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精选10篇)

  • 上传日期:2023-09-16 00:37:26 |
  • 雅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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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公司在市委、市府及各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半年的时间,快速、优质、高效完成了项目立项、气站选址、建站敷管等工程事项,并于去年9月成功投产点火,让市民用上了清洁、价廉、安全的管道天然气,完成了政府多年来恢复使用管道气的夙愿,重新点燃百姓使用管道气的希望,办了一件顺民心、得民意的大好事,也为政府评报园林城市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现通过一年的时间,已在城区敷设了中低压管网180余公里,签约用户30000余户,通气用户15000余户,创造了城市管道燃气发展史上的奇迹。奇迹的取得,得益于市委、市府及各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在座的部门和各位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燃气行业,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在确保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从创建伊始并始终如一地高标准、严要求抓好安全生产。借此次抢修应急演练的机会,我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一个简短汇报。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到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并使之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为确保建立起来的制度能有效实施并执行到位,不致于停留在口头上,体现在文字中,或躺在柜子里,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臵专职安全管理员1名,部门兼职安全管理员3名。设臵专职巡线员、专职抢修员和兼职宣传员。公司每年都与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要求每个员工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则。

三、坚持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会备案并加强巡视。

四、加大人力、物力、设备的投入

遵照建设部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精神,根据市建设局的要求,我司加大安全管理的各项投入。今年二月公司成立安全运营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安全运营部下设巡线班、抢修班、运行班、专职安全员共13人,负责气站的运营、管线的巡查、燃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及隐患的发现整改、燃气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

为了处理各类应急事故,公司购臵了专用抢修车辆,电焊机、pe管焊机、防爆电机、防爆工具、各种警戒设备等抢险、抢修工机具;按国家公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了齐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能满足处理各种燃气突发事故的需要。

五、加强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

为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部门不少于一次。根据年初制定的全年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公司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对各个相关岗位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每年5-6次外派学习,分别参加市和总公司的消防、安全、防雷等相关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组织对其他公司安全管理经验的学习。每年3-4次请相关专用安全管理人员和厂家技术人员上门授课。

证方能上岗。通过一系列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了职工的整体素质和日常维护的业务技能,增强了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六、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传播安全用气常识,做到家喻户晓。通气前公司与用户签定《安全用气责任书》明确供用双方的责、权、义。每户发一册图文并茂的《天然气使用手册》,告知用户燃气抢险电话,提高服务意识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树立“安全第一,用户至上”的思想,节假期间在电视台播放提醒用户安全用气的温馨提示,使安全意识在广大群众中警钟长鸣。针对冬季燃气用户易发安全事故,公司每年对用户进行1-2次入户安全检查,发放安全宣传单,向广大燃气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

在每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公司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横幅,张贴各种宣传画,张贴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板报,上街发放安全用气、安全知识宣传单共万余份。使燃气安全知识深入用户。

七、建立、完善抢修应急预案

城市燃气管网遍布大街小巷,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燃气设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故障或事故。为了保证员工随时做好充分的思想、设备、工具准备,及时采取果断处理措施,高效、有序、妥善地处臵燃气突发事故,公司建立了完整的燃气应急抢修预案,并计划每年根据预案进行1-2次预案预演。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经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相信,只

天燃气公司2013年安全工作总结报告

(各位领导大家好!)

今年以来,在总公司的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实行群防群治的原则,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生产上通过齐抓共管,营造了全体员工优质服务的工作局面,切实保障了我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向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具体工作如下:

一、安全生产上下重视,措施有力 2013年是工程建设的关键性时期,在公司领导瞩目下,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今年以来,公司领导对于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充分保障公司各项生产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坚持“制度保证、重在预防”的安全工作思路,立足防范、强化监管、突出重点、深化整治。截止 长输管网敷设工作。由于我们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各岗位的尽职尽责,至今我公司未发生一起人员伤亡、火灾爆炸及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安全生产态势保持平稳。

