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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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所经历的一段时间内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重要工具。在写总结时,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意义。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的总结案例,欢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一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现因现实生活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相关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子女抚养权。
第二条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期限:
3、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抚养费支付类型:抚养费支付金额:抚养费支付时间:抚养费支付方式:
4、未成年子女大病、大额学校赞助费等大额支出安排:
5、子女18周岁以后所需的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安排:
(二)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不计息)。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
(三)从第年起,月租金(金)额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元。
第三条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第四条探望权。
1、未成年子女由抚养后,享有探望权,对方应当予以协助。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探望时间安排的安排:
3、每次探望结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应当按时将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4、其他约定: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1)关爱子女,精心照顾子女生活起居;
(2)确保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
(3)维护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约定探望子女;
(2)有权知悉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
(3)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4)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照顾子女的,另一方应尽其所能协助其照顾子女。
第六条其他约定。
第七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二
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天价彩礼法律规定吧!虽然结婚彩礼是中国的婚嫁文化,但索要天价彩礼确实违法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天价彩礼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
1、国家对于彩礼持不支持也不提倡的态度,对于彩礼不犯法,但是女方索要天价彩礼就是犯法行为。
2、我国禁止买卖婚姻,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如果说双方商议合理的彩礼即是风俗,但一方索要高价彩礼就是触犯了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来谋取财物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4、关于天价彩礼的定性,应该是结合男方的收入以及大环境来定的,若是男方因为婚前将彩礼付给女方导致自己不能生活的情况下,那么可能女方就涉嫌违法了。
1、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2、彩礼的构成特征: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3、此外,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一)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二)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次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赠与,则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三
银行业务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项服务,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快速进步,银行业务也在不断的发展。近日,我参加了银行业务发展规定培训,深入了解了银行业务发展的最新动向和未来发展方向,收获颇丰,现在将我的心得体会整理成文章分享给大家。
目前,银行业务发展方向以数字化和精细化为主,积极推动智能化和自动化。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等技术,不断优化银行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此外,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银行业务创新也是重要的一环。如推出创新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贷款业务和信用卡服务等,以不同的口子吸引不同客户群体,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段:个人经验。
在银行业务发展规定培训中,我深刻认识到客户需求是银行业务发展的核心。客户需求不断变化,不同的客户需要的服务也不尽相同,在服务过程中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意见进行针对性服务,可以帮助银行发现问题、提升服务质量。
与此同时,内部管理也是促进银行业务发展的关键。内部管理中,要加强团队协作和员工培训,使员工能够更好地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全面提高员工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银行业务发展规定提出银行业务应该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精细、个性化的服务。这也是当前银行业务发展的趋势,需要在深化改革的同时顺应大势,符合客户的需求。
同时,银行业务发展规定强调了内部管理的重要性。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减少因内部管理混乱而导致的不良影响。
第五段:结论。
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其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随着金融服务渐趋细化和智能化,未来银行业务仍将朝着更加精细化和高效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银行需要进一步加强团队建设和员工培训,以客户为中心,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推动银行业务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四
