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精选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08: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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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心得体会,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兴趣和潜能,避免盲目从事不适合自己的工作和学习。写心得体会时,我们要注意逻辑清晰,条理分明,避免碎片化和主题不明确。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和优秀学生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伤害案件的发生频率在不断增加。作为法律人员,我们承担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伤害案件办理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从侦查阶段、审理阶段、执行阶段、预防阶段以及个人成长这五个方面进行总结。
侦查阶段是伤害案件办理的起始阶段,在此阶段的工作表现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我们需要以敏锐的洞察力、严密的思维逻辑和扎实的调查工作投入到案件中,全面收集证据、勘查现场、调取相关资料,确保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清。举个例子,曾有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案件,在侦查阶段我们必须走访事故现场,调取视频监控,获取事发当时的相关证据,以确保事实的真实性。
审理阶段是伤害案件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案件结果的决定阶段。对于这一阶段,我们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贯彻公正、严谨的原则,以确保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需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范,确保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判决。例如,在一起斗殴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争执,我们需要分析控辩双方的证据,通过主观评价和客观证据确定责任,确保受伤方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执行阶段是伤害案件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受害人权益兑现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合理分配资源,建立健全执行机制。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被告,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依法有效维护。举个例子,在某起征地补偿案件中,被告方拒不履行判决,我们会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请冻结其财产,并通过追缴、拘留等手段,确保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
预防阶段是保障公民个人和财产安全的前提条件。在办理伤害案件的同时,我们也应有意识地加强预防工作,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减少伤害案件的发生。例如,我们可以通过提高驾车人员的安全意识、完善交通管制措施、加强执法力度,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减少身体伤害的发生。
在个人成长方面,伤害案件办理给予了我很多机会去提高专业素质和人际交往能力。办案中的各种纷繁复杂的案例,锻炼了我的思维、观察和分析能力,使我逐渐成为一个富有经验和担当的法律人员。并且,在与各方当事人的接触中,我学会了与人为善、化解矛盾、保持冷静。这些都对我个人的成长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伤害案件办理涉及到侦查、审理、执行和预防四个阶段,以及个人成长这五个方面。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系统地抓好每个阶段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办理伤害案件的心得体会对我们提高专业能力、完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案件形势。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校园伤害案件不仅关系到未成年权益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学校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国家教育制度的健康发展,倍受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关注。近年来,肥城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指派精兵强将,设立专业合议庭,同时长期坚持办好《桃都少年报》,免费发放各教育单位,既确保少年审判案件质量,又达到宣传法制的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近日,肥城法院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实践入手,对近几年来xx市发生的各种校园伤害案件的类型、特点、形成原因、民事赔偿及归责情况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自以来,我院共受理校园伤害刑事案件8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20人,其中203件涉案10人,-共5件涉案10人,涉及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聚众斗殴4个罪名,并以故意伤害居多。未成年被告人20人,其中1人被判处徒刑4年,2人免予刑事处罚,17人被判处非监禁刑。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共计12人,附带民事部分均已得到赔偿。至,未发生校园伤害刑事案件。
年-20共受理校园伤害民事案件51件,每年案件数量趋势走向如图。
涉及未成年被告56人,未成年原告51人,分布范围广泛,按照校园伤害发生数量由多到少为序排列,分别是小学、初中、技校、高中、幼儿园,年龄多集中在10-15岁。结案50件,除极少数调解、撤诉外,大多数案件判决结案,涉案学校均被判决不同比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从每年受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数量分析,校园伤害数量呈递年增长趋势。
二、校园伤害的种类。
1、学校秩序混乱造成拥堵挤压,主要集中在楼道、通道、台阶、厕所、校门等处;。
3、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打斗造成的伤害;。
4、食物中毒;。
5、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6、上学、放学期间,校门口缺乏安全管理造成的校园交通事故;。
7、社会不法分子混入校内滋扰产生的伤害事故;。
8、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
9、学生自杀、自残;。
10、校园性侵害。
三、校园伤害的原因。
