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停车管理规定范文(21篇)
- 上传日期:2024-02-18 06: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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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一
1.车辆停车场建筑面积10亩,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2.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公司内停车场,必须经过门卫人员进行入场登记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服从门卫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3.公司内部车辆和公司员工自用小型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西边,公司内部重型车辆按照停车标示线停放在停车场中心,摩托车和自行车停放在停车场按秩序南边车棚内,所有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4.车辆停妥后,驾驶人员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检车车辆是否有漏油、漏水、车况不佳等情况,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公司内部重型车辆将车钥匙交挂车队值班室。
5.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应到规定区域内活动。
7.车辆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进入停车场。
8.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9.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严禁停车场内吸烟。
10.驾驶员要每月定期对停车场进行一次大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小清扫,要经常保持停车场卫生的整洁。
11.驾驶员要爱护车内、车库消防器材,每周进行一次清扫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逐级汇报,班组要每月对车库进行一次详细全面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2.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3.要严格执行本制度,每发现一次违反本制度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14.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二
汽车车棚的治理制度有以下几点:
一、车辆治理担任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治理。
2。担任按物价部门免费规则收取车辆保存费。
3。相熟控制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状况,车位状况,合理布署支配,优先保障业主运用车位。
4。担任监视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察,填写《员工日考察表》。
5。担任每日任务检讨,并填写《车辆治理日检表》。
6。担任对外和-谐与联络,解决车辆治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担任对员工进行法制教导和职业品德教导,一直进步效劳质量。
8。担任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载。
9。定时向治理处主任汇报任务。
二、车辆治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治理员的职责如下
1。担任对停车棚(库)的汽车,自行车、摩托车,以及保存站内的治理。
2。实施24小时轮流值班,遵从对立支配调度。
3。按规则着装,佩戴任务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则和顺序指挥放行,并仔细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照规章制度,按时高低班,仔细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任守。
5。按规则和标准免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担任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保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担任对小区途径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查检讨,保障车辆平安。
8。担任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干净任务。(分手按小区干净任务手册中《停车场干净》、《值班室、岗亭的干净》进行干净)
(二)车辆治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齐,遵照《仪容仪表规则》。
2。履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标准,考究文明效劳,礼貌待人。
3。严厉遵照《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阻止喝酒、吸烟、吃货色: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播送,及做其余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珍惜各种用具,不得失落、破坏、转借或随便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正奉公,保持准则,是非清楚。
7。阻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规模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阻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照《员工宿舍治理规则》,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需经治理奖励管主任(或房管员)同意。
三、门卫治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含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绝对平静, 又需保障行人的平安和环境的整齐,为此,必需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局部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干净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余车进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则,经过门卫许可前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保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厉检讨,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厉检讨,验证放行。对可疑车辆要多视察,对车重要细讯问,一旦发明问题,大门门卫要谢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 停车场库门卫个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免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厉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免费和车况检讨记载。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禁止并加以改正。
5。检讨停放车辆的车况,发明漏水、漏油等景象要及时告诉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干净卫生。
7。活期检讨消防设备能否完整、有效,如有破坏,要及时通报下级,培修改换。不准运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擅自带亲戚冤家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来到。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余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查,多视察,随时注重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状况及车主的行动,对发明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下级部门。
一、公司停车棚的归口管理
公司根据所停车辆的性质分为内外两处停车棚,归口由行政部后勤处保安科统一管理。
3、员工车辆必须自行上锁,贵重物品自己负责保管。
2、所有车辆必须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出行。 四、管理制度
五、本规定自201x 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坚持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以标准厂房及附属设施为中心的全面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园区安全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六条 成都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标准厂房内非机动车棚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九条 成都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本车棚停车实行收费。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
1、成都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对园区标准厂房区域内非机动车辆管理;
4 、电瓶车充电需办理充值智能卡,付费充电;
7、车主将除非机动车外的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如有遗失后果自负;