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天然气基础知识、绿色能源、节能环保及安全使用等的宣传,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市民的好评。在活动中累计发放安全宣传单2000余份展出展板20余块;并在安全月活动中组织员工观看事故案例,以各种形式激发职工自觉参与安全月活动的热情,使安全生产真正进入了职工心中,提高了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快速、有效的作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镇燃气正常供应,分别于2013年2月、9月,组织公司全员员进行了两次现场应急演练活动。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同时清楚了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遇事沉着冷静,按照演练的预案果断的行动。通过这次应急演练,达到演练预期效果,并要求全员必须加强领导、指挥、协调能力,提高员工在遇到突发事故时的应变能力及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迅速消除事故隐患。以今年以来多起事故为教训,深刻讨论分析多起事故,反思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对我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重新认识、重视与自我剖析。以事故为“镜子”,对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种提醒,一种鞭策, 一种警示,一种思想意识的净化。

三、注重安全教育培训、积极获取相关证件

我们注重抓教育培训,加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和特种作业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开展了安全管理人员取证、特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教育等一系列培训工作。截止到月份,为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公司经营有序稳定的发展,公司现依法取得等相关证件。

四、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抓好班组日常管理

我们大力加强专业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重点对我公司加气站、在建工程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尤其是主抓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发生,内的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做到了班班点检、严格确认。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班组开展好安全自查工作,对所查隐患及时整改。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保证。

五、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长远发展

安全工作既是挑战、又意义深远,我公司虽然在540多天的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依旧会不懈努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的中心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1、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签定安全责任书,交纳安全抵押金。

2、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教育,督促外协单位对所用员工进行安全考试,做好备案,严格持证上岗。

3、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4、加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和特种作业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努力使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更上一层楼。

5、加强宣传力度、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员工及群众燃气安全知识。

6、紧密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努力实现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努力实现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努力实现从被动防范向管住源头转变;努力实现从以控制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真正全覆盖、长周期的实现安全生产。为我公司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启新社区2013年燃气安全工作总结 2013年,在启工街道大力支持与关怀指导下,在驻街燃气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全体社区人员的努力,团结协作,任劳任怨,比较圆满地完成了燃气安全工作,现将2013年燃气工作总结如下: 我社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当中,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采取措施、杜绝隐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按照启工燃气安全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会议精神和工作目标,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坚持安全与生产相一致,“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认识,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形成了一个安全管理,领导有力、组织健全的管理体系。全年共完成燃气安全宣传6次,开展燃气安全宣传讲座7次,共有300余人参加了宣传讲座,发放,更换燃气胶管1000余米。2013即将过去,启新社区将在2014年继续加大对燃气安全工作的力度,确保社区居民安全使用煤气。

启工街道启新社区 2014年1月5日篇四:燃气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xx燃气有限公司自从1989年成立,实现安全运行17年。17年来,巨能燃气在“团结、负责、学习、创新”的企业精神鞭策下,坚持“安全不忘、巨能兴旺”的安全理念,以安全生产为中心,视安全生产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网,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稳定、连续供气。从公司建立以来,克服重重困难,通过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摸索出一套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公司投入运行以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发展,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下面把我们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向与会领导作汇报。

一、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大家都知道,搞好安全工作,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前提保障。特别是我们燃气行业,产品易燃、易爆,安全生产问题更为突出,安全管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党中央明确提出并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安全生产做过一系列重要批示,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写入这份纲领性文献中,并提了新的更高要求。搞好安全生产,首先要向职工负责,向企业负责,向国家负责,给企业职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必须从指导思想和目标上,从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上,从管理手段和措施等方面,都应当有一个新思路、新要求和新目标,并切实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中去,不断改进和加强我们的安全工作。进入新世纪,安全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这是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因此,我们首先把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意识放在首要位置,在思想上始终保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安全生产工作公司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抓,层层抓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每项生产活动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坚持把安全培训、学习和职工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分期分批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培训面达90%以上,同时,把安全学习培训和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月、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紧密的结合起来,使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是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几年来,根据公司的特点,不断修订完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生产岗位,制定出公司《安全管理手册》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等规定,并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由于我们建立了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按章办事,提高了广大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三是抓落实,对公司下达的安全文件精神,首先组织学习并及时传达到班组,做到学习传达落实。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做到例会制度落实,对生产岗位实行日常抽查和节假日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监督检查落实。对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做到督促整改落实。

