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美学导论心得体会如何写 旅游美学读后感(3篇)

  • 上传日期:2022-12-22 16: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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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描写旅游美学导论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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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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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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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湖、趵突泉、千佛山、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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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湖:30元/人趵突泉:40元/人

千佛山:30元/人泰山:60元/人(学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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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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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工具:火车 短途工具:公交车、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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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走走,放松心情,游荡祖国大好河山。趁此空暇机会一饱眼福。虽然只是冰山一角,毕竟是大好河山的一点反映。正所谓一叶知秋。此外旅游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开拓视野、增长见识、锻炼身体观看美景,了解一些地方的风土人情。总之,还是让心灵去旅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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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证件:包括身份证和学生证必不可少

②通讯:手机(充电器和电池);数码相机

③食品:泡面;少量干粮和饮用水(山上吃的很贵)

④衣物:山上天气比较冷,注意带外套或者毛衣还有两套换洗衣服⑤生活必需用品:旅行背包、腰包;毛巾或湿巾及纸巾墨镜手电筒(看日出日落)⑥爬山用品:地图;手套;遮阳帽,一次性雨披(山脚有卖);登山鞋或者旅游鞋,鞋底不要太硬,一定要防滑

⑦应急医药用品:红花油和骨贴膏(防止腿病和跌打损伤)红花油和骨贴膏(防止腿病和跌打损伤)以及一些常用感冒药⑧其它:东西能带轻的就带轻的,对爬山有利。晚上可租一顶帐篷休息,较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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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大明湖

大明湖景色优美秀丽,湖上鸢飞鱼跃,荷花满塘,画舫穿行,岸边杨柳荫浓,繁花似锦,游人如织,其间又点缀着各色亭、台、楼、阁,远山近水与晴空融为一色,犹如一幅巨大的彩色画卷。大明湖一年四季美景纷呈,尤以天高气爽的秋天最为宜人。春日,湖上暖风吹拂,柳丝轻摇,微波荡漾;夏日,湖中荷浪迷人,葱绿片片,嫣红点点;秋日,湖中芦花飞舞,水鸟翱翔;冬日,湖面虽暂失碧波,但银装素裹,分外妖娆。大明湖一带历代建筑甚多,素有“一阁、三园、三楼、四祠、六岛、七桥、十亭”之说,所有建筑均建造精美,各具特色。

第一天的白天主要以游览大明湖为主,慢慢品味大明湖的美丽,并拍照留念。游完大明湖后,可以在大明湖周围品尝山东的特色吃食。晚上的时候可以观赏济南的夜景。

第二天千佛山

森林公园是名副其实的森林公园。公园内植被茂密,物种繁多,拥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名贵药材60多种,珍稀鸟类20多种,森林覆盖率达到90%。景区内有5条直径近5公里的山沟,每条沟内均有泉眼顺流而下且风景各异,各俱特色。景区内大小瀑布40多个,最高瀑布落差达到40米,在海拔1100处有2眼千年不断流不结冰的泉眼奔流不息,堪称千佛山之神泉,当地百姓传说常喝神泉水能长命百岁,用神泉水煎药可以治百病。

景区内有古庙遗址、古人居遗址、古炮台、金象台、石龟、骆驼峰、讲经台、古溶洞、金蟾峰、一线天、芦苇荡、不见天、龙王台等多处历史古迹,听当地百姓讲述千佛山的传说故事三天都讲不完。北天门之艰险雄奇,可谓鬼斧神工,夺人心魄。千佛山四季旅游各有特色:春看桃花、夏游瀑布、秋赏红叶、冬睬冰雕,为千佛山四绝。千佛山自然景观秀美,地域广阔,可开发建设潜力巨大。现有台商正在洽谈千佛山投资修庙事项,计划在千佛山投资修建寺庙,把文革中被推平的古庙重新修建将千佛山打造成佛教圣地。

