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结课心得体会实用 法律英语的心得体会(8篇)

  • 上传日期:2022-12-26 10:5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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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法律英语结课心得体会实用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作为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特提出以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 供述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其供述:……

二、就供述来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逮捕。

1、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目的。

就本案来讲,仅仅是把他本人的身份证件借给他的亲属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后又到香港为注册的这家公司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平时在老家从事手机生意,公司注册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成立后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更没有从公司获得任何分红。公司平时与哪些客户有往来,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合作,所有这些均不知晓。所以就主观方面来讲,没有任何作案的动机,更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2、从客观方面来看,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分别是(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就本案来看,仅仅在20xx年8月4日应其亲属的要求到香港陪同其亲属到银行取钱。取钱的过程中,仅在银行门外等候其亲属,其亲属到银行取的什么钱、如何取的钱、取了多少钱,均不知晓。之后其亲属如何处理在香港所取的钱,也不知道,更没有分得任何钱款。对照《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来看,因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公司是如何与被害人联系的业务、如何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如何以及签订合同后公司的履行情况等,均不知晓,所以,就客观方面来讲,没有实施任何关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

三、从侦查机关了解的情况来看,更不应该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之所以对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因为不配合案件的调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该逮捕。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本律师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认真审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呈捕材料,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靳海燕

推荐法律英语结课心得体会实用二

借款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及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将该借款资金挪作它用。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乙方第一笔放款时的贷款发放凭证(借款借据,下同)日期为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一、浮动利率:

初始贷款月利率为 ‰(按基准利率 浮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利率:

月利率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第五条 计、付利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 日,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及(或)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已设立;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乙方对甲方情况和评估测算的依据没有发生异常变化;

5.甲方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 ;

(2) ;

(3) 。

二、用款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序号

用款计划

金额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二)用款计划如下:

序号

用款计划

金额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按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四) 。

采用第(一)种用款计划的,若甲方未遵守用款计划的约定延迟用款,则甲方应对应用而未用借款,自借款计划约定用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延迟用款天数× ‰。

采用第(二)、(三)种用款计划的,自可申请用款之日起,甲方应对可用而未用借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可用而未用的天数× ‰。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

(一)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及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由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所提供的提款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要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乙方审核同意后发放相应金额的贷款资金至甲方账户,并根据甲方的支付委托在当天划转至甲方交易对象账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的,甲方要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乙方提供用款记录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资料。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

除下述情形外,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都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交易对象支付:

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停止支付或变更支付方式

如甲方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甲方未按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乙方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或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四)禁止支付

甲乙双方不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事项支付资金,不能将资金支付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须按以下第 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期限届满日一次性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二)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序号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甲方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 个银行工作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甲方未按期还款的,甲方承诺:乙方可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

五、提前还款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分次还款的,提前还款的金额首先用于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按照倒序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有权就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标准向甲方收取补偿金: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金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

第八条 账户管理

一、甲方是否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

(一)是 (二)否

二、如甲方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则账户监管事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或其辖属分支机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上述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 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三)甲方授权乙方对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记录和监督,依据本合同对账户资金使用进行限制,甲方应予配合。

(四)乙方对上述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监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五)甲方承诺按下述第 种方式接受乙方对其收入实施账户监管:

1.将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款项全部存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承诺在其与相关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或收费单据中明确,所有款项直接汇入该账户。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提供相关第三方的书面承诺,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

2.将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款项的 %存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第三方关于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书面承诺。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甲方开始收取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之日起,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余额在任一时点均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如相关收入为外汇,则按当日牌价换成人民币计算。

(七)甲方从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单笔提款数额超过 万元的,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八)甲方承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余额低于本条第二款第(六)小点约定的最低余额的,将及时采取措施将差额补足。在未补足差额之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从该账户提取任何款项。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资金的 (月/季)流入量不低于 万元。如资金流入量低于上述数额,乙方有权决定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措施:

1.自下 (月/季度)起提高本条第二款第(六)小点约定的监管账户最低余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合同约定数额为止;

2.自下 (月/季度)起降低本条第二款第(七)小点约定的单笔提款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合同约定数额为止;

3.停止发放甲方尚未提取的借款或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已提取借款。

第九条 借款的担保

如为担保贷款,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和支付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借款展期;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借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四)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甲方应以 (月/季)为周期,定期向乙方书面汇总报告借款支付情况。甲方最迟应当于每 (月/季)初 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汇总报告上 (月/季)借款支付情况。