二、强化危机意识,开展“平安巨能”活动。安全体系建设是燃气行业加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危机管理,做好风险防范,是公司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平安巨能”具体体现,也是公司提高效益,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活动的内容是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健康发展。重点是完善公司的安全体系模式,一是安全运行体制(核心),即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体系,运行模式;二是安全管理体制(重点),即目标管理、隐患管理、监察管理、质量管理;三是安全防范体制(基础),即软件建设、硬件投入;四是安全激励体制(动力),即安全奖励基金、隐患举报制度、安全评比活动;五是安全自保体制(保障),即职工安全教育、用户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活动。通过以上五项基本安全体制的建设,不仅可以解决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的环节、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网络,提高企业自防自保自救能力,也可以增加企业员工、用户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制造性,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强大的安全保障。

完善安全体系建设,全力打造“平安巨能”年。为了“平安巨能”目标的实现,公司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了安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同时,公司高度重视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2、坚持安检原则,突出检查重点。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及责任体系,专职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每月11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始终坚持“站站必查,查之必究”的原则,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不足之处不隐瞒不迁就,明确指出并当场限期整改。

3、保障安全,进行职工安全教育、用户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演练活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岗位责任。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这项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丝毫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我公司始终把这一点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公司每年都与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首尾责任制。为把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实处,在年初公司与各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率达 100%,同时要求和督促成员单位与所属员工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层层分解、人人有责。针对燃气易燃、易爆的特性,对于重点要害部位,我们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我公司每月11号定为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日。对检查的要求:一是检查从严,有问题不迁就。安检工作风雨无阻,检查对每一处都不放过,严格要求、认真对待,查台帐、看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按期检测情况、察管理规范落实到位情况。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该扣分的扣分,该整改的整改,绝不姑息迁就。二是突出重点、确保针对性。为不让安检工作流于形式,发挥安检为了防范功能,每次检查时 都根据各气站运行特点、生产经营状况、气候变化和不同时期对安全工作不同的要求,列出检查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事故易发点、隐患易发点进行重点检查。安检不仅要查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的大小隐患,我们都认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几年来,我们还利用节假日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用户宣传安全消防知识,提高用户的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们主要是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对各站周边防火工作进行检查,杜绝火源带进各站点;二是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材料堆放、施工现场标牌、高空作业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五是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查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查是否有严格的维修保养制度;六是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检查,是否安全有效;七是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安全意识是否深入人心;八是对特殊工种的作业和操作人员进行检查,是否坚持持证上岗;九是检查有无违章作业,岗位有无安全隐患;十是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做到查防并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强防范措施,提高安全保障。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相应措施,充分发挥安全管理网络的作用,以各站点兼职安全员为重点的紧急事故处理通道,遇到紧急情况,抢修人员和兼职安全员同时赶往事发地点,这样既赢得了宝贵时间,又保证了抢修力量。同时,我们还针对重点部位、大型节假日,制定了详细的抢险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并每年请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举行消防演练,提高广大职工的防范意识,增强救护能力。

五、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安全生产法》的颁发使安全生产管理具有了法律的威慑力,是依法治国精神的体现。愿每个劳动者都遵章守纪,珍惜生命,从我做起。每条规章制度都是金科玉律,要牢记它,遵从它,敬畏它,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行各业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就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了取得所谓的“高效益”而漠视安全生产,管理松懈,麻痹大意所造成的。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重道远。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依法强化监察,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深植根于每个职工的心中,使每个职工都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都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有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保障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人人事事保安全。篇五:镇燃气安全工作小结(修改稿)**镇燃气安全工作小结(修改稿)燃气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它直接关系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我镇一直十分重视燃气安全工作,并将此工作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工作指标来抓,要求各村、各单位注重抓安全保平安工作,确保全镇年内无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和谐**。