第三天趵突泉

趵突泉是古泺水之源,古时称“泺”,宋代曾巩为其定名为“趵突泉”。亦有“槛泉”、“娥英水”、“温泉”、“瀑流水”、“三股水”等名。所谓“趵突”,即跳跃奔突之意,反映了趵突泉三窟迸发喷涌不息的特点。趵突泉水一年四季恒定在18℃左右,严冬,水面上水气袅袅,像一层薄薄的烟雾,一边是泉池幽深,波光粼粼,一边是楼阁彩绘,雕梁画栋,构成了一幅奇妙的人间仙境,当地人称之为“云蒸雾润”。趵突泉水清澈透明,味道甘美,是十分理想的饮用水。相传乾隆皇帝下江南,出京时带的是北京玉泉水,到济南品尝了趵突泉水后,便立即改带趵突泉水,并封趵突泉为“天下第一泉”。泉在一泓方池之中,北临泺源堂,西傍观澜亭,东架来鹤桥,南有长廊围合,景致极佳。泉池中放养金鱼,大者长逾三尺。泉东侧隔来鹤桥有望鹤亭茶社,专为游人提供用趵突泉水沏的香茶。

第四天泰山

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盘古死后,头部化为泰山。古代传统文化认为,东方为万物交替、初春发生之地,故泰山有“五岳之长”、“五岳独尊”的称誉。因其气势之磅礴为五岳之首,故又有“天下名山第一”的美誉。5万年前的新泰人化石遗存和40万年前的沂源人化石遗存显示出这一带早期的人类活动。泰山南麓的大汶口文化,北麓的龙山文化遗存也反映出早期黄河流域氏族部落的活动状况。战国时期,齐国沿泰山山脉直达黄海边修筑了长约500千米的长城,今遗址犹存。

进入秦汉之后,泰山逐渐成为政权的象征。自古以来,中国人就崇拜泰山,有“泰山安,四海皆安”的说法。古代历朝历代不断在泰山封禅和祭祀,并且在泰山上下建庙塑神,刻石题字。古代的文人雅士更对泰山仰慕备至,纷纷前来游历,作诗记文。泰山宏大的山体上留下了20余处古建筑群,2200余处碑碣石刻。泰山多松柏,更显其庄严、巍峨、葱郁;又多溪泉,故而不乏灵秀与缠绵。缥缈变幻的云雾则使它平添了几分神秘与深奥。它既有秀丽的麓区、静谧的幽区、开阔的旷区,又有虚幻的妙区、深邃的奥区;还有旭日东升、云海玉盘、晚霞夕照、黄河金带等十大自然奇观及石坞松涛、对松绝奇、桃园精舍、灵岩胜景等十大自然景观,宛若一幅天然的山水画卷;人文景观,其布局重点从泰城西南祭地的社首山、蒿里山至告天的玉皇顶,形成“地府”、“人间”、“天堂”三重空间。岱庙是山下泰城中轴线上的主体建筑,前连通天街,后接盘道,形成山城一体。由此步步登高,渐入佳境,而由“人间”进入“天庭仙界”。

泰山风景以壮丽著称。重叠的山势,厚重的形体,苍松巨石的烘托,云烟的变化,使它在雄浑中兼有明丽,静穆中透着神奇泰山的风景名胜以主峰为中心,呈放射形分布,历经几千年的保护与建设,泰山拔起于齐鲁丘陵之上,主峰突兀,山势险峻,峰峦层叠,形成“一览众山小”和“群峰拱岱”的高旷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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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旅游中,每一份记忆、每一张照片都是值得纪念和珍藏的。活动结束后,计划整理并精选一些照片,做成短片,作为纪念。

在旅游的过程中,风景区的景色固然美得让人惊叹,但是,在旅游时遇到的人、事,也往往让人难以忘怀,所以说,让人怀念的,除了风景,还有风景之外的东西,珍惜每一份拥有,珍惜每一个陪你一起走过的人,这才是旅游最大的收获。

愿此次旅行有很好的收获。旅行愉快!

描写旅游美学导论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各位来宾:大家好!

欢迎大家来到桂林。我们现在是在桂林的两江国际机场。两江国际机场是一九九六年开航的,据说机场的占地面积曾是全国最大的。客运量排在全国的前几位。现在我们的巴士从机场开往市区,行程三十公里,约须三十五分钟。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姓张,大家可以叫我小张或张导。是桂林xx旅行社的导游,大家在桂林的三晚四天的游览中,由我给大家做导游讲解。我们的司机是李师傅,巴士的车牌号是6508,李师傅有十五年的开车经验,开车技术非常的安全。我们一定会努力为大家服务,让大家在桂林玩得高兴愉快,希望大家对我们的工作多多关照。在这段时间里我给大家介绍桂林的概况。