造成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绝大多数案件经审理分析认定为学校、学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家庭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不足,学生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家长和学校长期以来注重孩子文化知识的学习,忽略了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养成安全习惯,以致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常常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不懂得自己的行为要受法律约束,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容易做出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管理上有漏洞。学校存在着漏管现象,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被发现,以至不能及时排除隐患,责任体系不健全,有脱节现象。
3、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条件差,有的学校安全防范设施不齐备,安全防范存在漏洞,技防不足、人防不严。
5、学校对间接的、隐性的安全隐患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个别学校消防器材还不符合配置要求,师生不能正确使用;运动器械陈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或设施,不能以明显的方式向学生告知;对食堂、小店监督不力。
6、周边、社会环境的不利影响。网吧仍存在违规对未成年人开放现象,向青少年传播暴力、色情信息;个别旅馆不遵守相关规定随意开房,给青少年从事不良行为提供便利;社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等,都是导致学生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
四、校园伤害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
从案件性质分析,刑事案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民事案件属于侵权类。刑事案件根据《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相应刑罚。附带民事部分及校园伤害民事案件,均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学生、家长、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关键在于确定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问题。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平公正妥善解决该类纠纷的前提。
总结该类案件处理情况,该类案件适用以过错及过错推定为一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略有不同,该法实施前,不适用过错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
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到伤害,由致害人、受害人以及学校等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义务的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这种损害后果是由于学生之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除该直接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说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均作出相关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指监护人的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者,在接手各种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是一个被委托者,更是一位仔细聆听、耐心沟通并为案件寻求最优解的调解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理解、关怀和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在实践中逐渐理解到伤害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案情的重要性——有时候案情不是显而易见的。在接手每一宗案件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所有有关方面的详细信息,包括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目击者等。然后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故事与观点,仔细阅读所有文件和证据,并充分研究法律规定以及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要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确保理解案情并给出合理的建议,避免给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第二段,与当事人良好沟通——沟通对于解决案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良好的执业者应该能够跟当事人保持沟通,并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采用最佳方式。通过耐心倾听,调解员能够了解当事人的困境、担忧和要求,并根据他们的需求及时提出建议。这样做有助于避免误解或产生更大的矛盾。如果需要,法律从业者还应尝试与其他相关方面沟通,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全面性、公正和有效性。
第三段,考虑方案的实际意义——对于涉及巨额赔偿的案件,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多方因素,以便找到最优解。此时,应基于实际情况评估每个方案,比如可以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或提供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法律从业者在考虑解决方案时应考虑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并在各个阶段取得协商。然而,在做出任何最终决定之前,法律从业者应评估所有方案的优点和缺点,以确保制定的最终方案真正符合当事人的需求。
第四段,与同行交流——一个良好的执业者应该建立起与同行间的合作关系,参加各种相关讨论和研讨会,以便了解市场动态和行业趋势。与同行交流也可以为法律从业者提供解决伤害案件的新思路和方法。通过与同行交流,法律从业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行业的最佳实践,从而提高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服务好当事人。
第五段,总结——处理伤害案件是一项需要执着、耐心和专业技能的复杂工作。无论案件有多复杂,执业者必须抱有乐观态度,努力寻找最优解,并时刻保持与当事人之间的良好沟通。通过研究法律和案例、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与同行间交流等手段,法律从业者能够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处理好每一宗伤害案件。
总之,在处理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执业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可能不会很简单,但通过理解并遵循正确的方法和技巧,我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佳期望。只有通过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仔细考虑各种解决方案,如此才能尽可能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并为他们创造一个公正和可行的赔偿方案。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近年来,人身伤害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深入了解该类案件,并从中汲取经验,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首先,人身伤害案件无处不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因此,做好自我保护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学会一些基本的防身技能,比如如何闪避攻击、如何拆解解救各种缚绑绳索、如何求救等等。此外,在遇到危险时要有清醒的头脑和果断的行动,不能慌乱失措。