一、提高认识,健全安全工作制度。

镇各学校和社区服务中心(站)在众多的安全工作中,始终把使用燃料的安全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以单位一把手为燃料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食堂工作人员为燃料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全体职员配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安全工作时时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今年3月份以来,镇政府联合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分别对镇中学、中心幼儿园、镇卫生院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各1次,开展集中检查1次。检查未发现违规操作现象。

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场给予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发现燃气管件连接处有松动的情况,当场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取工具进行加固;发现灭火器指针处于红色区域的,当场要求更换,并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制度;现场检查食堂工作人员灭火器正确使用方法,发现使用不规范的,当场给予指正和指导;检查中普遍存在燃气使用台账不齐全的情况,明确要求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改进,确保燃气使用有帐可查,有据可查。

三、加强燃气安全使用宣传。

一是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掌握使用燃气的注意要点,做到灶燃人在,人离灶熄,燃气远离灶门。二是加强对学生、职工的安全教育。如,教育幼儿在家不玩煤气、炉火等危险物品,请消防队的人员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掌握使用灭火器的方法。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1、为加强对食堂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食堂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食堂班长为食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食堂燃气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消防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合格;其他人员须熟悉消防基本知识。

4、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在打开总阀后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等燃气设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5、对燃气设施,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洁精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使用的软管到规定的时间(2年左右)和发现变硬开裂时都要及时更换;各种闸阀要确保有效。

6、如发现燃气泄露,应及时关闭总阀,并进行通风,严禁各种火种靠近,严禁开启任何电气设备,防止产生电火花。燃气散发后进行查漏处理。

7、更换液化气瓶时首先将液化气罐阀门关闭,然后将罐体与限压阀的螺纹连接口按顺时针方向旋转,使液化气罐与限压阀分离,再把限压阀螺纹连接口和新罐连接,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拧紧即可;液化气瓶中有残留燃气时不得自行倾倒或排放。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一、基本情况

1、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各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能充分认识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性,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行业法规和操作规程,能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做到了守法经营。

2、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各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制度及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企业,落实了一级对一级负责,企业法人对社会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3、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各企业工作人员基本能做到持证上岗,充装、安技、巡线等岗位工作人员能熟练规范操作。

4、预防措施科学合理。各储罐站设备设施完好,能按时保养维修,消防设施齐备,应急抢险预案切实可行,符合要求。

5、宣传教育深入扎实。天然气公司能按照要求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和宣传,有详细的检查和宣传资料。

二、存在问题

我县燃气行业总体情况良好。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有使用不合格钢瓶的现象;二是无证经营现象仍然存在;三是粗暴配载,无证运输燃气的行为令人担忧;四是燃气工程施工质量有待提高。

三、要求和措施

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各企业要认真部署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本企业要害部位安全生产的特点,查找安全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办法,明确安全防范责任,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到层层抓落实,一级抓一级的燃气安全生产格局,确保燃气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2、认真全面的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县各燃气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重点是液化气储气罐、充气设备,换气点、钢瓶充装、倒残,以及易发生危害伤亡事故的作业场所。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期进行整改,督办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的落实情况,确保发现隐患一处整改一处,不留任何死角。

3、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各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实际演练,发现缺项的应及时完善,要求每位员工应知应会,切实使应急救援的各项预案准备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保证信息联络畅通,遇有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局面,迅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全力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普及燃气安全常识,提高广大员工自我保护意识。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杜绝违规违章现象,努力营造燃气行业“和谐、关爱、健康、安全”的良好氛围。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江门市建设局副局长张梦华(2007年1月24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06江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本次会议主要内容:总结2006我市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2007年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的几项主要工作;表彰2006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

回顾过去一年,我市燃气行业在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燃气企业的积极配合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确保了五邑地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但是,燃气安全生产仍十分严峻,全国以及周边城市燃气事故不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11月27日晚辽宁省大连市一居民楼管道燃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导致二层、三层楼板塌陷,墙体裂开,周边居民楼门窗破损,造成3户9名人员死亡,1名居民被严重烧伤;11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一液化石油气站发生爆炸,现场两人一死一重伤,气罐爆炸碎片飞溅超500米,房屋玻璃受损严重;12月17我省深圳福田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一年轻女子在使用热水器洗澡时中毒身亡;12月21日晚,锦州凌海市一家五口在睡梦中死亡,原因是液化石油气瓶阀门没有关闭发生泄漏;10月份我市鹤山一工业气瓶组发生火灾,现场抢险的4名消防官兵被烧伤,财产损失过百万元。从以上种种情况看,发生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安全意识薄弱、麻痹大意、违规操作,我们要对此类事故进行认真分析,从根源上杜绝漏洞,正视当前燃气安全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

