个月,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相应的单项额度。如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单项额度办理业务,则有关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因该授信/融资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受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的任何影响和限制。

6、如甲方需要调剂使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单项授信额度,或者需要在本协议及其他授信协议项下调剂使用额度,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并由甲乙双方签署相应的额度调整补充协议。

第五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1、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2、如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外币,则利率根据乙方当时适用的押汇币种的贷款利率确定,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3、融资逾期的罚息利率。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4、垫款的利率。甲方申请乙方开立的信用证或保函项下发生垫款的,乙方有权按照乙方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及/或复利。

5、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额度管理费(本条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 2、不适用),按总额度的 %计收,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与本协议相关的账户管理、收付汇跟踪、头寸调剂等综合性服务;

(2)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乙方为收回与额度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4)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6、甲方履行付款/还款义务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乙方依据本协议及单项协议主动从甲方账户中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或融资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实时汇率牌价加点进行折算。

对于甲方的出口收汇款项,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或甲方要求进行结汇时,结汇汇率按照结汇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实时汇率牌价加点进行折算。

第六条 使用授信额度需要签署的协议

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应与乙方选择适用或者签署以下相关附件或申请书:

1、经过双方协商、修改、同意适用的下列附件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下列附件,图标“□”中画“√”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对于双方未明确约定适用的附件,如本协议项下对该附件所适用的业务/产品赋予了相应的额度,则该附件对甲方双方同样适用)。对于适用的附件双方无需另行在相应附件上签字、盖章,任何一方不得因此而对附件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

□ 附件(1):用于开立信用证业务。

□ 附件(2):用于进口押汇业务。

□ 附件(3):用于出口押汇业务。

□ 附件(4):用于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

□ 附件(5):用于开立保函业务。

2、下列申请书,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具体的结算融资业务时提交,双方协商填写完毕(其中《进口押汇申请书》和《出口融资申请书》须由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1)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2)修改信用证申请书。

(3)进口押汇申请书(用于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项下押汇)。

(4)出口融资申请书(用于出口信用证/托收/tt项下押汇或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

(5)开立保函申请书/提货担保申请书。

(6)修改保函申请书。

3、在单项授信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

第七条 融资交易的先决条件

甲方申请使用本协议下的授信额度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交相应单项授信业务的申请书;

2、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单项授信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办妥叙做单项授信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

5、满足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提款前提条件;

6、甲方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保证金全部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7、《综合授信协议》或本协议中规定的有关担保合同或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8、甲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9、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按照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甲方提出的单项授信业务申请;

2、在办理甲方提出的单项授信业务申请时,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务;

3、对甲方提出的监督、质询和批评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第九条 甲方义务

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在使用授信额度的过程中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规定执行;

2、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备付金;

3、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费用和因甲方违约造成的汇差损失;

4、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约定的用途。

第十条 担保

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担保:

1、本协议依据双方之间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 )而签订,是《综合授信协议》的从属协议(即具体业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授信或融资。

2、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若以抵押或质押为担保方式,或者同时以抵押、质押两种形式担保,应当依法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定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属合同。担保文件名称为 ,编号为 。

如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文件变为无效,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担保人在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包括其他担保类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抵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以担保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第十一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1、定期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3、如果甲方已经或将与本协议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4、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疑地通知乙方;

5、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6、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乙方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与甲方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7、甲方同意:甲方以存放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的存款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甲方在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融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其他费用等;

8、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或取消

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随时调整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1、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2、乙方认为市场或所涉及行业出现重大负面消息;

3、乙方认为国家、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某种限制性政策对或者可能对本协议涉及的产业和行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备付金;

3、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4、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5、违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确有证据表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立即宣布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全部到期;

2、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直接从甲方开立在乙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其它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甲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款当天乙方确定的汇率折算;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或者要求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所有授信提供其他担保;

4、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保证人追索;

5、取消对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资并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6、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本协议项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弃权与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国际惯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及/或相关义务仍需履行。

第十八条 公证(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2、不适用)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到 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 方承担。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甲方、乙方和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包括单项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附件(1):

用于开立信用证业务

本附件构成(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分(支)行(以下称“乙方”)年 月 日签署的 号《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开证之日有效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4、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信用证。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信用证副本之后,应当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信用证副本后的两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开出的信用证。

(2)乙方应甲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暨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申请人承诺书》),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信用证为准。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开立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文件,如贸易合同等,不得解释为乙方有义务按照此类单据或文件开立信用证。

(3)甲方如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开证之日有效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发出,即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4)乙方对信用证修改具有独立的判断权,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请,亦有权对修改内容提出建议。信用证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保证人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保证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5)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修改函/电副本之后,应当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修改函/电副本后的两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对信用证的修改。