8、因看守人员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三
公司的停车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内部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下面是公司停车管理细则,欢迎参阅。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公司员工机动车辆秩序,保障场内交通畅通,特订立本规定,供公司员工遵守,并作为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据。
一、员工车辆停放指定车位及区域:
员工食堂正面、侧面停车位,1#、2#仓库旁停车位,c栋宿舍区停车位及球会垃圾中转站以上路面右侧顺序停放。
二、管理细则:
1. 员工需停放车辆应报员工所在部门,各部门及时更新车主、牌照后以书面形式交物业管理部备案,获准后方可停放车辆。
2.员工停车位仅供员工车辆免费停放使用,停车场所有人、管理者不负责车辆保管。如停车区域发生被盗、车损或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关损失的,停车场所有人、管理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车辆进入球会后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4.员工车辆必须按规范一车一位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及指定区域内。停放在车位上车辆,车头向外依次停放,停放球会垃圾中转站以上路面车辆,须沿道路右侧顺序停放。不得影响车辆通行,阻碍交通。若有违规停放,经查获或举报核实,物业管理部将对违规停车车辆进行处罚。
5.员工车辆严禁停放在小巴停车场,大吧停车场优先保障客用车辆停放,在客用车辆较多或球会举办赛事活动时禁止停放。
6. 车辆停妥后,在离开前,请再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已关好,以防物品失窃。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管理人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
7. 进入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如对球会设施设备造成损坏,需照价赔偿。请勿在停车区域内抽烟,车内垃圾应丢弃到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烟蒂、火柴等应确认已完全熄灭,方能丢弃在指定处,以免造成灾害。
8.严禁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区域,车内不得放置危险物(如易燃物、易爆物等),管理人员如发现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
9.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只能以擦拭方式清洁车辆,以避免地面积水确保场地干净。
10.停车区域严禁喧哗、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
11.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若发生故障,如需检修,车主应先将车移离车道,以免妨碍交通。检修人员或检修车辆进入,车主应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复,场地恢复原状后方能离开。
三、违规处罚
1.员工车辆停放管理部门为物业管理部。
2.物业管理部对不按规定停放在车位上或指定区域内,乱停乱放或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部按50元/次予以处罚。
3.物业管理部对处罚车辆采取贴条通知方式,并每天在球会内网上予以公布。
4.被处罚车辆车主须在5日内到物业管理部办结处罚手续。逾期未缴纳罚款,物业管理部将通知人力资源部予以双倍处罚。
1.看好停车的空间。
在停车时,新手要停到空间相对大一些的车位里,这样停车时会方便很多,也更加保险,以免刮碰到其它车辆。
2.尽量选择倒入车位。
在停车时,比较合理的就是把车倒入车位,这样比较容易停正车辆,而且离开时也会更加方便。在倒入车位时,一定要看好车尾部和两侧车辆的距离。
3.倒车速度一定要慢。
在倒车时,由于新手不熟练,所以一定要控制好速度,越慢越好,否则车辆过快后倒很容易造成事故。即使出现碰撞,也不会很严重的。
4.使用好倒车影像、倒车雷达等。
新手倒车时,对自己的技术不放心,要使用好倒车影像等,看好车后方的情况。如果车辆没有倒车影像,那就自己下车看看,以防万一。
5.停车要靠近路边。
很多新手停车往往害怕碰到路边,停的离路边很远,容易妨碍他人通行。所以停车时要离着路边30厘米以内。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四
1、的士、摩的、2.5吨以上载重货车及工地施工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
2、车辆停放按有偿服务收费,办理固定车位停放按月交纳服务费,实施ic卡控制进出,临时进出停车按标准时间交纳服务费,实行抄卡发凭证进出。
3、车辆进入小区内行驶,时速请不要超过15公里,请不要鸣喇叭。
4、车辆请按指定地点停放,不要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道上,不得停放在车库、杂屋、单元门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5、运输货物车辆在搬运货物完毕后,不得停留停放在小区内,需立即行出小区。
6、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的士、摩的等客、拉客。
7、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四、楼栋出入:
1、请大家维持好楼栋进出口秩序,人员、车辆、物品不得堵塞,以免影响进出秩序。
2装货车辆,请停放在门厅右侧,不能防碍交通,货物装卸完毕,请立即驶出小区,不要在小区滞留。
3、散装材料、物品、装修垃圾请按要求袋装进入垃圾堆放处。
4、未经允许、无正当理由,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楼栋,来访,寻亲客人请接受管理员的询查登记。
5、本小区电梯为乘载电梯,非特殊情况不得运送大量货物,如有实际需要,需向管理处申请,并在管理员指挥使用,不得强行超载、或不规范使用电梯、损坏电梯设备,保持骄箱清洁。
6、不要侵占楼栋公共区域,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破坏公共环境。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我们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造成损失的将责令赔偿并处罚违约金。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五
1、凡在本单位院进出或存放之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院内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院内秩序。
2、入院之机动车和驾驶员必须自觉保持院内清洁卫生。凡脏污、泥泞之机动车,本单位院有权禁止其入内及停放。
3、入场停放之任何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之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否则本单位院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4、停放在本单位院的车辆,必须锁好车门、车窗。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如有遗失本单位院不负保管责任。
5、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入车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6、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本单位院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7、使用本单位院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本院只向被泊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本单位院无需为被泊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之责任。
8、使用本单位院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院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修理费、安装及相关的费用。
9、使用本单位院泊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院以书面或口头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10、本单位院之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泊车之用,其他超过停车以外的任何行为及任何形式的功能改变都将视为非法。
11、非本单位职工车辆不得进入本院停车,其他不论以任何形式进入本院的非本单位职工车辆,引发任何形式的物品、车辆损失事件或行为,由车主自行承担该车的全部损失,本单位院勿需为被泊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之责任。如事件、行为带有刑事性质,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非本单位职工车辆进入院内,凡有车辆自燃现象,由车主承担该车及该车自燃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其他车辆自燃引起的非本单位车辆被焚事件的,由非本单位车辆车主自主承担该车的全部损失。本单位院勿需为被泊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之责任。
13、本院保留修改、增删本管理规定中任何或全部条款以及制订新的管理规定的权利,经修订的管理规定一经发布,即告生效,并对所有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同时,旧的管理规定即告失效。
本人/本公司清楚了解上述管理规定之条文,并自愿接受此条文之约束,在签定此承诺书后,正式生效。
车牌号:xx。
身份证号码:xx。
申报人签名: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六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933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条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七
为加强公司各类车辆进出公司管理,使各类车辆进出、停放等更加有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应范围。