下面我作2006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并对2007年工作提出一些建议。一会儿,许穗生局长对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重要讲话。

一、2006年燃气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全市已建成经营性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27家,中转站(供应站)100个,销售点143个,瓶组站156个。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能源需求快速增长,油价不断攀升,气价也高居不下,我市燃气销售量受到一定影响,但依然保持了近14万吨的年供气量,销售额超8亿元人民币;公用瓶用气户数达99万户,在用气瓶数量超200万只。主要工作有如下几方面:

(一)夯实基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燃气企业不断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分工明确、网络图清晰,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配备化工或燃气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气站日常安全管理,逐年在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值班管理、公用瓶实施、人车进站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充实了气体充装、电气、烃泵等各岗位操作人员,员工安全培训教育面达100%。今年我局组织企业参加了省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讲座,12月份还专门参加了国家在深圳召开的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学习,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为确保燃气行业无安全生产事故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我局还不断组织安监、质监、消防等燃气安全专责小组成员对燃气企业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坚持实施安全日、安全生产月活动,坚持以千分制为主要检查内容的检查,每年对千分制检查内容逐项进行修改,以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检查方式对气站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燃气管理基础,从源头上确保燃气企业安全生产。

(二)加大检查力度,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我局向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2006年元旦、春节、五一节、六月安全生产月、十一黄金周、“两会”期间等进行精心安排、周密部 署,多次组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采取“飞行式”突击检查,坚持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使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值班制度,明确企业领导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一线,并做好值班和检查记录。同时,我们根据2006年初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求,逐一落实燃气企业在气站“千分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如:有泄漏点、紧急切断阀失灵、发电机带病运作)。完成了台山市茂台液化石油气公司气站和开平市水口广平液化石油气公司气站的搬迁工程,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政府、人大代表、村民共同商议妥善处理市区华宇公司木朗气站等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

按工作计划,今年3月份我局燃气办对五邑地区25家气站经营资格进行了复核,在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规程制定、专业技术人员配臵、安全投入、全年员工培训计划等方面逐一把关,严格按国家有关设站规范要求审查企业经营资格;9月份组织了燃气安全专责小组对市区中转站进行全面的安全评审,搬迁了市区贯溪和棠下中转站;11月份局领导亲自带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了市区影响较大的瓶组站。通过排查,建立了完善的电脑管理档案,对存在问题的中转站、瓶组站予以通报,逐级落实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大安全投入,确保硬件过硬。

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确保“硬件”过硬,抓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生产是燃气安全管理的关键,为确保安全生产,各气站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贮罐进行了开罐检验,对压缩机、烃泵、消防水泵等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也都能按期校验,各站基本能按规定配足和及时更换消防器材,安装了紧急切断阀,配备了抢险堵漏专用工具。每年千分制安全检查中我 们都要求企业制定全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把安全投入作为企业一项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结合日常检查,督促企业按期对贮罐、安全阀、压力表、高压软管、烃泵、压缩机等设备进行检测校验、维修保养,杜绝设备带病运作,确保硬件过硬。2006年全市燃气企业用于安全整改、设备配臵的费用近500万元,其中投入较大的有:开平市液化石油气供应公司投入55万元用于设备检修、培训、安全奖金之用,新江煤气有限公司投入51万元用于添臵大功率柴油发电机、报警器、设备维护等。新会双水龙图和斗山华鸿两家公司领导也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各投入了40、30万元资金用于硬件的更换、检修、检测,进步较快(双水龙图公司由第23名升到第9名,斗山公司由第14名升到第3名)。在全市燃气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储配站跑、漏、冒、滴现象基本得到控制,全市经营的24家储配站年底检查中只发现4个渗漏点,存在泄漏点的有崖西、水口、茂台、斗山储配站,比往年有所减少,充分说明重视安全投入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四)抓企业服务质量,加强宣传教育。