(五)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足以影响乙方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和担保,但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影响日后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时行使本合同所约定的救济措施的权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信用状况下降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住所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发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七)应当承担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费用等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2.乙方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3.对任何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情形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来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保证人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

(四)抵押人、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或出质人违法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3.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发生权属争议;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五)担保合同及(或)担保物权未生效、未设立、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

(二)甲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或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四)本合同约定的发放、支付借款资金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五)甲方的偿债能力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六)甲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七)甲方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八)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三)按贷款本金的 %按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四)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第四条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若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第四条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五)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

(六)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七)行使担保权利。

(八)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与甲方的其他合同。

四、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和支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第十三条 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十四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甲方的声明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甲方(签名及手印):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 理人)

(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法律英语结课心得体会实用三

今xxx借给xxx人民币(大写数字)xx圆整,即¥xx元。借款期限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共x个月,利率为每月x%,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xx圆整,即¥xx元,全部本息于xxxx年x月x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

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xx圆整,即¥xx元。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xxx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xxx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xx年xx月xx日

推荐法律英语结课心得体会实用四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甲方因购买房屋,需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购房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为甲方购买房屋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每项服务按次收费,每次不超过半个工作日:

1.乙方在乙方办公地为甲方审查购房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_________元/次;

2.乙方与甲方共同参与购房合同谈判,视谈判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供甲方参考,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_________元/次;

3.乙方应甲方要求,调查买房所涉房产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_________元/次;

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法律服务: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必须认真依法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提供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甲方不积极提供相关材料,或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服务,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根据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总额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差旅费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法律英语结课心得体会实用五

一、谈判前的充分准备

(一)确定谈判态度

在法律谈判中,我们所面对的谈判对象多种多样,要笃而论之,不能拿着一种态度去对待任何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世界上没有两片一模一样的树叶,也没有一模一样的人,我们需要根据谈判的对象和所期待的谈判结果来选择我们谈判时所要采取的态度。

当我们谈判所遇到的对象是对我们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的人时,这就显示出维持关系的重要性了,在谈判时,我们对人和问题,就要采取较为温和的态度,适时做出一定的让步,有时候在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的前提下也要促成合作,这也就是软式谈判。在遇到对方态度十分强硬时,可能我方也会情不自禁地采取较为极端的谈判方式,这属于硬式谈判。但在很多情况下,谈判过程中不会单一地选择谈判态度,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变自己的态度。

法律谈判过程中所期待的谈判结果也会影响到我们的谈判态度,如果谈判的结果对我方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时,可能更多的是采取让步的心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但如果谈判的结果对我方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时,我方就会采取积极竞争的态度去参与谈判。很多情况下,可能期待的谈判结果都是双方所需要的,那么就持友好合作的态度去进行谈判,争取达成共赢的场面。

(二)法律谈判的情报收集与整理

古话说得好,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对有关谈判对手的情报,应该尽可能地详细,了解得越多,我方就能把握更多的主动权,争取在谈判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在很多谈判人员的眼里,很容易忽视的是“知己”,在了解对方的情报之外,也要对己方的情况了如指掌,对己方条件进行客观分析,做好充分准备,这有助于了解己方在谈判中的优势和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谈判方案与策略,使己方在谈判过程中能够扬长避短,促成更完美的谈判结果。

搜集谈判对手的情报我们说,最佳的策略来自于对情报的把握,真实有效的情报可以给我们的谈判带来巨大的帮助。谈判对手的情报包括很多内容,比如说谈判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一方面是确认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另一方面是打探对方的资本情况、信用水平和履约能力,谈判人员可以根据公共会计组织对对方企业组织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者根据银行、资信征询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渠道提供的资料对其进行查明。对对手的谈判意图的把握,理解对方真实的谈判意图,所期望达成的协议,对我方的信任度和对谈判结果的迫切度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谈判的进行,对方的合作意图越强烈,己方的优势地位就越明显。了解对方谈判人员身份、地位、年龄、经历、职业、爱好、性格和谈判经验也十分重要,尤其是对方谈判人员中的首席代表的情报,通常而言,首席代表的谈判态度、意见倾向在整个谈判团队中占主要地位。[1]所以对谈判人员来说,搜集谈判对手的情报对整个谈判过程己方所期待的结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促使己方占据主导地位,让对方受到己方的压迫,从而促使谈判结果朝己方预料所进行。

在搜集谈判对手情报的同时,也应当对己方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的信息资料越全面,就越容易驾驭谈判的进程。熟悉己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参与本次谈判的人员的组成情况、己方谈判人员的水平情况、本次谈判的结果对己方的影响及重要性等,通过这些能有助于了解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对所处立场有个清醒的认识,从而胸有成竹地与对方在谈判桌上进行谈判,永远不去打没有信心的仗。

