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委托购房合同答辩状(通用9篇)

  • 上传日期:2023-09-17 11:5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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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委托购房合同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2、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4、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延长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改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_______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购房合同答辩状篇二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田雨 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任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

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20xx年5月1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包范围,将装修项目纳入结算书,违背事实。

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其于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图纸、工程量统计、工程结算表、签证单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并称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尽管答辩人于x年11月17日收到了相关结算资料,但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未签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结算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20xx年被答辩人曾交给答辩人一份结算书,结算数额为120.62358万元,而x年11月17日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二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550.7064万元,差距为430.08282万元。同时,答辩人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核算,核算总造价为59.966665万元。可见,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346.7064万元。被答辩人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被答辩人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

(一)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x年11月17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而该份结算书与20xx年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以及答辩人自行核算的结算书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即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基础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其要求的总价款当然也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协议合同中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80万元,其中50万元即付,30万元暂定用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当中,最终按照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多退少补。该30万元最终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但是被答辩人并未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与约定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中所称,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05万元,与事实不符。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84.5210万元。

四、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两份结算书矛盾丛生,与事实严重不符,同申请人核算的工程总造价差距更大,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于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真实性的怀疑,答辩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辩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所报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严重失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所致。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进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辩人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价款进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答辩人与任忠工程纠纷中,答辩人认为应当对承包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重新核定,以达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双方就承包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合意,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委托购房合同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与_______订立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事实是答辩人按照双方约定内容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了装修工程,但被答辩人在验收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签定工程验收单。

______部分的安装工程不属于答辩人的工程范围之内,在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确约定了答辩人负责装修的内容,其中没有关于_________安装的约定,_____实际上是被答辩人从另外一家公司购买,并负责安装的。故答辩人不应对______的问题承担责任。并且________样式及安装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辩人的约定安装的,后被答辩人因不满意_______样式要求退还______款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我公司是正规的室内装饰装修公司,装修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为被答辩人室内装修工程是完全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的。改动之处也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经过被答辩人的同意才进行改动的。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还已付工程款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申请中所称的情况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答辩人提供商铺装修服务。恳请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委托购房合同答辩状篇四

因常州华泰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诉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兴电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华泰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货款86万元是事实,但该债务已经转移给了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万元,尚差82.6万元,晟昌公司承诺偿还。

二、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起诉答辩人是不当的,应当起诉晟昌公司的出资股东才对。

三、答辩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原告与答辩人及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附条件的。首先,该债务是宏兴公司债务,不是我个人债务,答辩人签名只是作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认可是自己所欠债务,当时,我提供连带担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让我签上,我考虑各方面的关系予以签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还债。当时三方已言明约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偿还,如果超过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偿还,则由答辩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是三方约定附条件的行为,条件还没有成就,原告就起诉答辩人与被告晟昌承担责任不当。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x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委托购房合同答辩状篇五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

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货单”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2、该份货单与其他“送货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20xx年12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送货单”被改成了“退货单”,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二)、答辩人从20xx年始经营养虾生意,20xx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20xx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送货单”,而是一份“退货单”,也是在20xx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20xx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退货单”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20xx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发问:

1、原告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向山东省高院出具批复,答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委托购房合同答辩状篇六

如果答辩状的辩驳能够说服法院,有很大几率会减免被告人的责任。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上法庭的几率越来越大,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答辩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______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______元无法律依据。

_______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

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

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______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____%,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____%,如果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_____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____元;如果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____元,失业保险金为____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____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委托购房合同答辩状篇七

地址: 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被答辩人:xxxxx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购房合同答辩状篇八

答辩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答辩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答辩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xx.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重违背事实:答辩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故意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

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体现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答辩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答辩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张答辩人要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

从常识常情常理分析,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备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重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平,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签名,承担无限的风险。

答辩人要求法庭,根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张20xx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正当性。

借款人于20xx.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继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答辩人(陈某玲的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律师

20xx.06.28

委托购房合同答辩状篇九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

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xx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1995年4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xx年6月8日起,竹料镇、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此时白沙村才归钟落潭镇管辖。1995年5月10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钟落潭镇。

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土地有效期从20xx年2月26日延长至20xx年2月26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20xx年2月26日改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20xx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

** *

答辩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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