2006年春节期间,为吸取其他城市用户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教训,我局以“通告”为主题在电视上多个频道播放了20多天的安全用气公益广告,进一步向五邑地区宣传了如何安全使用燃气炉具和热水器,防止因错误使用燃具而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也开展了各类的安全宣传,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各燃气企业也采用上街区、进学校、办专栏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全市进行了电视宣传3500次、街区宣传400多次、发放了资料23万多份。碧辟(江门)液化石油气公司在电视台的广告版面不断更新,重金投入绿色品牌公用瓶宣传;江门华宇液化石油气公司在市区港口路人流最多的地方做大型的户外广告牌,并不断在电视台、街区上宣传 有关公用瓶的安全使用常识;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也不甘落后,在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江门市区公共汽车上也不断进行广告宣传;开平燃气企业向来注重安全宣传,他们利用“3•5”学习雷锋日、6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活动周等重要节日向用户派发宣传单张、义务维修炉具;鹤山市三家公司定期推出各类宣传广告,印发了大量的宣传单张,并下发到各镇、街道办,进一步加大了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广泛持久的宣传,大大增强了市民安全正确用气的意识,为防止发生重特大燃气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公用瓶用户,各企业制定了公用瓶回访制度,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每日派专人回访客户用气情况,解决客户投诉,及时处理气瓶漏泄和用户炉具、热水器等燃具存在的安全问题。碧辟(江门)公司和新会双水龙图公司还分别订造了绿色、红色的公用瓶棉布瓶套,减少了瓶身摩擦,延长气瓶使用寿命。大部分企业在气站或中转站设立了公用瓶清洗水池,坚持对所有进站气瓶进行清洗,安全卫生的公用瓶已在全市推开,形成了良好的竞争局面。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我市燃气行业市场管理受政府行政编制影响,事多人少,责任重。短斤缺两、跨市、跨企业充装等违规经营活动仍较频繁,非法经营屡禁不止,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市(区)主管部门还是采取了专人放线、明查暗访等多种执法方式,不断组织执法行动,全市出动执法检查400多次,查获违法经营252起,暂扣气瓶1300多个,其中充气过期钢瓶31个,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江门市区由于历史原因,市场管理难度相当大,燃气办、城监、燃气协会成员组成的执法小组就出动了130多次,查获违法经营128起,暂扣气瓶892个,其中充气过期钢瓶16个,罚款金额3.2万元,严厉地打击了非法经营行为,使群众投诉得到了很好的 解决,有效地维护燃气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会区建设局组织成立了燃气市场协管队(专职4人),在行业协会、燃气企业的大力支持下,工作开展顺利,为稳定燃气市场起了一定的作用。

(六)按法定程序认真开展市区管道燃气招投标工作。在2005年制定的《江门市区管道燃气专项规划(i)》、《江门市区管道燃气招标文本》和《江门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机会研究》(初稿)的基础上,根据市区管道燃气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制定了市区管道燃气招投标工作方案,在市监察、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按法定程序开展市区管道燃气招投标的系列工作。2月上旬发出了招标公告;3月份成立报名人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5月到9月期间组织了专家进行评标工作;10月下旬,由市政府组队对三家中标候选单位进行了实地考察。整项工作按我市今年重点项目进度要求,定期如实向市政府作了汇报,目前已形成了中标侯选人考察报告,并已上报政府,与此同时我们主动配合深圳大鹏湾lng工作组和广东省珠海lng项目组对我市管道天然气利用的调研,提供大量数据,定期与该项目组进行沟通,及时掌握我省天然气发展动向,为我市管道天然气的利用作下了铺垫。

(七)2006年燃气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市燃气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需要靠各职能部门、各企业有关负责人共同努力齐抓共管。从2006年总体情况看仍存在如下不足:

1、企业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表达不够严谨、职责不清,致使员工难以执行,甚至出现操作不当。

