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通用10篇)

  • 上传日期:2023-11-13 06:35:13 |
  • |
  • 11页

每个人都应该有总结的习惯,这样才能不断提升自己。总结要有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不只是简单地摘抄或复述别人的意见。总结范文可以让我们了解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总结方式和要点。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篇一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律师认为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强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

总之,律师认为,劳动者申请仲裁前尽可能搜集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从而避免败诉的风险。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工资拖欠应付25%的赔偿金。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须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方可主张)。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篇二

该员工已于年月日与本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办妥一切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手续。

特此证明。

汕头市长康药业有限公司。

兹证明与我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年月提出辞职,我公司与其自年系,双方已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签字确认:

本证明书一式三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联公司存根;第二联存个人档案;第三联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持有。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篇三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与北京金盛丽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丽娅为朋友关系,委托其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现就本人有关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不是公司正式员工,与北京金盛丽达科贸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人瑾委托公司缴纳个人社会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为本人承担任何社会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而导致任何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为本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而提出发放工资等任何索求。

四、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篇四

关系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

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可搜集以下凭证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篇五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海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未依法分配举证责任、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得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以上规定,被上诉人主张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2、原审法院以“__________提供了员工考勤表,__________科技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_________________。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原审法院依据其错误的举证责任,推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主观臆断,其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三、原审法院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亦于法无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确定举证责任,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亦错误。现依法诉诸贵院,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证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篇六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没有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样的呢?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的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是由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365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浏览!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篇七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用到承诺书的地方越来越多,承诺书在写作上有一定的规范。还是对承诺书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与北京金盛丽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丽娅为朋友关系,委托其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现就本人有关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不是公司正式员工,与北京金盛丽达科贸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人瑾委托公司缴纳个人社会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为本人承担任何社会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而导致任何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为本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而提出发放工资等任何索求。

四、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篇八

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用人单位或是因为公司制度的不完善或是为了逃避责任等因素而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去寻求司法救济时,如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是一个问题。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供自身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凭证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在劳动仲裁以及审判当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篇十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加大了很多。然而在现实中,一方面是一些劳动力流动比较大的企业(如建筑行业企业、加工行业企业)仍然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很多企业虽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手中一份。这些都造成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必须先收集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由于劳动者在先前防范风险的意识较为淡薄,等到争议真正发生以后再想要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时候,很多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已经消失或者早已落在用人单位的手中。劳动者无法举证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的各项请求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的劳动者必须提交其他有效的材料作为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有可能不单独地或者组合地把它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事实的证据,这就需要将这些材料与其他材料一起作为证据配合使用。

第三,现实情况中很多劳动者会采取电话录音的形式,来取得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在内的各种想要证明的内容。

电话录音的优点在于,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在电话中释放在劳动争议中对于劳动者一方有利的信息,而且通过电话录音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一般来说不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电话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也有其缺陷所在:。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视听资料,应当先辨别真伪,再结合整个案件的其他证据来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

其次,电话录音由于其本身的属性容易被剪接和伪造,用人单位一方往往会在庭审过程中声称视听资料存有疑点即对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进行质疑。

最后,对于电话录音中对方身份的不确定以及对方没有用明确而肯定的语言来承认劳动者想要对方证明的内容,这些都将进一步削弱视听资料原本就不是很高的证据证明力。因此,劳动者在收集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在内的证据的时候,切忌认为电话录音是无所不能的。

第四,在涉及安全生产行业中的劳动者,可以借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文书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后,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作书面记录。日后,在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工伤赔偿争议处理的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作的书面记录可以作为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结合以上分析,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

(3)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6)其他相关或类似材料。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