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优质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10:5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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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实践和理论的结合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性。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提供一些个人的感悟和思考,使文章更具个性和深度。推荐大家逐篇阅读这些优秀的心得体会,从中汲取学习和成长的力量。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一
损害他人利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违背了人们应有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否认地存在着各种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通过对这些现象的观察和反思,我深刻认识到了损害他人利益的危害性和不可取之处。在此,我愿意分享我所体会的一些心得,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第二段:倾听他人的故事。
我们经常将自己看作是世界的中心,忽略了他人的存在和权益。然而,只有当我们愿意去倾听他人的故事,去了解他们的处境和感受,我们才能更好地意识到我们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比如,一个懒惰的人不愿意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却将任务推给他人,从而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和工作。通过倾听他人的故事,我认识到了我也曾犯有类似的错误,而且也有过被他人损害利益的经历。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倾听他人的故事,从而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便更好地改进自己的行为。
第三段:换位思考。
我们常常在进行决策时只考虑到了自身利益,而忽略了他人利益的需求。然而,如果我们能够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就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比如,过度考虑自己的利益导致的恶意竞争,会给他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负面效应。通过换位思考,我意识到我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的痛苦和困扰,我逐渐学会了摆放自己的利益,成为了一个更为谨慎和体贴的人。
第四段:寻找解决方案。
对于那些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行为,我们不能止步于批评和指责,而应该积极寻找解决方案。比如,如果我们发现某个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我们可以提出改进和替代方案,从而减少损害。通过积极寻找解决方案,我发现只有改变自己,我们才能够影响到他人。因此,我们应该学会从一开始就便捷他人利益,并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去。只有通过积极改善和解决问题,我们才能真正地减少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段:鼓励他人积极行动。
一个人的力量确实有限,但如果每个人都能行动起来,就能共同减少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鼓励他人积极行动,一起为减少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共同努力。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参加公益活动、组织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呼吁更多人加入到减少损害他人利益的行动中来。通过鼓励他人积极行动,我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了他人利益的保护和维护。因此,我们应该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他人,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和公正的社会。
总结:
损害他人利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违背了人们应有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通过倾听他人的故事、换位思考和寻找解决方案,我们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并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努力减少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只有每个人都能从自身做起,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和谐和公正的社会。让我们行动起来,为保护他人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二
案例一:海南省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公款大吃大喝问题。1月,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在海口市壹号华府酒楼2次宴请个人朋友,1次宴请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共花费公款1.5万元。海南省纪委对琼中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财政的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琼中县委、县人大会分别免去该财政局局长党内和行政职务,并责令其个人上缴招待费用。
案例二:广东省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公款大吃大喝问题。201月4日晚,国有企业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人以晚餐会形式,邀请珠海金融界有关负责人在横琴召开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晚餐共17人参加,酒水、菜品共消费37517元。其中,红酒12瓶,共23706元;菜品、饮品共13811元。珠海市委、市纪委给予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责令参会者自负晚餐超标费用。
案例三:陕西省白河县县委书记违规借用越野车问题。2月中旬,经白河县委、办公室主任同意,白河县委办公室向兴达公司借用大众途锐越野车l台,供县委书记使用,直至年1月15日媒体曝光后,才将借用车辆退还公司,借用时间近一年。安康市纪委给予白河县县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委、办公室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四: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赴厦门开务虚会问题。月,鸿山街道80余名干部花费38万余元赴厦门召开务虚会,其间参观了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5a级景区云水谣。这是一起鸿山街道集体违规行为,街道党工委书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无锡市纪委给予鸿山街道党工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参会人员全额承担外出费用。
案例五:湖北堵赤壁市地税局春节期间乱发钱物问题。2012年12月5日,赤壁市地税局局长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为全局干部职工发放春节物资补助每人4000元,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湖北省地税局和咸宁市纪委分别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局长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赤壁市纪委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对赤壁市地税局其他党组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所发春节物资补助全额清退收回。
案例六:江西省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新建村部乔迁庆典问题。2013年1月20日,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利用村委会新办公场所搬迁之机,摆宴席52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上饶县委研究决定:对负有责任的清水乡党委书记、乡长予以免职处理,给予前汪村党支部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三
