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人力资源角度(大全8篇)

  • 上传日期:2023-10-16 05:59:10 |
  • 文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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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人力资源角度篇一

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为了保障员工权益,建立和谐的用工关系,加强企业劳动法的宣传和推行,我们公司对所有员工进行了劳动法培训。通过学习和思考,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深化对劳动合同的了解

在劳动法的培训课程中,我对劳动合同的细节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等方面,我有了全面的认识。我认为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客观、公正、合法地处理双方的权益关系,这样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用工关系。

第三段:规避用工风险

在培训中,我还了解到了一些企业在用工方面的常见问题,比如加班问题、工伤问题以及职业病等。在加强对这些风险的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要能够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合理的管理办法,尽可能地规避这些用工风险。

第四段:强化管理思想

通过对企业劳动法的学习,我意识到一个好的企业管理,需要从制度、流程、政策到人员的角度全面考虑。其中,企业文化建设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企业要注重对员工的管理,做好与员工间的沟通,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在员工的福利、安全、劳动权益上给予足够的保障。这样才能增强员工归属感,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行效率。

第五段:总结

通过企业劳动法的培训,我意识到把员工当成企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资产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应该在管理过程中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以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认同感,增强企业的持久竞争力。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自己对企业劳动法的学习和掌握,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人力资源角度篇二

近日,我们在太原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与实施前企业人力资源应对策略培训班。我们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

《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的实施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区别在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的特别法,而劳动法是劳动法的基本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关于劳动着保护的基本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细化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比较,内容区别在于: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

(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

(六)、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后,我个人认为公司应做以下工作: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尽快建立职工花名册。完善公司用人体制。建立《顺延劳动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续延劳动合同通知书》、《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培训合同》等。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严禁各单位今后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招用员工,防止出现劳动纠纷。

(三)、在录用人员时,让其提供《就业状态证明》,证明其处在待业状态。防止其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让公司负70%的连带责任。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改公司劳动合同条款,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出现劳动纠纷。

我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尽量避免出现劳动纠纷,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做出自己的贡献。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人力资源角度篇三

20xx年xx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令公众期待的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综合性的统一法律《社会保险法》,并于20xx年7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以及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等重大变化,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

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

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两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于20xx年9月14日起施行。该解释将对企业和个人带来深远影响。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

(一)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显著变化

1.关于社保损失赔偿的如何收案及审理原则

2.关于劳动者被迫辞职可获赔偿金案件的受理范围及审批原则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变化

1.主体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可以列为当事人的条件

2.挂靠经营的,营业执照借出方为当事人的情况受理

3.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法院自主决定权

(三)劳动关系的泛化--突破了劳动关系的唯一性

1.已经退休人员,只能建立劳务关系的定性

2.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人员、被放长假人员劳动关系的变化

(四)举证责任的调整

1.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变化(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举证责任的强化)

2.如何区分和理解员工与单位举证责任的转化

(五)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

(六)仲裁逾期案件的处理(七)终局裁决的澄清

(八)司法解释三与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的关系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重点、难点权威解读

关于《社会保险法》最新立法趋势分析及新政策立法方向解读;

2、关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介绍及立法目标介绍;

3、现行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等保险的新要求及新规定;

4、即将有重大调整的几项社会保险新变化: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5、员工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

6、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否新变化?

7、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

8、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9、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xx、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

12、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解析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工伤保险条例)权威解读

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

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

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规定;

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

5、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

6、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专家权威解答。

(二)、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3、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4、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5、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6、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7、那些情况视同为工伤?

8、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那些待遇?

6、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培训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及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会干部及相关人员。

【讲师简介】

xx,劳动法、公司法资深执业律师、高级培训师,南开大学、英国苏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ofsussex)、澳洲弗林得斯大学(flindersuniversity)硕士。

现担任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专业委员会理事,洪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广播电台”劳动合同法解读栏目特约嘉宾,《每日新报》、《今晚经济周报》特约作者。

洪文律师事务所是天津市首家以劳资法律关系服务为主的专业型事务所。本所围绕劳资关系法律调整这个核心,为天津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仲裁案件,为顾问单位提供劳动法的培训,劳动合同审核、规章制度的完善及劳动人事方案规划方面的专项人力资源法律服务。

曾先后为xxxx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培训单位:xx律师事务所

费用:880元/人(含听课费、材料费、午餐费、茶点费)(3人以上9折优惠)

培训地点: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区鞍山西道340号百脑汇旁边)

网站:e-mail:

联系电话:传真:

法务部:手机:

在线报名qq:

备注:若看到次课程已过期,请登录我们的网站xxxx查看最新课程。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人力资源角度篇四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落实,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劳动法培训的必要性。而我也有幸在公司内参加了一次劳动法培训,为我带来了新的视角和体验。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培训的收获

在培训中,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劳动法规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教师还结合实例,详细讲解了企业在合同签订、薪酬分配、加班管理等方面应该注意的事项,让我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了更清晰的认知,更明白了法规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第三段:培训的收益

在培训中,我不仅了解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更加认识到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培训,我明白了公司不仅需要遵守法律规定,还需要精益求精地制定各项制度、学习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追求利益的目标。同时,在培训过程中,我还学习了如何处理劳动争议、互动沟通技巧和职业规划等实用技能,对于我的职业发展有了实质性的帮助。

