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规则心得体会简短 税务局心得体会模板及范文(三篇)

  • 上传日期:2022-12-21 18:1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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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国税总局规则心得体会简短一

坚持思想政治学习,让我的思想理论修养不断得到提高。

我始终把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并持之以恒地坚持学习。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党的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牢记“四个坚定不移”,以树立马克思主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科学发展观为根本,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大局、法治、创新、效率、服务、责任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做到税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全面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不断学习,使自身的思想理论素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思想上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政治上成熟、思想上坚定、纪律上严明、作风上正派。

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惟有学习最重要,我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也时时刻刻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头等大事来抓。我不但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业务学习,认真记好笔记,而且还能够自觉学习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财会、金融、计算机以及企业生产管理等知识,刻苦钻研现代化科学技术,使自己的知识结构得到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只有不断拓宽视野、丰富积累知识,拼搏进取,不断提高奠定自己坚实的综合业务素质基础,才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不被时代所淘汰,也才能胜任本职工作。

扎实工作,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

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宗旨,坚持 “三禁”、“六项承诺”、“八公开”制度,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税务干部“十五不准”之规定。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牢固树立做人民群众公仆意识,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以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一生自重,事事自省,不忘自勉,处处自警,做一名合格的税务干部、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时刻提醒和告诫自己,要注重工作和生活上的小节,不论是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一言一行严格要求自己,该作的事带头作,不该作的事不要作,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不该说的话不要说,坚持"诚心"待人、"诚恳"感人、"诚实"做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1、分管xx集团四户企业税收工作,1-11月份共征收入库税款:2,254.67万元;

2、今年6-11月份被抽调市局从事企业所得税专家汇诊工作:共检查45户企业,调减亏损额:75.16万元,查补入库税款及滞纳金:77.71万元。

3、今年11月份由于工作上的需要,由分局调到稽查局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从税收征管法、稽查操作规程、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和执法程序、应用软件的操作等方面入手,精学稽查本领、深学税收业务、广学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办案能力。坚持依法稽查、文明执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达到权限合法、程序无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总结成功经验,借鉴有益做法,紧密结合工作实践,不断创新思路,改进方法,使税收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巩固中深入,在创新中提高。

存在不足

今后要加强学习,完善自我,近快适应新的岗位和工作环境,克服急躁情绪,调整工作方法,增强自己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今后的打算

成绩的取得,主要归功于上级的正确领导,同时也是与大家的共同努力分不开的,实践证明,只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共同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计划,完成税收任务不是太难的。今后,我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响应局里的各项号召,克服困难、团结一心,以坚忍不拔的精神,百折不挠的毅力,卓绝不懈的努力,信心百倍地工作,争取早日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用辛勤和汗水,做一个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 风踏实、爱岗敬业高素质复合型的国税干部。

推荐国税总局规则心得体会简短二

我局在市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局十项工作措施,坚持做好减税促发展和增收保财政两篇文章,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落实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深化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了各项税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征管,挖潜增收,税收收入实现了高增长

我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组织税收收入,积极探索新的税收增长点,全年完成市局税收任务37760万元,完成年计划148.08%,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14324万元,增长61.1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28000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5500万元,增长24.45%;税收收入在受国家扩张性财政政策和全球经济危机双重影响下取得税收收入的高增长。

(一)加强组织收入力度。一是实行领导包片、科室挂点责任制,局领导分组挂片,挂点各征管单位,每月定期走访重点税源企业、挂点单位,每周定期汇总收入进度;二是加强收入考核力度,每月将收入计划落实在税收管理员、征管单位、局班子成员、机关挂点科室,每月按收入进度和征管质量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严格奖惩;三是建立税源分析季、月、旬、周分析报告制度,及时统计税收收入,及时下发各税种计划指标。

(二)积极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一是贯彻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增值税全面转型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2414万元,影响税收收入2414万元;矿产品税率的恢复17%总体减少增值税约674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低至3%而减少增值税207万元。二是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通过强化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辅导,加强税务管理、优化税收服务,主动与政府、财政、银行等部门协调,使再生资源税收成为税收收入新的增长极。三是进一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1-3季度残疾人就业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476万元,1户综合资源利用企业先征后返退增值税472万元,下岗再就业者减免增值税万元。

