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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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篇一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要使老人的晚年生活有所保障。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家庭+土地”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农村老人的养老生活方式主要有多代同堂型、分居赡养型和独立生活型三种。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化和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村人口加速老龄化;大量农用土地被国家和集体强制征收用于城镇建设,耕地减少,农民难以增收,土地养老模式被打破,失地农民亟待养老保障;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家庭规模加速小型化,农村家庭人口已经实现了由多子女家庭结构向“421”家庭结构的转变,目前逐渐出现“621”乃至“821”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的变化客观上使得子女养老的比例在下降,传统的养老观念受到冲击。这些给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进行试点的,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性文件,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农民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但是,“老农保”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处于非常薄弱状态,各地集体补助标准千差万别,甚至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落实,没有体现出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互助性以及公平性原则;税务系统并没有相关的减免政策规定可以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均没有给予应有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投保金额基本上都集中在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所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很难实现;缺乏有效的基金监督机制,以致造成过多的干预和违反政策,强行拆借、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基金已被挪用多年,至今难以收回。这样,参保农民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人口大国,并且80%人口在农村,因此,农民问题的解决便成了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而农民问题中养老保险又是重中之重。鉴于旧农保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停滞和落后,所以亟需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解析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篇二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我国农村户口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享受一定的养老金,用以保障衣、食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自从 1991 年我国开始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之后,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再到初具规模,可以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保障方式有: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养老、农村社区养老、商业养老保险、五保户制度等,其中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养老是传统的也是主要的农民养老方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突起,这些传统的养老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令人十分担忧。

二、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严重缺乏资金保障。

筹资原则,但实际上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并无任何国家的补助和补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实质上主要来源于集体和个人两种渠道。而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农村的集体组织由于受困于资金紧张局面而无力对农村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同时,农民收入在我国整个社会中来看还属于低收入群体,他们用于眼下生产和生活资料方面的资金往往都会面临困难,哪有多余的“闲钱”来参加养老保险呢?所以,综合这两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都没有、也不愿意花费多余的钱来参加养老保险,这导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严重匮乏。

(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够科学、规范。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一般都是采用征缴、保管和使用三分离的方法,以保证养老保险金的安全性和能够继续保值升值。而在我们中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是由当地民政部门一手征缴、保管和使用的,并且又没有相应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管,所以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挤占、挪用甚至侵吞、浪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严重,使农民对参与养老保险失去了信任。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免风险,农村养老保险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但事实上,自从 1996 年以来,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一直都比较低,再考虑这些年以来的通货膨胀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利用银行利息来获得保险金的收益其实很低,甚至可以说已经出现了缩水贬值,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生活需要上的资金供给,所以也就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四)家庭养老负担过重。

在我国传统的农村家庭生活中,老年人子女众多,所以晚年养老会有充分的保障。而随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使得农村的家庭规模越来越朝着小型化发展,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意味着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位老人,这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时间、精力上来看,对农村的年轻子女都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特别是一些家庭贫困的农户,子女养老力不从心,或者出现不孝子女拒绝赡养老人、对老人生活不闻不问、甚至虐-待遗弃老人所以说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负担的增重,将会对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生活带来很大的威胁。

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的工作。

(二)出台具体的措施。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和人口结构,在全国性政策的指导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对于新型农保制度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政府补贴、待遇调整、工作机制等规范到位。同时抓紧建立专业的基层社保单位,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缴纳保费的多少应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情况,设置多个缴费档次,鼓励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对于特殊地区,国家加大补助力度,变全年一次趸缴为分期收缴,以缓解群众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压力。

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完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把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予以体现。

[1]经庭如,华黎。农村社会保障离不开财政支持[j].铜陵学院学报,2017,(2)。

[2]权锡鉴,姜伟。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7,(4)。

[3]龚文君。空巢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研究[j].西北人口,2017,(1)。

[4]孙莉萍。论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j].新农村建设,2017,(10)。

解析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篇三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必不可缺的制度,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一颁发,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这一政策最大的亮点就是农民的投入少了,养老保险的待遇却提高了,社保更显得人性化,也符合了当代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值得支持的。

2019年出台了新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给了很多农民生活下去的信心,尤其是老农民。这个政策无疑给了老农保一个定心丸。近些年来,城乡化程度很高,很多农村的中年人、年轻人都进城务工,剩下农村的老弱病残,以及留守儿童。没有耕种能力的老农民面临了巨大的生存压力,一方面要照顾子女留下来的小孙女、小孙子,另一方面还要面对生活开支增大的负担,而随着年龄的逐步增大,一些老农民的自理能力都成为了问题,如果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生存就没有了基本的保证了。对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就像希望的太阳,给了老农们灰暗的世界里一道光。