第四段:培训的启示

我们所处的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因此,知识培训也不能停留在静态知识的掌握,而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升级。企业劳动法培训便是这样一项必须不断深化的知识,随着劳动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变化,我们需要与之同步更新、提升劳动法水平,推动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增长。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劳动法培训是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员工和公司而言都是必须的。在培训中,我领悟到了许多关于劳动法的知识,也为我将来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与学习中,这些知识和技能会帮助我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也希望更多的员工能够参与到劳动法培训中,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做出贡献。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人力资源角度篇五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xx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人力资源角度篇六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组织了一次员工劳动法培训,这对于我这个刚刚步入职场的新人来说,是一次非常宝贵的机会。之前在学校学习的劳动法知识仅仅只是理论,而这次培训则可以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劳动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段:培训内容的收获

在培训过程中,我学到了许多有关劳动法的知识。首先是了解了劳动合同,它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程序,以及双方权益和义务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劳动关系纠纷的发生。此外,我还学习到了关于工资与福利的法律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与休假、社会保险等。这些都让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清楚自己的权益,也对雇主的义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三段:对实际工作的应用

参加劳动法培训让我意识到,理论知识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在培训中学到了很多规定和法律,但如何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是我接下来需要思考和努力的方向。例如,我需要正确计算自己的工资,确保不会因为雇主的疏忽而受到损失。同时,我也要了解休假和加班的规定,充分利用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段: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劳动法培训,我对法律的重要性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作为员工,我们有权利受到公平对待,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同时,作为年轻一代的职场人,我们也要传递这种意识,促使整个职场环境更加公正、和谐。

第五段:未来的努力方向

参加劳动法培训的心得体会让我认识到,培训只是一个开始,后续的努力才是真正考验。我意识到自己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深入了解各种法律法规,并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同时,我还要提高自己的沟通和协商能力,与雇主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有不断努力,才能在职场中取得更好的发展。

总结:通过这次员工劳动法培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劳动法在工作中的重要性,并且知道了如何运用这些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和提高,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也将积极传递这种意识,与其他同事一起营造和谐公正的职场环境。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人力资源角度篇七

近日,我在长沙参加了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为期一周的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培训班。我是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

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析。

1、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

(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

6、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的标准首次以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相关规定原来也有)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在档案和保险关系的移转上再刁难劳动者了。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劳动者解除合同更容易,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更难了。

劳动者预约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意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增)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增)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针对学习的内容,本人对公司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做了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确认。在20xx年3月前,我司非编劳动人员即没有按照劳动法购买社保医保,而且劳动合同是不规范的,虽然现在已经规范,但是依旧存在历史问题,容易被翻旧账。而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二、我司拥有一部分大龄员工,他们是公司的财富,但同时由于到达退休年龄而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虽然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赔付额度远远不足以抵消工伤所带来的损失。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里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受伤害员工《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伤待遇、护理费、因公致残致死职工的工伤待遇等。

三、我司出现过一部分员工因旷工而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从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如果以后发生劳动纠纷,公司应以法律事实需要的证据予以印证。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明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实时证据,例如:工资单,用以证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变更的书面变更,用以证明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会议记录、员工阅读签字,用以证明决定通知等文件送达劳动者的寄送签收回执等。其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公司应当收集可以证明处理事件真实的资料、证明,以防出现劳动争议中的被动局面。

四、我司现在非编员工已经全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的劳动合同签订后没有发还给个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安保部保安入职的时候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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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人力资源角度篇八

尊敬的各企业领导及人力资源人员:

“不同形式用工风险防控暨劳务派遣新法解读”企业人力资源劳动法律系列培训活动第一期,将于20xx年4月17日在建业写字楼举办。

实施机构: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详细地址请见后)

活动性质:公益免费培训

培训课题:

《不同形式用工风险防控暨劳务派遣新法解读》

培训核心:

系统讲解与每个企业都有直接关系的用工问题及用工形式问题。

课程背景:

20xx年3月1日开始《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这将对劳动派遣业务造成极大影响。劳动派遣是我国多种用工形式之中的一种,企业采取合适的用工方式可以很好的控制人工成本,但是新的`法律法规会对企业用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不同用工形式下如何确定用工关系?不同的用工形式各有什么样的风险需要注意?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主体有什么风险?不同用工形势下如何操作解除?挂靠、劳务关系下有什么样的风险?发生工伤该怎么划分责任?集团用工又有什么样的风险?本次培训将为您详细讲解与每个企业都有直接关系的用工问题及用工形式问题。

培训大纲:

(一)常规用工形式及风险比较分析

1、全日制用工

2、非全日制用工

3、劳务关系

4、个人雇佣

5、劳务派遣

6、劳务外包

7、委派合作等

(二)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风险分析

1、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关系构成要件

2、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关系解除要件

3、“非全日制”用工的事实风险

4、劳务关系下的用工主体风险

5、劳务关系下的“工伤”风险

6、个人雇佣、挂靠下的主体混淆风险

7、集团用工常见风险

主办单位:

xxx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是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从事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培训、咨询等服务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智众和从事本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并且拥有众多经验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汇智众和以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为服务对象,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员工福利服务、劳务派遣,以及培训、测评、人才推荐等高品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为企业客户提供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同时为员工提供体贴劳动保障服务。

汇智众和与众多企业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涉及行业包括:it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物流快运、酒店管理、餐饮娱乐、园林绿化、医疗卫生、生物医药、服装服饰、建筑材料、物业管理、零售服务、广告设计等。

主讲嘉宾介绍:

强禺律师曾在劳动监察部门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政法实务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的疑难案件,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上百起,为企业挽回损失累计上千万。

目前致力于劳动法公司法领域的实务操作及研究工作,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劳动法律顾问服务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担任文化部、中讯软件集团、朝阳区教委、中国金融在线、建筑研究总院、鼎普科技、星宇车科技、高思教育、首科电讯、时代博诚、博士伦等20余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亲自提供顾问服务。

培训组委会

二0一x年三月

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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