(6)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7)《申请人承诺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有关信用证的内容应用英文填写,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因开立、修改信用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5、甲方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在乙方对外付款日3个工作日前,甲方保证主动将需要对外支付的款项全额划入甲方开立在乙方的保证金账户或其他人民币/外币账户中,作为乙方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备付金。为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乙方有权主动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及/或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款对外支付。

6、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

(1)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乙方单到通知,甲方应在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单据处理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对单据无拒付意见,同意乙方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如果甲方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且乙方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可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甲方应按照本附件和《申请人承诺书》的约定主动备付资金;如甲方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但乙方不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有权仅凭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如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足额备付金、足额保证金或其他付款保证,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放弃对外拒付的权力或者仍保留自行拒付的权力。

(2)如果甲方认为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且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拒绝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的请求,应一次性列明所有不符点,并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拒付理由书一式两份。乙方对于甲方在拒付理由书中提出的不符点,有权视为甲方对单据提出的全部不符点。如果乙方对甲方所提不符点表示同意,可办理对外拒付;如果乙方根据国际惯例审核认为甲方所列不符点不成立,或所列不符点属于非实质不符点不足以构成拒付理由,则乙方有权决定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并从甲方支付的备付金中直接扣取相应款项对外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3)如因甲方备付金不足致使乙方对外垫付索赔款项。索赔款项一经支付,即构成甲方对乙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债务。垫款利率按照乙方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7、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信用证开出后如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生与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2)对于经乙方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认的延期付款,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止付,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以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或提起诉讼请求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

(3)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8、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7条的承诺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附件(2):

用于进口押汇业

本附件构成(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分(支)行(以下称“乙方”)年 月 日签署的 号《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进口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进口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进口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押汇款项支付给交单银行,或者在汇出汇款押汇项下支付给出口商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收款人,并有权按照《进口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向甲方收取利息和罚息。押汇本金自乙方代甲方对外支付之日起即构成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资,甲方应当在押汇到期日前向乙方偿还押汇本息。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押汇本息,则甲方必须承担融资逾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支付逾期的罚息及/或复利。

4、甲方兹确认:

(1)乙方享有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意见,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意见,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乙方为其提供的押汇融资时止。上述单据的记载、内容、背书等情形以及乙方对单据/货物的占有、控制等行为不得视为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得到了任何形式的减免、豁免、抵偿或者其他形式的减少。甲方不得因前述原因向乙方主张任何赔偿、追索或其他权利。

(2)甲方向乙方申请持有单据/货物,以销售款项偿还乙方押汇融资,只是作为乙方的受托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保管有关单据,代为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销售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将货物销售给第三人时,应向第三人表明此种身份。

(3)货物在甲方保管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仓储、运输、码头费用等)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对该货物按货物的市价投保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保险单正本上列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如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以延期付款或任何非货币方式或低于市场价处理该货物。甲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抵押或质押该货物,或使该货物受到任何留置权的约束。一经乙方要求,甲方即将该货物的账目、任何销售收入或与该货物有关的销售合同的详细情况提交给乙方;乙方有权随时进入仓库对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或者重新占有该货物。

5、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甲方承诺进口项下货物销售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6、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5条的承诺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附件(3):

用于出口押汇业务

本附件构成(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分(支)行(以下称“乙方”)年 月 日签署的 号《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出口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叙做出口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押汇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如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且甲方与乙方同时叙做打包贷款业务的,甲方同意其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所得融资款项,将被乙方首先自动冲抵打包贷款业务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余款支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口押汇项下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押汇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如果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出口tt项下的应收货款于押汇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出口押汇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以该款项抵销甲方的债务。

5、甲方兹确认:

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信用证/托收/出口tt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此种权益,乙方将保留至其债权获得全部偿付时止。

6、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出口项下货物销售情况的说明;

(2)出口融资项下的结算业务全部委托乙方办理,并在l/c和托收项下提交全套出口收汇单据,在出口tt项下提交出口贸易合同及全套单据副本。同时,出口tt押汇项下,甲方在提出融资申请同时,还需提交已盖海关验讫章验迄章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或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并按照乙方的规定交纳手续费及/或其他相关费用;如提出融资申请时无法提交该单据,甲方兹保证在融资到期日前将上述单据提交乙方;

(3)无论出口信用证为何种类型,乙方在《协议》及本附件项下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4)如出口项下货物销售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

7、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1)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6条的承诺;

(2)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国外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3)开证行/保兑行或付款人所在地发生动荡、爆发战争、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保兑行或付款人倒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导致国外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4)因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等导致国外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附件(4):