公司内部与外来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和自行车)细则:
2.外来货车进出规定。
快递公司车辆等进厂时按程序登记,一般情况下,小快件的配送车辆不准进厂;出厂也同样必须要有《放行条》才准带货物出厂,如果是较晚发货的,发货部门必须签好《放行条》并注明情况交到保安室。
4.所有进出公司的车辆(货车、小车、摩托车)在公司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外来的货车、摩托车等也必须遵守此规定,此内容由保安严格监督执行。初次发现进行口头警告,如再现经发现则由保安员上报行政部,行政部严肃做出处理。
5.4外来货车等车辆如发现随意停放的,保安员要进行指引,规劝。
6.1所有外来办事车辆(货车、小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公司。
6.2除停在停车场上在保安视线范围内,没有进入车间、仓库范围内的车辆外,其它所有车辆(货车、小车)都必须按此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否则不准外出公司。
7.《派车申请单》、《放行条》见下,此规定由保安员严格执行。
8.已发放通行证的公司车辆,需将通行证放在车辆玻璃右侧,可不必按照此规定执行。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八
这本来是昨天写的,但昨晚有事后来太困了没写成,今天补上。
昨日,曾在北京市引起很大关注的车主起诉要求东方广场有限公司退还多收停车费的案件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东方广场“丢失停车卡按24小时收费”的做法。我们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值得商榷。
停车场经营问题是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对于停车场经营管理、停车费标准、停车位的归属等问题与物业纠纷一起成为了一时的社会热点。下面我谈一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10月3日印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国家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就规定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我国现在对停车场的管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公安部与建设部曾在1988年颁过一个行政规章(《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其他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对停车场经营进行规范。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现在对经营停车场的'企业实行备案制度,主要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管字[2002]341号)规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北京市停车费标准的依据是原北京市物价局2002年颁布的《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其规定从该文件的附件《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看,大部分停车收费标准实行的是政府定价,小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这一标准,有很多人认为定价过高,且没有依据。但是鉴于这是物价部门确定的政府定价,在政府进行调整之前消费者只得接受。但是我们期待政府物价部门针对停车场经营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在广泛听取各方特别是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和调整一个公平、合理的政府定价,避免行业暴利现象。
在停车场经营过程中,停车场经营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消费者付费停车是一种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在前述案件中,东方广场停车场“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显然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虽然东方广场在停车场设置了告示牌事先告知了消费者,但是该告示的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所以东方广场不能以此作为收费依据。停车场应当依据实际停车时间收费。本案中实际时间是可以确定的,只要调出停车场的临控录像即可确定消费者的停车时间,在实际停车时间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停车场还按其单方规定的不合理规定进行收收费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停车卡管理规定。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九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公司员工机动车辆秩序,保障场内交通畅通,特订立本规定,供公司员工遵守,并作为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据。
一、员工车辆停放指定车位及区域:
员工食堂正面、侧面停车位,1#、2#仓库旁停车位,c栋宿舍区停车位及球会垃圾中转站以上路面右侧顺序停放。
1.员工需停放车辆应报员工所在部门,各部门及时更新车主、牌照后以书面形式交物业管理部备案,获准后方可停放车辆。
2.员工停车位仅供员工车辆免费停放使用,停车场所有人、管理者不负责车辆保管。如停车区域发生被盗、车损或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关损失的,停车场所有人、管理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车辆进入球会后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4.员工车辆必须按规范一车一位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及指定区域内。停放在车位上车辆,车头向外依次停放,停放球会垃圾中转站以上路面车辆,须沿道路右侧顺序停放。不得影响车辆通行,阻碍交通。若有违规停放,经查获或举报核实,物业管理部将对违规停车车辆进行处罚。
5.员工车辆严禁停放在小巴停车场,大吧停车场优先保障客用车辆停放,在客用车辆较多或球会举办赛事活动时禁止停放。
6.车辆停妥后,在离开前,请再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已关好,以防物品失窃。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管理人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
7.进入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如对球会设施设备造成损坏,需照价赔偿。请勿在停车区域内抽烟,车内垃圾应丢弃到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烟蒂、火柴等应确认已完全熄灭,方能丢弃在指定处,以免造成灾害。
8.严禁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区域,车内不得放置危险物(如易燃物、易爆物等),管理人员如发现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
9.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只能以擦拭方式清洁车辆,以避免地面积水确保场地干净。
10.停车区域严禁喧哗、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
11.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若发生故障,如需检修,车主应先将车移离车道,以免妨碍交通。检修人员或检修车辆进入,车主应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复,场地恢复原状后方能离开。
三、违规处罚。
1.员工车辆停放管理部门为物业管理部。
2.物业管理部对不按规定停放在车位上或指定区域内,乱停乱放或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部按50元/次予以处罚。
3.物业管理部对处罚车辆采取贴条通知方式,并每天在球会内网上予以公布。
4.被处罚车辆车主须在5日内到物业管理部办结处罚手续。逾期未缴纳罚款,物业管理部将通知人力资源部予以双倍处罚。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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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十
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提要:
一、地面停车场车辆停车半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按深圳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长期使用地面车位的.用可购买月/季/年卡或临时停车卡,收费标准参照深圳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每月30日前到管理处办理下月停车卡,停车月卡可使用到次月3日。
打卡计时。
四、停放在车场的所有车辆,必须关锁好车门(窗),防止车内物品丢失。
五、其他
1.除公司领导、管理部工作人员和管理处领导外,任何人无权查阅相关记录或资料。
2.如发生车辆丢失等紧急情况,管理处领导须在第一时
老城区住宅小区大多没有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非常紧张。目前,由于老城区地面车位缺乏规范性的管理办法,如何取得和退出车位使用权、如何收费、收益如何使用、管理主体、监督主体等基本上都不明确,在监管方面留下了空白,损害了一部分业主的正当权益,而且极易产生腐-败。有些小区,物管不受监督地操控了这些稀缺资源,业主为了取得停车位,争相给物管送好处。物管不受监督地取得小区车位的分配权,必然以权谋私,必然产生腐-败。退一步讲,即使物管不腐-败,小区车位的分配权也不属于物管,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为此,希望杭州市能尽快出台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办法或管理条例。
