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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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篇一

4 、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5 、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6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7 、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8 、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9 、《信访条例》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保障;

10 、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11 、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12 、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13 、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14 、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15 、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16 、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7 、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8 、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19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20 、违法信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坚持信访工作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22 、群众信访要依法、有序、逐级、文明;

23 、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上访;

24 、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25 、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6 、整合资源、多措并举,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篇二

3、违法信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信访秩序打击违法上访。

5、维护合法信访打击违法信访。

6、完善信访制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7、坚决打击策划、唆使他人上访的“黑讼师”

8、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9、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10、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1、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12、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13、打击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14、畅通信访渠道,构建和谐社会。

15、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16、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7、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18、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19、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20、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21、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22、坚持信访工作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23、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加大对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24、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25、整合资源、多措并举,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26、维护信访秩序是信访人应尽的义务。

27、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8、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9、有理不能非法上访,无理更不能非法上访,非法上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30、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31、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32、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33、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34、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35、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36、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37、加强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38、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

39、坚决执行省四部门文件严厉打击各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40、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上访。

41、信访要依法、有序、逐级、文明。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篇三

三、维护合法信访,打击违法信访。

四、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加大对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七、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八、坚决执行省四部门文件,严厉打击各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九、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

十、维护信访秩序是信访人应尽的义务。

十一、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十二、打击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十三、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畅通信访渠道,构建和谐社会。

十五、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十六、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十七、坚决打击策划、唆使他人上访的“黑讼师”

十八、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十九、规范信访秩序,打击违法上访。

二十、有理不能非法上访,无理更不能非法上访,非法上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十一、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十二、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篇四

2、加强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3、学习宣传《信访条例》、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4、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6、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8、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建立高效有序的信访工作秩序。

9、《信访条例》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保障。

10、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11、信访人走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2、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必然要求。

13、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有关机关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

14、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15、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16、依照《信访条例》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17、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8、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篇五

今年是《信访条例》实施贯彻12周年,为使《信访条例》得到正确贯彻落实,维护全镇正常信访秩序及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镇广泛开展了以《信访条例》为主的宣传活动。现将主要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宣传领导小组。

为了保证普法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领导开展好此次《信访条例》宣传活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信访普法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镇上成立了镇党委书记任组长,政府镇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副科级领导为成员的信访普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土地、综治、林业、教育、宣传、农机、妇联、团委、广播电视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成立了由支部书记任组长的信访普法宣传领导小组,为全面深化开展《信访条例》宣传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全镇成立信访普法宣传领导小组xx个,共有联络员xx人,法制宣传员xx人,读报员xxx人,为信访条例宣传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突出重点,领导干部先行学。

为推进《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全镇利用周二学习日组织全镇领导干部对《信访条例》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学习,进一步认清《信访条例》修订重要意义,要求全体领导干部做到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通过学习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规范群众上访秩序和正确处置异常上访的能力。引导群众依法上访,有序上访,切实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全镇信访工作走上井然有序之路。自活动开展以来,全镇共组织领导干部学习n场次,全体领导干部自身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三、法制宣传形式多样,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利用逢“二”赶集日开展“法律赶集”活动,及以“法律七进”活动为载体,坚持信访法制宣传经常性不断线。针对农村生产特点,综治办牵头水利、土地、林业等站所参与,组织开展了以《信访条例》为主,《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种子经营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先关的法律法规。自活动开展以来,共开展《信访条例》宣讲17场次,粘贴宣传标语950条,参训人员达15000余人次,发放《信访条例》宣传材料30000多份。各村成立信访条例宣讲小队,以社为单位开展《信访条例》宣讲活动,现场解答群众疑难问题,用全县典型案例,以身说法,让群众明白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信访条例》宣传进农家、进单位、进企业等方式,从源头上规范了信访秩序,为全镇信访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调解矛盾纠纷与《条例》相结合,提高宣传的实效性。

我们把《条例》宣传教育作为今年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落实,把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过程变成宣传《条例》、法律法规、教育群众的过程,引导教育群众在法制轨道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为了更好的将调解纠纷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综治办为各村调解员发放编印的《信访条例》宣传页1000份,即是调解矛盾的工具书,又是很好的普法教材。在调解纠纷时进行以案释法,对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给群众进行详细的讲解,在调解纠纷中进行普法,在普法中调解纠纷,使群众现场接受法制教育,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从而提高了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通过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全镇营造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法律氛围,打造了“畅通、规范、公开、有效”的信访工作新格局,为全镇的社会稳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〇xx年二月三日。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篇六