按照县卫健局开展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要求,我院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及卫生院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我院按照县卫健局党委《关于开展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2019〕21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打牢思想基础,在思想上自觉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扎实做好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卫生院开展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全面铺开专项整治工作。广泛动员,发动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在单位内部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我院及时成立了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由杭凤负责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1.落实健康扶贫政策不到位,没有“精准识别、应治尽治”问题。
工作措施:一是结合团队服务能力和居民需求,围绕重点人群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和电话咨询、健康体检和以及入户随访等服务,保证签约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二是对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结核病等特殊慢性病贫困患者开展随访工作,根据查体结果和疾病诊断,为贫困患者提供合理的治疗方案,用药指导。对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群一年至少随访一次,做到一对一服务、跟踪服务。三是继续完善“主动签约上门服务免费检查”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为建档立卡户免费签约个性化服务包,开展经常性的入户随访、中医保健等服务,通过电话质控、入户调查等加大考核力度,提高慢性病规范管理率;四是利用“好大夫”在线app,为辖区已签约居民提供足不出户,在手机上就可以与家庭医生及上级医疗专家进行问诊,为患者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建议的便利条件。
2.医药购销、医疗器械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工作措施:一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凡属用于大额资金的后勤物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医用耗材及药品采购和基建招投标等事项,均提交支委会会议研究,集体决策。二是坚持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三是加快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的采购使用情况以及医疗收费进行监控,强化宏观调控措施。四是畅通信访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机能。
3.民营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虚假夸大宣传,误导群众就医问题。
工作措施:一是强化医院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聘用非卫人员等行为,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二是针对带卡开药医疗欺诈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三是组织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对全乡范围内个体诊所、美容美发店、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进行查处,严厉打击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消费情况。
4.医疗服务中生、冷、硬、顶、推,以及索要好处、收受红包等违反医德医风问题。
工作措施:一是加强学习教育。通过各种会议集中学习关于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规定。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监督制度、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三是加强执纪监督。对工作疲踏、推诿扯皮、落实不力、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务态度差等现象,结合明察暗访、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处置。四是严肃问责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与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挂钩。五是深入开展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和“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扎实开展医德医风考评和互联网+行风测评,将全院干部职工行风工作测评结果与职工绩效工资挂钩。六是每半年开展一次医德医风教育,每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警示教育。
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经认真排查,在落实健康扶贫工作,医药购销、医疗器械采购,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虚假夸大宣传、误导群众就医,医疗服务中生、冷、硬、顶、推,以及索要好处、收受红包等问题发生。干部职工尽职尽责,未发现有收受“红包”、回扣、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以权谋私、以医谋私违规违纪行为。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还存在宣传力度不够,治理工作还需进一步深入。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力度,一是进行集中整改,坚持立行立改,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整改措施,按照要求,即知即改。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围绕重点环节、重要岗位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全院干部职工的监督和检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延伸,从源头上推动解决民生领域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四是建立长效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建立信访投诉举报箱,充分利用各种举报渠道获取线索,推动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常态化。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四
2013年7月22日讯,最近发生的湖南临武瓜农邓正加死亡事件引发“围观”,三次上访的冀中星在机场航站楼引爆自制炸药等事件,都在提示我们,走群众路线不应是口头语,不能走过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这是近日由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出版的《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一书中,引述的邓小平同志的话。书中精选了25个损害群众利益典型的案例,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和有关省区市纪委分别对案件实事进行了核实。今天,本报摘登其中的部分案例和剖析,希望能引起各方的启示与思考。
瓮安县公安局大楼前停放的被烧毁警车。
一起自杀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贵州省“瓮安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2008年6月22日,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死亡的结论。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月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讨说法”。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
当日下午4时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随后又有人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
当晚8时至11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点燃。整个打砸抢烧事件持续近7小时。6月29日凌晨3时许,聚集的近万名群众散去,事态暂时平息。30日,县城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不愿直面群众需求,不想倾听民生疾苦,是严重的渎职。
“与民争利民则怨,让利于民民乃安”
全面反思“瓮安事件”,不能仅停留在如何应对和处理这类突发事件上,更应从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这个根本问题上进行深入思考。