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写出情况说明,同时搜集其他证据,并尽快报告公司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领导。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十一
为确保景区停车场内的车辆及设施、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景区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泊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应遵守本停车场的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2、驶入本停车场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不得逆行,未经许可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禁止在停车场内修车试车、练车。
3、请将车辆泊入指定车位,跨车位停泊者按所占车位缴费。
4、车辆进出不得堵塞行车道,否则本车场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车主负责。
5、经查有不良车况或漏油车辆谢绝进入车场。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车场。
7、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8、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讲究卫生,不得随地乱丢垃圾杂物等。
9、请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驾驶员离车前请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10、若遇不符合泊车规定的车辆,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11、为确保公共安全,严禁闲杂人等进入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
12、因违反本规定之条款而致使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本车场概不负责,并有权对情况严重者采取扣留车钥匙等强制的措施。
停车场岗位职责
一、停车场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进、出场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停车费;
3、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考勤表》;
4、负责每日工作检查,督促当班(值班)员工填写《车辆进出登记表》;
5、负责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定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收费员)职责
1、负责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管理、收费;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6、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出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三、票证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停车票据的管理、领发手续,坚持严格的领用、销售、回收规程;
3、每天回笼的停车费必须按规定时间解缴入帐,不得挪用停车费或白条抵帐;
4、做好停车票据存根联的回收保存,存根联每月应粘贴核对上报(交)公司财务,并做好台帐登记、报表填报等工作。
停车场管理员(收费员)工作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定,讲究文明服务,站立接待,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不准在值班时做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公共设施,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遵章守则,团结互助,禁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8、因工作失职造成停放车辆内车辆损伤、公共设施丢失等情况,责任人视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因服务态度、接待程序等方面的过错,而引起客人投诉,造成较大影响时,要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1、当班(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4、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进出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5、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进出登记表》及值班物品,并做发值班记录交接签字。
停车场管理员(收费员)仪容仪表规定
一、着装规定
1、按统一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抖擞。
2、制服统一,佩带员工(上岗)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3、不得佩带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4、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或赤脚。
二、形象规定
1、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2、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鼻毛不得长出鼻孔。
3、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边值勤边吸烟、吃零食,做到站如松、坐如钟、动如风。
4、值勤时不得哼歌曲、吹口哨、听收录机、看书报,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5、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游客)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文明礼貌用语和文明服务规范
一、常用文明礼貌“十字”用语:
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
二、禁止使用语言
不知道、没时间、我不管、你自己看
不准进、赶快走、少啰嗦、赶快交钱。
三、文明服务规范
1、人要精神,衣要整洁;
说话要和气,服务要到位;
2、车进场多介绍一句,给客人一个亲切;
工作时多解释一句,给客人一个放心;
车离场多关照一句,给客人一个温馨;
3、细微之处见温馨,举手之间显文明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十二
保障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车车辆的`安全,维持车场内停车秩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湖郦都地下停车场车辆的管理。
三、职责
1. 安防部主任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2. 当值领班负责对车场管理的指导及检查管理工作。
3. 当值安防员负责指挥车辆的整齐停放、检查、及对停车场的管理。
四、停车场管理守则
1. 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须按规定读卡,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调度。
2. 车况不良的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车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
3. 车辆进入后,按车场的指引箭头、提示语或管理人员指挥行驶,不得逆行, 限速5公里/每小时。
4. 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
5. 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若损坏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6. 车辆须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否则按所占车位交费。
7. 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须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
8. 不得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9. 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车道,否则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疏通车道,后果由该驾驶员负责。
五、车辆出入管理规程
(一)、车辆进库
1. 当有车辆驶进地下场时,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没有固定的车辆不得让其放于固定车位上。
2. 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巡视:
1. 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状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并在《停车场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领班处理。
2. 清点车库内车辆,随时和收费亭及地面车管员取得联系,以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3. 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要及时令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领班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
5. 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防火门、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或者防盗)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6. 禁止司机(车主)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7. 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明亮。
