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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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点和潜力,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提升。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和表达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借鉴。这些范文包括了各个领域的心得体会,涵盖了学习、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在阅读这些范文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其中的共同点和亮点,学习其中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法,以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和素质。愿大家写出一份优秀的心得体会,不断反思和总结,不断成长和进步。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一

杭州的a小姐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8月---11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a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问题]。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04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二

当事人双方因涉外经济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调解求得解决,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去解决。当事人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有几种方法。第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或在订立合同后(或争议发生后)协议决定以某一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该法院并不是必须接受当事人的选择,受理起诉的法院仍有权依其所属国的法律(法院地法)决定有无管辖权。另一方面,如当事人违反协议向其他法院起诉时,其他法院除依法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外,应驳回起诉。第二、当事人就受理争议案件的法院没有协议时,可以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诉。此受理案件的法院应依照其所属的法律(法院地法)判断自己有无管辖权。如受理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就可审理该案件,否则,起诉是要被驳回的。

所以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时,如果要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因涉外经济合同发生争议要诉讼法院时,对于法院管辖问题应注意事先进行调查研究。现在国际间解决经济纠纷大多不采用诉讼方式而采取仲裁方式,或者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另行订立仲裁协议。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关于仲裁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仲裁地和仲裁机构,其次是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至于仲裁程序则一般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则依关于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去决定。

一、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因素

纠纷日益增多,归根结底这样的合同纠纷原因主要是由两个方面构成:

(一)外商被利益熏心,存心在合同条款中隐含别的意思,这样就有利于他在今后那些对自己不利的方面撇清责任,为自己开脱。

(二)参加协议签订的我方工作人员,做事不够细心,或者是年轻气盛缺乏这方面的业务经验,在没有发现有些问题的情况下就匆忙地签订了协议。这样一来,协议一旦签定就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核,否则轻易签订下的合同很有可能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严格依法办事,强化涉外经济合同法律意识。

无论是涉外经济还是国内经济活动,用法律来规范双方的行为都是唯一也是最有效的途径。由此可见涉外经济活动中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的教育加强有多重要。必须让他们意识到法律规范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要学会合理运用法律规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任何邪-恶势力的侵害。例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为了确保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以使我方处于有利的地位,应当依据我国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周密、严格地推敲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当然与此同时,一定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依法保障涉外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法制,加强对涉外经济进行审计,及时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二)如何巧妙的解决涉外合同中的词汇问题

束力,又比“will”来得意志坚定,具有责任感。 另外,还有要避免使用那些英语中的多义词,并弄清语法。

(三)依法解决争议

一旦合同发生争议了,而且也确认了需要解决争议,接下来就要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惯例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下:协商,调节,仲裁,以及诉讼。首先是协商。受争议困扰的各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及合同的条款的规定,先进行谈判,往往顺利的谈判能够促成新的协议,从而来解决争议。这样的方法具有很多优点,例如它的节省时间和精力,并且能够让双方的自觉遵守程度提高。当然此种方法也存在很多的局限性,因为协商不成的几率很大。协商不成就需要调解。调解就是在第三者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经合同当事人的谈判达成协议。以上这两种方法确实在解决这样的经济合同纠纷中优势颇多,并且这当中的一切经过都是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三人不会参杂个人的感情-色彩而去调节,他只会本着各方的利益各方的意见进行调剂,不过选择这样的方法一般很难奏效,因为双方在进行调节的同时产生的分歧也在所难免。当这样的分歧矛盾不可调和时就要选择接下来另外一种方法:仲裁。仲裁和诉讼虽同是法律行为,但仲裁较诉讼有明显优点,这表现在:在仲裁中,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和指定仲裁员,还可选择仲裁地点,有较大灵活性,而诉讼则不可以;仲裁机构专门处理某方面争议,仲裁员法律知识纯熟,可以迅速形成判断解决争议;仲裁较之诉讼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所以,仲裁已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极其重要的一种方式。提交仲裁的根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而如何签订好涉外经济贸易中的仲裁协议,对于经济合同争议的完善解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出现争议后,合同双方应将这样的争议以书面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并将这样的争议提交给第三人,交给第三人之后,第三人对双方争议进行分析,判断,然后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一个裁定。较诉讼而言,仲裁有许多好处:它比诉讼操作程序来得简单,却也不缺乏诉讼的专业性,以及它绝对能够给双方当事人起到保密的作用。在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仲裁都是实行一次裁决,并且具有很强的执行效力和约束力,不过要是不服从仲裁,那么也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想要留下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事先签订一份一次仲裁的协议,这样双方就没有权利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了。说到诉讼,如果上述这些都不管用,并且也没有签订一次仲裁的协议,那么诉讼就是最后的声讨途径。不过在这里我们不提倡诉讼,并且在以往纠纷中用到司法诉讼的也是寥寥无几,因为选择了司法诉讼就是选了那些较为严格并且冗长,拖沓的繁琐程序。