“瓮安”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当地经济在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但当地政府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对群众利益漠然置之,对群众需求“打太极”、“踢皮球”,甚至还随意动用警力压制群众,致使长期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近些年来,一些严重的干群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当地少数领导干部没有及时将矛盾妥善处理有关。不愿直面群众需求,不想倾听民生疾苦,一味装聋作哑、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甚至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瓮安事件”虽已过去,但深刻的教训我们不能忘记。
党员干部必须真正站在全心全意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立场上,注重正确处理“发展、民主、稳定”的关系,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不偏离,执政为民固根基”,始终把为民谋利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最高工作原则;要充分认识“与民争利民则怨,让利于民民乃安”,始终注意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要深刻理解“心系群众鱼得水,脱离群众树断根”,始终注意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
广东省“乌坎事件”的经过及启示乌坎村村委会重新选举的投票现场。
2011年9月,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和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11月21日,400多名村民打出标语再次上访。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11月24日,村民薛某、张某、洪某、庄某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拘捕。11月27日,村民设置路障阻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聚焦的“乌坎事件”。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某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处置,矛盾进一步激化。
12月21日,广东省委领导同志带领工作组进驻乌坎村,做了深入细致有效的工作。乌坎村民的过激行为和情绪逐渐缓和平息。
2011年12月28日起,广东省委工作组在乌坎村先后召开群众通报会,承诺解决土地问题的时间表,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的认定,并尽快组织村委会重新选举。汕尾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由政府出面协调、赔偿征地者损失,收回404亩事件所涉用地,通过征求规划部门和村民意见后再进行新的开发,并充分保障村民的利益。乌坎村临时代表理事会数十名代表同意取消原定的上访游行活动,撤掉村内的横幅标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012年3月4日,乌坎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新的领导班子。
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情绪、思维和方法。
经过广东省委的努力,“乌坎事件”最终在2012年3月得到初步解决,但其中付出的沉重代价却发人深省。“乌坎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反映了新时期基层党委、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两种不同方法:一种是强硬对立,激化矛盾;一种是尊重民意,化解矛盾。
“乌坎事件”的发生,是在党群干群关系产生裂缝的情况下,因为矛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广东省委工作组正确对待民意诉求,主动沟通,积极化解了矛盾。这次矛盾化解的过程告诉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力戒”:
第一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要调查民情,准确判断矛盾。工作组认为村民行为虽然缺乏理性,但主要诉求合理。这一符合实际的定性,使整个事件峰回路转。
第二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情绪,要理解民意,迅速缓解矛盾。工作组一进村就公布“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这一真诚表态让一度情绪激烈的村民趋于平和。这种对危机的柔性处置为事件平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思维,要顺应民意,善于转化矛盾。工作组理性温和的态度得到了村民理性配合,终于形成党群干群良性互动局面,恢复了社会秩序。
第四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方法,要尊重民愿,切实解决矛盾。工作组与村民代表主动沟通,积极协调,民主协商,逐步解决群众诉求中突出的土地、换届选举等难题,掌握了缓解、化解矛盾的主动权。
专家点评。
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重新审视权从哪儿来。
群众路线教育首先要考虑解决一个价值观问题,就是让党员干部们重新认识为谁执政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可能把类似(瓮安)的事件解决好。这些事件表面上看是沟通解释不好,本质上还是对群众诉求和利益的漠视。
因为部分领导干部现在对权力的来源认识不到位。党员干部们不能总认为手中的权力是组织或者某一个领导给的,实际上,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
如果这个价值观的问题不解决,某些官员总处在一个和人民对立的状态,他看问题的时候,就总会觉得群众“要价”高了--他觉得我能满足你什么,想满足你什么,是我的决定;但实际上,这是你应该做的。
群众路线教育实际上就是在重新规范党员干部的价值坐标,去审视我们党的权力从哪儿来?党员干部的权力从哪儿来?在这个基础上去校正我们的行为。
离群众最近的人,产生的影响最直接。
群众路线教育重点是围绕党的领导干部来的,因为领导干部掌握更大的公权力,影响的范围更大,所以重心在这里是必要的。从中央的八项规定就可以看出来,是先由上而下,上行下效,这一点很重要。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群众路线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强调对权力的认识不以官职的大小来区分。权力和官位相重合,但有区别。在一些贪腐案件中,普通的办事人员也可以上千万地捞钱,他甚至不是“官员”。离群众最近的人,产生的影响是最直接的,比如最近t3航站楼爆炸案中被报道曾经殴打嫌疑人的基层治安员。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基层办事员本身也是群众。中国从传统上来说是个等级制度的社会,有些人的毛病就是只要我比你高一点,我就产生一种优越感,要充分地利用我所掌握的任何一点点权力。
而群众路线教育就是要解决思想方法的问题,强调对权力的认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简单能解决的。
姚桓(北京市委党校教授,党史党建部主任):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一次专项、集中的教育活动,特点在于把落实正面教育和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强调把握“为民、务实、清廉”这三项基本内容,同时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这四项作风问题。活动要想取得长久的效果,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制度,建立起配套、系统化的群众工作新机制,其中,首要就是完善群众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
最近发生在首都机场的爆炸案,无疑是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也应当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反思。现在,民意表达渠道还不是完全畅通,如果不能理性、合法地表达,那么个别人在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极为冲动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采用非理性的激烈手段。
当前,社会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确比较尖锐,这就要求我们提高群众工作本领,为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制度平台,如果有了良好畅通的渠道,同时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这样的事情就可能不会发生。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并非天灾贪腐利益是主要因素。
2013年7月22日讯,2007年9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筑坝放矿。2008年年初以来,该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尾矿水外渗,但收效甚微,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
襄汾溃坝事故发生后,挖掘机在坝底搜寻。