(二)、车辆出库: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十三
一、编制目的。为了合理利用公司车位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维护公司院内交通秩序,确保办公环境井然有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三、管理规定。
1、公司大院的停车场为公司办公楼附属设施,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保安人员负责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引导工作。进出车辆须严格服从保安人员的引导。
2、停车场只准停放公司所属办公车辆、租户车辆及内部员工车辆,其它未经同意的车辆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停车场内划定车位,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台车辆(详见公司大院车位布置图),按标线有序停放,禁止占道停放、停车线外随意摆放。未划定停车位的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3、公司每位领导、每个部门、办公楼租户各分配一个专有停车位,专有停车位其他车辆一律严禁停放。专有停车位分配如下:总经理办公室7个,工程部1个,合约部1个,财务部1个,销售部1个,行政人事部1个,开发部1个,资产部1个,汇金久臣1个,人防1个。
4、专有停车位以外的车位优先停放公司所属车辆,采取先到先停原则,在停车饱和的情况下,保安将不再放行,请员工配合自行解决停车问题。
5、专有停车位未停放车辆时,可提供给公司员工、租户、外来办事人员临时停放,但专有停车位车辆返回公司时,保安应通知占位车辆迁移,没有富于车位可供停放时临时停车人员必须服从保安的管理,自觉将车辆迁出公司。
6、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进入办公楼区域须由对接部门到保安室进行确认,在停车场有空余车位的前提下保安方可放行并引导到相应车位停放,车位饱和时,对接部门和保安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劝其自行解决停车问题。
7、办公楼停车场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提供车辆的保管服务,停车场停放的车辆的损失,管理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违规处罚。
1、保安每日对停车场内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并告知车主,对停在停车线以外的车辆劝其离场,对违规停放超过3次的以后禁止该车辆进场停放。
2、公司行政人事部每日对保安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保安人员不严格执行本规定,随意放行车辆,不严格督促车辆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停放混乱、通行困难,公司行政人事部做好登记,超过3次致函保安公司更换保安,累计超过6次解除与保安公司的服务协议。
3、员工停车时不配合保安人员的管理,扰乱停车秩序,经行政人事部核实后通知员工所在部门给予其当月绩效考核扣10分的处罚。
五、执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公交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五条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等其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停车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
(一)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
(1)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第八条道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按照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制定。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四)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具体上浮幅度应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临时调整部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特种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确定能否停放、是否收取停车费。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公务的;。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
(四)残疾人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由政府制定价格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应到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等级申报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实施停车收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应向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格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第二十条停车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化学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停车收费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6月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价规〔〕1号)文件废止。以前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十五
另一个好消息是,七座以上的中巴车、面包车等营运客车在乘员达到七人以上(含七人时,可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这对于更加合理地利用公交快速路以及提高道路通行速度和质量,缓解道路拥堵和最大限度地使用车道资源有着更大的实际意义。
“我想问问许局长,能不能让我们中巴车也使用公交车道? ”有代表提出这样的请求,许文有笑着当众做出表态,“谢谢你,已经明确了,七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在乘员达到七人以上(含七人时,可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过。 ”
新闻解读
在沈阳,交-警负责动态停车管理,静态停车的管理权限被交给基层派出所,由社区民-警承担起小街小巷的静态停车管理工作。
警方解释,之所以限定在夜间时段,是因为道路在夜晚承载的通行功能成倍降低,而小区周边的夜间停车需求又在成倍的上涨,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允许无处停车的车辆在道路两侧停车,既满足了车主的需求,又合理地利用了道路资源,一举两得。
在停车规范、城市整齐有序的同时,橘皮花纹铝板,则是更多车主收到的一张张罚单。很多时候,尤其是晚间时,小区门前的空地上,横七竖八地停着很多私家车,天亮后,总会有很多车被贴上罚单。这是让很多车主无奈的事情。
来自皇姑区居民代表张文君的发言成为了此次会谈的焦点。“我有个邻居,每天在浑南上班,回来时,停车位就没了,每次都违停、都被贴条,他非常反感。我建议公安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时间,给这些无车位的车主安排临时停车位。 ”“我前天召开了静态停车工作汇报会,热镀锌钢管,我也关注了张文君提出的意见,从现在开始,对小区,含小区周边,实行只宣传教育、帮助纠正,不处罚,好不好? ”
这项调整的更大的好处在于,公交专用车道可以更加合理地被使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有网友则认为,民-警不贴罚单了,工作压力减轻了,小街小巷的道路也许会恢复到以前混乱的局面。对此,警方一位内部人士解释称,此次调整是晚7至早7时,可以在不影响其他车通行和停放的情况下,停在没有停车位的地方,但是超过这个规定的时段,依旧会开罚单。
“但是小街小巷和群众家门口的停车管理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也是事实。”话锋一转,许文有看着在座的'沈阳市各公安分局、各交-警大队的一把手们说:“我们的态度和决心是让每一台车都有位置可停,这是方向。 ”
“让每台车都有位置可停这是方向”
按顺向、头齐、靠边停放
7座以上的客车可用公交车道
晚7时至次日早7时,如果小区周边停车泊位停满,可在马路对侧按顺向、头齐、靠边的标准,双侧停放,民-警将不开罚单。
兼顾考虑了夜间道路通行功能和停车需求
许文有说,现在警方要做的就是尽快转变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不是停在现有的水平上,此次调整就是变化之一。同时,警方还将尽最大的努力,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两侧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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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静态停车管理,许文有说,“和去年相比,沈阳的静态停车好了很多,小街小巷像样了,一、二、三级马路,几乎没有违停的,这个城市给人的感觉很舒服。 ”但听到有代表对沈阳静态停车表示满意和赞扬时,一直用心倾听的许文有则给出了中肯的回答。
“沈阳交-警很辛苦,应该提高交-警待遇。”代表周传淞的话引来了坐在正对面的许文有的频频点头。“这些年,警-察跟着我干活,亏了一些。我来沈阳4年多了,没休过一个周末,我要大家知道,这几年,沈阳的变化是大家的努力,我始终相信一句话,谁想当公安局的官,你是最苦最累最亏的,不然你别当这个官。 ”
这是昨日,沈阳警方召开的交通管理恳谈会上,沈阳市副、公安局长许文有在回答市民代表提问时当众宣布的。对于众多无位停车的车主而言,这则消息更深层次地缓解了沈阳车辆逐日增多与有限的停车泊位之间的矛盾。“只要不影响到其他车辆的通行和停放,(违停车辆以教育为主。 ”许文有表示,警方正在思考和即将解决的是,在小区周边尽量施划更多的停车泊位,满足市民停车需求。
晚7时至次日早7时可在马路两侧