3、完善信访制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4、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5、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6、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7、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8、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9、《信访条例》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保障。

10、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11、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12、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13、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14、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15、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16、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7、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8、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19、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20、违法信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坚持信访工作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22、群众信访要依法、有序、逐级、文明。

23、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上访。

24、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25、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6、整合资源、多措并举,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篇七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人人学法用法,个个懂法护法。

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

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人人参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维护宪法,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篇八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法律是一架天平,我们在这头,正义在那头。

3、弘扬法制精神,构建和谐校园。

4、学了法律,心就明亮;不学着不去理解,失去了方向。

5、金、银、和,贵之最,良法千家最好。

6、播下法治的.种子,收获和谐的果实!

7、依法治校,全面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8、法治建设人人热爱,人人参与更加精彩。

9、深化“六五”期间普法工作,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10、学习法律要从一点一滴做起,遵守法律要从一言一行做起。

11、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2、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13、祖国在我心中,我是跟法律一起长大的。

14、读书通情达理,常用药,遵纪守法,和谐而有色彩!

15、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篇九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简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系统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制度改革的成果,对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采取最实举措学习、最高标准贯彻,全力开创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新局面。

以学《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学习好运用好《条例》,既是开展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抓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有力武器。我们要充分认识《条例》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把握信访工作的政治属性,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面对重大、紧急信访问题,随时调度解决,推动信访工作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政治责任。

以解难题为根本,进一步树牢为民宗旨,恪守为民初心。《条例》明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紧紧扭住“事要解决”这一核心,把“人民信访为人民”的理念细化实化具体化为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每一件合理诉求上,全力做好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工作,让人民群众在具体信访事项办理中不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用自己的辛苦指数提升群众幸福指数。要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时刻将“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放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中,怀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办实事,真正成为群众信赖的“贴心人”。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网上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网上信访渠道,方便群众快速高效反映问题。要全面落实《包头市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方案》,各级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接访、下访、约访、蹲点指导,及时就地解决信访矛盾、消除信访隐患。要严格落实《包头市重点信访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强化结果导向,充分体现全面挂钩、考实评准、奖惩分明的要求,推行负面清单,压实工作责任,推动问题解决。要结合扎实开展强化作风建设学习实践活动,践行“一线工作法”,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快速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为群众服务。

以助发展为主线,进一步强化战略思维,服务中心大局。营造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是当前头等大事,也是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战略思维、系统思维,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按照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要求,主动作为、靠前服务,进一步找准工作着力点发力点,全面提升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质效。要把信访工作放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盘子”中分析研究、部署推进,与“十四五”规划目标统一起来,与建设“四基地两中心一高地一体系”结合起来,与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碳达峰碳中和、重大项目建设、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重点任务结合起来,尽心尽力做好服务,尽职尽责排忧解难,着力解决项目建设、企业发展涉及的久拖不决信访突出问题,积极牵头或推动职能部门开展实地督查,切实查清事实、找准症结、压实责任、督促整改,以实际行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依法依规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为重点项目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打造良好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

以护稳定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信访工作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之责。要积极适应和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深入研究各类社会矛盾的新动向、新特点、新规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要确定研究课题,加强对矛盾的定量研究和综合研判,力争形成有数据、有分析、有价值的研究报告,不断增强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社会大局服务的能力。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治重访、化积案、促稳定”攻坚行动,持续推进“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深化“24小时警局”建设,常态化开展社会矛盾风险排查,积极构建调解、仲裁等多元矛盾纠纷化解的机制,加强各类调解联建联动联调,努力把各类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完善信访矛盾首接首办、接诉即办、直转快办、跟踪督办闭环工作体系,完善领导干部包联和接访下访制度,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高质量推进平安包头建设。

以法治化为统领,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信访工作作为一项涉及民主参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社会治理的综合性、系统性工作,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法治包头和法治示范市创建,将《条例》宣传教育纳入“八五”普法计划,分层分类开展宣传教育,持续强化依法信访、依法治访,强化法治对信访工作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树牢法治观念,涵养法治精神。要结合各类普法活动,引导各级干部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信访工作,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群众诉求工作,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权、化解矛盾,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按政策得到有效解决,确保信访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内有序运行。要持续提升各级干部特别是信访干部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水平,不断增强执行力和战斗力,为全市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篇十

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新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针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同时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针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

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二是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

三是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

四是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

五是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

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标语篇十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年1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共6章50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信访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五、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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