电力公司电力需求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能源紧缺,特别是电力资源相对缺乏,电力公司的电力需求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挑战,是摆在电力公司面前的一重大课题。
本文从电力需求出发,通过对电力公司的电力需求进行研究,探讨目前我国电力需求的有效管理方式,推动电力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电力需求;管理;研究。
随着世界资源的逐渐减少,电力紧缺现象严重,电力资源的短缺导致电力成本飙升,电力公司对电力的管理难度加大,影响到电力公司的供电可靠度等很多问题的产生。
在如此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如何解决供电紧缺问题,如何平衡电力供需之间的矛盾,成为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
电力需求管理是在市场经济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提出的,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当代国情。
电力需求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采用创新性的管理思维,运用新的管理机制,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电力需求管理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其自身研究的主要是经济发展中电力的使用状况,电力需求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部分,对电力行业的整体发展、合理化布局、电力行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1电力需求管理的主要内容。
电力需求管理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如何才能降低电网负荷,从而减少机器的容量达到最大化的电力供求。
另一方面如何降低系统的发电总量及发电时候的燃料消耗。
电力需求管理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如何降低电量的消耗,如何节约能源上。
所谓电力指的是用电的能力。
电力需求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负荷管理、能效管理。
1.1负荷管理。
所谓电力系统的负荷管理指的是通过采取某种方式,把用户电力需求得到消减,从电网的负荷高峰期进行消减,或者是把用户的电力需求移到电网负荷的较低时期,较少电网的过度负荷。
使得电力需求在不同的时间段上得到合理的分配,从而提高系统的使用效率和可靠性。
负荷管理包括削峰、填谷、移峰填谷。
削峰指的是在电网的高峰期阶段,减少用户的用电需求,平衡电力系统的负荷量,避免由于过度的使用造成的断闸现象。
削峰不仅能够避免系统的过度负荷,又增加了用户的用电满意度,有效的降低了用电成本。
填谷指的是电力公司通过优惠性的电价,刺激用户在电网的低谷时段消费电力,此种方法适用于电网负荷的差距过大时,或者是系统调解能力差的时候,填谷有利于启动空闲时候的电量,降低系统的燃料浪费,减少了电力公司的成本,增加了电力的销售,调动了电力公司的积极性运作。
移峰填谷指的是分时电价、高耗电设备交替进行时对电力的调度,把尖峰时段的负荷调整到低谷阶段,对削峰和填谷具有共同作用。
利用闲置的电力能量,减少新增的电力设备,平稳电力系统,降低电量的消耗和浪费。
在电力紧缺的情况下,移峰填谷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被电力公司广泛的应用。
移峰填谷的优势在于提高了电力公司的收入,而且又减少了高峰期的用电量。
1.2能效管理。
电力系统的能效管理指的是电力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通过改变电话用电行为,采用先进的节能设备,提高用电的效率,根本目的是节省能源,节约用电,减少燃料的消耗。
能效管理包括直接节省电量、间接节省电量。
前者通过采用科学的设备和手段提高电力的使用效率,达到节电的目的,后者则是通过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或者是生产力的布局等手段实现。
2电力需求管理的实施手段。
电力需求管理的实施手段主要包括技术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2.1电力需求管理的技术手段。
所谓技术手段指的是针对电力对象,通过采用科学先进的节电设备或者是节电技术提高电力的使用效率。
具体的技术手段包括改变用户用电方式。
通过安装符合自控装置,利用时间控制器、需求控制器,实现电力负荷循环性及间歇控制。
负荷自控装置作为一种理想的控制电量方式得到广泛的应用。
还有一种技术是采用蓄能装置、或者是低谷用电设备,电力公司应该采用遥控,远程标系统,建立用户用电档案,及时掌握电量符合的变化情况,电量的增减情况,提高客户的服务质量。
[2]。
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也能够实现省电效果。
例如居民家中安装节能型的家电、洗衣机冰箱空调等,照明工具选用节能的低消耗照明设备,通过高科技手段实现用户家电的低能消耗。
还应考虑新能源的开发,太阳能、沼气、光伏发电等方式替代燃料的发电等。
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实现余热、余能的回收。
使用。
2.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通过调节价格实现电力供求的平衡,刺激鼓励用户改变传统的用电方式,降低电量的消耗和需求。
经济手段包括电价结构调整、用户激励措施。
用户根据自身的用电情况选择合适的经济手段,为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做出贡献。
首先是电价机构的调整。
电价的制定程序比较麻烦,如果电价制定的不合适,则会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影响居民的电量使用,电价制定的幅度较大、敏感型强,因此需要谨慎对待。
遵循合理利润、公平负担、成本为主、促进用户用电原则,对电价结构合理调整。
其次是采用用户激励措施,通过折让鼓励的方式克服电价偏高、销量小、电力生产积极性低等缺陷。
对于用于给予电量的折算措施。
或者是通过节点奖励的方法,对于多个节电的竞选方案实施之后,进行评估,优秀的节电方案给予奖励,树立节电榜样,激励更多的用户节电。
2.3行政手段。
所谓行政手段指的是通过政府及相关电力部门,制定和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电力政策、通过行政手段支持新技术的开发,推行强制性的手段规范用户的用电行为,减少电力的消耗,促进全社会形成节电省电的好习惯,实现资源节约社会的建设。
行政手段不仅仅是强制性的,同时要发挥政府的策划、调控职能,加强对电力公司的指导等,增强电力事业的市场调节功能,保证电力市场的顺利运行。
以上三种手段都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经济手段的实现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持,行政手段要依靠经济技术作为根据,因此对于电力公司来说,要做好电力需求管理,需要采用综合方式联合应用,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
3结束语。
目前,能源问题成为世界性问题,就电力公司而言,实现电力生产的高效率、提高电力资源的使用效率,延缓世界能源危机,是电力公司思考的关键问题。
电力需求研究是我国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电力需求关系到社会发展,人们的正常生活,要做好电力需求,保证供需之间的平衡,需要依靠社会力量。
要实现电力行业的顺利发展是个漫长的过程,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开展。
电力需求管理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促进节能社会的实现,推动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发展、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2]缪国平.电力需求侧管理[j].北京工业年鉴,,3:299.
[3]高剑辉.做好电力需求管理,确保电力供应[j].增城年鉴,2006,10:89.