谈到治安时,许文有说,“案子少多了,出租车司机明显感到安全,就被抢了一台车,24小时就把人抓回来了,绳之以法。想在沈阳抢劫出租车,胆子得有多大。 ”
说完后,许文有目光真诚地看着张文君,此时,会场已响起热烈的掌声,“这样可以吧? ”话音未落,许文有再次主动询问张文君是否满意,对于许文有的问话,张文君表示满意。
昨日,沈阳市公安局召开的交通管理警民恳谈会上,出租车司机、普通的社区居民、物业公司经理有了一次和许文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
昨日下午1时许,在交通管理警民恳谈会上,沈阳市副、市公安局局长许文有(左二与市民代表相互交换看法。现场声音
会上,有多位市民代表对沈阳警方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尤其是在严冬的冰雪路面,大雨滂沱的沈阳街头,法兰毛坯厂,交-警一幕幕感人至深的动人画面感染了沈阳人。
昨日,沈阳警方决定,从即日起,1.8*1250*c,沈阳小区周边的小街小巷上,停放车辆时在不妨碍其它通行和停放的情况下以教育为主,不开罚单。警方要求当小区周边停车泊位停满的情况下,车主可在马路对侧按顺向、头齐、靠边的标准,晚七时至次日早七时可双侧停放。“很多时候,大家回家晚了,没有停车位,但总得把车停下来吧,总不能把车开到家里吧,因此,我们对小区和小区周边只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引导,不处罚,但是不能影响道路交通。”许文有详细解释说,“大家可以把车停在小区旁边,但一定是不能影响交通的位置。 ”
此前,更多的车主则建议,政府应加大力度建设停车场、挖掘停车资源,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两侧施划临时性停车泊位,以缓解日益增加的停车需求。“这是警方最为人性化的决定。 ”对于警方调整静态停车管理的消息,更多第一时间得知这一消息的网友一致使用了这句话,并且大量转发本报记者发出的这条微博。不到一个小时,直接转发本报记者微博的网友就超过100多条。“如今,沈阳的静态停车管理进入到了一个需要再细化、再明确、再研究、再提高的阶段,管理方式要跟着百姓走。 ”对于此次做出如此重大的静态停车管理调整,许文有道破原因。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十六
(2014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 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审查)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停放车辆服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第十六条 (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 道路停车场管理
第十七条 (设置原则和方案)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管理者的确定)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计费方式)
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条 (收费方法)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 (收费管理)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二条 (撤除)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以及下列服务规范:
(一)在道路停车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三)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 (道路停车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五章 其他相关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费价格管理)
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票据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统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申报专用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用停车场的调用和开放)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票据、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妨碍公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临时停车场管理)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临时开设经营性机动车辆停放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二)道路停车场:指在道路路内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专用停车场(库):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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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十七
“开进小区看车挤,停在小区看运气”,随着我市机动车辆的增多,业主停车时总会发出这样的感叹。记者从本市部分小区了解到,近几年新建的一些小区内,私家车与小区户数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1,小区从哪里腾块地方给车“住”变得越来越重要。
物业公司随意画个白框就将业主共有道路变成了地上停车位,并收停车费。此举在我市行不通了。昨日,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印发《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和《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根据通知,小区增设停车位需经业主同意,设立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符合“不得影响居民正常通行”等要求。
想设停车位?
先请业主同意
西岗区傅家庄附近某高档小区,有车一族的不在少数,然而,看似风光优雅的有车族每天回家,都得面临“抢车位”的尴尬境地。
业主李先生就是其中一位。因为入住小区时,小区的地下车位已经售完,每天,他只能在小区的草坪或者小区道路上谋求一车之位,“一下班就往家里赶,否则根本不可能有车位”,李先生说,车位,几乎成了这个小区绝大多数业主的共同话题。
在我市,类似这样的小区并不少见。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加,旧小区有限的路面车位非常紧缺,并成了“抢手货”。为此,物业公司开始在小区内圈地变停车位,不过今后,如果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这一行为将被禁止。
根据通知:小区内新增设地上停车位在备案的同时,需提交“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还需提交“业委会备案回执”。
这就意味着:小区增设停车位,并对停车位收费需经全体业主同意,没有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物业公司无权在小区内圈地变车位,也无权对停放车辆收费。
向相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通知指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向住宅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提出备案申请。
物业公司在提交“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表》和《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需要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需要提供《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
此外,还需要提供: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住宅区地上停车场消防处理预案,原收费许可证;停车场平面位置图等。
停车费花哪了?
收支情况需向业主公布
“我们小区那么多车,一台车5元,一年物业收费至少上百万,停车费到底花哪了? ”停车费的去向也是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
数据
道路宽度不足7米不设停车位
根据通知: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车场显要处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并悬挂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行车线和车位线应清晰明显。
停车场管理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辖区相关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同时,设立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符合:不得堵塞住宅区内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各出入口不得设置停车位;车库前宽度不足7米不得设置停车位;道路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等要求。
停车时间不足4小时不能收费
根据通知,小区地上停车场,机动车每昼夜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5元;四吨以下中型车辆每辆6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解释
临时停车位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增设的停车位为临时停车位。办理临时停车位备案,需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比例)共同决定,提供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固定停车位
"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位为固定停车位。