其次,人身伤害案件大多是由矛盾纠纷引起的。因此,我们平时要多加留意,注意言行举止,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如果遇到矛盾纠纷,首先应该以和为贵,采取和平解决的方式,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尽可能地寻求法律帮助。另外,亲朋好友之间也不应该因小事而闹翻,要懂得相互理解和包容,以和为贵。
最后,我们也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在遇到人身伤害案件时,要及时报警,而不是自行处理。同时,也要掌握自己的权利,比如保留现场证据、要求医疗救助、委托律师等等,让自己不受侵害,同时也让加害者受到法律制裁。
总之,人身伤害案件是社会治安中比较普遍的一种事件,我们要加强防范、增强意识、掌握自身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人身伤害案件发生的机会,同时也可以保护自己和周围的人。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伤害案件作为一类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案件,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作为一名法官积极参与伤害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将结合自身经历,以五段式的形式进行阐述。
首先,对于伤害案件的立案审查,我认为需关注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在伤害案件中,受害者身体损害程度往往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却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在立案时应严格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尤其是医学鉴定和证人证言方面的证据。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收集和汇总证据,有助于为事实的查清提供保障,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应本着正确认识案件的原则,确保审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对于伤害案件中的法理问题,我们要运用法律知识,准确把握各自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面维护庭审的程序和原则。例如,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权,我们要妥善保护,并严格遵守法庭规则,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语言表达和审判方法的特殊性,及时采取调解等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解决途径。
第三,我们需注意审理程序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伤害案件办理中,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个人财产赔偿,这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被告人的就业状况、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评估损失和赔偿金额,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对于伤害案件的办理,我们还应关注社会救助的渠道,加强法律与实践的对接。伤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往往面临生活和经济上的重大困难,他们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因此,我们作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案件结果的公正,还要关注受害者的后续生活。我们应积极引导受害人了解相关救助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重建生活自信。
最后,我认为伤害案件办理的核心在于保护人身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在每个案件中,我们都要时刻铭记这个使命,并以此为指引进行办案。我们要在法律框架下确立正确的价值体系,注重司法职能的正当化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只有坚守底线,才能有效平衡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诉求,确保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伤害案件的办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不仅涉及到法学理论知识的研究,更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修炼,同时,也需要法官具备判断力和公正正义的价值观念。我在这一领域的实践中,逐渐悟得有效办案的心得,但仍然是一条注重学习和不断进取的道路。我相信,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正。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如今社会治安不断恶化,各种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我也曾经遭受过伤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得到了很多启示和体会。下面我将着重谈谈伤害案件处理时的一些感想。
第一段:心理疏导是非常重要的。
在经历了一场伤害事件后,我变得异常敏感,经常会陷入情绪低谷。这时,医生的心理疏导非常必要,可以重新唤醒你的心灵,给予心灵上的支持和安慰,让你摆脱负面情绪。因此,在伤害事件之后,我们要及时寻求专业心理辅导,以增强心理康复能力。
第二段:拥有强大的证据是关键。
在伤害案件中,对于存证和保全证据有着非常高的要求,此因证据是定罪的唯一依据。而我们受害者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收集证据,并把证据都交给有关部门保护好。只有这样,才能为后期的案件审判提供足够的证据。
第三段:对于司法制度要有足够的信心。
处理案件的人员和律师会告诉你一些现实中的不平等,例如权势和金钱的作用。尽管如此,也不要失去自信和信任,坚持还是要走的。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只要证据确凿,那么真相最终一定会被揭示。同时,我们也需要在自身方面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四段:尊重案件的诉讼程序。
在解决案件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尊重事实很重要,也尊重诉讼程序同样重要。诉讼程序的全面,准确,受到法律的保护,让每一个个体都有平等的机会,按照公正的程序实现合法的权益,因此我们要遵循程序,不去做出过激的行为。
第五段:正视伤害事件所带来的影响。
伤害事件的影响不仅仅是肉体性的,还有很多隐性的影响,包括人的情感和信任等。我们需要正视影响,从而进行适当的反应和调整,有时候我们需要长时间来恢复之前的状态,这些时间不需要过分地害怕,只要在适当的时间找到心灵的寄托和适当的宣泄方式,就能继续走下去。