现代电力与电力污染【2】。
比较了电力污染与电磁污染的联系和区别。
论述了一门新的边缘分支学科“电磁工程学”的形成过程概况。
电能或电力是公认的清洁动力。
但众所周知,它也存在着污染。
在电能的形成过程中,如火力发电厂的烟气、灰渣造成的常规环境污染、核电站可能造成的核辐射污染,大型水电站的建设可能出现的生态平衡问题等等。
电能形成后,在传递、变换过程中电磁波辐射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等。
电能已成为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
随着电磁能利用范围的扩大与利用能量的`日益提高,存在于地球上的电磁波不断地增强而且频带极宽。
这种电磁波与宇宙杂波相比较,对人类的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有着巨大的影响。
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各个领域中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使之信息失真,控制失控,更为严重的是,在大强度电磁辐射长期作用下,可使生物的生理、生态受到影响和危害,影响人的健康和活力。
这也造成了环境污染,即所谓电磁烟雾。
现代电力的超高电压,特大电流形成强大电磁场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峻了。
这是电磁环境工程学的任务。
电力工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出现了新的污染。
一、机电设备容量增大,应用广泛,节省材料变得十分有意义,如铁芯正常工作点选得比较饱和,设备工作于十分接近非线性状态。
二、电能的使用范围扩大,电力用户中涌进了大量的冲击、非线性负载及不平衡负荷,如电弧炉、电焊、电气化铁道等。
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力用户采用了大量时变控制的非线性元件,晶闸管自从1957年问世以来,由于它独特的优点,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逐渐取代了水银整流器,到七十年代就只用采半导体整流器了。
除此之外,在逆变、变频和交流电压调整方面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使电力变换技术与控制技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目前在各工业、交通部门及家用电器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首先大功率整流装置既提高了变流效率,又提高了电解产品的质量,因而首先得到了发展。
其次,在交流调速技术上广泛使用,如在风机、水泵类负载中用晶闸管串级调速技术,已是一项节电效果比较显著的措施。
晶闸管脉冲调速的机车、晶闸管调速的矿山提升设备,隔爆型充电设备等的半导体装置,均因其安全、可靠、节能、便于控制等优点正在矿业部门广泛采用。
晶闸管调压器和调功器与常用电磁型的同类产品比较,它具有节能、维修量少、运行可靠等优点,故已广泛应用于民用工业、机杨调光、国防设施等。
为了改善电炉冶炼的负载特性,提高电炉冶炼的效率与冶炼产品质量,近年来发展了直流电弧炉,直流精炼炉也采用晶闸管换流装置。
此外在金属轧制、轻纺、制糖、水泥等行业中的交直流拖动系统都广泛采用晶闸管。
据1981年日本电力协调研究会对九个电力公司的调查,电力半导体装置所占负荷的比重已达总负荷的73%。
我国国务院、国家科委已把推广使用电力电子技术作为我国的技术政策之一,这意味着我国供电系统的负荷已日趋非线性化与时变化。
四、新的发电方式与贮能方式的推广使用,输电技术的进步,控制方式的完善,非线性元件必将成为电力系统的主要组成元件。
例如,为了克服机械整流的缺点,提高同步发电机的控制性能,已广泛使用静止励磁装置,并正在研究交流励磁的同步发电机异步化;为了改善电压调整率,提高系统的静态和暂态稳定,降低过电压,减小电压闪变,对次同步振荡进行阻尼,减小电压和电流的不平衡,推广使用静止补偿器实施电力系统无功控制。
五、现代技术装备,要求高质量的电能,电能质量,包括电压、频率与波形。
电能的质量不仅直接影响用电器具的使用效能,而且它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以及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五
1、凡思埠康尔销售的商品,自发货之日起30天内可进行退换货处理。超过30天(含节假日),不予退换货。
2、请勿在未通知思埠康尔客服部(唯一受理退换货窗口)的情况下自行寄回商品,否则思埠康尔有权拒收,且不承担寄回费用和商品损坏、丢失的风险。
3、一张订单只为客户办理一次退换货服务,非质量问题退换货来回程邮费均由客户承担。
4、客户寄回商品时,应确保商品完整(无脏污、破损、未经使用)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基准。同时,客户需将发货单、商品配件、说明书、赠品、礼品、优惠品等和所需退换商品一并寄回,否则无法办理退换货服务。
5、办理退换货时,客户需将思埠康尔原配送的包装箱退回(可原箱,也可套箱)面单核心信息没有损毁(原箱退回新面单可覆盖原面单)否则思埠康尔默认为非原单商品,将不予受理。
6、非产品质量问题,客户发生退货时,包邮的订单将扣除购买商品时思埠康尔支付的单程邮寄费用,以思埠康尔委托物流商配送时的称重和收费标准为准。且寄回费用由客户本人承担。
7、非产品质量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对套餐商品进行部分退换。如果客户坚持要进行部分商品退换,将无法享受套餐商品或在优惠活动的一切优惠政策。且退还商品产品的运费、拆包费等由客户承担。
8、客户发生退货时,退回订单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包含但不限于秒结、月结、所有奖励、培训费等将被全部扣除;当账户出现余额透支时,将在应退款项中扣减归还透支金额。
9、客户退货订单如果是为了增加活跃期的复销订单,那么因为该订单而增加的活跃期期间产生的收益将被追回。
10、客户退货订单如果是代理资格订单(宝石、钻石、金钻)那么客户本人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包含但不限于秒结、月结、所有奖励、培训费等将被全部扣除;当账户出现余额透支时,将在应退款项中扣减归还透支金额。
11、客户退货的所有订单类型,其所有上级关联代理因此订单而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将被相应扣减。所有客户退货,其直接推荐人有知情权,所以,每一个退货单我们都将会告知其直接推荐人。
二、以下情况不予办理退换货。
1、任何非由思埠康尔生产并出售的商品。
2、任何已使用商品(有质量问题除外)。
3、任何已经拆封不能进行二次销售的商品。
4、任何因非正常使用及保管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
5、任何以到付、平邮、挂号信方式退回的商品。
三、注意事项。
1、判断实际发货日期规则:客户请仔细查看发货单日期并注意保存,退换货物时需将原发货单退回,否则不予受理。
2、客户委托快递公司将货品寄回,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坏,客户自行与委托物流商解决,思埠康尔不承担此责任。建议客户在寄送商品时购买保险。
3、客户寄回退换货的产品,产品品相是否符合退换货规定以思埠康尔工作人员和第三方物流人员共同现场拆包检查结果为准。
4、客户发生退换货时,若有赠品、礼品、奖品、优惠品等没有一起寄回的,思埠康尔将按照市场统一售价扣除费用。
5、货物签收拆箱后,请保留思埠康尔物流外包装箱30天,退换货物时需将原包装箱退回,否则不予受理。
所售商品如在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范围内,退换货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和《思埠康尔系统经销商营业守则》规定为准。
延伸阅读。
药企退换货行为亟待法律规范。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加强了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并通过技术检验手段发现和查处了一批批质量不合格药品,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一定手段规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间接地造成了一些假劣药品流向市场,危害公众身体健康。