用于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

本附件构成(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分(支)行(以下称“乙方”)年 月 日签署的 号《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提出的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贴现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

4、甲方同意乙方将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5、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甲方以合法、善意、诚信的方式取得票据/债权;

(2)甲方对基础交易的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6、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1)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5条的承诺;

(2)承兑行/承付行发生以下事件:

a、承兑行/承付行财务状况恶化,乙方认为其将无力履行付款义务;

b、承兑行/承付行被或者可能被解散、撤销、关闭或宣告破产;

c、承兑行/承付行被法院宣告资金冻结或者发出禁付令;

d、承兑行/承付行通知款项被法院冻结、止付或被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而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支付;

e、承兑行/承付行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

f、承兑行/承付行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

g、承兑行/承付行由于其所在国的外汇管制而无法支付相应的外汇;

h、承兑行/承付行所在国政局动荡、发生自然灾害、金融危机,乙方认为可能导致其不能按期付款;

i、承兑行/承付行或其所在国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承兑行/承付行偿付能力的其他事件。

附件(5):

用于开立保函业务

本附件构成(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分(支)行(以下称“乙方”)年 月 日签署的 号《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保函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保函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保函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保函。

(2)乙方应甲方申请开立的保函的详细内容参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开立保函申请书暨承诺书》,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保函为准。

(3)甲方如需对保函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保函修改申请书》。保函的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本身担保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反担保人在《保函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4)保函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4、甲方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在乙方对外付款日3个工作日前,甲方保证主动将需要对外支付的款项全额划入甲方开立在乙方的保证金账户或其他人民币/外币账户中,作为乙方履行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备付金。为履行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乙方有权主动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及/或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款对外支付。

5、甲方同意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发生保函项下索赔,经乙方审核受益人索赔文件符合保函约定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支付的备付金中扣取相应款项对外履行付款义务。如因甲方备付金不足致使乙方对外垫付索赔款项,索赔款项一经支付,即构成甲方对乙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债务。垫款利率按照乙方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6、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如保函系委托其他银行转开,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转开保函项下对转开行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2)对于保函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基础交易的执行、修改、变更、终止等影响乙方担保责任的任何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3)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对外担保项下履约时的相关核准手续;

(4)保函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如保函无明确失效日、适用外国法或惯例、无明确担保金额等,甲方同意对由此可能给乙方带来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进行补偿。

7、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6条的承诺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有关授信培训心得体会博客文档简短二

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业务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额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包含的额度种类与金额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金额大写)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总额度。

2、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额度包括:(图标“□”中画“√”并在“ ”处填列具体金额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

□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为人民币 (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甲方在申请开立单笔信用证时需交纳不低于信用证项下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 %的保证金。在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提供买方押汇融资的条件下,单笔开证项下的买方押汇金额最高不超过付款金额的 %。

□ 卖方押汇额度:

卖方押汇额度为人民币 (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卖方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3、 本条第2款中乙方同意提供的各项额度称为“单项额度”。各单项额度限额之和可以超过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总额度限额。但是,在第二条规定的任一单项额度的使用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占用的该类单项融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该单项额度的限额;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占用的各类单项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总额度限额。

4、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相应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额度。

5、 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1、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时,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甲方如需继续使用额度需重新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3、有关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在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项下因已发生的融资或授信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授信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或本协议的终止而受到任何影响和限制,甲方仍须按照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影响。

第三条 有关业务的界定与额度的适用范围

1、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开证授信系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免收部分保证金的便利,免收的保证金部分占用开证授信额度。

甲方在申请开证的同时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买方押汇业务。就本协议而言,买方押汇系指甲方为履行其向乙方申请开立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向乙方提出融资申请,乙方经审查后同意于付款到期日代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部分/全部款项,甲方于押汇到期日向乙方偿还融资本息的业务。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系指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同意向甲方提供开立信用证金额和买方押汇总额的最高限额。

2、 卖方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卖方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的一种以国内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能够正常收款为基础的短期融资业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卖方押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解释为乙方购买了甲方所提交的单据。同时,乙方的押汇行为也不得解释为乙方对票据及/或单据付出了任何法律上或相关法规上所称的对价。卖方押汇额度系指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同意向甲方提供的卖方押汇总额的最高限额。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1、 本协议第一条所称的“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多次循环使用的单项额度;所称的“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可循环使用(可在最高限额内一次或分次使用)的单项额度,分次使用的情况下,每次叙做业务时予以扣减单项额度,直至单项额度为零,不得循环使用。