当地村民发现渗漏后,认为存在溃坝危险,立即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多次在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然而,当时当地的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许,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着连续的几声巨响,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尾砂浆体汹涌而下,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涉及范围约35公顷,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政府。上午9时许,时任襄汾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学俊接到报告到达现场。当时,现场已惨不忍睹,昔日美好的家园和众多老百姓都被淹没在泥浆之内。李学俊明知当时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但仍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报告,称“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新塔矿废弃尾矿库坝被冲垮,造成1死1伤”。
上午11时许,时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到达事故现场。陶寺乡党委书记向他介绍,溃坝泥浆下面有好几十个人,李学俊已向市里报了“因暴雨发生泥石流,造成1死1伤”的情况。亢海银听了以后,微微点头,未予纠正。随后,县委宣传部长将一篇新闻稿报给亢海银,描述的事故情况也是“因暴雨发生泥石流”,亢海银看后同意以此对外发布新闻。
下午4时许,亢海银在明知现场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为不使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李学俊等人表示同意。
事故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提起这场惨剧,人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当地群众还说:“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
他们为什么对人命关天的大事置之不理?随着调查的深入,隐藏在事故背后的严重腐败问题逐渐显现:当地一些领导干部或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使公权力沦为不法商人的保护伞。例如,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执法权力影响,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阶梯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该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收受张佩亮贿赂2000万元。
“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样评价襄汾县“9·8”溃坝事故,可以说最准确、最有说服力。显而易见,是少数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上的“溃坝”,导致了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的溃坝,也使得人们对个别地方政府的信任发生了“溃坝”。“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老百姓这番话,不止是受到责任追究的人,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认真思考。
“9·8”溃坝事故后,人们问出了许多个“为什么”。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一,因为干部腐败。当地多名干部收受肇事者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的贿赂,最多的达2000万元。有这些手握重权的贪官保护,安监部门的整改令张佩亮自然就“不听”,老百姓找起来论理他就能有恃无恐地“不理”。这也再一次说明,这类重大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其二,因为只讲赚钱。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一针见血地指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只讲生产、只讲效益、只讲赚钱”。实际上,不只是该企业“只讲赚钱”,当时当地政府和少数领导干部违背科学发展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也为这一恶果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其三,因为作风飘浮。事发前一些领导干部放弃监管、层层不负责任,事发后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的领导干部还在撒谎、瞒报实情,弄虚作假。
“有困难、找干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主动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和诉求,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难题。可此事故反映出的情形却恰恰相反,村民发现危险当即上报却无下文,十万火急在有关部门变成了一点不急;群众迫切的需要,淹没在了个别干部的敷衍塞责和麻木不仁之中。若长此以往,日积月累,这些基层党委和政府就会丧失公信力和凝聚力。
案情背景。
生活在山西省襄汾县的群众,永远不会忘记这一天。2008年9月8日,该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故。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一个重要原因是事故背后的腐败和渎职问题。事故发生后,因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刑的党员干部达28人,其中副厅级4人、县处级10人。
文档为doc格式。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五
生活在山西省襄汾县的群众,永远不会忘记这一天。9月8日,该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故。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一个重要原因是事故背后的腐败和渎职问题。事故发生后,因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刑的党员干部达28人,其中副厅级4人、县处级10人。
9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筑坝放矿。20年初以来,该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尾矿水外渗,但收效甚微,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
当地村民发现渗漏后,认为存在溃坝危险,立即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多次在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然而,当时当地的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
年9月8日7时58分许,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连续的几声巨响,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尾砂浆体汹涌而下,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波及范围约35公顷,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政府。
上午9时许,时任襄汾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学俊接到报告到达现场。当时,现场已惨不忍睹,昔日美好的家园和众多老百姓都被淹没在泥浆之内。李学俊明知当时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但仍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报告,称“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新塔矿废弃尾矿库坝被冲垮,造成1死1伤”。
上午11时许,时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到达事故现场。陶寺乡党委书记向他介绍,溃坝泥浆下面有好几十个人,李学俊已向市里报了“因暴雨发生泥石流,造成l死l伤,的情况。亢海银听了以后,微微点头,未予纠正。随后,县委宣传部长将一篇新闻稿报给亢海银,描述的事故情况也是“因暴雨发生泥石流”,亢海银看后同意以此对外发布新闻。
下午4时许,亢海银在明知现场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为不使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李学俊等人表示同意。
事故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提起这场惨剧,人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当地群众还说:“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