仔细研究一下新政策,就会发现它与老政策存在几点不同:一是社保的筹资结构有了很大的改变。以前的旧模式很保守,说白了,就是农民自己储钱过日子。但现在不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多了两大主体的支持: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在新缴费体制下,农民收到的保障是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的补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养老力度就强大多了。二是账户与以前有区别,现在的新农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基本养老属于国家直接补贴,个人养老则由地方负责。

但不管新政策有了多大的改观,农民的社保待遇很大程度还是依赖当地的经济状况,比如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实施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一些比较发达的农村,农保还是没法满足自身的需求,因此可以考虑商业保险的辅助,泰康人寿“世纪长乐”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还有“福寿”长期险这两种险种都可以较好的实现老有所养。

虽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能够给老农民们带来最基本的保障,但它对政府的财政状况依赖性大,不发达地区还是会受到当地经济能力的限制,而不能很好的实现养老保障。因此,投保人也可以适当的选择比较符合自身需求的养老险种。

解析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篇四

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了变化,实现了从温饱向小康社会迈进的跨越,人民群众生活得到较大的改善,老年人的老有所养已有基本保证。

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尚不平衡,加之体制改革和社会的转型,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在农村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在构筑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暴露出许多弊端,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

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建立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统筹,减轻人口老龄化高峰带来的养老压力,越来越显得急迫。

一是适应性差。首先,缴费机制设计时尽管考虑到了农民收入季节性和不稳定的特点,但是明显缺乏弹性。

如按暂行办法规定,按月缴费标准一直维持在2元-20元之间,但十多年前的缴费标准是无法适应如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的。

其次,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具有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鲜特征。

随着国家连续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二是保障水平低。一方面,由于实行自愿投保,大多数参保人员采用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总额又普遍降低。

同时,养老金待遇是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来确定的,由此造成保障水平不高。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投保2元/月的农民,缴费2019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2019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的下调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到养老金会更少,农村养老保险的作用受到置疑。

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没有设计增长机制,几十年同一标准。

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小”之中,不仅难以吸引农民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三是政府重视不够。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保资金的筹集尽管规定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制度设计中缺乏确保实现政府责任 的具体机制,变成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

面对增值来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

未来20年我国城市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民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水平、广覆盖、可接轨”的农村养老保险新模式。

制定定位,加强领导。新的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有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新农保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新农保推进。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应承担起责任,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省政府可以把此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标之一。

解析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篇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各地要根据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要尽快建立并率先实施,其他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2.多方筹资,持续发展。按照个人、政府等多方负担的原则,建立起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筹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补助。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和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建立健全资金储蓄积累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保障基本,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可低标准、保基本起步,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参保人员个人能接受、政府财力能承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政府引导,积极推动。在推进实施过程中,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又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宣传工作等措施,积极鼓励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制度内容

(一)范围对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重点对象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农民。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人员,不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各地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并根据当地农民收入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经过周密测算,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各地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形成稳定的政府补贴资金筹措机制,每年按上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总量的一定比例划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根据支付情况适时调整。资金补贴的方式由统筹地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可从每年财政预算、国有资产变现和收益等方面予以安排。政府补贴资金以统筹地政府承担为主,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的具体负担比例由统筹地政府明确。

(三)保障待遇

按规定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各地设定待遇水平时,在考虑高于统筹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平均补差水平外,还要兼顾与当地被征地人员和城镇老年居民等相关群体养老保障待遇之间的平衡关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确定,并依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相关养老保险(障)关系处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停止办理新增人员参保业务。对原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余额)对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予以折算,并终止老农保关系;未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继续按老农保规定参保。

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后如果参加其他养老保险(障)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退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时,各地要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处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关系。

三、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政府负责解决。

统筹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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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篇六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229)。社会保障制度应该算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特别是农村养老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其重要性日趋明显,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一切制度都在改革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调整和变化的发展阶段,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前进。

改革开放初期至今(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经历了探索建构期(1981---2002年)和创新发展期(2003年至今)两个重要历史阶段。

1.探索阶段(1981---1990年)

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为解决农民单纯依靠家庭养老的实际困难,国家开始对老年农民进行退休养老,规定凡是年满65周岁的男性社员和年满60周岁的女性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时间累积达10年以上者,可以享受退休养老金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1982年,全国有将近50000人领取了养老金,额度从10元到20元之间。“养老金根据经济状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生产队和大队共同分担,资金的来源主要集中在队办企业和公益金”[2l](227)。可以说,这是我国严格意义上的最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七五期间”,国家明确提出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任务,以配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新生育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民政部门在上世纪80年代就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各地农村社会发展的保障体系。1986年,由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召开会议,决定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以社区为单位(即乡镇、村)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首批试点单位是一批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1987年,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各地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铺开。据统计,该报告公布后,全国有将近200个县、市、区、旗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近1000个乡镇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2.试验阶段(1991---1992年)