参透这些感悟,我们可以更加从容地应对各种伤害事件,迎接复原的希望。对于我们其它的日常,在面对关键,困难,挑战性的事情时,也是可以借鉴这些方法和思路,常怀理性,坚持信心。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伤害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比较严重的一种,因为它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健康,而这是每个人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伤害案件的处理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也需要法律人员深刻的思考以及对人性的洞察。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处理过一些伤害案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可以从几个方面谈一谈。
第二段:法律是我们的基础。
在伤害案件中,最基本的应当是法律的准确定义。要了解不同程度的伤害都对应着什么样的行为,在判定时尽可能准确,才能减少对被害人的侵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当注重创新,尝试将新的情况运用到判决中,以实现更好的司法。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注意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段:人性是我们的关注点。
作为伤害案件的处理者,我们必须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关注案件背后涉及到的人性问题。我们需要关注凶手的心理状况,努力发现他受到的各种压力和问题。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人性和情感的因素经常被忽略或忽视,而受害者和加害者的行为往往深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寻找解决他们问题的方法,以便更全面地解决案件。
第四段:制度是我们的保证。
在处理伤害案件时还应注意到,制度也颇具重要意义。我们需要对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努力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合理的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法律保障,并使判决更加公正公平。同时,我们还应该探讨如何加强制度的官方实施力度,从而提高它的可靠度。这些做法能够保障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使用制度。
第五段:职业精神是我们的灵魂。
最后我要谈一谈,职业精神的重要性。作为处理伤害案件的执法人员,我们必须时刻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执行公正公平,力求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对待。我们的职业精神是我们灵魂的代表,同时也是我们的终极目标。只有真正切实地贯彻职业精神,我们才能在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结论:
伤害案件处理需要我们许多的努力、思考、反思和总结,同时,我们也应当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去思考问题。我们必须继续总结和不断创新,以便为司法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只要我们秉承职业精神,积极使用法律和人性洞察力,注重制度的建设和加强实行,我们就可以做到更好。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最近几年,人身伤害案件在我国不断增加,这给我们的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尤为重要。同时,作为一个普通的高中生,我也有一些个人的体会和感悟。
首先,我认为预防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非常重要。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我们也应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提高社会全民素质,让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通过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可以防止很多不必要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对于已经发生了人身伤害案件,我们要及时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这样才能让受害人和家属得到公正的赔偿,充分维护了他们的权益。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也需要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威慑,让其他人慎重考虑自己的行为,防止实施犯罪行为。
最后,我认为我们也应该关注一些潜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例如校园暴力事件、家庭暴力事件等,都是人身伤害案件的一种。我们需要加强这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心理疏导工作,在事件发生之后,对受害者和施暴者都要进行适当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顺利地度过这个困难的时期。
综上所述,人身伤害案件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需要我们所有的人齐心协力去解决。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提高社会全民素质,及时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关注潜在隐患和问题,是预防和处理人身伤害案件的重要途径。我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之下,我们一定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和谐、更加美好的社会。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近年来,伤害案件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参与了许多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我深刻体会到了伤害案件办理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以下是我对伤害案件办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我们常常面临着证据缺失或不完备的困扰。因此,要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聪明才智,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要善于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监控录像等。只有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才能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准确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对于不同类型的伤害案件,要根据刑法法律条文的规定,区分轻重情节,运用法律规定进行量刑,既要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给予犯罪分子积极的改造机会。
再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程序规范的重要性。程序规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执法人员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公平。在调查取证阶段,要严格遵守证据收集、保全和调取程序的要求。在审讯阶段,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及时、准确地了解证人和受害人的陈述。只有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加相信司法公正,让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再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心理辅导的重要性。伤害案件对受害人和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作为办案人员,我们不仅要关注案件的处理,更要关心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应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充分的心理辅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重建信心。同时,还要注重与受害人的沟通,让他们了解案件办理进程和结果,增强对司法的信任感。