近日,笔者查办了一起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发现某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的药品被监督抽检后,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前,被抽检药品的生产企业就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将抽检余下的药品退回。被抽检药品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但是查处过程中发现该批药品在退货手续中存在一定的可疑之处。药品批发企业退回药品时,退回药品签收人不是生产企业授权的业务员,也未有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收到退回药品的凭证。这种情况引起执法人员的高度怀疑,于是发核查函到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是药品生产企业只收到部分退回药品,且从退回药品到收到药品时间间隔长达6个月。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后,药品生产企业余下的同批号药品才从另外一个省退回,这批退回药品距离药品批发企业办理退回药品时间已经间隔了9个月。
上述案件反映了当前我国一些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不但不能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而且还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规避法律法规的制裁。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说明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当前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亟须增加或修订相关条款,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药品退换货制度的不足。
现行药品退换货制度内容不一。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药品退换货是属于再正常不过的一种行为。药品正常的退换货制度在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以及gsp实施细则中均没有明确具体操作细则,只是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质量部门在gsp管理过程中要制定并监督药品退换货制度的执行。然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行制定药品退换货制度的内容并未做统一要求,这就造成不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的药品退换货制度内容不同,在药品退换货实际流程、审核、记录等方面操作不一。此外,药品退换货制度是由企业自行制定,在企业申请gsp认证过程中,由gsp认证员进行审核。由于不同gsp认证员对业务的熟练程度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使得每个企业的药品退换货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极易导致违法企业逃避处罚。实践中,个别药品生产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得知自己企业生产的药品已被抽检,一般都是不管检验结果如何,随意找个理由让批发企业将药品退回。这样一来,一旦该药品被检验不合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批发企业销售不合格药品进行处罚时,其货值金额必定减少很多。稽查执法中,对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前药品被退回的情况下,不合格药品数量如何认定,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按最初药品入库数量减去已退回药品数量。如果这样,就让个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到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其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处罚的嚣张气焰。
易造成不合格药品流向市场。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药品退换货制度不完善,药品批发企业将退回药品交给非生产企业业务员,又没有及时跟踪退回药品是否由生产企业实际收回,最终导致了该批不合格药品没有全部退回到生产企业。而已退回生产企业的部分不合格药品和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后再退回的余下不合格药品,在流通过程中间隔时间较长,已脱离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明显难以真实反映这两批不合格药品的流通过程。有时药品生产企业还会从其他地方调取同样批号的不合格药品冒充是药品批发企业退回的不合格药品,只是这方面的证据监管部门难以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已退回的两批不合格药品也就不能说明一定是该案件中批发企业退回的那些不合格药品,更不能完全证明案件中批发企业退回的不合格药品已全部退回到生产企业,从而事实上造成了不合格药品流弊,给公众身体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
完善药品退换货制度的建议。
制定统一的药品退换货制度。根据实践中药品退换货现状,建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出台统一的药品退换货制度。这样不仅使得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退货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避免了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各自制定五花八门的药品退换货制度,从而确保监管部门更好地对药品退换货行为进行监管。
药品退换货制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在相关法规中,对药品退换货制度进行细化,从药品退换货的理由、审核、出库记录、退换货程序、收货回执、退换货运输凭证以及时间要求等方面作出具有可操作性规定。
明确具体执法过程中退换药品的认定。针对个别企业规避药品抽检而退换货的情况,建议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已抽检药品再退换货,货值金额以抽检前入库药品数量为准,且退回的药品必须返回退货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销毁。这样一来,就可以堵住个别企业规避法律的目的。
将药品退换货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正是因为药品退换货行为存在以上方面的问题,而现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又没有相对应的条款,造成了个别企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药品退换货行为,避免不合格药品因为法律缺失和监管漏洞而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身体健康安全。
文档为doc格式。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六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种类型。