他们为什么对人命关天的大事置之不理?随着调查的深入,隐藏在事故背后的严重腐败问题逐渐显现:当地一些领导干部或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使公权力沦为不法商人的保护伞。例如,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执法权力影响,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该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收受张佩亮贿赂万元。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六
三鹿集团毒奶粉事件的爆发,源于一些不法鲜奶供应商为了增加原奶的重量和蛋白质含量,偷偷地在供应三鹿集团的原奶里添加了三聚氰胺。三鹿集团虽然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却也决非无辜者。
2007年12月起,三鹿集团陆续接到反映部分婴幼儿食用三鹿奶粉后出现肾结石等病症的投诉。或许出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该集团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组织技术攻关、自行排查。2008年7月底,经自查,三鹿集团确认其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相关指标不正常,怀疑含有三聚氰胺,这才将产品送权威部门检测。2008年8月1日,检测部门很快就反馈了结果: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
检测结果对于三鹿集团来说不啻于晴天霹雳,将其侥幸心理击得粉碎。但令人惋惜的是,三鹿集团却没有采取断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2008年8月13日,三鹿集团召开了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作出决定: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lomg/kg以下的产品继续销售;调集三聚氰胺含量20mg/kg左右的产品换回市场上含量更高的产品。而此前,在得知检测结果后,该集团已决定将加工三厂检测不合格的原奶转送本集团其他加工厂。就这样,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却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2008年9月12日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三鹿奶粉事件代价十分惨重,后果极其严重。作为我国乳业界的龙头企业,三鹿集团在事件中轰然倒地,给当地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我国乳业全行业因此减产或停产,数万职工下岗,许多奶农杀牛、倒奶,大量城乡居民的就业、收入受到影响;国产乳业元气大伤,乳产品出口量一度锐减9成多,其中奶粉下降99%以上,而进口奶粉趁机涨价,国内消费者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更严重的是,截至2009年1月8日,全国累计报告食用三鹿奶粉和其他个别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29.6万人,6例死亡病例不能排除与食用问题奶粉有关,这些患儿的康复将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而且此事件对他们人生的影响还难以评估,多少个家庭的幸福和未来被蒙上了阴影。
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不法分子唯利是图,在原料奶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19人);主要原因是相关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奶制品等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不力,重视和协调配合不够,也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2009年1月,三鹿集团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罚金4900余万元,该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副总裁王玉良、杭志奇以及相关职工被判处从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月,三鹿集团被法院宣布破产。此外,河北省、石家庄市以及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30余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七
7月22日讯,最近发生的湖南临武瓜农邓正加死亡事件引发“围观”,三次上访的冀中星在机场航站楼引爆自制炸药等事件,都在提示我们,走群众路线不应是口头语,不能走过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这是近日由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出版的《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一书中,引述的邓小平同志的话。书中精选了25个损害群众利益典型的案例,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和有关省区市纪委分别对案件实事进行了核实。今天,本报摘登其中的部分案例和剖析,希望能引起各方的启示与思考。
瓮安县公安局大楼前停放的被烧毁警车。
一起自杀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贵州省“瓮安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6月22日,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死亡的结论。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月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讨说法”。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
当日下午4时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随后又有人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
当晚8时至11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点燃。整个打砸抢烧事件持续近7小时。6月29日凌晨3时许,聚集的近万名群众散去,事态暂时平息。30日,县城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不愿直面群众需求,不想倾听民生疾苦,是严重的渎职。
“与民争利民则怨,让利于民民乃安”
全面反思“瓮安事件”,不能仅停留在如何应对和处理这类突发事件上,更应从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这个根本问题上进行深入思考。
“瓮安”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当地经济在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但当地政府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对群众利益漠然置之,对群众需求“打太极”、“踢皮球”,甚至还随意动用警力压制群众,致使长期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近些年来,一些严重的干群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当地少数领导干部没有及时将矛盾妥善处理有关。不愿直面群众需求,不想倾听民生疾苦,一味装聋作哑、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甚至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瓮安事件”虽已过去,但深刻的教训我们不能忘记。
党员干部必须真正站在全心全意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立场上,注重正确处理“发展、民主、稳定”的关系,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不偏离,执政为民固根基”,始终把为民谋利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最高工作原则;要充分认识“与民争利民则怨,让利于民民乃安”,始终注意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要深刻理解“心系群众鱼得水,脱离群众树断根”,始终注意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
广东省“乌坎事件”的经过及启示乌坎村村委会重新选举的投票现场。
9月,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和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11月21日,400多名村民打出标语再次上访。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11月24日,村民薛某、张某、洪某、庄某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拘捕。11月27日,村民设置路障阻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聚焦的“乌坎事件”。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某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处置,矛盾进一步激化。
12月21日,广东省委领导同志带领工作组进驻乌坎村,做了深入细致有效的工作。乌坎村民的过激行为和情绪逐渐缓和平息。