2、安全宣传仍有不到位和不足之处,方式、方法不够多样、活泼,特别是村镇、城乡结合地方宣传少,村民和外来工的安全意识相对较薄弱,容易出现燃气安全事故。

3、燃气执法人少、范围广、难度大,市场上无证经营仍然存在,导致公用瓶磨码、重码、漏气及短斤缺两等现象难以杜绝,更严重的是他们把气瓶乱存乱放,危害公共安全,扰乱正常的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再加上个别燃气企业内部管理不严,挂靠个体户经营实力越来越强,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抢瓶、堵车等爆力抗法事件。

4、瓶组站管理不到位,目前市区报建资料完善的有近100个,而属下四市一区有报建资料的达不到50个,无报批的数字远不止此,这些瓶组站大部分属三无工程,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设备设施简陋、管理差等,安全隐患重重,而整顿瓶组站的工作牵涉到多个部门和影响一部分企业及人员利益,难度相当大。

5、燃气企业未能制定送气工管理规定和统一规范送气工管理,队伍松散、违规多,有跨公司充气、过瓶、为黑点送气等不规行为。

二、2007年燃气安全管理主要工作

目前全市总储气量能满足全市用气量4到5天,而年底需求量大,气源相对紧张,各燃气企业要从构建和谐、稳定江门的大局出发,杜绝缺气现象,保证一定的储存量,保障春节期间人民生活和生产正常用气。在2007年,我们要加强沟通,各尽其责,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管理,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六)结合《江门市天然气机会研究》文本内容,做好各市管道燃气和瓶装气网点(中转站)的专项规划,特别是连接珠江三角洲天然气管网利用的相关工作。

(七)做好燃气协会的改选换届工作,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配合主管部门抓好燃气安全和市场管理。

同志们,岁末年初这段时间工作千头万绪,是企业最繁忙的时候,在这里我必须提醒大家,无论任务再重,事情再多,不能忘记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的高危物品,它牵涉千家万户的使用、牵涉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安全生产工作刻不容缓,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去抓好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营造安全、和谐江门做出应有的贡献。在此我代表建设主管部门对历年来参与和支持我市燃气企业千分制安全检查的同志表示感谢!同时也十分感谢新会建设局对此次会议的大力支持!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出现的问题,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3)当班期间应经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必须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维修工具,其照明、仪表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

(5)经常对调压站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1、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管道阀门有无泄漏,阀门开关是否到位。

2、试验燃气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可靠,按下试验按钮风机能否启动。

3、检查软化水系统是否正常,保证软水器处于工作状态,水箱水位正常。

4、检查锅炉、除污器阀门开关是否正常。

5、除氧器能正常运行

6、软化水设备能正常运行。软化水应符合gb/576的标准,软水箱内水位正常,水泵运行无故障。

1、接通电控柜的电源总开关、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故障是否有信号。如果无信号应采取相应措施或检查修理,排除故障。

2、燃烧器进入自动清扫、点火,部分负荷、全负荷运行状态。

3、在升至一定压力时,应进行定期排污一次,并检查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炉内水位。

1、开启锅炉电源,监视锅炉正常点火运行,检查火焰状态,检查各部件运转声响有无异常。

2、巡视锅炉升温状况,大小火转换控制状况是否正常。

3、巡视天然气压力是否正常稳定,天然气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围内,以判断过滤器是否堵塞。

4、巡视水泵压力是否正常,有无异响。

1、当发现锅炉本体产生异常现象,安全控制装臵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钮,停止锅炉运行。

2、锅炉给水泵损坏,调解装臵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按钮,停止锅炉运行

3、当电力燃料方面出现问题时应采取按动紧急断开按钮

4、当有危害锅炉或者人身安全现象时均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

1、迅速关闭主蒸汽阀,防止锅筒失水

2、关闭电源总开关和天然气

3、关闭锅炉连续排污阀门防止锅炉出现其它故障

4、关闭除氧气供气阀门

5、按正常停炉顺序,检查锅炉燃料、气、水阀门是否符合停炉要求

1、迅速与化产风机房取得联系,问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可行的措施

2、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

3、随时观察燃烧情况,火焰正常为麦黄色锅炉房安全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1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