秘密技术转让合同违约责任。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责任是确保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完全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对妨碍技术秘密合同顺利实施的一方给予相应的惩罚。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该条的规定,转让人应承担以下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转让技术[包括1]没有全部转让;2]没有按约定期限转让;3]逾期转让超过两个月的法定规定;4]提供的技术秘密达不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而造成受让方的损失。
2、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包括泄露技术秘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外或者不按约定的方式使用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的侵权纠纷,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用,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受让人应承担以下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或者不补交未交的使用费或者不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补足应交纳的费用和违约金,拒不支付的,应退还出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停止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并赔偿因此而给出让方造成的损失。
2、超越约定范围使用专利和技术秘密,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专利和技术秘密,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责任。
3、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如泄露技术秘密,转授使用方法等给转让方造成损失,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七
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不穷者,法之意。(1)。
民国那阵儿,学者费孝通写过一篇精彩的文章――《文字下乡》。在这篇文章里,费先生说过这段话:
乡下人在城里人眼睛里是“愚”的。……说乡下人“愚”,却是凭什么呢?乡下人在马路上听见背后汽车连续的按喇叭,慌了手脚,东避也不是,西躲也不是,汽车夫拉住闸车,在玻璃窗里,探出半个头,向着那土老头儿,啐了一口:“笨蛋”――如果这是愚,真冤枉了他们。我曾带了学生下乡,田里长着包谷,有一位小姐冒充着内行,说:“今年麦子长得这么高。”旁边的乡下朋友,虽则没有啐她一口,但是微微的一笑,也不妨译作“笨蛋”。乡下人没见过城里的世面,因之而不明白怎样应付汽车,那是知识问题,不是智力问题,正等于城里人到了乡下,连狗都不会赶一般。如果我们不承认郊游的仕女们一听见狗吠就变色是“白痴”,自然没有理由说乡下人不知道“靠左边走”或“靠右边走”等时常因政令而改变的方向是因为他们“愚不可及”了。(2)。
这段话极有意思。费先生用一种巧妙的解构方式,颠覆了不少人具有的乡下人和城里人之间的“愚智对立”观念。更为有趣的是,费先生告诉我们,城里人和乡下人各自的想法是一类知识的区别,而不是智力高低的区别。城里人有自己的知识传统,而乡下人也有自己的知识传统。
说来,在文化语境中,前述那类自觉高人一等的“城里人视界”蛮多。在法律圈子内,随着专业化、职业化、理性化的法律现代性膨胀,“法律知识”把持者,似乎也或多或少有了“城里汽车夫”的脾气。不过,虽讲这等把持者多“懂得法律”,但在一关键的法律实践活计上,人们照样可以适用费先生的解构策略。这一活计便是“法律解释”。
在本文中,笔者借用一个法律实例作为叙事平台,先说明“法律解释”的纹路,次之说明其中的“暗道机关”,然后,再看看何以能够套用费先生的解构策略。最后,说说接下去的理路思绪是什么。
一
法律解释,在这里,大体是指对法律文字作个说明。法律文字这东西有个毛病。它是普遍性的,不会瞄着具体人物说个“法律命令”,也不会盯着具体事件讲个子丑寅卯。这样,“普遍性”的文字和社会具体对象之间,时时不能丝丝入扣。
看实例。
现在,可以清楚地发现,第49条法律文字需要解释。
怎样解释?
有人说,别将“消费者”这词儿限定得那么死,硬说它指自我消费者。相反,咱们应该大方地解释该词,要高瞻远瞩、放眼全国,在大多数消费者的意愿背景里来理解这词的意思。大多数消费者喜欢打假,而官府打假举措,说来已有多年,却迟迟不见殊效,私家打假无形中帮了大忙,使卖假商家诚惶诚恐。这使假劣产品的蔓延受到了扼制。对此,小民高兴。如此,将“知假买假打假者”说成“消费者”,便可使其获得双倍赔偿,而双倍赔偿的激励,便会更为鼓励打假运动。最后,得益的终将是大多数消费者。这般解释“消费者”蛮舒服,而且,符合“人民的利益”。
有人说,不成。法律文字的解释要钉是钉、铆是铆。第49条的“消费者”就是“自我吃掉(食品)”、“自我使用(餐具)”之类的人物。除此便是另有图谋的人士。买东西送人,或者买了存而不用,都不属严格意义的“消费”,由此,更别说“知假买假打假”了。除此之外,观看一个“法律事件”,不单要看与其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文字,而且要瞧“周边相关法律的条文文字”。这是说,有时,看似有关的法律文字兴许不能管用,而其他“稍远”的法律文字则可派上用场。那第49条不太顶用,可是,《民法通则》里的文字可以发威。《通则》文字说,买卖东西时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真实,买卖行为算是瞎忙了。专业词汇说:“这叫无效民事行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假劣商品,显然没有“真实”的买意,没有买意还去交易,便是法律上的无效操作。无效操作的结果则是双方返还原物。这里,依然没有“知假打假者”捞取便宜的地方。
这也是一种解释方法。
大抵可以发觉,这些“解释”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大众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释放,一类是“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释放。
“大众平民式”的法律话语,随意、常识、开放,并时而带有情绪化。它对法律文字的态度可说“潇洒”。在“知假买假”案子里,这类话语不会死咬法律条文的干巴字眼儿,也不会太在意法律本身的原则、精神、立法原意之类的“大东西”。换句话说,它不会,而且也不太希望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转来转去。相反,它的叙事出发点,倒是民众的现实需要。它以为,“法律地盘”应该扩张,法律家族谱系大体也应无限。因为,法律的目的不在法律,而在其外的大多数民众意愿。
反过来,“法学精英式”的法律话语则是“刻板”、专业、拘谨了。它时时是理性化的。就“知假买假”而言,它乐意或者习惯于在法律的“内在秩序”之中兜来兜去,要么死扣字眼,要么搜寻其他条文,要么探察法律原则、精神、立法原意,等等。这是“学科知识”紧箍咒的控制结果。此类精英话语认准,法律应该画地为牢,法律家族的谱系,也应有始有终。
二
这些是人们最为容易提出的问题。
不少人,尤其是一些法学专家,都说精英话语式的解释理所当然。他们以为,在法律“内在秩序”之中来回穿梭,就“法治”而言,乃是不能丢掉的“万变不离其宗”。而对比来看,大众话语式的各类解释则是旁门左道了。如果有人听从那些解释的意见,便是似乎有些患病去寻江湖巫医的意思,全然属于误入歧途。
这类看法,犹如前面提到的一准儿认定城里人是个“智”、乡下人是个“愚”,将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奉为了“解释的知识贵族”,而且断定,那类解释具有“正当性”。
现在,瞧瞧这看法的毛病。
法律解释的意见,如果想要成为真“智”,或者具有“正当性”,在法律的语境中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和法律文字捏攒者的原来意思相契相合。这里有层关系需要道来。