(三)规范税收秩序。一是加强税收稽查。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为重点,开展了近三年以来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建材行业、服装加工及纺织行业的专项检查,全年共检查29户,有问题27户,结案27户,查补收入总额120.00万元,提高了纳税人纳税遵从意识。二是加强纳税评估。对供电企业、纺织企业、武山铜矿等4户重点企业及其他行业41户企业进行了评估,共评估入库增值税160.39元,入库滞纳金7676.27元。评估补缴企业所得税5.1万元,加收滞纳金4912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9.23元。有4篇评估案例被市局评为优秀案例,纳税评估收益率(增值税)达到1.1%,评估成案率达2%。

二、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税收执法水平实现了新提高

(一)加强税收执法管理。一是积极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税收执法预警监控管理,在强化内部考核的同时,积极做好税收执法外部评议工作,对全局人进行了外部评议,发放评议卡1500余份,树立了国税工作的良好执法形象。二是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对下辖三个征管分局开展了税收执法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三是做好行政许可。共受理行政许可件,准予行政许可83件,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许可件,企业印制衔头卷筒发票行政许可件。

(二)加强增值税管理。一是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严把增值税认定关、审核关,暂认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3户,商业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31户,依法注消了8户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243户。二是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对50户企业进行了增值税纳税评估,共补缴增值税138万元,加收滞纳金1万元,促进了税收管理人员税源管理水平提高,增强了企业依法纳税意识。

(三)加强车辆税收管理。依托新上的车辆税收管理系统,深入落实一条龙具体的征管措施,通过采取以票控税,加强与公安车管、交通、农机、车辆经销商等建立协作机制等有效措施,我局共征车购税27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29万元,增长111.74%。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一是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实地解决纳税人疑难问题,督促企业做好纳税项目调整,提高自核自缴的能力等措施,对所管辖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163户进行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面达到了100%。二是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制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操作规程》,促进企业完善财务核算、建帐建制。三是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做到三个结合,即坚持税源管理与税基管理相结合,坚持分类管理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坚持依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实现了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共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537.5万元。

(五)强化涉外税收管理。一是强化反避税工作,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税收管理。二是加强退税申报审核,提高工作效率,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配合做好出口供货企业的协查、函调工作。共组织涉外税收收入7522万元,占全局税收收入的19.92%。

三、夯实基础,精细控管,税源管理水平持续优化

(一)强化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监控与管理。一是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我局按照重点税源预警分析机制要求,做好重点税源企业一厂一策管理,每月至少一次深入企业解剖式分析企业生产、销售、资金及税收收入等增减变化涉税基础信息,加强涉税信息各个节点控制管理,牢牢把握了组织税收收入主动权。二是强化工业园区税源监控与管理。建立健全了园区税源管理办法,着重管理园区企业资金经营活动、生产规模及其效益、营运能力分析、主要产品及经济效益,及时了解和掌握不同类别经济税源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涉税信息变动规律,促进税源管理质量。重点税源实现税收收入18297万元,占全局税收收入的48.46%。

(二)加强个体税源管理。一是全面推行了计算机定额系统,开展了全市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满定额重新核定工作,重新核定1085户,其中定额调整户(上调定额户)1085,调整面100%。二是组织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二次力度较大的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共清理出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经营户76户。三是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加强与工商、地税、技术监督、供电及行政服务中心的协作配合,推动各方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我市国税系统税务登记总户数达到183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户341户,增长19.87%。

(三)提升税收服务水平。一是深入推进两个减负。再次梳理简并涉税资料,主动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系,对审批办证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时限进行提速,其中办理税务登记时间由3天缩减至1天,发票的行政许可由20天缩短至10天,平均提速55%,从而减轻了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了办税效率。二是抓好办税服务厅建设。完善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合理调配各类窗口的数量,重点解决办税排队拥挤的问题,优化办税环境。三是推进电子办税。积极拓展网上办税、信息查询、业务咨询、公众互动等网上办税服务。大力推进电子申报纳税,进一步提升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比例。

(四)抓好综合征管软件运维。一是认真落实省、市局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强化操作培训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软件日常运维和补丁升级,为税源管理部门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行维护服务。二是加强税收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应用。积极调研系统运行效果,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切实抓好数据信息采集工作,把好电子数据源采集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数据源的质量。三是抓好总局版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税系统应用。进一步推行总局版《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完善系统各类参数和系数的设置,提高系统运行质量,规范个体定税流程,努力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推荐国税总局规则心得体会简短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没有规定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二)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和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

(三)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见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听证。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七)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发票准印证。招标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本公告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7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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