三、结论

以上提到的这些,在涉外贸易纠纷中还是非常实用的。实用之余我们也需要知道这样一点,当我们遇到涉外合同纠纷的时候毫无疑问要讨回公道法律史最佳途径,可是一方面由于合同的签订涉及到两国的法律条约,因此,合同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外国法律管辖以及适用性之类问题。通常情况下国外的法律和我国的法律史截然不同的,因此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尽量约定合同适用本国法律,这样对当事人来说会更有利。相信加入wto的中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共存。当这些机遇的来临同时我们也应作好挑战的准备。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三

我是11月到单位上班的,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4月份签订了合同。今年4月续签了2年合同。但是今年11月通知,12月底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向单位提出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求具体的计算方法。

最好能解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1年多是否能按2倍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求偶工资是1500的话。就应该用1500*11倍+1500*2年*2倍。然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几年我是否还可以得到另外的补偿。

急切!!!!!

求正确答案!!!!!!!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四

回答:您好!根据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您的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该生产经理9月底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们不知道您所说的违约金是指什么,劳动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您可能把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混同了,在这里,补偿金也包含了违约金的性质。如果您与该生产经理另外签有违约金的除外。

根据该办法,“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该生产经理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应为两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在一定限额内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五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0、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期限只有十一个月。同时,用人单位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和标准都是需要参照法律规定的。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六

经济学是与人类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密切相关的一门社会科学。它主要研究人的行为和选择在稀缺资源中的配置问题。经济学方法不仅适用于经济学领域,还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在学习经济学方法的过程中,我更深入地了解了经济学的奥秘,也掌握了运用经济学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我在这里分享一些对经济学方法的心得体会。

在学习经济学方法的过程中,我发现经济学家通常通过收集数据和构建模型来研究各种现象。然而,他们的方法不是简单地收集大量数据,而是要选取关键变量来研究问题。例如,公司想要研究员工的福利等问题,在数据分析过程中,要先选取关键变量,如员工的工资、保险和假期等,然后通过模型分析这些变量的联系和影响,从而指导公司更好地管理员工和管理资源。

经济学方法在实际决策中也有广泛的应用。例如,在投资领域,投资者通过经济学分析来确定投资组合。在政策制定领域,经济学方法的应用也非常重要。政策制定者需要评估政策的成本与收益,以确定最适合实施的政策方案,而这些都需要经济学的方法和工具支持。

在学习经济学方法的过程中,我发现,对于经济学方法的认识和应用需要经过不断的实践才能达到熟练的程度。我们必须不断地运用经济学的思维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以便更好的发展我们的经济学知识,并逐步形成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第五段:结语。

总之,经济学方法是一种强大的工具,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各种现象,使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和经济的本质。在我学习经济学方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经济学的魅力,同时也增强了我的分析能力和思维深度。我相信,随着经济学的发展,我们会在更广泛和深层次的实践中探索和运用经济学方法。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七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科学,其方法与其他科学方法有所不同。经济学方法是指经济学家为了研究经济活动而采用的一系列理论、方法论和实证分析的工具。经济学方法的核心是模型建立和经验分析。模型建立是根据逻辑和数学方法构建的经济理论模型,这些模型展现了人们的决策行为、市场运行和经济体制的本质。经验分析则是将理论模型应用于实证数据的过程,通过比较理论的预测和实际情况,验证经济理论模型的远见性和有效性。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学家可以发现现实世界中居民经济活动的规律和市场行为的基本属性。