法律解释符合原意,这可说是“政治道德”(politicalmorality)的基本要求。现代人们已经咬定,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开是天经地义的。立法者只管“书写”文字,司法者只管“执行”文字。这样,才会避免政治学时常唠叨的“专横跋扈”――专制。同时,司法者还要尊重立法者,凡事要唯“立法原意”是举,不能自作主张。当法律文字不太“清楚”时,更要如此。眼下,出现了解释麻烦,司法者不去追觅法律文字“书写者”的原意,而是“另辟蹊径”,我行我素,这便等于司法者自己“既扮钦差又当皇上”,将立法权和司法权偷偷地共同按在了自己帐下。此等作为,和“书写者”自己书写后再去自己执行,殊途同归,或说同为专制。落在咱们第49条上,可以认为,解释者在这条意思上“自作主张”,便等于是断案过程中新立了“另一第49条”,这是既司法又立法,叫人不堪忍受。
显然,这层关系预示,要想标榜自己的解释具有“正当性”,则必须证明自己找到了立法原意。而其他任何解释方法,只要不能衔接“立法原意”,自然都是没有“正当性”。
三
然而,能否找到这个原意?
回答如果是肯定的,我们的讨论就此应该打住。相反,回答如果是否定的,我们便会摸向费先生的“乡下人和城里人”的解构路标。
可以认为,至少能够搜寻两个理由,表明这个“原意”极为可能无法找到。先说头一个。“原意”,大体是指“原有的意思”、“原有的意图”。此处的“意思”或“意图”,是个心理学的词语,它们在示意个人心里想啥琢磨啥。打这点出发,在和某人对话时,咱们自然可以反复盘问这人说话的“本意”,从而挖出他(她)的心理观念。但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机构不是一人,而是一伙人组成的一个实体。讲一伙人想啥可不同于说一个人想啥。此外,人们显然不易像盘问个人一样,追问立法机构的意图。当然,如果一伙人会像一人一样思想行动,倒也未尝不可去讨个“立法机构意图”。问题是,一伙人时常不会像一个人那样众口一辞、“说一不二”。在“书写”法律文字的时候,情形更会如此。立法机构里有起草者、投票者、签署者和公布者,实在难以想象,他们会在法律文字上面像一人一样,“心往一处用,劲往一处使”。更为吃紧的是,对“知假买假”这类事情,立法成员“书写”法律文字(比如第49条)时兴许连想都未想过。
通过这两点理由,当然可以发觉,第一,也许我们时常设想的法律“书写者”在法律文字之中留下意图遗迹这一情形,多半就是“假设”的。因为,殊难证明遗迹的存在。解释者终究面对的是“文字”,而不是“书写者”讲述的“自己的想法”。第二,作为司法者的解释者,天天都会遭遇解释烦恼,这在法律实践中已是人人皆知。在理论上,他可以日日请示“书写者”,问问在“知假买假”上,“书写者”有何心思。可是,真想这般操作,需要无法计量的成本资源,接下来还会耽搁许多需要即时解决的纠纷或困扰。还有,尤为关键的是,日日请示又会神差鬼使地慢慢叫“书写者”既成为“书写者”,又成为“执行者”,这最终又将撮成两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合一的“专制”。所以,在解释法律文字时,自然不能像两人对话那样,其中一人可以不断通过追问去“抓”另一人的说话“原意”。
由此说来,解释一定是解释者自己的份内事儿。而且,做份内事儿时如何鞠躬尽瘁,解释者依然是无法寻觅“立法意图”。寻觅不到“立法意图”,解释的'“正当性”永远悬而未决。
再瞧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通常来说,那种话语,喜欢在“法律文字”的严格意义、相关法律条文、原则或者精神之类的东西之间转来转去。当然,它也喜欢甚至最为乐意在“立法意图”上,究个一二。但是,上述一番解说已经表明,除了追寻“立法意图”之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欠缺一个“正当性”。而“立法意图”,又是一个显露“斯芬克斯之谜”的奇怪精灵。
现在,可以大致断言,在法律解释“正当性”的问题上,并未显出精英话语式的解释是个“智”,而大众话语式的解释是个“愚”。在“知假打假”的案子里,两类法律解释无所谓高低,人们更是没有理由认为,法学精英的套路一准就是体现法律正当性的当家权威。
四
是一个“正宗”。
我们将这里的理路引申。
在《文字下乡》这篇文章中,费先生有点这个意思:如果城里人一准咬定自己是“智”,乡下人是“愚”,那么,在文化上,城里人可能便会强行贩卖自己的知识产品。这个结果,有时是无益的,有时是无理的甚至是霸道的,进一步的结果,还可能破坏了乡下人原有的利益。
在法律解释中,类似的情形可能也会出现。就“知假买假打假”的事件来说,如果认准法学精英式的解释是理所当然的,那么,这就是将精英话语的知识产品,强加于了大多数平民百姓。而当那类知识操纵的解释无法证明自己代表了“立法原意”,其更是在法律上,树立了无理的霸权。
还有更为打紧的问题。
自然,当试图推进法治构建的时候,法学精英应该引导平民大众。谁也不会否认,法学精英可以传播法治知识,带领百姓步入法治天堂。但是,制定出来的法律文字总会出现“解释的困惑”。在“知假买假”那类争议事件中,人们会站在自己的利益立场,来相互张扬、对抗、抑制。此时,法学精英知识的把持者应该反省自己的叙事立场。而位居至关重要的审判席上的“解释者”,更应注意各类解释背后的利益意愿,不应像城里人习惯的那样,手持法学精英的知识,盛气凌人,甚至抛弃丢掉大众平民的真正意愿和利益。
如果还引申的话,那么,我们似乎还可认为在法律解释的活计上,不仅法学精英式的话语释放和大众平民式的话语释放是平等的,有时,我们更应让后者“领导”前者。因为,出现了法律解释,就是出现了“法律争议”,而“法律争议”正像政治争议一样,需要大多数人的“民主解决”。如此,不仅在制定法律文字之前需要“政治民主”,而且,在法律解释之中需要“法律民主”。毕竟,“民主”这一正当性根基,是不能丢掉的。
注释:
(1)傅霖语,见沈仲纬:《刑统赋疏》。
(2)费孝通:《乡土中国・文字下乡》,载《民国丛书》第三编第14卷,上海书店1991年版。
刘星,学者,现居广州。主要著作有《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等。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八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九
遗嘱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现住**市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室,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1、将我位于*市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由儿子李__________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__________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4、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性这个问题的回答。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十
银行业务的规定在现代金融市场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关系到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作为一名银行从业者,我深切感受到银行业务发展规定对我们日常工作的指导作用。在实践中,我学到了不少心得体会,以下就是我对银行业务发展规定的一些认识和体会。
一、了解规定、深化认知。
作为银行从业者,理解规定的内涵十分必要。在工作中,每一名从业人员都应该对于各种规定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解和深入理解,并将其应用于日常操作当中,防范各种风险和问题。在学习银行业务发展规定的过程中,我发现我们需要格外注重耐心和细节,同时锻炼自己对各项规定的敏感度和精神分辨能力。
二、积极应用规定、确保合规。
随着金融制度和市场的不断发展,各项规定也在不断变化。每一位银行从业者都需要掌握最新的政策动态,并在工作中积极应用它们。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违规行为的出现,确保每一项银行业务的合规性。我在工作中总结出一个经验:要通过硬性条例、制度和开展相关培训等手段,来培养自己的严守纪律的精神和作风,增强自己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三、创新发展、精益管理。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一定要注重创新发展,并将其应用于实践当中。在遵循各项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应该精益管理,注重实践与创新。通过合规运营,发展新型金融产品、开展金融服务等形式,来推动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同时,在新的金融市场环境中,我们也要注重产品和流程的创新,将创新应用到银行从业者的日常工作中,助力银行业务的进一步优化。