2、 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具体业务应符合乙方的规定,甲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第六条第2款列明的书面业务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关资料供乙方审核。乙方在对甲方的具体业务审查后,有权决定对某一具体业务是否需追加保证金或降低融资比例,并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该笔业务或拒绝甲方的该项融资申请。

3、 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一经甲方使用,即构成甲方对乙方之负债。乙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银行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乙方关于融资及授信、银行结算、贷款等的有关规定使用本协议项下之授信额度。

5、 甲方在本协议授信额度期限内申请开立信用证、或申请办理买方押汇、卖方押汇、议付,如果信用证有效期或押汇/融资到期日在相应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后三个月,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相应的单项额度。如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单项额度办理业务,则有关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因该授信/融资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受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的任何影响和限制。

6、 如甲方需要调剂使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单项授信额度,应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1、 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2、 融资逾期的罚息利率。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3、 垫款的利率。如果乙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垫付任何款项,该等垫付款项自垫付之日起即转成甲方欠付乙方的逾期贷款,无需签订其他形式的合同和协议,甲方对该逾期贷款承担还款义务,并须按照日利率万分之 ____(大写)的逾期罚息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直至逾期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如甲方未能支付该等利息,乙方有权计收复利。

4、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额度管理费(本条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 2、不适用),按总额度的 %计收;

(2)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乙方为收回与额度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4)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5、 甲方履行付款/还款义务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乙方依据本协议及单项协议主动从甲方账户中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或融资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第六条 使用授信额度需要签署的协议

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应与乙方选择适用或者签署以下相关附件或申请书:

1、经过双方协商、修改、同意适用的下列附件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下列附件,图标“□”中画“√”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对于双方未明确约定适用的附件,如本协议项下对该附件所适用的业务/产品赋予了相应的额度,则该附件对甲乙双方同样适用)。对于适用的附件双方无需另行在相应附件上签字、盖章,任何一方不得因此而对附件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

□ 附件(1):用于开立信用证业务。

□ 附件(2):用于买方押汇业务。

□ 附件(3):用于卖方押汇业务。

2、下列申请书,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具体融资业务时提交,双方协商填写完毕(其中《买方押汇申请书》和《卖方押汇/议付申请书》须由乙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被授权机构印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1)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2)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3)买方押汇申请书。

(4)卖方押汇/议付申请书。

3、在单项授信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

第七条 融资交易的先决条件

甲方申请使用本协议下的授信额度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交相应单项授信业务的申请书;

2、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单项授信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办妥叙做单项授信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

5、满足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提款前提条件;

6、甲方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保证金全部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7、《综合授信协议》或本协议中规定的有关担保合同或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8、甲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9、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按照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甲方提出的单项授信业务申请;

2、在办理甲方提出的单项授信业务申请时,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务;

3、对甲方提出的监督、质询和批评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第九条 甲方义务

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在使用授信额度的过程中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规定执行;

2、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备付金;

3、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费用;

4、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约定的用途。

第十条 担保

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担保:

1、本协议依据双方之间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 )而签订,是《综合授信协议》的从属协议(即具体业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授信或融资。

2、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若以抵押或质押为担保方式,或者同时以抵押、质押两种形式担保,应当依法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定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属合同。担保文件名称为 ,编号为 。

如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文件变为无效,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担保人在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包括其他担保类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抵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以担保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如甲方同时提供上述二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则乙方有权优先行使任意一项担保权利。

第十一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1、定期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3、如果甲方已经或将与本协议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4、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疑地通知乙方;

5、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6、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乙方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与甲方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7、甲方同意:甲方在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融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其他费用等;

8、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相关法规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或取消

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随时调整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1、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2、乙方认为市场或所涉及行业出现重大负面消息;

3、乙方认为国家颁布某种限制性政策对或者可能对本协议涉及的产业和行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或清偿义务;

2、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备付金;

3、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4、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5、违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确有证据表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立即宣布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全部到期;

2、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和中国光大银行其它机构的任何账户内扣收甲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或者要求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所有授信提供其他担保;

4、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保证人追索;

5、取消对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资并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6、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十五条 弃权与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相关法规。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 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及/或相关义务仍需履行。

第十八条 公证(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2、不适用)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到 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 方承担。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甲方、乙方和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包括单项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附件(1):用于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附件构成 (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乙方”) 年 月 日签署的 号《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或在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4、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国内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国内信用证。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国内信用证副本之后,应当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国内信用证副本后的两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开出的国内信用证。

(2)乙方应甲方申请开立的国内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开证申请书暨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人承诺书》),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国内信用证为准。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开立国内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文件,如贸易合同等,不得解释为乙方有义务按照此类单据或文件开立国内信用证。

