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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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发现自己的优点和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改进和提升。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引用一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文献资料,提升文章的可信度和参考价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一

在现代物流领域中,装卸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着货物的安全、准确和高效。在从事装卸工作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感悟。下面我将通过五个方面来分享一下我的装卸心得体会。

首先,安全第一。无论从事何种装卸工作,安全始终是最重要的。在各种复杂的环境下,我们要时刻保持警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在搬运重物时,一定要注意保持正确的姿势,避免因为姿势不当导致受伤。同时,在选择合适的工具和设备时,要考虑其质量和使用效果,确保装卸过程中不发生任何意外。

其次,精确的沟通和协作是取得装卸工作成功的关键。在与同事合作的过程中,良好的沟通能够有效地避免误解和冲突,并提高工作效率。装卸工作需要多个人配合,因此协作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互相帮助、互相理解,协调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只有做到密切协作,才能确保货物安全、速度快、效率高。

第三,技巧和经验是装卸工作的要素。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我们在装卸过程中能够应对各种情况。比如,在搬运容易碎的货物时,可以采取缓慢而稳定的动作,以防止货物发生破损。在装卸大件货物时,我们可以运用物理知识和相关工具帮助我们更好地完成工作。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逐渐形成独特的技巧和经验,提高自己的装卸能力。

第四,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装卸工作可能会存在一些压力和困难,但我们要时刻保持乐观和积极的心态。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我们不应过度焦虑,而是要冷静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同时,我们要有耐心和毅力,不断努力克服困难,做到专注工作,避免因为心态影响工作效率。

最后,学会总结与改进。装卸工作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工作中也会不断出现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我们要有持续学习和进步的心态。每个工作结束后,我们都应该做好总结,思考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以便在下一次的工作中做得更好。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提高自己的装卸能力。

总之,装卸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而有关装卸的经验和心得体会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非常有帮助。通过积累经验,保持良好心态,精确沟通,协作合作以及持续改进自我,我们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取得更好的工作成果。相信只要我们认真对待装卸工作,不断提升自己,一定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装卸工作者。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二

第四十八条港机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

第四十九条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条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元,低于6000元的;。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

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条港口企业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第五十二条港口企业对机损事故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三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三条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损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应当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交通部。

第十三节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培训港机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把港机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列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

第五十五条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五十六条港机操作、维修工人应当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超前培训。

第三章使用。

第一节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港机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本机械技术特性的要求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港口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港机,停用三类港机,禁止使用四类港机。

第五十八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港机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制度。

第五十九条港机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

(一)正式司机;。

(二)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三)持有有效港机操作证照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港口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港机的操作、使用规程和制度,禁止超规范、超负荷操作和使用港机。

第六十一条港口企业在组织生产作业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装卸工艺,充分发挥机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六十二条港口企业在组织流动机械从事搬运作业时,规定如下:

(一)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除产品说明书允许外,不得吊载行驶;。

(二)叉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300米;。

(三)装载机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

(四)蓄电池搬运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500米;。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载箱运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第二节作业。

第六十三条港口企业对港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当尽快排除。在未排除前,不得继续作业。

第六十四条故障发生后,司机应当将其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时间等,认真如实填写在“运行日志”中。

第六十五条港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港机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业时的作业规定。

第四章维护和检修。

第一节日常维护。

第六十六条港机的日常维护是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进行维修的基础,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司机交接班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保养规范等。

第六十七条港机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负责,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港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港机运行情况;。

(二)保持港机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置完备有效,保证港机安全运行;。

(四)填写“运行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卡”。

第二节定期保养。

第六十八条港机的定期保养是指港机运行一定间隔期后,有计划地对港机强制进行的全面维护和保养作业。

第六十九条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规范,其内容包括:

(一)定期保养级别、周期;。

(二)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

(三)润滑图谱;。

(四)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

第七十条港机的定期保养以专业保养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保养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

(二)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

(三)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

(四)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港机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

(五)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

(六)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

(七)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和检查“定期保养记录卡”,并将保养检测结果纳入对港机实施状态监测范围。

第三节定期检查。

第七十二条定期检查是指港机在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通过人体感官和利用检测设备有计划地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定检是进行状态维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定检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三条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机种特点制定定检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检周期和计划;。

(二)定检项目和标准;。

(三)定检方法。

第七十四条港机的定检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定检制度和定检规范,认真填写“定期检查记录卡”。

第四节修理。

第七十五条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可以实行以运行时间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条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体的港机修理级别、周期、停机日、标准和定额。

第七十七条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应当保持港机合理的大修,港机的大修可与技术改造结合进行。

第五节维修计划。

第七十八条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港机维修计划,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的港机劣化趋势;。

(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

第八十条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准备工作,保证维修按时实施,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

第六节维修检验和验收。

第八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港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条港口企业对维修检验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并组成自检、互检、专检的检验网络,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