欢迎大家专程来到美丽的桂林旅游。桂林是中国乃至世界的著名旅游风景名城,桂林的奇山秀水,如诗如梦的美丽景色,每年吸引着上千万的海内外游客到桂林来观光旅游。桂林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东北部,全市的人口约四百八十万,其中城区的人口六十万。桂林的总面积有二点七八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区的面积有五百六十五平方公里。全市辖叠彩,秀峰,象山,七星,雁山五个区和十二个县。桂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十九度,年平均降雨量为一千九百毫升。冬季的平均气温为八度,夏季的平均气温为二十八度,是一个非常适合于旅游居住的地方。

我们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中国的南疆,它的东部是广东省,西部是云南省,西北部是贵州省,北部是湖南省,而南部是与越南接壤。广东省的广州市海拔是五十米,桂林的海拔是一百五十米,云南省的昆明市海拔是一千八百米,而更西部的西藏自治区的海拔是四千五百米,地势从东至西迅速增高。据地质学家的研究调查,一亿年以前,从东到西的广东,广西,云南,西藏还是一片海底。后来由于地壳的运动,由海底隆起成为陆地,西藏则被抬升为世界的屋脊。桂林当时是海底的一片石灰岩沉积岩,成为陆地以后,几千万年以来的风雨的侵蚀和溶蚀,形成了桂林独特的喀斯特地质地貌。地面上群峰林立,江河纵横,地面下暗河涌动,钟乳洞遍布群山之中。桂林的山高峭耸立,拔地而起,桂林的水蜿蜒弯曲,清澈见底。桂林以她山清,水秀,洞奇,石美的秀丽风光而闻名于世。

桂林不光是一个风景旅游名城,也是一个历史文化名城。两千多年以前,秦始皇派人在桂林的兴安修筑了灵渠,把珠江水系和长江水系连在了一起。从宋代开始,桂林就是我们广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嶂派他的侄儿到桂林担当靖江王,在桂林传有十三代。抗战时期,桂林是全国著名的抗战文化城。桂林山清水秀,地杰人灵,江山代有人才辈出。在清代,出了著名的宰相陈宏谋,民国时期,出了民国的代总统李宗仁,国防部长白崇禧,到了现在,著名的电影刘三姐的扮演者黄婉秋,著名的歌手郁均剑,世界体操冠军莫慧兰,奥运会跳水冠军李亭,还有羽毛球国手周蜜,都是我们桂林人的骄傲。著名的电影导演张艺谋在桂林的阳朔亲自导演的世界上最大的山水实景文艺表演 印象刘三姐,把美丽的桂林传说传播到了全世界,吸引了众多的海内外游客竞相前来观看。

桂林的名称由来是取桂花成林的意思,金秋十月正是满城桂花飘香的季节,在游览其间我们还可以品尝到香气怡人的桂花茶和甜美无比的桂花酒。这个季节桂林的水果种类非常丰富,有香蕉,苹果,柑桔,西瓜,还有桂林最有名的沙田柚,柿子饼,水蜜桃,在市区和各个景区都可以买到,大家可以尽情品尝。

桂林市著名的观光景区有象山景区,伏波山景区,叠彩山景区,七星公园景区,芦笛岩景区,漓江景区,和有东方威尼斯之称的两江四湖景区等,各位贵宾在桂林三晚四天的观光中,将观赏到以上景区的最美丽的景色。

接着我给大家宣布一下明天的行程,明天我们是乘船游览桂林旅游最美丽的漓江风光,游船是早上九点起航,因此我们是六点半叫早,七点开始早餐,八点从酒店出发。从酒店到码头,乘巴士要四十分钟。漓江的游览从桂林到阳朔全程是八十三公里,乘船要大约四个小时。明天的中餐是在游船上用餐,我们明天大约在下午的一点到达阳朔,随后我们还要在阳朔游览大榕树和月亮山公园及参观桂林最大的钟乳石岩洞,“银子岩”,在下午的五点乘车返回桂林。我们的巴士已进入市区,还有五分钟我们将到达我们住宿的酒店,我们住宿的酒店叫xx大酒店,坐落在美丽的漓江岸边,是一家四星级的酒店。到达酒店后,我们将直接去酒店的餐厅用晚餐,在大家用晚餐的时候,我给大家办好入住手续,大家用餐后就可以直接进房间休息了。大件的托运行李会由酒店的行李生给大家送到房间里。冰箱里的饮料酒水是收费的,大家可以饮用,退房时到酒店的总台结算就可以了。

我们的巴士已到达酒店,各位贵宾请拿好自己的行李准备下车。

描写旅游美学导论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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