1991年初,国内有条件的地区在国务院授权民政部下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同年6月,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以及改革由民政部统一负责。8月初,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举行试点工作,规模较大。同年10月,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山东省牟平召开,确立了“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的自我保障为主,社会互济为辅”[3]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于1992年1月发布,并于年底由民政部召开养老保险专题会议,总结试点经验。至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得到铺开并发展。

3.推进阶段(1993 ---1997年)

1993年,农村社会保险司成立。为了健全相对应的管理机构,1994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成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处在全国将近一半的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成立,近100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与之对应的管理机构,其后民政部依照国家“九五”计划,并结合试点地区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形成了以中央部委、省地县乡村的工作布局与管理体系,制度逐步向规范化、合理化迈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广大地区初步确立。

4.萎缩阶段(1998--- 2002年)

1998年,在全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交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由于国家当时银行利率下调,致使农民投保人的实际收益未达到预期标准;又由于国家一些部门对是否由国家主管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等问题存在分歧等因素,导致一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度萎缩,甚至停滞。

1.“新农保”制度的地方试点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对农村社保制度进行了新的大量有益的探索。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十六大明确提出“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标志。2003年之后,通过政策扶持,创新制度模式,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山东、福建等地相继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试点,又称“新农保”,规定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集资金,各地资金扶持力度持续加大。到2017年,全国将近200个县市区的5000余万农民进行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基金积累近300亿,有效地保障了农村的社会稳定,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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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篇七

2019年10月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标志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1月21日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推进。就此,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关于改革范围。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经国家备案同意,符合上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也纳入我省参保范围。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样规定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另外还有两个群体:一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1.7万名离休人员,国家规定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政策另行制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是8%和20%。对于计算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工资项目和单位缴费基数,省里将在配套文件中明确。

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一年计发一个百分点,也就是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既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一致。

关于改革前后待遇衔接的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一是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二是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三是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十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这样可以保证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过渡。

关于统筹层次和基金管理。我省自1992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全省各地均实行的是市(地)、县(市)分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政策多样、情况复杂,在没有实现市(地)级统筹前,我省暂不具备省级统筹条件。

对此,我省规定,在改革起步阶段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实行市(地)、县(市)层级统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并明确各级政府是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避免两项基金混用,导致社会上的猜疑。

关于职业年金。按照国家规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障政策措施。

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两部分构成,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待参保人员退休时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这有利于优化养老金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目前,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

解析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篇八

为了保障农村老人的利益,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了必然趋势。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我国农村老年人因老返贫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部分人也是一个被人们普遍忽视的庞大弱势群体。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和比例都高于城镇。目前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的比例为4、7﹕1,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的现象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左右。因此,必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在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起来的。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由民政部负责。1992年,民政部在总结探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1998年,这项职能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历了探索试点、稳步推进、整顿规范、创新发展几个阶段。

初期探索阶段。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群众和地方政府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热情,一些社会保障专家和官员对苏南地区自发的社区型的农民养老保险进行了调研总结,并且提出相关的保障方案。这些基层意见在国家“七五”计划中首先得到了肯定:“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据此,民政部从1986年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以民政部为主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和试点的指示,民政部在江苏省沙洲县(现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雏形”,其中包括发展社区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会后,在上海郊区、苏南地区等一些富裕的乡镇进行试点。

试点和扩大试点阶段。在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过程中,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引导发动这种中央地方互动的工作体系得到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主导能力在制度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同年,民政部开始选择20个有条件的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了完成这项任务,民政部成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于1991年5月选择山东烟台市的牟平、龙口、招远县(市)和威海市的荣成、乳山县(市)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为了搞好试点,民政部召开部分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座谈会,总结初期探索的经验教训,讨论研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思路和框架。

稳步发展阶段。1995年10月,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为标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轨道。该意见强调:“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该意见要求:“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任何部门都不得挪用或用于直接投资。”同时提出:“要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研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金增值运营机制和基金管理监督体系。”该意见是国务院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下发的专门文件,不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而且为今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探索创新阶段。2019年11月,党的xx大明确提出:“在有条件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9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规划纲要中,都把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201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1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2019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做了重要部署。