第七节备品配件。

第八十三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管理,保证港机正常维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条港口企业应当开展进口港机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复工作,制定备件国产化的实施计划,组织进口备件的试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重。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五条对港口企业在港机管理中成效显著、技术先进的应予奖励,并推广应用。对港机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十六条对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失养,影响生产或者导致特大事故的,应当追究港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港口企业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机型制定相应的港机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零年发布的《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制度》(试行本)(〔80〕交水运字770号)同时废止。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三

港口装卸是现代物流运输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它是连接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的联系线。从事港口装卸工作需要物流专业知识、技能、职业素养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我从事多年的港口装卸工作中,掌握了不少心得与体会,深感有必要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重视港区管理。

港口装卸是与港区管理密不可分的。港区管理包括港口设备的维护、运营效率的提升、货物的查验管理等等。作为一名从业者,应该对港区管理加强了解,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始终保持高效率,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第三段:注重安全。

在港口装卸工作中,安全风险是无所不在的。货物的吊装、卸放,车辆的驶入驶出等等都需要注意安全风险。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设备,随时留意周围的安全情况,保持警觉,全力保障安全。

第四段:注重效率。

港口装卸工作是时间紧迫的。作为从业者,应该注意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这需要我们不断积累经验,熟悉业务流程,灵活运用各种工作技能,提高专业素养。同时,协同配合不同工种,共同保证装卸进度的最大化。

第五段:注重服务质量。

最后,作为物流行业的服务提供者,我们必须注重服务质量。港口装卸不仅仅是物品运输的过程,更是服务用户的全过程。因此,我们要注重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尽最大力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周到的服务。只有服务好每一个客户,才能真正成为一名优秀的港口装卸从业者。

结尾:

港口装卸工作是一个不断进步和提高的过程。只要我们日积月累、不断努力,就能成为一名业务精湛、体贴周到的港口装卸专业人员。希望未来文明、和谐、繁荣的现代港口可以越来越多地拥有像我们这样的优秀从业者。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四

装卸是物流运输的重要环节,也是货物运输过程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多年的从业经验中,我深感装卸工作对货物的安全和损坏率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通过总结经验和反思教训,得出了一些装卸心得体会。

首先,合理规划装卸作业流程至关重要。无论是货车、港口还是仓储中心,合理规划装卸作业流程是保证装卸效率的关键。首先要尽量降低装卸作业过程中的中转次数,减少人员和设备的移动,从而提高作业效率。其次,要充分利用自动化技术,如起重机、输送带等设备,来代替人力操作,提高作业效率的同时降低人员的劳动强度。最后,要合理安排装卸时间,避免高峰期和休息时间,以充分利用人员和设备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装卸效率。

其次,加强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是保证装卸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在装卸作业中,安全管理必不可少。首先,要确保装卸区域、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如确保货物摆放稳固,操作平台结实牢固等。其次,要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对装卸操作的安全意识。同时,要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设备,如手套、安全帽、防滑鞋等,为装卸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装卸作业中的应急情况得到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

再次,合理配置装卸人员和设备是高效完成装卸作业的关键。装卸作业需配备一支高效有序的团队,使作业过程能够有序进行。首先,要根据货物的类型和数量,合理配置装卸人员,确保人力和作业量的匹配,避免作业阻塞。其次,要做好装卸设备的合理配置,在不同环节配备不同的设备,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提高装卸效率。最后,要加强装卸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装卸技术和操作能力,进一步提高装卸效率和质量。

最后,定期总结经验,改进装卸工作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装卸工作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定期总结装卸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首先,要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交流,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要求,及时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其次,要定期检查装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货物损坏率、装卸效率等,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最后,要关注装卸工作中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积极学习和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装卸是物流运输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通过总结经验和反思教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装卸心得体会,如合理规划装卸作业流程、加强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人员和设备、定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等。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才能为货物的安全运输提供更好的保障。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五

一、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五、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六

时代在不断进步,全球贸易不断发展,航运物流业也不断提升。而作为一名货运代理人员,港口装卸是我们最常面对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总结了一些港口装卸的经验,从中获取了一些启示和体会,让我更加熟悉了整个物流行业,更加热爱这项工作。

第二段:学习思考。

工作中,我总是尽力提高自身的能力。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更多的物流信息和知识。日常工作中我会观察一些大型的货船装卸作业,领略不同类型货物的装卸方式及细节,以在未来切实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第三段:经验积累。

港口装卸的关键是及时且准确的了解船只的作业时间和作业内容,以便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时刻注意后勤一员的行踪,以便在必要时及时把握其作业进度。同时,当接到客户的业务骨干信息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迅速拼凑这些信息的全貌,以便快捷的上报到客户。深入了解各港口的规定,指导货主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在施工中也要注意货场状况,如集装箱位置,以便开出适当的单据。这些经验也是我日后工作的基础。