四、提高素质、深入学习。
作为从业者,我们更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和深入学习。这是推动银行业务向前发展的关键。在这个朝气蓬勃的时代,我们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技能,不断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并将之贯彻到日常业务中去。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学习日常操作技能,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和实习,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这些提高,我们将为银行业务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五、注重企业文化、强化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不仅要在规定和制度层面上维护合法合规,更需要在企业文化和行为准则方面形成一种对外显现的责任感。在日常工作中,银行从业者应该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在遵循各项规定的同时,明确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同时,也要牢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积极践行企业的公益责任,推动社会经济的更好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银行业务发展规定”这一主题下,我们从理解规定、应用规定、创新发展、提高素质和注重企业文化等角度,从多维度的角度对银行业务发展的各方面做了探讨和思考。银行业务发展规定的正式执行,旨在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为银行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我们需要不断持续加强自身修养和专业素质,助力银行业务的建设和发展。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十一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资料。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十二
遗产继承法律有什么规定?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对于养子女而言,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有。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
合同。
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十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xxx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6610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xxxx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71798x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朝民初字第06x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依法改判由上诉人行张xx之抚养权,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将张xx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行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由被上诉人行使抚养权的理由是“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同母亲生活更为有利,故张xx由原告抚育为宜”。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在本案中,张xx已年满三周岁,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也不属于“年龄尚小”的范围,结合本上诉状第二部分,足以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相关法律依据。
二、由上诉人行使张xx抚养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将来的成长,二审应依法改判。
在本案中,因张xx已年满三周岁,依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相关规定,由上诉人行使张xx的抚养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理由如下:
1、上诉人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具有教师资格,有较好的教育抚养孩子的能力。
在一审质证过程中,上诉人出具了《工资收入证明》以及《公积金年度结息对账单》,证明上诉人月收入为六千元,证明上诉人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由上诉人抚养教育子女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另外,上诉人具有教师资格(见所附证据),具有较高的辅导教育孩子的能力,并且上诉人做事细心负责,愿意并有足够的能力给孩子提供较好的成长环境。
2、张xx随上诉人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张xx自xxxx年11月3日出生以后,就一直跟随上诉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而被上诉人却在xxxx年6月份,置孩子于不顾,独自租住在西城区某某乡某某小区,不尽做母亲的责任。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判归被上诉人,属于明显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请二审法院对此重要事实予以充分考虑,将孩子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
3、张xx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故上诉人享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
上诉人的父亲是退休教师,具有较好的教育孩子的能力,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保障,上诉人母亲从工厂退休,有养老保险保障。他们与被上诉人的父母相比,不是上诉人的负担,而是上诉人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诉人的父母对张xx进行照顾的事实从提交的照片证据中就可以看出:有带孩子玩雪的、有带孩子外出游玩的、有给孩子洗澡的、有到公园锻炼的、有带孩子看运动会的,既充分证明了爷爷奶奶对张xx照顾的无微不至,也印证了孩子随爷爷奶奶健康、快乐成长的事实。
另外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关的照片证据,证明上诉人父母身体较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孩子进行照顾,并且他们已经在孙子的身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祖孙之间的感情较为深厚,上诉人父母愿意并有能力继续照顾好张xx。