经济学方法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经济学方法可以提高我们对经济活动的理解和解释能力,从而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和预测经济变化的趋势。另一方面,经济学方法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具有明确的价值意义。例如,在生产、消费、投资或政策制定等领域,经济学方法能够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系统、量化和有效的支持。此外,经济学方法还可以为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机构提供有利的监测和调整功能,使它们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虽然经济学方法具有明显的优点,但它也存在一些缺点。其中一个最根本的缺点是,经济学方法建立在某些前提假设的基础上。例如,许多经济学理论假设个体是理性的,并且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一定遵循这些假设,这些假设可能会导致经济理论模型的预测值和实际情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由于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学方法常常需要结合其他学科和方法才能更有效地解决经济问题。

如何应用经济学方法呢?首先,我们应该深入了解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掌握基本的经济学知识和方法。这包括经济理论、量化方法、博弈论、计量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等。其次,我们需要对数据分析技能进行大力提升,了解数据的来源和质量,掌握模型分析、统计推断和数据可视化等相关技能。最后,我们需要具备跨学科的思维和分析能力,了解不同领域的背景和现状,结合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应用经济学方法,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五段:结论。

经济学方法是一种强大的分析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经济活动的本质和规律。然而,它也存在一些缺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注意和改进。要应用好经济学方法,我们需要通过持续学习和实践来提升知识和技能,同时具备跨学科的思维和分析能力,才能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八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按照理解,如果工作时间为两年八个月的,只能认定为满两年,补偿两个月,是否正确???(由于“十二个月”后为句号,后面一句话只针对的是连一年都没干满的人,是不是这样??)。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九

经济决策是指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为了达到既定目标而做出的一系列关键决策。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经济决策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做出明智的经济决策并不容易,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方法。在我近年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逐渐掌握了一些经济决策的方法,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经济决策要建立在充分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在做出经济决策之前,我们应该尽可能地收集和整理相关的信息。通过调研和分析,我们能够从整体和细节上了解当前经济环境的状态,掌握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以及掌握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只有在充分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济决策。

其次,经济决策要考虑长远的发展和利益。在一个只看眼前的盈利和效益很容易迷失方向的快节奏社会中,我们需要具备长远的眼光。我们应该考虑到决策对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长期利益的保障。我们需要思考决策是否能够在持续的经济环境中维持和提升竞争力,是否能够对我们所在的组织或项目产生持久的积极影响。只有在考虑到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做出更为稳定和有远见的经济决策。

第三,经济决策要注重风险和回报的平衡。在做出经济决策时,我们经常面临着风险和回报的权衡。一方面,我们希望经济决策能够带来更多的回报和效益;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决策所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风险和回报的权衡中,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来做出决策。我们需要评估风险的潜在影响和可能改变的利益,以及自身的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有在风险和回报的平衡中,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经济决策。

第四,经济决策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经济决策不仅仅是考虑利益最大化,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经济和道德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经济决策往往涉及到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分配,我们需要在满足自身和组织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责任和公益的层面。我们需要思考决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于相关方的影响和影响的可持续性。只有在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经济决策。

最后,经济决策要不断总结和反思。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是充满变化和挑战的,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在制定经济决策时,我们可以参考之前的成功经验,同时也要对失败案例有所警惕。我们需要不断反思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找出问题所在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只有在不断总结和反思的过程中,我们才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经济决策能力。

总的来说,掌握经济决策方法需要我们具备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通过充分了解和分析、考虑长远发展和利益、平衡风险和回报、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及不断总结和反思,我们能够更加有效地做出经济决策。经济决策的能力不仅对个人的职业生涯有着重要影响,也对组织和社会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因此,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经济决策能力,为个人和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

经济决策是指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条件下,为了实现既定目标而做出的选择与决策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不断做出经济决策,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对于如何有效地进行经济决策,我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制定明确的目标是经济决策的基础。在做出经济决策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我们的目标是什么,这样才能更好地制定决策方案。例如,如果我是一家企业的经理,我的目标可能是提高企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制定一些具体的措施,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等。只有通过明确目标,我们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决策,避免盲目行动。