(三)营造和谐的法律谈判环境

谈判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它是受到一定的法律制度和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而进行的。这些环境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谈判,因此,在谈判正式开始前,谈判人员就应该认真分析这些环境。

谈判环境主要指谈判对方置身其中的所有客观因素。英国谈判专家p-d.v.马什对谈判环境因素作了系统的归类。马什总结得比较全面,他把与谈判有关的环境因素概括为:①政治状况;②宗教信仰;③法律制度;④商业做法;⑤社会习俗;⑥财政金融状况;⑦基础设施与后勤供应系统;⑧气候因素。[2]

在综合戴勇坚老师的《法律谈判的理论、策略和技巧》,在吸收两者的思想前提下,我做如下简单叙述:

政治法律环境,科特勒( koteler)认为,“政治与法律环境是由法律、政府机构和在社会上对各种组织及个人有影响和制约力量的压力集团构成的”。政治法律环境不仅关系到谈判结果能否成立,而且关系到谈判协议履行的效果。法律谈判中的政治状况,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政府间的关系是否影响谈判,政府对商品进口是否进行国家管制,政府的政策倾向是否影响谈判等。在谈判前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法律谈判毕竟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保证谈判行为的合法性和谈判结果的有效性。

对社会文化环境的研究便于谈判者更快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谈判行为,避免因价值观念不同而引起不必要的冲突和误会。这告诉我们谈判人员,在做谈判准备工作时,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宗教信仰、商业习俗和价值观念等。首先要先清楚对方的宗教信仰,并且熟悉日常生活中的禁忌与喜好,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给予对方宗教信仰的方便(比如有的穆斯林时间一到,不分场合的进行祈祷),当对方对方感觉你尊重他的宗教信仰的前提下,谈判的成功率会大的多。由于环境、文化、历史等各种原因,双方谈判人员习惯遵循的商业习俗也就不一样,比如美国人性格较为奔放,他们善于在法律谈判中运用策略,而且办事不会拖泥带水,行动干净利落,所以与他们进行谈判要体现出果断利落、运筹帷幄的风格,作为一名合格的谈判人员,在谈判前应该事先了解对方的风俗习惯、商业习俗等,促使谈判能够顺利进行。价值观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人们应处理的社会关系中,谈判双方在时间观念、审美观念、决策方式等方面的差别,充分了解价值观的不同,能够避免在法律谈判中可能发生的分歧与冲突,消除因文化不同的差异所带来的误解和障碍,从而为己方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

(四)制定多种谈判方案

如果在谈判过程中,始终都是一套方案的话,就很容易被对方牵着鼻子走。谈判双方都希望谈判结果是对自己最有利的,但是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两全其美是非常困难的,谈判最终的结果一定是通过双方互相磨合、协商、变通所达成的。为了不被对方带入误区迷失自己的意愿,从而损害了己方的利益,最佳选择就是在正式谈判前多准备几套合理的谈判方案。在与对方进行磋商时,首先拿出对己方利益最优的方案,因为双方都希望通过谈判获得最大利益,所以谈判就是互相磨合的过程。在达不成协议的时候就拿出次一等的方案,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不断变更己方的方案,确保不让谈判结果偏离当初的最低目标。

二、法律谈判的策略与技巧

法律谈判就是一种博弈,局势瞬息万变,如何在错综复杂的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很大程度上依靠于预先制定以及运用的谈判策略。占领了有利的位置就能让自己坐得舒服,所以熟悉谈判策略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