(3)甲方如需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该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国内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发出,即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4)乙方对国内信用证修改具有独立的判断权,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请,亦有权对修改内容提出建议。国内信用证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保证人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保证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或增加其他担保方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5)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修改函/电副本之后,应当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修改函/电副本后的两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对国内信用证的修改。

(6)国内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7)《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有关国内信用证的内容应用中文填写,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因开立、修改国内信用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5、甲方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在乙方付款日3个工作日前,甲方保证主动将需要支付的款项全额划入甲方开立在乙方的保证金账户或其他人民币账户中,作为乙方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备付金。为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乙方有权主动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及/或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款支付。

6、国内信用证下的付款:

(1)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乙方单到通知,甲方应在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单据处理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对单据无拒付意见,同意乙方付款/承诺付款。如果甲方在到单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且乙方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可办理付款/承诺付款,甲方应按照本附件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的约定主动备付资金;如甲方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但乙方不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有权仅凭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是否拒付;如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足额备付金、足额保证金或其他付款保证,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放弃拒付的权力或者仍保留自行拒付的权力。

(2)如果甲方认为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且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拒绝付款/承诺付款的请求,应一次性列明所有不符点,并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拒付理由书一式两份。乙方对于甲方在拒付理由书中提出的不符点,有权视为甲方对单据提出的全部不符点。如果乙方对甲方所提不符点表示同意,可办理拒付;如果乙方根据相关法规审核认为甲方所列不符点不成立,或所列不符点属于非实质不符点不足以构成拒付理由,则乙方有权决定付款/承诺付款,并从甲方支付的备付金中直接扣取相应款项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3)如因甲方备付金不足致使乙方垫付交单行所索款项,该款项一经支付,即构成甲方对乙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债务。垫款利率按照乙方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7、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国内信用证开出后如基础交易合同发生与国内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2)对于经乙方确认的远期付款,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止付,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以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或提起诉讼请求止付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

(3)国内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8、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7条的承诺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附件(2):用于买方押汇业务

本附件构成 (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乙方”) 年 月 日签署的 号《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买方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买方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买方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金额将押汇款项支付给交单银行,并有权按照《买方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向甲方收取利息和罚息。押汇本金自乙方代甲方支付之日起即构成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资,甲方应当在押汇到期日前向乙方偿还押汇本息。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押汇本息,则甲方必须承担融资逾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支付逾期的罚息及/或复利。

4、甲方兹确认:

(1)乙方享有处置买方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意见,处置买方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意见,处置买方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乙方为其提供的押汇融资时止。上述单据的记载、内容、背书等情形以及乙方对单据/货物的占有、控制等行为不得视为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得到了任何形式的减免、豁免、抵偿或者其他形式的减少。甲方不得因前述原因向乙方主张任何赔偿、追索或其他权利。

(2)甲方向乙方申请持有单据/货物,以销售款项偿还乙方押汇融资,只是作为乙方的受托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保管有关单据,代为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销售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将货物销售给第三人时,应向第三人表明此种身份。

(3)货物在甲方保管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仓储、运输、码头费用等)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对该货物按货物的市价投保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保险单正本上列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如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以延期付款或任何非货币方式或低于市场价处理该货物。甲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抵押或质押该货物,或使该货物受到任何留置权的约束。一经乙方要求,甲方即将该货物的账目、任何销售收入或与该货物有关的销售合同的详细情况提交给乙方;乙方有权随时进入仓库对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或者重新占有该货物。

5、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甲方承诺国内购销项下货物销售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6、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5条的承诺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附件(3):用于卖方押汇业务

本附件构成 (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乙方”) 年 月 日签署的 号《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卖方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叙做卖方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卖方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金额,将押汇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卖方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如乙方为甲方同时叙做打包贷款业务的,甲方同意其申请办理卖方押汇所得融资款项,将被乙方首先自动冲抵打包贷款业务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余款支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将卖方押汇项下单据寄单索偿所得款项作为押汇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如果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款项于卖方押汇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卖方押汇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以该款项抵销甲方的债务。

5、甲方兹确认:

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国内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此种权益,乙方将保留至其债权获得全部偿付时止。

6、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国内购销项下货物销售/服务提供情况的说明;

(2) 无论国内信用证为何种类型,乙方在《协议》及本附件项下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3) 如国内购销项下货物销售/服务提供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

7、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1)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6条的承诺;

(2)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开证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3)因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等导致开证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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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授信业务

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大xx支行公司类授信业务督办力度,加快工作进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督办公司类授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时序完成,特制订本督办工作制度。

紧紧围绕我行公司类授信业务开展和领导交办的任务进行督促办理,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项目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行公司类授信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交办部门:公司业务部