月28日起,广东省委工作组在乌坎村先后召开群众通报会,承诺解决土地问题的时间表,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的认定,并尽快组织村委会重新选举。汕尾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由政府出面协调、赔偿征地者损失,收回404亩事件所涉用地,通过征求规划部门和村民意见后再进行新的开发,并充分保障村民的利益。乌坎村临时代表理事会数十名代表同意取消原定的上访游行活动,撤掉村内的横幅标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月4日,乌坎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新的领导班子。
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情绪、思维和方法。
经过广东省委的努力,“乌坎事件”最终在203月得到初步解决,但其中付出的沉重代价却发人深省。“乌坎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反映了新时期基层党委、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两种不同方法:一种是强硬对立,激化矛盾;一种是尊重民意,化解矛盾。
“乌坎事件”的发生,是在党群干群关系产生裂缝的情况下,因为矛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广东省委工作组正确对待民意诉求,主动沟通,积极化解了矛盾。这次矛盾化解的过程告诉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力戒”:
第一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要调查民情,准确判断矛盾。工作组认为村民行为虽然缺乏理性,但主要诉求合理。这一符合实际的定性,使整个事件峰回路转。
第二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情绪,要理解民意,迅速缓解矛盾。工作组一进村就公布“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这一真诚表态让一度情绪激烈的村民趋于平和。这种对危机的柔性处置为事件平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思维,要顺应民意,善于转化矛盾。工作组理性温和的态度得到了村民理性配合,终于形成党群干群良性互动局面,恢复了社会秩序。
第四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方法,要尊重民愿,切实解决矛盾。工作组与村民代表主动沟通,积极协调,民主协商,逐步解决群众诉求中突出的土地、换届选举等难题,掌握了缓解、化解矛盾的主动权。
专家点评。
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重新审视权从哪儿来。
群众路线教育首先要考虑解决一个价值观问题,就是让党员干部们重新认识为谁执政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可能把类似(瓮安)的事件解决好。这些事件表面上看是沟通解释不好,本质上还是对群众诉求和利益的漠视。
因为部分领导干部现在对权力的来源认识不到位。党员干部们不能总认为手中的权力是组织或者某一个领导给的,实际上,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
如果这个价值观的问题不解决,某些官员总处在一个和人民对立的状态,他看问题的时候,就总会觉得群众“要价”高了--他觉得我能满足你什么,想满足你什么,是我的决定;但实际上,这是你应该做的。
群众路线教育实际上就是在重新规范党员干部的价值坐标,去审视我们党的权力从哪儿来?党员干部的权力从哪儿来?在这个基础上去校正我们的行为。
离群众最近的人,产生的影响最直接。
群众路线教育重点是围绕党的领导干部来的,因为领导干部掌握更大的公权力,影响的范围更大,所以重心在这里是必要的。从中央的八项规定就可以看出来,是先由上而下,上行下效,这一点很重要。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群众路线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强调对权力的认识不以官职的大小来区分。权力和官位相重合,但有区别。在一些贪腐案件中,普通的办事人员也可以上千万地捞钱,他甚至不是“官员”。离群众最近的人,产生的影响是最直接的,比如最近t3航站楼爆炸案中被报道曾经殴打嫌疑人的基层治安员。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基层办事员本身也是群众。中国从传统上来说是个等级制度的社会,有些人的毛病就是只要我比你高一点,我就产生一种优越感,要充分地利用我所掌握的任何一点点权力。
而群众路线教育就是要解决思想方法的问题,强调对权力的认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简单能解决的。
姚桓(北京市委党校教授,党史党建部主任):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一次专项、集中的教育活动,特点在于把落实正面教育和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强调把握“为民、务实、清廉”这三项基本内容,同时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这四项作风问题。活动要想取得长久的效果,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制度,建立起配套、系统化的群众工作新机制,其中,首要就是完善群众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
最近发生在首都机场的爆炸案,无疑是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也应当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反思。现在,民意表达渠道还不是完全畅通,如果不能理性、合法地表达,那么个别人在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极为冲动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采用非理性的激烈手段。
当前,社会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确比较尖锐,这就要求我们提高群众工作本领,为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制度平台,如果有了良好畅通的渠道,同时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这样的事情就可能不会发生。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并非天灾贪腐利益是主要因素。
207月22日讯,9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筑坝放矿。20年初以来,该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尾矿水外渗,但收效甚微,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
襄汾溃坝事故发生后,挖掘机在坝底搜寻。
当地村民发现渗漏后,认为存在溃坝危险,立即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多次在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然而,当时当地的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
年9月8日7时58分许,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着连续的几声巨响,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尾砂浆体汹涌而下,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涉及范围约35公顷,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政府。上午9时许,时任襄汾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学俊接到报告到达现场。当时,现场已惨不忍睹,昔日美好的家园和众多老百姓都被淹没在泥浆之内。李学俊明知当时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但仍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报告,称“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新塔矿废弃尾矿库坝被冲垮,造成1死1伤”。
上午11时许,时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到达事故现场。陶寺乡党委书记向他介绍,溃坝泥浆下面有好几十个人,李学俊已向市里报了“因暴雨发生泥石流,造成1死1伤”的情况。亢海银听了以后,微微点头,未予纠正。随后,县委宣传部长将一篇新闻稿报给亢海银,描述的事故情况也是“因暴雨发生泥石流”,亢海银看后同意以此对外发布新闻。
下午4时许,亢海银在明知现场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为不使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李学俊等人表示同意。
事故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提起这场惨剧,人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当地群众还说:“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
他们为什么对人命关天的大事置之不理?随着调查的深入,隐藏在事故背后的严重腐败问题逐渐显现:当地一些领导干部或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使公权力沦为不法商人的保护伞。例如,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执法权力影响,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阶梯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该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收受张佩亮贿赂万元。