其次,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是经济决策的重要步骤。在做出决策之前,我们需要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以便了解决策所面临的风险与机遇。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调研、咨询专家等方式来获取必要的信息。然后,我们需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找出其内在的关联和规律。只有准确地了解了问题的真实状况,我们才能做出更有效的决策。

第三,权衡利弊是经济决策的关键。在做出决策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利弊因素,并进行权衡取舍。例如,如果一个决策可能带来很高的利润,但同时也伴随着很大的风险,我们就需要评估风险与利润之间的关系,权衡利益的大小。在进行权衡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各种不确定因素,如市场变化、竞争态势等。只有通过权衡利弊,我们才能找到相对最优的决策方案。

第四,灵活应对是经济决策的必备能力。在现实生活中,经济环境是不断变化的,我们也需要根据情况灵活调整决策。如果一个决策在开始时是正确的,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就需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以适应新的环境。灵活应对需要我们具备较高的观察力和判断力,同时也需要敢于决策的勇气。只有具备灵活应对的能力,我们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最后,经验积累是提高经济决策能力的重要途径。在不断做出经济决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总结经验,不断积累,并运用于实践中。经验是最好的老师,通过总结经验,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在决策中的弱点和不足,并找到改进的方法。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了解别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决策思路和方法。通过经验的积累,我们的经济决策能力会得到不断提升。

总之,掌握经济决策方法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不断进行思考和反思。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才能提高经济决策的能力,为个人和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合理、更有效的决策。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一

2010年3月1日,张某被某建筑设计公司聘用,担任该公司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按月为张某发放工资3500元。2011年9月22日,张某发现该公司未为其发放防暑降温费,便与该公司负责人协商。不料双方发生矛盾,最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拒不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为此,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防暑降温费共计7360元。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按照“一裁终局”的法律规定做出裁决,由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防暑降温费7360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评析。

首先,“一裁终局”仅适用两类标的数额小、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见,该条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劳动仲裁案件;一类是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标准明确的劳动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标准比较明确,相对而言易于劳动仲裁及时裁定。

其次,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符合法定规定情形的,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用人单位受“一裁终局”限制,其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证明了案件存在六种法定情形,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显然,用人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方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否则要想行使撤销权将是非常困难的。

设置“一裁终局”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滥用诉权,从程序上拖延劳动者,使得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对用人单位的“滥诉”行为加以限制,以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率。

最后,为了保护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劳动者如果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受“一裁终局”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使诉权作出了不同规定,足见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是还有个例外规定,即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二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并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文共十三条。

法律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1]。

主要内容。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三

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学科,它的存在和发展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作为一名经济学学习者,我在学习经济学的过程中,对经济学方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对我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将以“论经济学方法心得体会”为主题,分享我对经济学方法学习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系统化思考。

在学习经济学的过程中,我逐渐意识到“系统化思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经济学家在研究问题时,通常会分析问题的各个方面,而这些方面包括了许多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因此,要想真正的理解和解决一个经济问题,我们必须采用系统化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方式,不仅能够帮助我们从整体的角度把握问题,而且还能帮助我们更有效地利用经济学原理和概念来解决问题。

第三段:模型化思考。

经济学方法也提倡了一种叫做“模型化思考”的方法。经济学模型是一种简化的揭示经济活动的方法,而对于大多数经济问题,使用模型化思考的方法能够更好的理解和解决问题。在我学习经济学的过程中,我拓宽了对经济学模型的理解,更能够利用模型化思考的方法,深入分析经济问题和现象。同时,也通过实践运用模型,不断将书本知识变为现实的收益。

第四段:量化思考。

另外,经济学方法在量化思考方面也有很大的意义。量化思考是将经济问题和现象通过数字化或统计化的方式去分析、研究和处理。经济学的各种方法和技巧都与量化思考密切相关。在学习经济学的过程中,我逐渐意识到数字化思维和数据分析的重要性。我更能够通过应用数据计算,分析经济学模型的结果,并从中得出结论。而且,通过不断地观察和收集实证数据以及分析大量的经济统计数据,我也更加了解了市场的变化和走向。