承办部门:公司业务中心各小组

项目督办的任务是督促客户经理及时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全力推进项目的完成。通过督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确保被督办项目按时按要求完成从 1

项目调查、审批至信贷资金上账的工作。

原则上从第一次与客户确定信贷需求关系开始,由公司业务部负责将《项目督办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相关事项填好后交承办部门办理落实。下发《项目督办事项登记表》前,公司业务部和公司业务中心各小组应先确定经办人员(客户经理)。

1.督办项目进展情况的反馈,每周一和周三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将项目进展情况分两次以书面形式反馈公司业务部,直至被督办项目资金上账或被督办项目不符合准入条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暂不受理为止。要求:经办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反馈被督办项目的进展情况,按时按要求将填写好《项目督办事项登记表》交回公司业务部备案。

<>督办项目办结后,公司业务部应将督办

过程中来往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附件:公司类授信项目督办事项登记表

有关授信培训心得体会博客文档简短四

xx公司申请授信业务授权书

致:

本单位(本人) 因向贵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公司授信业务/担保资格,本单位(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关本单位(本人)的全部信息。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将有关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的信息,包括与上述合同的履约信息的相关情况,以及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查询和使用;同时,贷款人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的全部信息。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当借款人/担保人发生上述合同下的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借款人/担保人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概况信息、资本构成、财务报表、关注信息等能够反映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状况的信息。相关授信情况是指授信额、授信期限、授信发放时间、授信担保情况、授信用途、授信偿还等情况。

本授权书有效期自借款人/担保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非经贵行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借款人/担保人名称:(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有关授信培训心得体会博客文档简短五

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授信人:银行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的网上自助贷款授信额度。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授信额度

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的网上自助贷款授信额度。此授信额度是指甲方提供乙方通过甲方“一网通”中的网上“企业银行”系统自助提取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2条授信期间

授信期间为______年, 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应在该期间内通过网上向甲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甲方不受理乙方超过授信期间到期日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3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3.1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但必须逐笔通过网上申请使用。乙方以数字证书方式产生的数字签名作为办理支取贷款以及通过网上归还贷款的有效签章,乙方授予甲方在其有关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的权利和根据借款金额填制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的权利。

3.2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的实际发生和归还以甲方在“企业银行”系统中保存的业务记录或甲方据此填制或打印的借款借据、客户对账单等业务记录为准。甲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甲方业务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并且放弃任何异议。

3.3每笔网上自助贷款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并且网上不办理展期。贷款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第4条 贷款利率

授信额度内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上浮____________ 执行

第5条贷款用途

此授信额度内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6条 担保条款

6.1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____________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公司须向甲方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或

6.2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____________公司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财产作抵(质)押,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7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7.1.1 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授信额度内贷款;

7.1.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7.1.3 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生产、经营、财产、账户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2.1 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7.2.2 应当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7.2.3 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7.2.4 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7.2.5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向甲方通报,并积极配合甲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2.5.1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7.2.5.2 为第三方利益或保护第三方免遭损失而提供贷款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自有财产(权利)提供抵(质)押担保;

7.2.5.3 发生合并(兼并)、分立、重组、合资(合作)、产(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事项;

7.2.5.4 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7.2.5.5 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7.2.5.6 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7.2.5.7 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7.2.5.8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7.2.6 甲方要求乙方对记载贷款发生记录情况的对账单签署签收回执的,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8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8.1.1 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8.1.2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8.1.3 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

8.1.4 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8.1.5 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8.1.6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

8.1.7 在乙方发生本合同第7.2.5条所述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内未发生的贷款,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或提供/增加甲方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8.2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8.2.1 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贷款;

8.2.2 应当对乙方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9条 乙方特别保证如下事项:

9.1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9.2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

9.3 乙方提供的有关乙方、保证人、抵押(出质)人、抵押(质)物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9.4 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对乙方或乙方主要财产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并预计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也不会发生此种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如有发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9.5 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年检手续;

9.6 保持或提高现有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放弃任何已到期债权,也不以无偿或其他不合适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9.7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没有发生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

第10条其它费用

因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在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的情况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数负担,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其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中扣除。如有不足之数,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如数偿还,无须甲方提供任何证明。

第11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11.1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1.1.1 违反本协议第7.2.1条规定义务,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甲方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乙方逾期仍不改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2 违反本合同第7.2.2条规定义务,不接受或逃避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3 违反本合同第7.2.3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4 违反本合同第7.2.4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11.1.5 违反本合同第7.2.5条规定义务,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时,不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得知乙方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后,要求乙方增加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的保障措施,乙方不配合的,或甲方认为影响甲方贷款本息安全收回的;