“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样评价襄汾县“9·8”溃坝事故,可以说最准确、最有说服力。显而易见,是少数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上的“溃坝”,导致了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的溃坝,也使得人们对个别地方政府的信任发生了“溃坝”。“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老百姓这番话,不止是受到责任追究的人,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认真思考。
“9·8”溃坝事故后,人们问出了许多个“为什么”。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一,因为干部腐败。当地多名干部收受肇事者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的贿赂,最多的达2000万元。有这些手握重权的贪官保护,安监部门的整改令张佩亮自然就“不听”,老百姓找起来论理他就能有恃无恐地“不理”。这也再一次说明,这类重大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其二,因为只讲赚钱。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一针见血地指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只讲生产、只讲效益、只讲赚钱”。实际上,不只是该企业“只讲赚钱”,当时当地政府和少数领导干部违背科学发展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也为这一恶果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其三,因为作风飘浮。事发前一些领导干部放弃监管、层层不负责任,事发后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的领导干部还在撒谎、瞒报实情,弄虚作假。
“有困难、找干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主动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和诉求,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难题。可此事故反映出的情形却恰恰相反,村民发现危险当即上报却无下文,十万火急在有关部门变成了一点不急;群众迫切的需要,淹没在了个别干部的敷衍塞责和麻木不仁之中。若长此以往,日积月累,这些基层党委和政府就会丧失公信力和凝聚力。
案情背景。
生活在山西省襄汾县的群众,永远不会忘记这一天。2008年9月8日,该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故。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一个重要原因是事故背后的腐败和渎职问题。事故发生后,因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刑的党员干部达28人,其中副厅级4人、县处级10人。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八
第一段:引言(200字)。
群众利益是指符合大多数人群体的生活需求、社会利益和发展利益的一种利益。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我深切体会到群众利益的价值和重要性。本文将从我个人的角度出发,分享对群众利益的心得体会,以探讨这一主题的内涵和意义。
第二段:关注社会问题(200字)。
群众利益的核心在于关注社会问题,而非个人私利。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应当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解决。通过关注社会问题,了解人民的需求和诉求,才能真正代表群众利益,为他们争取合法权益。例如,遇到环保问题,我们应当发出的声音,支持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实现更广泛的群众利益。
第三段:发挥个人能动性(200字)。
发挥个人能动性是实现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每个人都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潜力,为社会福利的提升做出贡献。例如,作为一名教师,我可以通过教学改革和课程创新,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和能力;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可以用专业的医疗知识帮助患者恢复健康。通过个人的付出和奉献,我们可以为群众利益做出实质性的贡献,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第四段:参与公共事务(200字)。
参与公共事务是体现群众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共事务是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例如,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参与公开讨论会、提出建议和各种社交媒体平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只有积极参与,才能推动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保障群众利益得到更好的体现。
第五段:践行社会责任(200字)。
践行社会责任是实现群众利益的根本保障。个人和组织应当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行动中体现对群众利益的关心和保护。企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推动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经济财富;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责,改善基础设施,提供优质教育和医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每个人都应当在日常生活中践行社会责任,关爱弱势群体,关注社会公益活动,为群众利益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结语(100字)。
在当代社会,关注和实现群众利益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使命。通过关注社会问题、发挥个人能动性、参与公共事务和践行社会责任,我们可以为群众利益做出贡献。唯有通过个人的行动和集体的努力,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繁荣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分享到更多的幸福和福祉。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九
第一段:引言(150字)。
破除损害群众利益是党的根本任务,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我认识到保护群众利益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更应该成为每个公民的责任。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我养成了努力掌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习惯,不断提升自己,为破除损害群众利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段:宏观层面的努力(250字)。
破除损害群众利益的首要任务是加强政府的监管与执法力度。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监管,减少不法分子的成长空间,确保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经营,遵守合同,维护群众利益。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力度,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群众意识的培养(300字)。
破除损害群众利益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加强群众的监督与参与。在那些普通群众中,常常存在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不足的情况。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社会法制教育,推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只有倡导公民自觉维护权益,才能形成利益保护的合力,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此外,还应鼓励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通过网络舆论等方式,反映自己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加强法律意识的培训(300字)。
作为个人,我们也应该养成法制意识,并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我们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参与法律知识培训,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提升自己的维权能力。此外,还可以参与社会组织的活动,了解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群众矛盾,推动社会和谐。