(一)扬长避短,发挥所长 在很多时候谈判双方都不是有绝对优势的,所以在谈判过程中,我们应该竭尽所能,发挥其长,充分运用谈判策略,促成合作。当己方有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劣势之处时,要争取掌握主动权,在谈判准备工作做得比较充分的条件下,即深入研究了对方的经济状况、财务状况及平常惯用的策略,己方谈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或者间接婉转地向对方显示自己的有利地位,给对方造成压力。浑水摸鱼策略也是一种能给己方带来不少利益的策略,它被戏称为“炒蛋”策略,[3]是指在己方优势地位明显的情形下,打乱谈判的顺序,将问题一股脑地一次性在谈判桌上提出,使对方心生怯意,自乱阵脚。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更能体现团队精神的策略,比如说消磨策略,利用己方的时间优势,而对方时间较为紧凑,己方谈判团队轮流上阵,消磨对方的时间与耐心,让对方感觉如果这样下去将是一场持久战,从精神方面让对方处于超负荷的状态,从而使对方做出妥协。[4]“到什么山唱什么歌”,在法律谈判中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法,要与时俱进,审时度势。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有着实力悬殊也是常见的,这也就要求谈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有意识地将己方不利的条件包装起来。“言多必失”是自古以来传下来的训诫,言语多了自然也就有漏洞了,在日常生活中,“老江湖”在我的印象里话就不是很多,他们不会急于要去表达自己的看法,不会给对方留下可挖掘的空间,所以在己方处于劣势地位时,可以少说话,沉默寡言会让对方找不到突破口,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权力有限是老师教的很实用的方法,它有时候并不是真正的没有权限,而是一种谈判的策略,为了使对方降低条件,做出让步,这不失一种良策。古人说,“伸手不打笑脸人”,在谈判过程中,我们可以更加圆滑一些,将笑容挂在嘴边能营造一种较为和谐的谈判氛围,也可以表达自己的难处,博取对方的怜悯之心。在己方处于劣势,而谈判结果对己方又较为重要时,谈判人员一定要表现出诚恳的态度,在语言方面较为温和,在行为方面较为坦率,这就如同放风筝,在把握住那根弦的基础上,对“风筝”收放自如。

(二)制造和打破僵局

所谓僵局,是指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因暂时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形成的对峙。出现僵局不等于谈判的破裂,它在谈判中是一种比较客观和正常的现象,僵局并不可怕,更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它。

人为制造僵局又称为策略性僵局,谈判的一方有意识的制造僵局,给对方造成压力而为己方争取时间和创造优势的延迟性质的一种策略。由于僵局而导致的暂停,可以重新审慎地回顾己方的出发点和着眼点,维护己方的合理利益,同时给予双方时间空间去挖掘共同利益。

对于打破僵局充满了学问,孙子曰“以迂为直”,我们可以换一种方式去突破它。除了要了解僵局的产生原因外,还要了解僵局的具体内容和原因,要搞清楚谈判双方在哪个环节产生了分歧。突破僵局的关键是找出关键的问题和关键的人物,虽然参与谈判的人员可能很多位,但是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人往往是特定的,所以因人制宜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突破僵局,谈判双方应该力求做到客观,很多时候尽管双方有很多共同利益,往往会在具体的问题上出现利益冲突,这就要求谈判人员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去思考下一步应当是否为合作做出些许让步,站在利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很多事情就能得到有效解决了。为了打破僵局,要避免情绪化,情绪不能替代原则,也不能带来利益,要做自己情绪的主人,管理自己的情绪,不能意气用事。寻找替代方法打破僵局,所谓“条条道路通罗马”,法律谈判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在遇到僵局时创造性地提出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就能掌握主动权,比如说,中美在恢复外交的谈判中,在关于中国台湾问题的表述中,如果中方执意用“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那就不可能顺利谈成,当措词为“中国台湾海峡两边的中国人”时,双方的冲突就得到了有效缓解。克劳塞维斯将军说,“到达目标的捷径就是那条最曲折的路”,在为了突破僵局的时候,我们就应该不怕艰险,采取有效的策略去打破僵局。

推荐法律英语结课心得体会实用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xx大学法律系和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题目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经贸有限公司、建筑公司、x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进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经贸有限公司、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x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正当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正当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以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固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题目,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正当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正当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正当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治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购买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企业团体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二期工程建社会实践是法律实践报告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往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投递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投递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题目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以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固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正当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以为,造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题目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以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通过对本案的深进研究,我以为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赔偿题目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建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以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题目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先容,使他们走近,了解。

推荐法律英语结课心得体会实用七

借款人姓名:xx性别: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

有效身份证号:xxx

xxx今因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借到现金人民币x万元整(小写:¥x元整)。借款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共x个月)

担保人姓名:xxx性别:xxx有效身份证号:xxx

本人自愿作本笔借款的经济担保。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我愿意承担还清该借款的本息。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3、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执,特立此条为凭据,具有法律依据和效律。

借款人:xxx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担保人:xxx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出借人:xxx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借款日期:20xx年x月x日

推荐法律英语结课心得体会实用八

甲方:______地址:______电话:______邮箱:______

乙方:______地址:______电话:______邮箱:______

甲方因 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民法典》、《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

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4、甲方指定 电话: 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根据《____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____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

第五条 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

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律师费等情况除外。甲方不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要求变更、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甲方还须按照逾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情势变更乙方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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