一是开展工作的地区和参保人数呈现出回升势头。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900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5441、94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310、2亿元,301、79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21、3亿元。试点工作较好的地区,农民群众积极参保,部分参保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最早开展试点的山东省烟台市,目前已有190万农民参保,参保率达到当地农村劳动人口的90%,逐年缴费成为参保农民的自觉行动,积累保险基金17亿元,有20万农民领取养老金。

二是全国基金积累总额持续增长,人均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从2019年到现在,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增长幅度年均超过两位数。在2019年的基金总额中,责任金295、5亿元,约占基金总额的95%,调剂金14、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5%,基金总量大于责任金总量,有较强的偿付能力。2019年全国人均账户积累额已经达到570元,比上年人均增加40元。全国人均年领取养老金707元,每月的保障水平达到59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是基金投资结构趋于合理,运营方式逐步规范,资产质量逐步提高。2019年全国农保基金的投资结构中,银行存款为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41%;购买国债为50、6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16%;交财政管理92、58亿元,占基金总额的30%。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交财政管理三项共占基金总额的87%。其他投资为40、15亿元,占基金总额的1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现在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三个部分。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在民政部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创新:参保对象一般为20岁到60岁的农村劳动力;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实行完全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保险模式,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为单位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主要通过存银行和买国债增值,积累期个人账户基金分段计息;缴费期死亡或正常退保的,个人账户积累本息可以继承或退还;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不分性别),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和平均领取分摊计算给付标准,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不满十年死亡的可以继续支付到十年为止或领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十年以上的支付到死亡为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符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心理,也符合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一是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民收入不稳定的现实;二是实行个人账户模式,基金所有权清晰,解除了农民对过去“一平二调”的担心;三是完全实账管理,养老金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额确定,没有固定的替代率,政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会让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

一些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法。

一是苏南的做法。江苏省苏州、无锡等地,利用乡镇企业发达的优势,以社区保障为依托,以社会保险为取向,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苏南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一是实行大账户、小统筹,即以个人账户为主,同时建立小部分社会统筹基金;二是政府财政和集体经济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提高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如常熟市2019年出台常熟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确定缴费基数、按比例缴费、实行统账结合、养老金由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张家港市按全市上年农村人均收入的4%-16%比例选择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不超过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00%。上海郊区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

三是北京的做法。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并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市财政从2019年起,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区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用于调整已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

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级政府或部门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探索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2019年底,已有400多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400多亿元。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要求,山西省、北京市、福建省等地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如山西省提出了“一厂两制”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思路,即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城保,农村户籍职工参加农保,并制定了可行的参保办法和业务规程。各地的探索和试验,对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并带动和促进农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需求迫切和有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导致的两难局面

目前一方面面临农民群众和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对我们的工作形成巨大的压力,农民群众想参保缴费,但是我们目前的人员机构配置、政策供给却难以满足需求;另一方面又面临其他有关方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应不应该搞、在什么范围搞、应该怎样搞尚未形成共识,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许多必要的配套政策无法出台,政府财政缺少投入,影响这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由于过去一段时期内农保工作处于整顿规范阶段,管理体制不顺,少数省级、多数地县级单位还未完成职能划转工作,绝大部分乡镇一级的职能机构没有落实,农保管理工作断档,直接影响队伍的稳定、档案的管理、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基金的安全。

一是增值渠道单一。按目前规定,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二是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在县级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难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三是现行基金管理的治理结构不利于基金风险的控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缺乏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低。目前一些地方虽然把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但这种保险不是以其就业后的劳动关系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础和来源的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而是以安置补偿费一次性缴费、再确定退休后的定额发放标准。这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和制度创新,是一项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值得推广的创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一些权威专家对这一创举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但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执行其保障水平只是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规定,保障水平显然偏低。二是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当前,如果将400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动态投入将形成104440亿元的资金缺口,既超越了被征地农民的承受能力,也超越了政府的承受能力。要实行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通过该制度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健全增长机制,就必须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而这正是目前所缺乏的。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遇到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接续困难等问题,从农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与需求的简便易懂、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缓慢,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下一步,我们的努力方向是,加强规划,推进试点,健全财政补贴制度,规范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规划以及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了相应的部署。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保工作的领导,把开展农保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在认真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并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被征地农民、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村级干部、计划生育人员、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务农农民等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导部分乡镇、村组已建立的各种养老补助制度逐步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实现可持续发展。

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率先建立新型农保制度,为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也为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换、融合提供实践经验,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

一是改革基金管理体制。农保基金要全部进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已经进入电脑工地财政管理的基金,要真纳国家相关规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二是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增值水平。要完善托管制度,探索基金市场化安全增值的新渠道。三是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体系。四是要合理确定缴费和计发标准。五是要拓展个人账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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