第五段:结语。

经济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科学,不断地扩展和深化我们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认识。经济学方法,作为研究经济学的方法和技巧,具有很大的意义。在学习经济学方法的过程中,我逐渐提高了对经济学的理解,更深入的认识了经济学的核心原理和理论,同时,也学会了运用这些方法和技巧来解决现实的问题。此外,我们还需要深入思考经济学方法和理论,将其应用和拓展到更广的领域,以期更好的利用经济学的力量来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四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案例。

公司停止无固定期员工工作,员工被迫辞职,索要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判决支持了员工的此项诉求。

邓先生诉称,4月20日其与某电力公司订立无固定期合同。205月18日双方签订《外派合同》,约定邓先生为广西某法资发电公司工作,合同期七个月。7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将邓先生外派期延长至12月31日。在外派期间,邓先生因病住院,便向广西某法资发电公司请假两个月。201月3日,某电力公司给邓先生发邮件,主要内容为收到医生证明,要求邓先生中止工作,回京治疗,7日向部门主管汇报。1月16日,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发警告信,内容主要是鉴于其未按邮件指示去做,发出第一次书面警告。邓先生随后提出书面申辩,某电力公司没有对申辩召开会议进行听证。年2月19日,邓先生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电力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书面同意解除。由此,邓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力公司补发工作期间的工资、外派补助、辛苦补助、探亲工资补偿、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某电力公司认为,邓先生自愿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邓先生所提补发各项补助均是在邓先生已不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无需支付;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邓先生返还其2008年2月1日至3月21日没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电力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发出《警告信》后,邓先生提出异议,但某电力公司并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召开听证会,故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下发的《警告信》应予撤销。

现双方均认可于2008年3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可。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故电力公司支付邓先生的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是邓先生工资的组成部分。

某电力公司未与邓先生协商,在邓先生患病期间中止了邓先生的外派工作,并停止支付邓先生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形成事实上的拖欠工资。邓先生于2008年2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按照邓先生的工作年限及邓先生的工资总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某电力公司对邓先生提出辞职后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存有争议,电力公司不属无故拖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此,邓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法院没有支持。

某电力公司签订的外派协议并未约定其不支付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的条件,故在邓先生生病期间电力公司仍应支付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电力公司应补付上述款项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撤销了某电力公司的《警告信》,支付邓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九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元。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五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关系而离职的员工,如何面对原公司的索赔,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新的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即使公司约定了赔偿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特别是涉及户口方面的违约金,今后将不再受法律支持。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离职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和工作交接程序进行了增补和规范。

〉〉法条新规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出台动机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表示:此前,劳动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规大多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新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员工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权威解读

马照辉解释称,之所以有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马照辉进一步解释称,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表示,在北京地区,单位和员工之间涉及户口问题而发生的违约金纠纷较多。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明显过高的违约金给予调整,但基本上都持支持态度。“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今后此种违约金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黄彩相同时表示,对于培训费用,普通、必要的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也不能混为一谈,且应以实际为员工专项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来约定违约金数额。

〉〉旧案新解

2002年12月,陈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双方约定:“若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3个月工资收入的违约金”。2007年3月,陈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认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仲裁委裁决陈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马照辉分析称,陈某与公司之间有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正确的。若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后,则不能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也属无效。

但需要注意一点,《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假如陈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存续到2008年,则原定的违约金约定依然有效。

员工辞职获补偿金范围扩大

〉〉法条新规

第四十六条(节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出台动机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表示,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员工因此解除合同,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一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扩充了员工解除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权威解读

马照辉表示:“本次劳动法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精髓就体现在这。”

他分析称:“现实生活中,个别公司寻找理由逼迫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员工遇到此类行为后,或根本无权主张补偿,或只能依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要求赔偿。新法在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规定。”

此外,新法还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马照辉认为:补偿金范围扩大导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加大,有利于引导公司与员工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辞职应三日前通知

〉〉法条新规

第三十七条(节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出台动机

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称:“这个变化,是为了兼顾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他介绍称:此前施行的《劳动法》,在第三十二条曾规定:“在试用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员工在试用期内,随时撂挑子不干的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经济合同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六

程某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亏损裁员,裁到了他的身上。网络公司经理与程某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待程某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程某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工作已经3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吧。程某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个人所得税?难道我领到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也要上这个税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网络公司与程某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向程某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网络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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