我们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就在小区内划了停车位,能否算固定停车位呢? ”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十八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车辆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第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下转d9)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审批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宽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招标、拍卖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招标、拍卖等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或者取消、重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先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从停用或改作他用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处以3至5元罚款,直至恢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十九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许勤
2015年3月19日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
(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
(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道路停车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我市道路实际状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及片区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周边停车需求及道路实际情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
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全市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
(二)符合道路停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三)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
第八条 设置道路停车位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和规划,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位:
(一)快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
(二)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八米的路段;
(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四)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路段。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过程中,应当将拟订的规划方案在道路停车设施规划设置点所在社区公示十日,并同步通过问卷调查、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征集意见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征集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
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评估需要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暂停使用道路停车设施:
(一)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的;
(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
(四)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设施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车设施暂停使用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牌向社会公布。
因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因占用道路停车设施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损毁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位不合理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
第十四条 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者撤除。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五条 使用道路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公共道路资源占用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可以采用预缴费的方式收取。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使用射频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等方式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七条 驾驶人使用移动通讯技术缴费的,应当自机动车驶入道路停车位后五分钟内,启动缴费程序和确定拟停放时间。
驾驶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启动缴费程序,或者超过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告知驾驶人停放时间起点、补缴标准、补缴时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项。
第十八条 驾驶人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一个缴费时间单位及以上的,余额退回驾驶人。
驾驶人超过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次日二十四时前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两倍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九条 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错误的,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多收的费用应当退回。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一)在夜间等非交通繁忙时段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路边临时停车位的使用时间、免费停车时段等事项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停车位停放;
(三)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四)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五)服从道路停车管理执法人员的指挥;
(六)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位,不得在道路停车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加强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车使用。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交通监控设施,监控信息应当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第二十四条 设置有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
第二十六条 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道路停车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锁车、设障等方式强迫驾驶人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二)将道路停车位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第二十七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实行智能化停车收费;
(二)道路停车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
(三)对超时停车者预提醒;
(四)及时处理缴费故障;
(五)其他方便驾驶人停车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造成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反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
(一)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启动缴费程序的;
(四)未按照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五)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驾驶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除应当按照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标准补缴应缴费用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记录的停车信息资料,可以作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停放车辆或者道路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咪表停车项目停车卡的余额可继续用于道路临时停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二十