4、被上诉人对孩子照顾能力较差,因其是业务人员,经常出差,孩子在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也未尽心照料,张xx又系男孩,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性别角色认同,故张xx不宜由其抚养。
在xxxx年春节上诉人外出期间,被上诉人在给孩子洗澡时将孩子身体烫伤,在喂孩子吃饭时竟然不知道先试试温度,将孩子嘴唇烫伤,导致孩子几天不能吃饭。在xxxx年12月中旬,在被上诉人有能力租住较好房子的条件下,却与其母亲挤较小的房子里,因其未用心照料,导致孩子脸上、耳朵上均有冻疮,甚至身上都有多处挠破结成的血痂,以上事项不能一一列举,被上诉人不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由其抚养子女,明显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如果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因张xx在早年生活中缺乏父亲的形象,会使孩子在性别角色认同这一环节出现困难和混淆,表现出“男性女性化”的倾向,在性格上也会表现出敏感、多疑、自卑、胆小、心胸狭窄、依赖性强等,会给孩子的人格塑造及未来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结合以上两部分内容,无论是从身体发育还是从心理健康角度考虑,张xx的抚养权确实不宜由被上诉人行使。
5、被上诉人家境较差,且其父母多病,不具备协助抚养的能力。
被上诉人父亲常年卧病在床,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照顾外孙,其母亲xxxx年10月份做了心脏搭桥手术,身体状况不佳,双方均不具备协助被上诉人照顾孩子的'能力。
另外,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家庭境况的照片,辅以证实其家庭条件较差,与上诉人家庭状况相比较,张xx由上诉人抚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
6、二审法院在改判由上诉人行使抚养权的同时,责令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收入证明,其月总收入为:五千元人民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被上诉人应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1500元)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原判决将张xx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行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将张xx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某年某月某日。
如何分配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精选篇十四
作为现代经济的支柱之一,银行业务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规范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行为,中国在去年颁布了《银行业务发展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在广大银行同业中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反响。作为银行员工,我对于该规定也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学习,收获颇丰,现将个人的规定心得体会分享如下。
一、紧抓风险防范。
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复杂化,风险也愈发多元化和复杂化,从而对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业务发展规定中强调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对于风险管理和评估、监测、预警和处置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银行员工应当从岗位出发,加强了解、甄别和控制各种风险,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保护银行资产和客户利益。
二、创新举措应审慎。
创新是推动银行业务发展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迎接金融科技时代的必要途径。但是,银行业务发展规定强调创新应当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不仅要注重新业务利润、市场占有率和客户满意度等指标,更要遵循诚信、稳健和保险等基本原则,顾及公司和客户的长远利益。银行员工在开展创新性业务时,更应当审慎从事,理性评估风险与收益,并且与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沟通配合,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三、优化服务体验。
银行业务本质上是向客户提供信贷、融资、存款、理财、保险和支付等服务。银行业务发展规定强调了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对于服务流程、效率、效能和体验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要求。银行员工应当减轻客户操作的繁琐程度,加快服务速度和响应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客户创造最佳的服务体验。同时,银行员工也应当注重客户投诉和建议的反馈,积极解决问题和改进服务,增加客户黏性和满意度。
四、保持诚信和合规。
金融信誉是银行业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银行员工的职业道德、合规性和诚信度是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银行业务发展规定对于职业道德和监管要求提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打听、泄露、买卖、操纵、篡改和侵占客户和银行资料和资产。银行员工应当严格依法管理业务,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和制度,提高对于合规漏洞和风险的识别和防控能力,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坚守银行信誉红线。
五、创造良性竞争环境。
银行业务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方式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和发展。银行业务发展规定呼吁银行在竞争中注重产业协同、共赢发展和可持续竞争,避免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防止不良竞争和道德风险。银行员工作为银行最终执行者之一,应当深化对于客户需求和市场动态的研究和认知,持续优化银行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客户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和效益。
总之,银行业务发展规定不仅是银行行业的自我规范和调整,更是国家政策的体现和指引。银行员工应当充分认识和理解规定的意义和作用,将其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坚持服务客户、规范经营、创新发展的原则,共同为银行业的长足健康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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