11.1.6 违反本合同第7.2.6条规定义务,在甲方要求乙方对对账单签署回执时不予配合的;

11.1.7 违反本协议第9.1、9.2、9.4条,损害甲方利益的,或违背第9.3、 9.5、9.6、9.7条,未按甲方要求立即纠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8 发生其它甲方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11.2 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要求保证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保证人和乙方不配合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1.2.1 发生类似于本合同第7.2.5条所述的情况之一的;

11.2.2 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时隐瞒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或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授权;

11.2.3 未按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11.2.4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11.3 抵押人(或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造成抵押(或质押)不成立或抵押物(或质物)不足值,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抵押人(或出质人)和乙方不配合的:

11.3.1 对抵押物(或质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权属存在争议;

11.3.2 抵押物(或质物)发生已出租、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及/或乙方隐瞒已发生的此种情况;

11.3.3 抵押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甲方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甲方要求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11.3.4 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按甲方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

11.4 一旦发生第11.1、11.2、11.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11.4.1 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11.4.2 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4.3 直接扣收乙方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乙方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11.4.4 依据本合同第14条进行追索。

第12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合同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13条其他

13.1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甲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3.2 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乙方仍应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的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可立即向乙方追讨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一切债务。

13.3 甲方及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乙方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13.4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

第14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4.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14.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三者择一):

( )14.2.1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4.2.2 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4.2.3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分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2.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为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到期债务,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5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动失效。

第16条为方便甲方操作,本协议有关内容归集如下

乙方名称

企业银行编号

账号

开户银行

第17条本合同壹式_____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以下由银行会计人员填写:

账户行确认

经办: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

电子汇兑系统人员: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

经办: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有关授信培训心得体会博客文档简短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授信人(甲方)与被授信人(乙方)及担保人(丙方)因产品授信发货及授信担保事宜签订本协议,约定如下:

1.款到发货是甲方供货规则,乙方因资金暂时短缺,基于对乙方的商业信誉及历史交易记录,乙方被确定为a类经销商。甲方于年月日期间内提供价值人民币品牌服装产品,在年月日交付,交付品种、数量及价格另附。

2.乙方承诺: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回款元并打入公司指定账户;尾款于年月日前打入公司指定账户。若逾期,甲方下调乙方信誉级别,并停止发货。

3.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4.本协议独立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之外,甲方根据本协议主张债权,乙方和丙方不得以其他合同之债抗辩,但甲方认可的除外。

5.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涉及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本协议由三方签章生效,本协议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甲方该区域营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负责到期收回该授信款,否则对逾期没收回的

款项同意按公司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有关授信培训心得体会博客文档简短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持续巩固脱贫成效,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整村授信”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聚焦乡村振兴的融资和服务需求,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地区,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一)整村授信目标。开展“整村授信”达标行动,按照“8631”的标准,即行政村辖区内有效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率达到80%以上、预授信率达到60%以上、签约授信率达到30%以、用信率达到10%以上,可以评定为“整村授信”达标行政村。

(二)评级授信目标。制订两年行动计划,2021年10月底以前,达标行政村达到50%;2022年底以前,达标行政村达到100%。其中,沙沟村为示范村,2021年5月15日以前,将沙沟村打造成为“整村授信”达标村。

(三)乡村市场主体服务目标。对乡村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不留空白,重点服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等“四类”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四类”新型经营主体建档率达到100%、预授信率达到90%以上、签约授信率达到30%以上、当年用信率达到10%以上。持续做好脱贫农户金融服务,对有需求的脱贫农户建立专项档案,跟踪服务率达到100%。

(四)金融服务能力明显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不断加大,科技金融、移动支付在农村地区得到普及应用。

(五)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提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更加健全,信用村和信用户比例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

(六)风险控制目标。到2022年底,“荆农小康贷”整村授信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实现农贷业务可持续发展。

(一)统筹协调,村银共建。建立乡、村、行三级联动机制,成立由乡党委组织、统战、宣传委员何世伟为组长,农商行关防支行行长樊紫晗为副组长,各村书记为成员,农商行关防支行客户经理为金融村官的“整村授信”领导小组,协调配合各村推进农业产业项目建设。每个行政村启动“整村授信”前,召开全村党员群众代表大会,宣讲推行“荆农小康贷”的意义及操作流程,营造良好的推广环境;关防支行为政府打造“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金融村官派驻到村,对有产业发展能力和意愿的农户、家庭农场、产业大户列入授信名单,合力推进“整村授信”工作。依托“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利用乡镇综治管理系统、扶贫管理系统掌握农户基础信息,对全乡农户、产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统一开展评级授信,并现场指导农户用信。依托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大数据资源,建立完善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线上农户基础信息收集和信用等级评定建档,一次评价,循环使用。