三、全军更换新式军车号牌,进一步加强对军车的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 军车的`管理,军队要在1997年7月底前完成统一更换新式军车号牌的工作。要 加强领导,严格核发手续,严格控制军车号牌的作用,从严查处违章违纪人员,严 禁使用军车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军队有关部门的 工作,加大对假冒军车、伪造军车号牌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严重违反交通、运 输、市政管理法规的军车,要协同军队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传达,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以往各地区、 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内容与此通知相违背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教师停车管理规定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交通,保障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出租),是指承运人使用1吨以下单排座货运汽车,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的经营者、从业人员、托运人以及与货运出租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出租的管理,其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和运政稽查机构受同级交通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出租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出租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苏州货运出租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开放、适度竞争、规模经营、优质服务的原则,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相适应。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货运出租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二)具有经资格培训合格的驾驶员、营运调度员等从业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出租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苏州货运出租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苏州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接受运管机构对其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苏州货运出租的运力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条件,制订每年运力调整计划,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县级市货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额度,须经市交通部门批准。
货运出租经营权按质量招投标方式无偿、有期限取得。经营权、货运出租汽车所有权禁止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十一条用于货运出租的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规定的车型、车厢、车辆标志色;
(二)车顶装有货运出租的专用顶灯;
(三)在驾驶室规定的.位置安装经检测合格的计价器;
(四)装有gps定位系统等信息设施;
(五)在车辆规定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叫车电话和监督电话;
(六)符合交通、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苏州货运出租经营者经质量招投标取得车辆经营权,向运管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运。
第十三条苏州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接受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货运出租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和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五条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按照货运服务规范,为托运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供车服务。货运出租汽车应当在公安、交通部门指定供车点供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随意停靠供车。
第十六条苏州货运出租汽车允许在城区道路实行24小时通行(禁止汽车驶入路段除外)。
第十七条苏州货运出租汽车不得承运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十八条苏州货运出租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违章违纪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条苏州货运出租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二)夜间行驶开启顶灯;
(三)不得拒载、无货载客、人货混装;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且出具税务部门核准的专用发票;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托运人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道行驶;
(六)随车携带有关证件,并在车厢内规定的位置上放置《苏州市货运出租服务卡》;
(七)符合货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在供车点拒绝载货;
(二)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在供车点内不服从调派;
(三)载货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服务;
(四)预约叫车承诺后,不供车。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或收货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付运费:
(一)苏州货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二)驾驶员不出具运输专用发票;
(三)苏州货运出租汽车在基价里程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
(四)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营运服务。
第二十三条托运货物的托运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向承运人申报托运货物的品名、重量、化学性质、易碎程度等,不准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托运货物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的化学危险品,国家明文规定的禁运物品不得托运。
(二)金银首饰、存折货币、古董文物不得夹入普通货物托运,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三)不准唆使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和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垃圾、随意损坏车辆设施和营运标志。
(四)货物运达、装卸完毕后,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书面合同运输除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装卸、搬运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五)随车押运人员不得超过1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运政稽查机构应当依法对货运出租市场实施统一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运政稽查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交通部门应当建立违法经营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交通部门应当公正执法,公开办事制度,公示其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加强对所属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设置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苏州货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安装或使用计价器的、拒载或者故意绕道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苏州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未办理有关手续异地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使用规定车型从事货运出租经营活动、未装置统一货运出租标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苏州货运出租汽车从事客运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苏州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合法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在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货运停车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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