(1)燃气管网竣工资料不完善。城市中某些施工时间较早的老管线,当时的竣工图为手绘图纸,且竣工资料不够详细。随着城市道路、人行道、绿化及周边建筑的改造,有的地下管线已没有数据和参照物可寻,极容易造成施工时对地下燃气管线的错误定位而引发燃气管线事故的发生,从而严重威胁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2)施工破坏。现如今城市道路及旧城改造建筑施工频繁,再加上城区通信电缆、电力电网等改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如今很多城市市区铺设的燃气管线大部分为pe管,其机械性能不如钢管,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容易破损。据统计,全国一半以上的室外燃气管网事故均为第三方破坏造成,这种因施工破外导致的燃气事故不仅给当地燃气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安全用气。(3)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在城市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质监员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焊接质量不合格等因素,在钢管埋设过程中,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钢管或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到地下,使被损坏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从而加快了燃气管线的腐蚀,缩短了燃气管道的使用寿命,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造成了隐患。(4)管网巡线制度不完善。巡查人员在巡查时没有进行仔细巡查,发现外单位在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施工,只简单地进行了口头交接,没提供该地段的竣工图纸,或提供图纸后没进行详细地测量定位,也没有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凭自己的主观想法进行施工,这也是造成燃气管线被挖破的主要因素。(5)违章建筑。没有经过严格规划的违章建筑的乱搭乱建,给燃气管网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将调压设备封闭在违章建筑内,甚至有些违章建筑用于生活、生产,一旦燃气泄露,后果将难以想象。

2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

针对以上提到的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强化燃气管网的安全防范工作。

(1)完善城市燃气系统的建设。城市燃气系统的完善需要建立一个燃气管网综合管理系统,将现有管网数据、运行维护数据、用户数据集中起来管理,建立网络数据库,采取scada、gis系统,提供管网信息管理、网络数据编辑、管网运行维护等功能,此系统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添加相关的模块,慢慢将其完善。

(2)严把施工质量关。了解工程是否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的规定,避免工程人员由于急功近利盲目加快工程进度,而造成燃气管网设施的破坏,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在发现隐患后,进行认真分析和解决,要提高检查的力度,以便及时做好处置措施。

(3)提高管网工程质量。城市燃气管网安装管理水平的提高,需从源头控制好安全防范的工作。审批程序的把好关,政府相关公用事业建设规划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和燃气公司进行积极协商沟通,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防范措施之后,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4)加强巡线管理工作。根据燃气管网的分布,划定巡线区域,每个巡线区域由一个巡线班组负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要求巡线人员严格遵守巡线管理制度。加强巡线人员的考核,以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提高巡线人员的现场处理能力,根据燃气管网的泄漏特点,巡线人员在处理第三方施工时,做好现场看护、监护工作。

(5)减少违章建筑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燃气管网和周边其他建筑互不干扰,对燃气管网周边的违章建筑提出明确禁止要求,从而有效避免燃气管网与其他管网的交叉冲突。直埋的燃气管道,相关部门要对其附近的建筑进行严格监管,不可违章建设。燃气公司在定期检查管网周边的建筑物情况时,一旦发现存在违章建筑物威胁燃气管网安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当违章建筑导致燃气管网事故发生之后,要进行事故抢救,尽快恢复燃气的正常供应。即燃气公司在接到事故报警之后,要在第一时间启动抢救决策系统,收集事故现场的管网信息和图片资料等,并迅速汇总,形成应急方案。抢修人员在接到报警后24小时内奔赴现场组织抢修,根据燃气的泄露严重程度,设置警戒区域,进行强制性通风,并根据管网抢修方案,定位和降压事物管道,然后迅速进行开挖、阻气、换管、恢复供气,恢复通气之后,再进行全面检测。3结语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及管理措施,从而将管网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九

为了加强用气管理和排除隐患,预防气体爆炸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须排放在大气中。

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二、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三、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四、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五、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六、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七、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八、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九、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十、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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