(二)产业导向,政策优先。以全乡农业产业发展目标为导向,全面推进“整村授信”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程,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一是聚焦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一批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发展,全力打造香菇、烤烟、花椒、中药材等区域性特色产业。二是聚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安全饮水、清洁能源、道路交通、电信网络和农村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力度,提升乡村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三是聚集旅游业发展,依托山水、人文、历史等旅游资源,大力支持开发一批生态农业观光游、乡村生活体验游、农事活动体验游、乡村民俗风情游等旅游示范点,打造乡村旅游特色品牌。 (三)创新产品,优化服务。积极推广“荆农小康贷”作业平台,以“荆农小康贷”作业平台为主要抓手开展整村建档评级授信,通过批量精准获客、批量签约授信的方式推动微贷业务向农村延伸。依靠科技力量,将提前预授信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荆农小康贷”业务管理模式作为“整村授信”的主打服务模式和获客渠道。广泛宣传动员预授信农户在“荆农小康贷”平台签约授信和用信,创新“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线上签约、线上放款”金融服务新模式,满足农户小额高频、快速自助的融资需求,使农户贷款不出村,移动操作更方便,随借随还省利息。对改善居住环境农户,大力推广农村安居贷,打造生态宜居家园;对资金需求较大的产业大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农担贷、亲情农贷、创业贷农商行+经营主体+村组等业务。

(四)示范引领,以宣促建。围绕“乡镇(村)高度重视、涉农贷款快速增长、信用环境持续优化、农业产业发展良好、乡村振兴成效明显”五个方面评选标准,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示范村(户)”创建,评定“信用村(户)”。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构建“村级宣传教育平台+金融宣传载体+农户”宣传培训机制,面向广大农户进行农村金融知识、农村金融改革、农业保险知识、抵制非法集资、防控电信诈骗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和信用评价信息共享系统,优化金融信用环境,提高企业和农户获得信贷支持的满意度及融资便利度。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村授信”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信用工程建设,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是农民开展多种经营、增收致富的有效抓手,是夯实农业产业发展基础、促进乡村振兴提档升级的助推器。通过“整村授信”,让群众享受便利的金融服务,切实解决贷款难、难贷款的问题。

(二)加强沟通,紧密合作。明确专人与各村协调沟通,做到政策、信息传导到位,做好宣传发动和准备工作。定期向乡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村信息反馈机制。加大对促农增收“整村授信”工作的政策引导,提高农户认识和参与的积极性,培育农户信用观念,增强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农村信用环境改善。

(三)严肃纪律,强化考核。在“整村授信”工作中,对农户授信评级工作必须秉承严谨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服务,扎实推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村授信”工作。各村工作推进情况逐月进行排名通报,农商行将此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重要考核内容。

有关授信培训心得体会博客文档简短八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授信额度及类别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甲方提供贷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整的授信额度。

第二条 授信期间

2.1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即授信期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

2.2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四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3.1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3.2 甲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债务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3.3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3.4 乙方与甲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借款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具体借款合同为准,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3.5 对甲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并且乙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

4.1 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违约:

4.1.1 甲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乙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4.1.2 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4.1.3 甲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

4.1.4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乙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4.1.5 发生据乙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甲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4.2 违约事件发生后,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4.2.1 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2.2 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用等);

4.2.3 要求甲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4.3.4 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担保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 公司将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下简称“担保合同”)为甲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6.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七条 争议和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八条 附则

8.1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乙方一份,甲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8.2 乙方与甲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具体借款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有关授信培训心得体会博客文档简短九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授信人(甲方)与被授信人(乙方)及担保人(丙方)因产品授信发货及授信担保事宜签订本协议,约定如下:

1.款到发货是甲方供货规则,乙方因资金暂时短缺,基于对乙方的商业信誉及历史交易记录,乙方被确定为a类经销商。甲方于年月日期间内提供价值人民币品牌服装产品,在年月日交付,交付品种、数量及价格另附。

2.乙方承诺: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回款元并打入公司指定账户;尾款于年月日前打入公司指定账户。若逾期,甲方下调乙方信誉级别,并停止发货。

3.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4.本协议独立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之外,甲方根据本协议主张债权,乙方和丙方不得以其他合同之债抗辩,但甲方认可的除外。

5.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涉及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本协议由三方签章生效,本协议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甲方该区域营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负责到期收回该授信款,否则对逾期没收回的

款项同意按公司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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