第五段:个人心得与展望(200字)。
在破除损害群众利益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保护群众利益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地执行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但只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每个公民都应该有责任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破除损害群众利益做出贡献。通过加强法律意识的培训、推动群众意识的提升和参与社会监督,相信我们可以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正义、法治有序的社会。
总结:通过加强政府的监管与执法力度、培养群众的法治意识、加强法律意识的培训,我们可以共同努力,破除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并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整个社会在各个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切实破除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推动社会长期稳定和谐的发展。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十
2008年6月22日,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身亡的结论。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月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讨说法”。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
当日下午4时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随后又有人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当晚8时至11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点燃。整个打砸抢烧事件持续近7小时。事发当天,贵州省委就立即指派有关领导同志赶赴瓮安,靠前指挥处置工作。6月29日凌晨3时许,聚集的近万名群众散去,事态暂时平息。30日,县城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一
群众利益是我们社会发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维护群众利益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深切地感受到群众利益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群众需求。
要维护群众利益,首先要了解群众的真实需求。在政策制定和决策层面,政府应该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深入社会各个层面进行调研和调查,听取民意、搜集信息。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群众的实际情况,才能有效地制定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政策。
第三段:增强服务意识。
为了维护群众利益,政府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群众是每一个公务人员工作的对象,工作的核心是以群众为中心,顺应他们的需求和利益。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对每一个群众诉求的及时回应和解决,使他们能够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第四段: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群众利益的维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要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维护群众利益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可以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道德意识,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社会建设,共同维护群众的利益。
第五段:政策保障和法律监督。
群众利益的维护需要有明确的政策保障和法律监督。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监察部门和司法机构应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确保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只有强化政策保障和法律监督,才能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结尾部分:
在现代社会,保护群众利益是一项永恒的任务。作为公民,我们应始终关注群众的需求和利益,积极参与到保障群众利益的行动中去。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每一个人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够更加注重群众利益的体现和尊重,为群众福祉做出积极贡献。
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二
在任何一个企业或组织中,保护和维护公司利益是每个员工的责任。然而,时而会有员工做出一些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近期,我在公司见证了一起类似的事件,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损害公司利益的严重后果。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经历,并总结出了一些关于如何保护公司利益的心得体会。
有些员工会因为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而采取一些不当行为,从而对公司造成损害。这可能包括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交易、操纵财务数据等。我亲眼目睹了一名员工通过泄露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给竞争对手,导致公司的独家技术被侵犯。这一事件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不仅影响了公司的业务发展,还使得员工们对公司的信任度降低。
这个事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我最初所想象的范围。公司不得不与竞争对手展开法律斗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仅耗费了大量的金钱和人力资源,也耗损了公司的声誉,让客户和合作伙伴对公司产生了质疑。每一个员工都因此感到压力倍增,工作环境变得紧张。同时,公司也不得不重新审视内部的安全机制,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与培训,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建立更健全的制度。
这起事件让我深切认识到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性。公司的利益不仅关系到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员工的工作机会,也关系到公司对于客户、合作伙伴和社会的责任。每一个员工都应该积极参与保护公司利益的行动中,时刻提醒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企业价值观,并自觉地远离可能对公司产生损害的行为。
作为一名员工,我也深深反思了自己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公司利益的关注程度。首先,我要时刻保持警惕,不参与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其次,我要加强对公司内部安全机制的了解,并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最后,我要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只有做到这些,我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利益,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和员工都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每个员工都应该认识到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性,并主动参与到维护公司利益的行动中。只有每个员工都能时刻关注公司利益、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才能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通过这次事件的教训,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性,并将其融入到我们的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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