最后,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案件办理,要及时披露案情,向公众宣传案件的办理结果,提高社会对伤害犯罪行为的警惕性。同时,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只有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会影响,才能进一步提升对伤害案件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从而有效防止和减少伤害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伤害案件办理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心理辅导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式和方法,才能更好地推进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
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3月26日是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日”,今天再次议起这一话题,仍显十分沉重。
意外伤害成为头号威胁。
春游没有了,课间活动减少了,体育课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尽管这样校园伤害事件仍令家长和学校谈之色变。据调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第一因素是意外伤害,其中发生在校园中的伤害事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楼道拥挤造成学生受伤、课间追跑打闹造成划破或骨折、课堂上被铅笔头扎伤、实验过程中被烫伤、溺水身亡等意外事件令人防不胜防。
哈尔滨市一所中学将校园一部分出租,用于停车场,场内停满车辆。月20日15时,大雪刚停,12岁的张某与同龄的同学于某跑到了停车地带,两人爬到车上玩耍。在玩耍中,于某用脚踹张某,张某右腿夹在了车体内,造成右小腿骨折。
一个个案例仿佛就在眼前,嬉戏的操场、冰场却成了校园伤害的主要发生场所。
校园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面对一起起事故的发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及家庭安全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安全管理不到位。”省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厅副厅长王普庆对记者说:“让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界人士感到忧虑的.是,在多数中小学课堂上,校内安全、校外活动安全、卫生防疫、饮食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防范等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至今仍是空白。”
从事多年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工作的杨老师说,学校是育人的场所,需要稳定和良好的秩序,可是目前的校园安全状况却令人担忧,制定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界人士普遍认为,在增强学校、家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有关人士呼吁,校园安全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明确校园安全主体,建立健全校园各类安全机构;从学校及师生安全需要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规范落到实处,确保学校及师生安全万无一失。
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保险联手献爱心。
[1][2]。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一
日前,《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草案)》在北京市市政府的网站“首都之窗”上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开门立法”的精神,政府有关方面将它公之于众,特意向市民征求意见。
近年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而50%以上的学校处理事故时会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处理。其主要原因与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统一、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以及缺少筹措赔偿经费的渠道等有关。
与一年前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精神相吻合,《条例(草案)》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出现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
校园伤害案学校到底该不该免责?再次成为各方的争论焦点。
1・《条例》:何时免责泾渭分明。
《条例(草案)》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出现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另外,学生自杀、自伤,学校发现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发生的伤害,学校亦不用承担责任。
由于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和缺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从事他们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草案)》要求,学校教学日程变更,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有精神、遗传等疾病的,家长也应书面通知学校。《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即协商、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设计了“学校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提倡学生家长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障机制,使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学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2・家长:监护责任空白谁来填补。
[1][2][3][4][5]。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二
如今,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由于一些学校“软”、“硬”件设施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之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以致发生在校园内的各种纠纷大量涌现,许多学校和教师不得不面对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的尴尬局面。下面,笔者从中撷取几例,以期大家能从中得到启示。