第四段:反思总结。

在港口作业中,最大的挑战在于时间和计划安排。由于运输规划不断变化,港口装卸因此会受到波动影响。发生这样的事情后,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安排一切顺利并及时与客户沟通,即使遇到困难也必须坚持不懈,保证项目顺利结束。

第五段:结语。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港口装卸方法,并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在这个过程中,我不断告诫自己:“要耐心、细致,耐得住寂寞,能承受压力,还要有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我坚信只有踏实做好每一份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客户,贡献更大的价值。通过这个机会,我越来越对这份工作热爱,也越来越有信心在这个行业取得更多的成就,实现自己的目标。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安全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六条承担安全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安全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安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项目。

第二十条组织港口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安全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安全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评价项目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组织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安全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港口安全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港口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与原劳动部颁发的《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交人劳发[1994]423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八

第四十八条港口规划审批部门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规划,或者在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规划职权导致破坏港口规划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项目审批、岸线使用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

(四)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周边可能影响港口自然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不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九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了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港口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五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备案制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一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料。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转报机关收到初步设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第三十一条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十

港口装卸是一项关键的物流环节,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从业者,我深刻地体会到港口装卸对于货运的影响。近年来,我在港口装卸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解和心得。在此,我愿意与大家分享。

段落二:加强沟通和协调。

在港口装卸中,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强沟通和协调。港口是一个多元化的物流集散地,不同的业务部门之间也有各自的职责和侧重点。因此,作为装卸人员,我们需要积极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工作重点和需求,以便优化整个作业过程。此外,在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与货主、船方和承运人等其他相关方面进行密切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装卸工作不受任何干扰。

段落三:提高安全意识。

港口装卸是一项高危的工作,尤其是在海运中,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问题,保证我们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合理分配工作量,降低装卸过程的风险。此外,我们还要关注气象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以及货物本身的重心、装载方式等内在因素对于安全的影响,确保在操作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货物损坏和人员伤害。

段落四:注重质量和效率。

港口装卸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我们还要注重保证操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此,我们需要熟悉规范的操作流程,合理布置工作现场,科学搭配人力物力资源,完善监控系统和采用现代化装卸设备,以便让作业进程顺畅,高效快捷。同时,我们也需要保证货物的质量,比如检查货物的包装、数量和质量等,避免在后续的运输和分销中出现问题。

段落五:不断更新技能和知识。

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和行业法规的不断发展,港口装卸的操作方法和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作为从业者,我们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技能和知识,以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比如,了解新的装卸设备、掌握优化装卸流程的新方法和采取新的机制以应对疫情等重大事件。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更好地实现他人和自己的价值。

结语。

总之,港口装卸是一项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安全意识、注重质量和效率、不断更新技能和知识等,以确保装卸工作更加顺畅、快捷、高效、高质量。这些理解和心得也将给其他从业者带来一些帮助和启示。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港口装卸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五条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

第八条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载运该类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港区内已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炔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第十条港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对原有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要求的建、构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按《建规》进行改造。

第十—条由国外引进的港口大型机械设施,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消防规范要求。规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但须将规范有关条款的中文译本和设计图纸送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章消防站。

第十二条沿海、内河港口,应按交通部《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和公安部《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建立水、陆域消防站及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港口消防站的站址和用地(岸线),应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已经划定的消防站址和用地(岸线),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消防站应选建在港区适中位置。其布局应以接到报警陆域消防队5分钟内和水域消防船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一般原则。

第十五条消防码头基地前沿水域和消防船外舷不得靠泊其他船舶和设置任何障碍,应保证火警时消防船紧急出动回转半径的需要。

第十六条基本抗震烈度六度(含)以上的港口,其消防站的建筑应按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

第四章消防给水。

第十七条港口应建设共用或专用的消防给水设施,并有可靠的供电系统和取水设施。码头前沿的消火栓应为国际通岸接口。

第十八条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海等天然水源。

第十九条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消防给水管道锈蚀、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修复,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

第二十—条港区消火拴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消火栓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消火栓损坏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修复。

第五章消防车道。

第二十二条港口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其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建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港区消防车道。临时挖掘或占用时,须事先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六章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

第二十四条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建立灭火通信指挥系统,并与所在城市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联网,配备接收船舶火警甚高频无线通信设备。

第二十五条港口的重点消防单位、部位应设置与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联通的有线或无线通信火灾报警设备。

第二十六条靠泊、装卸1000吨(含)以上易燃液化气体、5000吨(含)以上甲、乙类易燃液体船舶的专用码头及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油库区,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采用闭路电视监控或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七章建设与维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港口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列入港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从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或设备维修费用内投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削减、挤占、挪用消防建设投资。

第二十八条港区内因工程建设及其它原因损坏或拆迁的消防设施,其重建、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或拆迁单位负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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