体育课:脱把的球拍致眼球破裂。
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坐落在某市中心的一个重点中学高三八班的学生正上体育课。老师按教学大纲要求,让学生进行分组练习:男生自行复习上节课教授的有关篮球运动的内容,女生则由老师带领学习新课――跳远。王洪等五名男生并未听从老师的安排,而是到离操场不足百米的教学楼前空地上打羽毛球。二时三十分,激战正酣的王洪挥拍劈杀时,拍柄与拍头突然脱节,球拍上半部分像一支脱弦之箭翻转着飞了出去,正好击中一旁观战的唐庆同学左眼。经送医院紧急救治,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及眼睑裂伤,后实施手术,将受伤眼球摘除并植入义眼。唐住院计27天,医疗费用共7287.90元。经司法技术鉴定,唐构成五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学校先后垫付费用6000元,致害人王洪父母垫付元。唐出院不久,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致害人王洪承担相关责任。被学生推上被告席,学校倍感意外和委屈,认为王洪、唐庆等人擅自脱离课堂,使用非学校提供的存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羽毛球拍和非学校专用的羽毛球场地,致使唐庆受到伤害,王洪、唐庆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羽毛球拍的销售部门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体育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授课,且将体育课安全要求向学生讲授,学校在管理上没有过错,对唐庆的伤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保护的'责任。教师在体育课上安排男女生分组练习是教学大纲要求的一种授课方式,该授课方式与唐庆眼睛受伤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作为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害人唐庆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致害人王洪未经教师允许,擅自脱离体育课堂,从事自行变换的运动项目,是导致伤害事件的直接原因,王对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55%),唐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学校虽然在授课方式上没有过错,但其对学生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对伤害事件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25%)。最终判决校方赔偿唐庆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13643元。
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
寒假期间的某乡镇中学,初三一班的数名学生根据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上午排练刚一结束,李道与同学王乃侠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同学们看到恼怒已极的王乃侠用铁簸箕扔打李道,便急忙将王拉出教室,不曾想王的好友张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脚边的铁簸箕砸在李道头上,致李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道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三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中国的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龙成凤,早早的便把子女送进学校,希望他们早日成才。然而未成年人生性活泼,天生好动,因此难免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的处理往往不能尽如人意,导致学校与家长在意外伤害事件责任的归属方面争持不下,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此类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对学校正常开展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且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诸多不利因素。
关键词:校园伤害,立法,未成年。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采用的是以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为主,辅之以学校的过错责任的立法思路。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现实是相适应的,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曾经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其重要的规范功能。在当时作为国家法定教育机构的学校,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投入,不具有营利性。学生缴纳的学费几乎是象征性的,仅占家庭收入的极少比例。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若让学校承担过多的责任,势必会影响国家教育的'健康发展,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由监护人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亦有利于国家用充分的财力和资金发展其它公共事业,而且监护人从心理上也可以接受如此的责任分配。如今,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国家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状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规定在处理愈来愈多的校园伤害案件时暴露出了更大的不合时宜性。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非属新生事物,而属古已有之,只是近些年才不断见之于各种媒休,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实有原因诸多,以笔者之见,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和完善,作为国家法定教育机构的学校的性质,种类和资金来源都有了不少变化,其种类上有“官办”的亦有“民办”的,亦有“混合型”,其资金来源不再是国家投入为主,有相当部分资金来源于学生缴纳的学费,国家的政策亦倾向于刺激公民的“教育消费”,从这个角度观之,其性质上表现出了一定的“营利性”(如民办学校),虽然根据《教育法》、《条例》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民办高校办学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违法的,这一规定原则性太强且含义模糊,从而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毕竟“营利”与“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同一概念,营利者完全可以“我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当然地营利,而要给“以营利为目的”制定一套标准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大多数投资办学者而言,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无“营利”可图的事他们是没有兴趣的。
其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知识的普及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亦促使家长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他们并不能认识到这一武器的缺陷。
其三,现行法律这一武器自身的缺陷使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符合家长们对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
根据《意见》第160条,对校园伤害案件的学校责任采信的是过错责任已如前所述。由于对过错的认定到目前为止尚无一可资参照的司法解释,由此过错认定的任意性使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无从实现。加之法律关系之客体已发生巨大变迁,该条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之需要。基于此,笔者以为应对《意见》第160条关于学校责任所采之过错原则予以修补,以应平衡各群体利益之公平需求。如何架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可衡诸民法关于监护人的责任设计为参考。一般说来,监护人的责任是基于过错而产生的,笔者以为现行民法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害案件的责任采用“混和”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为一般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助,其赔偿方式为适当补充赔偿。《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即为过错推定原则。“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此即为无过错原则的体现。即使监护人证明其尽了监护职责(即无过错),亦需承担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查究监护制度的设计基础,从表面看,法定的监护人的范围主要基于亲权,从本质上讲,其更深层的终极原因是基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基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事实上的便利的有效控制。
《意见》第158条即对此予以肯认,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监护人不履行其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同于此理,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有效控制,处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学校在此期间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管理和教育义务与监护人监护职责中的管理和教育义务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故而学校基于相同的理由理应承担与监护人相似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应由法律来予以规定。
由于法律术语含义的特定性,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我们确不能将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混为一谈,但亦决不能因其非属监护责任而将其视为不承担责任。笔者以为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责任应采与监护人相同的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混和”原则方可彰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可规定如此: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无过错的,可以由监护人适当分担。未成年人上学期间致人损害,设若学校无过错,监护人理应亦无过错,则应由二者分担,其原因在于学校和监护人各自在不同的时空下均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所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事实,与二者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有着不容否认的深层次的“因果关系”。
至于二者对未成年人致害后果的赔偿责任的分担,在司法实践中可衡诸两个主要因素:一是监护人的经济状况,二是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识。如此架构责任承担,可大大改善原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工艺性”。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又能使受害方所获的判决补偿(赔偿)名至而实归。当然学校和家长都可以通过“保险”将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的风险转嫁给社会,以化解其带来的难以承受的压力。
校园伤害案件心得体会范本篇十四
管理和自我管理提高。
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对学校要求极高的一个方面。最近教育部下发通知: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强化师生安全意识,《通知》要求,要深入宣传贯彻***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对校园稳定和师生安全教育重大意义的认识。要加大对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工作的力度,大力宣传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加强师生自防自救教育。等等。
本人认为,校园安全,现在从中央到各级教育部门到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都是非常重视的,特别是各校长、园长等行政负责人,对老师、对学生都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各老师确实也在身体力行地实行安全教育,学校也在尽可能地提供一个无安全隐患的教育环境。然而学校还是不怎么安全,各种学生伤害事件仍时有发生,可见安全教育还是有漏洞的。
校园安全,一是要有无隐患的安全环境,学校的各项设施布置,都要有良好的安全检测,大到危房、食物中毒,小到体育设施电线插座,这是学校的硬件合格性。二、还要有一支过硬的教师队伍,熟知各种自防自救技能技巧。三还要有一群配合教师学校安全教育的学生,有能力自我保护和自我防护。这是学校的软件合格,只有做到三者合一,校园才会真正的安全。
对此,本人有着这样的疑问:对于学校的安全,校方是责无旁贷,那么学生呢?他们仅仅只是被害人么?我的回答是:不!原因如下:
一、学生的教育不仅仅只是在学校。我们都知道,学生受教育的途径有很多,一般我们都认为有三种力量在让学生受到教育,1、学校2、社会3、家庭。对于中学生来说,家庭教育已经到了根深蒂固的时候,家庭对学生的.影响这个时候已经明显体现,而此时也是学生可以充分接触社会的开始,社会的影响已经开始,甚至开始超过学校教育的影响,这也是青少年犯罪存在的隐患,因为学校是不可能教育学生如何去犯罪的,甚至违法的事情。所以一旦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无论是什么样的伤害都归责于学校的话,这是不科学也不合情理的。
三、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些学生伤害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学生能听从老师的话的话。如果说从单杠上摔下来是体育教师责任和学校责任的话,那么学校、教师、班主任再三强调课余不能追逐打闹而偏偏有那么几个特别调皮捣蛋的学生无视学校规定而又在追逐打闹中受伤,这个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很多的校园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不遵守学校规定、不听教师劝说而造成的,而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则是学生身体受伤害的最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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